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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督查情况汇报
为督促、指导、掌握我县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我组自4月23日至5月5日安排10天时间,对全县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进展状况开展了工作督查,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县动员大会结束后,各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乡镇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分别于4月13日至4月18日召开了乡村两级干部大会,进行了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落实了工作责任,明确了自查自纠工作时限。
2、到目前为止,我县没有一个乡镇实现了权证、合同两个100%到户,就是单个实现100%到户的乡镇也找不出来。总的说来,全县权证、合同到户状况不容乐观,其中:权证、合同到户率达90%以上乡镇3个(其中一个乡镇合同到户率只有80%左右);权证、合同到户率达80%左右的乡镇4个,但合同到户率均小于权证到户率,多数不足80%;权证、合同到户率在70%以下的乡镇3个,其中有一个乡镇到户率还不足20%。
二、主要经验做法
1、乡村主要领导重视是自查自纠工作落实的重要前提。督查中发现大多数乡村主要领导都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乡村干部开展工作积极主动,针对性较强,工作效果明显。
2、有些乡镇每星期调度一次,一是汇报工作进度,二是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集思广益,制定出台一些行之有效的整改纠正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位。
3、有的乡村针对分户登记表、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的现象,组织村干部上户纠正,并核对落实相互之间数据、信息的一致性。
4、有的乡村针对农户承包合同因保管不善丢失较为严重的现象,组织村组干部与农户重新补签合同。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仍然有个别乡村主要领导重视不到位,认为土地政策落实不如涉农资金落实重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只为应付,查找问题大事化小,整改纠正措施不到位。
2、部分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省、市、县减负、农业部门转办的群众件调处不力,存在踢皮球的行为,意在矛盾上交。截至目前,仍然有2起省、市农经部门转办的群众件未得到妥善处理。
3、有些乡村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因种种原因(上水片乡镇大多数村组都存在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地的做法,下水片乡镇部分村组存在前述做法,县城周边村组及部分乡镇所在地和道路沿线因土地即将被征用,部分村组因群众土地承包纠纷难以调解,少数村组因农户修路集资款项未上交,如此等等)尚未全面换发到户,这个问题有的乡村已引起高度重视,但整改纠正措施不力,或不切实际,或违背法律规定,或无从着手;有的乡村则抱着无所谓的心态,听其自然,放任自流,根本就不想纠正过来。特别是下到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地的村组,农户问及合同、权证有什么用,一是说明群众对权证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二是让我们不知如何回答好。
4、有的分户登记表承包面积抄写出错,或合同、权证编号漏填等。
5、经营权证填写不够规范,表现为:
(1)有的权证上共有人只填写户主一人,且共有人年龄误填成出生年月;
(2)有的权证上“农地承包权()第号”漏填,合同编号漏填或错填;
(3)有的权证发证时间漏填或填写不全;
(4)有的权证地块四至界址漏填或填写不完整;
(5)有的权证承包期限不足30年,甚至整整少了1年;
(6)有的权证未加盖“换证”章。
6、每个乡镇都或多或少存在农村土地承包调查摸底表、分户登记表、基础数据库、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农户实际承包情况数据、信息互不一致现象,有的乡村“六不相符”现象还比较严重。
7、大多数乡、村、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只履行口头协议,未签订流转合同,缺乏规范管理,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埋下隐患。
8、有的乡镇由于电脑通用,基础数据库安全性差,甚至由于人动丢失软件安装光盘等;大多数村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保管不规范、不完整。
9、部分乡村干部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给日后工作留下许多难吃的馊饭和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建议
1、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综合督查力度,给乡村主要领导施压,促进整改纠正措施落实到位。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的乡村,一定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2、每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土地的做法虽然违背法律政策规定,但有时候又比较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对于这种行为,一是要明确一个截止的时 间界限,否则,势必成为今后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二是向上建议针对小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作些修订,以适合农村的实情。
3、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是当前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点和调解工作的难点,规范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应该作为乡镇党政工作的一个重点抓好抓实,要积极创建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示范点,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4、进一步督促**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省、市、县减负、农业部门转办的2起久拖未决的群众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
5、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消除部分乡村干部在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中的抵触情绪,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严肃性。
五、当前工作中的难点
1、《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其贯彻执行时间不是在颁布之日(20xx年3月1日)起生效,而是在维护第一轮(1981年至1982年)农村土地承包状况的基础上以第二轮(1998年)延包态势为基准,如此一来,给我们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现实表现为:一是有部分乡村干部对“小调整”的内涵缺乏正确的理解,以为3~5年重新调整农户承包土地属于小调整范围,或者以为生老病死娶媳嫁女应该调进调出承包土地属于小调整范围等;二是为数不少的农民甚至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对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有意见闹情绪,认为有些人“占着茅坑不拉屎”,而新生婴儿或者刚娶的媳妇却无以为生,等着喝西北风,不符合农村实际。于是以村组协议、村组惯例为由进行一年一调或者3~5年一调的做法在不经请示或经默许的情形下风行起来,有些地方还很难压制取缔这种做法。时间一长,要回到1998年第二轮延包时的状态很不现实,甚至可能激发更为严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2、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承包土地需要缴纳的正常税费任务较高,种地利益少,农民对土地的感情不是很眷恋,甚至有部分农民不想要土地,口头上要将土地送回村组,有一部分农民还真这样做了。