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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活垃圾;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388-01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增加,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市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生活垃圾包袱最重的国家,人均每年垃圾产量400公斤,城市历年的垃圾堆存量高达66亿吨,侵占几十亿平方米的土地,已有2/3的大中城市被垃圾包围,有1/4的城市不得不把解决垃圾危机的途径延伸到乡村,尤其是城市的二次污染,导致城乡结合带区域生态环境恶化。
但是,从政府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显示,垃圾焚烧将成为中国大城市垃圾处理的新趋势。按照规划,北京市将在2015年前投资100亿元兴建40座垃圾处理设施,其中包括9座垃圾焚烧厂。这项计划的背后,是北京市垃圾处理能力提升速度的严重滞后。目前全市共有23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计日处理能力1.04H吨,实际处理量已经达到每日1.74万吨,平均超负荷率67%。全中国的情况与北京相似。据统计,1981年的全国垃圾清运量约为3000万吨,到了2004年则迅速增长为1.6亿吨,年增长率约为7%~10%,和GDP的增长幅度大致相当。
二、存在的问题
而现有的垃圾处理场的数量和规模远远不能适应城市垃圾增长的需求,现有的卫生填埋也被认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服务于当代,遗害于子孙”的“污染物转移”方式,很多小城市与乡镇的简易填埋场中大部分垃圾仍呈露天集中堆放状态,对环境即时和潜在的危害很大,问题日趋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可能要比废气、废水和噪音造成的危害要严重的多。
1.侵占土地垃圾不加回收利用就需占地堆放,堆积量越大,占地越多。2.污染土壤垃圾堆置,其中的有害成分直接污染土壤,威胁人类健康;有些废物经过风化、雨淋,产生高温、毒水或其他化学反应,能杀死微生物,从而降低土壤的肥力;3.污染水体垃圾随大气降水径流直接进入地表水体,或由其产生的漂尘、挥发性物质,在降水或重力作用下,也会进入水体,造成地表水污染;垃圾随渗沥水渗到土壤中,进入地下水,使地下水受到污染。4.污染空气垃圾中的有机物质经微生物的分解,释放出大量的硫化氢、甲烷等有害气体,直接污染空气;垃圾中的细小颗粒物、粉尘受到风吹日晒也会污染空气;垃圾的焚烧处理将导致二次污染。5.传播疾病垃圾、粪便中的有机物,是病菌、蚊蝇、老鼠的孽生地和繁殖场,可通过土壤、空气、地下水、生物等进入食物链,传播疾病,威胁人类健康。
但是,垃圾焚烧如果处理不善,必将产生剧毒物质二恶英。问题在于,尽数填埋也不是长久之计。同样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甚至会污染地下水源。近年来,涉及垃圾填埋场的也是层出不穷,社会影响力一点也不亚于垃圾焚烧。
三、对策
到底是焚烧还是填埋?垃圾问题僵在了这里。要想打破僵局,第一要务就是垃圾减量。
要想做好垃圾减量,必须首先搞清垃圾的成分。2008年4月,北京大学环境与工程学院副教授李振山及其学生对北京市113户不同类型的居民家庭垃圾进行了抽样调查,要求居民把所有垃圾(包括本来打算卖掉的垃圾)放置在专门的收集桶中以供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每人每天产生0.233公斤垃圾,厨余垃圾占到70%左右。使得居民垃圾中的含水量高达50%,这就极大地降低了垃圾的热值。厨余垃圾有机物含量高,填埋后极易产生臭味,不易处理。因此,解决厨余垃圾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堆肥,但堆肥对垃圾的纯度要求较高,如果混杂了过多的塑料包装物,堆肥效果便会大打折扣。由此可见,要想减少垃圾量,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和无害化,首先必须解决垃圾分类的难题。
垃圾分类:
北京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垃圾分类这个概念的城市,这是世界公认的。1957年7月11号的《北京日报》有篇文章,题目叫做《垃圾要分类收集》。当居民们看到环卫工人把分类箱内的垃圾统统倒进一辆垃圾车运走时,便很自然地对垃圾分类失去了兴趣。
在1994年德国政府和北京市开展合作,帮助北京市建立一套现代化垃圾处理场站。垃圾车运来的生活垃圾先被放置在传送带上,由工人负责挑出大件物品,比如家具或电器。然后垃圾进入一个长11米、直径3米的斜置滚筒,被滚筒上的孔洞分为筛上物和筛下物两类。筛上物先经过磁选选出磁陛金属,然后再通过风选,把质量较轻的塑料吹出来单独收集,余下的送去焚烧。筛下物也要先经过磁选,然后进入孔径更细的弹跳筛,这次筛下来的都是直径更小的灰渣,直接送去填埋场。筛上物大都是厨余垃圾,有机物含量40%~60%左右,正好运到南宫堆肥厂进行好氧堆肥。
