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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法制宣传
一、立足发展,牢牢把握法制宣传工作的时代性
同志强调:“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不能离开发展这个主题,离开了发展这个主题就没有意义了”。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就是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牢牢把握法制宣传工作的时代性:一是着眼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观念升华。二是着眼发展,必须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队伍建设。三是着眼发展,必须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人文关怀。
二、注重实效,加大分类施教的法制宣传力度
1.要围绕主体需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效果如何,不仅取决于对象个人的行为能力、认知结构、思维水平、个性心理,更多地取决于受体的学习需求是否强烈。法制宣传教育唯有能够满足大学生提高人文素质的需求,唯有广大教职员工依法治校的需求,才能有效调动不同师生群体学法用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有效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特别是要注意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应遵循由现象到本质再到价值的人类认识规律,既要帮助不同层次的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更要推动不同层次的大学生理解法律法规的内在精神,注重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传播与渗透,最终达到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目的。
2.要区别不同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本质上,法律素质是人类价值认识的结果,主要依赖主体自身的能动性实现主体客体统一的目标,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是要通过他的大脑,一定要转化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所以,作为一种外部力量,法制宣传教育要产生良好的效果,必须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征运用不同的手段,使教育对象在情感上产生亲近感,才能使教育对象接受、固化特定的理念和价值观,取得最大成效。对组织性较强的副科以上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年度考核,并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等手段的有效运用,才能激发其学法用法的内在要求。对大学生,将法律知识纳入课程体系,进入考试范围,才能强化其学法的原动力。对教师,学法用法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个人绩效奖励和政治荣誉挂钩,才能有效激发其学法能动性。对其他教职工,必须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用丰富多采、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深入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主题宣教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融合力,才能培养广大教职员工对法律的兴趣,赢得广大师生的主动参与。
3.要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强制性、限制性制度,本质上与人的自由行为和个性发展是相冲突的,人们接受法律规范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利益的选择和社会性的选择,而非个性化自觉的选择。同时,法制也是外化的东西,任何人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都不是与生俱来的,都是学习、实践的文化传递过程,其实就是接受灌输的结果。但是,灌输必须以人们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要适应人们阅读习惯的改变,更多地依托各种媒介开展工作,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渗透力。
三、加快创新,积极探索高校法制宣传工作的新途径
1.要通过创新,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学校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和协调全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工作落实。高校可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检查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并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作为对干部考核及评选先进的重要指标。
2.要通过创新,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学习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中心组学法及各种层次的法律培训学习等制度。坚持以自学为主,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高校将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研讨班、法制讲座等,并在各类业务培训中加大法制教育内容。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全省教育系统公务员、教师普法知识读本的内容,组织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师的年度考试考核,实行合格证制度,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评优、评先进、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3.要通过创新,巩固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和载体建设。充分发挥第一课堂主渠道的作用,积极开辟法制教育第二课堂,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要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全面落实教材、课时、师资;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各种教育资源,完善学校、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竞赛、课外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使法制教育成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利用广播、报刊,开办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发挥互联网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要加强法制宣传园地建设。各部门、系(部)等部门可建立法制长廊,运用图片展、板报、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学校可有计划地举办法制培训、法制讲座或开办法律服务热线,为师生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要总结、推广“四五”普法的成功经验与成果,创新方法、机制,丰富内容与形式,提高学习宣传质量。
本文作者:杨静工作单位: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人民政府
