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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悖论分析
虽然现在法律规定乡村集体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宪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实际上乡村集体在行使土地所有权利时却体现出种种悖论,象所有者,但是有没有真正所有者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法定责任。
悖论之一:如果说乡村组集体拥有农地的所有权,则肯定会拥有农地收益的处置权,但是目前乡村集体却没有独立的收益分配权利。正因为乡村集体没有收益的权利,所以才会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现象。反过来讲,如果乡村级集体拥有真正的所有权,这种收费就不应该是乱收费,而是正常的收费,是所有权经济实现形式的一种体现。
悖论之二:如果乡村组集体拥有农地所有权,就会有农地使用者的选择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市场的方式自主的选择土地使用者,而且还可以按市场交易的原则,谁出价高,谁就可以优先拥有土地承包使用权。按照土地所有权的这种支配土地的逻辑,乡村集体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应该是一种权利内的行为,根本不会违法(现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方面的法律严禁这种调整)。
悖论之三:如果乡村集体为农地的所有权主体,在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就有权代表全体村民处置土地,而且可以确定土地交易的价格,但是实际乡村集体几乎没有处置土地的权利,这些权利完全掌握在上级,特别是省市县级政府手中,而且国家还通过定型保护耕地来禁止各种非农化的土地处置。如果乡村集体单独处理了农村土地,就是违法。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如果承认乡村集体的所有权,乡村集体对土地的处置就不是违法,而且还是一种受保护的经济行为。
悖论之四:如果乡村集体为农地的所有权主体,乡村级集体就有权决定土地承包的期限,契约未到期前,如果能够进行一定的毁约补偿,提前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按理讲应该在所有权的职权范围之内,不应该受到指责。但是实际上乡村集体既没有土地承包期限的决定权,也没提前收回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乡村集体按照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决定承包权的期限就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这就使得农村土地为乡村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和承包权不能随着调整的法律限制产生了冲突。另外,如果乡村集体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则农民提出退包(主要是指目前的弃地抛荒),乡村集体则可以自行决定,但是乡村集体目前并没有这种允许农民退包的行为,没有向农民追究违约赔偿的权利。农民退包只是农民的单边行为,乡村集体处在一个无可奈何的地位。
悖论之五:如果村组集体为农地的所有权主体,农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应该归村组集体所有,就没有必要再向上缴上级政府(农村的工商各税除外),这就可以解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最为棘手的提留兑现问题。但是,实际上乡村组集体根本无法把农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完全纳为自己所有,必须按照季度向上级财政交纳,而且目前农业地区的乡镇财政几乎完全依靠土地的各种收益来养人和维持政府的运转。如果村组集体要履行自己所有权主体的权利,要保护自己的所有权收益,就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就是不服从上级、就是违法。
悖论之六:如果乡村集体为农地的所有权主体,农地所有权经济收益的使用方向,集体经济组织就可以完全自主决定。但是实际上作为农地所有权收益-----乡统筹和村提留却规定了多种使用方向,统筹有三个方向,提留有五个方向(即三提五统)。反过来讲,也就是组成农地所有权收益有八个构成,这八个构成是由国家规定的,而不是由农地的法律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决定的。但是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就应该根据农地的市场供求来决定农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收益的各种用途。但是这是不允许的,也是违法的。
悖论之七;如果说乡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则所有权实现形式一定具有租的形式。而现在农村税费改革,却把本应该属于乡村所有的地租,却予以税收化了。也就是说乡村的所有权收入变成了税收。税收是国家凭借权利强制征收的。这就与乡村凭所有权收取地租产生了矛盾。这种租税不分的形式,只会使所有权主体或者说人更加不明确。
悖论之八:如果乡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则乡村集体可以名正言顺的对拖交、赖交、不交统筹、提留的农民采取法律手段,但是实际上乡村集体却很难采取法律手段。乡村集体在征收乡统筹和村提留时,感觉到征收手段太弱,所以才会导致农户尾欠越来越多,不交、拒交税费的农户越来越多。如果说乡村集体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对于所有者应该获得的经济实现形式,完全受法律保护,不会愁征收手段不硬。悖论之九:如果乡镇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则除了收取地租性质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外,不能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理由和责任帮助上级的各个部门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否则就是违法。但是现在乡镇集体这个所有权主体在收取自己正当的地租收入后,不仅以各种名义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而且还代上级各个部门收取向农民征收的各种费用。作为一个理性的所有权主体,始终会考虑自己的地租收入最大化,不会将本来可以作为地租的收入来上缴给其他主体。也不会冒着承包者反对、弃地抛荒的危险来加大承包土地的承载负担。
二、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悖论的诠释
1、国家依然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乡村集体只是最低一级人。从上面悖论可以看出,乡镇在土地问题上权利似乎很大,但是实质上,真正的权利还是掌握在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手中,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掌握了大部分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力。地县乡政府只是国家真正所有者的各级人而已。所以从目前的实际不看,农村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国家,所有权的代表是省级人民政府。乡镇只是各级人链条中权利最小的一个人,是一个名义上或者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
2、农民仍然没有承包土地的财产权及其分配权。出现这些悖论,说明了承包权还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还不具有物权性质和财产性质。正因为承包土地不具有物权和财产权性质,与之紧密相连的分配权也就难以实现,所以在这种产权结构下,农民就不能完全支配自己的剩余收益。“交足国家、留足集体、剩下是自己的”这一分配原则就成了一句空话。因为交足国家、留足集体范围比较模糊,交多少才算足,留多少才算可以了,并没有具体的数量界限。正因为前两次分配并不清楚,剩下的是自己的也就不能完全预期,当然是一个未定数。这个未定数就说明了农民根本没有剩余收益的分配权。