简单地说,除了大件垃圾和金属,小武基基本上就是按照垃圾的物理性质进行粗分,体积大的送去烧,中等的送去堆肥,小件的运到填埋场,如果体积大又比较轻,则会被当做塑料单独分出来进行资源再利用。经过这套粗分系统分类后,很多后续处理存在的问题便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再比如,从小武基出来的填埋料都经过粉碎,有机物含量较少,填埋后渗漏液不多,不容易发生堆体坍塌事故。与小武基配套的北神树卫生填埋场几乎和公园差不多,堆体经过一层层压实和覆盖后再种上不同种类的草坪,一点也看不出山下堆的都是垃圾。少量沼气通过导管被从堆体内引出,用于发电,少量渗滤液经过污水处理后可以养鱼。若干年后,垃圾被完全矿化后变成土壤,可以重复利用。
奥运会期间,小武基和北神树被选为北京市重点对外参观单位,接待了大批外宾和记者的参观。这套光分选系统无疑是重中之重,明星中的明星。
(一)全面发动,大力宣传南京市成立了以市政管委、市容委牵头,其他部门参加的综合性领导小组,加强了分类收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编印了60万封“致市民一封信”,召开三次全市性垃圾分类收集骨干动员会,逐级动员,分层培训。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媒体的大力宣传,在南京引起较大反响,社会的广泛支持,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开展奠定的基础。
(二)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南京市市容委会同公安、工商、房产、环保、供销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意见》、《关于准予统一聘任垃圾资源回收员进入居民小区收集垃圾的资源通知》、《关于加强可再生垃圾资源管理的通告》《及垃圾资源回收员暂行管理办法》等,形成各方支持、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再由环卫站或回收网点二次分拣。组建了一支150人的专职回收员队伍,隶属市供销社的物资回收公司管理,统一培训、统一持证、统一标识、统一量具、统一车辆、统一价目、统一中转,定人、定时、定街回收。同时立足社区,以物业管理人员、环卫职工、民办保洁员为兼职回收员,并对400多家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兼并联网,形成一个专兼结合、布点合理的回收网络。南京市的分类收集工作已基本上在6个城区、47个街道、900多个社区普遍推开,并引入了竞争激励机制,把垃圾分类收集推向市场。可见虽然分类收集工作在南京开展的时候不长,但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当然,在这短短的几十天的实践调查中,我也发现其中还有一些可以研究讨论的问题:
20xx年《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一、垃圾分类的历程回顾和概念解析
(一)北京市开展垃圾分类的简要历程
上世纪90年代前,垃圾分类和废品回收基本上是一个概念。记得小时候,牙膏皮、桔子皮、墨鱼骨等各种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都可以卖给废品收购站或药店。据北京环卫集团考证,北京日报早在1957年就有“垃圾分类,利国利民”的报道,这是在正式刊物上最早出现的垃圾分类的概念。
1996年,北京市西城区大乘巷社区在环保组织的倡导下,开始推动以废品回收为主要内容的垃圾分类。2000年,住建部确定北京等8座城市试点垃圾分类,垃圾分类进入政府主导层面,开始“可回收”、“不可回收”两分法的推广。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之后到2008年圆满举办,北京的垃圾分类一直围绕实现奥运承诺开展工作。
2009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引领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入新的阶段。面对激增的人口,城市每年需要拿出500亩土地用于垃圾填埋,城市运行不堪重负,同时面临垃圾围城的严峻形势。《意见》中首次明确了采用“焚烧发电、生化处理、卫生填埋”三大成熟主流技术进行综合处理,将垃圾处理结构优化为4U3U3,彻底改变主要依靠卫生填埋处理的方式。
2013年,为改变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同时确立了“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垃圾分类工作基本原则。按照大类粗分的标准,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三类。《意见》后,在朝阳区“三街两乡”先行开展了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试点,取得了明@效果。2010年以来,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了垃圾分类达标小区创建工作,到2015年,先后在3759个小区建立了规范的垃圾分类投放站点,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车,入户发放分类垃圾桶、垃圾袋,在社区招募“绿袖标”垃圾分类指导员队伍2万余人,宣传、普及和现场指导居民投放垃圾,垃圾分类覆盖人口达到800万人,占比达到可推行垃圾分类小区的80%。此外,在制度建设方面,北京市在2011年创新性地制定了代表国内地方立法先进水平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3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施行。
