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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问:《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问:《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问: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关键词】区域;生态环境;进展
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不仅仅能为人类提供自然资源,还能保障人们的生存环境。但是随着人口数量的激增,人们想要发展,希望利用环境、改造环境,使环境更好地服务与人类。这样一来,不可避免地对环境造成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破坏,又会对经济的发展造成制约,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因此,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提升其质量很有必要。对生态环境的质量进行评价,能够更好地掌握生态环境的动态变化,从而有效的进行生态环境建设。
1、我国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研究现状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展开了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八十年代末期,由单纯的环境质量评价进一步扩展到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此后,随着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不断发展盲目从原来的关注灾害和污染逐步转向了涉及多方面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区域生态环境预警的原理基础上,傅伯杰立足于生态破坏、资源枯竭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选取我国的主要省区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等级划分与排序。1995年,范常忠等对广东省的是个主要城市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对省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分级,并根据其特点总结出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同年,马玉增等人对我国的山丘生态环境进行评价,并制定出相应的指标体系。2003年,胡会峰等人通过对湖泊生态系统的大量研究,提出了湖泊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以上的各个研究,针对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质量评价研究,拓展了质量评价的新思路。
作为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的基础,指标体系需要遵循可操作性、稳定性的原则。不同指标构建侧重于不同的属性与功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础建设,诸如道路、绿化、景观等,二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如教育、消费等,三是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等。评价方法主要使用的是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法、投影追踪法等。
2、我国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研究方法
2.1层次分析法
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运筹学家T.L.Saaty提出了层次分析法,该方法主要是讲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而实现多目标决策。层次分析方法不仅能够减少主观因素对分析结果造成的影响,还能够检验是否正确,因此逐渐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层次分析法首先需要建立起递阶层次结构,然后在对矩阵标度进行判断,然后再计算权重并排序,最后进行一致性检验。该方法在复杂的系统评价中独具优势,能够很好地将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
2.2指数评价法
作为一种特定的相对数,指数主要是对食物或是现象的动态变化进行反应。当指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观察其他指标的变动。在我国广泛使用的是综合指数法。该方法可以对多个因素指标进行分析,保持一个或多个因素不变,可以用于观察其他因素的变化程度。
2.3人工神经网络评价法
该模式是建立在人工神经网络的基础上,应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建立起神经网络结构,增强该结构的自适应能力,从而能够以更加贴近人类的思维模式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评价。通过神经网络可以模拟人工对环境质量进行定量的评价,相比与人工更加准确、高效。首先需要确定评价指标集,并将BP网络中输入节点的个数作为指标个数。其次还要确定BP网络的层数,确保具有三层网络模型结构。另外,还需要通过对指标值进行标准化的处理,以进一步明确评价结果。最后确定正确的评价。
2.4生态足迹法
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主要使用生态足迹法,以衡量某地区的生态承载力。首先需要对各项主要的消费项目人均年消费量值进行计算,其次计算人均占用的土地面积,最后计算出生态盈余。该方法缺乏对自然系统提供更自然功能的完全描述。
3、我国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由于人们的生活、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对于生态环境的质量进行评价的相关研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虽然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已经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生态环境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各种情况十分复杂,都会对评价的结果造成影响,再加上生态环境一直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于其中某一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评价有一定的困难性。其次,在评价指标层面,由于缺乏针对特殊指标、常用指标的系统、定量的研究,得出的结论缺乏全面性。在评价手段层面上,虽然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在我国发展越来越迅速,但是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领域,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利用。作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辅助手段,遥感能够及时地提供信息,但是却不能及时地解译信息,及时获得了很多信息也不能对其有一个综合的利用。