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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通过对我市不同年龄阶段人群的体育消费水平的调查和分析,试图寻找出影响我市居民体育消费水平高低的重要影响因素,并就其制约条件和发展思路提出参考意见。
一、不同学历水平差异体育消费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通过对我市初中、高中、大专、本科和硕博研究生等不同学历层次的共计250名调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对于大多数初中和高中学历层次的居民,对于日常体育活动的最主要方式是在居住小区周围的公共健身场地进行健身联系:对于体育消费最主要的投入主要是体育器材和体育服装的购买。根据经济收入水平,发现大约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居民在体育服装和体育器材上面的投入都选用的是中低端产品,在服装选择上他们很少选择名牌体育服饰,更多的体育服饰以物美价廉的休闲体育服饰为主,对于体育活动的最主要取向是帮助锻炼身体和增强体质。
二、不同年龄阶段的城市居民体育消费水平的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大致上将调查对象的年龄阶段分为四个阶段:中小学生阶段、大学生阶段、青年阶段和中老年阶段。从调查发现,对于中小学生阶段来讲,在户外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和花销是非常少的,但是对于体育服装的投资和购买能力并没有减少。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现在对于大多数生活在城市当中的家庭来讲,都是独生子女,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父母在孩子身上的投入成本越来越大,休闲化和时尚化的体育品牌服饰受到更多孩子的青睐,再加上体育活动也是孩子在学校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父母都选择给孩子购买名牌体育服饰。
一方面可以满足孩子在同龄人中间的攀比;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其休闲和舒适的设计适合孩子的穿着。对于大多数大学生来讲,由于其大多数都具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性,且手里都有相对较固定的经济来源,很多学生在体育消费上的花销主要体现在服装购买和体育健身上,这方面的需求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在春节到夏季之间,更多的女生都愿意去健身俱乐部参加健身健美训练,来帮助她们完成塑身和形体美丽的展现。对于大多数男生来讲,都是为了使自己能看起来更加强壮和健壮。
这些时间段和季节,体育消费的支出相对会较大,体育赛事的现场观摩也是一个体育消费支出的亮点。对于越来越多的学生来讲,在追求时尚和生活的动态表现是喜欢和需要有活力的生活方式,现场观看各类体育赛事也是他们体育消费的重要支出环节。对于青年来讲是四个群体当中,体育消费水平相对最低的群体,通过询问和调查,大致上总结出一下四条原因:
(1)繁重的工作压力和城市生活负担使得他们在验证千年不变的那句老话,年轻的时候在用身体换取金钱,年老的时候是用金钱换取身体。
(2)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增大和市场发展的疲软,很多年轻人为了最大化的节约生活成本和尽快购买到属于自己的房子或者还贷,在有限的收入下,节约昂贵的开支成为其主要方式,在服饰的选择上,昂贵的体育品牌服饰的选择相对较少。
(3)在工作之余,很多青年人,为了争取到更多的机会,往往都在开辟第二工作场所,这样无形中大大地压缩了他们休息和生活的时间,甚至很多人都没有周末和节假日,去健身场所参加健身锻炼对于他们来讲更是奢侈的生活。
(4)由于他们正处在人生精力最旺盛的阶段,往往不会注意到自身的锻炼,也没有强烈的体育锻炼意识,从思想上根本就不重视体育锻炼,也是他们在体育消费方面投入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
三、不同性别的人群体育消费水平的调查与分析
摘要:通过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变动过程的分析,发现对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修正仅仅涉及到了复合计税。在对复合计税中所涉及的组成计税价格修正的分析基础上,认为有必要对从价定率计税中所涉及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方法做出修正。
关键词: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复合计税 从价定率计税
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变动过程
(一)不含定额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阶段
1、从价定率征收时的组成计税价格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纳税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分别为:(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和(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此时由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不会包含定额消费税。
2、复合计税征收时的组成计税价格
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通知》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2001年6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规定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这两次调整只涉及酒类产品和烟类产品消费税的计税办法,其计税依据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即组成计税价格未发生变动,仍不包含定额消费税。
(二)包含定额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阶段
1、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2号),决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至此,进口卷烟消费税开始在组成计税价格中包含了定额消费税。
2、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分别为:(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和(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可见,在复合计税方式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均包含了定额消费税。
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变动分析
1、调整后的组成计税价格更加符合消费税的特点。以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例,在复合计税时,调整前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其中只包含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其计税依据中应包括全部消费税,在复合计税时,就应包括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和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如果对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部分,这显然不符合消费税的计税原理。
2、组成计税价格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理论认识和实务操作的统一。在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调整之前,理论界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在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中不应考虑从量计征消费税部分,一种认为在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中应考虑从量计征消费税部分。实务中征纳双方在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时的具体做法也不相同。有的计算时包含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有的计算时不包含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调整后,使理论上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的认识得到统一,使实务中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得到了统一。
三、采用从价定率计算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存在的问题