(二)对垃圾分类概念的解析
首先,上位法中生活垃圾概念缺失导致垃圾分类方向不明。按照我国固废法中的定义,垃圾为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对于生活垃圾则没有明确的定义。参考其他国家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则包含了垃圾分类的基本技术路径和政策思路。比如德国,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家庭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两类。家庭垃圾包括普通家庭生活垃圾、大件垃圾、生物垃圾、可生物降解的庭院和公园垃圾、可回收物(包含玻璃、废纸、纸板、轻质包装材料、金属等);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包括街道清扫的垃圾、餐厨垃圾、市场垃圾、其它混合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不包括矿产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以及二次垃圾(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需要继续处理的垃圾,如飞灰、炉渣、破碎物、淤泥、动物残留物等,不包括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可作为原料或产品的垃圾)。日本对生活垃圾的定义是指日常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家庭垃圾)以及商业活动场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商业垃圾),不包括工业废弃物以及法律规定的具有传染性、有毒性、爆炸性等特性的有毒有害的废弃物。
其次,城市管理体制分割导致了对垃圾分类的狭义理解。长期以来受政府管理体制的局限,垃圾管理表现为各自为战的“碎片化”状况。生活垃圾处理由环卫部门负责,废品回收由商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由环保部门负责,装修垃圾由住建部门负责,电子垃圾由工业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的执法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循环经济政策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如此等等。环卫部门发起的垃圾分类工作,多年来在环卫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打转转,分出厨余垃圾几乎成为垃圾分类工作的全部。一方面,厨余垃圾的分出率仅有5%左右(开展垃圾分类小区的平均水平),高投入低产出,财政绩效不佳,垃圾分类效用饱受质疑;另一方面,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垃圾中几乎没有可用之物。如果按照国际通行的垃圾分类标准,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就已经达到了资源化率70%的水平。相对于2016年北京市每年872万吨的生活垃圾清运量,20万拾荒大军每年分拣出约500万吨的再生资源,而这部分贡献并未计入垃圾分类效果。
最后,“两网融合”是对垃圾分类的理性回归。从历史发展的进程和垃圾分类概念的国际接轨来看,垃圾分类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矛盾在于再生资源回收。同时,要从根本上破解“垃圾围城”的困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出路在于循环经济政策方针的落实。从城市经济和城市发展的角度看,伴随着国际市场原油、钢铁等大宗商品的价格持续低迷,疏解非首都功能力度加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低、小、散、乱的经营难以持续,需要及时构建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避免可再生资源流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从战略上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北京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的改革措施中,明确了将原来由商务部门负责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职能划转城市管理部门,职能上的一体化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创造了条件。垃圾分类应是对包含再生资源在内的所有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由环卫部门推动的以分出厨余垃圾为主要内容的垃圾分类系统与商务部门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两网融合”是新时期垃圾分类的应有之义。
