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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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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处理办法

股权激励处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股份支付 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准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实质是以股票价格作为公司业绩的评价基础,通过股票升值所产生的价差作为对经营者的报酬,从而将经营的报酬与企业的长期经营业绩联系起来,经理层在采取最优策略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使股东利益趋于最大化,从而约束经理层的短期行为,防止道德风险,减少所有者的监督成本,有效地解决委托问题。由于股权激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人激励约束相容问题,因此,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据资料显示,全球排名500家的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对经营者实行了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计划。但是,由于股权激励工具本身的复杂性,如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方面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所以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况

我国的股权激励试点始于上个世纪末,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持股(包括业绩股票、管理层股票期权计划、虚拟股票计划、股票增值权计划、延期支付等)、管理层收购等多种形式。股权分置改革开始之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也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一系列法规的实施以及随后相继出台的相关税收、会计等规定不仅对上市公司(包括国有控股)股权激励从合规性上予以明确,并对具体的实施原则和操作办法予以规范,有力地推动了上市公司建立股权激励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采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从已经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和实施情况来看,主要采取的是限制性股票激励和股票期权方式,其中80%采用了股票期权。本文主要以股票期权来探讨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确认

确认是把某一个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并列入财务报表的过程。对于股权激励是否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会计界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争议比较大的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股权激励是作为权益,还是作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二是股权激励是作为费用,还是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即是否确认股权激励中的费用。

从负债的定义来看,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承担的现有义务,这种义务的结算会引起含有经济利益的企业资源的流出。根据该定义来判断,首先,股票期权并不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次,企业发行股票的义务是或有的,激励对象是否行权取决于未来的股票价格的高低,因此它并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能作为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作为权益比较合适一些。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把它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对股权激励是否要确认相关的费用上存在两种观点: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费用观认为股票期权虽然不会对企业产生现金流出,但股票期权是有价值的,其价值体系为所接受的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的价值,而接受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表现为企业资源的耗用,符合费用的定义。与现金支付报酬一样,股票期权是支付给激励对象的报酬,因此,应该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利润分配观认为股权激励就是让激励对象能够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通过股票期权的授予,有效地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企业本身的价值增长联系起来,并建立起长期的激励机制,因此,股权激励是激励对象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的一种重要方式。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4年公布的修订的第2号会计准则“股票基础支付”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以股权为基础的偿付》中都规定了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确认为相关费用,在营业利润中扣除。我国新颁布的第11号准则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规定要“记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在初始会计确认日及以后会计期间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股票期权”科目;行权时借记“股票期权”科目,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

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主要是解决计量属性和计量日。在股票期权会计中,各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所涉及的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成本法、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

历史成本是指资产在其取得时的交换价格,历史成本法主要是针对采用股票回购获得行权股票来源的方式。将行权价同股票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益或是费用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这种方法并不适合企业所持有的自有股票,因为它并不具备资产的特征。企业的股票是股东的利益,股票的回购应该作为对股东投入的返还,因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选用历史成本法是不恰当的。

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是授予日股票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的部分,如果行权价高于或等于授予日的股票市价,其内在价值就为零,这就意味着企业无须确认任何费用,这显然是没有反映出股票期权的真实价值,是不合理的。内在价值法计算比较简单,但是却忽略了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

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传统会计体制中很少使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手段,随着计量技术的发展,公允价值逐渐成为许多交易事项的计量手段,尤其是在金融工具的计量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均要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法对股票期权的价值进行计量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法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适用各种形式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公允价值法不仅可以使股票期权的计量和其他金融工具的计量统一起来,避免会计处理的混乱;同时公允价值法充分考虑了时间价值,体现了股票期权的真实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操纵的可能性,使财务报表在任何时点上都更具备相关性。

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计量日期的选择,因为不同时点所计算出的公允价值存在很大差异。在股票期权计划中与选择计量相关的日期主要有授予日、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到期日。

