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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年,省委、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发[]号);省人大出台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年和年省委、省政府两次召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场会;从年起,省财政每年专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经费;年,省编办专门批准成立了“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从年起,我省还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工程、示范工程、人才培训工程、农超对接工程、品牌培育工程等“五大工程”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至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年的个发展到个,同比增长倍。
虽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形势看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合作社水平参差不齐,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主要原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缺乏合作知识与合作能力。这与政府部门扶持指导和服务不够密切相关。为此,政府部门有必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上加强引导,从而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提高合作质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发展速度快
截止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家,比年增加家,增幅%。其中县、市、县等个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家,县达到家。
2、领办主体多
一是能人大户领办型,占%。县冠昌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就是由果品产销大户程国庆领办的。二是科技人员创办型,占%。县镇五洋农机专业合作社,就是由该县镇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建的。三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占%。茶叶专业合作社就是由省级龙头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异地投资组建的。四是村级组织牵头型,占%。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由县镇村支部书记牵头领办。
3、覆盖产业广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农村能源、林业、水利等多个行业。其中,种植业占%,养殖业占%,其他行业占%。
4、典型示范强
各地培育和发展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充分体现了为成员服务、民主管理和谋求共同利益的合作社性质。截至年底,全省共培育典型合作社家,其中省级指导扶持家,各地指导扶持家。市春雨苗木果品专业合作社的创办者同志,是当地果树行业的老专家,该合作社引进培育了多个果树新品种,推广了多项新技术,并有多个新品种和新技术在国内领先。联合购买生产资料和联合销售达%以上,统一培训、修剪、机防、嫁接率达到%,还有冷藏保鲜、品牌经营,办公和培训大楼等,为成员增收节支效果显著,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以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缺乏合作知识的宣传培训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知之甚少,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到位。虽然国家年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发展原则、组织管理、设立登记等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宣传不够,又往往停留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和领导讲话上,很多干部群众没有听到,也没看到,从而造成对发展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对合作社的性质与作用认识不够。近几年省里通过开现场会和培训会,解决了各级政府和农业(经管)部门的思想认识问题,培养了一批合作知识辅导员,但还是难以适应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各地也开展了一些针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但培训人数太少,合作社对成员的培训就更少了,往往只有一些技术性培训。由于缺乏平等互助的合作意识,导致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利益驱动”现象,有些政府官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营主体,又不纳税,没有好处;有人还认为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不要去管;有些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龙头企业领办者,看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扶持,纷纷包装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些专业大户领办者,以为办合作社等同于办公司,在盈利分配上完全按股金分配,在民主管理上,也是投资多的成员或理事会少数人说了算,完全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交易额(量)分配为主,成员有平等管理合作社的权利。有些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得利,没有履行义务的意识,没有管理合作社建设合作社的主人翁意识。
2、政府部门指导力度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涉及到合作知识和组织管理,又涉及特色产业和技术、市场等问题,还涉及领办者带领成员共同致富的奉献精神,没有懂合作知识和有技术、有管理经验的人去指导,很难做到依法办社,很难成为政府推动“三农”工作的抓手,也很难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过去政府部门指导不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懂合作知识的辅导员太少。每个县(市)只有-人参加过培训,而且往往只有个专职人员,有些还是兼职。乡镇一级基本没有专职人员。村里基本没人管,指导服务很难到位。二是深入农村指导服务的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现在的指导最多只能跑马观花,很难做到深入细致开展调研和指导。而这项工作唯有直接向群众宣传,有针对性地指导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我国解放初期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就是依靠各级干部深入农村宣传指导的。三是典型示范不够。典型示范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最有效的工作方式,但由于政府扶持和部门指导不够,导致典型示范太少,规范运作欠佳,服务效果有限。四是没有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我们的基层指导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强调“先发展,后规范”和“边发展,边规范”的合作社发展思路,缺乏“以规范促发展”的指导思想,一个县(市)、一个行业做几个盆景式的合作社,还不能做到规范运行,最后必然影响发展。老百姓看不到好处,影响加入的积极性,合作社也可能没有生命力,政府的政策扶持也很难加大力度。只要能办出一部分规范的合作社,让广大农民偿到甜头,夯实合作社服务基础,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合作社就会加快发展,政府也就会下定决心加大力度支持。
