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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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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范文第1篇

开展标准化工作有利于实现对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全过程的科学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因此,为加快实现“三个北京”的战略目标,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首都环境建设,研究制定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标准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外建筑垃圾处理及标准简介

发达国家大多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削减并综合利用”的策略,且都在政府层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行业层面建立了切实可行的标准、规范体系,因此,可以有效地管好建筑垃圾的“一生”甚至“轮回”。代表性国家有德国、美国和日本等。

(一)德国:政府积极参与,完善市场机制

德国的建筑垃圾处理有四个特点,一是政府积极参与;二是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整,法律监管体制完善;三是积极调动市场的调节作用,具备完善的市场运作机制,鼓励企业介入建筑垃圾处理;四是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先进,回收再利用率高。

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德国已经制定了与垃圾处理有关的法规180多个,其中与建筑垃圾处理和回收有关的重要法规有:

(1)循环经济和垃圾处理法及由其而来的规定:

关于需要特殊监测的垃圾的规定》(1996年);

《关于需要监测的垃圾的规定》(1996年);

《关于欧洲垃圾目录介绍的规定》(2001年);

《关于资质规定》(1996年);

《运输许可规定》(1996年);

《关于垃圾经济草案和收支平衡的规定》(1996年);

《关于废物处理工厂的规定》(1996年);

《关于垃圾处理协会会员的方针》(1996年)。

(2)关于减少包装垃圾的规定。

(3)联邦污染保护法及由其而来的规定:

《关于垃圾处理的资质规定》;

《关于垃圾处理的许可办法规定》。

(4)建筑法。

(5)联邦土地保护法。

(6)危险物品和化学物品法。

(二)美国:实施分级利用,加强准入制度

美国每年产生建筑垃圾3.25亿吨,约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其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方针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产业化。具体实施分为三级利用:现场分拣利用,一般性回填为第一级利用;作为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经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种建筑用砖等为第二级利用;最后将建筑垃圾加工成水泥、沥青等再利用为第三级利用。

美国政府先后制定通过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超级基金法》和《建筑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同时还建立了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制度、处理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三)日本:建筑垃圾零排放,法规标准做保障

日本资源相对匮乏,因此十分重视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其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运出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重新利用。日本明确要求建筑师在设计时要考虑建筑在50年或者100年后拆除的回收效率,建造者在建造时采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和方法,并尽量做到建造零排放。垃圾回收技术的发展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提供了技术保障,也为日本建筑垃圾产业链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使日本建筑垃圾的处理趋于标准化和规范化。

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日本就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具体见表1、表2。

二、建筑垃圾处理标准体系研究

采用魏尔曼标准化三维结构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标准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五个专业门类和七个专业序列。

层次维:包括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基础标准分为四个门类:术语、图形标志、分类与方法以及基本原则标准。通用和专用标准主要包括综合,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建筑垃圾转运、处理,保洁作业服务四大类。

门类维:门类是按照标准化对象划分的大类,各门类间是并列关系。

序列维:按照标准的专业序列展开。分为综合技术、方法、工艺、工程、产品、信息、管理七大序列。序列间按照标准化内容分类,无顺序关系。除综合技术外,其他六个序列均下设子序列:

(1)综合技术序列。包括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序列、具有综合性或难以归入其他六个序列的技术标准。

(2)方法序列。包括监测与检验两个子序列。

(3)工艺序列。包括工艺技术和质量要求两个子序列。工艺技术主要指工艺路线、工艺流程、工艺步骤、工艺指标、技术要求、工艺控制以及新工艺发展技术条件等;质量要求主要指对产品/服务需要的表述或将需要转化为一组针对实体特性的定量或定性的规定要求,以使其实现并进行考核。

(4)工程序列。包括环卫设施建设的全过程,按照顺序关系分为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评价四个子序列。