3、土地仍然是国家控制农村、农民的一种工具。按理讲,目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农民和农村已经基本完成了向工业奉献剩余的阶段,国家和工商业应该进行“以工哺农”或者进行较大程度的支持保护。但是国家为了加速城市工业化的进程,仍然没有利用政策和制度来做到这一点。虽然目前不存在国家利用行政手段或者有计划的利用经济手段来强制农业为工业进行积累了,但是国家还是继续通过控制农村土地,来使农业、农民自己保护自己、自己哺自己。把国家和工业应该承担责任或者对农业的回报给省去了。其目的只有一个通过暂时牺牲农业、牺牲农业来加速工业的发展。这也是过去牺牲农业、农民的非均衡发展战略的一个延续。
4、土地还不是真正的生产要素。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得以说明:一是土地承担了过多的社会功能。由于土地承担的社会性质过多,土地所有权的又处于强势地位,从而导致土地无法自由流动,而土地自由流动是土地能否成为生产要求的的重要标志。正因为土地不能流动,土地反过来又束缚在小块的土地上,无法形成规模效益。这样我国的农业就不可能会走出传统农业的范畴。二是土地受到了集体所有权过多的干预。如现存的粮食定购体制(粮食供给压力大,强制性的种植计划,低价格的农产品收购),另外现在许多地方搞农业结构调整,为了追求政绩,大搞行政推动,使得农民选择权、生产决策权,农产品收益权和处分权都不完整。这种不完整的权利当然就不会构成完整的生产要素。三是流动是生产要素的主要特征,而土地占有的村组分割,就进一步固化、凝滞了土地均包经营,土地均包经营,无所谓要素配置。
5、农村税费改革也不是一次彻底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承包土地承载的负担。但是不能完全根除产生过重负担的根源。只要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只要承包土地还不具有生产要素性质和财产性质,还是国家和政府控制农村、农民的一种手段和工具,乡村集体还是处于土地的所有权的强势地位。农民负担正如“海绵定律”所描叙的公务员和公务机构始疑终具有增长的内生机制一样,迟早会反弹上来。税费改革的初衷势难实现。
三、解决农村集体所有权悖论的出路
乡镇集体所有权的这些悖论是农村地权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多种制度综合作用的结果。要解决这一问题,单单从某一个制度着手,或者想在现有制度下,从根本上解决,显然不现实。所以必须综合改革农村政治、经济体制,从而彻底根治这些悖论。
1、弱化所有权,实行土地国家所有权。所有权逐步由集体所有向国家所有转变,实现经济收益“虚拟化“。在承包权由定期变成永久后,所有权应适应这一变化,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可以作为国家土地管理的人。因为如果在土地永久化后,土地还由国家所有,土地就无法进行社会化配置,跨区域流动还存在许多障碍。从实际上看,当前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权的体现就是经济实现形式即收取提留和鉴定承包合约,集体没有最终处置权,所以集体也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或者说所有权的人,真正的所有者仍然是国家。当土地承包权长期化以后,集体也不需要鉴定合约了,其所有权主体地位更加名不符实了,不名正言顺如回归土地人的位置,又符合地权的发展趋势,而且还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土地生产要素在社会范围内发生作用,可以更加有利于保护农民的承包权。当然所有权国有化只能逐步进行,不可以一步到位。在所有权国有化后,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尽可能的“虚拟化”,即少收所有权的收益,以抵销农业因恩格尔定律和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所引致的农业产业的萎缩效应。
2、强化承包权,农户永包农村土地。所谓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无限期延长承包权的承包期限,即将土地永久的承包给农户,国家对农户提出一定的责任要求,简单地讲也就是以农户为基本单位将土地进行“永包”,同时农户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家庭永包制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权的期限,扩展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强化承包权的财产权利和分配权的一种土地承包权的长期化经营模式。家庭永包制符合物权法的产权二重分离的原则,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真正实现物权化。土地终极所有权属于乡村集体,使用权永久承包给农户,强化了土地使用权,淡化土地所有权,符合地权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家庭永包制就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权之间产生了类似公司法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农户永包的土地就与公司的法人财产相当,既调动了农户的对土地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又便于所有权主体对承包权进行调控。同时家庭永包制创造了农户之间的市场机制,解决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障碍。如果说我国最初在农村实行是农民“内生”要求的结果。家庭永包制也是由于农业市场化过程中存在土地所有权交易障碍(因为我国规定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不允许买卖)和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预期不足,而又影响农业市场经济体制和土地生产要素性质的关键问题,才内生出了对家庭承包责任制长期化的要求。可见,家庭永包制是农民对体制创新的“内生”需求。是我们顺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明智选择。
失地失业农民不断增多,对我国城乡稳定产生了不良,其原因在于征地补偿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本文提出,解决这一的思路,在于适应市场要求,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失地失业农民增多对城乡社会的影响
最近,笔者对西部地区一些城市进行了调查,有的地方在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情况令人堪忧。据调查,被征地农民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一是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从西部地区一些城市的情况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而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郊区农民的年纯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计算,其预期收益约为12万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万元左右。如果将1.8万元全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近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据报道,浙江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的额度约为每亩3—12万元;南京市按市政和非市政项目类别补偿,安置标准为2.8—4.0万元。总体上看,东部地区补偿标准要高于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达,东部地区失地农民重新就业的渠道相对较多,而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维持长远生计的压力则相当大,矛盾也尤为突出。
