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生态税收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有一个很令人发指的人物角色存在,她就是康姨娘。
康姨娘为人心肠歹毒,而且乐忠于搞事情,在盛家住了些许时日之后,竟然怂恿妹妹王大娘子毒害盛老太太。
王大娘子是一个没脑子的,在姐姐的怂恿之下,竟然真的下毒毒害了盛老太太,好在盛老太太在明兰的照顾下慢慢恢复了健康。
最后盛老太太离开了盛家,跟着长孙盛长柏一起外出就任,一路上游山玩水,得以安度晚年。
下毒事件之后,康姨娘的面目被揭穿,王大娘子也后悔莫及,好在盛老太太命大,没有让她铸成大错。
关键词:绿色税收;绿色税收制度;改进;建议
所谓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是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收。与绿色税收的概念相对应。绿色税收制度,包括绿色税收法律制度及税款征收管理制度和税收考核评价制度。
1绿色税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使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持续发展准则得以公认。随着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确立,为解决全球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经济学家庇古率先提出“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是绿色环境税收得以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
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宏观税收调控作用的突现,世界各国已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环境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绿色环境税收”理论得以实行.于是顺应世界潮流的绿色环境税收应运而生。
绿色环境税收制度最早在欧洲诞生,瑞典1988年第一次赋予绿色税收这一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以法律形式,随后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等国也先后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和荷兰还征收水污染税,用于保护水资源。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90年代初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和美国相继开征了碳税。例如,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交通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此外,还有噪音税、固体废物税等保护环境的税收。环境保护在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受到重视,亚洲、非洲、拉美等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征绿色税收.或对原有税种进行“绿化”使之具有环保功能。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会议认为污染者应该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国家当局应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成本.并且适当照顾公众利益.而不扭曲国际贸易的开展,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产品征税。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马拉喀什签署最后文本的前夕.GATT决定成立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贸易争端,力求使环境问题的处理制度化。该委员会在工作计划中拟首先考虑的问题包括为达到环境目的的收费和税收。1997年12月,160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呼吁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各国除了使用直接干预和硬性规章制度等传统政策工具外.还采用绿色税收和排污许可证两种政策.其中绿色税收是目前各国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
归纳起来,国外实现的绿色税收有如下特点:
1)有着相同的国际依据率先实行绿色税收的国家,其绿色税收的征收和改革措施都以《京都议定书》和其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协定为共同依据。OECD和欧盟成员国已经在绿色税收改革方面提出许多新措施.这些组织已经成为各国进行绿色税收改革讨论和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
2)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是绿色税收改革的关键实现环境目标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对目前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征税。但是.由于很难准确地测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所以该税是按照排放气体中碳的估算含量来征收的.这样就使各国的绿色税收税率差异相当大。
3)绿色税收具有环境目标和收入目标获取收入并不是实施绿色税收的主要目标.因此绿色税收一般都不会取得大量收入。从OECD的数据库看,19个发达国家从绿色税收中取得的收入占GDP的百分比不足2%.其中希腊高于4%,墨西哥和美国最低.只有1%。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改革都有双重目标.一是改善环境,二是利用筹集的资金纠正其他税种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所以绿色税收具有环境目标和收入目标的双重性。
4)环境目标和产业竞争之间的关系在绿色税收的设计和征收中有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有的国家没开征此税.又没有其他补偿措施.所以已开征绿色税国家的企业可能以公平竞争为由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免税收。这样就使得一些已开征绿色税的国家最后又放弃了一些绿色税种。如芬兰对电力部门豁免碳税,丹麦也用自愿协议取代了碳税.挪威为了应付石油部门投资的下降.正在考虑取消碳税。在缺乏补偿措施的情况下,绿色税收可能会影响国际竞争。
2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特别是1993年以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利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的排污收费制度.国家已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