(5)产品序列。包括设备、材料和车辆三个子序列。

(6)信息序列。包括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两个子序列。

(7)管理序列。包括技术管理、经济管理、行政管理以及生产管理四个子序列。

标准体系编号表示标准在体系中的位置。对于列入标准体系表中的每一项标准,均有唯一的标准体系编号与之对应。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标准体系编码由行业号、层次号、专业门类号、专业序列号、子序列号及顺序号六位编码组成,并以符号“.”分隔,如图1所示。体系的第一位编码为标准行业号,环境卫生行业为“1”;第二位编码为层次号;第三位编码为专业门类号;第四位编码为专业序列号;第五位编码为子序列号;第六位编码为顺序号。其中,空置项编码为0,顺序号编码为两位数,其他编码均为一位数。其中,对于某类工程项目技术规范,其包含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以及质量评价全过程,则该项目工程序列子序列编号空置,即设为0。

三、结论与建议

北京市建筑垃圾标准仅11个,还不成体系,多为整体规范性标准,从各种门类的内容上看,已有标准主要集中在工艺整体规范(2条)、管理考核(1条)、运输车辆技术要求(3条)和再生产品(4条),而对于收集和运输的技术要求、收集站的运行和管理、建筑垃圾的填埋、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站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还是完全空白。因此,按照实际需求和本研究的方法,现阶段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制定9项标准,见表3。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统计局.北京统计年鉴2012[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2]隋玉武.德国建筑垃圾高回收率原因简析[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0.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范文第2篇

收费制度应体现公平

作为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手段,收取垃圾处理费本无可厚非,但以什么为基础收取,收取的费用用到何处,就值得商榷了。

《意见》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作为一种环境政策工具,生活垃圾收费制度首要注意的应是公平性原则。而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确定收费标准的做法,显然与公平性原则相悖离。并且,在常见的垃圾收费方式中,也不存在这一征收方法。

要体现公平,就应对不同垃圾量收取不同费用。大多数国家如美国、韩国、日本、瑞士、比利时等,均采用按实际排放量的方式收取垃圾费。目前,我国广泛采用的定额制收取办法,尽管成本低、管理难度小,但由于居民排放的垃圾数量与所缴费用无直接关系,居民很少有减少垃圾量的动机,甚至可能引起恶意多排垃圾的现象。这对垃圾减量化的作用十分有限。

防止重复收费

《意见》提出,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作为使用者,居民和企事业等单位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垃圾收集、运输和最终无害化处理等服务,应为此支付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已在按月收取垃圾处理费用,有的单列,有的含在卫生费、物业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之中。在新的垃圾收费制度建立、完善之前,原有的垃圾收费方式还是应执行下去。但在新的垃圾收费制度建立之后,原有的垃圾收费方式就应自动转化为“制度性”垃圾收费方式,将原来的垃圾处理费扣除,以免重复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事关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处理生活垃圾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财政承担主要部分,再按标准向居民适度收取,才能体现对纳税人权利应有的尊重。另外,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以避免过度加重居民经济负担为前提。

收费制度与分类制度结合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对策

一、城市垃圾分类原则

城市垃圾从化学组成上可以分为有机垃圾、无机垃圾与有害有毒垃圾三大类。根据垃圾的产生源和用途分类,城市生活垃圾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建设垃圾包括泥土、石块、沙子、废管道及电器废料等。餐饮垃圾是指人们在储藏、买卖、加工、食用一些食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主要是有机易腐物,像食品残渣、厨房剩余物及果皮等,这种垃圾腐蚀性强,分解速度快,极易散发恶臭。可回收垃圾包括有机与无机废弃制品,如废塑料、废纸和各种破旧纺织品及玻璃、金属等,可回收垃圾和餐饮垃圾是城市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主要对象。清扫垃圾包括公共场所的清扫物,公共垃圾箱中的废弃物,路面损坏后的废物品等。以上这些都是普通垃圾范畴。危险垃圾包括干电池、废油、温度计、日光灯管等各种化学和生物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含重金属及放射性物质的废物。这类垃圾处置不当会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所以危险垃圾不能混入普通垃圾中。

