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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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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财政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积极财政政策财政风险 

 

一、积极财政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深层次原因分析 

 

1997年7月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严重打击和损害了亚洲各国经济,对我国的经济也造成了严重的外部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采取了对内启动内需、对外扩大出口的宏观政策组合,消除外部冲击可能带来的各种连锁反应,积极财政政策是其中最重要并且最有效的政策手段之一。 

但是,从当时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看,这些政策的出台还有着更深层次的背景。首先,我国宏观经济的态势已由供给短缺转化为生产的全面过剩;由通胀转变为通缩。其次。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已由实现传统的工业化转换为实现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双重目标;由追求以人均GDP增长为主要标志的经济增长转变到追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由强调效率优先的市场化改革转变为同样重视社会保障和公平。再次,我国已经进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重视法治和规则,提升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改善经济增长的效益和质量是新阶段提出的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就要求我国的财政体制和收支结构进行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和更有效率的改革,以实现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积极的财政政策不能简单看作是一项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它更是一项结构性的财政政策。 

 

二、积极财政政策的内涵 

 

积极财政政策首先是一项应急措施,是为了化解外部冲击,扩大内需和支持出口,确保经济增长的短期扩张性措施:但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从一开始,就不仅是一项短期扩张性措施,而是包括了更多和更重要的中长期内容;它不仅是一项总量政策,同时又是一项结构性政策。 

 

(一)积极财政政策是扩张性政策和结构性政策的组合 

在规范的经济理论中,有几点是既定的:一是给定了比较完善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是结构和技术问题只在中长期才发生变化。在这些条件下,以解决总有效需求不足为目标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或减税等,来刺激需求并带动整个经济增长。 

因此,从中国实际出发来界定积极财政政策的内涵,就不能把它简单看作是规范济理论中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其作用也不是简单地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通过扩张或紧缩性财政政策来刺激有效需求。要真正使财政政策有效,就必须有结构性政策的配合。 

 

(二)积极财政政策包含公共财政的体制改革 

在一般意义上,财政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宏观经济调节的职能。即反周期政策。这种政策只能在短期内使用,而且受财政纪律和政策规则的约束。二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即提供市场不能提供或提供数量不足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三是社会公平职能。通过财政转移性支付、收入再分配等政策手段来调节地区和个人的收入差距。四是激励和引导职能。通过财政支出和税制激励调节微观主体(企业)的行为,从而引导经济资源配置的方向及效率。 

 

三、积极财政政策的性质和特点 

 

(一)政策的阶段性 

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在当前我国出现了需求不足,投资、出口和经济增长乏力。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加剧等特殊情况下,在政策环境允许的限度内,所采取的一种阶段性或暂时性的适度扩张政策。 

(二)政策的定向性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企业机制转换也尚未完成。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依然十分突出等情况下,不宜也不能实行全面扩张的财政政策,而只能实施既有利于增加投资、开拓市场、扩大内需,又有利于调整和优化结构,促进体制改革深化的财政政策,即应该实行定向性的财政政策。 

 

当前的财政政策范文第2篇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含义

财政支农是国家财政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支持,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农民的重要手段。而财政支农政策就是财政支持农业发展,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目标而制定的,指导各级财政在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等农业领域的财政分配活动、处理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和措施。

二、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财政支农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不足,支农资金结构不合理

1.财政支农资金总量仍然不足。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数量虽在不断增加,但在财政总支出中,用在三农方面所占的支出比重却相对下降。资金的严重不足,是制约农业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而且由于财力方面原因,有些乡镇财力相对薄弱,资金相对紧张,导致财政支农投入严重不足,很难改变维持“吃饭财政”的现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财政收入增加的同时,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加,但在财政支出比重中,财政支农支出基本只是维持在8%左右,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高,增长缓慢。

2.财政支农结构失衡。尽管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不断增加,但支农结构总体仍不合理,在各项农业支出中,用于农业生产的支出低于行政事业费用支出,用于行政开支及人员供养的部分比重偏高,增长较快,而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支出则偏低。在财政支出中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居高不下,增速明显,用于农业科技的投入数量小、比重低。

(二)财政支农投入渠道分散,支出重点不突出

1.财政支农投入渠道分散目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渠道主要是通过财政部门或行业部门的渠道进行,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渠道比较分散,渠道众多,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确,所有涉农部门和职能机构,都有截流支农资金的情况,部门分割严重。而且由于政出多门,职责不清,不利于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导致大多支农项目无法进行整合。