但当时没有一个村组肯收回土地,原因是村组如果收回土地,万一发包租赁不出去(根据当时的情形,这种可能性很大),那么今后的一部分税费任务就没了着落。因此,有些农民就私下口头协商或者通过他人口头磋商,达成不收租金但划转税费任务的土地流转口头约定,时间稍长,有的农民就认为土地归我承包了。如果没有以下情况的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的矛盾也许可能没有这么快激发。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承包土地应缴的税费任务逐步取消不说,反而还可享受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农补助款项,特别是农村征地补偿价格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土地增值较大,由此大大增强了农民的珍地、惜地意识,就算自己暂时不耕作也纷纷要回承包地。这样一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就加速激化了,而且因为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一方站得住理,一方依据于法,争执不断,矛盾升级。如果按法律政策裁决,一个问题解决了,但类似情况多,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不稳定;如果照顾情理,另一方就不依不饶,依法上访;如果各打五十大板,双方又难以达成一致性意见。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对策;河南驻马店;驿城区
驿城区农村农业用地总面积约3.33万hm2,其中耕地约3.07万hm2,家庭承包耕地经营农户约8万户。目前全区仅少部分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主要以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的形式存在,其中租赁的比重最大。水屯镇石庄村地处驿城区东南部,辖15个自然村,25个村民组,全村耕地总面积453.33hm2,农户数1 360户,农业总人口5 602人,人均耕地面积806.67m2,土地流转农户68户,流转面积69.33hm2,以租赁方式流转给富万家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每年租金7 500元/hm2。刘阁办事处单高楼村位于驿城区西部,辖10个自然村,18个村民组,全村耕地总面积533.33hm2,农业总人口3 900人,人均耕地面积1 333.33m2,土地流转农户58户,流转面积40hm2,以入股形式流转给东泰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每年租金13 500元/hm2外,还参与合作社盈利分红。
1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农民思想认识仍有些保守。当前,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的收益仍然是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些农户虽长期在外做工经商,但始终不愿放弃承包田,把保留承包田作为自己经济依靠的退路。加上近年国家对“三农”加大扶持力度,实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消了农业税,粮价趋涨,土地升值,部分农户“恋土”观念加剧,宁愿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二是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农民担心土地流转给企业后,受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租金不能兑现;另一方面企业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若不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既影响土地投资经营者的积极介入,又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1,2]。三是土地流转规模小,流向性质单一。驿城区刘阁办事处单高楼村和水屯镇石庄村2个试点流转面积小,大多数农户还没有因为土地流转而获得更多的收益;经营模式都是良种繁育,性质单一,没有因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很好地适应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还不完善。由于驿城区部分村组还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导致土地纠纷无法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
2对策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由政府牵头,土地、工商、司法、农业部门共同参与的土地流转领导服务机构,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3]。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台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实行登记制度,由村委会登记,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强化管理服务。制定和下发驿城区土地流转意见和管理办法,强化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职能,及时向农民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完善土地档案,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二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公室,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工作。各乡镇涉农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流转信息采集、上报、存储。村级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流转档案,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的动态信息。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使用供求矛盾,使土地流转工作进入有序的市场化轨道。三是创新流转模式,促进多元化发展。可以采取农户自发联合、科技人员创业促进和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为载体示范带动等模式发展多元化土地流转,拓宽土地流转领域,科学谋划、合理布局,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高效农业,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推进现代农业发展[4]。四是加大项目建设。抓住机遇,围绕河南省打造粮食核心区的各种优惠政策,积极申报农业项目,用大项目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与土地流转,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五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将土地流转扶持列入年度计划,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土地流转后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办和行政村;对于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集中农户土地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六是加快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通过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扩大企业规模等办法增加就业岗位,使企业更多地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如餐饮娱乐、物流配送、休闲农业等,引导城郊乡镇、中心集镇附近的农民率先从土地上脱离出来。通过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由财政负担经费对农村劳动力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
3参考文献
[1] 徐娥,周瑞东,韩文清.巴彦淖尔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现状及改进建议[j].华北农学报,2007(s3):138-140.