3、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机构不健全、决策不民主、分配不合法等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利益关系不顺,核心是合作社能否给成员带来增值利润,这是合作经济的实质。实际上,国家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规定得既有原则又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由于我们的领办者和指导者一般只有企业、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经验,往往凭借经验管理和指导合作社,恰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其特殊性质,不同于其他任何组织。只要合作社领办者和指导者都能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弄清了合作经济的实质和作用,就是使合作者都能享受通过合作带来的增值利润,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得到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增值利润的好处。就不难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
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关系不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运作型。有些合作社,在为成员服务时,往往局限于优惠供应生产资料和保护价收购社员农产品,这种服务对农户成员确实有好处,但他只是一种盈利的市场买卖行为,而合作社行为应该是在此基础上,让成员分享生产资料和购销产品带来的增值利润。二是行业协会运作型。有些合作社,将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者社员联合起来,既为生产者社员优惠供应生产资料,又以保护价收购生产者社员的产品,既为加工者社员带来稳定的货源,又为生产资料供应商带来薄利多销和稳定的销售渠道。这种运行机制看起来大家都能利用合作社这个平台得到好处,互利共赢,其实,还是“企业+农户”的翻版,核心问题是,往往生产资料和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利润没有分给生产者社员,只是生产资料供应商和加工销售企业联合起来的一种营销策略,还可以减免税收,或争取政府资金扶持。三是核心成员运作型。有的合作社是以几个能人大户联合发起,作为核心成员,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当地一些小型生产者农户参加,作为“一般成员”,不在工商登记。“核心成员”完全按股份分红,“一般成员”则以购销合同结算。当然“一般成员”还是享受了进入市场、改进价格和技术服务的好处。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至关重要,在运行中应当依法规范,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应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合作社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
要让合作社知识深入人心,成为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动力,就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利用各级行政组织资源,通过会议形式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有关职能部门结合业务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宣传合作知识。三是通过各级党校、高等农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相关涉农培训机构开设合作社专业课程。四是通过典型示范宣传合作知识和管理人员。五是通过合作社向成员以及农村青少年宣传合作知识。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扶持力度
一、发展现状
(一)政策扶持力度较大,发展规模和影响力也较大
2011年3月24日,郑州市政府颁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政策扶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技能培训等多方面支持其健康快速发展。一是财政支持。自2011年起郑州市政府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二是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和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郑州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区位优势积极组建专业合作社,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提高了社会影响力,促进了农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增收,实现了农村市场的帕累托改进。
(二)生产经营覆盖面广,以种养殖业和农机服务业为主
郑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布较广,涵盖农产品种植、家禽养殖、建筑机械、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多个领域。合作社的组成和性质呈现一定的地域性特点,荥阳作为“建筑机械之乡”“阀门之乡”,与其他地方相比,荥阳的合作社在机械工业生产销售领域分布较多。中牟的西瓜生产基地,瓜农以合作社的形式规模经营发展的特点较为明显。从整体上看,合作社普遍以当地优势农业产业为依托,以种植、养殖业和农机服务为主。
(三)经营管理日趋完善,社会服务功能和经济效益逐渐增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以来,努力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升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制定了财务会计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完善了内部积累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推动了土地连片作业和规模经营,又克服了一家一户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弱的问题,增强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优化了农村生产要素组合,转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极大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融资现状