二、垃圾分类的问题表现和路径解析
(一)北京市垃圾分类的问题表现
垃圾分类知易行难。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起步较早,先后经历了以废品回收为主的“二分法”,到以厨余、可回收、其它垃圾的“三分法”实践,以及由试点突破到提高覆盖率的管理目标的调整。从环卫部门自身原因来看,一是没有摆脱“放几个分类垃圾桶”的纠结;二是末端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的“瓶颈”始终没有突破;三是“政府推动有余,全民参与不足”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片面追求垃圾分类达标覆盖率,进一步造成了考核标准的偏差,使垃圾分类流于形式,脱离了其应有的社会基础。
从问题表现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垃圾分类关系民生保障、关系城市环境、关系城市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站位不高、抓手不足、措施不严;二是垃圾分类宣传“最后一公里”环节没有解决好,物业公司等单位垃圾分类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还存在居民不了解垃圾分类方法的情况;三是在社区收运环节存在混装混运问题。分类收集车辆配备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挫伤了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四是再生资源市场低迷,回收人员减少,回收网点严重萎缩,各级分拣集散中心尚未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快递包装、电子垃圾快速增长,给垃圾分类提出了新的课题;五是法规政策标准体系不完善,约束性不足,执法难度大,考核体系不够配套,没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二)垃圾分类的路径解析
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分类的问题,需要从路径上明确垃圾分类的三大关系。
一是明确垃圾分类目标和手段的逻辑关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是目标,垃圾分类是手段,不能为了分类而分类,本末倒置。北京市在“十三五”时期环卫发展规划中明确了垃圾处理的“金字塔”体系。处在顶端的是减量化,即减少垃圾的产生,往下两层分别是再利用和资源化,前三个层级涉及循环经济的范畴,主要措施包括限制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净菜进城、不剩餐、旧货交易、废品回收和垃圾分类等。再往下是热回收,也就是垃圾焚烧或进行生化处理,最后一级是无害化。垃圾分类中的干湿分开,是对后两级垃圾处理的直接支持。
二是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联动的结构关系。以法治为基础,在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中,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宣传动员等手段,打造垃圾分类的环境基础,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社会组织协同、市民自觉,最终养成全民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在形成行为改善和环境改善良性互动的同时,p少社会整体成本。从其他城市的经验看,采用积分奖励等经济手段在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的前期阶段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长期实施将面临效用递减和财政保障的困难。
三是认同末端决定前端、循序渐进的时空关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需要时间。特别是终端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生化处理设施需要加快建设,如果只有单一的填埋工艺,垃圾分类难免重蹈覆辙。此外,正规的再生资源收集、分拣、打包、转运、资源化利用等设施需要明确空间布局并加快建设,正规的运营队伍需要及时形成。当前,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萎缩,正是正规企业进入并替代“拾荒大军”的时机,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制定精准的财政补贴政策。
三、垃圾分类的思路探究和措施建议
(一)垃圾分类的思路探究
垃圾分类作为典型的公共管理问题,是城市经济、城市社会、城市环境共同作用的产物。它集中体现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体现了人与环境和谐关系中的城市文明,并与整个社会的共同价值、法治精神、环保意识、自律意识等密不可分,是一个综合系统的社会治理工程,必须调动政府、企业、社会、家庭、个人等各个主体的积极性,缺一方而不可为。在当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足环境短板的大背景下,北京市更要坚持首善标准,加快构建全行业、全领域、全过程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形成政府、社会与市场合作互动的工作机制。坚持“两大原则”、立足“三大属性”、紧扣“四大环节”,通过突破难点、落实责任、建立互信、持之以恒,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提升首都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1.坚持“两大原则”,科学制定管理思路
