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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年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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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年底总结

民政年底总结范文第1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城乡低保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城乡低保标准不断提高,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平均值达到250元/月,较年的180元/月提高了39%;农村低保标准平均值达到1350元/年,较年的753元/年提高了79%。年,全市城市低保累计保障88.699万人次、累计支出保障资金5970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67.3元;年全市城市低保累计保障132.17万人次,累计支出2.285亿元,累计月人均补助172.9元。累计保障人次、累计支出保障资金和累计月人均补差分别较年增长49%,283%,157%;年农村低保累计保障70.155万人次、累计支出保障资金1180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差16.82元;年全市农村低保累计保障138.295万人次,累计支出1.17亿元,累计月人均补助84.7元。累计保障人次、累计支出保障资金和累计月人均补差分别较年增长97%,892%,404%。

(二)城乡医疗救助能力不断增强。年全市城市医疗累计救助4418人次、累计支出医疗救助金166.21万元;年,全市城市医疗救助累计2.36万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2923.27万元。全市农村医疗累计救助35719人次、累计支出医疗救助金156.761万元;年,全市农村医疗救助累计2.81万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3738.9万元,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年人均医疗救助达到272.9元。全市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截至目前,旌阳区、经开区已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除外,其余各县(市、区)均已实现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机制,实现医疗救助信息化管理。

(三)五保供养水平不断提高。全市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散居供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120元、2400元,较年分别提高1830元、1200元,增幅分别达142%、100%。

(四)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落实。《市惠民殡葬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于年1月1日起实施。市民政局下发了实施意见,对各县(市、区)制定本政区的惠民殡葬文件提出了要求。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均已出台惠民殡葬政策文件,惠民殡葬保障人数5359人,政府保障费用446万元。

(五)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全市324个城市社区的阵地建设得到大幅度提升,社区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三委一站”(支委会、村〈居〉委会、监委会,社区服务站)组织体系已达到全履盖。服务站涵盖党务服务、群众工作、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在内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向社区延伸的35项基本服务职能。按照“积极探索,试点先行,创新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着力打造民政社会管理创新“一二四五工程”。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为政府购买服务打下基础,促进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服务。

(六)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类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大幅提高,切实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优抚补助金现已全部实现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拥军优属工作扎实开展,我市荣膺“全国双拥模范城”三连冠。

二、主要问题及建议

民政工作牵涉头绪多,工作职能在不断拓展,民政的民生保障任务日益繁重。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过程中,各种救助款项,救助物资最后都要通过镇、村(居)委会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目前我市基层民政能力比较薄弱,很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救助工作,尤其是乡镇一级的民政工作力量亟待加强。建议健全基层民政工作机构,在乡镇设立民政工作办公室,根据各乡镇所辖人口数,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政工作人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四大体系建设体系。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减灾救灾、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体系建设,提高民生保障能力。不断完善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健全完善我市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多层次防灾减灾体系;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步伐,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积极推进慈善活动经常化,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二)推进民政系统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一步强化社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基层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功能。认真贯彻落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暂行)办法》,推动社会组织创新发展。

(三)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继续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优抚事务公开、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等工作。推进安置工作新老制度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民政年底总结范文第2篇

为更好地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市要求。建设法制政府,特制定本方案。

一、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抓紧规划“十二五”依法行政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编制我县“十二五”依法行政规划。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月中旬。

(二)开展依法行政分类考核。根据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特点和现状,将县级各被考核单位分为重点行政执法单位、一般行政执法单位二类,并制定相应的分类考核评估标准实施年度考核。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三)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职能调整和近年来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制定、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执法依据、职权、程序等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的梳理调整、网上公布和链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月底前。

(四)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按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机制。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检查、绩效评价机制,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违法或不当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县府办、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全年。

(五)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公民权益保障水平,落实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总结经验,加强部门间交流。完善行动计划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督查考核。

责任单位:县府办、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二、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六)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认真执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龙政发〔2008〕55号),创新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方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机制。探索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功能作用和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统计。进一步规范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加大纠错力度。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七)继续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工作,确保内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上下衔接,处罚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同步更新;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促使各项任务和要求全面落实,在有条件的领域和部门探索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细化量化工作。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月底前。

(八)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继续选择10个重点执法领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开展评查结果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梳理分析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月上旬。

(九)积极推动监督资源整合。完善乡镇(街道)、部门法制工作例会制度,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发挥网络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三、立足复议为民,全力化解行政争议

(十)健全行政复议依法受理机制。探索行政复议受理环节下移的有效措施,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办理咨询、提起行政复议等事项。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全年。

(十一)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研究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制度和各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规程,更加重视实地调查、听证以及调解、和解工作。推广使用“行政复议管理系统”,逐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和指导,实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制度。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月底前。

(十二)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根据《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试行)》要求,落实行政首长首案、重案出庭应诉制度。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行政诉讼案件统计信息和重大案件交流机制。

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全年。

(十三)探索构建行政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机制,落实调解工作责任。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种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四、强化队伍建设,优化依法行政工作环境

(十四)加快乡镇(街道)法制机构建设。根据县编委批复精神,督促15个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法制办,明确分管领导和法制员,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担负起本辖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十五)加强培训和理论研究。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加强依法行政和政府法治建设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十六)全面开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按照省、市要求,全面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工作,积极推进法制信息化建设。

民政年底总结范文第3篇

一、全面自查阶段

区民政局和各镇(街办)民政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通报》精神,按要求对本单位近三年的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自查,自查时间为年9月25—9月30日,自查内容包括:

1、近三年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2、近三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近三年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近二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及敬老院建设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检查验收阶段

