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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实体经济作为经济转型的战略关键,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的实体经济现状仍不容乐观,还存在不少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问题。在这形势下,研究主要税种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分析它们如何影响实体经济,就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做实证之前,有必要对实体经济进行定义。现在国内外学术界对实体经济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个学者在对实体经济进行实证研究时使用的指标也不相同。我国工业增加值作为实体经济变量。实体经济是真正创造财富的经济形式,其涵盖行业比虚拟经济要大得多,因此从实证角度出发,必须先定义虚拟经济,继而反向界定实体经济范畴。最早提出虚拟资本这一概念的是马克思。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最早把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划分开来,并描述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运行过程。从马克思的定义出发,不能单纯地划分哪些行业属于实体经济,哪些不属于实体经济,而是要看其对应的具体经济行为是否属于实体经济过程。也就是看,这一经济行为产生的经济增值是否创造了价值,是否属于实体增值。所谓实体增值,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在流通过程中因实际需要产生的内在增值;与之相对的虚拟增值则是指以商品为载体进行的纯资本流通,从而导致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上扬的“增值”,其实质就是资本的自我增值。
二、样本选取、变量说明和数据来源
由于我国很多税种都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才开始征收的,所以样本选取从1995年到2013年19年间的数据,分别包括实体经济(RGDP)、企业所得税(EIT)、个人所得税(PIT)、增值税(VAT)、营业税(YYT)和消费税(XFT)的数据。其中,实体经济由国内生产总值减去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加值,金融业是典型的虚拟经济,而房地产业既有实体经济成分,又有虚拟经济成分,但《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房地产业增加值不包括建筑施工活动,也不计算建筑施工创造的增加值,剩下的就是纯粹的虚拟经济成分。而一些年份对农产品等实体物质进行的炒作也算是虚拟经济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数据无法获取,且相对而言数额较小,可以忽略不计。2013年的税收数据来自财政部网站的财政数据,国内生产总值、金融业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数据则来自国家统计局的《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三、实证检验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1995年到2013年实体经济的增长率曲线是一个比较平稳的曲线,增值税增长率、营业税增长率和消费税增长率整体而言,与实体经济的增长率曲线非常贴近,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增长率上升或者下降的年份与实体经济完全一致,增长速度也十分接近,这与流转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十分吻合。消费税增长率在2009年突然提高,这主要是由于2009年实行了燃油费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增长率曲线一开始波动较大,后来逐渐趋于平稳并贴近实体经济的增长率曲线,其中由于2011年基于结构性减税实行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收入在2011年出现负增长。
(二)平稳性检验
为了减少模型变量间的波动性,消除异方差,以及得出变量增长率之间的关系,对所有变量取自然对数形式。由于变量样本是时间序列数据,为了避免变量之间出现伪回归现象,必须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首先通过AIC准则确认各变量的滞后阶数,再采用ADF方法检验变量的平稳性。对各变量进行二阶差分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所有变量均通过单位根检验。可见Lnrgdp与LNEIT、LNPIT、LNVAT、LNYYT、LNXFT均是二阶单整序列,符合协整检验的前提条件。
(三)方程的回归估计与协整检验
利用OLS法(最小二乘法)建立线性回归模型,由于所求得的回归方程的DW值都小于dL=1.08(N=19,K=2,取显著性水平α为5%时),说明回归模型存在一阶正自相关。
(四)Grange因果检验
Granger因果检验是用于分析两个变量之间Granger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在前文实证研究中可以得出,RGDP、EIT、PIT、VAT、YYT和XFT在二阶差分下是平稳序列,且调整后的回归模型的残差RESID通过了ADF检验,是平稳序列,满足Granger因果检验的前提条件。