二、垃圾分类收集的优势

首先,有利于加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垃圾分类收集需要每个家庭参与其中。通过垃圾分类收集活动,可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其次,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保护自然资源。从源头开始把不同废物分开堆放和集中,能够避免废物之间相互污染,容易区分利用,可以提升各种再生资源的回收率及价值,同时能保护自然资源。再次,减少垃圾的处置量、改善垃圾处置效果。垃圾构成简化,便于选择处置方法,容易取得更好的处置效果。最后,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分类收集后的垃圾易于无害化处置,能减轻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利用再生资源,也可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三、目前垃圾分类收集存在的问题

(1)意识方面。市民环保意识较低。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改变,垃圾分类收集意识较低,分类回收难度大。一些垃圾加工企业要投入大量财力、人力、时间,对进入企业后的混合垃圾进行分拣,造成企业加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一方面造成加工企业利润降低甚至亏损,另一方面资源的利用率也大幅度降低。(2)法制方面。垃圾处理相关法规不够健全完善。我国把垃圾处理的重心放在减量和无害化上,对垃圾回收利用资源化重视不足,没有城市分类收集法规。现行的管理体制不利于垃圾的分类回收及利用。(3)技术方面。我国城市垃圾中的可燃成分、有机成分、可堆腐成分所占比例较低,加之因为生活习惯和条件南北城市和各大、中、小城市差别较大,造成回收利用困难,经济效益较低。(4)资金方面。城市垃圾回收利用的资金缺乏,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采用新型的垃圾处理工艺、回收再利用生产工艺和建设垃圾分类回收基础设施均耗资巨大,造成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基础设施不良。

四、改善措施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东京都;循环经济;资源化利用;启示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velation of the Recycled Economy Construction in Tokyo

Du Jun

(School of Economics,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Beijing 100070,China)

Abstract: Tokyo, the capital of Japan,is one of the pioneers of recycled economy construction. The paper studi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ste disposal in Tokyo, attempting to offer references for the recycled economy construction in Chinese cities.

Key words: Tokyo; recycled economy; resource utilization; revelation

东京都是日本的首都,面积仅占日本国土的0.6%,但人口却占了日本的10%。东京都的区部是日本的经济文化中心,人口稠密,地域狭小,人与土地的矛盾空前尖锐,废弃物的投放和处理所带来的问题表现得尤为严重。以减少最终填埋量为目的,日本政府明确提出了“3R”原则,即减量控制、回收利用和循环再利用,通过持续努力,废弃物处理已经开始走上循环经济之路。本文通过对东京都废弃物处理的现状等进行研究,试图为推进首都北京的循环经济建设提供参考。

一、废弃物处理的相关法规

1970年,日本政府通过了《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1986年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对焚烧生活垃圾的设施作出具体规定。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提出了“环境立国”的口号,为了实现“零排放”的“循环型社会”的理想,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是基本大法;《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是综合性的法律。此外还有《容器和包装物回收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再利用法》、《食品回收再利用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车辆再生利用法》、《绿色采购法》等专项法规。这些法律覆盖面广,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有具体的规定。

《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规定,修建一定规模以上的废弃物处理设施,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见表1。

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东京都政府于1997年制定了《东京都废弃物处理区域规划》,主要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二英减排措施、焚烧废渣的处理措施、促进物质再利用、促进热能再利用、确保最终处理场的措施和减少公共工程开支。[2]

二、废弃物分类和大件垃圾收费标准

日本政府对废弃物有严格的分类要求,由于处置方式不同,不同城市的废弃物分类略有差别。通常是将废弃物分成四类: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资源垃圾和大件垃圾。

在东京,可燃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纸、木片等,不可燃垃圾包括玻璃、陶瓷器皿、金属等,资源垃圾包括玻璃瓶、罐、塑料制品、报纸等。这些垃圾要放入特定的垃圾袋里,在规定的垃圾收集日放到指定地点,未放入特定垃圾袋的垃圾不会被回收。大件垃圾是指家具、小家电、体育器械等耐用消费品。大件垃圾实行有偿回收,价格因种类和大小而不等。丢弃大件垃圾之前,需要去指定门店购买足额的大件垃圾处理券,处理券分为A、B两种,A券每张200日元,B券每张300日元。按照规定,处理券上必须填写姓名和住址,还要粘贴在废弃物上显眼的地方。表2反映出东京都新宿区部分大件垃圾的收费标准、指定券种和数量。