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通过收费使环境的外部成本得以内部化。并为环保工作提供专项资金。排污收费制度,使我国在调控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种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制约其作用的发挥。1)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2)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此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3)排污费征收管理不规范.征收率低.征收成本高.相当一部分被环保部门用来维护其机构人员支出;征收阻力大.排污费不具有完全的强制.立法基础薄弱。权威性差。4)排污费的使用不科学。原应该用于环境治理的费用被人为地挪作他用或被挤用.使用分散,周转慢.影响了治污步伐和排污费的使用效益。
我国现行的税制中.涉及自然资源的税种包括资源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殖税、农业税等,而无涉及环境保护的专门税种。在国际贸易中也没有开征旨在环境保护的绿色关税。结合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现实.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将排污收费制度改为绿色税收制度。具有以下有利因素:1)强制性和权威性增强。税收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保证其实施.人为因素较少.有利于减少拖欠.也有利于杜绝“乱收费”现象。2)排污税收的目的在于抑制污染,而非原先的收费侧重于污染产生后的治理.有利于纳税人加大自身的环保投入.有动态的激励效果。3)有利于专项管理。
用税收方式征集环保资金.有利于专款专用.增大环保的投入。4)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排污税收边际成本较收费降低。5)税收环保条款能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3.1建立专门税种
开征环境污染税。污染税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退化度.实现绿色清洁生产.在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污染行为征收的环境污染税种。目前,环境污染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在中国环境污染13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借鉴国际经验,污染税可细化为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适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
3.2完善现行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实现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或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根据自然资源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差价征收的绿色税收种,是绿色税收主要税种之一。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31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2)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优惠.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意识。3)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为促进纳税人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课征。
3.3实施绿色关税制度
进口关税.主要是对环境有一定的污染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和技术。征收进口环保关税,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一致.作用在于提高进口质量,增加环保产品的进口,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在允许进口的情况下.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出口税的主要对象是国内资源,包括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半成品,作用在于有效保护不可再生资源,改善出口结构,尽量减少此类产品的出口,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同时应注意的是实施环境关税制度应以国内建立起环境税收体制为前提.否则单独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环境关税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易导致贸易争端。
关键词 环境税;刺激功能;国外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3/97-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9)05-0190-03
基金项目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环境税费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8FX29);江西增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绿色税制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FX0919)
作者简介 付慧姝,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江西南昌330047)
聂小焯,南昌市青云谱区地方税务局分局长,研究方向为税法。(江西南昌330001)
人类进入20世纪3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爆发了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等严重的公害事件。这些事件的爆发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工业化的同时,必须减轻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先行一步,开始使用市场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手段,在许多国家已被使用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所谓环境税,又称生态税、环境保护税,广义上是指对于投资于防止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狭义的环境税是指针对某种在使用或释放时会对环境造成特定负面影响的单位物质所征收的税。
一、国外推行环境税制度的实践
经济发达国家历来对环境问题十分重视,尤其是OECD成员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构建环境税收制度。一直发展到今天,通过税收政策来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国家越来越多。如1972年英国率先开征了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法国先后开征了硫税,德国还对矿物油料加征生态税。挪威开征了饮料容器税,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旧轮胎税,意大利对生物降解能力小于60%的塑料袋征税。美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国还开征了噪声税。概括起来看,这些国家在推行环境税制度的实践中呈现出下列特点:
1、开征税种多,课征范围广。从理论上分析,环境税所包含的税种数量众多。鉴于环境系统的生态性和复杂性,为保护环境而开征的环境税不是一两个简单的独立税种,而是由多个税种所组成的一个税种的集合。狭义的环境税仅指排污税,即向排污的主体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征收,如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垃圾税等。而广义的环境税还应包括资源税和能源消费税。资源税对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主体征收,包括矿产开采税、森林开采税以及水资源税等。能源消费税主要包括燃油税以及一些国家针对煤、电力产品征收的消费税。
从各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的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往往以资源税为主,同时开征多税种。如荷兰,同时开征的环境税税种有燃料税、噪声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税和消费税等。再比如挪威,其环境税税种包括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油税、能源税、汽油税、柴油税、机动车相关税、飞机升降噪声税等。
2、环境税在各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从环境税收入在各国总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来看,2001年,荷兰所征收的环境税收入约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9%,在希腊,这个比例是13%左右,在韩国这个比例也超过了12%。2001年,OECD的20个成员国的环境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达到了约7%。而且这个比例还在逐年上升。这一现象反映出环境税收入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环保事业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反映出各国对环境税这一税种的重视。可以预见,随着环境问题严峻性的不断凸显,这种重要作用和关注度必将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3、注重在推行环境税收制度的同时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不要因此增加社会的额外负担,以免干扰和扭曲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具体来看,它要求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同时,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不能影响市场对经济运行的自发引导作用,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在推行环境税的过程中,税收中性原则要求以补偿或补贴等形式、或者以减少其他类型的税收的方式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的环境税等值的款项。
在大多数国家,税负的水平已经相当高。在这种情况下,要开征任何一个新的税种都会遭遇到政治上和社会上的阻力。为了使环境税克服这些阻力,许多国家都在推行环境税的同时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具体的做法有这样几种:一是将环境税税款直接返还给纳税人。例如,直接将税款退回给纳税人用于治理污染或鼓励其向环保领域投资;挪威将征收二氧化碳税收取的税款通过降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金额,资助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或安装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返还给企业。二是减少其他税收。例如,降低所得税、资本税、消费税的税率等方式。1996年荷兰在推行能源税时,政府通过改革个人收入税,如降低针对第一收入等级的税率,提高免税额度,提高对老年人扣税的标准等方式,将税收收入返还给纳税的家庭。三是将环境税税款返还到其他相关领域。例如,将来源于垃圾税的税款返还到垃圾处理领域。
二、国外环境税收制度的功能分析
环境税收制度在西方国家实施后,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推动环保技术革新等方面已取得积极进展,显示出这项制度强大的生命力与活力。环境税收制度的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税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该收入可用于改善环境。或者用于降低对劳动、资本和储蓄的征税。在环境政策中使用环境税的主要经济原因是把被称为“外部性”的污染费用和其他费用引入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中。这类污染费用是经济活动的副产品,并没有包括在生产者或消费者直接支付的价格中。例如,以煤为动力的发电厂所产生的污染导致了酸雨的产生,而酸雨并未给从发电厂获利的人和国家的土壤、植被造成直接的破坏。获利者所支付的成本中没有包括这些外部性费用。而环境税正试图将这些外部性费用引入价格中,即所谓的外部性的内部化。在推行环境税制度后,即使生产者和消费者不完全停止对环境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活动,那么他们也需要为这些活动缴纳额外的税款。这些税款形成
国家的财政收入,可直接用于解决环境问题,或者用于补贴生产者或消费者作出对环境有利的行为。当然,在国家开支不变的情形下,这些收入也可能减少对劳动、资本和储蓄的征税。这说明环境税可把向“好的东西”(如劳工、资本)征税转变为向“坏的东西”(污染)征税。
2、环境税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刺激,使他们改变行为方式,用生态化的方式使用资源和开展生产,进而促进创新。因为价格是决定经济行为的因素之一,因此,通过征收环境税会增加某些产品的价格,进而将对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产生刺激。这种刺激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刺激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由危害环境的行为转向对环境无危害或少危害的行为。例如,如果硫排放要征税,排放者就会受到一种刺激,通过使用其他替代材料或工艺以不排放、减少排放。与其他环境政策工具相比,税收的见效期间相当短,一般只需要2至4年。例如,瑞典在推行硫税的2年内,燃料中硫含量平均值下降幅度非常可观,达到了40%。丹麦在推行废物税后,6年内建筑废物的再利用率从12%急剧上升至82%,因为其所征收的废物税达到了处理废物费用的2倍。二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环境税的征收将刺激企业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改进生产技术,积极创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最终实现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的双赢,这就是所谓的革新刺激。
理想化的状态是通过征收环境税,刺激生产者和消费者改变行为模式,促使污染者不断寻求减少污染的方法和技术,达到鼓励创新和持续刺激的效果。但是,价格仅仅只是诸多影响经济行为的因素之一,所以,环境税制度的推行能否真正起到上述刺激作用,还要取决于其他一些相关因素。例如,如果缺乏可靠的可替代的公共交通或自行车这种交通工具,光依靠推行燃油税制度将无法减少汽车的生产和使用。因此,环境税制度的推行还需要有“一揽子政策”提供支持。例如,欧洲无铅汽油税的实施卓有成效,原因就是在推行无铅汽油与含铅汽油的差别税率的同时,还采取了许多措施让消费者意识到含铅汽油的严重危害性,例如,对孩子大脑发育的危害。
