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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12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执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会计制度体系。本文就两个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一、资产的比较研究
1.资产组成内容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将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则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资产分类具有以下特点:(1)将农民专业合作的所有投资统一为对外投资,不区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2.存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存货的核算有以下两点不同:(1)存货核算范围扩大了,增加诸如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内容的核算;(2)仅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即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价值计入其他支出,而对存货盘盈未规定其处理方法。
3.对外投资的比较。关于对外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并分别规定其会计核算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未将对外投资进行短期和长期之分。
4.固定资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有两项变化:(1)增加了接受捐赠旧固定资产的计价内容,即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2)未对盘盈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和记录做出规定。
5.无形资产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形资产的内容,并对无形资产计价、摊销方法、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未有相应的规定。
二、所有者权益的比较研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所有者权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项目的称谓不同,如收到投入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股金”;(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的核算;(3)部分核算内容更为细化,如接受捐赠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计入公积公益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单独计入专项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较研究
(一)收入的比较
收入内容的比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两个制度关于各项收入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差异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较
1.称谓不同。作为反映和考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果的综合性财务指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
2.构成不同。虽然两个制度均将收益(盈余)区分了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构成确不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3.收益分配核算内容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对其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3)外来投资分利;(4)农户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和进行农户分配等内容。
四、会计报表的比较研究
(一)会计报表组成的比较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终了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有所不同:
1.年度中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其中。科目余额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或按季度编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会计科目余额的会计报表;收支明细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月或各季发生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2.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其中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结构等内容基本相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比较
1.资产负债表的比较。由于两个制度关于资产、所有者权益组成内容的差异,进而影响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部分的结构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四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项内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五个项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实际情况的会计报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农民专业合作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仅称谓不同,其结构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报告式结构,其上端为收益的形成,分为经营收入、经营收益和本年收益三个层次,下端则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则采用账户式结构,左边为“本年盈余”,右边则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为若干具体项目,左边项目是依据“本年盈余=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关系排列,而右边“盈余分配”则是根据“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提取盈余公积-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关系排列。
3.成员权益变动表的比较。为了使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反映成员权益变动情况是合作社会计报表应提供的重要信息之一。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发展
“龙头企业+农户”的运作模式被认为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不能对接的矛盾,但从诸多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它们之间的“加号”显得十分脆弱。在农产品从田间地头走上餐桌的诸多环节中,既有“节”的缺失,更有“节”的利益农民尚未获得。随着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推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产业链上不可或缺的环“节”,因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而由农民自发生成,成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撑点[1]。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因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带动农民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
促进了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已成立5年的麻阳县柑橘协会,拥有固定资产268万元,会员8000多人,占全县果农的30%。由于有了协会的组织、指导,他们生产的冰糖橙比周边县市的冰糖橙每公斤高出6角钱[2]。
促进了农民收入持续增加。靖州县茯苓协会联结茯苓种植基地面积1.5万亩,农户1.38万户,2004年,茯苓营销总额3.4亿元,创汇300万美元,带动会员增收5000元,茯苓从业人员增收1000元以上。基层普遍反映,凡会员与协会签订订单的,生产经营风险比较小,增收持续稳定。
促进了农业品牌的创立。中方县桐木镇的湘珍珠葡萄协会在国家共商局注册了“湘珍珠牌”商标,并取得了湖南省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他们准备明年举办葡萄节,进一步打响“江南葡萄沟”的品牌。桃源县三江养殖合作组织统一打造“三江”品牌,实行统一价格、统一销售,“三江”牌鸡蛋已占领周边省市市场,262名会员每年向市场提供鲜鸡蛋1.5万吨,产值1.12亿元,会员户平获利5.77万元。
