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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骄人业绩。但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问题却日渐成为新时期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绿色经济的发展诉求,谋求可持续发展之路才能顺应世界潮流。在此背景下,一个以保护环境、纠正市场失效、促进经济生态化发展为政策目标的新的税收类别——环境税收,正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悄然兴起。为此,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环境税收制度体系;外部性;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0015002
1 引言
生态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加快经济增长成为世界各国的头等大事,人类以极大的热情人类创造出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奇迹。但由于经验不足,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能源资源的过度浪费。累积的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如若不给予足够的重视,经济发展的成果也终将淹没于赖以生存而岌岌可危的生态系统中。
有鉴于此,上世纪九十年代,欧盟各成员国就引入环境税作为矫正经济发展负外部性的重要政策工具,进行了以环境税为核心的税制生态化改革,在环境税收方面做出了最初的有益探索,也为他国日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不难发现,较早开征环境税的爱尔兰政府和以环境优美著称的荷兰,税率规定明确,税种繁多且深入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政府获得了相当规模的税收收入,而且有效地遏制了破坏环境的经济行为发生。经过多年来的实践,也使当地群众的环保意识普遍提升。
我国也应把控当今世界发展脉搏,在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理念的指引下,汲取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发展理论有益成果,运用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手段,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以调动全社会的环保积极性,使经济发展始终能在良性轨道上前进运转!
2 环境税收和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环境税收,又称生态税收、绿色税收,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向所有因其生产和消费行为或产品本身对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造成污染或破坏的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它旨在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进而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再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2007年,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开始进行环境税的相关研究,五年多来,理论界和舆论界对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先期确立了湖北、湖南、江西、甘肃4个环境税试点地区。2011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和其他财税优惠措施。至此,环境税得以“验明正身”并名正言顺地步入我国税收的大家庭。
环境税收制度体系是有别于环境税收的又一重要概念。一般意义上讲,它是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资源政策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主体环境保护意识、规范环保主体行为而开征的多个税种和采取的一系列税收制度措施组成的一个特殊税收制度体系。一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特定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的特殊税种,称之为环境保护税。它在环境税收制度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诸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它通常是辅的,与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紧密配合,共同发挥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自然资源合理节约使用方面的作用。
3 我国现行环境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期形成的。而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的建立则可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是由排污收费制度加上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中相关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节约合理使用的条款组成。这一制度体系虽在特定的时期起到了鼓励环境保护,减轻或消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自然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固有的税制体系缺乏新时代元素,长时间保持不变,无法跟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以及时调整;加之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是以调节级差收入为目的,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其保护自然资源作用在当今时代的发挥。概括来讲,我国环境税收及环境税收制度体系设计方面的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税法规范,依据的相关文件颁布时间较早,不能很好的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环境。
如果仔细翻阅我国现行税法,不难发现,现行耕地占用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现行资源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基本规范则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法规范依据的相关文件颁布实行时间距今久远,竟然长时间都未有变动,实在令人遗憾。同时,“暂行条例”的“暂行”,一晃就是几年或几十年,其内容规定的陈旧终究是不可避免。
(2)我国目前缺少主体税种、尚未设置专门的环境税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并未有效地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排污收费作为控制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经济调节手段,缺乏以保护环境或资源为目的、针对污染行为和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由于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先天不足,存在着收费标准过低、征收面过窄、计费不合理、征收不规范、征收成本高、资金使用混乱等诸多弊端,使得排污费制度调控力度大打折扣。
经测算,我国企业所交的超标准排污费只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用的10%~15%,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从征收排污费的单位来看,仅限于企事业单位,并且是排污超标的单位,对那些也在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未超标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一概排除在外。而收费项目,虽已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等五大类一百多个项目被纳入现行收费标准中,但仍有相当多的部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电磁波辐射等没有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生态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