2.现行财政支农方式不多样、不灵活。财政支出方式的制定权在中央和省,涉及的面比较广,同时由于政策本身具有普适性,难以体现具体的灵活性,所以从现象来看,支出方式是一刀切,再加上政策实施的刚性和政策要求的严肃性,必然难以体现支出方式的灵活性。结果是,单一呆板的支出方式,不能兼顾到各地具体的实际需求,在财政支农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支持数量上都缺乏灵活性,影响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吸引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影响了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应有的聚集效应。

(三)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机制不完善,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

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财政农业支出实行分级管理,涉农部门多,在支农支出职责划分上,中央与地方划分不清,管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这种现象,导致支农资金使用分散,难以形成合力,造成了支农投资的极大浪费。支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近年来,财政支农资金虽然在细化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一些地区和部门支农资金“重分配、轻管理”的观念没有根本改变,支农资金管理意识薄弱,管理手段落后。

(四)支农绩效评价机制不完善,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低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对财政支出过程,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综合评判和衡量比较。目前,我国在对支农支出绩效评价方面,主要是通过若干固定的工程管理、技术和财务等指标进行全过程评价,各部门对评价指标设置比较单一,尚缺乏一套科学、统一、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直接影响支农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不利于对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影响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客观性、正确性及权威性。由于支农绩效评价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不能完全发挥,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偏低。

三、完善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措施

(一)完善财政支农法律法规,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完善财政支农相关政策法规,确保财政支农有法可依为了保证财政支农投入的不断增加,实现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确保支农投入既稳定又持续。

(二)提高支农资金投入规模,建立财政支农资金总量稳定增长机制为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深化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改革,改变农村的落后局面

(三)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合理分配财政支农资金

1.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农村公共建设投资,发展生态环境、农田水利设施、农村电力设施、乡村道路建设等。

2.增加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激发农业的科技创新,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提高农业科技的生产效益,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3.控制农林水气部门事业费增长速度,严格控制人员机构经费的增长速度。

4.增加对农村社会事业方面的投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优化农村公共卫生环境,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和完善支农资金全流程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支农资金全流程的监管,从支农资金项目立项、资金分配、资金运行及使用结果全过程监控。

(五)丰富财政支农项目体系,完善财政支农补贴方式

加大支农的范围,拓宽支农渠道,完善财政支农惠农补贴方式。

(六)健全财政支农绩效评价体系

当前的财政政策范文第3篇

一是少数地方无预算编制实施政府采购,未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实施分散采购。如某地采购办代各个单位采购物品百余项,均没有按时间、品种、采购方式等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未实行统一整合集中采购,而是根据各单位情况一个单位一个采购计划,进行分散零星采购;

二是公开招标采购物品比例偏低。有的单位自行采购,事后在采购办备案;有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而采取其他招标方式采购;有些采购项目名誉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实际则未向投标人发送邀请招标书,也未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媒体资格预审公告;

三是专家库管理不完善,部分采购项目的评委、专家不合规。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参加了评标,监督机构的人员以评委的身份直接参与采购。采购单位的有关专家,违规参加了本单位的项目评标;部分评委、专家无资质证明参与评委。且在评审掺和了行政首长的意思。

四是部分采购项目程序过于简化,操作不规范。部分采购项目程序不合规,经办手续简单,有关资料残缺不全,档案资料不齐全。

五是购货票据使用不合规。支付本地供应商货款,而本地供应商使用外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

六是执行与监督单位没有严格分开,混为一体。有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了,但人员工作在一起。

要解决以上问题,保证政府采购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程序和内容,强化预算编制和约束,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适时科学调整采购预算,严格按预算进行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按照同一阶段、同一品种的货物在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方面进行统一集中规划。扩大采购规模,相对减少采购次数,消除采购活动分散、零星的局面。

二是各采购单位及机构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情形和审批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严禁采购方式随意化。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三库”档案。建立专家储备库,可聘请外地专家;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掌握各地有资质的定点供应商及其经销商品,实行动态档案管理;建立采购项目价格信息库。采购中心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各地定点供应商的货物价格信息,实行追踪序列动态分类管理,解决政府采购信息不对称问题,除法律规定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采购外,先预算审批,后集中采购。四是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增强采购人员力量。采购办人员工作职责应与经办机构人员分开,不得直接参与采购。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办法,有效对各方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健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方式,规范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当前的财政政策范文第4篇