根据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法》,空调、电视、冰箱和洗衣机四类家电不作为大件垃圾回收,在购买新产品时由商家收回旧的电器。废弃电脑时,需要向该电脑的生产厂家提出回收申请。

在东京都,可燃垃圾被收集后直接送至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不可燃垃圾收集后先送到垃圾中防处置中心进行处置,经过破碎和分选两道工序后,可减少不可燃垃圾的体积,并对其中的可再生利用的物质进行回收,如铁和铝等。大件垃圾如家具和自行车等,在中间处置工厂破碎后将其中有用的金属进行回收,破碎后的垃圾将分成可燃和不可燃成分,不可燃垃圾进行最终填埋,而可燃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三、东京都废弃物处理的分工和流程

东京都包含区部(23区)、多摩地区和港岛地区。在垃圾回收、运输和处置方面,东京都政府和23区政府长期以来都有较大的分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东京都政府和各区政府在2000年对部分地方自治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废弃物回收、运送和处理的责任分工。从2000年开始,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和中间处理责任全部交由各区负责,东京都政府负责最终处理。

为了更有效的回收和处理废弃物,23区联合建设了废弃物中间处理设施。2000年4月,23区联合设立“东京23区清扫一部事务组合”,由这个组织来负责23区的废弃物中间处理和公共下水道的污水排放设备。东京23区清扫一部事务组合下辖中央清扫工场等21个清扫工场、品川清扫作业所(污水处理)、京滨岛不可燃垃圾处理中心、中防灰熔融设施、中防不可燃垃圾处理中心和大件垃圾破碎处理设施。其中,中防不可燃垃圾处理中心、大件垃圾破碎处理设施、破碎垃圾处理设施和中防飞灰熔融设施归由中防处理设施管理事务所管理。东京23区废弃物处理的基本流程见图1。

四、东京23区垃圾焚烧与资源化利用

1.垃圾焚烧资源化利用

对于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飞灰,东京都采用熔融的方法进行处置,通常是将这些飞灰加热至800℃以上,再迅速冷却至200℃。这个过程可以降解飞灰中的二英,将重金属固定在飞灰中,并使熔融后的体积减少50%。熔融处置后的残渣由于具有与沙土相似的特性,能够作为建筑材料被广泛的应用于市政及建筑行业,如人行道、回填、地基改良等。2009年,东京23区实际利用熔渣90,267吨,其中的90%作为地基改良材料使用。

垃圾焚烧厂焚烧产生的热能可以用于发电或对外提供热源。除破碎垃圾处理设施的发电供中防处理设施使用外,2008年,东京23区焚烧发电8.225千万kW•h。

2.垃圾焚烧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由于日本的垃圾处理以焚烧为主,焚烧产生的二英类物质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1997年,日本全国二英类物质排放总量为7,680~8,135g-TEQ。为了控制二英的排放,1999年3月,日本召开了“二英防治对策相关内阁会议”,提出了《二英对策推进基本指南》,并在1999年7月制定了《二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日本的二英污染已显著降低(见表3)。

对于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东京的焚烧厂采用了多种措施减少垃圾焚烧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对于焚烧飞灰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收集;通过焚烧过程控制二英的产生,同时迅速冷却烟气,阻止二英类物质的生成;布袋除尘器中的活性炭还能吸附烟气中的汞;对于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将通过渗沥液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对于垃圾仓产生的臭气,将作为一次风通入焚烧炉焚烧处置。

2008年,东京23区所有焚烧厂的二英排放平均浓度为0.000,14-0.008,1ng-TEQ/Nm3,均远远低于法定排放标准0.1ng-TEQ/Nm3的要求。[5]

五、垃圾的最终处理

负责东京23区垃圾最终处理,也就是填埋工作的是东京都的中央防波堤外侧填埋处理场和新海面处理场。填埋的主要是垃圾中间处置的剩余物,包括可燃垃圾焚烧后的剩余物,不可燃垃圾及大件垃圾破碎后不可燃的部分。除此之外,填埋场还填埋少量中小企业产生的工业废弃物和市政设施废弃物,如下水道污泥等。

