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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依托电脑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网上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广告商、中间商等有关各方的行为总和。这种新型的商务活动形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商务信息都是数字化的,在网上以比特流的形式传播。传统的帐册凭证不复存在。
(二)庞大的市场和潜在消费者群。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电脑网络。据统计,到1997年底,已有180个国家和地区与互联网相联,网上估计有2500多万个数据库和9000多万用户,并仍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而且80%以上的网站已经商业化。
(三)高度自主。自由的松散联系系统。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国际性网络,不受任何一国法律的约束和管辖,且作为成长迅速的最新信息技术产物,国际间尚未达成有关公约或协议来规范其形式和内容。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交纳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务活动和信息交流。
二、电子商务波及的税收问题
从电子商务的实质内容来看,它应分为三个层次:国际性的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和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由于现行税制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进行管辖的,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所以削弱了现行税制的基础。下面将在这三个层次上对电子商务中波及的税收问题进行讨论:
(一)国际间电子商务与税收管辖权
在这个层次下我们将集中讨论互联网使交易全球化给税收制度带来的问题。
收入来源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国际上存在两种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收入来源国对产生自本国的收入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则对这部分收入实行税收抵免或免除制度。而互联网的出现对收入来源的确定提出了挑战:
1.劳务收入来源地的确定。网上劳务是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潜力最大的领域。据推测,在30年内,30%的消费支出将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确定劳务收入来源地时,国际上一般采取劳务提供地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由此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收入。互联网劳务主要集中在标准化服务项目上,如计算机游戏、信息查询等。网上的一些专家系统也可以提供诸如法律、医疗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而且,互联网还提供了远程办公的可能。劳务提供者在提供这些劳务时,如果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成新的国际税收纠纷。
2.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为了解决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来源地和如何征税的问题,经合组织干1963年拟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首次使用了“常设机构”的概念,用以解释营业利润的来源地。如果一个企业在收入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政府就可以对其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据以征税。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但在互联网交易中上述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限制,因为大多数通过互联网提品的公司在来源国的“出场”可能仅限于保存其主页的某个服务器的一定硬盘空间或能够从事其交易的软件上。不符合常设机构“有形存在”的标准。这样也会造成一国税收的大量流失。
由于我国上网企业少,技术落后,在互联网交易中往往处于收入来源地的地位,因此如 何有效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对于保障我国的财政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间电子商务与计税凭证、课税地点和环节
在这个层次下我们将集中讨论企业进行网上交易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1.网上交易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报表的 审查。而网上交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 证。许多电子产品的订购和交货都在网上进行,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这就使 确认购买、销售的过程复杂化。而且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商业中介的作 用被削弱或取消。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进行,而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时 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使扣缴税款无法进行。