[2] 许亚芬.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及对策[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8(3):101-102.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掌握政策,明确部署,扎实抓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下面,我先讲三个方面的意见,然后请县委徐书记作指示、提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各地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没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管理工作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问题突出,证地不符、调整承包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及时变更,档案资料散失严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户间土地流转口头协议多;承包地征用中农民的后顾之忧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失地农民保障没有到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随意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等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和涉土量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随着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落实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以上问题如不予以重视并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对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1、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保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的利益,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首要出发点。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准则。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政策;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农民只有依法获得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享有承包权、经营自、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才能为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应当看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证农民享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质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利,是对农民合法权益最根本、最直接的保护。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从2005年3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将土地承包关系法律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要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落实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2、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加快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解决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关键是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就会落空。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利,保护农民的经营自。只有依法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进一步调动农民参与农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增加农业生产投入,并引导和推动农民积极采用优良品种,发展优质农产品,不断改善农业品种结构。
3、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维护农村稳定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去年以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扶农、惠农政策,我省从今年起全面免征了农业税,土地收益增加,农民种田积极性提高,农民更加珍惜土地,出现了争田要地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据县农办统计,去年下半年以来,群众来县上访反映土地纠纷问题,达34批200多人次,其中集体上访3次。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影响我县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现在土地承包纠纷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带来的问题,有城镇化、工业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还有一些是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之间以及与传统习惯之间不衔接带来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不及时予以解决,最终必将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可见,土地承包关系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只有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位,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才会迎刃而解,农村社会才能保持长期稳定。
4、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新形势下农村工作领导水平的迫切需要。当前,农村发展的外部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们领导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就必须不断改进,不断提高,不断完善。我们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国家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上来,转变工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这件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实抓好,推动我县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严格要求,规范操作,扎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发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由于多种原因,我县仍有部分村组未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承包农户,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给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留下了隐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发证工作,既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各项政策的重要措施,对于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县“两办”专题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办发[2005]76号),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进行具体部署,规范有序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1、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掌握的基本原则
一是确保稳定的原则。这次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属,是对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补发的对象只能是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了农村集体土地,但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农户。原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不全、地块不清的,要逐户逐地块核实,但不宜重新组织丈量,更不能借机重新调整土地。对少数1997年没有开展或尚未完成二轮延包工作的村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抓好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在此基础上,签订好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二轮土地延包的具体政策原则上仍按县委1997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延长集体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见》执行,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1997年已经搞好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填制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未发放到户的,在确保证书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可将原证直接发放到户。但承包农户要求领取新证的,也可列入新证发放范围。