促进了县域支柱产业的形成。靖州县有1/3的农村人口直接从事茯苓种植、加工、销售和运输。新田县樱桃谷鸭养殖协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积极带动农民养鸭致富,今年养鸭将超过400万羽,可实现产值1亿多元,樱桃谷鸭已成为该县一大支柱产业。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在湖南省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发展层次上看,仍然处于自发、初始阶段;从发展档次上看,有的“官办”色彩比较浓厚,有的还流于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缺乏与之配套具体法律规章。第一,存在登记注册的两难选择。在民政局登记,费用低,但不能经营。在工商局登记,允许搞经营,但税费高,难以承受。有的协会就采取两边靠的办法,协会在民政局登记,再成立一家公司在工商局登记,以适应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属性。第二,存在多头管理和指导不到位现象。科协、民政、工商、农业、经营、供销社多家管理,又都没有真正管好,影响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第三,出现经济纠纷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麻阳县柑橘协会注册了“麻阳”牌柑橘商标,商标常年遭受假冒产品的侵权,对此,该协会无可奈何。第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支持。
思想认识不到位。不少地方的领导对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与前景估计不足,因而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现象:一是政府引导、扶持不够。在怀化市,仅会同的西瓜协会,蚕桑合作社、麻阳柑橘协会,靖州县的茯苓协会等少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政府的资金扶持。二是管理不规范,活动不经常。据怀化市政府2004年底统计,该市现有的1281个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达到一定标准(既有规范的章程、有健全的手续、有较完整的制度、有固定的场所、有较好的服务手段和正常经营活动)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167个。三是农民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了解。不少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民致富的作用没有切身体会,对创办或参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热情不高。
运行机制不健全。湖南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即使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搞的比较好靖州县,也有40%以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无章可循,运行机制不规范,活动开展不经常,不仅影响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制约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运作资金严重不足。从调查的情况看,每个地方都普遍反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资金严重短缺。靖州茯苓学会尽管成立了公司,开发茯苓系列产品前景广阔,但在筹集资金上就碰到了问题。会员集资有限,银行贷款困难,协会发展后劲乏力[3]。
三、启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 “三大动力”
加快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的客观要求。作为农民人口占70%的湖南,要像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那样鼓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要像扶持龙头企业那样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使之真正成为农业产业链上的支撑点。为此,建议启动“法律、政策、管理三大原动力”。
1.“法律原动力”。从国际上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完备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稳定健康发展。德国于1889年颁布第一部“合作社法”。瑞典于1895年颁布“合作社协会法”。美国在1865-1870年间,约6个州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1947年日本以欧洲合作社为典范,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合作社法是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的前提和保证,合作社法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作用,给合作社以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合作社权益不受侵害。2006年我国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政策原动力”。从国际实践来看,加强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和扶持,是各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共同选项。为此,建议重点抓好九件事情:第一,出台一个政策文件。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制定出台进一步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文件,明确各级各部门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有关农业的国家项目,优先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或积极吸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没给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适当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要的资金扶持。建议各级政府今后每年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门用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资金或贷款贴息等。第三,免征一些税费。税务部门应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税收体系,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如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农产品应免征增值税。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受的社会捐助款项免征所得税。第四,给予一定的信贷、保险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积极给予低息贷款和保险支持。应降低信贷门槛,允许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资产或担保的形式申请小额贷款,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保险部门应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切实帮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第五,降低准入条件。工商部门应降低登记门槛,积极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商标等减免有关费用,鼓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名牌。第六,推广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农业、质检部门应积极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树立质量标准意识,推广标准化生产,及时提供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认证工作,帮助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第七,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其成员运销鲜活农产品,减免各种通行费,帮助其降低运营成本。第八,禁止任何人和组织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寻租谋利和进行摊派。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者要依法严办。第九,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培育典型,抓好试点示范,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整体推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氛围[4]。
3.“管理原动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农民群众自己的创造和选择,应加强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眼下,着力点应是建章建制和强化培训。各地应在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中正确处理好放手发展和积极引导的关系,指导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定出符合合作组织原则的章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及积累与发展机制、风险保障机制等。各级政府应明确农村工作综合部门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有效指导的现状,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提供动力,不断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5]。
作者单位:邵阳学院
参考文献:
[1]韩俊.中国三农一百题[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56-61.