(3)现行税制中,税收优惠形式单一、分散,激励效应不明显。
当前,我国现行的有关环保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减免、抵扣的形式分散的存在于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等税种中。因不具有前瞻性和系统性,诸多措施的激励效应不甚明显。
经济学理论认为,只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可以分开,单靠市场就可能不足以实现帕累托效率。之所以经济个体为了自身利润(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污染环境、损害公众利益为代价的行为屡禁不止。是因为一方面,污染、破坏的制造者付出的成本并不与其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另一方面,恪尽职守的“良民”也未曾从中获得应有的奖励。赏罚不明,必然会导致“打击先进、鼓励落后”,“公地悲剧”也将上演。纵观当今世界,国际上较为推崇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排放交易机制都未在我国得以有效实施。我国在环境税收方面的探索,有待进一步深化。
4 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的设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现行的环境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只有从根本上加以改变,才能构建完整合理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的设想:
4.1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
(1)“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有价值的,其使用和占用并非“免费的午餐”。对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使用、占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将社会成本转化为“当事人”成本。
(2)公平和效率原则。公平和效率是税收的两大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石。我们设计环境税收制度必须坚持这个原则。所谓公平就是要体现合理负担。由于推行环境税必然会对各经济主体可支配收入产生影响,社会不同阶层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环境税持不同态度。因此,在构建环境税制度体系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纳税主体的利益,适当权衡,保持纳税人总体税负基本不变。而所谓效率,主要体现在税收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上。即是说,课税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带来的效率损失要达到最小。并且,要以最小的征收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
4.2 改“费”为“税”
根据几十年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清理各种“环境保护费”,改革排污费征收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保护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各种收费、基金等,诸如三废排放费、水资源费、育林基金等进行分类整合,适合并入环境保护税的,如三废排放费等和现行征收的排污费一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不适宜并入环境保护税的收费项目,可考虑并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比如水资源费、育林基金等,改“费”为“税”。
4.3 “宽税基、低税率”是先期开征环境税的最优选择
在环境税税法的设计上,把凡是属于生产造成污染或可能造成污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作为环境污染税的课税对象;凡造成污染或可能造成污染的产品和行为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使其具有普遍性。也可借鉴国外经验,根据社会再生产环节及污染周期合理设置环境税的税基。在税率的设计上,应体现出环境税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形式上可选用定额税率,也可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大小以及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量的大小等设定差别税率。先期税率不宜太高,随时间推移可循序渐进地提高税率,避免纳税主体由于开始的不适应情绪强烈,给环境税收征管带来阻碍。
4.4 完善计税依据,严格征管过程
在计税依据的选择上,应以其行为和产品所消耗的环境资源及其污染破坏程度为基本依据。在此基础上,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企业的产品产量、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质含量等作为计税依据。征管方式的设计宜采用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即由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源进行定期适时监测,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污染物监测资料,由税务部门计征税款,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的征管方式。征收上来的环境税款应当专款专用,实时追踪。以免流于形式,要切实为改善生态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4.5 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各税税法的相应条款进行调整,充分运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差别等措施
具体来说:一是要改革现行消费税制度,扩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将那些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或者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应的“绿色产品”替代的物品纳入应税范围之中。另外,适当提高成品油、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拉开对环境污染程度不同的产品的差别税率,以鼓励清洁产品的使用。二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各税中的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在现行增值税中加大企业用于消烟、除尘、降噪、污水处理等环保方面设备购置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中增加对治理污染或调整产品结构、改良和更新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等。
4.6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入排放交易机制
英国于2002年3月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广泛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包括配额交易与信用额度交易两种运作模式。我国可借鉴其成熟经验,引入适合国情的排放交易机制。一方面,可以使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为自身生产负外部性付出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走在前列的企业获得排放信用交易的收益。
综上所述,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应在科学发展观理念的指导下,按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坚持和遵循“谁污染,谁付费”、公平和效率原则。分步骤、分阶段、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建立起我国相对完备的、科学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振京,沈宏,刘炜杰.英国环境税税收制度及启示[J].宏观经济管理,2012,(3).
[2]王金霞,郑凯文,李思奇.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设的启示[J].当代经济研究,2012,(4).