二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已结束但未发证的,原则上按照二轮延包时的承包面积、地块和四至进行登记补签补发。二轮承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或因国家集体征用、占用等原因重新调整承包地,导致承包面积和承包地块变化较大的,也可按承包农户现实际承包情况核实登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和换发证书。承包期限统一至2027年8月31日止。
三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在延长土地承包期时,有少数村组对部分土地质量较差、耕作不便的地块按一定的比例折算后承包到户的,这次补发证书仍按各地原做法,维护原状,不作调整。
四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必须严格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为依据,严格依法办事。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暂时没有具体规定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原则精神,妥善处理。
2、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和要求。
(1)调查摸底。这次会议后,各地要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认真分析未发证原因,合理确定补发范围,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制定工作方案。
(2)分户核实。对需要补发、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要对现有承包地块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核实的依据以二轮土地承包清册、原计征农业税的计税面积等相关资料为准。核实结果要经承包农户签字认可。对承包经营权不明确、承包面积有争议的,要认真抓好核实、协商和调解工作。对矛盾和纠纷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发包方与承包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不能急于补签合同和补发证书。对个别需要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工作的村组,要按照既定部署和要求抓紧进行。为了有效防止“一户两证”现象,原未领证需要补发的承包农户,必须作出要求补领的书面情况说明,对于原已领证但因各种原因要求换发的承包农户,必须交回原证,并作出不存在双证的书面承诺。
(3)材料初审。发包方将要求补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户的情况说明、承包户家庭基本情况、土地承包清册、原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镇农经部门初审。
(4)签订合同。有关资料报经镇农经站核实认可后,由发包方与有关农户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由县统一格式。
(5)审核申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将核实好的土地承包清册、签订好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镇农经站,由镇农经站编制土地承包合同登记薄、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由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6)登记发证。县农办在对有关材料核实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委托镇农经站填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内容必须与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委托发包方将填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具体承包户。镇农经站与委托发放人、委托发放人与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户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未经县审核登记,不得私自填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这次全县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从现在开始至10月底前全面结束。
4、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一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制度。在承包关系理顺、基础工作做好、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好土地承包合同后,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确认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今后,补发、换发时,一律使用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空白证书由镇农经站负责收回并销毁。
二是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制度。
今后,因发生自然灾害严重毁损、国家征用占用土地、村镇建设规划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情形,按法定程序进行土地调整而导致农户承包面积、地块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经发包方同意并登记,农户之间以互换、转让等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承包农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农户要求变更的书面请求;
(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三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制度。
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在承包期内,因家庭分户,夫妻离婚等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的;
(2)因征用、占用土地较多或实行大规模土地整治等原因,农户承包面积、地块、位置变动较大,难以在原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作变更登记的;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或毁损的。
符合条件要求补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必须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批、登记、签约和发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为准,换发、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注明“补发”、“换发”字样。
四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回收制度。发生下列情形必须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原承包地已由集体全部收回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承包地已由集体全部收回的;
(3)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标的物已不存在的;
(4)承包家庭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
(5)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应依法收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发包方负责收回,镇农经站统一登记、统一保管,并加盖“作废”章。原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经发包方提出申请、镇审核后,由原发证机关负责注销,并予以公告。
五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变更、换发、补发、收回、注销等,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登记制度。各镇要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规范有序。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结合抓好土地承包基础管理相关工作。
1、高标准、高质量完善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实行土地家庭承包以来,全县各地形成了大量的土地承包档案,这些档案是广大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见证,是落实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体现。几年来,全县大部分地方重视对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为农村经济政策的落实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检查中也发现,目前,全县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归档资料不够齐全、整理不太规范、保管比较分散等问题,有极少数村组已没有任何档案资料。因此各地要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进一步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齐全、完整。各村要将土地承包各种文书资料,包括土地承包平面图、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合同、承包清册、与土地承包有关的会议记录、数据、资料等进行归档。各镇要将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各村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的鉴证记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土地承包到户汇总表等列入归档范围。对土地承包清册等基础档案资料不全的,要想尽一切办法尽快完善起来。因镇村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造成二轮延包资料不全或散失的村组,镇政府要组织力量逐组逐户清理核实,对散失在个人身上的资料要全部予以追回,统一整理归档。对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的退编退职人员,要说服教育,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必要时可停发退职金或养老金补助。整理好的土地承包档案全部由镇统一保管。
