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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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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审核意见

项目预算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地质调查项目 实施方案 预算审核

在“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为适应财政体制和科技体制的变化,地质工作主动进行了调整改革,确立了九大计划、50项工程、300多个项目,建立了以预算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为地质工作出成果、出人才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库完善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函[2016]3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及入库材料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大区项目办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预算进行审核。本文从审核重点、审核情况和工作建议等三个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审核工作做简单的论述。

一、审核重点

(1)项目实施方案编报要以二级项目为基本单元,编制三年支出规划。

(2)审核主要工作量与“二上”预算数的一致性,审核2016年主要工作量是否在预算上落实,保证向财政部报送的项目主要工作量不缩水,审核2016年度预算与“二上”预算数的一致性。

审核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与 “二上”预算数的一致性,重点关注主要实物工作量的一致性。

(3)审核人员费、委托业务费、出国费和设备购置费与“二上”预算数的一致性,若不一致,是否在合理范围内,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4)审核预算部分与技术部分的匹配性。预算中的主要工作量与技术方案的主要工作量是否一致;预算中安排的人员费、委托业务费、设备使用和购置费、出国费等重点费用在技术方案中是否有支撑。

(5)审核重点费用的合规、合理性。

人员费:审核人员费占按扣除外协后项目预算的比例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设备使用和购置费:审核设备购置费是否突破扣除外协后项目预算的10%;不再实行跨二级项目统筹使用设备费;设备购置和折旧只能选其一;是否能正确划分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是否将应列入办公设备的列入了专用设备;是否以独立章节编写“设备使用与购置计划”。

委托业务费:审核委托业务费占项目预算的比例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是否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协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地调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执行;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委托; 2016年续作的委托业务可以继续委托原受托单位;按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是否明确采购方式;对直接委托项核查是否附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及单位内部公示材料。

出国(境)、外事接待和涉外会议等外事活动费用。审核是否列入2016年局国际合作计划;出国做项目应列入差旅费而不是出国费。

二、审核情况

(一)送审材料的规范性方面

个别项目存在初审没有经济专家,预算编制人、审核人未签章,项目中期支出规划表和项目工作手段预算表缺少总预算和2017、2018年预算等问题。

(二)与“二上”预算的一致性方面

中期及年度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中期及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工作量,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政府采购预算,人员费、委托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出国费、安措费等重点支出,实施方案与“二上”预算不完全一致。其中个别项目面积性工作量不一致,要求核查修改;委托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与二上预算相比调增比例大的,要求修改。

(三)预算的合规、合理性方面

(1)有的项目未能正确理解以二级项目为基本管理单元,分子项目预算了设计论证编写、成果报告和印刷出版费用。

(2)有的项目委托业务费超控制比例问题突出,大大增加了管理风险、预算执行风险和财政审计风险。

(3)有的项目对《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函[2016]87号)的理解不够透彻,委托业务承担单位确定的方式错误,且有的没有纳入政府采购,个别项目存在局属单位之间相互委托情况。

三、工作建议

出国费、安措费在“二上”预算里是包含在某些科目下的,没有单独列示;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政府采购预算无“二上”预算,故无法进行一致性的核对。2016年续作的委托业务,其是否续作目前只能单方面从项目单位获得,没有依据。建议将上述费用和是否续作单独报上级审批。

存在一种情况,即项目单位在按审核意见修改的同时,还对审核意见之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这是审核工作不严密的地方,也是不可避免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方面希望项目单位将所有的修改逐条写进修改说明,另一方面要求审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除了针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还要对主要工作量和重点费用进行再次把关。

建议加强对项目单位预算编制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新的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学习培训,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参考文献:

[1]《关于做好2016年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库完善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函[2016]31号)

[2]《关于做好2016年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及入库材料审核工作的通知》

项目预算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概算。项目概算必须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总估算。投资总概算包括征地、拆迁、工程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设备、后期配套、附属工程、管理费用和其他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总支出。

三、有关国资公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量力而行、保证重点、节约资金”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草案),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实行。年度资金预算按竣工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三大类分别编制。

四、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明确中标价(合同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付款办法和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及违约处罚条款等方面内容。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强化现场签证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现场审核签字;工程设计变更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签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项目办论证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五、项目建设要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不得超支。

凡工程实施中因施工条件、地质勘察、设计等情况需作重大变更的,严格执行“先报批,后实施”的审批制度。重大变更超过概(预)算10%或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否则不予付款。

预算追加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国资公司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项目预算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一、地勘行业各产业项目经营管理现状