一是“末端决定前端”原则,即前端垃圾分类方法取决于末端设施的处理方式。北京市生活垃圾有机质多,含水量大。一直以来,垃圾分类的技术路线是“资源回收、干湿分开”。近年来,随着末端处理设施的建成投产,北京市已经基本可以实现干的垃圾进行工业化机械再分选后,有价值的东西再利用,剩余部分焚烧处置;湿的垃圾主要是生化处理,转化为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到“十三五”中期,焚烧处理能力将达到1.82万吨/日,生化处理能力达到6350吨/日,基本满足垃圾分类处理需求。
二是“习惯决定效果”原则,即分类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居民的分类习惯。垃圾分类是文明进步、公民意识提升的结果。很难想象在环保意识不强、习惯于胡乱丢弃的环境中,垃圾分类能够推行下去。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好的社区都离不开居民的积极配合,自觉分类;少数市民未能很好地支持配合分类,根源还是“怕麻烦”、“图方便”的惰性思维,缺乏自觉意识和内在动力。因此,提升市民的分类意识,要突出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要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从娃娃抓起,提高垃圾分类知识、方法和流程的知晓率,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是基础性的工作。要采取居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抓好领导带头、机关示范,发挥居(家、村)委会、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等的指导作用,把活动做深、做细,不断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变“要我分”为“我要分”。同时,要加大政府投入,配套完善垃圾分类各环节相应的基础设施,最大化方便居民群众,最便捷地完成分类。
关键词:垃圾;环保;电动汽车;发电
中图分类号: R124.3 文献标识码:A
1电动汽车行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地球石油资源的日益枯竭是众所周知的,无论是汽油或者天然气都是非常有限的,电动汽车新能源的解决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因此,大力发展以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是地球能源利用与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对环境保护以及中国汽车工业实现跨越式、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汽车产业国际地位,特别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1.1节能与环保的挑战
公众普遍认为只要是电动汽车就是节能环保,因为表面上看来电动汽车使用的是电网电力,属于清洁能源,其实不然,在中国,有近70%以上的电力是由煤炭转换而来的。众所周知煤炭燃烧后产生的二氧化碳对大气具有较强的破坏作用,同时煤在使用过程中对地球环境也存在严重的污染;电力在传输过程中会产生损耗,进而降低了煤炭的利用效率,这样更进一步增加了煤的损耗量;电动汽车充电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资源,迫使其大幅提高发电总量;所以不烧汽油改烧煤的状况不仅不是环保节能甚至是恶化环境浪费资源,现状无疑是对我国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巨大冲击和严重挑战。
事实上,在厂商以及推动电动汽车技术应用的职能部门看来,电动汽车技术以零排放、低噪声等优势远远优于汽油汽车,但其实不然,按照电动汽车技术未来发展的趋势预测,电动汽车将会在短时间内迅速普及,届时电力需求剧增是无法承受的,并且如果电力来源还是依靠烧煤产生,这对我们并非是好事。
结论是:电动汽车的现状并不环保,也不节能,甚至可以说是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电动汽车的高速发展将有赖于能源结构的优化。
1.2普及和推广的挑战
电动汽车要上路,首先要解决的是能源保障和充电系统的合理建设。虽然国家电网已经开始规划充电站网络建设,但目前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仍处于初级概念阶段,并未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这就需要耗费巨额资金给电网扩容并建设庞大的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高污染高耗能将迅速产生,同时所有投资将转嫁到运行成本上,形成恶性循环,严重阻滞了电动汽车的发展。电动汽车充电及运行费用问题是电动汽车无法普及和推广的主要原因。