3、较之直接管制手段,环境税收具有更为有效的间接调控作用。从表面上看,直接管制手段可能是一种强有力的方法,但运用在处理环境问题上不是最妥当的。至少在现阶段,禁止企业排放污染物或是利用自然资源是不现实的。直接管制手段以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为后盾,为各类企业制定强制性指标,无法充分考虑到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行业特点等因素。这些指标对部分企业而言可能是适当的,但对其他企业而言可能是对其生产形成限制。从大的方面看,这可能将会影响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环境税收制度在坚持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宗旨的同时,能够提供给企业一定的自由空间,使其在环境税收刺激作用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双重驱动下,去寻求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双赢,最终实现环境税的有效的间接调控作用。
同时,用规章制度来治理污染,约束排污行为,由于管理费用和信息成本太高,效率相对较低。而环境税收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是一种经济手段,除了固有的刺激作用外,还具有相当地灵活性,每个污染者能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自行决定是纳税、降低产量、加装污染消减设备、革新技术工艺还是削减污染。运用环境税收这一经济手段,将有效降低污染控制费用,提高效率。
三、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严重和资源耗竭两个方面。为了缓解环境危机,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在适当时机开征环境税也是措施之一。从我国现有的与环境有关的税费制度现状来看,存在着“费主税辅”的状况,即针对环境的相关收费门类多,数量大,在相当程度上挤占了环境税的税基。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少,不能适应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新形势。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我国拟开征环境税,由此确立了通过税收手段加强环境治理的政策思路。要构建起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参考、借鉴西方已有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上文对西方环境税收制度发展特点和功能的分析,可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1、现阶段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是必要的。我国长期倚重直接管理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主要运用命令控制、管制型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企业执行环境标准,控制污染,对违反者实施行政处罚收费。这些手段对缓解环境压力、保护自然资源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单纯依靠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已不能解决防治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更多利用基于市场机制的经济调节手段。西方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环境税收制度到今天,其环境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分散的环境税种到逐步形成环境税收体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环境税收制度作为倚重经济调节手段,在有效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推行环境税收制度要充分考虑与已开征相关税种的衔接问题。严格地说,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税种。但现行征收的一些税费项目具有一定的环保作用,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在推行环境税收制度的同时,必须注意环境税与其他税种的配合和协调问题,以避免相互重复、抵触或背离,从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影响环境税的有效性。同时,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应与现有其他税种的“绿化”相互呼应、协调,即其他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向有利于环保方面的改进。
3、从实际出发。建立独立的环境税税种,税费并存。虽然建立全新的环境税税种是我国环境税制度构建的终极目标,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一步到位地实现费改税是不可行的。以排污费为例,排污费的征收技术性非常强,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以完成对企业排污的定量和定性分析,这是计征收费的基础。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看,要税务机关在征税前完成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稽征成本,事后稽查又难以取得可靠的证据,从而形成大量的税收漏洞。另外。从国际上看,税费并存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税费并存恐怕是中国环境税收制度必须要面对的现实,如何处理好税与费的关系,将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要面对的共同课题。
4、我国在推行环境税收制度时要注重其刺激功能的发挥。在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要特别强调环境税的刺激功能。为了满足社会和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税务部门必须适时对环境税标准作出动态调整,以保证环境税制度发挥持续刺激的功能。在实行一般的污染排放控制管理时,排污者将竭力降低污染排放,以达到排污标准。而在推行环境税制度后,排污者即使已将排污量削减到了标准之下,只要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允许,其必定会继续削减,直至其排污边际削减费用等于环境税税基为止。因此,税务部门一定要注重充分发挥环境税的持续刺激功能,对环境税标准进行及时的调整。
5、搭建环境税收工作平台,提高税务人员专业素养,加强税收征管监督。实际上环境税收制度的功能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在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搭建起环境税收工作平台。这个工作平台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组成,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是核心,国家环保总局提供技术支持。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环境税收司,专门负责全国环境税收的政策制定、税款征收和监管工作。在地方一级,可以在各级税务机关中设立相应的环境税收部门,负责地方环境税收的政策制定、税款征收和监管工作。