在评价方法层面上,虽然对方法的应用效果有一定的研究,但是缺少各种方法之间的比较。在评价对象方面,普遍还是将视角放在了省、市、工矿区等宏观层面,很少有奖区域内的组织结构和区域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这样得出的结果却少了量化的分析内容。最后,缺少了对影响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结果的因素的范围的研究。人在生态环境系统中,既是感受着,也会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对于生态环境指标因素的影响也是两个方面的,需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当逐步对生态环境影响、响应机制不断完善,让各个指标因素的影响效果更佳明确。其次还应当关注遥感分类提取的评价指标因素,并不断对其进行规范。此外,还需要不断对遥感获取的信息进行分类,通过模型化和规范化,使得评价的模型不断完善,从而确保评价的准确、高效。还可以通过各因素影响程度评价模型的钢构件,明确评价对象存在的问题。最后,使用多个不同层面的尺度对评价对象的结构进行评价,能够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4、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对于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由此很多人开始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生态环境的质量进行评价,能够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参考依据。虽然我国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研究已经有了四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还是存在了一定的问题。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研究从理论上保障了质量评价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很有必要。本文就在分析了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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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生态环境效应;生态环境影响指数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6-0055-007
伴随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有序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皖江城市带)在积极承接发达国家或地区产业转移、创造明显经济收益的同时,也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一系列连锁冲击。[1]统计资料显示,作为全国首个获批复的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近年来皖江城市带大部分经济指标增幅均领先全省,产业承接态势良好。[2]其中,2013年皖江城市带生产总值达12555.5亿元,比上年增长11.3%,增幅比全省高出0.9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9652个,占全省比重约为63.9%;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859.9亿元,占全省的68.5%,比上年增长14.6%。在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谋求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产业承接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制约包括皖江城市带在内的整个中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稳速发展的关键因素。[3]大力推进各项经济指标与生态环境质量同步提升、努力实现承接产业转移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逐渐上升为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日益成为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4][5][6]
关于产业梯度转移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影响方面的研究,国外学者大多从国际产业转移角度展开分析,研究内容主要围绕各国环境规制政策对污染产业转移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与跨国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以及“污染避难所”假说的正确性检验等问题[7][8][9]。Walter (1979)和Oates (1992) 最早提出“污染避难所”假说。然而技术方法等局限及测度计算等误差使得争议的存在不可避免,Bauml and Oates (1998)、Akbostan Ci (2007) 等学者先后通过理论或实证检验了假说合理性,而Wheeler(2001)、Liang F.H (2005) 等学者却持有相反意见。国内学者研究方向大多集中在承接产业转移的经济效应、产业承接模式创新以及承接地政府政策导向等方面。陈刚、张解放(2001)运用C-D生产函数将区际产业转移经济效应分解为优化、扩大和发展三个效应源。[10]刘友金、吕政(2012)从产业梯度转移理论与实践的现实矛盾出发,提出创新产业承接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1] 程李梅、庄晋财等(2013)通过案例分析指出产业链横向拓展和纵向延伸均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陷阱”突破提供路径选择。[12] 而类似于何龙斌(2010)关于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困境研究则较少涉及[13],可见这一领域研究价值依旧存在,而且这方面研究在现阶段甚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将极具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研究为主线,首先从承接产业转移、产业结构转变与生态环境质量三者间相互作用出发,对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形成机理展开深入解析;在此基础上借助AHP层次分析法主观赋权及生态环境影响指数构建,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展开实证研究;最后得出研究结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形成机理
当前,我国中西部地区在积极承接西方发达国家或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过程中,必然伴随当地原有产业结构转变[14];由于不同产业结构污染密集度及其相关政策倾向、监管力度等存在差异,进而对生态环境质量产生一定影响[15][16],即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始终存在。以下主要就承接产业转移、产业结构转变与生态环境质量三者间相互作用展开深入分析,整体解剖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形成机理。