2.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在互联网上没有地域的概念,作为互联网上唯一标识方式的 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没有关系。更可怕的是,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庞大的、向全世界开放的信息网络,因此没有任何机构有能力控制网上的信息。据统计:每天全世界大约有3000个新城名(即网址)被登录下来,而且对一个网站来说,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网站从域名上是看不出来的。目前对这个身份确认问题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世界范围内由此而引发的网上诈骗活动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三)企业、个人间的电子商务与课税对象的判定
在这个层次下我们将集中讨论网上商品的特殊性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将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并将最终在电子商务领域占据重要的地位。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集中在网上商品的购销方面。在这里我们对网上商品的概念作一个限定:网上商品是指那些能以电脑网络直接传输的无形商品,如计算机软件、音乐作品、报刊电子版等。对于那些在网上定货,并必须通过运输公司或邮政局传送的有形商品,由于这种交易方式与传统经济模式区别不大,在这里不做讨论。
首先,传送网上商品的数据流与传送电子邮件等非商业信息的数据流没有区别。曾有人针对互联网的税收问题提出过征收“比特税”的设想(比特是网上信息传送的最小单位),即按网站流出的每一个比特征税。也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的无差别问题,才没有付诸实施。
其次,现代税制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税种和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而在互联网上,商品、劳务、以及特许权使用等概念却变得模糊起来,现在网上流行的MP3即是一个例子:MP3是一种新的音频压缩算法,它使实时播放网上音乐(边下载边播放)成为可能,人们可以通过播放软件或CD随身听大小的专用播放器收听网上音乐。人们下载的网上音乐文件时,是在购买商品、购买劳务还是购买特许使用权,在这里它们之间的概念发生了模糊。因为如果认为是劳务,人们在付费并下载音乐文件之后,可以重复收听而不需付费;如果认为是商品,人们对下载的音乐文件又拥有几乎无限的复制能力;如果认为是特许使用权,那么就会发生对相同经济行为使用不同税目和税率的问题,因为网上音乐也可以刻成CD盘进行销售,而这两种销售方式的实质是一致的。
三、解决问题的可行思路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世界经济发展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提出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大都可以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予以解决。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但是既然它的各要素、环节至少要落入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最终实际上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对于劳务的收入来源地问题,目前国际上仍没有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助征税;对于常设机构问题,应在各国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对常设机构的概念作出调整,并遵循一个原则:看该“常设机构”是否与利润实现直接相关。如果是,则应判为常设机构。
2.从支付体系入手。虽然获取有关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在防止诈骗的某些机制中的利益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另外这样的支付体系提供了确定流转额的线索。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很有希望的。目前,电子商务中主要有两种网上支付方式:信用卡和电子现金。
(1)使用信用卡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当前互联网上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支付。作为全世界公认的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是一种必然的选择。VISA和Mas-tercard的“SET”协议将保证信用卡数据的安全性。消费者向供货商传送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有各自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票。供货商应缴流转税由签发信用卡的机构(规定为银行)直接转付给税务局。收取支付货款的一方可以得到扣缴税款证明(如有必要需电子加密)。凭此,对错提的税款,他有权要求返还。
电子商务模型分为企业到企业与企业到客户两类。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从定单开始,开始买卖双方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表格将交易期间的各个过程和阶段联系起来。交易过程包括发送定单、定单处理、发货、收款、开发票、支付、记帐。企业到客户电子商务活动与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有实质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之间.有两种企业到客户模型:(l)零售店;(2)邮购、电话加物和电视购物等。电子商务活动除了具有不益要物理场地、不需要雇员、不盛要现货的优点外还具有减少运输费用、24小时营业、直观展示产品并可适时改变的优点。从营销角度,电子商务的市场是全球化的。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通常要求买卖双方作为商业实体要建立一种关系。而企业到客户电子商务活动与企业到企业模型相比,买卖双方对方信息了解的要求不同,也不一定包括企业到企业模型的全部交易过程。