分析发现,虽然08年对《消费税条例》进行了修订,但只对复合计税中所涉及的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了较大的修正,使其更加符合实际。但笔者认为,对从价定率征收时的所涉及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方法也存在值得改进与完善的地方。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以参照的情况下,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既然是这样,组成计税价格就必须相当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一般来说,产品的销售价格是根据成本、利润、价内税税金来确定的,那么组成计税价格也必须包括这三部分,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金。公式推导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金 ; 其中,消费税税金=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所以,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推导得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可知,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其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都属于生产成本,因此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只包括成本和消费税税金,没有考虑利润。而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是根据成本、利润、价内税税金来确定的,因此用这个公式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比参照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要少,比自产自用的同类产品的应纳消费税也要少,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进行修正。
四、结 论
综上,虽然2008年对《消费税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但其中对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修正仅仅涉及到了复合计税,对从价定率计税中所涉及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方法未做进一步修正。笔者认为,有必要借助从价定率计税中自产自用环节中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方法对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组成计税计税方法做出修正,在其计算公式中加入利润。当然,在对这两个环节修正基础上,未来还可能将修正的计算方法推广到复合计税中,使《消费税条例》更趋完善。
参考文献:
文献标识码:A
消费税作为一种典型的流转税,为当今国际所广泛采用,它不仅具有财政收入功能,也具有明显的经济调节功能,因此是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贯彻的一个重要手段。从国际上消费税的改革实践来看,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在向纵深方向发展,因为全球现在愈加关注地球与人的和谐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建设:促进分配公平和环境保护,于是纷纷将奢侈品税和绿色税纳入消费税研究范围,拓宽了消费税的宏观调节作用。我国消费税的改革也正是遵循着这两个理论进行着仔细探索。
一、消费税“绿色”功能有限
(一)消费税占政府财政收入、GDP比重过低
衡量消费税对宏观经济影响程度的直接指标是消费税在政府财政收入和GDP所占比重。发达国家消费税占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10%以上,占GDP比重一般也在3%以上。而我国消费税尽管总量稳定增长,但占财政收入和GDP比重都是在减少,1994年这两项指标为9.34%和1.01%,2007年则降为4.3%和0.88%,如图1所示。消费税弹性的较低说明在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参与程度欠缺,宏观调控的作用比较薄弱,对于大量已经存在的环境危害以及能源浪费行为缺乏有效的管制。
资料来源: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指标经笔者整理
(二)消费税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尽管2006年消费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课税范围,以及近年来不断有文件出台对个别税目税率进行调整,但消费税制还是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表现为两点:
1 课税范围较窄。消费税涉及到环境负外部性的税目不过7种,分别是烟、鞭炮烟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板。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和一次性用品(各类电池等)尚未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2 税率偏低。目前从价征的税率,最低3%,最高56%,其中卷烟、烟丝的税率在30%以上,鞭炮、烟火为15%。这些产品明显存在环境负外部性的特征,倘若税率的高低设计不能一起纳税人的税负压力,那么在控制消费上便缺乏力度。
(三)消费者的“税负压力”不明显
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方式,这种不透明的征收方式使得消费者无法明确知道其是否负担了税收,以及负担了多少。以卷烟为例,每标准条调拨价为50元的卷烟需缴纳23.1元的消费税,但广大百姓对卷烟缴纳消费税知之甚少。
二、完善消费税的原则
由于现实中对于受污染影响的活动信息不完全等原因,使得边际损害成本无法精确得到遑论最优情况下的污染边际损害,因此最优庇古税就无法在现实中运用。
基于此,Bamoui and Oates(1971)提出环境质量标准(排放物浓度),然后根据这些可接受的标准,利用价格系统(即征税水平)确定社会对有关活动施加限制的程度。
这一原则将公共选择的政治过程作为确定可接受的环境标准的重要环节之一,这一过程的偏向直接决定了税制调整的方向和结果,同时价格系统也影响着调整预期效果的达到状态。以此次卷烟消费税改革为例。2009年5月1日以后,甲乙类香烟雪茄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以及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均上调,本来按照市场的价格机制会将这一成本顺利转嫁给消费者,零售价格会大幅度提高进而影响其消费决策,进而达到减少吸烟的行为。
但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明确规定,这次调整卷烟消费税后,不准调整卷烟批发价。整个过程中将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上调和不准调整批发价(零售价格也相应不会调整)这两个举措将价格信号较大的弱化。这背后体现的正是政治决策在财政收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选择,显然此次卷烟消费税改革更多的是关注财政收入,并没有良好的限制消费者的吸烟行为。
绿色税收客观上产生的税收收入尽管能够起到增加财政收人服务全国的作用,但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行为。因此公共部门应深化对问题的认识,认真权衡财政收入与环境保护,在确定可接受的环境标准时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并且保证价格机制的顺利运行。
三、完善消费税的建议
(一)课税范围的扩大
首先要考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渐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及排氟、氯、氢等开征消费税,使企业的环保税负大体等于政府为消除企业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也可以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镉的电池),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塑料袋),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袋制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其次课税重点是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
(二)税率的提高
税率是给纳税人最直接的税负感受,因此控制税率的高低对调控经济这一政策影响至关重要。税率过高会产生“寓禁于征”的效应,抑制生产的发展;而税率过低又起不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绿色税收理论,对环境有害、资源浪费严重的商品或行为应实行高税率,譬如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对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消费品(如大排放量的小汽车、越野车)课以重税。
Abstract: Composite assessable price is widely used in in the VAT, consumption tax and business tax of turnover tax, and is the difficulty in the work and learning of enterprise tax agent and students at school.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ubstance and composition of the composite assessable price, cards a large number of composite assessable price, compare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he composite assessable price formula of different taxes, different services and different tax rates, and clearly points out the error-prone and confusing place of composite assessable price, which can help staff and students have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mposite assessable price.
关键词: 税法;组成计税价格;比较;应用
Key words: tax law;composite assessable price;comparison;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6-0172-03
0 引言