法制教育内容乏味法律内容本身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对于学历程度不高的农民而言,对普法宣传内容的理解会有一定的难度。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没有考虑到农民的接受程度以及生活实际,仅仅就是照本宣科的将法律条文传达给农民,这种脱离农村、农业、农民实际的普法内容肯定无法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举例而言,农村普法教育内容中,有很大的一块内容就是宪法,宪法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农民而言,对于这一内容的关注度比较低,没有侧重的进行法制教育内容的宣传无法有效达到普法教育目的。法制教育供给不足法制宣传教育涉及到需求以及供给两个方面,应该说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都是不断觉醒的,这导致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不断攀升。但是从目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供给层面来看,法制教育的供给严重不足,不仅仅是农民获得法制宣传的渠道极为有限,各级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主导理念下,并未给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提供大力支持。这种供给不足导致农村的法制宣传的活动不能够满足农民的需求,造成农村宣传教育更多的停留在口号层面,而不是行动层面。
鉴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在国家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实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的提升。丰富法制宣传教育方式针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单一的问题,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来进一步的丰富法制宣传教育方式,通过采用农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强化宣传效果。举例而言可以采用文化大篷车的形式来进行法制宣传,这样可以让农民群众在欣赏各种娱乐节目中潜移默化的强化对于法制的认知。教育方式的选择与确定应遵从农民群众的意愿,而不是政府部门工作者一厢情愿的作法,政府部门法制教育的宣传者应彻底摒弃为了节约成本或者节省时间,采用一些单调乏味教育形式的想法。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只有遵循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才能让群众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法制宣传中去,从而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考虑到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偏低,其对于法制内容的理解有一定的苦难,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来破解这一问题。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确定应做到立足农村、农民的实际,做到法制内容与农民的生活密切相连,这样能够彻底改变以往法制宣传内容条文化、书本化的问题。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往往倾向于接受那些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因此在具体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制定中应秉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工作路线,在深入调查分析的基础之上,将那些与农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内容进行整理,例如农民关心的土地流转问题、社会保险问题,此类法制内容农民最关心,法制宣传教育中有侧重的纳入这方面的内容,自然是“投其所好”,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增加法制宣传教育供给农村居民获得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非常狭窄,更少有机会获得法制知识,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管理者应进一步强化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通过不断增加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供给,来解决农民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机会偏少的问题。增加法制宣传教育供给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政府层面应多多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通过这类活动的开展,来让更多的农民有更多的机会来接受到法制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将加大基层普法队伍建设,通过壮大普法队伍,建立一个常态化的法制教育供给机制。通过这些措施的采取可以让农民有更多的渠道去获得法制方面的知识,有利于农村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中不断彰显,农村法制落后的现状迫切需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来加以改变。对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通过在事件中的不断大胆创新,来实现农村法制水平的提升,进而为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夯实法制层面的基础。
一、强化医院思想政治宣传的必要性
坚持以人为本是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我们要准确把握当前形势下医院的自身特性,在此前提下开展针对本医院的特点和规律展开宣传。依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加强构建和谐医院为目标,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做好医院的媒体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到本院的美誉度与知名度,维护医院在大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地位。
医院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在新形势下也要密切关注医院内部出现的思想问题,只有彻底解决了这些问题,医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才能能切实际的落实到每个医务工作者身上。目前有相当多的医院在负责宣传方面的人员设置上在存误区,有的医院都没有专职宣传的部门,都是由领导和职工兼职,这些人员自身的文字功底偏低,有没有与新闻媒体联系和学习的机会,导致文章写不好,策划想不出,直接影响了医院内的思想政治宣传效果和力度。有些医院的领导对宣传工作也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医院的收入达标就是合格的医院,而宣传工作可有可无。还有些医院的宣传路线完全与传播思想正能量,提高医院职工政治觉悟的要求出现偏离,所做出的宣传多以介绍医院综合实力、专家团队、先进设备等内容为主,认为只要没有负面报道就心满意足。以上说到的问题使得医院的宣传手段越来越与时代脱节,宣传团队的专业素质较低、宣传方式落伍、宣传效果更是不尽如人意。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严重影响医院思想政治宣传的拦路石,但同时也为促进医院迅速改进自身宣传漏洞提供了推动作用。其实,思想政治的宣传在医院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思想政治工作是医院内一块重要的思想文化重地,医院及实、定期在院内进行党内宣传教育,宣传崇高医德医风,不仅是医院的政治需要,也是提高全体医务人员自身素质,促进医患和谐的需要。