有观点认为应当将行权日作为计量日,因为只有这一日期才知道计量对象是否行权、行权的数量以及支付的金额,这样可以避免诸多的不确定性。行权日计量与到期日计量实际上都是将股票期权当作一项负债,而不是一项权益处理,因为只有负债才在结算日进行最后计量,因此,以行权日和到期日进行计量是不合适的。

授权日(Vesting date)是指员工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之后,有权获得期权的时间。有人提出应该以授权日作为计量日,认为授权日之前股票期权的合同还没有实际完成,只有到了授权日,激励对象才获得股票期权,企业才是实际发放了权益性工具。但是股权激励合同签订时,企业与激励对象就已经对股票期权的价值达成了共识,授予日(Grant date)之后股票期权价值会随着证券价格的波动而变动,但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收到的激励对象提供的劳务价值不会因为股票期权价值的改变而改变。股票期权的实际影响在授权日就已经发生,根据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应选择授予日作为计量日。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颁布实施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逐步规范,但随着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等待期的确定和股权激励成本的分摊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其中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公司没有根据等待期的定义结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可行权条件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忽视了激励方案中的服务期条款等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导致应该在等待期内合理分摊的期权费用一次性计入会计期间,造成当期巨额亏损。伊利股份就是因为将总额为7.39亿元的激励成本在两年内加速分摊(在2006年摊销1.85亿元,2007年摊销5.54亿元)导致了2007年年报巨额亏损,金额为-1.15亿元。而该公司2007年度经营性净利润没有发生重大波动。所以,上市公司应深入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等待期的规定,认真对照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将股权激励成本在等待期内合理分摊,并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2、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普遍采用“一次授权分批行权”模式,造成了各个期权存续期的不同,一些公司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有些公司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日或事后追认授予日,还有的公司授予日不明确,影响了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此外,在运用估值模型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时,由于缺乏历史数据,加上对估值模型的运用缺乏经验,造成部分参数的选择存在一定的问题。

3、在信息披露问题。目前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规范中要求对股权激励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采用估值模型和估值技术、主要假设、相关参数以及选取原则和方法来计算结果及对各期期权费用的分配进行披露,但多数公司没有披露如何对可行权数量做出最佳估计,也没有披露期权总费用的估计以及在等待期内各年度的摊销情况,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没有披露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依据的相关假设。因此,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方面需要加强。

【参考文献】

[1] 方慧:员工股票期权会计研究[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8.

股权激励处理办法范文第2篇

目前,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总局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按照规定,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行权时,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股权激励和税收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仅必须在行权时即纳税,而且通常使用最高税率。纳税义务时间早、税率高,已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两座大山,于是直接催生出借钱行权这一A股股权激励中最常见的现象。但因借钱的利息成本太高,不是每个人都能拿来使用的。相较于借钱,也有不少上市公司高管为达到行权要求,不得不选择出售股票筹集资金来缴税。

在上述问题的限制下,“市场先生”发明了一种“曲线股权激励”方法。过往经典案例如三特索道、康缘药业等公司,通过向特定的公司高管进行定增的方式,达到获得股权行使股权激励的目的,也不失为一种聪明的办法。

若上述办法都无法满意,比较极端的案例就是离职走人。一些上市公司规定,离职后若干时间内即可将手中股票全部套现,此种办法看似实属无奈,却总比一步步按照股权激励的要求减持,来得快一些。综合来讲,这种办法对高管来说获益空间更大。

今年以来,两市近百家上市公司都推出了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预案,激励方式各异,主要有定向发行股票、授予期权、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A股和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数量最多的为南玻A,股票激励数量高达9000万份。但是,“金手铐”仍旧难掩离职潮尴尬。除了业绩压力外,有不少是为了减持股票做铺垫。

人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这一点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身上体现的最为明显。在深交所挂牌的科技型上市公司数量不少,这类企业不依赖于固定资产投入盈利,而严重依赖于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为吸引和留住人才,这些科技类上市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有着强力的需求。