在当前我国的税法体系里,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广泛存在着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与应用。组成计税价格是企业办税员在纳税申报中和学生在税法知识的学习中必然要涉及并熟悉的内容。但由于对组成计税价格认识不清,众多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也成了他们工作、学习中的难点,导致记不住、用不准、常出错。
1 组成计税价格的实质
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作为计税依据的价格,即组成一个用来计算某种税收的一个价值量依据。在流转税中,实行从价计算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营业额或劳务额,当纳税人无法确认销售额、营业额或劳务额时,税法规定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纳税人应纳的税额。由此可见,组成计税价格实质上是销售额、营业额或劳务额的替代。
2 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
组成计税价格的组成内容与商品的销售额、营业额或劳务额相一致。而纳税人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进行定价需要考虑的因素有:①弥补商品或劳务的成本;②纳税人赚取的利润;③国家对其商品或劳务所征的税收成本(只包括价内税)。
因此,在流转税的众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虽然看起来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内容构成实际上都是相同的,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价内税(消费税或营业税)。
3 组成计税价格的种类
组成计税价格按照税种的不同可分为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按照适用的业务不同可分为视同销售业务组成计税价格(在消费税中称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业务组成计税价格和进口业务组成计税价格。
3.1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在增值税中,根据业务不同主要有以下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3.1.1 视同销售业务
①只征收增值税的商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③采用复合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3.1.2 进口业务
①进口只征收增值税的商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②进口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③进口采用复合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3.2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在消费税中,根据业务不同主要有以下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3.2.1 自产自用业务
①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②采用复合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2.2 委托加工业务
①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②采用复合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2.3 进口业务
①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3.3 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 在营业税中,只有一个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 组成计税价格的理解与应用
4.1 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 如上所述,组成计税价格实质上是销售额、营业额或劳务额的替代,虽然其计算公式有多种,但它的构成内容实际上都是相同的,都包括成本、利润、价内税(包括消费税、营业税或关税)三个组成部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不能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
比如消费税的自产自用业务采用复合税率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消费税定额税+消费税比
例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
率)÷(1-比例税率)
但需注意,消费税中有部分商品采用定额税率,是按照商品的数量来征税,与商品的销售额没有关系,所以采用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没有组成计税价格的,而只有采用比例税率和复合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才可能用得到组成计税价格。
4.2 组成计税价格的使用条件
4.2.1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使用条件
①视同销售业务。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次按照按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计税销售额;只有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才能用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据以计算纳税。
②进口业务。纳税人进口货物,直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4.2.2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使用条件
①自产自用业务。根据我国现行消费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只有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才能用组成计税价格,据以计算纳税。
②委托加工业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即加工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首先按照自己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当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才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③进口业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直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4.2.3 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的使用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营业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次按照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只有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营业额的情况下,才能用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营业额,据以计算纳税。
4.3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 在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都涉及到利润或成本利润率的确定。利润要根据成本利润率计算,即:利润=成本×成本利润率,而成本利润率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是有区别的。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对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于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也就是说,在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只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成本利润率均统一规定为10%;但需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的成本利润率,要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所确定的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因此,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全国不是统一的。
4.4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比较分析 把各种组成计税价格统计归类如表1。
根据表1可知:
①在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中,复合税率中的定额税都是加在分子上,而从价税都是通过分母除以“1-比例税率”来体现。
②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之所以看起来比较多而复杂,一是因为消费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复合税率等多种税率形式,二是由于视同销售或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等不同业务所使用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同。
③对于既要交纳增值税又要交纳消费税的商品,无论是视同销售或自产自用,还是进口,其同种业务使用相同的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2008年11月10日.