首先,承接产业转移必然伴随产业结构转变。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来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不同类型产业项目逐渐转移进来,与当地产业融合发展,伴随相关产业竞争优势日益突显、技术水平日益提升、绩效差距日益拉大,承接地原产业结构将在潜移默化中发生转变。[17][18]而承接产业转移与产业结构转变相互协同演化,既可能带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积极效应,又有可能产生要素配置失衡、经济发展停滞等消极效应,其间呈现鲜明的非线性逻辑关系及路径依赖。[19]通常情况下,这一效应结果不仅取决于各地区产业比较优势等客观因素,还依赖于转移动机、承接意愿等主观因素及政府政策导向等环境条件。胥留德(2010)在其研究中曾将产业转移涉及的产业总结为四大类,分别是淘汰产业、濒危产业、废物回收加工和资源开发项目。[20]可见,发达国家或地区受自身利益驱使,大多优先考虑将污染型传统产业转移出来。而承接产业转移对承接地来说既是一个招商引资的过程,又是一个推进资源配置合理化、区域分工专业化的过程。[21] [22]为最大限度获取规模经济收益,外部投资倾向于在其具备相对比较优势的产业部门集聚,因而为推进承接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发展方式合理转变,必须严格设置准入门槛、科学选择产业项目、明确把握承接重点、逐步改善融资环境。[23]
其次,产业结构转变必将对生态环境质量产生一定影响。由于各产业本身要素配置密集度、资源利用效率、技术工艺、生产集约化水平等存在差异,第一、二、三产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24]在此基础上,伴随区域产业结构转变,三次产业按特定比重、分布重新组合,直接关系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或恶化。此处我们采用图1所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加以分析。EKC曲线通过产业结构与环境污染指标之间的演变模拟,指出环境污染程度与产业内部结构高度化水平之间呈倒“U”形曲线关系。[25]工业化初期OA段属于轻工业发展阶段,呈现传统的“一、二、三”产业结构。此时第一产业占主体,第二产业中以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家用电器等劳动密集型轻工业为主,污染密集度整体偏低。伴随工业化进程加速推进,产业结构类型演变为AB段的“二、三、一”结构。此时为工业化中期,第一产业份额下降,第二产业中石油炼焦、煤炭开采、金属冶炼、钢铁化工等资源密集型重工业占据主要比重,在创造明显经济收益的同时,生态环境压力加大。工业化后期BC段产业逐渐趋于电气化、信息化,呈现鲜明的“三、二、一”结构,这一结构通常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最优结构,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最优结构。[26]此时第三产业上升为主体,第二产业中新材料、新能源、计算机、生物工程、海洋工程等技术、知识密集型行业不断涌现,区域环境效益得到强有力保障,生态环境质量趋于改善。
最后,产业结构转变是承接产业转移对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影响效应的重要桥梁。其内在联系如图2所示,以下主要从三条路径展开具体分析。第一,承接地初始产业结构基础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产业结构如何转变,进而影响生态环境质量,这一结论归因于外部投资在规模经济效益驱使下逐渐向其优势产业部门集聚的一般规律。[27]如果承接地污染密集型产业比较优势明显,则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均逐渐趋于污染化,生态环境质量也将进一步恶化;反之清洁型产业占据优势,将推进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第二,外部投资结构作为承接地产业结构转变的主要推动力,将直接决定其产业结构转变方向,进而影响当地生态环境质量。[28]如果承接地吸收投资大多集中在资源密集型等污染产业,产业结构整体污染密集度加深,环境污染程度必将加剧;如果外部投资倾向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等清洁产业,伴随产业结构优化、污染排放强度降低,承接地生态环境质量将趋于改善。第三,政府环境规制政策、企业环境准入门槛等作为承接地科学选择产业的明确标准,为产业结构合理转变、优化升级提供了方向,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承接地生态环境质量。[29][30][31]一般来说,政府设置较高的环境准入门槛,制定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缩小企业生产的环境外部性,必将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而有利于承接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反之将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综上所述,承接产业转移、产业结构转变与生态环境质量三者间相互作用、层层递进、互为因果。承接产业转移过程必然伴随产业结构转变,而产业结构如何转变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或恶化。通常情况下,如果承接产业污染密集度相对较高,产业结构逐渐污染化,必将导致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恶化;如果技术、知识密集型等清洁产业占据主要比重,必将有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实证研究
当前我国中西部地区大多处于工业化中后期,产业承接规模不断扩大,但石油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开采、电力及热力供应等资源密集型产业承接接近总体的80%,正面临大气污染、水污染、植被破坏、“三废”排放等一系列环境冲击。在上述理论分析基础上,本文以皖江城市带为例,创新性构建承接产业转移生态环境影响指数指标,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展开实证研究。
(一)测度模型
借鉴北京大学彭建博士区域产业结构分类思路,本文将承接产业类型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五大类展开研究。[32]通过AHP层次分析法主观赋权及生态环境影响指数构建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展开定量测度。
运用AHP层次分析法主观赋权,即按照以下步骤确定权重系数,也就是各产业生态环境影响指数:首先建立A1―A5共5个指标层次(表1),依次代表上述五大类产业;
其次构造判断矩阵,将上述5个指标进行两两比较,构造5阶判断矩阵B如式(1),
B=b11 b12 b13 b14 b15 b21 b22 b23 b24 b25b31 b32 b33 b34 b35b41 b42 b43 b44 b45b51 b52 b53 b54 b55(1)
其取值采用1―9 数值标度法(表2);接着进行层次单排序,采用特征根法求解判断矩阵B的特征向量矩阵W=[W1,W2,…,W5]T,将其归一化得到权重系数矩阵;最后通过CR比例对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33]
在上述权重系数测算结果基础上,基于各产业吸收省外实际到位资金、外商直接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分别进行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影响指数测算:
IIISNE=■IRi×Wi(2)
其中,IIISNE为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影响指数,IRi为i产业吸收投资比重,Wi为权重系数矩阵中i产业对应的权重。数值结果依据表3区间标准判断其生态环境效应相对强弱。依据各年度IIISNE结果,综合评价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