但迄今为止,除公司主观因素和市场因素外,税负高企问题无疑是影响当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重要原因,这种制度性的安排看似合理却不合情,严重影响着股权激励的效果。如股权激励对象为缴纳税款,甚至不得不故意压低行权日股价套现,这就违背了股权激励政策的长期激励目的。从这点来讲,股权激励短期化的弊端开始凸显,监管层推行的股权激励的效果仍待进一步观察。

美国、英国、日本等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目前采用的均是延后股权激励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节点,在实际变现后再缴税的模式。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国家都在采用类似规定,可以给A股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

变现再缴税是完善当前股权激励政策是一个良策。一方面,可以缓解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行权压力难题,有助于股权激励发挥出长期效应。另一方面,让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将纳税标准和二级市场价格变化相结合,解决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造成税负高的问题。

股权激励处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关键因素;建议

一、股权激励的本质和目的

股权激励是一种以股票为标的物的长期激励制度,它是企业股东在经营者实现了其设定的业绩目标的条件下奖励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分配形式。股权激励实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出发点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建立一种持续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经营者的利益和企业长期利益相结合,使人力资本能为企业做出持续而稳定的贡献,可以形成经理人与股东之间共担风险的机制,是对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是有效激励人才的手段,也是将隐性的控制权收益透明化、货币化的方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我国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是: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

现代企业与古典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相互分离,企业所有者将经营权让渡,而保留剩余索取权;而经营者接受股东的委托管理其资产。为了平衡经营者自身利益最大化和股东价值最大化,需要通过激励约束机制来解决问题。

建立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将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捆绑,使得两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目标趋于一致。一方面,让经营者取得激励股权,能够获取股票的资本利得与红利,另一方面,也让经营者承担一定的营业风险,使经营者关注短期收益,同时更注意公司的长期发展。在理论上,这种创新的产权和分配方式能防止经理人的短期行为,让企业的高级人力资源发挥最大效用,提升公司价值。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

(1)股权激励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首先,股权激励制度有利于提高经营者决策水平。如果做出决策后既直接影响公司利益又间接影响个人利益,那么经营者会谨慎对待。决策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他们可能选择出最佳可行方案。其次,股权激励制度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股权激励制度会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竞争意识、责任感和创造性。经营者在利益导向下努力工作,一般可以获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管理效率会大幅提高。最后,股权激励有利于避免短期行为。经营者在任期和固定薪酬下为了追求更高的报酬,可能会牺牲企业的未来发展机会。所有者一般更关注于企业未来的价值,而经营者只在乎任职期的业绩,因此就产生了短期行为。股权激励可以提高经营者的报酬,减少其短期行为的发生并给予长期发展的眼光。

(2)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公司委托成本

委托关系的建立基础即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作为财产委托人需要支付包括以薪金、红利为主的显性成本,同时还包括由于经营者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不作为丧失发展机会所造成的隐性成本。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可以激发经营者积极性,做出高质量的决策,降低隐性成本;另一方面,股权激励避免了公司支付大量的流动性资产作为经营者的报酬,因此节省了显性成本的支出。简言之,股权激励使得经营者通过努力改善企业经营水平,提高盈利能力,从而抬高公司股价,经营者通过激励股票收益。

(3)股权激励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现阶段,我国部分国有企业存在国有股权过分集中的问题,因此不利于形成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权激励,可以为公司股东结构注入新鲜血液,使公司股权进一步分散化、多元化构成规范的治理结构。股权激励使企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提高企业员工参与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优化决策机制。股权激励的推行还可以将分配机制、利益机制和风险机制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紧密联系,顺应企业改革号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股权激励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

(1)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是影响股权激励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主要受到法律法规、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等因素影响。首先,完善的法律法规从税务、会计、审计等角度规范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其次,经理人市场机制的完善度有利于推动形成有效的优胜劣汰用人机制,企业选择出最适合公司成长的经营者,从而一定程度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最后,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越高,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越好。随着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QFII等投资队伍的扩大,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断提高,股价更接近其内在价值。