要实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获得买卖双方的姓名、网址等信息是最基本的条件。大企业一般都会向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交易用的网址,他们有独立的服务器,自己管理维护网站,网站与企业内部系统(客户管理、存货管理、财务系统等)相连;中、小企业为了节省管理维护费用,可能会向ISP申请寄宿自己的网站或由ISP设计一个链接,链接到自己的网上店面(宜传产品、接受定单等)。因此,要获知买方、卖方是谁,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居住地址是什么,可以考虑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如果交易支付在网上进行,则可从银行获得交易额、帐号、信用卡号等信息。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往往还经过验证管理机构(CertifieationAu-•thorities,CA)以确认在因特网上交易者的真气实身份。CA.或第三方还可能提供其他服务,如密钥(用以加密交易信息)、数字签名(一种电子图章,以表明身份及用于证明在网上交易中做出的行为),因此还可以从CA或第三方获得有用的信息。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还可以要求企业在税务登记时,提供网址、电子邮件地址等。
除了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外,要进行税收征管,还需要获得记录在定单、合同、发票等表单上的交易信息。通过EDI交换数据的,可在VAN(增值网)上的中介(比如银行)处获得交易信息。交易数据的获取更应该从交易各方财管管理等应用系统中着手。企业及其股东同税务机关一样关心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反对变造、伪造交易记录。企业一般使用第三方设计的软件来进行财务管理,这使记录被不留痕迹地修改变得非常困难。即使是自己开发的软件,企业也不希望交易记录能被轻易地修改。电子数据的修改会在系统中很多地方留下痕迹。有人企图隐藏这样的痕迹,必须获得资源访问权来改变每个记录,甚至纸质记录。税务机关在对电子数据进行稽查时,一方面应要求企业选用的应用系统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其内在的权限控制、操作审计等功能要符合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好的应用系统通常会有日志文件,记录对系统的操作。如果有这样的日志文件,应要求企业保管好,以备将来接受检查。税务机关必须被授预见权力,让企业提供口令或加密数据用的密钥。可请银行有关税务机关协助检查交易的另一方,或请银行等机构协助。另一方面,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相关软件要非常熟悉,以便能有效地实施检查。总会有纳税人不能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但也没有理由相信,电子商务会使这样的纳税人增加。当然,还会发生因纳税人‘不易确定或数量太多,使征管难度加大或成本升高的情况。除此以外,下文的买方情况、支付体系、技术手段也是税收征管要解决的问题。
从卖方着手,纳税人数量会显著减少。但有可能超出我国的税收管辖区。要让卖方对40买方所在国的税务当局承担扣税责任,需要签署一系列的双边或多边协议,要有相应组织从事协调和检查程序,短期内•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只能被认为是一项长期的解决方案。从支付体系人手,即赋予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收代扣税款的责任。但银行只对客户的地址、姓名等基本信息有很好的掌握,不能或较少了解其他交易信息,因而能否有效地行使代扣代收税款责任也存在问题。银行必一须能分清一笔交易是否应该缴税以及应缴什么税,要有尽可能多的银行加人网上支付体系;,如何有效的进行电子现金监管也存在疑问。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我国目前的外汇政策尚能够使网上交易在资金支付环节得到控制。
从技术角度来看,目前,仅凭浏览器和现有的系统软件通过ISP来收集税收征管信息尚不可行,添加其他应用软件或许是可能的。有报道说,美国联邦调查局在ISP的服务器或其他服务器上安装名为“食肉动物”的软件来窃取监控对象的电子邮件,监控被控对象在网上下载了哪些文件。这显然会侵犯个人隐私,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允许声些权力部门这样做。如果这样实施检查,工作量也是惊人的,还要解决哪些信息是征管需要的信息。如果将这样的监控程序安装在企业的服务器上,必须实行政府强制,就像加油站的加油机上强制安装税控机一样。换一种思路,不从监控的角度,而从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角度,设计一种软件安装在企亚的服务器止,当企业梢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马上就能十算出应缴多少税;代扣代缴时,应扣缴多少税。这样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抵触情绪,也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国外已开发出这样的商品软件,可以计算销售税、工薪税、财产税;而且提供这种服务的不是政策,而是企业,是一种商业行为。要使这样的软件开发应用得很成功,税制也必须要确定、简捷。
新的电子商务标准正在出现。因特网开放贸易协议[InternetOpenTradeProtocol(IOTP)j是一种面向企业对客户电子商务的标准,IOTP基于下一代标记语言XMIJ(Ex-tensibleMarkupIJanguage),它容易扩展,新的贸易特征或支付机制能容易地添加到IOTP中,而不破坏任何已有的IOTP,它也独立于开发工具。HTML(HyperTextMarkupLanguage)不太适合处理大量或复杂的数据,例如信用卡交易或税收计算,原因是其内容难于从形式中分离。而XML易于使内容与形式相分离,使用XMI子能定义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数据标记和属性,可将这些标记和属性直接嵌人在WEB页中,这些标记能被其他标记使用,也可被用于其他应用程序中。其结果是XML能使商人、金融机构、客户使用标准WEB浏览器和服务器收发电子文档。IOTP正在发展中,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宜称他们的产品支持XML。随着XWIJ的出现,可望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新的税收监管软件的设计更容易。