(一)自身经济实力不足,内生性融资能力欠缺
由于受小农经济“保守、求稳、避险”心理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发起人和核心成员外,其他社员大多以非现金资本入股,包括土地、房屋、技术、机械等,这就造成了大多数合作社的启动资金薄弱,内生融资能力较低,郑州地区大多数合作社的注册资金10万~30万元,使合作社起步时过度依赖政府补贴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自身的经济实力又不能满足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季节性流动资金的需求,使合作社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潜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二)信贷融资渠道单一,未能形成多方融资合力
就合作社总体信贷资金而言,信贷融资的渠道较为单一,农村信用社一般通过三种途径向合作社发放贷款。一是通过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授信。二是将合作社会员作为一般农户,以农户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方式,直接向合作社成员发放信贷资金。三是向合作社的带头人发放抵押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支农的政策性银行,其重点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特殊作物的贷款支持,还没有设计出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信贷产品;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由于其商业化运营性质,其支农目标有所偏移,涉及农业贷款时出现“慎贷、惧贷”现象,只能满足部分农村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度的信贷需求和少量农户小额贷款需求,其实质上将合作社排除在信贷主体之外;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信用互助社等新生代金融机构,大多处于试运行阶段,对于农业贷款都如蜻蜓点水一般,而且贷款条件较高,无暇顾及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
(三)社员盈利能力有限,合作社资本积累能力不强
调查显示,郑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其生产经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一类是以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一类是以一些简单机械的加工制造业为主。这些都处于产业链的最低端,利润空间较小,盈利能力有限。由于大多数合作社没有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以及亏损处理方案,仅靠个人权威和影响力来经营管理,社员追加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不高,进而导致合作社财富积累功能较小,也是其难以形成农村信贷主体的原因之一。
(四)农村金融环境较差,抵质押资源匮乏
一方面,由于基层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还没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也没有广泛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农村保险体系、担保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再加上农村抵(质)押资源匮乏,造成农村整体信用环境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大部分是农村产权,如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主要产权无法实现确权,不能达到金融担保抵押要求。再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资本积累,抗风险和偿债能力较弱,难以满足金融支持所需条件,也就构成了融资困难的客观因素。
(五)民间融资成本较高,加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风险
调查中了解到,民间融资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为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其民间融资对象主要为当地的种养殖大户,较为富裕的商户和企业以及社员的亲朋好友。民间融资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和资金周转,其成本远远高于正常信贷资金成本。虽然民间融资的潜在储量较大,但因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其借贷行为没有明确的标准,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契约关系模糊,书面协议较少,口头合同较多,缺乏严谨的履约依据,其利率水平受当地民间借贷具体情况和借贷双方关系的影响较大,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带来较大成本压力和经营的不稳定性。
三、融资方式
(一)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方式,提升信用融资实力
依法规范创新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和经营体制,注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营销和市场建设。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博览会,与高校、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接建立销售网络,向外开拓市场;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产品商标,树立品牌,开展各种形式的品牌宣传活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建设;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增强合作社资本积累能力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会计账簿,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生产资料与产品交易、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自身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收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要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做到诚实守信。建立和完善示范引导体系,继续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各地要重点培育扶持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三)金融机构加强创新,形成支持合作社发展的金融合力
各农村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通过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开发相应的信贷产品,建立专门的信贷工作机制,有效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成本,强化信贷服务意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和增加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保险机构也可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保险范围。