二是对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调村民集体资产的行为不满。西部地区一些城市从2000年开始,统一征地时不再留部分土地给农民。在人员安置上,对男性50—60岁、女性40—50岁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或退养安置,1.6—1.8万元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由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部分农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因而对此不满。
三是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满。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低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较为可观的收益。农民希望能分享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农民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据调查,2002年,西部地区某省的农民因土地问题上访人次比1998年增长了5.8倍。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有关专家认为,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真正原因不是城市化进程,而是现行的征地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在建立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基础上,根据当时的实际形成并沿用至今,其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条件下,仍按计划经济的思路进行,必然引发重重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规定不完备,导致征地权运用的不规范。《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还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土地,显然指集体所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征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宪法》精神有出入。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在征地实践中就难免不出现土地征用权的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项目用地也必须由政府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二)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除了《六十条》对此有界定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他就相应地应拥有对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现行征地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测算不够合理。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因为土地征用单位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基本都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比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较少顾及到现在的城郊农村,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因此,这样形成的土地征用价格当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是偏低的价格。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Ⅱ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同时,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两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
因此,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第三,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会导致地区地价差异上欠考虑。一个地区的基础地价从根本上讲是由区域经济条件决定的,任何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均受到区域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农地产值的一致性趋势,各地类的产值,特别是耕地的产值与区域的经济条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以此为基础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就无法反映地区的地价差异。
(四)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除划拨)及其它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取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惟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其次,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培根的话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
三、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的关键。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经济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应逐步调升。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三是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①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无经济收益的城市道路、绿地、水库等),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国家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②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有收益权的高速公路、标准厂房、各类商品市场、污水及自来水厂等),除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外,还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如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股权分红,商品市场、标准厂房产权,水厂产权或股权分红等),避免土地被“买断式”征占;③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如房地产开发等),引入谈判机制,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或一级半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四是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五是加快“城中村”农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城中村”连片改造和建设村民公寓为契机,按城市功能分区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将城市整体规划与村一级管理体制协调起来,打破行政村的界线,采取组团式集中连片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在地域上相对集中、新转居人员与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规模效益的功能小区。