[2]徐文华.提高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是振兴农村合作经济的关键[J].农村经济,2003,5:29-31.
[3]李昌平:给农民松绑是增收的重要途径[J].改革内参,2002,1:48-50.
一、以土地入股的众惠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注册成立的众惠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系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当地农民以入股的土地为生产资料,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非政府股份合作组织。该组织以乌克镇集体机电井周边500亩水浇地作为经营对象,把土地集中起来经营并种植高效马铃薯,以土地承包时土地所有权者作为合法股东,以实有土地作为股本,每亩土地为一股参股经营,将现有水利机电设施作为集体股作价计入。已经流转的土地,经土地所有权者同意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后,受让者可以依法取得股权。不想种地的人拿土地作为股份加入合作社,年终参加分红;愿意种地的,可以出工,分红后再按收益计发工资。合作社以参股农民共同受益为出发点,发展以马铃薯为主的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以实现农民的持续稳定增收。
二、与传统散户种植相比,专业合作社在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方面体现出的效益
(一)耕种、化肥籽种、产品销售等成本情况:政府提供两台大型机具用于合作社农业生产,每亩支付柴油及司驾人员工资等耕作成本(耕地1次、播种1次、中耕除草2次、起收1次)70元(2009年暂定价),与市场价相比,每亩降低生产成本60元。乡镇政府负责调配化肥籽种(一级原种),按市场价供应,并享受相关政策性补贴,同时2009年合作社自种10亩原种,用于自繁,扩繁后的产品可用作下年度籽种,这样仅籽种支出一项每亩节约开支400元。所生产的马铃薯种薯销售方面,旗政府负责建立销售网络,开辟和拓展国内销售市场。网络销售和规模订货销售预计比正常散户销售成本降低30%。
(二)效益和收益分配核算
三、与传统种植相比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突出的优势和特点
(一)扬长避短,克服一家一户单独高成本耕作的缺点,推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全程机械化。过去农户分散种植,由于规模小、资金投入少、农业机械和水利配套设施难以推广和使用,单户耕作成本高、产量少。土地集中后,旗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财政、农业、水利、金融等部门协调配合为合作社提供一条龙式社会化服务,旗政府负责协调农业合作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及相关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合作社的启动和发展,并协调信用社办理10万元贴息贷款;镇政府负责统一调配化肥、籽种;财政部门提供大型农机具用于合作社农业生产;农业部门负责高垄栽培、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等技术指导和支持;水利部门负责铺设低压管道、安装移动喷灌。
(二)由分散进货变成集中统一采购,既节约了生产成本,又保证了生产质量。过去分散种植时籽种、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由农户单独采购,采购成本高、产品质量差,施肥等投入不能满足需要。土地集中后,公司实行集中采购,从程序和制度上加强了对各种生资采购工作的管理,从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到实际采购及资金结算,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证了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有效合理地利用了资金,减少了零星采购中的浪费现象,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土地的高效生产所需的生产投入。
(三)解决了农户扩大规模经营资金不足的瓶颈,拓宽了农业规模经营的筹资渠道。过去单个种植户由于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物,信用社对其贷款支持十分有限。成立专业合作社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取得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多渠道信贷支持,可以接纳各种形式的社会投资和政府捐助,农业再生产筹资渠道不断拓宽,可确保农业生产资金的满足供给,从而奠定了开展农业生产所必需的经济保障。
(四)坚持“五个统一”,提高了农民自主管理能力。专业合作社在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并确保土地收益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耕作、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销售、统一分红模式。公司制定了规范的章程、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和社务公开制度,这种共同管理的机制锻炼下,农户的管理能力在不知不觉中得到了提高。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和民主的监督制度,也激发了村民参与村内村外事务的积极性。
(五)实现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达到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目标。农业的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科技。成立合作社后,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农业科技培训等技术指导直接可以为当地发展高效现代农业提供资金和智力支持,同时将吸引更多的有文化高素质人才和社会资金的投入,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农业生产现代化的根本转变。
四、政策建议
(一)旗政府全力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并给予优惠政策。一是构建与专业合作组织互动合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优势,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市场信息与咨询服务,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规范化合作组织,进而发挥其在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二是通过利益机制增加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如通过各种奖励或补贴等优惠政策,使农村劳动力向专业合作社良性流动,增加专业合作社的农业生产水平。