当前财政支出结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财政支出总量不足与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并存。目前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各级财力规模非常小,特别是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由于分配关系尚未规范,国家财权相当分散,加之宏观经济效益日趋下降,因此,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仍然较低,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一方面支出总量不足,另一方面支出管理难控,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当前整个社会上奢侈摆阔之风日盛,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挥霍的现象屡见不鲜,过去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管理滞后、财政纪律松弛的现状尚未得到根本扭转。

二是国家包揽过多,财政不堪承受,供给制分配方式尚未完全打破。改革以来,我国财政统收的局面被打破,但国家大包大揽的传统分配思想和财政统支的局面依然存在,财政职能范围及其支出责任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许多应由市场提供的商品和由社会负担的支出仍然背在财政身上。这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同时也不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三是在财政分配格局,支出“缺位”矛盾相当突出。当前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一方面如前所述,存在着财政包揽过多的弊端,即所谓财政的“越位”;另一方面还面临支出“缺位”的矛盾,这主要是指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财政力不从心,并没有完全承担起来,或者说财政未能充分发挥支出分配的调控作用。

四是财政供养人员日益膨胀,加重了财政支出负担。财政供养人员与财政支出呈正比例关系,当前我国财政运行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就是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失控,规模庞大,增长迅猛,财政不堪重负,这是导致各级财政困境日益加深、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的一个关键因素。

五是分区域看,财政支出的结构性差异十分突出。我国是一个大国,在全国总体财政支出水平低下、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的状态下,地方之间的财政支出呈现出重大差别,甚至这一差别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这也是当前我国财政支出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

六是财政支出管理和控制机制尚未健全。政府预算本是规范支出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支出管理的基本依据,但预算执行中的随意性和预算约束软化的状况相当严重。此外,多年来预算支出分配一直沿用“基数加增长”的办法,这已被实践证明是不科学的。还有一点需要引起注意,即财政支出中法定支出膨胀,“以法压法”、法与法“打架”的现象十分突出,财政无所适从,平衡压力加大,这实质上也是财政支出管理和控制不健全的一个突出表现。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对策

针对我国当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财政支出结构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其核心是解决财政支出“越位”与“缺位”的矛盾,力求通过改革和政策调整,力求建立起一个支出合理增长、内部结构有保有压、能够有效地规范支出行为、管理方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支出运行机制。根据这一思路,今后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的方向、重点及制度保障必须做到:

一是加大改革力度,改变国家财政包揽过多的分配局面。改变国家包揽过多的分配状况,将应由市场和社会负担的部分从财政支出中分离出去,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界定财政支出范围、强化财政支出管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也是优化财政分配结构、强化重点建设事业发展、改善财政运行状况的重要条件。应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是国家财政对竞争性领域的投资要逐步退出。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财政投资的基本政策取向是有所为有所不为,也就是要科学界定财政投资的范围,改变财政包揽过多的弊端,逐步减少和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以集中财力确保国家投资重点。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财政投资只能是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而扶植支柱产业与基础产业等重点竞争性领域,促进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的升级;其次是治理和规范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供给范围。将市场机制引入事业单位,针对不同的类型(即公益性、准公益性的和经营性)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办法;再次是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制度进行改革。

二是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行政人员和经费的膨胀。理论上讲,确保政府机器的正常运转是财政分配最基本的职责。但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改革,政府机器庞大,机构臃肿重叠,财政养人过多,行政管理费呈现出加速膨胀的态势,大大加重了财政负担,致使一些重点建设支出、社会公共性公益性的重要支出未能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因此,今后为了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增强财政的调控能力,必须从多方面采取过硬措施,从严控制行政人员和行政经费:首先对财政全面实行人员经费总量和经费绩效考评的管理办法,也就是对单位的行政经费总量限额、行政人员编制及人均行政支出综合定额提出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考核,辅之以一定的奖罚措施;其次下决心推进行政改革,精简机构,这是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和压缩行政经费的治本之策;再次是建立有效的政府公务员系列的竞争机制,把动力和压力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三是着力强化国家重要产业和领域的财政投资,增强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后劲。政府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应该加大财政投资的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集中财力,用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最急需的方面:支持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着力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科技进步与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和促进国有经济发展。

当前的财政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政府采购;县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集中采购

