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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操作风险
一、引言
近几年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代表了一种全新的理念,也是金融业开辟的新概念,它是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来自供应链金融电子平台提供商Demica公司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11月,全球最大的50家银行中,有46家向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剩下的4家也在积极筹划开办该项业务,金融危机之后,供应链金融迅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相关的报告提到,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花旗银行等多家银行都在开发供应链金融服务,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开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种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但发展趋势异常迅猛,截至2009年,国内四大国有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及北京银行等相继开展了供应链金融服务,如深发展的供应链金融、招行的电子供应链、华夏银行的融资共赢链、浦发银行的浦发创富等。
供应链金融有效解决供应链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融资环节,为银行提供了新的利润来源,但其本身也存在潜在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银行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将操作风险列为商业银行的三大风险之一,并对操作风险的度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与其他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具有难以识别、计量、控制和转移等特点,因此国内外银行都忽视了对它的防范和管理。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由于操作风险所导致的银行案件震惊了国际金融界,引起了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的重视,但是对于量化操作风险来说还是不够的,现在对于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研究已有很多,但是对于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管理的研究却很少,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的准确度量是对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之一,如何合理准确地度量操作风险,进而管理操作风险就成为金融机构的当务之急,本文采用极值理论中对数据要求较少的POT模型对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的VaR值进行计算,极值理论是次序统计理论的一个分支,1943年Gnedendo建立了著名的极值理论,Gumbel 于1958年出版的艺术将这一学科的研究做了系统的总结。
VaR是一种被广泛接受的风险度量工具,2001年的巴塞尔委员会指定VaR模型作为银行标准的风险度量工具,它可以定义为在一定的置信水平p下,某一资产或投资组合在未来特定时间内的最大损失,或者说是资产组合收益损失分布函数的分位数点,POT模型是一种用于估测VaR的极值方法的一种,POT模型对观察值中所有超过某一较大阈值的数据进行建模。
二、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度量
通过阅读唐凌云的《基于VaR的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度量研究》等相关论文,知道VaR仍然具有一定的缺陷,它不能关注操作损失分布尾部的特征,其中提出应该利用基于极值理论的VaR模型来解决之一问题,本文就尝试使用利用极值理论的POT模型来度量VaR值。
三、结论
本文采用极值理论针对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极端值计算出在一定置信水平区间下的操作风险损失分位数,但是对于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的度量,只是提出了一个计算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的一般模型,展现的是一种方法,而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实际损失数据分布可能相当复杂,需要历史数据对其进行分析。另外,POT模型仍有一定的弊端,因为该模型中阈值的确定,是正确估计参数和的前提.但是如果阀值选取的过高则估计出来的参数方差很大;阀值选取的过低则不能保证超量分布的收敛性,使估计产生大的偏差,最后导致整个模型计算出来的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与实际偏差较大。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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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姜法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J].农业经济,2006,(10).