(2)行业状况

股权激励有效成功实施的主要行业因素包括:企业自身性质、行业生命周期以及行业垄断情况。一般情况下,传统行业对人力资源的依赖性低于新型经济企业,因此股权激励制度可能在新型经济企业中发挥优势。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多数利润来源于其特性的行业性质,但是经营者的管理决策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最有效的发挥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

(3)公司情况

从公司情况层面,实施股权激励过程需考虑公司的战略、现金流量以及绩效考核制度。第一,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与公司未来的战略相结合。为了更好、更快的实现战略目标,企业会在技术、产品、研发人力等环节制定具体战略计划,而股权激励可以把多环节有机串联,形成协调效应。第二,企业绩效考核制度也决定了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如果企业考核制度不科学完善,考核制度流于形式,这可能会导致企业产生“大锅饭”心理形成逆向淘汰,甚至出现奖懒惩勤局面,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基于此种情况,股权激励方案无法实施的作用。

四、优化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相继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更需要结合我国实际经济情况与国际经济背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建立科学的股权激励方案。

一方面,相关法律部门需要完善《公司法》明确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必须具备专门职能部门与专业人员;提高股权激励对象出售股票的比率限制,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另一方面,相关税务部门修改完善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文件明确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纳税、何时纳税、向谁申报;其次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准予企业扣除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中股权激励的相关成本、降低股票期权持有方行权的所得税率,这有利于推动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有利于我国企业建立建完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完善薪酬指标及考核体系

企业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将其中的股权激励政策控制在合理的范围,避免激励过度造成激励成本大于其激励价值或激励过低约束机制失效无法起到激励作用。同时,企业必须建立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发挥股利激励作用。企业股东可以参照内国外同行业优秀企业相关业绩指标结合自身情况横向纵向比较,从经济环境、政策环境、企业文化与战略多方面设计定性、定量指标,并要求经营者不得低于历史水平,从而激发管理能力。

(三)完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规范存在弱效应,加之政府宏观政策调控等因素造成了股价与公司价值的偏离,因此在股权激励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监督。首先,具有股权激励方案企业需要设置相关部门,定期对外宣布执行情况包括重大意外情况、会计政策等;其次,加强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披露列报制度,以表内项目在企业财务报告与经营报告中反映,相关司法部门应重点关注打击虚假披露,引导建立股权激励制度;最后,充分发挥社会审计要求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执行、结果需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黄柱坚.论股权激励的风险控制[J].企业经济,2009(02)

股权激励处理办法范文第4篇

[ 关键词 ] 股权激励 影响因素

一、研究背景

为有效促使经理人利益和股东利益趋于一致,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公司都对高管层实行了股权激励。以2000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公司为例, 高管薪酬有一半以上来自股权激励。尽管20 世纪90 年代我国也有部分公司尝试了股权激励, 但囿于当时条件, 这些激励不普遍, 也不规范。2005 年5 月, 中国资本市场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 原先的非流通股将逐步走向全流通。时至当时, 中国资本市场、法律环境、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有了较大改善, 为了提升经营业绩, 投资者和政府想到了具有较好激励相容性股权激励, 表现为很多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捆绑推出了股权激励措施。为了规范这些形形的股权激励措施, 需要有一个统一政策来约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出台正是产生于这种背景, 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同年9月, 国资委和财政部又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 ,专门对境内上市国企实施股权激励加以约束。两《办法》实施以来, 沪深两市共有50多家上市公司提出或在原有基础上修改形成了规范的股权激励方案, 但截至2008年1月, 只有16家公司的方案经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备案后开始实施, 这说明公司和监管层在推出和审核股权激励方案时非常慎重。那么, 现阶段股权激励的效果究竟如何? 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到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以及影响方向如何? 本文基于这16家公司的有关数据来探求以上问题。