(四)优化财政扶持方式,着力培育特色产业的合作社
关键词:为农服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社
1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雏形产生于传统时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了适应当时城乡割据体制下农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先后在农村基层建立了俗称“七站八所”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垂直分工的原则面向社队集体组织提供相应农业职能服务,这种服务方式对推动当时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社队集体组织土崩瓦解,农民重归农村经济的微观主体,成为接受服务的最终需求方。但为农服务领域的改革却相对滞后,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1.1
服务主体多元化造成农村基层服务资源分散和细碎化
现有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延续了传统体制下的运行模式,体现在为农服务上的多部门、多主体运作特征。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例,既有政府涉农行政部门,也有政府涉农事业单位,还有诸如供销社、农民协会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各涉农部门运行基本是一种纵向垂直结构,部门的设置一般从中央延伸到乡镇一级,有的甚至延伸到村,各部门的服务职能各自沿着这种自上而下的相对封闭管道运行。虽然在中央层面,各部门的涉农服务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分工,在政策上可以相互协调配合,但当传导到农村基层时,这些涉农服务就会演化为各自基层组织的单个部门行为,导致农村基层服务资源过于分散化,细碎化。在面对农户综合性的服务需求时,往往是单兵游泳式供给,不仅不能充分满足农户需求,且服务效率也不高,当这些部门之间存在某些服务职能交叉时,会诱发重复服务、过度服务状况,大大增加了服务成本。
1.2涉农服务部门的逐利动机导致服务类型发展的不平衡
按照性质划分,农村社会化服务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某种市场化属性的经营,如针对农户个体的农业生产服务和消费服务等;另一类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农村公共服务,如农技推广、农业水利、农村医疗卫生等。
但当前一些农村服务部门逐利动机不断增加,竞相选择进入高利润的经营领域,而对低利润的或者公益服务领域则以“改革”名义选择纷纷退出。这种扎堆于经营领域状况,不仅会造成涉农服务部门服务动机扭曲,职能错位,越权越位服务,加大了经营领域市场秩序的紊乱,引发恶性竞争,最终损害服务效率,而且直接导致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供给不足。
虽然近年来,随着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专业服务部门在获得政府专项财政经费支持下,开始面向农村增加公共服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考核体系,特别是作为服务的接受方――农民没有最终发言权和监督权,导致很多服务效果也差强人意。
1.3涉农服务部门的纵向运作模式使得农村服务供给游离于农民真实需求之外
目前涉农服务部门实行的是一种带有显著“行政”色彩的科层式管理体制,各基层服务组织都有自己的上级部门,在资源供给上,依赖上级部门,绩效考核的主体也是上级部门,导致农村服务供给模式事实上沦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行政推动,而不是由最终服务接受方――农民的现实需求推动,其结果是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特别是一些涉农利益方面的服务,在现阶段分散农户与部门组织间的博弈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强制推行的结果往往是导致农民权益受损,造成农民对服务的满意度降低,甚至产生怨恨和抵触情绪。
2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革的思路定位
客观地讲,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中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其内在根源是涉农服务部门的体制问题,因此基于长远角度,应推动涉农服务系统进行彻底性体制改革,淡化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但从短期来看,由于涉农部门面广量大,且体系庞杂,施行根本性制度改革的难度和风险都很大。
可行的思路是,按照渐进式改革原则,走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道路,先从改革农村基层服务组织人手,通过整合和重组农村基层服务资源,创新一种贴近农村实际,农民信任,服务有力的微观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作为新时期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载体和服务主体,以替代原先“散沙式”低效率服务体系,履行为农综合服务职能,克服种种诟病,提高服务效率。在搞活最基层服务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再逐步向纵深层次推进,不断深化改革,最终形成上下一体化的有效农村服务体系。近年来,江苏农村地区涌现的以为农服务社为主要形态的新型农村基层服务组织创新就是很好的尝试。
3为农服务社承接农村基层综合服务职能的优势分析
为农服务社是江苏省供销社系统为适应新时期“三农”发展的服务需求,以基层供销社组织及其服务网络为依托,整合其他农村服务资源和力量,扎根农村基层,贴近农民实际需求,采用全新的机制,集多种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新型为农服务平台和载体。
从2002年兴办第1家为农服务社开始,截至2008年底,全省供销社为农服务社总数达8036个,覆盖全省45%以上的行政村;各级供销合作社对为农服务社的投资总额达到8亿元;2008年,全省为农服务社完成商品销售总额39.29亿元,其中生活资料15.11亿元,农业生产资料24.18亿元,购进农产品61.21亿元,收购废旧物资5.4亿元。
为农服务社在发展中也形成了多模式、多形态格局。投资形式上,有以供销社作为投资人的自办模式,有供销社职工回村领办模式,也有供销社与村委会、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投资的联办等多种模式;而按照服务的范围与类型,为农服务社可分为基本社、综合社和社区服务中心三类,每类社的服务权限和功能范围各不相同,其中最小的基本社服务范围仅限于农业生产基本环节的服务,如农资供应和庄稼医院等,而从综合社到社区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和功能逐步扩大,不仅覆盖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程服务,还延伸到农民生活服务、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等。
为农服务社作为一种新时期农村基层服务组织创新形态,在履行为农综合服务职能上具有显著优势。
3.1
为农服务社初步整合了基层涉农服务资源