(二)农村信用社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一是将小额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倾斜,开辟“绿色通道”,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扩大农户受益覆盖面,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二是根据合作组织多元化的信贷需求,探索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草场权抵押等抵押形式,有效解决合作组织可抵押资产不多的问题。三是加大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积极开发适合专业合作组织特点的信贷产品,多方式、多渠道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社员提供信贷支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
一、河北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金融支持的基本情况
(一)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本情况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土地流转面积不断增加。2014年,河北省土地流转面积1 879.7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2.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82 926家,入社成员约8 100万户,在河北省总农户中占53.3%,已经覆盖了全省94%的行政村。2014年,河北省入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69个,成为河北省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起步晚,但是发展很快。2014年,注册登记家庭农场已达7 809家,与上年相比增长394%,家庭农场发展的同时带动农户达1 000万户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快。到2014年底龙头企业(集团)个数为1 703个,同2013年比增长9.5%;销售额达到3158.4亿元,同比增长10.4%。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 700亿元,同比增长15%;实现利润近200亿元,同比增长19%。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从经营模式上看,逐步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从生产要素角度看,由单一要素的合作逐步向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农户通过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走向联合经营。土地经营权获取形式多样化,采取了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通过独资、合伙、股份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筹措资金,这些资金是“三农”投入增加的重要来源。
3. 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通过采取土地入股、合作经营、订单生产等形式,加强与农户的联系,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发展模式,带动农民共同发展。2014年末,河北省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已经发展到688个,通过采取集约化发展,实现销售产值3 218.1亿元,同上年相比增长5.9%。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扩大的同时,还带动农户数稳步增加。农产品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860.7万户,同比增长1.0%:其中订单农户数164.2万户,增长6.7%。订单农户数的增加反映了生产基地带动农户的联接机制越来越紧密,农户参与的质量在不断提高。
(二)河北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情况
1.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近年来,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央行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2014年2月,农业部出台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8月,出台《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提出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具体意见。2月,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2015年2月,农业部等五部委联合《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河北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14年4月,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等八项工作。12月,出台了《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可以给已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优先支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经营主体。政府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这些政策的实施支持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1)加大涉农经济信贷投入。2014年,河北省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1 753.3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5.46%。各地市银行业纷纷采取措施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升级发展。截至2014年末,衡水市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728.49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67.71%。其中:支持135家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贷款余额达到17.65亿元;支持35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技术协会,贷款余额达到5.34亿元;支持154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37.25亿元,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2)开展“信贷百千万”行动。为了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金融支持,河北省联社开展了“信贷百千万”行动。即每个县级农合机构信贷支持100家中小企业和农业合作社、1 000家城乡工商个体户、10 000家特色农业种养户和新型家庭手工业户,推动他们走上现代农业发展之路。(3)引领村镇银行稳健经营。截至2015年3月末,河北省已经组建村镇银行68家,其中开业62家、批准筹建6家。已开业的村镇银行资产总额已达到199.08亿元,投向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98.15%。