关键词: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改革
在我国已存在半个多世纪并有着“农村血液”之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金融支持。但其法律性质未得到准确定位之前,会带来诸多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步伐采取措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法律性质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的改革方向可从两个方面同时进行,一是将其定位为合作性金融组织,二是将其改制成农商银行,其法律性质定位成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其法律性质改革具体措施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其发展与竞争的重要凭依。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围绕其法律性质改革的两大方向,提出关于农村信用社经营范围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在目前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农村信用社的章程里有所列明。这一示范章程实际发挥了立法作用,即使是示范章程,但在实际中指导农村信用社制定章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的业务包括9项;①而《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14项。②通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比较观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以农村借贷、结算和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经营范围单一。很明显其经营范围体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生存和竞争的劣势,其以传统的业务为主却没有新型业务和特色业务为依托,很难与其他的商业银行争夺市场,即使有国家扶持优惠等优势也无法发挥主要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分析现今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范围现状分析,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方向发生扭曲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发生了扭曲,原先是以互助为手段服务并支持“三农”发展,现在以追求利润为主,部分已异化成徒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名的商业银行。尽管立法上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经营方向进行了与合作社内在要求相一致的原则性要求,但在实践中却以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应享受到的各种优惠政策不仅未能享受到,反而连商业银行同业的同等待遇也尽被剥夺。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在业务监督上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视同商业银行;而在支援“三农”、面向农民贷款问题上又要求加大力度,要体现出其为社员服务的本质特性。③农村信用合作社中主导经营范围的经营方向发生扭曲,误导人们对其经营范围的认识,更是对其服务“三农”的否定。
2.业务范围过于单一
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货币市场业务范围主要为债券投资、票据投资、回购业务这几个方面,由于人力、物力方面的限制,暂时还没有开办诸如金融衍生产品等在内复杂的金融工具,也就无法通过这些金融工具进行分散风险、套期保值等。④这些业务的开展虽能解决社员一定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困难的问题,但难以有效解决农村投入不足之顽疾。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范围的单一更是导致其经营缺乏特色,无法与自己的优势相结合形成特色的品牌,无法与其他银行进行强有力的竞争。在被其他商业银行日益挤占市场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我生存则成重要问题,扩展业务范围、提升竞争力则成为关键。
3.服务对象、地区盲目扩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及本社区的农业和经济发展服务。其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上,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限于本社区;在服务对象范围上,限于本社区成员,在充满满足社员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无疑是好的,服务对象确定为农民,服务地区限定是农村。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意味着也可以服务于非社员,而非社员是否必须是农民,则没有明确。如果服务对象可以是非农民的非社员,则可能会导致该资金流出农村以外的地区。可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可以从农民扩展为非农民,服务地区可以突破农村地区U展至非农村地区。这种扩展和突破会导致对农民服务质量的降低,资金流出农村的比重与概率被盲目地提高了。
4.法规政策大量留白
我国法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没有清晰的定位,所以对其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定显得较为随意。《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示范章程尽管都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营业务方面,必须以服务“三农”为要旨,但是,这些规定都非常原则。比如根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的经营宗旨,其发放贷款中对本社社员发放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应优先满足种植业和农户生产资金的需要,资金有余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但对这一规定深究,什么情况下属于“资金有余”,其实很难判定。令人深思的是,法律存在大量留白的情况下,规章制度竟然都不健全。法规政策的不健全,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无法可依。有学者提议对特殊行业效仿英美国家进行特殊立法“一法一企”。⑤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立法,否则都无法应对变幻莫测的市场。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思路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措施主要依据合作金融组织和农业商业银行两个主要方面着手,不管农村信用合作社定位为何种法律性质,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经营方向则要坚持。因此,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合作金融组织或农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有差异的。
1.合作性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仍被定位为合作金融组织,那么其经营范围应同上面所列及的多数一致。无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在没有明确的前提下,其经营范围应参考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限制在“三农”方面,否则开通的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但是农村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使自己摆脱不利地位,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拓展经营范围。以下的业务均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主要扩展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小额信贷。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指基于农户的个人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其发放的无须财产抵押和担保的贷款。这里的农户主要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⑥完善以小额信贷为主的经营业务体系,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满足农村信用合作社和社员最大限度获利。这种业务可以参考美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以消费性贷款为主的金融服务,其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入社社员,主要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购置贷款等社员的固定资产的消费,目的是改善社员生活。⑦
(2)中间业务。中间业务的竞争是以后金融领域竞争的重头戏,但现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中间业务相较商业银行颇为滞后。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来说,中间业务不仅能给其带来新的利润来源,也可以为其现阶段改善产品结构、实现资产多元化、增加金融服务种类、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创造条件。⑧农村信用社目前开展的中间业务是传统业务的延伸,主要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业务,而以网上银行、咨询理财等知识密集型、科技要求高的产品却是少之又少。