[中图分类号] F810.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2-0027-03

[作者简介] 李哲,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在职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侯仁勇,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和公共管理。(湖北 武汉 430070)

一、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的发展概述

1999年6月,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在我国付诸实施。县级地区开始将基础建设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内,并做出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又明确将基础建设类工程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的体系。经过4年的发展,县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已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社会效益。比如,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资金使用率不断提高,财政支出得到有效压缩,腐败和寻租行为得到一定到遏制,等等。县级政府的采购工作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基建项目不断增多,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各项制度逐渐健全,运行机制不断完善。

但据财政部公报,2008年县级基础建设的政府采购仍将面临发展与开放的双重压力。由于受地方财力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传统运作体制以及政府采购经验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县级政府在采购基础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因地制宜”地进行政府采购行为创新更是难上加难。

二、当前县级政府在采购基建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县级政府普遍对采购基建项目缺乏专业经验和准确认识

我国县级地区关于基础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并不丰厚,既不能完全效仿“美、德、港”等模式,又不能直接套用省、市级采购办的操作流程,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实践中,诸多疑问困惑着县级政府,比如什么样的基建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有没有工程内容和门槛价的统一标准可以参阅,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会不会引起基建资费的纠纷,等等。

采购方的被动地位,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国家推行的政府采购政策缺乏准确认识。比如在部分地区,有的决策者认为政府采购等同于单位采购;有的决策者认为“基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就是政府招标;有的决策者奢想“政府招标”后还可以“政府投标”。正因为采购方把自己定位了多重角色,给政府采购管理带来混乱。比如,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人员的纪律教育长期废弛;政府针对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时断时续。在有些地区,采购人员对基建用材的审核、鉴别等全凭经验,甚至出现过一个人操作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违法行为。

2.基建工程的采购信息欠规范,透明度不高

当前,部分县级政府采购信息缺乏规范性,直接的后果就是招标之后应标商过少。比如,有的招标机构不招标公告,有的招标机构只在地方性媒体上披露招标信息,不在国家指定媒体(如《中国财经报》)。此外,其披露的信息真实性值得怀疑,信息范围也往往十分有限。

把政府采购信息在国家指定的统一媒体上有利于供应商的竞争。这既是国际上各国政府采购经验,也是国际组织的要求(如WTO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县级招标机构在招标公告时理应遵从有关规定或惯例,把提高采购效率和优化采购效果作为衡量标准。否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能发挥“择优择惠”的竞争作用。假若主管部门不能遏制“假借政府采购的名,行寻租之实”的违法行为,将不免诱发“地方保护主义”和集中寻租现象。

3.采购主体不明致使责任划分不清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范畴。但是,地方政府并没有具体化人格代表,这就给一些县级采购单位落下“主体难辨”的借口。数年的采购实践也证明,制度层面的缺陷常常导致采购责任不清。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本应由采购主管部门进行立项申请,由发改委进行统筹计划,由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管理,由建委进行工程发包,最后由业主单位进行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县级政府机构或者“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或者分兵把关,各管其事。

4.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尚未充分发挥

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尚未全部推行。因此,国家对各地预算外采购资金的监督和约束还缺乏有效的手段。这就容易影响到各地方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当前,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一是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性、合理性以及经济性把关不严,迫使基建项目采购行为在合同执行期间多次调整,影响工程效果。二是某些采购主管部门冒然委托采购单位进行基建施工的现场管理。然而,采购单位本身的角色就是一种被监督者,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不具备自我监控资格。三是部分主管部门为了贪图方便,违规将综合性验收和质量验收这两个环节合二为一,进而影响到了专业验收程序的独立性。四是当前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仍局限于审查政府采购账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却忽略了公共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或者说对公共资金运用的效率审查缺乏必要的规程。

5.招投标程序欠规范

当前,县级基建用材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仍然不乐观。在招标过程中,采购管理部门的越位、缺位以及对投标人利益保护不周等等,严重影响了县级基建项目的投资效益和招标结果。比如,有的政府采购单位直到招标会正式开始也不向投标者收取《投标登记表》;有些基建项目的投标单位甚至全是本县的厂商;有些基建项目采购的开标仪式刻意回避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不履行开标程序或者不公开唱票、统票;还有些县级评委会中的所谓“专家”都是当地各职能部门中的官员。此外,县级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中还存在着规避国家强制招标管理,以权干预投标,投标方相互“串标”,中标者变相发包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