(二)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会高风险的问题,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社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享受低保标准应等同城镇居民。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养老保障成效。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建立完善互助医疗合作制度,并实行医疗产品配送下乡。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应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三)建立培训保障机制。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块:一是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在加强失地农民的培训时,还应对其他农民进行培训,因为今天的有地农民可能就是明天的失地农民。加强教育培训,首先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其次是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资金,以党校、职工校、乡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技推广中心、乡村成人学校等为载体,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三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四)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一是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应享受城镇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开展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发放小额贷款给予支持。二是鼓励征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尽量消化失地农民,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是建立以市、县两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打破城乡“藩篱”和所有制界限,取消对土地被征用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变“户籍门槛”为“素质门槛”。
一、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
村级集体经济是村级组织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村级组织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和保障。从调查情况看,近五年来,我市各行政村主要依靠本村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苦苦扮演着“一级政府”的角色。
1.村级集体经济是确保农村“有人干事”的重要保障。
从我国目前现行的行政体制来看,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不在政府财政预算之内,无固定的运作经费来源。从调查情况来看,村干部和联防、保洁、管理等人员的工资报酬,主要都由村里自己解决支付。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到位,对确保村里工作人员思想稳定、提高工作积极性、维护农村社会安全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2.村级集体经济是确保农村“有钱办事”的重要来源。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河道道路养护、绿化、合作医疗和各类创建等项目,虽然上级有部份的配套资金,但杯水车薪,还要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来开支,确保了村级组织的运作和农村社会的安全稳定。
3.村级集体经济是确保农村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税费改革后,农户农业生产支出越来越小,基本上不交任何费用,但进行必要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业生产,必须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来支配。我市平原各行政村每年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一般都要在10万元左右,从而保证了农业的稳定生产。
4.村级集体经济是确保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如*村、*村等集体经济强村,在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农民人均收入超过1万元,明显高于市平均水平。实践证明,村级集体经济的强弱,与农民收入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二、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和问题
(一)发展现状:从20*度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年报资料看(共列入*个村社),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总资产*万元,与20*年的*万元相比,增长*%;所有者权益*万元,比20*年的*万元相比,增长*%,扭转了村级集体经济积累下降的局面。全市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万元;当年收入(含土地征用补偿)按村组分,50万元以下的村社132个,占总村数的46.975%;50-100万元的村社数60个,占21.35%;100万元以上的村数89个,占31.67%;全市当年集体经济收入入不敷出的村有95个,占村总数的33.81%,比20*年多1个,连续二年出现低收益的村增多、高效益村减少的现象。
(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①村级经营收入9267万元,占总收入的43.22%;②发包及上交收入3791万元,占17.68%;③村投资收益445万元,占2.08%;④其他经济收入7937万元,占37.02%。另外,各级的补助收入7250万元,未计入总收入。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市集体经济总体上体现出北强南弱、近郊村优于远郊村、平原优于山区的特点。
(三)存在问题。
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极分化”。从统计数据来看,两头大中间小的现象比较突出。50万元以下的村社132个,占总村数的46.975%,50-100万元的村社数60个,占21.35%;100万元以上的村数89个,占31.67%。如,*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含土地征用费)达1588余万元,而*村、*等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仅几千元。
2.村级集体经济增收难度加大,发展后劲不足。区域位置好的村,依靠工业园区,通过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合作等办法,多渠道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而靠自然资源的有限开发的村,随着对生态自然要求的进一步控制,收入来源渠道正在逐步萎缩,增收后劲严重不足。
3.对上级政策补助的依赖性较为突出。20*各种财政配套补助*万元,村社均*万元,依靠上级财政的补助,使村级组织勉强度日。同时,也使少数农村干部群众产生了“等、要、靠”等惰性思想,艰苦奋斗、主动作为的优良传统和思想意识日渐淡化,甚至出现了大部分村所报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与当年实际收入相差甚远的虚假情况。