由于以往事业体制的局限,地勘单位产业经济发展不足,一部分地勘单位在企业化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如下问题:一是产业跨度大,资源分配不集中,各产业关联度并不大,产业链条难以有效衔接。二是企业规模偏小,行业利润率不均衡。地勘业润率较高但经营规模有限;工程施工业规模虽大,但由于市场起步晚,市场竞争力不强,不具备与大的建筑集团竞争的实力,难以争取到好项目,且自营项目比例偏低,项目利润率较低或出现亏损;地产物业以房产租赁为主,租金收入有限,房地产开发由于缺乏资金、人才及经验,未能抓住产业发展机遇期,获利甚微。三是部分产业项目零散,规模不足。尽管部分单位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多个小项目堆积,企业规模效益难以体现。四是部分单位管理缺位,经营粗放。目前,部分企业对项目无严格的成本预算与考核机制,甚至对项目采取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影响了单位效益。因此,转变项目经营管理方式,加强对经营项目预算管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是地勘单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经营项目预算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单位财务风险。地质勘查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单位财务风险、运营风险较大,而通过开展项目预算管理,全面、科学的对项目财务收支进行预算规划,充分研究可能存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针对风险进行有效地防范,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控制,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有效结合,提升防范与控制效果,将会降低地质勘查单位项目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提升项目预算管理水平。

(二)有利于降低项目投资风险。在非规范化或无序状态下,项目成本控制不能有效地进行,甚至根本无从着手,其目标效益很难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范围,防止可能发生的浪费,就必须从预算编制开始实行规范化管理,使成本处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资金的高效利用,降低项目风险。(三)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地质勘查工作而言,规范化是提高地质勘查单位经营项目管理水平的主要途径。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背景下,加强项目预算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建立和完善项目投入良性循环机制,维护社会资金投资人的利益,实现地质勘查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类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作用;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实现项目预计利润,根据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兑现,同样能提高项目实施人员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单位业绩考核。目前,地勘单位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多采用粗放管理的方式,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是关注的重点,而对于实现的过程和成本,并未十分重视,因此,短期内管理的效益较高,长此以往,管理效果会因此受到影响。推行项目预算管理,促使财务管理的方式发生改变,由当前的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不仅注重结果,而且注重过程,从而有效地提升管理效果。而且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地勘单位经营实体和项目相关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会与项目效益挂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会考虑成本效益因素,从而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益,真正发挥考核的作用,使项目实现预期经济效益。

三、加强经营项目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

加强经营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考核是加强项目管理的基础,地勘单位应形成项目经营完善的预算、核算、决算体系,确保项目按预算执行。

(一)建立完善的项目预算管理体制和制度。近年来,随着地勘单位的发展,其所涉及的产业及相关业务种类不断增加,为了提升管理的科学性,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关于项目预算工作,目前各地勘单位开展情况不统一,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应以政策规定为参考依据,结合实际确定制度中各项条款的内容,保证管理制度建设的合理性,真正发挥管理制度的作用,提升项目预算管理的效果。其次要建立完善的项目预算管理体制,构建完善的管理机构,如项目预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形成科学的组织体系,对各组织的权责进行明确,提升项目预算管理的效果。

(二)落实项目预算岗位责任制。实行项目预算岗位责任制,分级对项目预算实行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岗位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则,保证单位岗位责任制的有效实施,相关领导应检查、督促本单位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项目负责人主要对项目的运行及技术方面负责,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支出和成本监控和核算负责。财务部门应安排专门财务人员全程参与预算编制,做好本单位财务收支平衡和预算执行的衔接,确保预算编制质量。坚持项目初审制度,初审人员是必须有相关经济部门参与,并提出明确的预算审核意见。在进行监督审查时,应联合相关的部门及公众,建立完善的监督审查机制,针对项目预算编制及管理工作开展有效地监督审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单位公开,增强项目预算的透明性。

(三)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一是项目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合法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综合性原则。二是项目预算编制依据:项目任务书;编制规定;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预算标准和地区物价水平;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三是确定标准:将项目预算管理内容确定为经营收入预算、成本费用预算、税金预算和利润预算。根据项目类别制定本单位的预算标准。凡合同额达到或超过规定限额时,必须编制预算。四是细化内容:经营收入根据单项工程合同额或预计工作量,在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及不确定因素影响的基础上,合理测算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预算应依据行业定额或市场公开透明价格,按照预计工作量、合理工期、资源匹配数量,综合考虑各种直接、间接成本费用构成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影响的同时合理测算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成本费用应依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细则规定。对于不可预见费用的估计,要根据项目类别和具体情况掌握确定,原则上按预计收入的2~5%计算。税费因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行行业税率预算税(费)总额。利润预算按照预计收入扣除预计相关成本费用及各种税金后的余额确定。