二、基本对策
(一)关于关税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税收问题
对于离线货物交易,现行政策应延续。对于在线交易关税以及代征的进口环节流转税应继续征收,一来可以有效利用加人WTO之前关税壁垒对民族IT主业的保护作用,二来可以平衡国内,国际以及网络交易、常规交易之间的税负。但应合理设置起征点,对于交易额低于起征点的实行免税,以降低征管成本。
(二)关于营业税
对于各类跨境的非应税劳务应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即只要劳务的消费地在我国境内,该项劳务交易就应该向我国申报纳税。劳务消费地的判断比较复杂,比如说劳务的支付者所在地、劳务接受者所在地、卖方提供的交易对象的机构所在地等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劳务的消费地,‘我们倾向于以劳务的实际接受者所在地为劳务的消费地,这样可以避免交易方通过异地支付的方法规避臂业粉。
(三)关于所得税
1.将智能型服务器、网站等认定为常议
机构的做法只有在全球统一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实效。因为网站设置地点对网络业务的并展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常设机构概念的扩张将迫使企业网站外迁(比如说避税地兄投资流失,达不到征税的效果。
2.对于贸易利润来源地判定时可以采用
货物的实际销售地标准,在我国境内实现的贸易利润应在我国申报纳税。欧盟最近提出对于欧盟以外的第三国企业,在欧盟境内销售产品年交易额超过10万欧元的,必须在欧盟境内登记注册。虽然暂时还未知这种注册会给欧盟对国外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何种扩张,但它毕竟为跨国经营所得的征收和稽查提供了可能。
(四)对于纳税主体很难确定或很难承担
具体纳税义务的应建立逆向申报制跨境的在线交易引起的关税和流转税由境内消费者代为申报和缴纳;跨境非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由境内劳务的消费者代为申报和缴纳;境内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境所得税可以由支付天负责申报缴纳。
(五)合理界定信息流产品交易的收人性质
欧盟把下载自用的信息流商品的收人归为服务性收入,而将下载以后可以再销售的信息流商品的收人归为特许权转让。由于欧盟对于服务征收一种税,所以在线和离线方式销售信息类商品的税种是一样的。但由于服务和货物销售的税率不同,这种界定必然会影响纳税只对交易方式的选择,并对其中一类的交易方式产生税收歧视。笔者认为,信息类商品无论以有形或无形方式销售,其作为商品的功能和性质并没有根本的改变,改变的是商品的载体,一个是固定的物理媒介而另一个是流动的物理媒介。为了真正达到税收中性的目的,对于下载自用的信息流商品应该视同常规信息类商品,征收相同税率的税收,这样界定对现行税制的冲击最小。
(六)合理界定网络平台交易费的收人性质
一般情况下,网络平台公司只扮演服务商的角色,不在法律上或实际上涉及商品所有权,也不参与交易过程中商品和资金的流转,只是凭借服务收取规费和佣金。对于这类企业所获得的交易费收人,应该按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另有一类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扩大市场份额,往往向交易者提供有.限担保、开具发票的附加服务,并可能直接参与资金的流转。这类公司除了提供平台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中介人的角色,其向买方收取的交易费应该缴纳营业税。
(七)合理界定税收管辖权
按现行的征管思路,资金和发票的流转是最主要的,其次是货物。根据这个原由,应将接受销售款并开具发票的卖方机构所在地确定为纳税地,并因此划定税收管辖权。然而由于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税务人员在征管中很难对异地的物流(包括企业的出入库单、原料库和成品库的库存等)进行稽查,从而判定发票所注明交易的真实性,因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的征管格局,从管理体制上明确包括异地货物追踪,资金和发票协查在内的整体管理职责,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以此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互动、高效、网状的征管体系。
(八)电子商务免税问题
实行有限的免税期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规模很小,所形42成的税收份额更小、实行有限的免税政策不会影响税收总收入的规模。
2.在适当的产业政策引导下,对电子商务实行有限的免税将极大地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3.对处于萌芽状态下的电子商务免税,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有助于缓解征管压力,并由此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培养出一个相对成熟的经济环境。
(九)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问题
在开征新税的问题上,目前各国的观点基本一致,即从税收中性的角度出发,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然而,不开征新税只是基于目前情况得出的结论,‘并不是永久性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信息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交易的价值增量,比特税的开征还是具有一定优势的。为此有专家建议,在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国应开征低税率、普遍征收的比特税,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二次分配,以此作为对落后地区资源消耗的补偿。由于电子商务企业愿意将公司和网站设在相对发达的中心城市,而其调用的却是全国的资源,其中包括通讯技术落后地区的资源,如果没有一定的补偿机制,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经济差距将会扩大。适时开征比特税,有利于缓解这种趋势。