1.3能源供给的挑战
综上所述,电动汽车似乎又走入“死胡同”,在环保低碳的外衣下依然面临许多本质未变的问题。如果说电动汽车的出现缓解了燃油的消耗,而在其他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上又有所增加,本质上资源与能源利用并没有得到优化。电动汽车如果摆脱了对燃油燃煤的依赖,改为依靠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水利等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发电,才能真正实现节能环保。但是利用水利或者太阳能、风能作为电动汽车的动力能源必然受到地理环境和区域划分的限制也是十分有限的;生物质能虽可以利用,但是原料的供应将得不到保障,同样存在着严重的间歇性问题。
电力来源和电力短缺形成了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瓶刭,成为急需解决的大问题,要进入电动汽车的健康发展关键的问题在于寻找独立的可持续的新能源。
2电动汽车发展对电网的影响
电动汽车作为用电大负荷产品对电网和供电系统的影响随着电动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日益加剧,其对电能的需求将严重影响现有输配电网络,电动汽车的普及程度、类型、充电时间、充电方法、充电特性以及储能特性的不同会使电动汽车对电网的影响和冲击发生变化。电动汽车充电对电网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
2.1在峰荷时间进行充电将加重电网负担,在非峰荷时间进行充电虽然对电网的冲击减小,但总体上看都将对电网造成很大的冲击和巨大能耗;
2.2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中整流装置在工作时会产生大量的谐波,这会给电网带来谐波污染;
2.3需要增加无功补偿装置、滤波装置,从而大大增加电网建设的投资成本和运行费用;
2.4电动汽车在负荷高峰时刻进行充电时,充电设备产生的电网电流需求会使电力系统过载,使剩余电量储备增加,使电网效率降低。聚集性充电可能会导致局部地区的负荷紧张;电动汽车充电时间的叠加或负荷高峰时段的充电行为将会加重配电网负担,直接影响民用和工业用电。
2.5电动汽车发展和电网的需求是成正比的,电能负荷集聚扩张将给我国电力能源工业形成巨大的压力因此为电动汽车充电提供独立的能源体系是唯一的出路。
3城市高速发展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矛盾日益突出
当前,每年产生数量巨大的城市生活垃圾对环境管理以及污染控制形成了严重挑战,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世界垃圾量正以快于经济平均增长速度的2.5-3倍的速度增加,年平均增长速度为8.24%。我国城市垃圾年产量已达1.4 亿t 以上,占全世界年产垃圾的四分之一以上,且仍以每年8%-10%的速度增长,而实施简易处理的城市垃圾仅占总量的2.3%,目前我国历年垃圾堆存量已高达60亿吨,占用耕地5亿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80亿元人民币。全国城市现已发展到660个,其中已有200个城市陷入垃圾包围之中。以城镇人口2.6亿,每人每年产生440公斤垃圾计算,产生垃圾量为1.14亿吨,可以使100万人口的城市覆盖1米。且每年还在以8~10%的速度在递增。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垃圾包袱最重的国家,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已迫在眉睫。
随着国民经济及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排放量逐渐增大,传统的以填埋方式和简单堆放后再采用土地还原法处理垃圾的处置管理模式将发生变革。目前,现代化大城市土地价格昂贵、生活水平高,垃圾成份趋于复杂且潜在经济价值较高 ,从资源化和保护自然环境与生态平衡的角度来看,在保证垃圾处理无害化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已是发展方向。近十年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在城市化进程快、经济较为发达、人口密集、人均可利用土地资源少的大城市以及南方,沿海地区都呈现出较大需求。焚烧技术成为近年来许多城市解决垃圾出路的新趋势及新热点。
4解决电动汽车能源的途径
电力缺乏成为急需解决的大问题,要进入电动汽车的健康发展关键的问题在于寻找独立的可持续的新能源。解决电动汽车充电的能源途径可以是多方面的,目前的捷径是依赖电网电力。在我国电网电力来源无外乎是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以及极少的核电,水力电力是清洁环保能源,但在我国水力电力只占有极小的一部分,绝大部分的电力还是来自煤炭资源,不环保也不节能。所以电网电力资源不能作为电动汽车行业发展的可持性能源保障。
太阳能电源和生物质发电能源投资巨大成本极高,且受地域和气候的影响太大,不适合推广和应用。