1、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各抽调1—2人组成社会救助工作审计检查小组,对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时间为年10月17日-10月21日。针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有关镇(街办)进行相应抽查。

2、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镇(街道)民政所发放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时间为年11月7—11月11日。针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有关社区居委会、敬老院和救助对象进行相应抽查。

3、审计检查和验收的内容包括:(1)查验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资金是否封闭运作,是否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重点抽查各镇(街道)患精神病又无监护人的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救助金是否本人领取和发放到位。(2)查验近三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包括下拨给敬老院的门诊救助资金)和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查看申报对象手续证明、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救助比例是否经过会议讨论按等级分类,是否有会议记录;下拨资金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是否发放到位;档案资料是否齐全。(3)对审计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滞留、挪用、挤占及个人虚报、冒领、贪污社会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落实整改阶段

民政年底总结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年底前,基本拆除我区辖区内4吨以下燃煤锅炉。年底前,全部拆除辖区内4吨及4吨以上的燃煤锅炉。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作领导,成立区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如下:

三、主要措施

1.区发改委在对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基础上,对锅炉(窑炉)的增容进行严格增容审查,严禁新建此类项目。

2.由区发改委、区环保局、质监分局成立燃煤锅炉(窑炉)联合普查小组,在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现有的燃煤锅炉(窑炉)名册的基础上,对全区范围内锅炉(含燃煤、燃油、电储热锅炉)和窑炉(含炼焦、炼铁、炼钢、玻璃、陶瓷、砖瓦窑炉)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注册登记。

四、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普查摸底阶段(3月15日-3月31日)

各街办(镇)根据《关于开展锅炉(窑炉)普查的通知》(发改发号)要求,确定淘汰燃煤锅炉(窑炉)名单和时间进度,派员配合区锅炉(窑炉)普查工作,确保完成专项行动的全部工作。

2.实施淘汰阶段(4月1日-10月31日)

各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淘汰对象予以鉴别,督促各相关单位依法依照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淘汰,对拒不淘汰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3.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5日)各单位将实施淘汰情况11月5日前报送区发改委。

4.督查、整改阶段(11月6日-11月20日)

区发改委会同区环保局、质监分局对各单位开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淘汰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我区开展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部结后,于11月31日前报市经贸委。

五、具体要求

1.落实领导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的时间,依法、按时淘汰燃煤锅炉(窑炉),落实好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工作。

民政年底总结范文第5篇

一、科学合理规划,推进布局调整

(一)制定安全发展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统一部署,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本市通过国家审核的41个开发区产业定位,确定化工产业的集中区域或园区,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积极推广**化学工业区产业链一体化和循环经济经验,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年底前,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将规划正式对外。从2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二)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增量必须向工业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转产、搬迁、兼并、关闭,积极促进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市经济信息化委应会同财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快形成和出台政府扶持政策,加大跟踪指导力度,积极协调相关地区争取于20**年底前完成中心城(镇)区、黄浦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区内8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布局调整工作。

积极推广闸北、闵行等区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地区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二、加强源头管理,提高本质安全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启动现有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并作出20**年底前完成改造的书面承诺,通过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和装置的安全本质度。企业实施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改造完成后还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批液氯、氰化物、丙烯晴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氨、高纯度一氧化碳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运输许可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同意颁发许可证或延期换证;达到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后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等,纳入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内容。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将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作为安全评价的一项内容,分析其工艺危险性及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完善技术措施,并出具评价结论。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各类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运输通行证等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

(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各级财政、金融、保险、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严格按照《**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企〔20**〕**号)和《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号)等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

(六)强化技防措施,实施科技兴安

各级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加油(气)站HAN阻隔防爆和油气回收技术。20**年底前,完成对世博会场馆周边300米内、即使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安全距离仍不符合条件的加油(气)站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完成外环线以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技术改造。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地方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GPS监控平台建设和应用,确保20**年底前全面完成GPS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调试工作,并完成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监控信息接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路线、运行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在试点基础上,20**年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电子营运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运营车辆资质、技术状况、日常维护、规范营运等方面的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

鼓励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要确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通过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每一阶段都应制定试验开题报告,组织技术条件论证,编写试验总结报告,并通过专家技术鉴定,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导则》(沪安监管危化〔20**〕85号)要求,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企业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以及定期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和管理。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相关场所、设施要实施视频图像监控。

三、夯实监管基础,提高执法能力

(八)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有效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申请或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同时提供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剧毒、易燃易爆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年底前,全面完成自评,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并将自评报告提交相关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20**年底前,上述企业应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九)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确保在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打好基础。

(十)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等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过程监控、跟踪整改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岗位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同时,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落实隐患治理、应急措施,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区(县)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每季度按期将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级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督促相关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常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应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十二)针对重点环节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大力推进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合理确定市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进出专用道口,完善道口禁止通行标志和标识设置,并负责在各市境道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沿线道路,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查验、执法,各级安全监管、交通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基础信息平台及车辆实时监控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并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专业人员资质情况以及车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等情况进行查验;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收发货责任倒查制度,联合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电子卡(标签)查验、登记,同时建立道口危险化学品超装卸载应急处置基地,真正形成“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可控度。

各级安全监管、建设、质量技监、市政、消防、水务、房地、市容环卫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号)、《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号)要求,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场所检修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和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安全专项整治,促进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安全受控。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安全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水平。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十四)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区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和相关应急预案,规范和加强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迅速、妥善处置。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制定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受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单位,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调查结束后,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复印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每季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要指导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市安全生产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即将施行为契机,积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十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地区要在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七)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组织严格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安全许可要聘请专家参与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要充分咨询专家意见;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十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九)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