(十)其他相关问题
对于登记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承认其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相互分离的运行规律,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将普通发票增印电脑版票,以解决BTOC(商家对消费者)电子商务企业的开票问题。
三、税收征管的调整方针
(一)加快立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
1.通过立法确立电子或数字化签名以及电子文档的法律效力,并规范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以及操作规定,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2.建立获得网络域名的新规则,关键是要求网络用户的域名中必须建立方位性域名段,并通过汉字、数字或英文标注,确保网络纳税人身份的空间有序性。
3.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财务扒件,在财务软件中加设新规则,以强化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的监控。特别要规范企业账务的修改权.限、修改痕迹保留方法和保留年限、税务机关调用企业账务法定接口的设置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4.通过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海关、银行以及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访问权,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开展获取足够的信息。
(二)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当然,建立一套基于网络税务平台的征管制度是必须的。必须指出的是,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有了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适时的在线核查,从而避免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三)电子发票的启用
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是一串电子记录。电子发票的启用不仅可以极大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会给整个税收征管带来质的飞跃。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以实现在线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适时监控,一改常规税收征管的滞后性、被动性。当然,在线开票系统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格规范的规则之上。基本规则有:企业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之后,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以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加防伪码;企业对于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企业填写完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
(四)以监控支付体系为手段的征管手段探讨
1.为防止诈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和支付款项都必须经过认证中心和支付平台(或称作支付网关)的全面认证。支付平台保存有全部交易的详细资料,是电子商务与常规交易的不同之处。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从支付平台取得数据,以完成对纳税人的资金稽查。
2.电子商务的货物一般由专业性的快递公司送达,快递公司利用网络进行货物跟踪,随时可以查询出某一半交易的货物所在地,这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一种新的稽查货物的手段。•以上两种稽查手段的结合将创造出全新的征管效率。
(五)新的征管模式的探讨
核心内容就是由结算机构实施代扣代缴流转税。这一征管模式实现的关键,是银行必须准确判断企业往来资金的性质,也可能迫使企业通过离岸支付来规避流转税。因此,这一征管模式到底是否可行仍豁深人研究。但它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共享,银行、税务、海关一体化,建立起社会化、规范化的护税协税体系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务发展;税收
Abstract:Electroniccommercewastherecentyearsisfollowingonenewtypeoftradingwhichsociety''''sprogressandthepresentinformationtechnology''''srapiddevelopmentaroseatthehistoricmoment.Itsappearance,notonlyhasbroughttheunprecedentedimpactonthetraditiontypeoftradingandthesocialeconomyactivity,alsotothetaxrevenuesystem,thetaxpolicy,thetaxadministration,theinternationaltaxrevenueruleproposedthenewchallenge,mustgiveregardingthistotakeseriously.