城市生活垃圾却是不间断的取向,城市生活垃圾取之不尽用之不绝,利用来焚烧发电的同时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一举数得,环保、节能,因此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是解决电动汽车发展能源保障的最优选择。
5建立GPC系统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GPC系统是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电动汽车充电有机结合形成新的垃圾焚烧发电电动汽车充电系统产业链,不仅解决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同时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建立独立的电动汽车能源体系,完全摆脱了依赖市政电网作为电动汽车能源的传统方法;建立电动汽车换电站取代耗巨资在市区建立众多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保障电动汽车能源的补充网点得到迅速普及。随着电动汽车行业的高速发展,在城市中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站是必然的趋势。GPC系统建立独立的电动汽车充电能源体系,解决了电动汽车能源的补充,有效缓解了电网压力,对电动汽车的高速稳健发展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同时有效解决了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实现GPC衍生产物的综合利用,提升了城市环保的效果。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的建成,对我国的能源结构调整,具有深远的极其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战略意义。
5.1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环保处理最佳途径,是新能源发展的一个契机;
5.2建立独立的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摆脱了电动汽车发展依赖电网的模式,突破了电动汽车发展的瓶颈,为电动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5.3推动城市垃圾处理和新能源建设新,创造全新的GPC产业链,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
6 GPC系统运行体系
6.1运行模式
将城市生活可燃垃圾进行焚烧发电,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站和蓄电池充电站、蓄电池换电站,完成对城市电动汽车的能源补充,不需要市政电网的接入,也就不需要电力变压器、高低压变电保护等设备就可以有足够的电能使用。
垃圾发电生产的电能供给蓄电池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经过直供电网直接使用,富余的电能通过高压装置可以并入市政电网。在提供充电站足够电能的同时实现了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环保处理,实现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从而扩展再生能源的应用领域;避免了依赖市政电网供电,不需要投入大型变电及其他辅助设备,大大降低了投资和运行成本,同时避免了电力传输损耗和对电网的冲击;垃圾发电充电站不仅没有消耗电力资源,剩余的电能可以实现其他应用价值或者并入市电网络。
6.2GPC运行机构和程序说明
6.2.1GPC系统运行原理: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后通过垃圾封闭运输方式运送到GPC系统工作站,对垃圾进行储存。垃圾压缩和淋漓后送入垃圾分选区,期间渗滤液经过环保综合处理和利用。
垃圾分选系统将金属、塑料、玻璃以及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食物餐厨垃圾送入养猪基地或做其他回收处理,沉降固体和液体作为有机肥料送入田间,可燃垃圾进入烘干处理程序。
焚烧处理要求垃圾的热值大于3.35MJ/kg,在技术上采用前期热风烘干的手段就可以达到,不需要添加助燃剂,从而降低运行成本。GPC系统可燃垃圾利用焚烧炉燃烧处理后的烟气进行烘干干燥,热值提高后的垃圾送入焚烧炉焚烧。(参照本人专利ZL201120211636.2和ZL201220190093.5)
垃圾焚烧产生的灰渣进行处理后可以制作和生产建筑材料,如建筑用砖等。
焚烧尾气进入环保处理设备三级处理后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排放。
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气供给汽轮发电机组发电,剩余的热能作为采暖热源供给学校、宾馆、工厂、娱乐以及农业使用。
汽轮发电机组生产的电能直接提供给电动汽车充电桩、蓄电池充电房,富余的电能可以并入市政电网或者为高耗能用户提供能源。
汽轮发电机组发电使用后的蒸气综合利用到相关行业,如木材蒸气烘干、纺织化工电镀、食品加工、饮食酿造消毒以及洗浴桑拿保健行业。
6.2. 2GPC供电系统示意图
GPC系统设置配电中心、蓄电池充电房、公交车充电站、专用车辆充电站、私家车充电站。蓄电池充电房建立蓄电池配送系统,将充满电能的蓄电池由派送单位送到市区蓄电池换电站以及需要更换蓄电池的电动车辆上进行更换。更换下来的蓄电池送回蓄电池充电房充电。富余的电能经过高压设备升压后并入市政电网。