■(3)
其中,SE为生态环境效应变化幅度;IIISNEt1、IIISNEt2分别为t1、t2时期生态环境影响指数;IIISNEt2-IIISNEt1为生态环境影响指数波动值。
(二)数据来源及处理
在确定各产业权重系数时,通过向50位权威专家发放函询问卷(由于文章篇幅限制,问卷内容在此省略),收集、统计问卷得到上述五大类产业对生态环境质量影响程度两两比较结果,结果以五阶判断矩阵形式给出。在此基础上对判断矩阵依次进行层次单排序、归一化处理和一致性检验,最终得到权重系数矩阵。在收集招商引资数据过程中,综合查阅了安徽省、各市统计年鉴及统计局、招商局、发改委网站,还曾求助于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皖江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在此向他们表示诚挚感谢。皖江城市带整体招商引资数据整合结果如表4示(考虑文章篇幅,皖江城市带各市统计数据在此不以图表形式给出):
(三)结果分析
统计、整合专家函询问卷结果,得到如下五阶判断矩阵B:
B=1 1/6 1/3 1/4 3 6 1 4 2 73 1/4 1 1/2 54 1/2 2 1 51/3 1/7 1/5 1/5 1(4)
经AHP层次分析法测算得到各产业权重系数如图3所示,以此为基础对皖江城市带整体及各地级市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进行测度。其中CR=0.0398
选择省外实际到位资金、外商直接投资分别测算皖江城市带整体承接国内产业转移和国外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影响指数[34],结果如图4所示。可以看出,所有指数结果均位于区间x0.30,0.45y内,即各年度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均为中等;承接国外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影响指数最低值0.3331仍大于承接国内产业转移最高值0.3299,表明承接国外产业转移对皖江城市带生态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相对更大;除0.3575>0.3545外,各年度生态环境影响指数总体呈下降趋势,即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对其生态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正逐年减弱;但各年度基数值依旧维持在0.30以上,进一步优化产业承接结构、推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仍需引起重视。同时,由式(2)测算得到各时期生态环境效应变化幅度分别为-0.48%、-6.07%、0.85%、-6.32%和-0.54%。除2011年对2010年变化幅度为0.85%外,其他时期内均为负值,进一步验证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程度正逐渐减弱。
基于固定资产投资分布对皖江城市带各地级市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影响指数展开测算,结果如图5所示(由于皖江城市带仅覆盖六安市金安区和舒城县,在此对六安市不予考虑)。就生态环境影响指数来看,除滁州市外,大部分地级市指数值均在波动中呈现下降趋势,表明皖江城市带各市承接产业转移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正逐年减弱;但各年度下降幅度并不显著,指数基数值依旧维持较高,截至2013年,仅合肥、马鞍山两市指数值低于0.30,表明各市产业承接的生态环境压力依旧不容忽视;同时各地级市间指数值始终存在一定差距,可见承接产业转移对皖江城市带各市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效应并不均衡,其中池州市指数值最高,基本维持在0.35左右,对生态环境质量影响程度为中等,而合肥市已低至0.2601,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弱。就生态环境效应变化幅度来看,大部分地级市变化幅度均为负值,同样验证了皖江城市带各市承接产业转移的正态环境负面效应正逐渐减弱;受地方环境管制政策、环保投入力度、环境准入门槛等因素影响,滁州、池州等市在2012―2013年度出现正值,表明皖江各市承接产业转移对其自身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并不均衡,仍需科学选择承接项目、大力优化产业结构,进而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文对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展开较为全面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综合上述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承接产业转移不仅产生社会经济效应,也必然伴随生态环境效应。皖江城市带在承接产业转移谋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2)由于不同产业间存在要素禀赋、生产工艺、资源配置等方面差异,产业本身污染密集程度不同,因而产业承接环境效应与各产业投资比重密切相关。通常第二产业所占投资额比重越大,生态环境负面效应越大。(3)受发达国家或地区产业转移动机影响,内资、外资在承接地三次产业间投资比重分布并不一致,导致承接国内、国外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效应程度存在一定差异,通常承接国外产业转移负面效应相对更大。(4)随着产业承接结构调整,较高的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遏制大量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进来,皖江城市带整体及各地级市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负面效应均逐年减弱,生态环境质量有望逐步改善。(5)尽管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影响指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降低幅度并不显著,各年度指数基数值依旧维持较高,可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的生态环境负面效应仍将长期存在,产业承接的生态环境压力依然不容忽视。[35]
为全面推进包括皖江城市带在内的整个中西部地区实现承接产业转移与生态环境质量协调发展、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同步提升,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企业、公众都必须积极参与进来,综合采取各项举措强化环境监管,实施防污减排,进而优化环境质量,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36]首先,必须逐步完善环保法律体系,提升监管法治水平。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大多重点发展经济,环境监管法制建设投入远远不够,致使法律基础薄弱、法治建设滞后、环保工作开展缺乏法律保障。因而必须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修订各项环保法律法规以填补立法空白,合理分配环境监管权限以提高执法效力,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法治水平,控制并解决产业承接带来的各项污染遗留问题[37]。其次,必须大力强化政府监管机制,提升区域绿色产值。