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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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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特征

税收制度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策性税收、筹划、逻辑、技术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税收制度的特征范文第2篇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税收制度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收入分配;微观模拟模型;吉林省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调控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居民收入差距却逐渐扩大。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2005年,我国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将工薪收入的纳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最近又决定将纳税起征点进一步上调至2000元,力图通过不断的税制改革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和促进税负公平。税收制度的设计和评价需要宏观经济模型的支持,而传统宏观经济模型(宏观经济计量模型和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均采用典型个体分析模式或总量分析模式,无法分析税收制度对不同微观个体收入分配状况的作用效果和微观个体收入分配变动对国家财政收入状况的作用效果。

美国Orcutt提出的微观模拟方法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政府统计部门微观数据资源的日益丰富,许多西方经济学者陆续研制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微观模拟模型,用于研究税收制度、转移支付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等对居民收入分配、社会公平和财政收支的作用效果,许多微观模拟模型已经成为西方国家设计和评价公共政策的必要工具。在1993年、1997年和1998年,学术界举行三次大型微观模拟与政策分析国际学术会议,表明应用微观模拟方法分析公共政策的作用效果已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2006年,Bourguignon和Spadaro较深入地总结了微观模拟模型作为收入再分配政策分析工具的理论背景、基本技术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借鉴国外模型研制的有益思想,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细则,我们研制了一个个人所得税制度微观模拟模型,应用吉林省的微观数据,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模拟和分析。本文将首先论述个人所得税制度微观模拟模型,然后模拟和分析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作用效果。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微观模拟模型

为了分析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我们研制了一个静态微观模拟模型。模型由四个模块组成:(1)收入修正模块;(2)收入时化模块;(3)税收制度实施模块;(4)税收制度效果估算模块。通过这些模块的依次执行,我们可以评价税收制度的作用效果。

收入修正是指模型通过对基础期收入数据进行调整以使其满足政策模拟需要和宏观经济统计特征的过程。首先,由于税收制度评价需要微观个体的税前收入数据,而统计调查得到的是微观个体的可支配收入数据,需要将微观个体的可支配收入数据转换为税前收入数据;其次,由于在统计调查过程中微观个体存在收入低报的现象,需要通过和区域经济数据的对比提升微观个体的税前收入数据;最后,由于在统计调查过程中,微观个体通常未提供非工薪收入,需要通过区域经济数据补充其收入数据。为此,模型首先依据微观个体参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条例,将微观个体的可支配收入数据还原为原始收入数据;然后依据微观个体的所在行业进行分组并计算各组平均薪金收入,对比同期区域经济统计年鉴的行业薪金等总量数据计算不同行业的修正权重,依据修正权重重新计算微观个体收入;最后依据区域经济的社会保障金水平和覆盖面,依据微观个体的人口特征,应用Monte Carlo方法计算微观个体的社会保障收入。

收入时化是指模型应用等级提升(uprating)方法将基础期收入数据更新为目标期收入数据的过程。针对不同行业,我们依据相应行业平均工资的时间序列数据,应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分别建立自回归模型估算行业工资(或收入)增长率:

其中,ykt表示t期行业k工资增长率。模型假设区域经济内的人口结构和经济结构在短期保持不变,依据不同行业工资增长率,将相应行业内微观个体的工资收入数据进行等级提升以使其成为目标期工资收入数据。

税收制度实施是指模型依据具体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条例征收微观个体的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导致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微观个体收入减少和国家税收收入增加。

税收制度效果估算是指模型依据某种标准度量税收制度的作用效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财政效应,估算国家税收收入的变化;(2)收入不平等性,计算Gini系数、泰尔指数和卡克瓦尼指数等不平等性度量指标;(3)税负公平性,计算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比例。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采用的计算方法均是基于微观数据而非基于分组数据,在计算精度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现实经济中,居民户通常作为消费支出的基本单位,也是个体效用度量和社会福利计算的基本出发点。依据福利经济学理论,所得税结构应和家庭能力水平相适应。本文将居民户作为基本分析单位,应用居民户人均收入(人均等价规模)或居民户收入(空等价规模)作为居民户收入状况的度量单位。