四、实证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从调整后的回归模型,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1%时,实体经济总量增加0.113899%;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加1%时,实体经济总量增加0.727112%;增值税收入增加1%时,实体经济总量增加0.635711%;消费税收入增加1%时,实体经济总量减少0.008897%;营业税收入增加1%时,实体经济总量增加0.764757%。在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比企业所得税大,因此应该更加注重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在流转税方面,营业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最大,其次为增值税,而消费税的影响为负。营业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比增值税大的原因,可能在于虚拟经济组成成分的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大多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通过影响虚拟经济,加大了自身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消费税的影响为负,但其回归系数很小,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大明显,这说明目前我国消费税不够完善,一方面是消费税税收收入太少,无法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则是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太过狭窄,没有从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资源配置方面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税收实务;课改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为大力倡导教学改革,提高国内税收实务课程的教学质量,项目教学法作为一种高效的教学手段,有必要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得到使用。
一、税收实务项目教学法的定义
项目教学法的定义在国际学术领域有不少的版本,各有各的侧重。综合百家之言,在这里做一个概括性的描述。项目教学法是一种现代化的教学模式。在项目教学法中,学生参加真实的项目,经过选题、开发和后续工作等整个步骤,完成指导教师为他们量身定做的目标,从而培养学生在真实环境下应付状况,将自己的所学应用到实际场景中的能力。
具体对于税收实务课程来说,项目教学法的进行要以税收实务科目的教学大纲为标准,通过实际报税项目,引导学生达成学习报税过程的目标。教师在其中扮演了引导者的身份,首先要对报税项目任务分离,亲自或者指导他人进行模拟,让学生们以小组的形式讨论,并且形成自己的方案,随后付诸实施。在小组进行的过程中,指导老师应该起到引导和启发的作用,既不能过多干预小组内成员的税务表项目计算过程,也不能不闻不问。项目教学法的重要一环是知识的实用性,比如税收财务这样的课程。在项目教学法的过程,学生能够通过实际税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深对于税收法律以及规则的认识,比单纯的背诵税法和报税条例要高效的多。而且,项目教学法的本身就可以作为一种教学成果检验的工具,学生和老师通过配合,完成了教学过程本身就是对于教学的一种认可,这种过程检验的方式比任何考试形式的检验都更具有说服力。
二、项目教学法在税收实务中的实践
为了提倡高校课程教学改革,加深对于项目教学内涵的理解,按照项目教学法的基本要求以及注意事项,提出一套关于税收实务项目教学的具体步骤,作为对于税收实务该课程在项目教学法下的一次实践。在一个学年的时间内,为特定的一部分学生进行项目教学法,以实习和讨论为主要的形式,通过教学过程中的专门设计的测试来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该方案以消费税为例,分为以下几个具体步骤。
1.选择项目
税收实务课程的包含范围十分广泛,项目的选择相对比较宽泛。税收实务的课程标准明确规定,要求学生能够明晰国家税收方面相关法律和规定,包括了税收种类以及税务办理的方法、步骤以及国家在税收方面的政策等。选择项目时,可以根据学生特点和当地税收单位状况,灵活选取。举消费税为例,可以与当地的超市或者零售企业合作,让学生进入零售企业报税部门实习,观察报税过程,参与消费税计算过程,体会学习到消费税申报需要的证件和资料,如何填报税务登记表。
2.设计项目计划
在这一步骤中,教师和学生以及第三方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出包括时间和内容在内具体细节的项目计划书。这一步在项目教学中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项目就是以目标计划为导向的,而项目教学法离不开项目。设计一个好的计划,可以保证学生的学习进度,为整个教学计划提供一个好的导向,也有利于教师对于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估。例如,针对消费税这个项目,可以设定几个具体的目标。首先,明确消费税的概念。其次,学习消费税缴纳金额的确定,并向学生分配项目任务。最后,通过学生计算消费税的准确程度以及报税的快慢来评价学生。
3.实施具体项目
在项目教学的具体实施阶段,学生应该自主学习,通过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认清楚自己的不足。对于比较薄弱的环节,比如对于消费税概念的模糊,或者消费税计算方法,可以通过向专业从业人员请教来解决。对于基础知识过于薄弱的同学,自己在空闲时间里弥补漏洞。教师在具体教学中起到导师的作用,不直接讲授消费税的相关知识,而是引导学生通过参与报税和计算过程来自主学习。不过分干预学生在报税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激发学生处理报税问题的创新意识。教师在项目过程中,根据计划书中的测试项目,对学生报税准确性和效率进行评估,形成学生该科目的学习成绩。
4.项目总结报告
在项目结束后,组织学生通过讨论等形式,交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换对于消费税申报的认识。每个学生根据自己的体会和讨论中的内容,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包括自己报税的计算过程以及报税中遇到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办法,交由指导教师,完成最终的项目教学过程。
总之,随着教学改革的推进,项目教学法在国内高校和培训机构中已经开始逐渐流行。其高效的教学成果和真实的教学场景,使其成为像税收实务这样的实践性科目的优秀教学手段。通过项目教学法,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得到提高,操作实践能力同时也得到改善。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项目教学法优势十分明显,在未来很具有推广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张伟玲,尹印栓.项目教学式课程体系及其构建[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
[2]张劲松.项目教学法在基础会计教学改革中的应用[J].消费导刊,2007(23):23-27.