关键词:农村居民消费;农村社会保障;养老;农村低保
概述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整个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各个有机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试点到实施,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近几年,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比较关注的话题,由于实施时间短以及社会发展不平衡原因等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许多不合理或者是说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农村居民消费能力严重不足,阻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提出,影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原因多种,主要包括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接下来,主要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来阐述如何影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抑制农村居民消费需求增长
第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农村居民有钱不敢去消费。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家庭小型化和未富先老的增多给农村家庭养老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造成的结果是我国农村居民为了养老、医疗以及子女教育等等,尽可能的减少各项开资而增加储蓄,导致储蓄倾向上升。有关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农村居民的平均储蓄倾向由1995年的0.1695上升到2005年的0.2151。
第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使得农村居民疾病风险支出加大,农村居民消费需求受到抑制。近年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卫生体制不断改革,农村居民的各项医疗费用不断提高,上升幅度超过了农村居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农村居民平均纯收入为686.3 元,而在2007年农村居民平均纯收入为4140.4 元, 增长了将近6倍;医疗费用的不断提高,给农村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在农村居民不能得到基本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农村居民必须减少当前消费,为未来进行储蓄,从而降低了农村居民的消费意愿,进而抑制了他们的消费需求,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增加了农村居民养老支出风险,使得农村居民有钱不愿意也不敢去消费,从而抑制了农村居民的消费需求,降低了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老龄化时代的到来早已给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随着劳动能力的下降及劳动机会的丧失,老年人的收入越来越少,甚至完全切断了其收入来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基金采用的积累模式是“完全积累制”模式,国家财政不提供支持,集体补助又时常落空,往往演变成为“个人储蓄保险”,即自己储蓄为自己养老。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虽然增加了财政补贴,但由于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覆盖面太小,还有待扩大。因此,由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没能够很好的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农村居民只能依靠储蓄为自己的养老风险买单,消费需求必然会因此而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第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农村低收入人群消费意愿受到了抑制。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 年5月之前,我国已有4356.4万农村居民享受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其不平衡等原因,各地的低保标准都不一样,少到几百余元大到几千余元,差距比较大。除了农村低保标准低以外,还有其他各类社会救济标准都比较低,诸如五保户供养、自然灾害救济、农业补贴以及优抚安置费用等,这些都增加了农村居民各种方险支出的可能性,抑制了农村居民的消费意愿,降低了他们的消费需求。
第五,农民工和失地农村居民进入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的范围之外,进一步抑制了农村居民的消费意愿,降低了农村居民的消费需求。
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较低,有关数据显示,在2010年末,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率分别只有34.7%、22.8%、31.9%、、10.4%、5.6% ,而其他类保险的参保率则更低,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的参保率为2.9%、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参保率为3.1%、商业保险的参保率为5.1%。只有部分农民工享有其单位提供的极少量医疗补助金,但是,农民工一旦离开了所在单位,各种救助将随之解除。显然,由于农民工和失地农村居民都缺乏保障,其将来的预期支出会明显加大,必然降低其现期消费意愿,进一步减少了整个农村居民的消费需求,降低了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农村居民消费需求的原理分析
第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提高其购买力,从而提升农村居民消费需求,增加消费。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会从多方面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其一,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通过税收以及各种补贴等方式直接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以英国为例来说明,早在1982年,英国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与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纳税前的收入比达到惊人的120∶1,但经过各种社会保障补贴以及纳税之后,其最终收入比缩小为将近4∶1。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后,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以及各种社会保障措施,对城乡居民收入进行再次分配,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直接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其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加快城镇化的进程,间接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即通过消除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子女教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后顾之忧,把农村居民从土地上彻底解救出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推进农村城镇化的发展,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创造有利条件,最终将会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增强购买力。
第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改善农村居民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预期,改善消费意愿,扩大消费需求。
无论是根据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说,还是参考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说,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都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未来收入的稳定性,从而改善其消费意愿,降低储蓄率。即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改善农村居民对未来的收入预期,认为未来收入将会逐步增加或者至少不会减少,从而会改善农村居民消费意愿,减少储蓄倾向,增加即期消费。
第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形成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拉动消费并能够调节经济发展。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后,有利于形成一个数额巨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西方及一些发达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已经成为政府投资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也开始用来进行投资,主要用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例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和西气东输等等。社保基金的运用,可以用来促进国家的快速发展,调节经济并拉动国内的消费需求。
三.现实意义
分析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影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只有深入分析影响因素,才能找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切入点与改善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国家政府及立法机关,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有了足够的重视,相信未来几年内,我国农村社保体系将会更加完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将会不断提高。(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摘要: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就是税收,因此税收法也是我国最为基本的法律之一,而会计制度则需要遵从税法进行,在会计制度的制定与处理过程中,要符合税法的各项要求,首先,就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必须要保障,并且还要满足国家的各种要求,财务报表要依据税收法规制作,国家在这个过程中,给予合理的引导。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还要具有各自独立的体系,两者在运行的过程中,会计信息应该是完整的、独立的。只是在纳税额度出现分歧的时候,纳税者与税务部门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规进行相互协商并合理调整。