另有传闻称,政府部门可能出台政策,对超过一定吨位起飞重量的大型公务机和超大型公务机,征收一定比例的公务机使用基金。
这些政策动向一经传出,顿时在业界激起波澜。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述消息的回复。
由于税收、基金问题代表着政策导向,事关行业发展及众多企业的利益,业界关于公务机征税和征收基金的思考和讨论,正在各个层面不同程度地展开。
公务机≠奢侈品
消费税也可被称之为奢侈品税,目前包括高尔夫球和球具、高档手表、游艇、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在内的14个税目,都在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内。对于私人飞机是否也应纳入 “奢侈品”的范畴并被征税,业内人士大多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有些人往往会将公务机与奢侈品划上等号,其实这种认识是有误区的。”上海霍克太平洋公务航空中心副总经理陆迅表示。据调查,目前购买飞机的中国人主要还是出于为了节省时间的商务需求,因此公务机又被称为“时间机器”。金鹿公务航空董事长胥昕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称,对于长期使用公务机的人而言,一年可以节省大约30%的时间,因此公务机是一种高效率的运营工具。
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司长史博利更是直言“我们从未将公务机定义为奢侈品”,在他看来,公务机只是众多交通运输工具的一种补充。
“私人飞机不是纯粹的消费品。”中国公务航空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廖学峰曾对媒体表示,私人飞机可以作为一种固定资产投资。与游艇不同,游艇是一种纯粹的消费品,飞机则不同,不仅能使用,还能作为固定资产保值。“公务机的机场停靠费等维护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消耗能列入折旧费。在美国,20年后一架飞机折旧的价格能达到新买价格的70%左右。”
政策进退:抑制还是鼓励?
放眼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并不征收私人飞机消费税。意大利、印度等国虽然征收,但收效并不理想。据知情人士透露,美国总统奥马巴上台后曾经试图征收私人飞机消费税,每架飞机大概征收几千美元,但这一行为立刻遭到了美国国家公务航空协会(NBAA)和美国通用航空制造商协会(GAMA)的反对,两个协会征得了几十名国会议员的签名,并声明严厉谴责总统的这一行为。最终奥巴马不得不放弃征收私人飞机消费税。
在一些税务专家看来,消费税既可以提供财政收入,也可以通过对不同商品征收不同的税负来抑制或鼓励消费。但从商务航空角度看,业界认为征税的“抑制”效果远大于“鼓励”作用。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对本刊记者算了一笔账,购买一架公务机除了最基本的飞机售价外,买家还须交纳一定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按照目前的规定,空载重量25吨以下的进口飞机进口关税为5%、增值税为17%,合计22%。国内进口的大部分公务机须按上述税率征税。 在这种税率下,如果自有公务机的日利用率不高,很难抵消日常运营的成本,“如果再加收奢侈品税,肯定会大大挫伤买家的积极性,对整个行业而言也是一种打击。”上述人士感慨道。
九天国际飞行学院院长朱兆彬就表示,如果政府加征税费,该学院将减少飞机的采购数量。
去年下半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公务航空。民航局也表示会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地面保障环境、培养航空专业人才、统筹时刻资源保障、简化飞行计划审批程序、提高旅客通行效率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以进一步促进公务航空发展。但此时又传出收取私人飞机消费税的消息,让一些业内人士直呼“无法理解”。
业界呼吁政府审慎考量
尽管私人飞机消费税收取一事尚无定论,但是业界已经开始呼吁政府审慎考量这一问题。
亚洲公务航空协会负责人表示,公务航空在中国刚刚起步,行业还很小,政府应该从微观调整中退出,在政策方向上把握好,在安全问题上交由局方管理,其他的则交给行业和市场,这样才能促进公务航空发展。
巴西航空工业公司大中华区总裁关东元认为,对公务机征税会对行业发展产生很大影响,呼吁政府不要征收奢侈品税,因为公务机是促进发展的,应该给予支持甚至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