[3]吴言.项目教学法[J].职业技术教育,2003(07).
[例]2xx5年1月1日,企业出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方法为五五摊销法,成本为1500元,租金为每年1000元,租期一年;收到押金1170元。2xx6年2月lO日,包装物逾期未退,没收押金,计算应交增值税170元[1170÷(1+17%)×17%],应交消费税100元(假设消费税税率为10%)。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企业2xx6年2月l0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1)没收包装物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1170
贷:营业外收入 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交税金――直交消费税 100
(2)按照五五摊销法摊销包装物的剩余价值(由于该项包装物是用于出租,因此应记入与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即:
借:其他业务支出 75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750
(3)注销包装物成本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15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1500
以上会计核算从每笔具体处理单独分析,没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但是综合起来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根据营业外收入的定义,营业外收入应是没有任何支出与之相对应的收入,是一项纯收入、净收入,而分析上述会计处理中的“营业外收入”,可以看到,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的900元并不是一项净收入,它与该项包装物的剩余成本、应交的消费税等相对应,所以会计处理时记人营业外收入值得探讨。其次,按照五五摊销法,逾期未退的包装物实质上相当于是包装物在此时报废,必须摊销剩余成本,也即此时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但“其他业务支出”却难以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收入,从逻辑上分析,该项“其他业务支出”似乎是与此前的“营业外收入”相配比,但“营业外收入”是不能有支出与之相配比的,一般的会计惯例是“其他业务支出”对应“其他业务收入”。再次,分析本例中被没收的该项包装物押金可以看到,实际上与之对应的支出有两项,一是包装物的剩余成本,二是应交的消费税,即:押金收入应该与包装物的摊余成本、应交消费税配比,而按照会计制度却难以清晰体现。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没收包装物押金的核算有待斟酌。对于上例2xx6年2月10日的会计处理,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不按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是将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即2xx6年2月10日会计分录为:
(1)没收包装物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金――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2)计算应交消费税并进行会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
摊销包装物的剩余价值和注销包装物成本会计处理与现行会计制度相同,即:
(3)按照五五摊销法摊销包装物的剩余价值
借:其他业务支出 75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750
(4)注销包装物成本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15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1500
选择这种方法处理,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确认没收包装物押金所得到的利润为“其他业务利润”也非常准确,且在此基础上可以计算出该项“其他业务利润”为150元(1000-100-750)。
二是结合现行会计制度,将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扣除发生的相关或不相关的税收及费用后作为“营业外收入”,即没收包装物押金、计算有关税金、摊销包装物剩余成本时:
借:其他应付款 1170
贷:营业外收入 150
应交税金――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交税金――应消费税 100
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750
注销包装物成本的会计处理与现行会计制度相同,即:
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15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1500
选择第二种方法,显然符合会计制度中“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扣除有关税金和费用后作为营业外收入”的规定,有一定的逻辑性并且会计处理简单,对企业的利润总额也没有影响,但没有考虑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其所确定的利润结构也不准确。
重庆物业税即将开征,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国内的房地产市场炸响。物业税的开征,让市场普通认为,房价快速上涨的势头由此会受到遏制,最为主要的是,由于物业税的开征会导致物业持有成本的增加,对于房价快速上涨有着巨大推动力的投机性需求会由此而收敛。但在专家看来,被寄予厚望的物业税可能无法像宏观调控政策一样,不一定能够很好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重庆率先出击
备受关注的物业税可能要在重庆开始试点。据重庆媒体报道,重庆市委副书记、市长黄奇帆近日表示,政府将采取4条有力措施管理好商品房,防止房价不正常波动,其中就包括对高价商品房征收特别房产消费税。据悉,重庆的这些相关思路已上报国务院。就在3月29日会见香港主要媒体高层访问团时,黄奇帆表示重庆有可能成为大陆首个物业税征收的试点城市。