村镇银行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农户、农村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4)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如:“家庭农场贷”是2013年邯郸银行推出以家庭农场为承贷主体的一种新的贷款形式,即:邯郸银行给予家庭农场一定授信额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家庭农场发放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特别是允许家庭农场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保险单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这种形式最大程度解决了家庭农场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5)加强银政合作,拓宽融资渠道。2014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与省委农工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此后3年中,提供200亿元以上的意向性融资给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上下游企业,主要有小额贷款、小企业贷款、公司贷款等金融产品。近年来,该行在河北推出的小额贷款、家庭农场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已累计投放848.34亿元。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不规范
金融机构支持的条件是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能获得稳定效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但从目前情况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比较小,组织化程度低,经济效益不稳定,难以获得金融支持。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建立了自己的章程、财务制度,但在组织结构、内部运作、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差距较大,经营管理很不规范,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不符合信贷部门的授信条件。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主要是家庭式进行管理,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方法和手段。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条件不具备,财务管理制度运作不完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实力难以准确判断、评价信贷风险。因此,只有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得到金融机构支持。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
金融机构向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旨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获得应有的投资报酬。因此,为了保证投资的效果,就要选择适当的信贷对象,并要求信贷对象用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规模都比较小,自由资金积累很有限,除了房产、土地就没有更多的有效的固定资产来充当抵质押品。虽然中央1号文件提出可以用土地的经营权作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从目前来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还存在一定的制度问题,用它来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定的困难。虽然一些金融机构已开始扩大抵质押品的范围,但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要。
(三)缺少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
金融机构为了能够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增加流动性并实现资金的增值,更愿意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能够带来更多效益的大企业或大项目,而对于收益小、风险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比较少。随着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不断发展,国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增加了许多农业优惠政策和补贴项目,扩大了农村金融市场。但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还不够,还没有将信贷的重点放在对经营主体的支持上。在服务方式、审批流程、营销模式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有待完善,提供的金融产品还不充分,主要是传统信贷产品,专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计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比较少。贷款利率水平比较高,贷款期限比较短,贷款额度不足等问题的存在造成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信贷供给与融资需求不相适应,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方式,满足不同经营主体的各种需求。
(四)农业保险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影响了金融支持的力度
农业是幼稚产业,既受自然风险的影响,又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双重风险共同作用,导致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很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还比较差,一旦出现风险,就存在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过程中,面临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此,金融机构在考虑是否放贷时,首先会评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确认贷款额度和设定贷款权限,同时要求经营主体要有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并要求有保险机构给予担保。但由于农业风险较高,担保机构同样不愿意承担风险而开办农业险,结果就是金融机构只愿意向信用好、偿还能力强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按照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条件来完善自己。这就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规范行为,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2015年,政府加大了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家庭农场的支持。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有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才能够得到金融和财政的更多支持。