关键词 :协调;分析;税收制度
引言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改革的形势下,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制度也势必要不断向着国际协调的方向发展,这样一来,两者之间的分离就会更快,由此可见,两者之间既有差异,又存在必然的联系,所以说,两者的差异性的日渐扩大,也导致一些矛盾出现,文章针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现代税收与会计的基本关系
税收首先是立足于国家角度,以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为前提,对企业施行税款征收,也可以这样说,会计信息是税收的依据,两者相互支撑,税款征收依赖会计核算信息所提供的数据而其处理的结果反过来又会对会计利润以及数据等,产生影响。要进行税款征收,首先需要确定就是征收对象,以及其具体化税基,这个时候,会计信息就是确定税基,根据计算对税收提供必要的支持。没有会计,税收也无法进行,其对于税收有着基础性的作用,与此同时,会计理论以及各项准则,都会对税收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与会计都是在我国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下进行的,两者同在一个上层建筑中,从法律层面讲,税收对会计工作的开展有着必然的影响。另一个方面,税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规之一,其对于会计制度的制定,完善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对于会计行为也有着制约性,这样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会有着更好的保障。两者同是为国家利益服务,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
二、企业中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关联及差异的意义
通过上文税收制度以及会计准则之间基本联系的分析,能够看出,实际上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不但同属于一个体系,同时也是共同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的,那么研究两者的协调性,首先就要了解其差异所在,下对其关联以及差异的意义进行分析:
1.在税制的改革过程中,与会计制度之间必然会一定程度矛盾,那么减少这些矛盾对于减少两者磨合期有着积极作用,同样对于我国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市场经济开放性不断加深,各项制度的制定反映的基本都是上级意志,往往是一项制度取得利益价值极高,而与其他制度则存在很多矛盾,这是我国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发展中存在矛盾的原因之一。强化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之间的耦合性,减少彼此之间的摩擦,才能够充分发挥出双方的积极作用。在针对税收流失以及税务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上,研究两者的差异以及联系,是非常必要的。
2.在施行税收和会计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两者之间的矛盾存在,为了能够杜绝这样的问题,也需要尽快促进两者之间的协调性。协调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障,从纳税方来说,税收法是具有强制性与约束性的,企业在上报纳税表时,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必须保障其真实性与可靠性,在真实纳税的前提下,不断对税收和会计制度进行调节,从而保障财务信息的质量。
三、我国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现状
1.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中,其差异性首先就是其收入类目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的重点是其本质的强化,并非形式的强化,在这个前提下,收入的风险可能性都不考虑,这样的话,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的出发点以及目标就产生沉了矛盾,因此,对于收入的确认也就有所不同。在税收制度中,各个种类税收制度的应税收入不尽相同,但是却没有明确的定义,在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的定位为企业经济活动的经济利益总收入,在实际的施行过程中,收入确认方面会计税收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主要就是表现在,劳务收入差异,销售以及回购业务方面的差异,另外还有,折扣或者转让、技术收入等。
2.成本费用类项目的差异,税收制度能够为纳税人提供一段时期内的纳税净所得,从而使国家财产有所保障,一些不公平,和合理的税基制度应该被剔除,由于税收以及财会目的与原则的不同,导致两者在成本以及费用上面存在很多不同。资产处理的差异分析,跨级准则对于资产的定义,就是建立在以往交易事项基础上,对企业未来可能得到的经济利益进行控制。税收制度并没有对企业资产给予定义,而是对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做了定义。资产基础概念的原则与会计准则概念一致。那么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公允价是计量属性被引入,上述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巨大差异。
四、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协调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问题与协调性,实际上就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发展过程,在两者的不同中,必然要选择其中一方为主要的参照标准,依据这标准,另一方做出适当调整,调整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业务差异,制定的不同标准,针对两者的协调问题,做一下具体分析:
1.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可以说,两者是相伴相生的,首先,两者都必须要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通常来说,会计制度应该作为现行条件,虽然不同的业务,其与税收之间的协调要求也不尽相同,但是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 另一方面, 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 在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2.要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与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部门, 在法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 所以两个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调的一个重要保证。
3.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调。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 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向会计原则靠近。另外, 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 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 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调问题。由于其会计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 则针对这些业务类型的协调中税收的处理难随其行, 目前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 所以要首先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 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4.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我国会计制度中要加强对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通过这方面制度的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而且准确的披露。披露方面的缺失与不足都会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 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相关的会计部门,通过这些原因,从信息获取角度看加大了税务部门成本,所以要加强信息建设。
结束语
从本文的分析中能够发现,两者在发展过程中,虽然会出现一些摩擦,但是也存在必然的联系,它们的实质都是为国家服务。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协调性进行分析,才能够更快速,更合理。我国政府根据它们的具体协作情况,从而提高各项制度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财政;生态财政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建设的要求
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也决定了和谐社会内涵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同学者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和谐的利益关系;有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还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上观点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内部本身以及社会与其自身相关的事物之间保持的一种协调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子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与之相配套。应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给其带来的实惠,使其自身得到全面发展,从而增强社会认同感,避免各种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是和谐财政政策。所谓和谐财政政策,是指既能有效支撑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又能保证财政体系自身和谐循环的财政方针、准则和措施的总称。与以往的财政政策相比,和谐财政政策应更加注重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更加注重财力分配的基本均衡,缩小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财力差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的公平公正,为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