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动态管理,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后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对承包土地作了调整引起的面积和地块变动登记、合同的变更、权证变更登记及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也应列入归档范围。对保管人员工作变动的,要做好档案交接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的保管制度和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把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建设的轨道。各镇今年内要确保有60%的组完成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计算机录入任务。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机制,着力化解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当前的土地承包纠纷。
一是建立调解组织,落实调解责任。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绝大部分必须通过基层调解予以解决。各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均要建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村级组织之间的一般性纠纷,由各镇村具体负责调查处理。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意见的,可以引导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防止因工作不力引发农民越级上访。各镇要把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积极主动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对接待农民上访和处理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处置失当,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各地要认真组织广大农村干部深入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和省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提高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同时,要结合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有针对性地搞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矛盾双方的思想认识,进而达成共识。
三是搞好土地承包纠纷的排查。搞好土地纠纷排查,落实工作预案,是有效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防止和恶性事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当地土地承包纠纷的现状,分析土地纠纷的类型、引发原因和特点,重点掌握可能导致群体性、恶性事件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制定解决本地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预案,分类提出妥善解决土地纠纷的具体意见和办法,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已暴露出来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对潜在的矛盾,要主动开展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中。对一些影响大、解决难度大的纠纷,要通过现场办公的形式及时妥善处理。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案件,必须实行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责任到人,一抓到底。对一般性的上访问题,要分级负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杜绝出现因工作不到位引发新的越级上访问题。
四是依法做好接待和处置工作。对农民反映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不回避、不推诿、不拖延,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要求,依法做好接待处置。要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县、镇都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簿,逐件登记来信、来访,督促基层按时调查处理,并及时记载查处情况。要建立限期结报制度。凡上级政府和机关转办的件,一般的15日内办结;重要案件必须7日内办结。如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处理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初步意见,在1个月内办结。要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真正达到息访目的,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县委农办将按季度对农民因土地承包问题到县及县以上的情况及办理进度进行通报,以便于各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相互借鉴。
3、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关系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村大局的一件大事,各地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要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出发,在农户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1)加强政策疏导,引导、保护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坚持政策疏导,转变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素质,千方百计调动和激发农民主动积极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热情。凡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应大力提倡和鼓励。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法则,正确处理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与农业结构调整、土地规模经营、园区建设、二三产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城市发展用地等方面的关系,从根本上保护好、实现好农民群众的利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推进和引导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决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推行土地规模经营。不能损害农民利益,不能激化矛盾,不能留后遗症。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农户的土地流转决策权,更不能与民争利。
(2)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农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缺乏市场对土地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的了解,缺乏应付市场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和手段,必须依托于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因此,各镇村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制订土地流转规划,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系统,收集土地供需信息,为流转双方牵线搭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统一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流转收益评估,研究制订并土地流转的指导性价格,协调各方利益;进行项目推介等。努力形成自下而上、网络状、多功能、紧密型的中介服务体系。
年全区农经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三大民生目标”的总体要求,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力度,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管、村级债权债务化解、稳控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农经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坚定信心,克难而上,扎实工作,努力发挥农经部门在全区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深化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机制
对农村财务实行“11211”管理机制,即一个审核(民主理财组审核)、一个签批(村委主任签批)、两个复审(乡经管站和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复审把关)、一个公开(财务账目公开)和一个通报(对农村财务管理整体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是我区在农村财务管理中积极探索逐步形成的农村财务管理机制,切实规范了农村民主理财、村乡两级审核和财务公开工作。年,我们要在执行农村财务“11211”管理机制各项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村集体大额支出程序审核工作。对已审批的大额支出,特别是重大工程建设开支,要深入到村检查工程实施及完工情况。对没有申报大额支出的村,要重点检查该村有没有大额支出或以大化小的情况。