二、文献综述

Berle 和Means早在1932就开创性指出, 随着现代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 企业实际由职业经理人控制,并且不受监督的经理人可能会以损害股东权益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Williamson 于1964 年提出了经理效用模型, 它显示经理效用最大化时, 其费用偏好( Expense Preference) 大于股东期望的利益最大化时公司的费用支出。要改善这一境况, 股东只好授予经理人部分股权或干脆让大股东管理公司。Jensen 和Meckling(1973) 后来指出, 经理人的行为目的在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股东利益最大化, 由于信息不对称就产生了由于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导致的成本, 为了减少成本, 股东事前就需要和经理人签订关于报酬的契约。基于以上理论, 实施经理人股权激励可以事后改善或事先规范公司经理人行为。但是也有研究发现, 经理人持有较大股权时也会损害作为整体的股东利益。根据“壕沟假说” ( Entrenchmenthypothesis, Fama和Jensen, 1983) , 经理人大量持股会使他们有足够的投票权和广泛的影响力, 即使他们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也不会影响其待遇或被公司更换, 显然, 如果此时实施股权激励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正面影响。Mock, Shilerfer和Vishny ( 1988) 的研究也证明成为大股东的经理人可能会偏好增加业绩的短期投资, 而这种投资长期来看却会损害股东利益。

三、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2006年1月1日以来, 沪深两市经证监会认可后开始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名单, 数据从wind获得。经确认的14(其中新安股份某些数据获取不到因此剔除,永新股份实施了两次股权激励故折合为一次) 家上市公司构成实验组。另外, 挑选了此期间没有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构成控制组, 希望能通过两者对比考察股权激励的效果。

控制组挑选的标准是: (1) 与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公司分别对应地处于同一个行业, 例如都处于饮料制造业;(2) 总资产额最为接近; (3) 若以前两项标准挑选得到的公司刚好是ST公司, 则重新选择处于同一行业,总资产次接近的公司, 如果选择结果仍然是ST公司公司, 以相同原则重新挑选。

控制组14 家上市公司名单由万德数据库提供。控制组由查阅万德数据库手工搜集而得(其中与万科相匹配的公司取与其资产总额最相近的公司)。数据使用sas统计软件进行处理。(数据见附表1,表2)

2.非参数检验和回归模型、变量定义

(1)非参数检验

非参数检验的目的为了找出两《办法》出台后的股权激励对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是否有作用。首先,以实验组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作配对样本, 做激励前后净资产收益率是否有显著差异的检验(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并实施的时间都是从2006年开始的,因此检验2006年和2007年的收益有说服力) 。然后, 以控制组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作配对样本, 做这两年净资产收益率是否有显著差异的检验。考虑整个资本市场在过去两年呈现上升走势, 为剔出所谓牛市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接着把实验组和控制组各自2006年和2007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之差作为配对样本, 做实验组和控制组是否有显著差异的检验。

(2)回归模型和变量定义

根据以往实证分析经验, 激励力度大小、公司性质(国有或民营) 、成长性、公司规模、财务杠杆等因素均会影响激励效果。如果非参数检验结果显示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业绩较之于激励前确有显著差异, 在此基础上, 将进一步揭示以上因素如何影响激励效果。但鉴于开始实施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只有16家, 样本容量较小, 影响因素较多(更为严格应该做多因素分析,但鉴于数据难以收集这里就取用直观上觉得影响较大的因素), 所以考虑直接运用前人的实证分析检验因子建立回归模型,取激励效果为为因变量,股权激励力度,公司规模,公司财务结构为自变量建立回归模型:

其中:

: 净资产收益率, 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激励效果, 2006 年和2007 年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之差。

: 股权激励力度, 等于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份的比例。

: 公司规模, 取200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的常用对数。

: 公司财务结构, 取2006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 成长性= [年末流通股(包括有限制的流通股票) 市值+负债合计] /年末总资产

(非流通股份占净资产的金额较不易获得这里略去不计入内)