4.钢性支出逐年攀升,部分村级组织不堪重负。农村环卫长效保洁、治安联防、农田设施、合作医疗、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各项创建活动等方面的钢性支出逐年攀升,村级组织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尤其是对集体经济本身薄弱的村级组织来说,实在难释重负。另外,部份农民群众集体意识不强,只要权利,不要义务,拖欠、拒交应交费用的现象滋生,无疑又给村级组织增添了不该有的负担。
5.集体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村级组织对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但得不到相关的物权回报。如,在农村饮用水、电网改造等方面的费用,都要由村级组织负担一部分,但工程完成后,物权和收益由水、电等相关部门所有,无形之中使村级资产化为乌有。
6.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得不到体现。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得不到体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土地征用费补偿问题上,“分光用光”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村把城镇建设、过境公路征用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均一起分到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却分文没有收取。二是农村发展留用地政策受条件、资金等因素的制约,绝大多数村得不到享受。
7.村干部和群众对发展村级集体企业心存疑虑,缺乏开拓进取精神。他们片面地认为,“村干部再回头搞集体企业,一无精力、二无能力、三无财力,力不从心,不合时宜。”缺乏敢想敢做敢为的勇气和魄力,丧失了发展集体经济的机遇和主动权。
8.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起步难,面临难以跨越的高门槛。近年来,各金融部门风险意识不断加强,贷款审批权限上收,村级靠贷款创办集体项目的难度加大,一些集体经济薄弱村创办集体经济项目的门槛被抬高,与先进村的差距也随之越拉越大。
9.部分村级债务沉重,给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债务形成的原因较多,主要是基础设施投资(如小水电、道路、标准厂房的贷款利息)、各类创建配资金的投入以及非生产性支出等。
10.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亟待加强。从调查情况看,全市两位村主要领导文化年龄结构欠佳的状况,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影响着村集体组织的决策能力,多数只顾眼前利益,缺乏长远考虑,更谈不上魄力和胆略。甚至个别“问题”人员通过各种手段进入村班子,影响团结和工作的开展。
11.农经队伍力量薄弱,与工作量不相适应。目前,我市各乡镇街道仅有1至2名专职(兼职)农经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量大、任务重、强度大,哪里需要哪里搬,时常处在被动应付面上工作的状态,根本顾不上指导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另外,农经工作人员在职称评等方面也面临着突出的制约因素,影响着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切身利益。
(四)主要原因。
一是发展环境的差异是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客观原因。从调查情况看,凡临近城镇、集镇、近郊的村庄,得益于优越区域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较为先进的生产经营理念,村集体经济较为强壮,一、二、三产业健康发展,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较好。而位于山区、稻区的村,地处偏僻,村落分散,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观念陈旧,级集体经济一般比较薄弱,甚至是空白村。
二是村级集体积累困难是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村级集体积累是农村集体经济生产和服务的物质基础,是不断增加农业投入和进行公益事业建设的重要保证。从情况调查来看,受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严格的用地政策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我市各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土地征用和“三提五统”的局面消失,农民的应交款拖而不决,钢性支出的不断攀升,冲抵了积累,坐吃山空。
三是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是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观原因。我市完成村办集体企业转制,受此负面影响,各级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部分村干部怕麻烦受气,不用心;农民群众对村组织发展集体经济不放心,对集体丧失信心,甚至出现只要权益、不要义务、不愿出钱出力、不闻不问的现象。这些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性,严重制约了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四是部分村干部群众盲目的攀比心理,阻碍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步伐。从受调查的37个行政村情况来看,农民群众对村级组织的要求以及对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呼声越来越高,不断对村干部施加压力,使村干部都抱着“别人都在搞,自己若不搞,对不起老百姓”的态度,不顾所在村的经济承载能力,盲目跟风,举债建设,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村级组织的负担,也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一)发挥区域优势,合理利用当地农村资源。
我市村庄分布在平原、半山区、山区,村与村之间条件千差万别,发展农村经济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合理有效地利用当地农村资源,把资源优势切实转化为产业优势,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防止一哄而起,套用一个模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近郊和边远农村,应根据各村经济基础、资源禀赋、干部农民素质等各方面实际,发挥优势,挖掘潜力,优化结构,扬长避短。
1.近郊村要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充分利用地理环境优越、交通便利、信息通畅、人才资源丰富、基础设施较好等有利条件,在发展二、三产业上走出新路子。一是建立农副产品商贸市场。集体投资办市场、商场,以场生财。如朗霞街道的新新村,通过创办蔬菜农贸市场和停车场,年可收租金等65余万元。二是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空间巨大,要利用当地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发展加工业,拉长产业链,而这也正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难点。三是建立服务市场,兴办各类服务实体。本着为民服务的方针,为本地的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产品推销、供应原辅材料以及信息、运输、餐饮等有偿服务,既为农业和农民走上市场架起桥梁,又为村集体经济发展装壮大增添一条途径。也可依托原有基础产业,建立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从中收取服务费、管理费,以壮大集体经济。