7系统方案实施和具体要求
7.1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和建设原则
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地选择原则:城市周边地区,远离城市中心,有利于废水废气的环保处理,离城市中心20KM的辐射距离为理想地点,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在城市周边地区多点建厂,以降低运输成本;尤其可以在道路两侧的乡镇街道广泛建立GPC系统。
7.2城市垃圾收集和储运以及前期处理
采取封闭运输垃圾的方式,避免垃圾储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运输车辆采用专用的自卸车。
垃圾分选系统通过垃圾均匀给料、大件垃圾自动分选系统、大件垃圾破碎系统、袋装垃圾自动
破袋、大块有机物自动破碎系统、全封闭机械化风选系统、塑料水选系统、有机物高温高压水解水热氧化“热选”系统等工艺处理后,可将城市生活垃圾分选为:无机物类,沙土类,有机物类,不可回收可燃物类(塑料、橡胶),薄膜塑料类,铁磁物类,为下道工序垃圾处理“资源化、产业化”打下基础。
要提高焚烧炉的运行质量,加大热能利用率,减少尾气治理成本,首先应在垃圾进炉前进行更有效的预处理,为焚烧创造有利条件是至关重要的。
7.3蓄电池充电厂
建立蓄电池充电厂,对备用蓄电池、电动汽车更换下来的蓄电池实施标准充电。电动汽车可以
自行行驶到蓄电池充电厂来更换蓄电池。
7.4电动汽车充电站
在GPC系统内设立符合要求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对私家电动车、公务电动车、公交车辆等车辆集中充电,公共车辆实行白天运营夜间集中充电。
7.5 蓄电池换电站
在市区利用现有的石油制品加油站建立电动车辆蓄电池更换点,快速完成电动汽车能源补充,更换下来的蓄电池通过专用车辆送至GPC系统换电站。在道路两侧可以广泛建立蓄电池更换点。
7.6 监控调度中心
垃圾焚烧监控,蒸气发电监控,蓄电池充电厂监控,电动汽车充电桩监控,电力使用和并网监控。
8 经济效益分析
以城市社区30万人口的小型城市,满足40台公交车、180台小型车辆、2000辆电动自行车和1000组蓄电池的充电需求,需要电功率4500KW。
8.1使用电网电力
8.1.1电费:4500KW电功率,每天4500*24=10.8万度电,电费按1元计算,费用为10.8万元/天,每年电费高达3942万元。
8.1.2充电桩造价3万元,30个充电站300个充电桩需要投资900万元
8.1.3使用土地30*500=15000㎡ 占城市中心土地23亩,约值4600万元
结论:投资总额达5500万元,每年消耗电费4000万元
8.2使用GPC系统,配置3台4500KW/0.4KV发电总量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直燃发电充电站,采用3台10t/h的垃圾焚烧炉和3台1500K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每天处理生活垃圾180t,可以解决约30万人口的生活垃圾环保处理;同时满足充电站40台公交车、180台小型车辆、2000辆电动自行车和1000组蓄电池的充电需求,剩余电量并入市政电网。
8.2.1GPC系统基地使用郊区土地30亩,约值600万元;
30个换电站3000㎡约值900万元;合计1500万元。
8.2.2 GPC系统总造价2000万元;
8.2.3 垃圾收费18000元/天,657万/年
8.2.4 可回收利用垃圾100元/T,657万/年
8.2.5 余热利用价值5000元/天,185万/年
8.2. 6 发电充电收入3000万元
结论:每年的收入总计约为4500万元,扣除所有投资3500元,当年赢利1000万元。今后每年都产生利润4500万元。
8.3 综合经济运行评估:按全国1000座城镇计算,将产生至少450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效益。
结语
运用GPC系统在环保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同时建立了独立的电动汽车能源体系,蓄电池的充电和更换使电动汽车的能源补充及时、便捷和网络化,大大降低了投资和运行成本,对推进电动汽车的高速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我国乃至世界普遍建立GPC系统,有着积极的、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将GPC系统作为基本的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国家或者国际GPC标准,建立政府层面的相关研究机构。将规划中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设费用投资于建立GPC系统,城市垃圾处理、垃圾发电、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的有效结合,真正做到有效处理城市垃圾的同时解决城市充电站的布点建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新能源和环保建设,推进电动汽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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