(四)强化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执行包括项目成本核算和项目决算,其主要任务是实现项目预算与实施的相互协调,预算费用与实际成本管理的监督与控制。在成本核算管理方面,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合理、易于操作的成本核算制度,规定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岗位责任和核算的技术要求。项目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最后一个环节,既包含执行项目预算的内容,又具有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总结和监督的作用,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目前大多数地质勘查项目,没有项目决算和决算审查过程,这种程序缺失现象,缺少了必要的监督环节,不能对投资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和对整个项目规范化管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在建设领域已实施多年,有较规范的程序和管理经验,地质勘查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竣工决算应按工程项目实行。

(五)严格控制项目预算调整。经营项目财务收支预算下达后,无重大情况和特殊事项发生,不得进行调整。项目原财务收支预算未涉及,但确需发生的事项或工作量,应报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于市场环境、实施条件、政策法规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致使项目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基础不再成立,继续执行原财务预算方案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时,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测算对执行原财务预算的影响程度及预计结果,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调整项目财务收支预算。

项目预算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项目预算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建设;评审工作

一、财政投资评审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

(一)提高投资收益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借助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采用审核、测算等具体操作方法,实现对项目建设活动的全程把关,全面掌握项目概预算、决算、结算等相关信息。以此为基础,可对政府投资行为进行客观的评审和监督,促进申报、立项、实施等各环节操作的规范化,充分发挥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约束作用,杜绝出现滥用财政预算资金等行为,提高财政投资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而有效发挥财政预算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规范投资行为

通过工程预算评审,对建设项目投资实际需求进行科学核定,将工程预算和部门预算相配套,可有效避免部门申报工程的随意性,进而实现对政府投资行为的有效规范。

(三)优化预算评审

在项目建设之前,财政投资评审就参与论证、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并参与项目概算审核工作,有助于在项目早期完成预算方案的调整和完善,避免出现不科学、不经济的设计方案,为后续的预算投资控制做好铺垫。在以往的项目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财政投资管理职能弱化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这一状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项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上没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依据。与此同时,基建项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概代预,很难细化各项预算安排,在预算执行时容易造成各种问题,如项目资金不足、项目资金结余等,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阻碍,也不利于预算的真正落地与执行。实施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之后,可利用财务审核与工程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得出客观合理的评审意见,为预算编制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从而大大减少预算编制的盲目性,全面提高财政投资管理水平。

二、项目建设中投资评审作用的发挥

(一)事前控制

财政投资评审的第一步发生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此阶段的评审质量高低,会对后续的投资控制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评审重点主要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通过这一阶段的评审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在项目决策方面的失误。在工程项目投资过程中,设计阶段的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设计方案合理、科学可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但因某些客观原因,财政跟踪评审职能很难延伸到这一阶段,故在此不做重点阐述。在项目建设前期,有关单位最初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就是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预算,财政部门可以进行资金监督控制、工程进度款拨付等工作,金融机构也可进行工程项目的融资工作。由于实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常常会产生“三超”现象,因此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预算实行客观科学的评审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对预算的准确性、全面性进行合理审查,做到不漏项、不丢项,对不可预见性因素进行全面充分的考虑,确保预算不成为空设、不流于形式,切实发挥控制投资的积极作用。

(二)事中参与

在项目建设期间,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制作本阶段投资控制工作的流程图。二是掌握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时参加监理工作例会。三是参加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现场认可、现场丈量一些重大变更签证,并且保留真实可信的影像凭证。四是开展各项工程审核工作,需审核的具体项目包括已完工程量、变更项目单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其中,在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上,需确保有关资料得到了建设单位的签字盖章,然后再报送财政部门评审中心进行审核,评审结论应于一周内得出。五是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控制,开展经济技术比较;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督促项目业主根据有关程序规定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单项变更的投资增加、减少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要督促项目业主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备案或批准。六是针对施工现场构配件、原材料的采购、保管、入库、回收、领用等环节要督促项目业主强化管理,对有关记录情况,评审中心要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

(三)事后评审

在项目竣工阶段,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提出报审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格式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二是对竣工结算书、索票和反索赔费用进行审核,得出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三是帮助项目业主对实际结算价款与批复概算、合同价的差异进行比对,总结经验,分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