我们在微机上应用Visual Foxpro语言和C++Builder语言编程实现了该模型,整个模拟均基于数据库操作。数据库包括微观数据库和宏观数据库,微观数据库存储某个地区的截面微观数据,包括居民户数据库和个人数据库,居民户数据库中的每个记录代表一个家庭的人口结构信息和家庭收入信息,个人数据库中每个记录代表一个微观个体的状态,包括就业状况、所属行业种类、参加社会保障状况和个人收入状况等特征。宏观数据库存储相应地区的区域经济变量时间序列数据,包括各个行业的工资增长率、区域经济税收水平和各种社会保障的支付水平与覆盖面等。模拟模型的运行会改变微观个体和居民户的收入状况,相应的自然累积成区域经济税收水平的变动状况。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作用效果

本文应用吉林省城镇居民的微观数据和区域经济数据建立了一个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制度微观模拟模型,以吉林省为例,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微观数据来自于吉林省统计局2005年吉林省人口抽样统计调查数据(城镇居民样本16256个,构成居民户样本5139个),区域经济数据来自于近十年吉林省统

计年鉴。模拟模型依据吉林省2005年区域经济数据,应用收入修正过程提升微观收入数据,使2005年微观收入数据和区域经济数据保持一致;应用近年来区域经济数据预测2006-2008区域经济增长趋势,应用收入时化过程将2005年微观收入数据更新为2006-2008年微观收入数据;应用税收制度实施过程模拟生成2006-2008年微观个体可支配收入数据;应用税收制度效果估算过程估算出2006-2008年相关的政策评价指标。

经济理论认为,所得税的结构应与家庭能力水平相适应。通过将个人数据合并成居民户数据,并通过对居民户数据的估算可以使我们在区域经济层面得到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吉林省2006-2008年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总体作用效果(见表1)。从表1中可以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居民收入水平以16%左右的速度呈持续增长趋势,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仍有扩大趋势,就税后的可支配收入而言,Gini系数由2006年的0.4366上升至2007年的0.4415和2008年的0.4442,增幅分别为1.13%和0.615%。通过比较税前和税后的Gini系数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得居民税后收入不平等水平较税前收入不平等水平获得了相应的降低,三年中Gi-ni系数降幅分别为1.7386%、2.1509%和2.5395%。税收制度调控能力逐渐上升的原因在于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增长导致总体税率的不断上升。随着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居民户总体税率的:不断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将逐年大幅度增加(2006年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也验证了我们的推测)。

从表2中可以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均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即居民收入分配存在帕累托改善。但随着时间推移,中低收入群体(1-4组)的收入份额在短期内将持续下降,而最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份额却持续增长,进一步说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仍有扩大趋势。通过比较税前和税后平均收入和收入份额可以发现,相对税前收入分配而言,税后收入分配具有广义洛伦茨优势,因而税收制度起到一定的调整收入差距的效果。然而,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不同收入群体收入分配的影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得绝大多数收入群体(1-7组)税后收入份额获得增长,其中最低的部分收入群体(1-4组)增长显著,三年的平均增幅分别为2.21%、2.93%和3.59%,而最高收入群体(第10组)三年的降幅分别为2.58%、3.07%和3.57%,说明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于高收入群体的抑制力和低收入群体的扶植力将不断降低,即优化收入分配结构的能力将不断下降。