2.山区要搞好农业资源开发,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山区要立足当地农业资源,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一要开发好。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利用一切可以开发的资源,发展新项目,开拓新产业。发展一些集体统一经营的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开发利用集体自然资源如山地、水资源等,通过招标等形式开发经营,获取收益。二要管理好。改造好、管理好现有村级集体的山林、茶园、果园、竹林、水域等资产,使村级集体资产获得保值增值。针对“分得过多,统的较少”的实际,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返租倒包,把农户的责任山以及长期失管荒芜的山地,通过规划,向农民返租,统一开发后重新承包给农户经营,获得发包收入。二是合股经营,通过笋竹两用林、水果蔬菜基地和小水电等项目开发,村与农户或投资公司按一定比例合股开发经营。三是实施品牌战略,重视科技投入和产品营销,发展优良品种,开展产业化经营,不断提升农产品的档次和质量。
(二)管好用活村级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要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实现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到聚财有术,理财有方。第一,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积累机制。凡是集体项目都要落实责任制,及时收缴承包金或租赁费,把该收的钱收起来。对农户长期放弃管理,粗放经营甚至荒芜的承包项目,由集体收回后,实行招投标承包经营,提高经济效益。要对属于集体的山地、水等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第二,加强资产核资,盘活集体存量资产,构筑资产增值机制。要积极实行集体资产以价值形态为主的管理办法,把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作为经营性资产来运作,根据有关政策,保护好、发展好宅基地(土地)整理后的成果,促使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要管好土地征用补偿费,严禁乱支滥用。对使用集体房屋和集体公益设施的,要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和公益事业费。第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代管制度。强化开支审批、收支预决算、财务审计监管、民主监督、财务公开等工作,堵塞村级财务管理漏洞。
(三)制定扶持政策,优化集体经济发展环境。
从调查座谈体会到,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困难重重,不论是近郊村、远郊村,还是山区农村,都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极大的扶持,尤其是对山区集体经济基础较差的村,更应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扶两头,带中间”的办法,助推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一是要活用村级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集体必须占有生产资料,而土地是现阶段农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要维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必须赋予村级一定数量的土地经营权,确保村级通过土地经营获取稳定的收入。“留用地”,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留给将来农村发展使用的土地。与其留着将来用,不如现在就用,迟用不如早用,早用早收益。在当前关键建设时期,必须突破僵硬的思维定势,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精心保装,适度开发,早开发早发展。从干部群众的呼声来看,村集体占有10亩左右为宜,这样村均固定收入可达到10万元以上,减轻村级组织的开支压力,维持村级正常运转。
二是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活化土地使用权。采取土地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等形式推行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兴办企业或开展物业经营,获得土地使用收益。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到城镇发展集体经济,从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一部分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专用指标,给集体经济薄弱村2至3亩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并以最低价位在区位较好的城镇规划区内落实地块建设工商用房,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
三是要建立新增工商税收分享政策。村级在村内或城镇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民营经济,创办工商企业,新增工商税收可按地方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补充村级收入的缺口。按工业集聚要求搬迁至其他乡镇工业园区的企业上缴税收,原所在村应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着力改变引进企业越多,村负担越重的局面,从而调动村级在招商引资和发展民营经济上的积极性。
四是要整合各部门政策资源,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目前,分散在有关部门的涉农政策资金在扶持农村发展上,存在着不确定因素,且随意性较大。为此,要整合部门政策资源,优化资金配置,规范操作,增强方向性,提高透明度。要理清村级组织的财权和事权,按一定比例加大对农村道路养护、卫生保洁、绿化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统筹村级班子成员工资报酬,切实减轻村级组织的开支压力。
(四)化解村级债务,切实减轻村级负担。
村级债务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个阻力,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切实减轻和缓解村级组织的负担,使村级组织在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上轻装上阵。一是增收还债。通过大力培植集体收入来源,增加集体收入,提高还债能力。二是清欠还债。主要是加大对农民欠缴的“三提五统”和各项承包费的清缴力度,在清欠工作中,要坚持执行先党员干部、后农民群众的原则,在广泛动员的前提下,对有能力还款而不还的,必须利用法律手段收缴。三是降息减债。对于高息借款,不管原来达成什么协议,都严格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由乡镇农经站统一换据,签订协议,或由政府进行适当贴息,以此减少村级负债。四是节支还债。严格核算享受误工补贴人员数量,减少工资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对办公费、报刊费、会务费等项目要实行限额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五是核销减债。对村级债务进行全面审核认证,经过核定已确定认为无效的债权债务,按法定程序予以核销。六是归责还债。对原村办企业向银行贷款形成的债务,要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落实债务人,债务由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企业倒闭的,可以采取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形式处置,所得收入按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五)加强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发展活力。