1.填埋场结构

由于日本的国土资源十分紧张,东京的填埋场是采用围海造地的方式建成的。在填埋场的边坡,由两根钢管桩打入海下的砂石层,并在两根钢管桩之间填充中间填料,以防止垃圾渗沥液渗出污染海水。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收集后会被送至渗沥液处理厂进行处置后排放。由于填埋场填埋的主要物质是不可燃的无机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COD只有400 mg/L,根据日本的排放标准,需要处置至150mg/L以下才能排放至下水道,经最终处置后排入水体。

2.填埋工艺流程

在填埋作业时,普通生活垃圾采用“三明治”的作业方式,每3米垃圾层覆盖50cm的沙土,覆盖沙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垃圾的飞散和虫害的发生。焚烧后的粉状垃圾采用“骨架式”的作业方式,在垃圾堆体中挖出沟渠将粉状垃圾填埋在沟渠中并加以覆盖,防止它们被风吹散到空气中。污泥的填埋处置方式不同于一般生活垃圾,在填埋场里的特定区域进行填埋。

六、对我国都市垃圾处理的启示

1.建立健全垃圾处理的法规体系

日本关于废弃物处理的法规体系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在立法体系上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这是日本资源循环利用率高、环境保护效果好的重要保证。我国虽然也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多是方向性和概念性的,缺乏操作性强的条款和实施细则。

为了推进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在垃圾处理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以及对违反法规的处罚方式。此外,还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较为严厉的处罚,保证法规的顺利实施。

2.加强二次污染防治,力推垃圾焚烧无害化

日本的垃圾处置主要采用焚烧模式,在采用焚烧处置的初期,也产生了二英污染等环境问题,但通过制定污染控制法规,改进垃圾焚烧炉结构,加强烟气、飞灰等二次污染物的处置等措施,已经很好地降低了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在我国,随着城市土地资源的紧张,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采用焚烧的方式来进行垃圾处置。为了避免在垃圾焚烧选址上产生的各种问题,我国应制定明确的二次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规范,同时环保、市容市政等部门还应该加强对焚烧厂的监管,确保垃圾焚烧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在此基础上,推广垃圾焚烧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垃圾处理事业的发展。[6]

3.提倡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垃圾处理的市场化运作

良好的垃圾分类不但减少了垃圾的产生量,同时也能提高垃圾焚烧和填埋的效率。日本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限制居民随意丢弃垃圾,减少产生量,并细化标准,明确每一类垃圾的分类要求、丢弃方法,有效地从源头上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我国中央政府应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倡导垃圾分类制度,地方政府也可因地制宜地制定垃圾分类和大件垃圾回收费用的标准。此外,地方政府应设法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垃圾分类回收事业,推进垃圾分类事业的市场化运作。

4.开展循环经济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城市垃圾处理走向循环经济之路,不能只依靠政府的投入,还需要企业的自律和居民的自觉参与。[7]宣传教育是加强环境意识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应该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相关课程,培养少年儿童的环保意识。此外,还应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市民进行垃圾分类、保护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参考文献]

[1]产业废弃物问题研究会,(财)日本产业废弃物处理振兴中心.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集[M].日本京都:行政出版社,2004.

[2]日本东京都环境局.东京都废弃物处理区域规划[EB/OL].www2.kankyo.metro.tokyo.jp/ippai/kouikika.pdf.

[3]日本东京都23区清扫一部事务组合[EB/OL].union.tokyo23-seisou.lg.jp.

[4]日本环境省.二英类物质排放量的目录[R].2009.

[5]王子彦,丁 旭.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问题及对策―对日本城市垃圾分类经验的借鉴[J]. 生态经济,2009(1):176-178.