不过相关报道并未提到特别房产消费税的税率设置等具体内容。记者连线重庆当地业内人士,有猜测表示即将开征的房产消费税税率可能达到1%。而对于少量豪宅,税率可能会更高。
为什么要特别针对高端房?黄奇帆给出了这样的说法,高端房的价格会影响到中端房,因此唯有控制住了高端房的价格波动,方能有效控制整个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动。当然,除了高端房之外,投机性需求也在征收之列。黄奇帆表示,如果一个人拥有5套或者更多的房产,通过炒房牟利,也应征收房产特别消费税。
这种被定义为“房产特别消费税”的税种,是否为物业税?市场上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房产特别消费税其实是一种惩罚性税收,主要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但更为集中的看法认为,该税种其实就是物业税,只不过换了了一种叫法而已。
早在2008年初,物业税“空转”实际上已经在重庆市九龙坡、綦江、合川三个区县进行试点。其实除了重庆之外,还有其他城市也参加了物业税“空转”试点,但为何真正开始试点征收的却是重庆呢?中房指数华东研究院副院长陈晟表示,重庆市在对遏制房价快速上涨方面有着迫切的需要,因此率先开始试点,自然不难让人理解。
能否精准打击炒房
房产特别消费税能否打击炒房?上海知名地产专家蔡为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税对炒房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多大,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蔡为民告诉记者,如果参照台湾地区在房产持有环节的税收征收处理办法看,物业税对炒房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不是很大。其原因在于物业税税率并不是很高,而在房价快速上涨阶段,税收相对收益来说非常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蔡为民分析说,台湾地区不动产在持有环节,涉及到的税收主要有房屋税和地价税两种,房屋税税率很低,不到千分之一;地价税税率一般为1%,部分自有住宅的地价税税率更低,只有千分之二。这两项税费相加,最多为物业总价值的1.1%左右。不过蔡为民表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业主不用按照上限标准纳税,因此台湾地区的物业税实际上并不高。
由此及彼,重庆房产特别消费税税率会不会高到让投资者知难而退,蔡为民认为可能性不大。他预测,税率达到1%,已是相当的高了。在这种前提下,只有当房价长时间持平或者走低时,物业税对房产投资行为才会形成影响。
但可以预见,随着重庆房产特别消费税的推出,未来人们投资行为将会发生变化,如以前不少人在选择保值增值投资品时,高端物业为首选。而从此以后,因为持有高端物业要征税,人们说不定会放弃高端物业而选择艺术品、奢侈品等。
会否推高普通房价格
从目前透露出来的信息来看,重庆版物业税主要针对高端房。于是又有市场人士担心,会不会让投资者转而关注普通住房,从而推高普通住房的价格呢?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重庆官方尚未就高端房给出更为明确的标准,但大面积、单价超过平均房价3倍、5倍甚至10倍的物业,肯定为高端房,持有此类物业必被课以房产特别消费税。那么不属于此列的物业肯定不用纳税了,于是不排除有购房者转而持有普通住房,来达到投资的目的。
也许会有人反驳说,重庆市政府已经明确指出,拥有超过5套甚至更多的普通房,也将被课以房产特别消费税,所以不必担心普通房的价格会被投资者炒高。其实,这种观点明显低估了投机者的智慧,此前在上海炒房的温州客,就曾以借身份证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贷款。在重庆,投资者又怎会想不到这个办法呢?
不过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重庆对超大面积的房产,或者价格远远高于普通房的“高端房”征收惩罚性的消费税,一方面可以抑制住房的高消费,但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可以引导开发商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更多开发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如该目标得以实现,估计就不必担心普通住房的价格会被炒高了。
何时全面开征?
物业税何时能够大面积普及呢?想必这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中国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冷宏志近日也公开宣称,中国将加快物业税出台的进程。官方性质的表态,也加大了人们对物业税出台的猜测。而重庆版物业税的适时出现,更加让人们有理由相信,物业税真的离我们不远了。
不过专家表示,物业税真正大面积开征,其实还有不少的路要走。陈晟分析认为,目前物业税全面征收的条件尚不成熟,从技术层面来说尚存在诸多欠缺的地方,如目前每个县市配备一个具有国家资质的房屋估价师都无法做到,因此全面开征无从谈起。他预测至少在三年以后才具备全面开征的条件。
蔡为民也表示,物业税必将全面征收。在他看来,物业税是政府唯一能够掌控而且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而随着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程度的减弱,物业税必将会引起重视。在这之前,土地出让金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根据中原地产的监测数据显示,2009年上海、北京、杭州、天津、广州五大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接近4500亿元。不过这种现象会随着出让金的减少而改变。“当土地出让金逐渐减少的时候,物业税肯定会适时顶上去。”他说。
近日,中央电视台播出曝光洋奢侈品牌在中国赚取暴利的报道,被广泛转载,并迅速在微博上形成热门话题。该报道通过比较几种进口商品的国内外价格,最终得出结论“奢侈品商家在国内国外一低一高的定价策略赚足了超过本土几倍、乃至十几倍的超高利润”。
《投资者报》记者19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赵萍长期致力于中国奢侈品消费领域的研究。她认为,奢侈品牌在中国售价高于其他国家主要是进口环节税、流通环节成本和一定的区别定价三个方面的原因。
“现在世界各地的城市中都能看到中国人在购买中高档消费品,国外同类消费品价格便宜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而在国内进口消费品定价中,进口环节的税是很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
价格高是否意味着暴利?