3.研究假设

鉴于我国目前经理层持股水平偏低, “零持股”现象比较普遍(2000, 魏刚)。加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有“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的硬性规定, 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 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将产生正效应。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能导致公司的控制权落到经理层手中, 即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国有企业普遍的“一股独大”和“所有者虚位”则加重了这一问题, 因此国有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更有可能出现自定薪酬现象。如果此时公司治理水平跟不上, 自定薪酬几乎成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理人的必然选择, 后果是股权激励将产生负效应―――激励成本小于激励收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作了关于治理结构的硬性规定, 比如, 外部董事要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董事会下属的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 等等, 这些规定直接对国企自定薪酬起到监督作用。经理人激励效果除了受内部治理机制( Fama, 1980; Fama and Jensen,1983)的影响外, 产品竞争市场( Stigler, 1958;Hart, 1983)等外部治理机制也会起作用。同时竞争理论(Lin, Cai和Li, 1998)也认为, 竞争可以向所有者提供关于成本和经理努力程度的信息, 所有者利用这些信息能够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对经理人努力程度进行准确评价。

假设2: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有大致相同股权激励效果。

Myers和Majluf (1984) 将企业价值定义为现有资产和增长机会现值的集合, 增长机会欠缺的企业股价上涨空间不大, 实施股权激励不会给经理层带来丰厚收益。影响增长机会的因素非常多, 除了企业家才干和努力之外, 还包括企业自身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研发创新能力、所属行业是否新兴、行业壁垒高低以及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势头等。

假设3: 成长性高的公司比成长性低的公司股权激励效果要好。

鉴于所取数据样本较少,本文只对第一个假设做检验。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1.基本情况

(1)实验组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从表1中看, 实验组14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涉及了五种激励方式, 包括: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股东转让股票,授予期权且行权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A股,股票增值权。其中, 以授予期权且行权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为主, 共8家, 占57.14%, 平均激励份数为13211000 万份, 激励总数占当时总股份比例为49.03% , 其中激励力度最大的是*ST伊利, 达到了9.681%。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司有万科A和永新股份2家。实施股票增值权的公司只有广州国光一家。股票来源以定向发行为主, 有9 家, 占64.29% ,另外由股东提供的有4家。从行权资金来源看以自筹为主, 一般公司都规定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4家公司的行业分布比较分散,分别有制造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金属保险业, 传播与文化产业,信息技术业。

(2)实验组和控制组2006、2007年(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情况

从表3中可以看出, 显示实验组2006和2007年的的离散程度变动比控制组这两年的的变动程度大(百分比计算),且两者变动方向相反。如果变动与标的股票价格变动保持基本一致的话, 的变动加大将使看涨股票期权价值增大。而这正是符合经理人利益的。因此, 单从实验组2006年的离散程度变动上升来看, 实施股权激励是具有某种效果的(尽管实验组2006年和2007年值相差不大,但我们可以考虑成宏观环境的影响,这里着重对的离散程度对比来说明问题)。

2.非参数检验结果及分析

对研究设计中的三对配对样本分别做Wilcoxon Signed Ranks检验和Sign检验, 结果见表4和表5。从表4 ,表5可以看到, 实验组2006、2007 两年的差异不显著,控制组这两年的没有显著差异。Wilcoxon Signed Ranks检验结果最后一列显示, 实验组2006、2007年的差额和控制组2006、2007年的差额也不显著。可以猜想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该会提升公司经营业绩,那么实验组和实验组与控制组 的差值应该显著性明显,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结果和设想出入很大呢?是不是因为数据取值有问题呢?是不是市场繁荣度影响呢?是不是实施股权激励短期内效果不会立刻显现出来,要长期才能看见效果呢?先设想这些疑问,实际上可以看出股权激励还是有一定效果的,比如从净资产收益率偏离程度可以看出部分效果,尽管效果比较微小,我们还是可以讨论下因素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接下来我们从因素回归方面进一步讨论。

将数据带入回归模型,得到模型的f值为0.84,且多元回归结果见表7(这几个系数检验没有通过,估计是数据取值问题,样本容量太小,计算结果出问题等环节都会导致得不到想像中的结果)。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尽管以上结论不能得到支持性的证据,但我们可以猜想通过扩大样本容量,延长数据采集期限可以得到预想到的结果,即股权激励对提升企业经营业绩有明显作用;而且可以证实企业性质、成长性都是决定股权激励效果好坏的重要影响因素,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将收到比民营企业更好的效果, 成长性好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将有利于纠正经理人短期行为。