二、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创新
随着医院在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方面的探究,一些新成果不断涌现。正是受益于这些创新方法,医院职工的思想境界和政治素养才有了更大的提升。
(一)宣传形式的创新
现代医院宣传以小型、灵活、多样的方式取代了以往单一、庞大的宣传模式。我们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借鉴成功案例,使我院的思想政治宣传从单层级向多元化、多方位拓展,将理论传授与自我教育结合,在预知问题方面从被动应付向主动预防转变,批评教育从单纯说教向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转化。
(二)宣传载体创新
新时期医院宣传工作的新载体是医院的文化,把思想政治宣传中的“教与学”和医院的文化相结合,宣传医院的价值观,塑造医院精神和形象,加强本院职工的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建设好医院的人文环境,让全院上下都有共同的发展动力和价值核心,使医院的文化氛围在员工自主积极地探求中发展,壮大。
(三)考核制度的创新
考核制度的创新可以推动医院思想政治宣传的有效进行。通过科学、全面、定向、定量的新方法,把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相结合,以此作为考核思想政治宣传的标尺。但这个标尺又不能作为唯一的评判手段,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采取更科学、客观、合理的方式对思想政治宣传工作进行综合评定,通过“量体裁衣”,人性化地推进、实现医院宣传工作中的各项要求,这样才能更真实地反映出我院思想政治宣传的实际。
三、思想政治宣传中的主要方法
在新形势下,医院要做的是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持续创新,增强宣传感染力和吸引力,在全院上下都营造出正能量思想和崇高政治素养。要做好医院的思想政治宣传工作,我们就要遵循下面几点方法,不断在实践中应用,在实践中完善。
(一)强化自身思想建设
医院的宣传部门首先要自己掌握党的理论、指导、方针和政策,才更清楚地向其他医护人员做好宣传。在宣传中不偏离政治方向,自主探究思想政治工作对医院的重要性,加强贴近群众,加强责任与服务意识,将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向多手段化、多样化发展。
(二)探求思想政治宣传的多样化
医院中的思想政治宣传要求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充实。我们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宣传方式上精心策划,整合已有的资源,利用自身优势,在医院内部大范围、多角度地做宣。传宣传手段多加运用现代化设备,更好地保障宣传效率和质量,引导医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营造出全院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宣传新方法
医院的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只有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总结老问题,开拓新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质量,适应新时期的宣传要求,推动医院思想政治的宣传不断创新。
(四)思想政治教育和物质激励政策
人们在生产活动和其它活动中的一个基本动因就是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在医护人员常见的问题中,经济利益与自身利益是产生矛盾的主要诱因,这也是动摇许多医护工作者坚定思想的根本。所以医院的思想政治宣传就要从这一薄弱环节入手,尽力在奖金发放、工作环境、住房改善等方面考虑到职工的需求,想员工之所想,急员工之所急,运用物质激励这一方式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但同时也要避免过度物质化而导致的没钱不办事,一切向钱看等问题的出现。因此执行物质激励要和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坚持“医德在先物质靠后”的原则。
[关键词]地上权 农地使用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系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1]用益物权制度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一起构成了传统物权制度的三大基石。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主要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和役权。传统制度的基本理念和体系构造对后世立法的影响颇为深远。在现在的中国,要在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以构建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为必需的外部环境、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与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下,构建完备的、合理的并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的应有理念
在传统民法中,我们一直生活在所有权高于一切的物权理念下,按照所有权派生其他物权的理论,所有权的地位毫无疑问的高于其他定限物权,所有权被认为是其他物权的母权,其他的物权不仅时间有限、内容优先、效力有限,而且首先是为了所有权的利益而存在。例如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地上权,为双方所约定,至于土地所有权而言,这也不过是实现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地上权人以一定的对价实现土地的权利。这种理解成为构筑所有权与地上权关系的指导思想,不难发现,被认为是他物权中最绝对的地上权,依然是在所有权的光环笼罩之下,从无平等关系之说。同时,之余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更无独立性可言,存在的只是一种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所有权并不能容纳和解释当今社会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一切,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具体实现并不一定需要以所有权为前提,那么,所有权就没有理由凌驾于其他物权之上。因此,物权平等与独立的原则,是最基本的物权价值取向,也是将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加以现代立法改造的逻辑起点。
(二)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是建立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所必需的外部环境
现代社会的财产问题,集中表现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两大范畴。财产归属问题的解决能促使财产利用的顺利进行,而财产利用又是创造和取得新增财产的主要途径之一,产生了新的财产归属问题。归属和利用对于社会来说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传统物权制度中已然存在着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普遍适用性和同一完备性的财产归属制度,但传统物权理论与体系中的财产利用内容零碎散乱,缺乏整体意识,没有形成统一的法理和原则,难以发挥其应尽之作用。财产利用关系性质不明、定位不清必然导致法律保护不力,从而难以保证财产利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现代物权制度应涵盖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使其与财产归属制度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构成二元结构体系。用益物权制度作为财产利用制度的一个支柱,再将传统加以现代化改造时也必然需要以财产归属与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的建立为其外部环境。