二、财政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制约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滞后,难免产生各种不和谐因素。诸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地区、城乡差别问题;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以上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与财政政策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个国家居民应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因居住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各地不会有太大差异。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在现行的财政政策框架下,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多少与当地政府财力有直接联系,而政府财力又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不同省区之间,特别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非常明显。2003 年人均财政支出,最大与最小的省份差达8. 58 倍;并且同一省区内财力差距也较大,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2004 年人均可支配财力分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等山区的7. 7 倍和6. 6 倍。财力差异造成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
2.“二元”财政结构彰显城乡差别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政府财政应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相反,由于我国“二元”财政结构的存在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别。一是政府对于同一种公共产品,在城乡之间的提供方式不一样。如在教育、道路等方面,城市居民基本上可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在农村则主要是通过名目繁多的非税方式由农民自己承担,财政只给予少量或根本不给补贴。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广大农村居民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在占全国人口60 %的农村人口中,社会保障仅限于在小部分城镇劳动者中实施,使得城乡社保覆盖率之比高达22∶1 。
3.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财政调节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维持相对公平。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甚至同一单位不同岗位之间都呈现持续拉大的态势。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 5 ,早已超过0. 4 的国际警戒线标准,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很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等不稳定因素。现行财政调节功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不同收入阶层税负不均衡,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税负应与纳税能力相适应。而我国事实上却出现了中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过重,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现象。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又缺乏合理的减免和退税制度,造成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 %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且中低收入者占了绝大多数。二是税制体系不完善,财产税相对缺失。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税。由于我国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的缺失,使税收难以发挥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
4. 财政宏观调控乏力,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自然资源大量消耗,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短缺、国土沙化、饮用水源的污染等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很大制约。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构建和谐财政的设想
公共财政应通过完善各种政策、制度,构建“和谐财政”,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
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消除地方差异和主体差异,各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全国一般标准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重点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变基数法为因素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城市化程度、人口、教育状况等因素作为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各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支付规模,提高转移支付的科学合理程度;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转移支付形式。要把一般性补助、平级补助、专项补助、特别补助等形式有效结合;三是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现行转移支付很大一块是通过税收返还形式进行的,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返还所占份额最大,反而加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由于税收返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为抵消其不利影响,应调整转移支付的地区分配结构,重点向中西部贫穷地区倾斜。
2. 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现实,应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使财政收入分配适度向“三农”倾斜,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财政投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应主要用于农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城乡“一体化”供给。三是完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四是增加农民就业培训支出。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3. 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税收制度则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一是完善税制设计。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放在高收入阶层,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减免退税制度等,缩小中、低收入者与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将目前的分类课征制改为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真正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应将各种补贴、福利等全部纳入工资范围征税。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偷税、逃税、避税行为高发领域的监管力度。对私营企业家、文艺体育界明星、外企高级雇员、房地产开发商、知名经济学家、律师、官员等“新富阶层”的收入实施重点监控。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此外,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
4. 建设“生态财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应加强财政在生态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支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财政政策上,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生态财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及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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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呼唤税收筹划
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税收被看成是企业对国家的贡献,税收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影响往往被忽视,最多是被作为财务决策诸多因素之一来考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完善,税收的可筹划性逾发突出,这就要求我们把税收筹划摆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日程中来。
1.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税收筹划。理论界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争论较多,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持续发展能力最大化”等目标论。但不管哪种观点,都要求致力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都不能回避企业的税收环境,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不能忽略税收法律对企业经济发展的约束。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最大化降低成本和税收负担。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纳税方案,降低税收负担,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