2、积极开展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点建设工作。今年要重点培育5至6个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的典型乡(镇、办),这些乡(镇、办)60%以上的村能够有效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各项制度,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发挥示范作用。
3、加强农村经济审计工作。乡(镇、办)根据本乡(镇、办)情况要开展经常性审计检查工作,对大型工程支出情况及决算情况、村集体经济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要积极开展审计,确保财务账目规范化。区农经中心抓好重点村的审计工作以及对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工作检查验收,通过审计切实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4、加强农经法规政策培训工作。搞好一年一度全区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培训重点内容是村集体大额资金程序审批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新出台的农经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全区农村财会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5、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加强农村财会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乡(镇、办)经管站每月要上报一次所辖村财会人员的报账情况。对工作扎实认真的农村财会人员要通报表彰,对不能按时到乡经管站和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报账、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农村财会人员,要及时指出问题,促其改正。乡(镇、办)要掌握各村财会人员的动态情况,对村级财会人员年龄偏大或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要配备村级财务助理人员。严格执行农村财会人员任免程序,确保农村财会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服务体制
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在确保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6、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动态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农民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并依法鉴证。乡(镇、办)经管站要掌握土地流转有关情况,对所有鉴证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都要建档,并报区土地流转办登记。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坚持经常性检查指导和调研,重点要抓好规模流转的典型,及时总结土地规模流转的先进经验,通过树立典型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7、逐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从今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付诸实施,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处程序,积极推行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区级仲裁和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切实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决策、财务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各项制度,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切实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带头作用。
8、扶持培育典型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58”工程(全省发展300个省级示范合作社,500个地市级示范合作社和800个县级示范合作社)的要求,年我区要培育3个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5个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要有明显的主导产业,各项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入社成员达到标准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合作社对农民增收致富的带动作用。
9、实施村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战略目标。从今年开始,要在全区314个行政村实施一村兴办一社,一社带动一业或多业工程,通过兴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10、坚持经常性地调研总结。要经常深入到各个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典型经验,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增收中的有效途径。
11、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交流。对发展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各专业合作社之间相互交流,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各合作社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使全区的合作社逐步达到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成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努力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全区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不懈地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12、开展一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调研活动。重点对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农民出工或出资有哪些方面、村集体通过向农民筹资筹劳办了那些实事、党的惠农政策农民有没有享受及享受的途径等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切实解决农民减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管机制。
13、加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号)精神,积极参与和组织实施“一事一议”以奖代补试点,严格执行《市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议程序》,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规范的典型村,要及时总结这些村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在全区推广。严禁乱议、乱筹、乱用,防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的口子。
14、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体系。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全区农民负担监测网点,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使其在信息反馈方面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五、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化解工作
15、进一步澄清村集体债权债务的底子。对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债权债务,要查清形成原因,分类处置,澄清底子,规范财务手续。
16、建立村级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制度。要及时掌握村集体新增的债权和债务,对新增债务要制定化解措施并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村级债权债务档案,化解情况要及时登记并形成资料。
六、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
17、严格执行接待值班制和包点责任制。认真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严格执行接待值班制度,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认真登记并及时转交处理。中心机关干部要对包乡镇发生的农经方面的案件负责,积极督促并认真解决案件。
七、大力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我国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机制框架基本形成,即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较好地适应并初步解决了日益增多的农地流转纠纷中出现的新难题,对稳定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农地流转纠纷中出现了主体多元化、影响社会化、时间长期化的新特点,各地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不齐等原因,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也一些不足之处,以下对这四个环节的运行情况作逐一对比分析。
(一)协商