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村级班子建设至关至要。一是要配强配好村级班子。特别是要选配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要不拘一格地把年轻、懂科技、有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选配到村级领导岗位上来。对一些相对贫困且又缺乏人才的地方,不能光以内选方式,必要时还要突破条条框框,通过下派途径解决好班子软弱的问题,使村级班子人员真正具备带领一方农民开拓创业,勤劳致富的能力,成为党在农村基层的坚强堡垒。二是加强村双委班子成员的培养和教育。加强思想教育,树立为民服务、清政廉洁的思想,明确村级班子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责。要加强村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能力的培训,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到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的典型地方考察学习,借鉴经验,因势利导,强身固本。三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完善对村干部工作业绩和收益挂钩制度,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纳入村干部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考核重要依据,对在一定时期内村级班子建设和村级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农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同时,也要防止个别村干部采取虚报瞒报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四是要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对从事村级组织工作达到一定年数的老村干部,离任后要继续落实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爱政策,使村干部有一个盼头,多一份工作干劲。
五、需要调整或出台的扶持政策
1.村级留用地政策。
2.村干部报酬逐步统筹。
3.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经费(正常运转经费)的补助政策。
4.发展物业经济的扶持政策。
5.村干部的激励、关爱政策的继续运行。(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
6.由村级出资共建农村公共设施的收益回报机制。(水、电等垄断性行业)
一、做好村级财务帐,夯实××社会稳定墙。
农村财务管理是引发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爆发的敏感点,也是乡镇工作不愿多提思维。2009年我站的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零上访、干部与群众两放心的局面。
今年我们在方法和举措上都有所创新:
1、建立了严格的内审机机制:即在各村交上来的原始发票上先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核通过并盖上村民主理财审核章再交我站记帐。我站再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手续上完善程度进行二次审核通过予以拔付资金。对于已经入帐的发票我们有针对性进行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同时对我站管帐的接受程度进行咨询(自我民调工作)。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要每三年开展一次村干部离任审计,每年对所辖40%的村进有重点的专项审计。
2、实行统一银行帐号管理,变被动监督为主动防御。随着今年最后一个村(仁和村)银行帐号开通,我镇16个村的资金全部实现了银行帐号管理。能否管好村集资金是管好村帐的软肋,我们看中这一点,不惜多磨嘴皮、多动脑筋,通过与上级财政系统衔接规定:凡是不设银行帐号的村,上级的拔款只停留在镇财政帐号不能拔付。同时也规定:凡是不设银行帐号的村,协会不会拔付任何款项到村。最终各村集体资全部归入一个银行帐号。这一动作为我站进行财务监督从原来的“记帐员”角色转变成“监督员”,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前事防疫。因为只要村里的发票不合法,我们可以拒绝划款。经过这样一做,经管工作特别是财务管理这盘棋全部走活了。
3、协助村级建立并完善民主理财小组,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桥梁作用。规定民主理财小组要从预算到公开进行全程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产生要经过村党员、组长、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报经管审查通过且都实现了持证上岗,从而保证了民主理财的公信度。民主理财小组上对村干部进监督,下对老百姓进行解释。
4、民主公开。充分发挥农经站村级财务会计的优势,在保证公开及时内容全面的同时,我们采用“三同时”公开方式:一是以月(季)报表形式公开;二是以收支明细表的逐笔公开形式公开;三是以现金银行存款形式公开。这样公开使人人看得懂,村里有多少钱都知晓,那笔款项的真实性与都明白,这种做法是目前我区任何一个乡镇都不敢做到的。在公开次数上规定:一年四次的财务公开,业务量大的村做到了一月一公开,同时要做好财务公开资料归档保存。
5、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我们根据村帐镇管的要求及时制订了《××镇村帐镇管财务管理制度》从报帐程序、审批要求、工程建设、民主理财等系列相关方面进行规定,实现了制度管人管事。同时:一是每三年对村会计进行一次财务培训,二是对村主村领导干部进行财务法规知识讲座和违纪情况通报。三是围绕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审计。为防止村里私设小金库等,我们通过调查对各村建立村级收入来源档案。四是对一些日常性且老百姓敏感的开支如:干部工资奖金、招待费用、红百喜事礼金等在村干部、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表决通过确定开支标准,给老百姓一个消费明白,这也是目前我区任何一个乡镇都没做到的。
二、管好矿区维护协会钱,护住××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源。
矿区维护协会是我镇2/3村主要的收入来源地,管好矿区维护协会就保证了××各村集体经济命脉,她直接关系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村民的生存保证,也间接成为××社会稳定的源头。
2009年的协会管理工作较往年同期相比:一是收入率从原来的60%--70%,提高到现在的99%以上,高的时候达到115%。二是各协会成员间的理解和信任度达到了亲密无间。三是协会成员领导对政府依赖程度进一步增强。协会的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制定制度。制定了<××镇收费协会管理制度>,实现了以制度管人。
2、举办了法制培训班,为加强上卡收费人员的法制意识。我镇专门请了法院等相关法律工作者,对上卡收费人员进行了法制培训。树立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警戒意识。
3、建立稽查制度。今年,协会加大了稽查力度,抽调了专人,每天对各收费卡进行稽查,考勤,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今年共查处各类违规违纪事件62起,处理了74人次,处罚金额达7万余元,处理力度空前,从而保证了连续的高收费率。
4、加大与统征联合执法,实现横向联合监管。协会还联合税费统办一起,随时核对收费情况,从而对违法乱纪行为达到了及时发现、迅速控制、当场处理。协会的运转情况时刻都在掌控之中。
三、干好农村土地延包土,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田。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十分重要。
自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工作启动至今,我站做好了全镇第二轮土地继包工作。全镇共完成了5023户农户的土地信息采集、汇总、填写、归档、电脑录入工作。至2009年8月底已报市级验收通过。