2.企业的决策需要税收筹划为之提供依据。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通过税种的设置、课税对象的选择、税目和税率的确定、以及课税环节的规定来体现其宏观经济政策,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或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税收的政策导向使纳税人在不同行业、不同纳税期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税负差别。由于企业投资、经营、核算活动是多方面的,纳税人和纳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其涉及的税收待遇也不同,这为纳税人对其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等纳税事项进行前期策划提供了现实基础。税收筹划促使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权衡选择,将税负控制在合理水平。若企业的涉税活动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也就随之确定,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即纳税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这样税收筹划便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筹划是以经济预测为基础,对企业决策项目的不同涉税方案进行分析和决策,为企业的决策项目提供决策依据的经济行为。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1.对税收观念理解的改变为企业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计划经济年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企业只须在政府派驻的税收专管员直接辅导下申报纳税,甚至把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款混为一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国际化、知识化、信息化,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也对偷逃税款的内含和外延作了明确的界定,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2.税收制度的完善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时间。纵观世界各国,重视企业税收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因为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定,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也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动而变化,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蜕化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前,我国税收制度建设一直处于逐步完善、反复无常的不成熟阶段,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缺乏时间保证。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之后,我国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成熟,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税收制度的建设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时间。
3.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三、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全部经济活动,在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分析的角度很多,在此仅对税收筹划应用结果的表现形式进行简要的分析。
1.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通过延期纳税方式,实现财务收益。假定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企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在某些环节中,在较长的一段经营时期内交纳的税款总额不变,只是由于适用会计政策的不同,各期交纳税款不同,此时企业应尽量采用前期少交税,后期多交税的方式,这样会给企业带来财务收益。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实现,也可以在2001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它都会不在乎,因为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3元。企业可采取各种措施,例如在计提折旧方面,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前期增加成本减少利润)及减少折旧年限(各期的折旧额增加)等来达到延迟纳税(节税)的目的。税收筹划起到的延期纳税的作用,相当于得到了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实现了相应的财务收益。
2.应适当考虑各种“界点”,实现财务收益。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税法又规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如果某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时,将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虑该份合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税额为2.43万元,若考虑该份合同,将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额为3.63万元,增加了1.2万元,这样的话,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可以考虑不签订这份合同。再比如税法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此处10%即是一个界点),其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可以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增长额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企业的相关费用如接近这一界点,应在财务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加大“三新费用”的投资,达到或超过10%这一界点,以获取财务利益。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3.企业对筹资、投资、经营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筹划,降低税负,间接获得相应的财务利益。主要表现为: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②对外筹资的筹划。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虽然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就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③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另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④税收筹划在利润分配中的运用。以股份制公司为例,公司的股利政策不仅影响到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而且也影响到该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常见股利的分派形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若发放现金股利,企业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个人股东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发放股票股利,便可将盈余留在企业内部,股东虽未得到现金收入,却可以从股票价值增加量中获取收益,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由于不用支付现金股利,可以增加营运资金,还相对扩大了所有者权益的数额,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增加了今后发展的潜力。
四、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加以规范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的策划,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应立足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现实情况,策划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案。
1.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2.税收筹划要有预见性。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策划和财务测算活动。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一些主要因素,而对一些次要因素采取简化和忽略不计的原则,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策划,筹划结果往往是一个估算的范围。而经济环境和其他因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税收筹划时要有预见性,尽量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据此编制可行的纳税方案,选择其中最合理的方案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不断修改税收筹划的方案,使之更加科学和完善。
3.税收筹划要考虑关联性。在财务管理中,企业的项目决策可能会与几个税种相关联,各税种对财务的影响彼此相关,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针对各税种和企业的现实情况综合考虑,对涉及的各税种进行相关的统筹,力争取得最佳的财务收益。一般而言,对企业财务活动有较大影响且可筹划性较高的税种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和关税等;而对于其他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财产和行为税类,筹划效果可能并不明显。但从事不同行业的企业,所涉及的税种对财务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根据实际的经营现实和项目决策的性质,对企业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税种可考虑其关联性,进行精心筹划,其他税种只需正确计算缴纳,使其税收筹划符合经济性原则即可。
4.税收筹划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不能违背立法意图。节税与逃税是不同的,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充分了解本国的税收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要付出一定甚至很大的代价,这就与财务管理的目标相违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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