(三)“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更要有中国特色”[2]
一国在其物权立法之初,必须根据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现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功能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尽可能详细的设计为其承认的物权类型,并至少就这些权利的基本内容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就我国的用益物权来看,它应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以此为价值尺度来衡量用益物权制度设计,是指体现时代精神与实际需要,在继承原有物权种类及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更具有现实特色。
二、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行立法时的名称选择
用益物权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则具体表现为高度科学性、概括性、开放性和系统性,而科学性首先就体现在权利名称的规范上。
(一)土地使用权抑或是地上权
关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权的关系或选择,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都采用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这一概念在内容上不仅可以涵盖地上权,而且比地上权更具有灵活性,对使用人的保护更为充分,因此,不必单独规定地上权,可以沿用现行法上规定。观点二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本身是不明确的,因为使用中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过于宽泛,不宜采用。所以目前应以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造林权为基础,创设统一的地上权制度。观点三认为,地上权和土地使用权各有其适用的范围,二者不可相互替代,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也应规定地上权。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使用权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不仅包括物权意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包括债权意义上的土地租赁权;不仅具有所有权权能层面上的使用权还存在他物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我国现存的使用权概念是一个融合传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部分功能的权利集合体,内容过于宽泛,也正是这种宽泛性使其失去了作为特定用益物权种类所必要的准确性以及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区别性。
因此,应在现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找出对土地使用权制度更为合理的替代。有学者主张采用“基地使用权”[3]的概念,整合把他人土地作为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基地来使用的权利,既足以表示其内涵,又能与其他性质的土地上的使用权相区别。在此,笔者接受通说,主张将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予以拆分,借鉴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规范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而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分离出去并加以改造使之成为与地上权制度并立的另一用益物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用益权、农地使用权或农用权
以农业为目的(如为种植、养殖、畜牧等)而长期排他性地使用集体所有或者国有土地的权利,目前统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以设定于集体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最为典型。目前,学者对这一概念的采用有很大争议。
有学者主张应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4],认为应该尊重中国的实践,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早以深入人心,没有必要使用其他概念来代替。但是也有学者反对继续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认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等概念虽然具有应然意义上的物权性质,但在中国实践中确是典型的债法概念的范畴,不利于维护承包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流转,应用其他概念来替代。如“永佃权”、“用役权”、“农用权”或“农地使用权”等。"以下分别介绍。
1.永佃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指“支付租金、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5]在后来的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都沿用了这一概念。在我国,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但仅仅是类似而已。首先,所有权性质不同。永佃权反映的是封建土地制度下的租赁关系,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的,二者截然不同。其次,从永佃权的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是一项永久性的权利,而我国为农业目的而设定的土地用益物权尽管期限应当足够长(例如50年)但不必规定为永久性的权利。况且,永佃权概念在中国废弃已久,再次采用也不妥。
2.用益权。也有学者主张用“用益权”的概念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认为“用益权是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有据可查,早在罗马法的时候已经出现了这一概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中的用益权是一种人益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并且,瑞士法和法国法上的用益权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如法国民法典上的规定: “用益权为对他人所有物,如自己所有,享有其使用和收益之权。” “用益权可以对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定” (第581条)“可以出租、出卖或无偿转让的”(第595条)可见这一概念的外延非常广阔内容也十分丰富。但在中国实践上,既无法国瑞士相同背景,且“用益物权”、“用益权”分属上下位概念,应用中极易混淆,故不宜采用。但是,又有学者主张将用益权制度加以引用和改造,并冠上“企业用益权” “自然资源用益权”等特定前称,用以规范我国现行的部分用益物权制度[6],笔者觉得有点意思,值得思考。
3.农地使用权或农用权。有学者提出以此概念来整合土地经营权制度(如社科院草案)。笔者较为赞成此观点。“农用权”或是“农地使用权”的概念来代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蕴含着一个农业土地使用权利从债权性质向物权性质演进的过程,在权利形式上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地使用权演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加速了这一演化的进程。”[7]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进步。