为农服务社的组建,初步整合了原先散布于各部门的服务资源,使得绝大多数的涉农服务,无论是经营性还是公益性,都可以汇集到这个公共平台,各垂直服务部门可以借助这一公共载体,集中提供相应服务。据笔者对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东贪村的实地调研,该村为农服务中心是利用供销社现有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发展形成的,目前在服务范围上不
仅覆盖了供销社的现有业务,如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等,还与有关职能部门合作,在为农服务中心设立了若干专业为农服务窗口,比如与村委会、公安部门联合设立村警务室,与文化部门合作设立村图书室,与劳动、教育部门合作设立村农民夜校与就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等,为村民提供多种类型综合服务。
为农服务社作为一种综合服务载体,逐渐消除了以往各服务部门“分散出击”、“九龙治水”格局,减少重复服务、多头服务,实现彼此间服务协作,促进综合服务效率的提高;对于农民而言,有了紧靠家门口的为农服务社,真正可以实现足不出村、组,就能获得从农业生产、生活到社区活动等全方位服务,不仅及时便利,且服务成本也显著降低,减轻了负担。
3.2为农服务社在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为农服务社是依托供销社组织发展起来的,相比其他终端服务组织,在实施为农服务上更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一是可以分享供销系统庞大的终端服务网络资源。目前在涉农服务部门中,要数供销社系统扎根农村基层最深,终端网点最多,与农民的亲和力较高。为农服务社依托供销社网络资源平台,把为农服务网络深入到村组、农户及田头;通过嫁接供销社传统优势服务项目与业务领域,如农资供应等,实施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二是可借助供销系统新型流通业态,增强服务竞争力。近年来,供销社系统深化内部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新的经营发展模式,确定把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和连锁配送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大力发展“新网工程”,为农服务社能够分享供销连锁配送体系的规模网络优势、产品质量安全优势和规范化服务优势,增强了在农村商品流通服务领域的经营优势与竞争能力。
3.3为农服务社职能向公共服务领域的延伸也能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产出和服务效率
提供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产品是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应是乡村政府,但目前乡村政府组织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服务方面存在着供给力量不足,供给效率低下,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某种认识误区,即把政府应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职责混淆为政府直接负责公共产品的生产。乡村政府部门属于一级政治组织,缺乏专业化管理经验,由其直接主导生产供给,有悖专业化分工原则,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生产效率不高。而为农服务社是一种专业服务组织,具有一定的专业化管理经验和能力,将某些特定公共服务职能(比如农村环境保洁、慈善事业等)交给为农服务社等第三方服务组织承担,由他们对社区农户提供公共服务,而乡村政府退到幕后,通过把公共服务经费投入为农服务社,以“购买服务”方式承担供给主体责任,同时承担起公共监督责任,不仅能减轻农村基层政府的工作负担,同时也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社区农民对公共产品服务需求。
4 强化为农服务社进一步服务于三农的对策
为农服务社是新时期供销系统转变自身职能,探索为农服务新途径的积极创举,其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同时对当前的三农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作为一个新事物,为农服务社本身还需要不断摸索和完善,特别在当前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改革发展的战略背景下,为农服务社也亟待创新发展机制。
4.1
要逐步以合作社组织形态改造为农服务社
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意义在于实现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以自助的办法为自己争取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合作社能提高市场化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发展能力。日本农协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发展经验也充分验证了这一点。因此,为农服务社作为供销组织系统的一种新形态,也应始终坚持合作原则。
要强化农民作为为农服务社的主体地位,通过开放办社,吸收农民入社,逐步将为农服务社改造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目标。但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自愿人社为原则,不能搞强制性或行政推动。
4.2渐进式实施为农服务社的产权制度改革
当前,为农服务社由于投资主体多元,组建形式多样,因而运营模式也多种多样,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经营、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等,总体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统一运营管理机制,且现有的运营模式过多偏重市场化和盈利目标,这与其为农服务目标定位存在一定的潜在冲突风险。
鉴于目前为农服务社的合作化程度还很低,农民入社率不高,且服务社自身规模实力和服务能力也较有限,暂可保留现有存量资本结构和产权关系不变。对于外部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形成的资本部分,产权可界定为市场化性质,权益分配也应按照市场机制操作,当这部分资本投资契约到期后,可视其情况,分别采取不再续约、资产置换、回购股权等不同形式将其投资逐步收归社有,按照合作机制运行;另外,对于由供销合作社或者村镇组织运用集体资产注入形成的资本部分,应明确其合作性质,其投资权益分配应参照合作社运行机制,属于全体社员所有,但现阶段可暂由供销社等集体组织代行管理权,待为农服务社的内部组织与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后,再转入社内管理;而对于为农服务社合作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增量资本,应明确其合作性质,归属全体合作社成员所有,其来源可包括农民入社股金、服务社公积金以及政府对合作社的专项扶持资金等。
4.3探索为农服务社的发展业态
在商品经营服务方面,应逐步朝农村消费合作社方向发展。消费合作社是一种以人股社员为主体,为满足社员自身消费需求,而实行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消费合作社由于其面向社员的非盈利性动机以及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机制,因此能充分保障全体社员享受到安全、价廉、物美的商品供应服务。
针对现有的经营服务领域,为农服务社可以分别组建农资产品购买合作社和消费品合作社,也可将两者结合起来,组建一个综合消费合作社;也可基于供销系统的城乡双向购销网络组建城乡互助消费合作社,即在原先农村消费合作社的基础上,利用进城农副产品销售网络,吸纳城市居民入股组建城市消费合作社;对于其他服务领域,具备成立条件的,也应将其纳入各种专业消费合作社。在经营上,各消费合作社仍然可以纳入供销系统的统一连锁配送网络中。