(3)特色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找准市场定位,坚持“立足三农、服务社区”的办社宗旨。要充分利用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的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中小企业评级授信工作,开办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助学贷款、信通卡、支农惠农一本通等业务品牌,不断创新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及时满足和超越三农和广大客户要求。⑨特色业务的开展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自己地缘优势和人脉优势将业务范围拓展,这样才能在与其他银行竞争时保持绝对优势。
2.农商银行
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则其法律性质定位为法人。根据上述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后的经营范围最大可以与商业银行完全相同。虽然,其可以取得与商业银行一致的经营范围,但是必须面向“三农”开展金融服务。因此,农商银行的经营范围应受到为“三农”服务原则的适当限制。
(1)担保业务。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承办担保业务,对于社会商业资本和闲置资金向不能发挥聚集作用。担保业务本应是广大农民和各种农业经济组织获得外部资金的重要有效渠道,由于商业银行有此业务,城市居民和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条件获此服务,但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由于条件所限不能享有这,这对于农民或农村经济组织来说极为不公。⑩因此,其被改制成农商银行时的业务范围可扩展担保业务,同商业银行公平竞争。
(2)拓展城区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地域业务范围是农村,一旦业务范围涉及非农村则是违反法规政策。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开展城区服务。如果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旦改制成农商银行即可拓展城区业务。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滞后的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和农业逐渐被现代股份制企业和民营经济以及高效农业所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后的农商银行在未来定将成为有竞争力的社区性商业金融生力军,必然要抢占城区市场,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11
(3)禁止高L险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场定位在农村,必须全力为“三农”服务,这是其经营方向。即使被改制成农商银行,这也是应当坚持的。商业银行涉及高风险业务,比如股票、基金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后,则应该在其经营范围内禁止。因为高风险业务不利于服务“三农”,农民普遍知识水平较低,一旦接触高风险业务,极有可能会血本无归。因此,在被改制成农商银行后经营范围所涉及的高风险业务应被取缔。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具体规定
通过对上述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路径--合作金融组织和农商银行经营范围改革思路的分析。通过结合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从而对以后其发展模式的经营范围进行具体阐述。下面将合作性金融组织和农商银行经营范围分别罗列,为以后确定经营范围提供参考。
1.合作性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仍被定位于合作金融组织,那么其经营范围还是以原先的经营范围为主,但是其经营范围仍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经营范围是:
(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尤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
(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3)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4)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5)办理银行卡业务;比如信通卡、支农惠农一本通业务;
(6)办理相关特色业务;例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助学贷款业务;
(7)提供保险箱业务;
(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调整后的经营范围,其与原先的经营范围比较主要有下列变动:一是取消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业务目前存在的第5项“买卖政府债券”和第6项“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主要原因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发挥金融作用,涉及这些业务不利于发展;二是增加了办理银行卡业务和办理特色业务两类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缺乏特色的业务导致其在竞争中与其他银行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特色业务的开展是提高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2.农商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改制成农商银行后,农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最大可与商业银行一致。由于农商银行有服务“三农”的特殊宗旨,其经营范围不能完全照搬商业银行。因此,农商银行需形成适合自身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办理相关特色业务;
(6)办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从事银行卡业务;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收费款项及保险业务;
(12)提供保管箱业务;
(1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通过借鉴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形成了农商银行的经营范围。与商业银行进行比较有以下变动:一是删除了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中第5项“发行金融债券”和第9项“买卖、买卖外汇”。因为作为发展“三农”的农商银行,需规避风险,防止损害“三农”的根本利益。因此,将其取消但保留了风险稍低的政府债券;二是增加了办理相关特色业务。农商银行的发展需要与自己特色结合起来,才能与其他商业银行进行有利竞争。否则,在每个银行争夺有限市场时必然会淘汰;三是变动了部分业务范围,将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第3项“国内外结算”改动为“国内结算”,第7项“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变动为“买卖政府债券”,主要原因仍是规制风险,为“三农”的发展做长久之计。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的路径无非有两种,无论被如何定位或改制都是源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它们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叠。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传统的存、取、贷业务,比如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另一部分是与农业相关的业务,比如办理特色业务为农村青年发放创业贷款。传统的村、取、贷业务基本是每个金融组织都涉及的经营范围,与农业有关联的业务都是基于服务“三农”的目的而开展的。因此,两者之间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叠无可厚非。当然,两者之间的经营范围也存在区别。一是农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同业拆借和担保业务,可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允许。二是农商银行允许开展有关债券和信用证业务,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均不开展这些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没有开展业务的原因一是不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二是基于“三农”利益的衡量,不利开展高风险业务。无论农村信用合作社采取何种发展方向,但其经营范围必须进行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在面对市场时要及时调整,否则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当然,在适应市场发展时,不能忘记最根本的经营方向是为“三农”服务。一旦脱离这个引领全局的经营方向,国家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就毫无意义。
注释:
①主要包括:(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3)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4)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5)买卖政府债券;(6)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提供保险箱业务;(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25条与此相同.