税收负担份额是评价税收制度公平性的重要标准。从表2中可以发现,最高的两个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份额在74%左右,基本符合税负公平的“二八原则”。从发展趋势看,最低收入群体税收份额逐年降低,体现了税负趋于相对公平;但其他绝大多数收入群体(2-9组)的税负份额基本呈增长的趋势,各组收入规模的扩大发挥了主导作用;而最高收入群体税收份额则呈显著下降趋势,也再次说明税收制度对于高收入群体的限制作用不断减小。从表2中可以发现,不同收入群体平均税率增加幅度存在较大差异,最低收入阶层平均税率变化微乎其微(0.5‰左右);低收入阶层(2-4组)税率增长较快,基本可以理解为其内部大量个体的加速取得了应税收入――即从免税主体发展为应税主体;中等收入居民户的应税区间相对稳定,其税率变化绝对数较小;最高收入群体的平均税率的绝对数字明显较高,但其相对增长幅度远小于第9收入组,说明税收制度对于收入分配结构的优化作用逐年降低,其原因在于整体收入规模的持续扩大和税收累进区间设置不合理。

为了分析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不同地区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效果,我们将吉林省居民收入分配按地区收入水平进行排序(见表3)。从横截面的角度看,吉林省不同地区发展水平存在较大不平衡(收入水平最高的长春地区的人均收入是收入水平最低的辽源地区的人均收入的2.5倍左右),而各地区的收入不平等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税前Gini系数在0.3680至0.5104之间),但收入不平等水平与收入水平并不存在必然联系。通过比较税前Gini系数和税后Gini系数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得居民收入不平等水平得到相应降低,但对不同地区的作用效果存在差异:对于长春和松源等经济较发达且收入差距较大的地区,税收制度的再分配效应较强;而对于白山和辽源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收制度调控收入差距的能力较弱。通过比较不同地区的平均税率可以发现,平均税率与地区人均收入水平正相关,体现了地区之间的税负公平,税收制度能够起到调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的作用。从时间序列的角度看,吉林省各地区的人均收入均呈明显的增长态势,但居民收入差距却均呈持续扩大的态势。通过对Gini系数降幅态势的观察可以发现,税收制度调控收入分配的能力在不断增强,其原因在于随着各地区居民收入的普遍增长,税率适用区间的上移,税收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得到相应的加强,这与吉林省总体发展趋势是一致的。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平均税率的增加,各地区财政收入得以增加。由于经济发达地区平均税率增长幅度大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平均税率增长幅度,说明税收制度调控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能力在不断增强。

税收制度的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制改革国际化本土化

在当代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适应国际经济与税制改革发展趋势,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是所有发展中国家也是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到底中国税制应向何处去?笔者认为,要从本国经济、社会实情出发,冷静思考加入WTO后如何坚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政策,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WTO的原则要求,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在新一轮改革中对税收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

一、中国税制应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所谓中国税制的国际化是指中国税收制度的制定、施行与管理要充分考虑国际经济领域中税收制度的联系、运行规律和共同特征;要符合世界税制改革与发展趋势,有效地借鉴和运用各国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为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服务。税制国际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WTO原则框架下设置税制;二是充分借鉴国外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

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依赖,虽然一些大国和富国在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发展中国家在这种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中如果能够把握好自己的机遇,是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的。中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加快了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进程,税收作为政府试图获得经济全球化利益和减少其消极影响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只有与国际惯例接轨进行调整,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才能确保中国入世后获得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双赢效果。中国税制改革的进程实际上是不断借鉴各国税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历程,是逐步实现国际化的过程。我国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从税制国际化的角度来说,是一次具有初步接轨意义的改革。目前世界各国推行减税,尤其是与中国处于同等地位的国家实施减税,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市场对国际资本和人力资源的吸引力。因此,认真研究世界减税政策,对中国的经济运行现状及其税制和税负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实施结构性减税,既是遵循税收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政策选择。