在公共服务方面,应充分尊重和体现农民的服务意愿和服务需求,利用合作社机制,保障农民的决策主导权;从制度层面明确为农服务社作为农民的自治服务组织在为农服务中的主体地位,有关部门通过与为农服务社的合作提供协助和业务指导工作,而不能横加干涉或越权服务,并逐步从直接为农服务领域“退出”。
4.4推进为农服务社的运营管理机制创新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经济
作者简介:倪锦丽(1973-),女,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7.3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7-82-02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选择。吉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使农民增加了收入, 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吉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
吉林市目前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26个,其中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186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数10663户,带动农户32126 户,户均增收2000元。资产总额达2908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18460万元,资产负债总额5692万元,所有者权益23390万元。目前,吉林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到粮食、果品、肉葫芦、食用菌、苗木、中药材、鹿产品、黄牛、猪、家禽、农机等十几个产业。
(一)吉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是组建方式多元化。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纯种植业农民组成的合作社:主要由农业规模经营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牵头,与农民合伙兴办合作社。(2)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织创办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是村集体经济或基层供销合作社(集体企业)参与创办的合作组织。(3)基层农技人员或村干部带头领办的农业经济合作社。(4)围绕产业建立的各种社团性质的专业合作组织。
二是区域分布产业化。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已形成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开展专业性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区域产业化十分有利于促进“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区域布局优化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
三是合作空间开放化。吉林市近年来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打破农村区域、专业等的局限,形成跨乡镇、跨行业的合作社,消除了地方分割和行业、部门垄断,实现了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源优化配置。如吉林市修和养兔专业合作社是以兔的养殖和提品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他将吉林地区范围内的养兔专业户集中在一起,将产品统销往外地。
(二)吉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吉林市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促进农民增收、扩大产业规模、带动地方经济、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从纵向来看,农业产业化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起来,形成一条龙产业链条,把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环节融为一体。从横向上看,各个环节依照各自的专业分工,最终实现包括资源、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及农业与加工业、运输等产业之间的紧密合作,形成综合交织、相互联系、共同发展的一体化经营系统。可见,农业产业化如果没有相应的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必将成为“空中楼阁”。舒兰市益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2008年1月注册,入社农户每亩可增收900元,带动农户840户,户均增收3000元,产品远销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蛟河市拉法街蛟海龙粘玉米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户与蛟河市松山食品厂签订种植粘玉米的订单,发展产业化经营,经济效益比种植普通大田作物增加了近1倍。
二是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目前看,影响农民增收的因素比较复杂,主要有:农户信息不灵,产品供不适求,造成了部分农产品的滞销;随着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成本不断增加,使农民收入相对减少;农民目前仍然是原料的生产和供应者,利润大部分流向了非农产业;农业是弱质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仍然很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民解决上述个人无法克服的问题。
舒兰市秀平养猪专业合作社,年出栏仔猪3000头,育肥猪5000头。社员人均纯收入8000元,比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0元高出2900元。
三是创建了自主品牌,加快了先进技术、产品标准的应用。近几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效应越来越深入人心,农产品质量越高、品牌越出名,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就越大。益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根据有机食品操作规程进行种植,使食品所受到的农药、化肥污染大幅减少,达到了相关标准,并通过了CNASC106-0有机产品认证。吉林友博峰业专业合作社的“张广才岭”牌蜂蜜进行了品牌注册,在吉林、黑龙江两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享。可以看出,合作社对加快品牌战略的实施和先进技术、产品质量标准化应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促进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合作社不仅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也为剩余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二、吉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专业合作社缺乏约束和监管