②主要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办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收费款项及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业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③王亦平.金融法律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7―68.
④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86.
⑤参考郝爱军.英美等国关于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立法给我们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5(3):156.
⑥李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14.
⑦王亦平.金融法律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0.
⑧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02.
⑨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24.
⑩李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07.
关键词:专业合作;资金互助社;合作金融
中图分类号:F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3-0023-05
国外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合作金融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金融制度:它发源于底层的农民及其他中小投资者,是一种内生性的制度需求;具有合作互助、充分信息、客户剩余索取权以及契约的自我实施等特性;能够尽可能将金融服务环节的利润留在农村、留给农民,等等。鉴于此,近年来国家多次发文引导和鼓励真正的合作金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而就各国经验来看,需要解决两个难题:一是需要保持其合作特性不发生异化,以充分发挥其制度适应性效率优势;二是需要保证其能够生存下来,即实现可持续发展。
张德元,张亚军[1]分析目前国内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存在四条路径:(1)外因推动型,(2)公益型,(3)内生型集成合作型,(4)生产合作社内生型。并且认为前两条是外生型的发展路径,难以保留资金互助社的合作特性,第三条路径虽然可以保持合作特性,但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而第四条路径,则是既可以保留合作特性、又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生产合作社内生型发展路径,即为专业合作基础上发展资金互助社,也是目前国家所大力鼓励的资金互助社发展路径,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推崇[26],认为它一方面保持了合作特性,另一方面由于立足于专业生产,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现实中我国专业合作自我积累十分有限,业务规模小,盈利能力弱[7],以其为基础的资金互助社,虽然保留了合作金融特性,但其可持续发展能力仍然不足。因此,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仍不如意。
本文通过考察浙江平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功案例,对专业合作基础上发展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路径,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发展可持续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案例简介:平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内生轨迹
浙江省平湖市位于东海之滨,地处浙江省东北部杭嘉湖平原腹地,2010年,在全国百强县中位列第28位。如图1所示,平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因循“农户―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的内生轨迹: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背景下,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了专业合作的需求,农户自发组建专业合作社,之后随着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也不断提高,而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强烈的金融需求,于是,在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运而生。
下面从农户、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三个角度分析平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内生轨迹。
(一)农户的农业产业化背景
资金互助社成员必须是图1中所示的3个专业合作社社员,这样保证了一定的产业基础和经济条件。平湖有代表性的农业产业有蘑菇(食用菌)、南美白对虾以及生猪养殖。蘑菇产业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和水平。蘑菇产业已经成为该市农业的优势主导产业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2010年全市9个镇(街道)、42个村的1 150户种植企业和菇农,蘑菇种植面积达到180万平方米,总产值达到1.6亿元;南美白对虾养殖是该市农业的特色主导产业;生猪养殖是传统主导产业,全市生猪存栏100万头,常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650多户。
发展良好的专业合作社为图1中的3个专业合作社,在平湖市颇具代表性。其中,平湖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创办于2002年12月,注册资金52万元,现有合作社社员727个;平湖市四季对虾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4年9月,合作社注册资金80万元,社员93户,社员养殖面积253.3公顷;平湖市新中大生猪产销合作社创建于2004年3月,注册资金8万元,现有社员103户,合作社年出栏生猪2.5万头以上,已占平湖市钟埭街道生猪出栏的70%以上。由此可见,这3个专业合作社都经历了多年的合作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办社经验,发展势头良好。