(二)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
金融机构要树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意识,充分考虑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不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抵质押担保物的种类。对于农户与农业专业合作社,或者龙头企业已经建立社员关系、订单关系的,可以推出一些新的信贷产品。如:合作社+社员联保、龙头企业+社员联保、订单质押、社员入股收益权质押等,也可以用家庭农场等经营者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各项粮食补贴资金作质押。根据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设计不同的信贷品种。针对种粮食的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可开展用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农机具抵押、大额订单质押、存货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开展营销贷款产品创新;针对种植经济作物类的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用现金流抵押、蔬菜大棚抵押等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还可以直接对资信好且资金周转量大的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金融机构还可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充分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发挥微型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二是加大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力度。要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如: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涉农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完善信贷产品,可以重点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经济效益显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量不能低于上年水平、增长速度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设计信用评价指标,提供真实的评价结果,便于金融机构选择信贷对象。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受到地方政府奖励并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适当给予更多的信贷额度和利率优惠。
(四)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
为了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银行可以发行专项用于支持“三农”贷款的金融债券。政府部门可以制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奖补政策,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和不断规范贷款担保组织机构。政府可以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用专项额度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快构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适当降低利率,规范收费,尽可能缩短放贷周期,可以采取“贷款+保险”等融资模式,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当前,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已成为各地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国家在政策层面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营造农村产业融合环境、调动融合主体积极性、激发产业融合路径创新和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政策针对性不强、覆盖面偏窄、与融合主体政策需求有偏差等问题。在我国正式提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之前,一些农业发达国家已经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开展了长期实践,并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模式和政策支持经验,如日本的“六次产业化”、韩国的“农业第六产业化”、荷兰的“农业全产业链”、法国的“乡村旅游”等。这些国家根据各自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出台针对性、差异化、精准化的配套支持政策,有效推动了农业产业链延伸、产业范围拓展和产业功能转型,实现了产业渗透、产业交叉和产业重组[1],这些经验值得学习借鉴。本文以此为出发点,考察国外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公共服务等支持政策,以期为健全完善我国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支持政策提供有益思考。
一、国外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
国外普遍以强有力的财政支持政策力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日本先后设立了“六次产业化”专项资金、辅助基金、发展配套资金等,其中作用最为突出的是2013年成立的“株式会社农林渔业成长产业化支援基金”(A-FIVE基金)。该基金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出资设立,即“公共-私募联合基金”,出资期限最长为20年,部分资金由国家以贷款形式出资。A-FIVE基金以直接出资、股权投资入股或设立子基金的形式支持“六次产业化”经营主体发展。在都道府县一级,A-FIVE基金还与地方自治体、农业团体以及金融机构等民间组织联合成立子基金(A-FIVE基金出资所占比例必须低于50%,出资年限最长为15年),扩大其参与“六次产业化”的范围。另外,地方农林渔业者(以资金或农产品入股)、合作企业(以资金、技术或销售网络等入股)、子基金(以资金入股)还会联合出资成立合作战略联盟,但子基金出资所占比例(有表决权股份)原则上不高于50%,农林渔业者出资所占比例要高于合作企业出资占比(见图1)。