个别专业合作社虽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但并未实际开展工作,没有真正发挥合作和带动作用。工商等有关部门应该免费对专业合作社进行年检,对没有真正开展业务的专业合作社吊销营业执照,以鼓励和约束已登记的合作社积极开展业务。
(二)缺乏专业合作社管理知识
由于合作社的发起者及成员缺乏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基层农经工作人员也只是从书本上了解一些有关内容,缺乏实质性的知识,无法更好地进行指导,合作社发展受限。
(三)专业合作社各项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吉林市多数专业合作社虽然各项制度制定的比较完善,但实际上有些制度没有落到实处,在实际运转过程中并未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比如财务管理没有真正运行起来,还是像以往那样松散管理,各自单独结算,没有设立财务账。有的虽然按照合作制原则设立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形同虚设,管理缺乏民主。这主要是由于组织者不懂如何落实这些制度,以及落实好这些制度的作用。
(四)管理的权属不明确
经过调查发现有少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部门也都进行了注册,但是没有经过农经部门的备案,使农经部门无法按时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和及时提供服务。可以看出,部门与部门之间没有统一申报、认证程序,缺少部门之间的联接,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不利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五)成立的目的不同
一种是应付式,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相关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弄好一套申报资料,到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经过批复后,就放手不管,不了了之。形成合作经济组织只是一个空牌子、一个空架子、一套空制度,名存实亡。另一种是以个别单位、个别大户领头创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国家的政策,套取政策扶持资金,资金到位后,社员得不到真正的实惠,不少资金被个别单位和个人占用,合作经济组织得不到真正的发展壮大。
(六)政策扶持不到位
虽然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在各项政策上往往扶持不到位,尤其是在财政支持、信贷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少能得到实惠,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限制。
三、吉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
(一)政府要积极参与,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要尽快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金融等相关配套政策;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民办性质,减少行政干预。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必须对自身角色有一个正确定位,变过去的发令者为服务者,尊重合作社的自。同时应有效运用经济手段和政策手段对其发展进行推动、扶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二)尽快完善自律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越高,成员对组织的认可度和信赖度就越高,农户参加合作社的热情和积极性就越高,合作社的优势和宗旨就越能发挥出来。在建立健全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的同时,必须明晰内部的产权关系,因为合作社是由多个单位或许多农户组建起来的。如果这些单位和农户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由此引发的矛盾必将导致合作社的解体。因此,必须明晰组织内部的产权关系,充分保护成员的利益,保证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三)因地制宜,鼓励多种形式发展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创建和发展的模式不可能一样,因此,必须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创造,坚持多种形式共同发展。对能够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改善农民的境况并且满足农民意愿的合作社,就应该允许并为其发展积极创造条件。
(四)规范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
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展统一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注册商标、统一产品销售等服务。建立合作社农产品生产档案,实行农产品质量追溯和监测制度。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品牌,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等认证活动。
一、产权激励
社员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禀赋差异而呈现异质性,体现在出资结构中少数出资大户与多数一般农户并存,甚至一两家出资额占去了出资总额的90%以上。合作社与所有者企业性质不同在于“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而合作社则是为以小生产者为主体的成员的营利服务,为成员服务是合作社的目标,在组织内部,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成员的钱”(苑鹏,2007)。既然出资额多少并不能直接获取不同的报酬,那么比其他社员多出资的动机是什么?一个可能原因是回报社会、先富带后富的奉献精神驱动,具有这种奉献精神的农业大户真正是为乡亲着想谋求利益,解决农民“真穷”的问题。关键问题是奉献能够可持续下去吗?如果奉献者由于年龄问题而不能参与经营会不会还有新的奉献者可替代呢?奉献者的巨大付出如果得不到社员认同会不会坚持下去?所以说具有奉献精神的企业家人才是稀缺的(国鲁来,2006),也是宝贵的,从长期来看,我们不能寄望于某个人的先知先觉、奉献精神作为合作社的长期发展的支柱,必须以制度来保障合作社的健康运行,给予合作社经营人才合适的产权上的制度激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国际合作社的原则作了一定的修正,针对我国农村生产要素供给不足的现实,在控制权、收益权等方面鼓励资本投入,如扩大合作社按股分红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40%等。为进一步明晰界定合作社产权,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退社时合作社应“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产权制度模糊而导致的“搭便车”问题。