(二)资金需求引致资金互助社
专业合作社虽然发展良好,但还普遍存在设施差、实力弱、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且服务范围和内容还十分有限,仅局限于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融资问题成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瓶颈。资金互助社的设立提供了农村合作金融支撑,进一步拓展和提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产业发展的带动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合作社社员发展产业的资金需求,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保障。据调查测算,2010年,平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种养大户贷款需求约9 000万元,而当地金融单位仅解决贷款2 620万元,一些生产项目因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解决资金问题而不能实施,有的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或商业赊销来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而,资金互助社是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成功原因分析:多元主体紧密协作
通过上文分析可见平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路径,因循“农户―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内生轨迹,也即国家所鼓励的生产合作社基础上建立资金互助社的路径。这种发展路径抗风险能力强,体现了生产服务与金融服务的结合。不仅如此,外部环境上,得到了政府的政策支持,还与外部的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形成了紧密的协作关系。
(一)内生发展
1.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服务。资金互助社的三个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因产业而异,并不统一,其中平湖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涵盖了全市49.8%的菇农,规模以上农户数十户,种植面积占全市60.1%,属于“专业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平湖市四季对虾专业合作社则依托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嘉兴市四季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探索建立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而平湖市新中大生猪产销专业合作社,则在养猪大户沈水明的带领下,组建生产合作社,带领102户社员共同致富,属于“致富能人+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
2.资金互助社的金融服务。平湖农村资金互助社将“为社员提供金融需求服务、满足成员共同利益”作为经营宗旨,积极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发展存款保险、增强互助社社会信用,具体包括:开展社员间的存款和贷款服务,满足社员的基本金融需求;同时,继续开展技术、信息、营销等方面的服务,逐步提高食用菌、白对虾及相关产业生产和经营水平,以防范贷款风险;并与农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起农业风险转移机制,组织社员开展农业保险,防范贷款风险。资金互助社提供的金融服务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支持社员的简单再生产需求,这部分资金借贷额度小,交易频率高,以信用贷款为主,加速资金周转,满足更多的互助需求;二是支持社员专业化和扩大再生产,通过本社内部运行机制,完善担保与保险体制,发挥担保与保险分散与转移信贷风险功能,促进增加信贷投入,扩大农户生产,增加收入;三是支持发展本互助社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通过联合进入市场,提高市场谈判主体地位和交易能力,提高防范市场风险能力,化解互助社贷款风险。
(二)外部协作
由于这些专业合作社自身实力有限,以其为基础而建立的资金互助社,如果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其可持续发展能力仍然不强。现实中,平湖资金互助社之所以获得了成功,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得到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与农村合作银行、供销合作社等相关利益主体建立了紧密的协作关系。
1.政府的政策支持。对合作金融进行支持,是各国政府通行的做法[812],政府对平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前期:在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间,为了切实加强对其领导工作,平湖市政府建立了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金融、农业的领导担任组长,由相关部门领导作为小组成员,为筹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同时,筹建工作也得到了市银监办、金融办、人民银行、供销社(农合联)、农办(农经局)、财政局、工商局和农村合作银行等单位的大力支持。(2)中期:平湖市人民政府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在开办费、风险资金补助,以及所得部分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3)后期:承担平湖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并且针对性地成立了平湖市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供销合作社的购销服务。供销合作社为社员代购农业生产资料,代销农产品,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把农户小批量购销集中成大批量购销,在市场上形成大宗买卖,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样既保护了每个农户的利益,又为他们节省时间和精力,提高了经济效益。这一职能具体表现如下:(1)扩大了农产品的销售市场。(2)随着批发市场的建立,与之有关的农产品挑选、分解、整理、包装、储存、运输等行业应运而生,为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3)批发市场沟通了全国各地农产品的价格信息,按照市场供求规律,形成了各类农产品价格体系。(4)为了保证供求,各地都有不同规模的冷藏库、加工储存设施,为农户提供方便。