keyword:Electroniccommerce;Commercialdevelopment;Taxrevenue
前言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潜力巨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全球已有仰叨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由于数据传输速度较馒,与国际互联网出口连接的频宽较窄;网络供应商基本都处于亏损的体态;网上安全认证的可信度不太高;网上支付体系的不完善;许多企业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发展滞后;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目前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一般经验表明,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万-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出现飞速的发展。
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每一次创造财富方式的改变必将带来经济领域的革命。从以劳动力密集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到以资本积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再到今天以智力创造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无不证明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这个世纪之交的时刻,知识经济蓬勃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智力成果的创新与发展,随时都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方式,同时也决定二个国赛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事中取得优势,电子商务正是承载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方式。因此,电子商劣的兴起和拔犀,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和商务模式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厂个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正如主席指出的: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带来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姓、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并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取得共识拿出对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把电子商务领域视为一特殊关税区,并实行免征关税和销售税的政策。这一观点已在某些国家得以实践;这种对策具有一定的优点,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回避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但它的缺点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会较大幅度的缩小税基,形成税收的流失;二是会扰乱国际间的经济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数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贫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因而,它难以代表国际社会建立镜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可见,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税收政策的消极应对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积极稳妥的改革现行税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样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呢?我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材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四是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一、电子商务发展与税收
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依赖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之外,制约其发展和普及的“瓶颈”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环境、担心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互联网还存在着可靠性与安全性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在这三方面因素中,前两个因素都与税收法律有关。这是因为,就第一个因素而言,在一定社会从事某些商业活动所需要的法律环境,除了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环境状况外,更重要的是这个社会对于这种商业活动的法律态度是否积极、法律规范是否健全、法律执行是否到位。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这些商业活动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它的利益才有可能是可以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其中,一方面由于税法本身是一个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本身是任何商事活动必须负担的一项费用,因而税法对于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影响着这项商事活动的最后收益。因而,一个国家的税法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持有什么样的态度也将深深地影响该行业的发展。
就第二个因素而言,当今各国都对税收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限制,这也就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就是,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构成要素必须而且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都不能擅自征税或者减免征税。根据这一原则要求,由于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贸易纳入到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征税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担心政府会对之课以重税是有道理的。要解决这种担忧就必须修改现行税法或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进行专门立法。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产生的问题
(一)对税收管辖权原则提出的挑战。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权力,但是一个国家要对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征税,在客观上不能不受这个国家本身政治权力所能够达到的范围的限制。目前,世界上有两种不同的选择,即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对于电子商务来说,不管优先选择哪种管辖权都会遇到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这是因为电子商务使得移动的、远距离的、或者是匿名的交易变得方便起来,因为卖方可以在征税政府的管辖领土之外,或者可以掩盖货物和服务的目的地。这样,买方就不用对其从另一个不同税收管辖区的卖方购买商品而支付销售税,这使得非电子商贸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并减少了本国总体税收收入。由这些活动而产生的收入也可能使公平征税变得困难。同时,一个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器或控制中心可以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以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法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都难以实施。
(二)对税收的公平原则产生了新的冲击。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法的公平原则产生了新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现行税法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的,而电子商务则主要是一种数字化的交易,它的交易方式是无形的和可隐匿的,因此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就可以据此轻易逃税和避税,以至于传统企业的税收负担要远远高于从事网络贸易的企业。同时,许多国家由于不愿意看到大量的税收收入在电子商务中流失,就纷纷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规范,致使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比一般企业的税收负担更高,导致了新的税收不公;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家和地区对网上贸易的税法规定不统一,也导致了同种交易的税负不公和各国、地区之间税收收入的分配不公。