尽管合作社法激励资本投入倾向很明确,但还是坚持“资本报酬有限”的、以劳动联合为主的产权制度,鼓励社员惠顾合作社,体现出合作社与所有者企业的重要区别。一个法律缺陷便是合作社经营人力资本的报酬如何确定?合作社法赋予了合作社章程,也就是由社员大会表决。事实中,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领取的工资多是固定工资,相当于一个“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很少有合作社把经营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报酬与合作社经营绩效挂钩制定“期权报酬”,与所有者企业相比缺乏人力资本投入的激励。委托——理论表明,作为合作社委托管理的经营者,如果不能获取满意的报酬,必然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合作社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很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浙江省、江苏省合作社的产权结构股份化倾向已经反应了这一现实。
二、品牌经营
与投资者所有企业不同,合作社主要目标是为成员按照成本提供服务,同时从市场经营中盈利,包括主要经营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农产品,过去强调市场盈利则有可能改变合作社这一原则。从合作社的实际运作情况看,绝大多数合作社通常经营产品结构比较单一,成员风险回避特征较为明显。这种行为弱化了合作社通过扩展它的产品范围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并强化了原有产品的营销计划,这就容易导致合作社经营的封闭性、甚至是僵化性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尤其是我国农产品的买方市场特征越来越明显,合作社原来的益贫性、单一经营产品等特征逐渐改变,市场导向性经营被越来越多的合作社所采纳。反过来说,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与“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直接相关,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的变迁需要。组织交易比分散的家庭在市场交易中能够节省交易成本、改善价格谈判中的弱势地位,体现出合作社制度变迁的诱导型特征;农民通过人才、资金、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的合作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共同拓展产品市场、延伸产业链获取更多环节的增加值等等方面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进一步展现出合作社制度安排的绩效。合作社在解决了农民“卖难”问题之后,随着而来的是农民“增收”的利益诉求新问题,必须通过品牌经营增加产品价值进而改进产品价格。与家庭经营的状态依赖个人信誉不同,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依赖于组织声誉,而合作社产品品牌是组织声誉的载体,构成合作社无形资产的重要部分,在市场竞争中反应着组织的“信用”,吸引着消费者的支付意愿。
因此,从农业大户转变角色,经营管理好组织的无形资产是合作社经营人才必须思考的问题。但“品牌”属于公共品,为所有社员共同拥有,而且“品牌”的内涵——组织声誉具有建设难、破损易的特征,必须从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特色塑造、市场营销管理等多方面、多种要素的投入,合作社经营人才的人力资本作用越来越凸显,有效激励他们“投入公共品”为社员共享的努力确实有一定难度,更何况“品牌经营”是一个新课题,在多个环节中任何一个出现了问题都是致命的,投入多、风险大、失败概率也大,选择少冒险也是很正常的,但在目前市场经济竞争中,“不冒险也许就是最大的风险”并不为过。从广东省合作社来看,2011年拥有自身品牌的仅有3.3%,能够走出“品牌经营”关口的合作社其组织绩效往往比没有品牌的合作社显着。
三、人才竞争
组织绩效来源于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内部治理成本不断降低,最终要依靠人才竞争促进组织制度创新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创新。但是合作社根植于人才稀缺的农村,技能、市场信息等要素匮乏,少数大户拥有较多的人力资本、资金、技能、市场信息等要素,在合作社中属于核心成员;农村社会的亲缘、血缘等特殊人际关系维护着农村的社会管理秩序,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于能力和技术的人才竞争机制并不一致,制约着核心社员之间的竞争程度,使组织管理处于“经验管理”的状态,与所有者企业的职业经理竞聘机制相差甚远。可以说,竞争既带来经营管理的压力,也是组织创新的源头,任何组织都需要创造一个能者上、弱者下的竞争氛围,否则将可能陷入僵滞的运行状态。国外合作社推行职业经理聘任制度正是基于提升组织绩效的目标,突破组织内人才竞争不足的状态。虽然国内个别合作社借鉴国外的经验试行人才竞聘,但绝大多数合作社仍然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控制着合作社的经营决策,一个原因便是内部人才十分稀缺,竞争机制没有形成,高度依赖某个核心社员的管理,长而久之演变为个人控制的家族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民
主管理沦落为表面形式,对于普通社员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逐渐下降。因此,推动合作社建立开放的、有效的人才竞争机制对于提升合作社的经营效率、社员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组织文化冲突
合作社是一种正式制度安排,长期运行方式积累沉淀在组织之中形成组织文化,发挥着内在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为社员的行为选择提供一种价值导向。问题在于合作社根植于农村社会,而农村的习俗、惯例等农村传统文化深刻地影响着农民的思维及行为方式,不管是隐性的影响还是显性的影响,起着规范作用。因此,问题就是农民加入合作社之后,当合作社正式制度安排与农村传统文化规范发生冲突时,社员如何选择遵守哪一种规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在农村这个相对狭小、封闭的社会圈子中,基于血缘、亲缘、地缘等联系的社会规范对于农民行为的影响是深远的、潜移默化的。虽然近年来有研究指出,受市场经济的冲击,这种传统规范的约束力有逐渐淡化趋势,但从深处和长远来说,彻底的淡化还需要长期的制度变迁所带来的农民意识的转变。诺斯指出,文化的变迁往往滞后于正式制度的变迁,对于正式制度的实施效率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使引入的正式规则与长期的非正式规则兼容,否则正式规则难以发挥效用。
合作社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要求社员遵守契约规定,任何人违反了这个规定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契约精神不同于人情,是一种无情的合同约束,其基础是合作社法律及其章程,而人情则是柔性的约束,人情关系左右着行为,往往具有“差序格局”的区别,显然与合作社制度的契约性质差异很大。吴敬琏曾指出,农民是缺少“法”的概念群体,习惯于“情”所主导的秩序,由此来看,合作社的组织文化与农村社会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徐旭初(2008)通过分析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现状,认为当前合作社是基于能力和关系的治理结构,“关系”在合作社管理者选举投票中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具体可以这样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生和发展,从一开始就具有这种基于关系信任的非正式制度背景。农民们选定某一组织形式(治理结构),他们主要考虑的就是通过这个组织如何能实现他们的切身利益,熟人社会中的亲缘、地缘等关系在组织内部治理过程中充当着 “剂”,能够促进相互间的合作、信任,从而降低内部协调成本。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育成长和内部治理过程,势必带有某些熟人社会关系特征,同时呈现出了一种熟人社会关系和正式组织规则交互作用的、新型成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