(三)地役权或是邻地利用权
地役权制度源于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都继受了罗马法的地役权概念,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中,地役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益,其内容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称地役权基本相同。我国现行立法(民法通则)中仅有“相邻关系”的规定,未承认地役权概念,但是,地役权是依当事人之间设定地役合同而发生,是于相邻关系之外一种更为广泛的权利义务的有偿调节,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土地,发挥土地效益,弥补相林关系的不足,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时应考虑到地役权独立而重要的地位。
但对这一制度名称的选择上学者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沿用“地役权”概念[8],有的主张采用“邻地利用权”概念[9],持后一观点的认为“地役权”中的 “役”含有不得不被使用的意思,而“邻地利用权”中的“邻”既指邻接又指邻近,基本可以表达地役权的内涵,又能更好体现地役权认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意义,且更容易被实践所接受,所以,邻地使用权的概念应该被采用。但是,笔者对此观点不甚赞同,首先,地役权不以土地相毗邻为必要,这是各国立法和实践已达成一致了的,而邻地利用权中的“邻”最直观的解释即为毗邻,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不符合物权立法应明确规范的宗旨。其次,地役权含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两种,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两种分别以作为和不作为为内容的地役权,而“邻地利用权”概念似乎只能涵盖积极地役权的内容,不能完全表达权利内容,故还是应该沿用传统民法之“地役权”概念再加以现代化改造更为稳妥。
三、传统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内容设计
构建完备的、合理的并符合中国实际的用益物权制度首先要求在现代立法时对传统制度加以改造,现将基本内容设计介绍如下:
(一)地上权(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建构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应结合中国实际,借鉴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来整合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并冠以“地上权”的名称。这里所指的地上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这里仅要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造并使用建筑物或工作物的目的即可使用他人之土地,而并不要求以现有工作物为必要。所谓工作物,指建筑物、隧道、沟渠、桥梁、广告塔、纪念碑及地下铁等在地上或地下摄制的建筑物。于现行法对应,这里所指的地上权,即使指非农用集体土地之使用权和城镇够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地上权为以他人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物权。2.是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物权。3.是基于上述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定限物权。4.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的设立,是创设用益物权的法律行为。在地上权设定之前,土地由其所有权人自为使用,或建立债的关系而由承租人或借用人使用。地上权创设后,即在所有人的土地上创设一种新的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力,据此权利,土地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所有权能和用益权能移转给地上权人,保留了处分权能;地上权人则取得了对土地的排他性权利。地上权可以在得以设定的土地上设立,不论土地形式表现为陆地或水面,也不论在地表或地表上下,因而,也可以以空间为标的物,设立“空间地上权”。地上权可以因行政划拨而设立、因合同而成立、因集体内部分配而设立、因出自而设立、也可以因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地上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权、基于地上权而成立的物上请求权、地上权的出租和使用借贷以及相邻关系只适用。同时,地上权人应向所有权人履行地租支付的义务。
(二)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10]它是对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的改革,用以规范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农业经营者,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为客体,以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的用益物权。农地使用权的农地,仅限于农用目的。农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出租、可限制分割,但是不得抵押、出卖或赠予。农地使用权可以因合同而设定也可以时效而去的。农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出租权、发包权和物上请求权等。同时,农地使用权人应承担交付租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和维持地力的义务。但是这里的农地使用权不能等同于台湾民法上的农用权制度。在构建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以“农地使用权”代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归物权的表现,要在农村率先建立农地使用权制度,要使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利用关系法制化\合理化,稳定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村中的社会秩序。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将获得更大的土地使用自主权利。
(三)地役权。地役权制度时为特定土地治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土地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的特性,在所有人使用自己的土地的过程中,常常存在为使用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不得不使用他人土地的情形。为提高土地的效用,减少纠纷,地役权制度的设定时有必要,这一点,无论是在古罗马时期还是在现代中国,都是真理。地役权制度作为现代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地役权人通常不是土地所有人,而是地上权人和农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为以限制供役地所有权为内容的他物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为设定目的。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违反强行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立法上应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分别规定,依物权公示原则,地役权之设定应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即地役权以当事人之合意成立而生效,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如直接设定或让雨,也可以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如时效取得和继承取得。与地上权相同,在地役权中由于“空间”作为新兴客体,“空间地役权”也随之出现。空间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指特定空间供自己土地或空间便利之用的权利。在构建现代用益物权制度时,应建立完善的地役权制度,使之与相邻关系相互补充从而最大限度地调节不动产利用之功能。