(三)对税法的构成要素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或不可缺少的内容,是确定税收权利义务和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法的构成要素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表现在:(1)难以确认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无须在固定地点办理成立登记,只要有自己的网址,便可以开展商务活动。在这些公司的电子商务中,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变得极为复杂。网上无形商品交易的产生,将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征税对象。许多其他的产品也存在相似的非物质化性质,这使征税机构根本无从确定征税的对象和数量。(2)难以确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在大多数国家,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电子交易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税务机关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四)对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的,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据,无法追踪。网上交易的高度活动性和隐蔽性,不仅严重妨碍了税收当局获取信息的工作,而且使得政府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相关信息。这种由网络贸易造成的“税收失灵”正在成为众多纳税人尽早加入网上经营的推动力。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建议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主张免税;二是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遵循现行税制;三是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完全依照对传统商业的征管模式,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研究只是刚刚开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实行近期免税,长期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目前,各国为了扶持本国网络经济的发展,都对网上交易实行税收优惠。如1998年10月,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至2001年)暂不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鉴于这种形式,国内许多人士呼吁在近期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他们认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它的发展一日千里,它需要的是扶持,如果对它征税,无异于杀掉“一只会下金蛋的母鸡”。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使我们不再错过一个时代,笔者认为,在近期应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或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但从长远来看,应实行税收中性原则,即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以保持各种交易形式之间的税收公平。
其次,实行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做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再次,制定加强电子商务征管措施。为迎接网上贸易对现行税制的冲击,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对策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征管措施。一是强化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使电子商务经营者注明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责令上网单位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同时,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的登记制度。二是把支付体系作为征管的关键。虽然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高流动性和隐秘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必有信用卡体系、客户账户体系、电子货币体系三种。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法律 国际借鉴
一、中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
上海东方网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目前网上商店总数已经超过10万家,网上展示的商品总数约为2000万件。另外,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接受调查的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10个主要城市的机械、电子、汽车、化工、电力等13个行业中,有22.3%的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利用网络进行供应链集成、分销渠道管理、网上销售的比例分别占9.3%、18.6%和51.4%。
以上数据充分表明,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络的发展强劲,电子商务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思考。
二、典型国家中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1.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
美国是从1995年开始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的,政府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适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可预知的、始终如一的、简单的法律环境,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1997年,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提议将发送商品、服务的国际互联网视为“关税免税区”,并且对电子商务征税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
(1)税收中哇原则;(2)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3)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原则保持一致。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其中基本的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不应该被课税。此后,又不断延长电子商务的免税期,直到现在。
2.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印度虽然和我国一样同属于发展中国家,在自然经济条件和国情方面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印度的网络经济发展明显快于我国,成为第一个早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发展中国家。
印度政府一直是印度网络经济的支持者和倡导者。早在1998年,印度政府就全面修改了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法律并制定新的法律来促进新经济的发展。1999年印度政府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1999年美国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遭到包括印度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三、对两国政策的思考比较分析
1.两者的区别
美国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态度:相对开放,坚持免税,积极鼓励。、印度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态度:相对保守,坚持征税,严格监察。两国对电子商务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的本质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1)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不同。虽然各国的税收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关税收入占政府总收入比例高于发达国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交易额迅速提高,因贸易形式发生改变所造成的税源流失和税款损失(例如关税),将对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更大的影响。因此,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对印度的财政收入的冲击大于美国,印度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必须对电子商务征税。
(2)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异。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而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所得税和流转税的重要区别在于:所得税为直接税,即同流转税相比较,不易产生税负转嫁;另外,所得税为对人税,即其课征对象是人而不是物。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各国税收的影响不同。很显然,电子商务免税方案对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影响较小,而对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影响却甚大。因此,印度和美国各自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就产生了对电子商务征税与否的分歧。
2.两者的相似之处
(1)面临相同的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使美、印两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都不得不面对如何界定 “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概念。
(2)都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要求征税行为不对经济活动本身产生过份的扭曲,另一方面要求征税行为不给纳税人产生额外的经济负担。
四、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借鉴意义
鉴于我国目前处于并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发展中国家,考虑到我国的财政收入来源,税制结构以及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并且征收电子商务税。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硬件软件设施还存在很多缺陷,因此首先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营造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运行的良好环境。我国可借鉴印度之经验,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加大监管电子商务方面的科研投人,税务部门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密切合作,共同参与自动征税软件的开和研制,使其能在每笔交易时自动按交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计算税金并在交交割时通过银行上缴人库。为开征电子商务税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平等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管理条例,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努力消除分歧。
第四,要运用科学精确的统计分析研究电子商务问题,尽量准确的评价电子商务税收的影响力,力求实现税收中性原则,避免产生经济扭曲行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