关于垃圾处理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费;完善建议

在我国的环境污染中,垃圾污染日益严重。现今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县城除外),已有三分之二的大中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且有四分之一的城市已没有合适场所堆放垃圾,对城市垃圾的治理已刻不容缓。

一、城市生活垃圾征收管理现状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现状。现行税法对城市生活垃圾没有明确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1)垃圾总量大。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过亿吨,占世界垃圾总产生量的26. 5%,且每年以8%~9%的速度增长,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3.52 亿吨,居世界首位。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m2,每年的经济损失高达 300亿元。(2)回收率不高。中国生活垃圾总量上迅速增长,但所含成分较之以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生活垃圾中有机物不断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利用价值亦日益增大。我国废品回收系统中,废纸回收率低于30%,废金属回收率低于45%,废玻璃及废塑料回收率均低于20%。世界上最富裕国家之一的瑞士,其城市垃圾总回收率已达40%以上,且每年消费三十几万吨玻璃瓶中96%得到了有效回收利用。(3)缺乏集中管理。当前,中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还停留在混合收集阶段,绝大部分垃圾未经处理,堆积在城外,出现垃圾围城的局面。对于广大居民来说,生活垃圾的分类不仅繁琐占用时间,而且会增加开支,因此对垃圾分类都不是很积极。

2.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现状。中国的垃圾收费始于1990

年。我国各地收费类型总的来讲主要有两种:按量分类计价收费、捆绑生活用水计征收费。最终收缴效果都不是太好,下面从垃圾费的计征方式、实施过程中的奖惩制度方面来进行分析。(1)按量分类计价收费。北京建有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收费制度,规定按量分类计价;单位垃圾将先行改革按量收费;广州将于2012年7月,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对全市131条街道将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2)捆绑生活用水计征收费。南京自2008年7月1日起,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正式委托自来水公司收费平台代收,每户每月5元;长沙从2012年2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捆绑居民生活用水计征,按平均0.3元/立方米的标准开征垃圾处理费;海口自2011年7月1日起,以水消费量系数计算不同类别用户对应的垃圾产生量;深圳每户每月收费13元,随水费一起征收。以收费方法、主要特征等六个指标对该两种收费方式进行比较,见下表:

(3)奖惩制度不足。自开始征收垃圾处理费以来,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都能及时足额缴纳,但也有极个别业主错误地认为处理垃圾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缴不到位问题,不但侵犯了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显然,这跟垃圾费征收过程中的奖惩制度有一定的关联。虽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有关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奖惩条例,但因其不够清晰具体,未能得到良好的实施效应。

二、OECD垃圾处理启示

OECD国家对垃圾的处理主要是借助税(费)来实现,针对我国现行经济发展情况,垃圾税的实施条件还不够充足。因此,本文主要是借鉴OECD关于垃圾收费的具体经验。奥地利联邦于出台了《废品管理法》规定,对居民排放的废品、垃圾要征收废品垃圾处置费,但对废品再利用率达到80%以上的企业免税。此项具体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奥地利纸张的回收再利用率大大提高。德国对垃圾的处理,开始也想到利用税收手段,后来决定采用收费办法。有关法令规定,四口之家平均每年缴纳垃圾费600~700马克,每月约交2.5元,占家庭收入的0.5%。另外,德国为有效地保证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采取了与银行转账系统直接联网的方式。荷兰对于可以回收利用或用于制造堆肥的垃圾不征税,送往垃圾掩埋场的垃圾每吨征收30欧元的垃圾税,垃圾费缴纳比例由政府规定。美国地方政府对固体废物的收费,类似于垃圾税,平均每个家庭每月要付出7~10美元的垃圾处理费用。收费依据是固体废弃物的体积,收费标准为每30加仑的废物包装袋大约1美元到1.5美元。要求每个家庭都使用官方批准的标准尺寸的袋子装垃圾,这种袋子通常都带有色标。简单分析上述国家的垃圾处置方式,不难发现这些OECD国家通过适宜的分类标准、收费方式、惩罚制度等,进一步提高了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大大降低了本国的垃圾量。

三、完善垃圾处理费相关建议

建议我国针对居民排放的生活垃圾课征垃圾处理费,采用“以量交费”的征收方式,确定垃圾分类标准、垃圾收费标准、禁止无分类标识垃圾的流通等,依法规范垃圾分类和收集。同时制定有利于废品回收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业已存在的废品回收及利用市场加以积极的引导和规范,解决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废品的利用。在确保垃圾良好处理情形下,减少居民其他税费负担。有关完善垃圾处理税费制度的相关建议如下:

1.建立规范的垃圾分类标准。我国垃圾处置这方面的技术研究尚比较薄弱,因此建议先通过教育城市居民提高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参照OECD国家的分类标准,可将城市生活垃圾具体分类如下,见下表:

在清晰地分类标准基础上,借鉴国外有效经验,中央政府应以法律的强制性来要求居民进行垃圾分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地方政府建立一套合理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以督促居民积极投身于垃圾分类事业中。

2.尽量采取“以量交费”的征收方式。以量交费是按照垃圾的产生量收取垃圾费,垃圾费与垃圾量保持固定比率。实践证明以量收费具有明显的垃圾减量作用,德国曾在五个地区进行过不同方式的就以量收费试点研究,获得了18%~34.4%的减量效果。芬兰使用垃圾收集容器对居民垃圾称重收费,容器上带有芯片记录居民产生垃圾的重量,以便电脑存档。韩国居民必须购买指定的垃圾袋收集垃圾,每个垃圾袋的售价就包含了垃圾处理的费用,韩国垃圾处理减少了33%~37%,同时可再生资源回收量却增加了40%左右。从量缴费可以较好地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为居民减少垃圾产出提供激励作用。相比定额缴费方式,通过面对面的称重交费,公众更能理解垃圾税(费),环保部门资金筹措效果也会更明显。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在部分较发达城市实施以居民个人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位课税对象,对不同种类、不同污染程度的废弃物采用不同费率,按重量计征垃圾处理费。垃圾重量可以通过购买不同容量的专用垃圾袋、垃圾桶来衡量。

3.注重研发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填埋法作为垃圾的最终处置手段占有比例降低,其它一些新技术,如热解法、填海、堆山造景等技术,正不断取得进展。如在芬兰首都市区,不少独门独户私宅前,有一种造型美观的绿化发酵容器,自家花园的植物垃圾堆放其中,剩饭菜倒在里面,不仅减少了垃圾量,还自制成了种花种草的肥料。我国生活垃圾中易腐有机物含量较高,较适合堆肥处理。应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循环利用垃圾中的有机物,同时,积极学习外国经验,如将垃圾高温高压缩作为填充料压缩成复合板衬,将废塑料加工成塑料原料和塑料制品等,为可持续发展制造更多的有利条件。考虑到现行技术与经济等状况,对于适合填埋的生活垃圾,在填埋时应考虑最大程度延长填埋场使用时间和减少二次污染。

4.界定奖惩、税收优惠政策。韩国为了制止非法倾倒,在容易乱放垃圾的地方设置了摄像头,并鼓励市民举报乱扔垃圾的行为,给举报者一定的奖金。日本一些城市的可燃垃圾必须用指定垃圾袋并写上姓名后才能丢出;规定若政府免费分送的垃圾袋或者垃圾票没有用完,可以卖回给政府或换购其他物品。这些事例表明,惩罚与奖励制度的效果明显,将会带动更多的居民对垃圾进行回收处理,但关键也要将奖罚额度设计得便于操作。鉴于此,建议我国对于垃圾分类做得好的社区、学校、集体、个人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他们参与分类回收的积极性。在确保征收率的情况下考虑到税结构性减税以及生活垃圾处理所具有的公共物品特征,对运用现代技术进行垃圾处理的企业,建议在现有货物和劳动税、所得税等税种方面,扩大优惠范围与力度,加强企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动机的有效刺激;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事业的捐赠,可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对焚烧厂附近受影响居民的经济补偿,可考虑将焚烧厂征用的土地作价入股,给居民分红,为附近居民购买医保社保,减免低保户的垃圾处理费,提高其他居民垃圾处理费。

参 考 文 献

[1]韩辉.关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1(31)

[2]王君,宾晓蓓,彭华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国内外比较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36(11)

[3]刘晓峰,梁 佳.国外城市垃圾管理经验及启示[J].商业经济.2012(3)

[4]王站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