我国经理人的激励问题是政府和投资者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经理人薪酬普遍偏低、结构单调和权益性收入少等因素极大妨碍了公司的发展。股权激励因其较好的激励相容性被多方面寄予厚望。但“自定薪酬”、“国有资产流失”、“激励成本过高”、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不完善等担心似乎又使股权激励的推进较为缓慢。投资者和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在充分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竞争性、企业性质、企业成长性和企业规模的基础上,采用股权激励来减少道德风险、纠正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 从而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有研究结果显示, 两《办法》已经从内部治理角度为实施股权激励搭建了较好的平台, 而2007年3月实施的强化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则会进一步巩固这个平台。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代表政府而言, 当前应该在继续促进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的同时, 把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重心放在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性、成长性和规模是否适合的考察上, 在国有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时应该更大胆一些, 而不是过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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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处理办法范文第5篇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公司股权或与股权相联系的其他奖励对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激励措施。主要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一般认为,股权激励通过将公司的发展和赢利水平与公司员工自身的收入相关联,有效地促进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帮助公司吸引和留住合格人才、从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成长。

美国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在股权激励发展较早并且有关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相应的税务规则中,而不是由州公司法或联邦证券法加以规定(当然发行股票的行为须满足证券法的登记要求或得到豁免)。美国的税法错综复杂,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点、行权价格、授予数量等都可能对公司和激励对象造成差异显著的税收责任。典型的股票期权制度是将公司总股本的15%至20%预留作为员工的期权池(Option Pool)。

另外,根据一份2008年的调查,核心员工获得期权的比例大致为:公司总裁为5%至10%,运营总监和技术总监都为2%至4%,财务总监为1%至2%,总工程师为0.5%至1.5%,其他部门负责人为0.4%至1%。一般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授予时的公司股价的公允市场价(若公司未上市,公司有义务证明其对公允市场价的决定合理),在四年或五年内分次归属,自授予日起算。激励对象每年可以获得被授予的股票期权的20%~25%的归属,并进行行权。在公司被兼并或员工离职时,对未行权的股权激励加速行权或即刻终止;对已经行权的部分或者由员工保留,或者由公司回购。

我国关于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的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将股权激励定义为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主要有三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该办法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一般要求做了规定,包括激励对象、标的股票来源、员工持股比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等。此后在2008年中国证监会连续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文件中有一些新的规定,例如,将公司监事排除在激励对象之外,以及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规定(美国的实践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以为零对价)。

2010年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的一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指出,我国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制管束过严,相关法律法规在员工持股比例、预留股份、解禁等方面存在限制性条款,并建议简化备案程序、放宽对股权激励的限制,赋予公司更大灵活性。

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国资委和财政部在2006年相继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的股权激励形式可以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其他方式,这一点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同。

对境外上市公司而言,目前有效的相应规定为国家外管局于2012年2月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此文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参与其外国投资方上市母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以小红筹方式在离岸中心设立的众多中小创业企业的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行为准则。

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处理准则和所得税规定。

同时,有关股权激励的立法仍在继续发展中。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8月初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又于2013年3月16日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上述各项规定或征求意见稿都是部门规章。在股权激励立法方面尚无全面的由国务院的行政规定或人大的法律。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股权激励在我国仍为初期发展阶段,立法部门先从较低级别的部门规章对此领域进行管理和试验。

对非上市公司而言,有关股权激励的立法则比较零星和分散。主要是财政部、科技部关于2002年的《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企[508]号)和国资委于2008年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此外,地方政府也在股权激励领域展开立法,尝试新的实践。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其关于股权激励的方式超出了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包括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入股和科技成果折股。