就如何协调经济与环境效益同步提高,各级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38][39]。为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急需逐步完善政府环境监管机制,将环境绩效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提高环境标准加强生态效应评估,构建环境税收体系强化污染防治,并将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努力提升区域绿色产值。最后,必须努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公众作为环境监管主体之一,在监管过程中掌握信息不对称,付诸行动无保障,将直接导致环境监管机制难以高效运行。[40]因而必须逐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扩展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信息规范管理以防止公众参与不足,维护公民环境知情权以保障公众参与有效,最大限度发挥公众对于环境监管的积极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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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以党的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造环首都新的经济增长极为目标,突出重点,综合施治,全县联动,全民参与,通过对大气环境进行全方位综合整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大幅度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
基本原则: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省级园林城市创建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造林绿化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拒马河综合治理相结合
——坚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与园区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相结合
二、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利用两个月时间,开展十项攻坚行动,并持续发力,实现空气质量逐年好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到2017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三、工作重点
(一)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下大力治理燃煤污染
1.加快燃煤锅炉淘汰。2013年底前淘汰5台10蒸吨及以下分散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改用电力、新能源或洁净煤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2.深化燃煤锅炉(设施)污染治理。对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设施,在淘汰之前必须燃用低硫份、低灰份的燃煤或焦炭,同时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严禁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冒黑烟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县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3.严格审批新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通过建设集中供热、供气管网的办法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关键词:土地整理;生态环境;环境保护
“高标准高质量,无条件整改到位”是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目的。近几年,甘肃省山丹县始终将环保问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结合县域自然气候条件、地域发展情况,精准施策,狠抓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疏漏。如监测监管力量薄弱、环保设施设备及技术不足等。基于此,对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适当分析至关重要。
一、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2019年,山丹县积极配合完善中央第五生态环保督察组进驻期间的资料调阅工作体系、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响应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立行立改,边督边改”的要求,高效处理了多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问题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在整改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各类问题及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方面仍存在一些漏洞,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繁重。
二、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一)环保设施不够完善
山丹县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存在严重的干旱缺水问题,尤其是在冬春季节,沙尘重污染天气发生概率较高,对环保基础设施具有较高的要求。而当地环保基础设施历史欠账较大,抑制了短时间内生态环境保护质量提升空间。
(二)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现阶段山丹县环保法制宣传形式较为单一,普法精准度不足,整体社会人士认识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也较低。再加上当地缺乏精准的土壤污染日常监管防控措施,农村区域污染治理力度小,导致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较为艰巨。
(三)生态环境监管力量有待加强
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不断加重的背景下,山丹县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呈现出严重不足,不仅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监测标准化要求,而且阻碍了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各项任务的全方位、高质量落实。
(四)企业宣传贯彻长效机制缺失
企业是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但是由于现阶段山丹县生态环保宣教工作深入度不足,无法全方位落实企业在环保方面的主体责任,进而导致多数企业无法认识到污染治理、运行管理的重要性,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资源投入不足,影响了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效率。