2012年12月,国际管理咨询公司贝恩公司的《2012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报告》预计,按国籍划分,中国人已成为全球第一的奢侈品消费群体,2012年中国人奢侈品消费总额达3060亿元。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大中华地区已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奢侈品市场,仅次于美国。该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消费者在海外的奢侈品支出占中国消费者奢侈品总支出的60%以上。
近几年,国际奢侈品牌在中国内地和国外终端售价的差距,催生了海外旅游购物潮流和代购市场兴起。一个被学者广泛引用的统计数据是:中国内地奢侈品价格平均比中国香港高45%,比美国高51%,比法国高72%。
然而,终端价格的差异是否可以简单地归结为洋奢侈品牌以差别定价在中国赚取暴利呢?
赵萍告诉《投资者报》,奢侈品价格大幅高于国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进口环节的税收过高,一般包括10%左右的关税,17%的增值税和30%的消费税。
第二个原因就是流通环节上的多级,也会抬高奢侈品的终端零售价格。
第三个原因就是奢侈品本身的利润率特别高,而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使得奢侈品市场目前处于快速成长期,品牌商或者品牌的总也会有不同的经营和定价策略。“比如在中国的一些免税商店,不含关税的奢侈品价格依然高于国外,这可能就是差别定价。”
《投资者报》记者近日致电位于上海静安区恒隆大厦的范思哲品牌中国总,公关部的一位女士告诉记者,“我们进口到中国的商品要交很重的关税”,其他信息则不便透露。
据中国海关官网公布珠宝关税20%~35%,消费税10%;手表关税11%~23%,消费税20%;箱包关税10%~20%;化妆品关税6.5%~10%,消费税30%,以上商品同时还都要征收17%的增值税。按照海关公布的计税公式,奢侈品进口到中国的价格的进口环节总税率在27%~60%之间。
流通环节分食利润
“相对来说,奢侈品牌在欧美地区主要是直营店模式,在中国的分销主要是采取制。”赵萍告诉记者,“一些奢侈品牌最初试水中国市场往往在中国香港、台湾等地进行授权,他们再分销给内地的经销商,这样流通环节的成本有所增加。”
“奢侈品本身的利润率确实较高,但不一定全部归品牌商所有,层层的经销商环节也会分食很大一块利润。”有业内人士估计,仅总一级就可以分得品牌商两成左右的利润。
电商时代,奢侈品牌在中国的售价也不全是统一的高价,“我们看到京东、银泰百货等一些电商的部分奢侈品价格已经接近国外价格。”赵萍说。
据记者了解,奢侈品牌进入新兴市场往往都会先寻找商开路,在市场规模成形之后收回经销权改为直营模式。
以巴宝莉(BURBERRY)为例,其正在印度市场上积极寻找合作伙伴,采取特许经营或者合资公司的方式开发市场,这正是当初巴宝莉初到中国市场的做法。
而在中国,2010年7月,巴宝莉宣布,以7000万英镑收购其特许经营伙伴Kwok Hang Holdings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巴宝莉特许经营店。
据媒体报道,万宝龙、阿玛尼、古驰、杰尼亚、劳夫罗伦都已或正在与商“说分手”。
对于奢侈品消费外流,赵萍认为,中国人到海外购买中高档消费品还跟商品的数量和种类有关。“因为我们进口环节的税定得很高,很多进口商就会评估哪些商品对方市场不太喜欢,如果不喜欢他们可能就不会进来,所以供我们在国内选择的单品种类就比较少,很多人就会去国外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