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早期实践

早在上述法律规定之前,我国公司已经开始试验类似股权激励或职工持股(比如内部职工股)的措施。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缺乏,这些早期的股权激励大多数为工薪奖励的不同形式,另外甚至还可能在施行中违背法律。自从上九十年代已经广泛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发行或法人股个人化的情况,即在定向募集公司中,应向法人发售的股份其实发行给了社会公众。这两种情形都可能导致腐败或扰乱金融市场,因此监管层要求进行清理。对于计划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公司而言,此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众多计划上市的公司通过名义持股试图解决历史遗留的个人持股问题,主要有三种模式:包括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壳公司持股;以及委托或信托持股。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均不符法律要求,并于2002年又作了具体补充。清理的一般做法是:一,公司在重组中使得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开的直接的股东;二,通过股份转让使得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资资格的人成为原被代持的股份的实际所有权人;三,在实践中甚至有通过司法确权的诉讼方式。

对于上述持股模式中的第二和第三种方式,即设立公司或合伙、以及委托或信托持股,虽然也有意见认为中国证监会在审理股票发行和上市时持谨慎怀疑的态度,但是实践中有通过审核的案例。另外,2011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法代持关系。再者,上述《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证券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采取设立信托计划或者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者股票期权”。虽然此征求意见稿尚未形成最终规定,但是应该可以看出监管层对设立信托计划或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代持股份的认可。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仅有财政部、国资委、科技部的零星规定,而且时间与今天有一定距离。但是非上市公司、特别是创立初始的高科技公司,对资金和人才的需求尤为急迫,因此股权激励对此类公司的意义更为重大。遗憾的是,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在两个方面对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构成障碍:一,法定资本制;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列出上限。

法定资本制:《公司法》要求公司资本须一次性发行完毕,但是在实缴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分期缴付,是较为缓和的法定资本制。对股权激励计划而言,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每次发行股票期权后,当员工满足条件行权时,公司股本增加,须执行相应的增资程序,除非公司以其他方式用于期权股票的来源,比如大股东转让股票给公司或公司回购股份。但是,这两种途径均有其限制或缺陷,比如,大股东转让其股票给公司用作发行股票期权,要求大股东对公司有实质性控制,而且大股东以低价或无偿转让股票给公司其实是个让利的过程,大股东一般不会没有原因地让利,并且大股东如果要保持控股地位,可以转让的股份有可能是有限的。而回购股份的限制有三,一是回购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二是用于回购的资金须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对于公司的利润业绩有负面影响,三是回购的股份须在一年内转让,而这与美国普遍实施的四年或五年期权归属的时间相比太短。相比较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商业效率和决策自由,在该制度下,公司可以先预留一定比例的股份用于未来员工行权使用,资本可以分次发行,并且董事会决定在规定的额度内发行股份、增加公司资本不必修改章程,从而省去了在法定资本制下增资时需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工商变更等程序。

对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关于此上限的规定曾有异议争论。对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非上市公司来说,直接的影响是如果公司因授予股权激励而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上限,必须寻求规避措施,比如前文提到的三种代持模式(这些方式无论是否为中国证监会认可,都增加了公司运作的复杂性和成本,并有可能导致对员工的不公平),或者采用股票增值权或虚拟股票等方式以现金而不是股票来支付激励对象,但是这要求公司具备充足的现金,因此对于资金短缺的创业初期的公司来说,并不合适。

对于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来说,其无法根据前述国家外管局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办理相应的外汇手续。因此,在实践中,公司在和激励对象签署期权授予协议时,要求激励对象对不能行权的法律风险负责。或者,公司也可以采用代持或现金激励的方式。显然,这些措施对公司或员工来说都增加了额外的成本或风险。

未来立法趋势的展望

2013年将是我国公司商事改革极为重要的一年。今年3月,深圳和珠海新的商事登记规定,商事登记由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转变,包括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以及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无需进行年度检验。9月份,上海自贸区公布工商制度改革方案,与深圳珠海的改革有很多相似之处。10月底,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五项,即降低准入门槛,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条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

以上改革秉承一致思路,将推进公司商事制度的灵活和效率。现有的法定资本制将改革为授权资本制,对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都将是利好。可以预计的是,我国《公司法》和工商登记规定将很快作相应的修改,将上述改革思路具体为法律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