在日本,得到认定的“六次产业化”经营主体可以获得补助金、贷款以及投资等3类财政资金支持,但获取资金规模及获取条件不同。获得补助金不需要担保,但资金用途有限制,且有严格的业务要求,最高限额为自有资本的两倍;贷款需要担保,且资金用途有限制,最高限额为自有资本的2~5倍;接受投资的经营主体一般为企业,不需要担保,但财务制度要完善,且项目设计的自由度要高,最高限额为自有资本的20倍。在具体财政支持方面,日本对“六次产业化”经营主体建设直销店及流通和?N售设施、购买加工设备、企业和农户开发新产品以及开拓销售渠道、农协建立直销店等分别给予最高3/10、1/2、1/3、7/8的财政补贴,对于开展技术研发、实施海外开发活动推进项目、举办洽谈会及交流会等予以定额补助,补助金额可上下浮动30%①;韩国对购置加工、运输流通设施设备的“农业第六产业化”经营主体给予80%的财政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50%和30%;[2]以色列则基于本国农业发展的特色对大规模温室建设进行补贴,还对本国科技人员工资采取全额拨款的支持政策,以推进农业科学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美国对农户农产品储藏进行补贴,农业科技研发投入则重点向中小型农业企业倾斜;法国实施“技术咨询补贴”政策,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技术咨询,补贴额度约为咨询费用的30%。[3]
(二)金融支持政策
国外比较重视金融支持政策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包括无息或低息贷款以及信用保险优惠等。如日本《农工商合作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得到认定的农工商合作事业计划或支援事业计划,可享受低利息融资和保险优惠。一是在低利息融资方面,贷款利率因经营主体类别、贷款目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融资用于农林水产品生产、流通、加工、销售以及必要公用设施购买等的普通农林渔业者,贷款利率为0.1%,且无贷款期限限制(生产设备投资贷款期限为20年以内);对从事中小企业事务的中小企业者,贷款利率为0.4%,用于购买设备的贷款期限为20年以内、用于企业日常运营的贷款期限为7年以内,其余用途的贷款期限为15~16年;对于从事国民生活事务的中小企业者,有担保的贷款利率为0.35%~0.95%,无担保的贷款利率为1.35%,贷款期限限制与从事中小企业事务的中小企业者一样。二是在保险优惠方面,对于通过认定的中小企业者,扩大其担保金额、提高补偿率以及降低保险费率。其中,各类保险担保额度均比普通标准高1倍,优惠幅度较大(见表1)。美国更是长期对家庭农场主实施低息或财政贴息贷款、政府信贷担保以及“无追索权贷款”等政策,综合表现出贷款形式多样、优惠幅度大、还贷周期长等特点;意大利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的利率为4%~5%,而非优惠贷款利率为15%~22%;荷兰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农业生产者可享受4%~6%的低利率贷款政策。
(三)税收支持政策
国外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农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尤指农产品加工企业)采取低税或免税政策等。法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加速折旧和亏损结转等优惠政策。其中,亏损结转方式比较灵活,普通经营性亏损可向后结转5年、折旧产生的经营性亏损可不定期向后结转。法国对合作社联盟及总社的主要支持为所得税减免,如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可享受35%~38%的公司税减免和50%的不动产税减免等。[4]美国等也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美国最初对农民合作组织实行税赋全免,随着其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具有免税资格的农民合作组织减免税收(平均为工商企业的1/3左右),但仍对其他农民合作组织分配给社会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实行免税待遇。[5]另外,美国还允许农业生产者个人或农业企业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记账方式,如农民选择“现金记账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降低应纳税基减轻税收负担。[6]
(四)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作为支撑,以克服资本、技术、人才跨界融合的障碍,其中公共服务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公共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无法完全依靠市场自发提供,需要政府直接提供或间接支持以补充。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为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主体提供充分的国内外市场信息,以便农业经营主体做出合理的经营决策;建立了以农业部、商务部、“农产品信贷公司”、“海外农业服务局”等为重要成员的海外农产品促销体系和农业教育、科技、推广“三位一体”的科技研发推广体系。另外,美国还对合作社进行大力支持与保护,一方面,专门设置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局对其进行管理和提供有效的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各种财政政策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如帮助其开拓产品市场、对其成员进行培训等。[7]韩国政府出资在农村社区学院、农业科学各研究所、农业产业和政府之间建立区域网络――“区域农业集合计划”,向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农产品营销帮助,还建立了为农业研究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农业研究和发展促进中心。[8]法国建立了以高等、中等农业职业教育和农民业余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教育体系,加强对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以及现代农业经营理念灌输。
(五)其他支持政策
各国还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等,为农村产业融合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如法国财政资助传统民居维护与修缮、修建乡村旅游公路、成立乡村旅游常设会议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规划建设自行车道和绿色通道等。[9]各国政府还依托本地特色产业,主导举办全国性的节庆活动,为农产品品牌推广、市场拓展搭建便利的平台,促进农村第三产业与第一二产业的有效融合,如法国每年举办以葡萄酒为主题、荷兰以郁金香为主题的节庆活动等。另外,各国还对农产品市场交易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规避同业恶性竞争,如荷兰为农业全产业链制定标准,实行一体化管理等。