三、土地整理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环保设施建设
环保设施建设是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问题顺利解决的保障,相关负责人要集中力量,购置攻坚污染治理设施,为土壤环境质量的提升提供依据。同时,相关负责人应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容,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源投入力度。在这个基础上,以常态化土壤巡查为主要手段,持续推进秸秆垃圾焚烧、污水废水排放等污染治理、预防设施改进项目,全方位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标准化建设及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改进任务,为土壤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全方位开展提供充足技术设备支持。同时,针对本地存在的汽修行业危险废弃物问题,应设置专门的固液或者危废物质管理基地,切实实现危废管理专项整治,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基础。
此外,为保证现有生态环保设施与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要求相符,相关负责人应全力做好全国污染源普查收官工作。严格依据甘肃省、张掖市督察反馈意见进行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开展数据库质量核查、普查数据库顶库、空间信息采集等系列工作。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普查数据汇总、审核、比对、上报,为现有生态环保设施设备更新完善提供数据支持。
(二)有序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
依据相关文件要求,针对现阶段土地整理中土壤环境污染问题,依据总体污染防控方案,细化明确目标责任任务,保证土壤污染防治任务有序推进。
一方面,考虑到水污染与土壤污染间密切关系,相关负责人要在《山丹县2019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制定的基础上,对水污染防控工作任务进行进一步细化,全面落实责任机制。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化粪池、氧化塘、污水处理站建设的方式全力解决农村区域存在的纳污坑塘问题。结合“千吨万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的开展,可以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土地整理水平提升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扎实推进,相关负责人可以利用土地整理资源优势,结合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进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细化完善建设。以监督指导为主要手段,全面开展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如根据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制定专项土壤环境监测及管控计划。根据计划开展情况,结合省固废中心组织对硫化碱废渣属性评审结果,定期修正疑似污染地块名录;而针对危废(固废)处置单位制定专门的摸排核查方案及完善的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环境管理监督体系。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力量
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个过程,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破解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问题,是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工作者面临的主要责任。因此,相关负责人应认真梳理薄弱环节,全力推进环保领域改革、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及时开展复查、复核,为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问题整改整治成效巩固提供依据。
首先,在落细“清底”执法行动排查整治、“小微权力”清单化管理的基础上,相关负责人应将环境监测与执法管理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抽查工作“四库一细则”及“三化两分一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模式。结合环境执法检查结果,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选择恰当的惩罚方法。其次,相关负责人可以“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为整治要点,利用分类整治的方式,从“未批先建”项目、“未验先投”项目两个方面,对区域设施进行專项整治。同时,指导组织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并依据“五个第一时间”要求进行台账的完善构建及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妥善处置。最后,相关负责人应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要求,每间隔一定时期开展县域环境地表水、城乡集中饮用水、城区土壤环境质量等质量监测工作。定期公布污染源监督监测信息,全面落实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信息透明化标准。
(四)构建企业宣传贯彻长效机制
企业宣传贯彻长效机制的构建,不仅可以保障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可以向各企业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县域企业生态价值观念,为土地整理中生态环保工作水平提升提供依据。
一方面,为了促使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则政策深入人心,相关负责人应挖掘土地整理资源,依托新媒体宣传平台,加强各类活动、日常工作、现场执法中绿色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治教育和宣传。同时,以“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活动的开展为契机,围绕六五环境日,面向企业开展专项生态环保宣传,纵深推进“七五”普法宣传教育。另一方面,为提升全社会企业生态环保意识,相关负责人可以组织企业代表,成立生态保护科普宣传及人员项目培训班或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暨环境管理培训班,以班组为单位,定期开展污染源普查业务培训、地质科普知识专题讲座。同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门的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专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等板块,实现环境监管信息的动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