协商是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互谅的基础上平等磋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无需第三方介入,是对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自由合意的一种尊重,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在当前中国农村亲缘文化、宗法社会的背景下,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秩序的建立。即使协商不成,也容易为后续的调解甚至于更为“高端”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一种前期性的信息交流和准备,为后续第三方的调解以至于判决设立对应的“底线”信息系统[6]。但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加,以及外出务工人员生存压力的增大,双方处理纠纷更倾向于用简单暴力或强权加以解决,传统的以和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不断弱化的趋势。加之我国法律对和解缺乏相应的确认、引导与规范,更使其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强大功能。
(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农地流转纠纷调解是指农村纠纷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农地流转纠纷的活动。其中农村纠纷调解组织主要指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机构,既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也了解当地的文化背景、习俗村规,它们充当第三方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解决纠纷能起到独特作用。但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法律效力有限,无法强制执行,权威性不足,这些年来通过调解处理农地流转纠纷的数量有减少趋势。
(三)仲裁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我国农地流转纠纷仲裁制度搭建了基本框架与基本平台。因其高效便捷、免收费用、适应乡土文化等特点,仲裁逐渐成为农地纠纷流转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河南省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已有124个,2010年以来纠纷调处率达到77.3%,较好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我国的仲裁行政色彩较浓,举证规则不完善,资金与设备匮乏等原因,同时近期农地流转纠纷又呈现出结构复杂化、主体多元化、影响社会化等新的特点,仲裁解决农地流转纠纷的方式将面临新的挑战。(四)诉讼相对于以上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更加中立、客观、公正、严格与法定,同时,诉讼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特点也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随着“送法下乡”活动的深入展开,诉讼已成为当今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中最权威、最正式、最规范的一种方式。但由于诉讼是一种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法律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且成本较高,时间较长,又不符合农村人情社会的文化背景与“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在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中也是较为僵硬且使纠纷当事人与法院负重的一种方式。
二、农地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优化
(一)农地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原则优化
1.正当性原则。现阶段的农地流转是在党与国家相关农村政策的认可或倡导下的实践产物,其相关法律规范多是对各地长期以来在流转实践中通行行为方式的共性总结与法律确认,具有明显的实践性与发展性。所以,在农地流转相关政策与法律规范的嬗变过程中处理农地流转纠纷要体现正当性原则。它是合法性、合理性、政策性的有机统一。合法性是指在处理农地流转纠纷时,既要注重现行法律规范与习惯法、民间法的协调适用,又要注重程序上的合法与公正。合理性是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及时、高效、公正地处理纠纷,达到双方当事人较为满意的法律效果。政策性是指在处理农地流转纠纷时,要充分考虑既定时期党与国家的整体农村政策与地方政府的农村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如有相关法律规范时,要使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政策精神;如无相关法律规范时,要使处理结果既符合政策要求,又符合乡情村规。2.便民原则。农地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应充分尊重农民及其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处分权,倡导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理念,以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保障农民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断完善现有纠纷解决途径,探索与实践新的贴近农民群众、适合农民群众、使农民群众满意的纠纷解决方式,使纠纷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彻底解决。3.和谐原则。农地流转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经济的良好发展均离不开安定有序的农村社会环境。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所以,农村流转纠纷解决必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协调运作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积极深入地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农地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的功能优化
1.协商。土地权利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农民处分权的行使有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土地政策与土地制度的限制,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公权力的介入。此时,就存在意识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协调问题。乡村社会是人情社会,且其居民思想观念、权利意识、文化背景相对较低,乡规民约对乡村社会关系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所以,应当通过对土地公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规定来限制公权力侵犯农户的自由意志与权利的合法处分。同时,鼓励行政部门通过教育、指导、协调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对经公正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赋予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2.调解。农地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础是调解。应当在组织建设、培训指导、经费保障方面确保调解在解决农地流转纠纷中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首先,优化调解组织。在各乡(镇)、村的调解组织中吸收有群众威信,或丰富调解经验,或懂法、懂政策的人员参加,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其次,实行调解员定期培训机制。定期讲授国家新的土地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农地流转纠纷案例,提高调解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促进农地流转纠纷的良好化解。最后,加大对调解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落实调解工作经费,提高调解员的待遇,使调解员能安心工作,热心工作,并吸引更多的有能力人员加入调解队伍,解决调解人力不足的问题。3.仲裁。农地流转纠纷仲裁解决方式因其高效、便捷已成为农地流转解决机制中的生力军。应不断建立稳定的专兼职仲裁队伍,吸收农业代表与相关专业人员代表,并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工作力度,同时,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的要求,加快完善农地流转纠纷的仲裁体系,实现仲裁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应按照各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建立巡回仲裁庭。农民申请仲裁更为方便,既可以使简单纠纷当场高效解决,又能使仲裁过程与结果得到群众的监督,还能起到相关法律与政策教育的效果;应赋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的以一定金钱为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以“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4.诉讼。因“三农”问题的特殊性,农地流转纠纷诉讼解决方式应以重点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社会秩序为原则;应增大农民担当人民陪审员的比例;应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应完善监督体制,提高司法审判质量;应完善诉讼主体、证据制度、程序制度与执行程序等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提升司法权威。以上四种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方式各有特点与利弊,在纠纷解决实践中,应建立裁判案件共享制度,各相关部门共同研讨制度与互助制度等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整合各种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方式的资源与优势,实现功能互补,更好地化解农地流转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保障农地流转健康、稳妥发展。
(三)农地流转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外部环境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