3.农村合作银行的融资服务。根据银监会相关政策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靠吸收社员存款来积累资金,同时也主要给内部社员提供贷款、结算等业务。这种“内源性”资金来源的“准正规”金融机构,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值得怀疑。平湖市设在农村的银行不少,但对农户、农村中小企业进行存贷款业务的只有农村合作银行。平湖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后,与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合作,发挥各自机构特点和优势,弥补相互不足。互助社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与农村合作银行一起,建立起农村合作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生产合作社+社员的运行模式和机制,互助社通过向农村合作银行融资,能及时、方便满足社员需求,并带动和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资金互助社,增强自我余缺调剂能力,促进有效需求增加,形成不断扩大的服务能力。
三、扩展分析:专业合作基础上多元主体协同发展路径
在当前中国农村,以为主体的小农经济,规模小、融资难、风险高、收益低,迫切需要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扩展资金融通渠道,提倡产业化经营,抵御风险,增加收益,其中,融资障碍是约束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国家通过强制(早年的农信社)或者诱导(当前的资金互助社)手段,希望发展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合作金融制度。不过这两种都限于合作金融范围的发展手段,建立的合作金融都没有实现可持续发展,其结果是农信社改革的商业化导向,以及资金互助社的缓慢发展。显然,需要突破囿于合作金融的约束,探索一条可持续发展的合作金融之路,而日本成功的农协模式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一)日本农协职能
1.技术推广和生产服务职能(专业合作社职能)。农协在农业生产中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比如购置一些大型农机具,租赁给农户使用,或者为农户代耕;还培育种苗、种畜禽,向农户提供优良品种的种苗和畜禽良种;派营农指导员,负责向农民介绍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帮助农户提高技术水平;培养农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等等。
2.信用、保险服务职能(资金互助社职能)。农协的金融机构是组员存、贷款的主要业务部门,以较低利率放贷给农户,开展各种保险业务,如火灾保险、汽车事故保险、定期生产保险等短期保险及养老、生命、健康、建筑等长期保险。
3.农协的购销服务职能(供销合作社职能)。农协有比较完善的流通体系,为农民提供购销服务,为组合员代购农业生产资料,代销农产品,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把农户小批量购销集中成大批量购销,在市场上形成大宗买卖,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样既保护了每个农户的利益,又为他们节省时间和精力,提高了经济效益。
(二)专业合作基础上多元主体协同发展
显然,日本农协的职能是全方位的,包含了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供销合作社的全部功能,是小合作基础上的大合作,大合作之中有小合作,它从各个方面满足了农户各种不同的需要,使农户离不开农协,从而在农村形成了关系密切的合作体系。
作为解决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制度,资金互助社本质上仍是一种信用合作性质的金融制度。就国际经验而言,在类似于中国这样的小农社会条件下,没有专业生产的基础以及供销合作的辅助,单独发展资金互助的信用合作是行不通的。而一步到位发展具有综合职能的日本式农协[13],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其综合协调发展的模式,仍是我们有益的参考。平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功发展路径:从专业合作社发展而来,与供销合作社协作,同时还获得了农村合作银行的融资支持,是结合中国农村特点,借鉴该模式下的一种有益探索。
因此,通过对平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考察,本文提出专业合作基础上发展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路径(如图2所示),该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了多主体的优势,协同发展、共同克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种种障碍。例如,专业合作社具有生产指导、技术服务等发展生产提高社员经济基础的优势;供销合作社具有集体购销服务的团体优势;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强大的存量金融势力,具有资金充足的优势,可以克服资金互助社发展过程中的资金不足[1416];资金互助社面对专业合作社社员服务,具有农户信息优势、监督管理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因此,这种协同发展的新路径,突破了传统的、孤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路径,对于发展我国真正的合作金融,是一种有益的借鉴。
四、政策建议