所谓中国税制的本土化是指中国税制在遵循国际化的前提下,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的现实改革与发展需要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中国税制不仅要适应加入WTO要求走国际化道路,而且要适应国内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走本土化发展的道路。税收从来都是国家(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工具,税制的设置是基于本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状况,离开这些考虑片面追求税制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我国的现实是:(1)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均GDP水平低下;发达的东部与落后的西部并存;先进的现代高科技企业与落后的传统企业并存;大型企业集团与众多中小企业并存;生产力先进的城市与生产力低下的广大农村并存,小生产方式普遍存在等等。税制改革必须从这一现实出发,要有利于经济结构及其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管理能力等多种原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将维持这种格局,不可能马上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或所得税与流转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所具有的“内在稳定器”作用发挥的有限性,而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政府采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3)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进入温和和紧缩的发展时期,有效需求不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特定人口背景下的失业问题及其他相关矛盾进一步突出。经济改革必须有利于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税收负担合理,税收制度改革只能表现为渐进式、阶段性改革的特征。

从经济全球化的负面效应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处于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发达国家总是期望把所有发展中国家都置于可控制的水平。国际规则制定的不平等,各市场主体的原始起点不同,最终导致的结果也不一样。所以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国家及税收,不能因为对国际社会全面开放而自动放弃国家和税收权益,中国税制的建设与发展也必须立足于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

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必须实现内外税制的统一,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地方税制,将现行只针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的税收的征收范围扩展到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居民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应统一城乡税收制度,按照对商品和所得征税的原则,改革现行与自然经济相伴生、歧视农业和农业生产者的税收制度,从税收制度上消除对城乡市场的分割。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制,对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区域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产权重组的实际需要,对企业并购的所得税问题参照国际惯例作出科学规定。要进一步强化增值税、营业税的中性特征,减少税收对价格信号的扭曲。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设置而对经济运行和税收征管产生的负面影响;适当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减少税率档次;在暂时不能取消营业税的情况下,应统一营业税税目、税率。要进一步统一税政、统一税权,通过立法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使不同层次的政府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税权,把区域间的税收竞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以扩大社会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发展为中心

税制改革要消除税收政策障碍,促进全社会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增加。要进行增值税转型、消除股息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取消土地增值税、优化营业税等。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促进国内消费的增加。对汽车、商品房、旅游、保险、教育等消费热点,制定和完善有关消费税、营业税以及相关地方税的税收政策。要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适度加大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优化税制结构,减轻出口退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通过综合调整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转型和扩大征收范围、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税收政策环境。

(三)以促进科技进步、保持生态环境为重点

要统一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打破部门、行业、区域的界限,进一步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将科技优惠政策的重点放到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投资风险上来。改变目前以流转税优惠为主的格局为更多的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要制定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环境污染税。完善现行资源税制度,扩大征收范围。

(四)按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改革税制、调整税收政策

进一步消除现行税制中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利的因素,对采掘业实行增值税转型、减轻水电业税负,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取消东部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促进再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有关税收政策

首先在税收政策上对资本含量不高但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其次应开征社会保障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最后应对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就业门路。对提供新就业岗位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六)优化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与政策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再分配环节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力作用。在税制上要完善立法,改变现行单一分类所得税制的模式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模式;调整课税范围、税率结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个人收入信息的归集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财产税制,在个人财产积累和转让环节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发挥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通过流转税的政策设计,充分体现对低收入者的优惠、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充分发挥流转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

(七)加强国际税收协调

遵循WTO涉税规则尤其是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调整现行税收政策中不符合这些原则的内容。积极利用WTO规则,调整和优化中国的税收政策,包括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国内幼稚产业发展的政策、西部开发的税收政策、对技术改造的扶持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等。应认真清理现行税收政策,规范管理程序,增强我国税收制度的透明度和统一性,为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创造有利的税收环境。

(八)进行税费同步改革

进一步确立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主导地位,加快税费改革,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和机制,重新审视目前各类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留部分有偿服务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改为收税,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

参考文献

(1)锡德里克*桑福德《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刘军等《世界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税收制度的特征范文第5篇

一、税务制度的产生及现实意义

税收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人的税收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制度,最早推行税收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法》,规定了税务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制度。我国在1994年《税务试行办法》确立了税收制度。

二、税收的业务范围及特点

(一)税收的业务范围。税收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事项,也就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