日本还通过支持农协发展,间接推动农业“六次产业化”进程。农协经营着日本国内所有农作物从产前、产中到产后的所有环节以及其他所有的涉农业务[10],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区域间资源及产业链,促进区域间经济协同发展,是日本推进农业“六次产业化”的重要抓手。因此,日本对农协的支持力度较大。在税收方面,政府对农协的各项税收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10%左右,且对农协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和营业收益税;在补贴方面,农协实施经政府批准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时,政府对其所需厂房、设备等予以50%的投资,农协新建仓储、固定设施投资等最高可获得政府80%的补贴;政府还支持农协开展公共事业、对农协开展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项目予以贷款贴息等。[11]
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政策精准发力的保障――经营主体认证
经营主体认证管理是确定农村产业融合政策支持对象的必备环节,是决定政策措施有效性的关键。日韩两国均设有众多的“六次产业化”经营主体认证机构②,明确了严格的认证条件。以日本为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被认证为“第六产业”:第一,经营主体必须是农林渔业从业者个人(法人)或由其组成的团体(农协、地区农业组织等);第二,经营主体必须以自己生产的农林水产品等作为原材料进行新产品研发,或者在销售产品时采用全新的方式,亦或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并完善生产方式;第三,农林水产品等新商品的销售量在5年内增长5%,且农林渔业及相关业务经营从项目开始到终止必须产生利润;第四,事业计划项目期为5年以内,其中3~5年最佳。在具体的认证程序上,日本每年开展3次经营主体认证,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主体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于事后管理过程中考评不合格的将撤销认证资格,不再扶持。
韩国也实施了申请、经营主体认定、详细计划制定以及实施的四阶段“农业第六产业化”认证程序,由各级主管部门分工完成,认证有效期为1~3年不等。对于通过“农业第六产业化”认证的经营主体,重视其事后管理或监督考核,如对经营主体是否履行计划、补助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等开展2~3次/年检查,对于不合格者根据原因全部收回或降低支援资金,支援资金减额和终止支援带来的剩余资金奖励优秀的经营主体。[12]在具体执行层面,由国家农业主管部门③统筹负责,地方各级农业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见图2)。
三、推进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思考
第一,推行主体认证,加强后续监管。农村产业融合经营主体认证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政策精准发力的前提保障,只有符合认证条件的经营主体才有获取政策支持的资格。这就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认证体系,认证的条件要合理、具备可操作性,能量化衡量的指标尽量做到量化约束,这样也为后续政策跟踪监管、考核等提供便利。我国目前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财政支持主要体现在项目支持,但存在着“重项目申请、轻项目成效”的现象。加强政策后续监管是对政策支持主体的一种硬约束,迫使其落实经营计划,有效规避套取政策?Y金的行为。对于政策支持期间脱离认证条件、未按照政策支持要求行使义务、政策支持到期后未能达到预设目标的经营主体或事业计划,取消其资格认证和政策支持,实行资格认证的退出机制。
第二,创新支持形式,拓展资金来源。资金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的物质保障,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村产业融合不能完全依靠普通农户自身,需要更多的经营主体参与。相对于农村一二三产业分立发展,融合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资本密集程度提高,一方面,需要充分利用财政支持资金,并创新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方式,如日本成立“六次产业化”基金,再依托此基金以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农村产业融合或成立子资金,扩大、增强财政支持资金的覆盖面及带动能力,提高财政支持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工商资本,工商资本作为财政支持农村产业融合的重要补充,具有管理、技术等优势,但要严格控制工商资本的投资入股比例,保证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农民对经营事业具有绝对控股权,避免工商资本控制农业,导致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农民被边缘化,不能充分享受农村产业融合带来的增值收益。
第三,完善金融税收制度,实行精准政策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基在农业,而农业又有别于工业,各类金融、税收政策应区别对待。针对不同的农村产业融合主体或事业计划,实行差异化的政策支持,如在融资方面,实行差异化的贷款期限或贷款利率政策,对农村产业融合主体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等,适应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税收方面,实行差异化的税率政策或税收模式,减轻农业产业融合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
第四,扩大支持范围,优化融合环境。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站在更高的层面,具有全局性视角,统筹农业农村整体发展,不能就支持而支持。这就要扩大农村产业融合支持的范围,向间接性支持延展,主要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一是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设施以及农产品物流体系等建设,优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借助“互联网+”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打造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为农村产业融合参与主体提供充分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信息,提高融合主体经营决策效率;三是支持农业技术研发及推广,包括农业专用机械、生鲜农产品冷链物流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等,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四是支持农村公共服务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提高农业产业链的协调性。
[注 释]
① 详见http://maff.go.jp/j/supply/hozyo/shokusan/pdf/koufu_yoko.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