四、现行物权法草案以及专家建议稿之相关规定简析
(一)人民大学的物权法草案。这是以往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专家建议稿。在这份草案中,将用益物权规定在第三章,用七个小节分别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此草案沿用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认为中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几十年来已经形成一整套政策法律制度,取消承包经营权概念,就等于完全取消这一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悲观也过于保守,任何一项改革都有除旧立新之处,只要是能往好的方面发展,能更好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的,就应该坚持改革,并且,将农村土地承包权予以制度上的整合,也并不是完全取消了这一制度,名称的变化并不足以导致彻底覆灭的后果。此外,此草案中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规定,原因在于其认为宅基地的取得方式不同,权利内容不同,主体身份也有限制,所以应单独规定。
(二)社科院的物权法草案。这是以梁慧星为首主持制定的专家建议稿。在这个草案中,并没有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而是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在依使用权的不同目的,分别在第三、四、五章规定了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基地使用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农地使用权是对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制度的改革,而邻地利用权是对传统地役权的取代。从整个法条的形式逻辑上来看,此草案最具有形式上的美感,并且在概念的设计和选用上力图追求语言风格的一致性,这是此草案的最大特点之一。
但是,笔者认为并无必要为了追求概念表达上的一致性而牺牲制度内容设计上的合理性,换言之,概念是为了内容而选用,首先应考虑内容设计的合理,其次才应该考虑概念的选用,当然,内容设计和概念选用二者其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过程。
(三)人大法工委的物权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在此草案中,将用益物权规定在第三编。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章分别规定了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应该说,从制度内容设计来看,此草案的规定已十分完备。在一稿中,选用的是“邻地利用权”的概念,二稿选择的是“地役权”,在概念的选用上更加合理也更加科学。此外在内容上,二稿增加了“典权”的内容,与一稿比较内容上似乎是完备了一些,这也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倾向。然而,二稿继续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似乎在此制度权利名称的选择上,采取的是和人民大学草案相同的保守的态度,笔者不甚赞同。
五、小结
总之,传统用益物权制度在现代立法时要尊重用益物权的平等和独立、以构建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为必需的外部环境、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与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在名称的选择上应该符合科学性和明确性的要求,既不能生搬硬套,也不能盲目生造。内容的设计也应该合理并符合国情。几个物权法草案各有特色,笔者认为,对于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现代立法时的内容设计如下:农地使用权制度(整合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地上权制度(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制度。
注释:
[1] 陈小君:《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法商研究》1995年第四期。
[2] 杨立新:《漫议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体系》,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3月14日。
[3]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民商法学》2002年第2期。
[4] 王利明:《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5月10日。
[5]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2001年2月版,第414页。
[6] 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99-702页。
[7]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4页。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部门普法工作责任,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教育引导全体公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二、“谁执法、谁普法”的概念和意义
“谁执法、谁普法”,即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类和所涉及的部门、行业主体,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主导作用,在抓好部门、行业内部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负责面向重点普法对象、面向社会宣传本部门、本行业所涉及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实行谁执法、谁普法,对于进一步整合法治宣传教育资源,扩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覆盖面,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执法与普法工作有机结合,形成部门、行业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工作原则
(一)执法办案和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将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利用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文明执法促进深度普法,通过广泛普法促进文明执法。
(二)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在日常开展法治宣传的同时,根据自身职能,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三)上下联动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下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坚持镇、村、单位联动普法。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各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