同时,由于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学科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具备会计、税务和环境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来实施环境税收管理工作。因此,在构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过程中,加强对环境税收人员的专业培训、打造一支稳定的环境税收队伍是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欧洲环境局.环境税的实施和效果[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
[2]OECD.税收与环境:互补性政策[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
[3]葛察金,等.环境税收与公共财政[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1、我国生态税收的现状、问题及成因
1.1、我国生态税收的现状
为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使经济能循环稳定的发展,创造和谐社会,切实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和生命健康,我国的生态税收制度必须得到改革和完善,开征专门的生态税收完全符合我国的现状。
1.2、我国生态税收存在的问题
1.2.1、税收优惠政策相对单一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减免税形式分散于各税种中。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力度也不足,有些税收优惠措施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却起了负面作用。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但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1.2.2、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废气、废水的排污量仍是按几分钱一公斤来计算,这种收费制度使“三废”日益严重。另外,为支持农业发展,增值税对农产品按13%征收,但对农药、农膜等也实行低税率就会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土地污染更加严重;征收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不明确,很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
1.3、我国生态税收存在问题的成因
1.3.1、以保证财政收入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弱化了环保税制
中国的税制改革从1994年就开始,数次的改革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历次税制改革的核心是保证财政收入,没有从财税收入改革转变到以环保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上,从而导致了税收环保调节作用的弱化。
1.3.2、公民的生态危机意识薄弱
只有公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了,都能积极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运动中来,相信我国的环境一定能够得到改善。
1.3.3、税收体制实施的监督不到位
在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制来约束和制约,这样就造成那些税收实施有很大阻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国外开征生态税收的启示
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开征了环境税。总结西方发达国家生态税收的实践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
2.1、生态税收种类多样化
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多以能源、有害物和有关行为为征税对象,且税种呈多样化。例如瑞典是实施环境税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瑞典政府设置的环境税有燃料税、水污染税、汽车排气税、土壤保护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十几种之多,并都取得了显着成效。因此开征新的生态税种要呈多样化,并逐步循环开征。
2.2、生态税收手段和其他手段相结合
税收手段应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结合,共同发挥作用,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生态税收与法律手段结合、生态税收与政府调控手段结合、生态税收与其他经济手段结合等。
2.3、注重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
为了提供正确的市场价格信号,更好的引导人们的行为,完善国家的奖励机制,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因此发达国家的环境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3、我国开征生态税收的构想
3.1、调整完善现行相关税种
完善有关环境保护和税收调节措施,优化生态体系。完善现行的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所得税等税种,使税收制度更加具有生态功能。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中,应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尘、除尘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施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额的规定。在保持资源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原有的生态功能上,合理制定计税依据和税率,使征收更加合理。另外应更多地将环保的目标体现在车船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税制的设计上,充分发挥这些辅税种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3.2、开征专门的生态税
开征独立的生态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垃圾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当然还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实施分配,并对其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制,确保专税专用。
3.3、对生态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环保收费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急需进行环境税立法。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立足我国具体国情,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是我国税法建设的重要目标。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对污染环境行为实行的是征收排污费制度。在多年的实践中,环保收费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却存在诸多缺陷,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