各国经验已经表明,合作金融是适宜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金融制度,但是如何保持合作金融的合作特性,以及保证合作金融的可持续性,是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两大难题。无论早期的农信社强制性制度变迁,以及目前的资金互助社诱致性制度变迁,都是仅仅囿于合作金融的思路,难以突破这两大难题的枷锁。而专业合作基础上发展资金互助社,是解决这两个难题的一种有益探索:一方面可以保持合作金融特性,另一方面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不过,具体到中国,鉴于目前我国专业合作的实力都不强,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资金互助社,仅仅依靠其自身力量,仍然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因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要突破传统的就合作金融谈合作金融的视角桎梏,从一个更宽泛的视野、更系统规划来入手。本文案例中的浙江平湖农村资金互助社,基于专业合作社的内生发展而来,并且与相关的利益主体,即农村合作银行、供销合作社等协同发展,辅之以外部的政府政策支持,为我国建立真正的、有效的农村合作金融提供了一条有益的路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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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必须从“三位一体”新型农民合作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的实际出发,通过构建完善的新型合作服务体系,拓展和增强农业合作服务的功能,为广大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农资直供、科技支撑、信贷供给、产品销售、品牌营销等全方位的服务,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快传统农业向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强农富民美村和新型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坚持以发展提升农户家庭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村合作服务体系的组织基础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服务为支撑,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任务。要因势利导地加快承包农地的“自愿、依法、有偿”流转,促进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成长,使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成为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和农民合作社的主体成员,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三位一体”新型合作服务合作体系中的主体和基础作用,形成集约化家庭经营和产业化合作经营相结合的现代农业新型双层经营体制。
坚持以强化全产业链的合作服务功能作为新型农村合作服务体系的核心任务
现代农业发展越来越需要全产业链的服务,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农业现代化一个重要标志是农业是否享有全产业链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当前我国农业整体全产业链服务还不发达,原有的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和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处于部门分割、各自为战的状况。因此,在构建“三位一体”的合作服务体系中要坚持把强化全产业链的合作服务功能作为核心任务。既要充分发挥和强化各类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又要联动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农部门职能转变等综合配套改革,通过改革形成纵向与横向紧密联合的农民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使之成为能覆盖现代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的具备系统提供生产、供销、信用等功能服务的合作服务综合平台。坚持以合作制组织和市场化运行相统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服务体系的运作原则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以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提升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织形式,它实行的是对内按合作制原则组建和分配运行,对外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把合作制组织和市场化运行相统一作为运作原则。一是要坚持合作制原则和合作服务组织的性质,把“三位一体”的合作组织办成由广大社员按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和红利分配的组织。二是要按市场化运行的要求,致力于增强这一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达到节约生产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提升经济效益的目的。三是要处理好“三位一体”垂直体系之间各层次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县、乡镇农合联之间必须体现联合合作和服务规模效率机制,要进行合理分工,形成各层级服务体系的协调发展。
坚持多元主体、多条路径、多种模式作为新型农村合作服务体系的实现形式
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与实践创造,是我们农村各项改革得以成功推进的基本经验。因此要积极鼓励多元主体、多种路径、多种模式的“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实践探索。一是在多类合作综合重组型的“三位一体”农合联模式的发展和完善上,要坚持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各类为农服务体系的组织联合和功能整合,形成能够覆盖农业全产业链和农民生产生活综合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体系。在组建的路径上,注重联动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农部门职能转变等综合配套改革,使市县和乡镇一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形成紧密的合作服务综合体。二是在专业合作社功能拓展型的组织模式的发展和完善上,要以做大做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服务组织为基础,提高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发展水平,注重拓展专业合作社的供销、信用合作功能,完善全产业链的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能力。
坚持农民主体能动和政府主导推动作为新型农村合作服务体系的动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