三、建议与对策

要达成优化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模式的目标(如图所示),除了需要在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制建设之外,各县级政府还应该因地制宜地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实现程序完善、效率提高、公开透明和公正交易的优化目标。本文认为当前的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还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作出努力。

1.明确基建项目的政府采购范围,继续扩大采购规模

首先,采购客体的公共性是政府采购最根本的特点之一,纳入县级政府采购范围的基建项目应契合公共部门需要。《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因此,各地在制定基建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时,既要如实反映当地采购状况,又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最重要的是具有通用性。

其次,要结合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扩大采购范围。各县级政府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应“抓大放小”,这个收放的“度”即应该与工程的性质有关,也应该与工程的规模有关。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县级政府,财力有限,获得的大型基建项目有限,因而采购限额标准理应相对降低。但是,地方政府在降低采购限额标准的同时,必须防范和控制“分散采购”现象的出现和扩大。这就需要广大县级政府在明确哪些基建项目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基础上,依据地方实情科学制定限额标准。

2.该“分”则“分”,健全县级政府采购的监管体制

县级政府采购的监管体制在整个采购环节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建议将建设环节和使用环节相分离。先由政府主管部门担负“工程在建期间”的业主,工程完工后再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使用和管理。这种分离方式既是一种集约化措施,又能带动规模效应。此外,各县还可以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令其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办法,编制采购预算,协调采购业务,监督采购过程,并对政府采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等等。

作为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的工作的核心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确保“两个监督”。首先,确保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跟踪监督;其次,确保政府机构内部监督的有效运行。管理机关不应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而要抓住采购活动的重点环节,掌握项目采购的动态和进展。

3.依法披露采购信息,确保招投标公开进行

公开招投标所维护的原则就是政府采购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同时,公开招投标也是促使县级财政管理“立竿见影”的一项重要战略。然而,保证基建项目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环节有效运行,就必须依法披露相关采购信息。建议监管部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对采购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近年来,电子政务平台已经在全国绝大多数县级政府中推广开来,这使得采购信息的电子化成为可能。采购信息的电子化相比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有着诸多优势:其一,拓宽基建项目所需品的购入渠道,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其二,通过网上招标、投标、开标和采购,供应双方既省时又省力;其三,电子化的专家信息库可以网罗可援用的相应评价专家,从而适应不同评审项目的要求;其四,相应部门可以借助网络平台与其他地区的政府采购单位交流经验,互通政策。

4.合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

2006年,各级政府的采购年报开始使用财政部新开发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但据了解,一些县级政府尚不适应新的报送系统,上报的年报中问题屡出。因此,各县级填报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新的统计途径和报送方式。首先,填报单位需要认真阅读《编制说明》,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填报方法和口径,确保信息统计的完整性、真实性。其次,在报表编报过程中,若遇编报口径等问题,应及时与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若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可直接向财政部指定的软件公司寻求技术支持。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凡是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应一项不漏地统计汇总,做到应报尽报。

5.改革配套的预算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政府采购的资金不再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等级别层层下拨。因此,各县无需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层层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首先,需要改革配套的预算会计制度,制定相匹配的核算方法。比如,在会计核算中增加“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科目,对国库直接支付的采购资金进行核算,并且增加“政府采购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反馈。其次,鉴于预算会计体系的改变必然带来国库管理制度的改变,需要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既要分离采购资金与人员经费,又要分离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

6.试用“连动模式”优化基建项目采购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施工规模大、涉足地区多的特点。若在同一衍射区域内进行此类建设,如道路建设、水库建设或绿化长廊等等,则各县的采购项目会有较强的相似性。已有学者提出“连动采购”的设想,即数个县域借助中心城市的市场聚合功能实施联合采购,减轻市场发育不完备对采购规模的限制。这种“联动采购”的实施要点如下:其一,基建项目较少或地区面积有限的地区,可以共用一到两个采购中介机构,或直接挂靠中心城市的采购中心;其二,若中心城市的相应项目已开标,则所属各县不用重复开标而可以直接参与共享;其三,若数个地区需要相同或相似基建材料,可先上报中心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再择其相同,实施统一购置。

参考文献:

[1]倪启爱.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亟待规范[J].中国监察,2007,(13).

[2]马晖.完善和规范我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制度[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5.

[3]俗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1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4]CALINESCN.Applying and Assessing Two Methods for Measuring Complexity in Manufacturing[J].Journal of the Oper-ational Research Society.19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