四、育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奠定惠农政策落实园。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我们这个以工业为主的大镇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从2008年以来,我站加大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力度,利用经管这一绿色通道大力扶持农业产业项目,二年时间内新成立了三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前进金银花合作社、太山里黄牛合作社、太山里村黄牛合作社)。目前还有三农业产业项目正在等待时机成立相应的专业合作社。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是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农民、企业对合作组织的态度及对政府的期盼,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二是加大扶持力度,建立保障体系,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具体工作,先发展、后规范,鼓励支持任何组织模式和运行方式,引导农民敢于合作,参与合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短时间内有一个快速发展。三是加大对合作社争取资金的力度,到今天止已为前进金银花争资5000元。
按照上级的要求,我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我镇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特别是对一事一议奖励扶持办法进行重点宣传,各村、各部门的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做好了督查工作,确保了各项惠农政策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五、抓好减轻农民负担管理线,优化××经济发展林。
××的减负工作做到了连续“五年无负担,十年无上访”的现实。具体做法是:
1、明确了减负责任制。按上级的要求下发了《××镇成立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文件,明确了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村支书是各村减负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了村级减负网络,明确各村秘书为价格监督员。同时在年初的经济工作会议上与各村、各单位签订了《减轻农民负担责任状》。
2、做好五项监管,一是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农业生产性费用和面向村集体的收费;三是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四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五是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3、要落实好四项制度,一是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二是农民负担检查制度;三是村级组织报刊订阅限额制;四是责任追究制度。
4、强化农民负担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渠道。建立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
5、加大减负政策的公开公示。一是对涉农收费价格进行了公开。二是对农产品鲜活通道价格进行了公开公示。三是对农村中小学以及农村电价等政策进行了公开公示。
(一)、剪刀差:弱化与放量
剪刀差机制主要涉及公社、企业和财政三类经济主体与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剪刀差积累机制已经被严重破坏。
1、农业生产与流通体制改革动摇了剪刀差机制基础
为了缩小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随后两年又继续提高了部分农产品收购价,并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1978-1981年间农付产品收购价格年均递增11.5%,远远高于1950-1978年间递增2.8%的速度,有效地改善了工农业产品的比价和农村宏观分配结构的刺激功能。为农村分配领域的全面改革创造了条件。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只能解决剪刀差量的缩小问题,根本没有改变剪刀差作为分配杠杆的经济机制本身。联产承包变革改变了农村经济的经营主体。农户具有了对各种经济信息作出理性反应的能力。同时,农户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也已经能够直接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和集体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的轻重,市场价格的出现更使剪刀差方式暗拿明显化,在以后牌市差价较大时,定购遇到的抵制也越强烈。农副产品流通体制的价格补帖改革是以国家财政承担能力为限度的。由于农副产品特别是粮食供需格局从供给制约转为需求制约,出现供过于求状况,国家财政农产品购销价格补贴从1979年的80亿元猛增到1984年的227.41亿元,财政不堪重负。这是农村微观分配结构经历联产承包变革之后,同“剪刀差”形式为特征的宏观分配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发生冲突的表现。从1985年开始,国家取消了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对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实现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的“双轨制”,对其它农产品放开经营实行市场调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突出表现为限产限购,使农民承担了更多的市场风险。
2、国有企业改革加速剪刀差贡奉的耗散和放量
70年代末就开始的一系列的放权让利为特征的国有企业改革,虽然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改进激励机制,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生产率,但由于企业经营性和政策性业务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越放权让利,国有企业经营者越容易侵害所有者权益,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等超分配现象,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企业亏损日益严重,农业剩余已经不能通过国有企业这个环节转化为财政收入了。特别是国有粮食、外贸企业不但可以从牌市差价中获取超额利润,反而逆向调节,加重消费者和财政的负担。使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很难落实。另外,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实行双轨制,虽然制定了专营、限价和粮肥挂购政策,但由于没有财政补贴作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府实际已经很难控制了。这也是1989年以后剪刀差重新扩大,农民收入减少的重要因。1989-1995年间,农产品价格呈现先抑后扬格局,但其变动总是落后于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价格的变动。自1985年政府开始放松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取消对农用工业的补贴和对农产品的奖售,到1987-1989年间农业生产资料因供需缺口较大而价格猛涨。虽然治理整顿期间政府价格管制严厉,但受损的正是农民。尤其是1990和1991两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下降,农民因价格减收增支354.6亿元。1988年前政策给农民的实惠两年之间就丧失殆尽,出现了农民收入负增长和增产不增收现象。1992年开始的市场经济建立初期,本来迅速增加的农业生产成本理应得到弥补,但已经开始企业化改革的国有粮食与外贸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行为,引起粮食流通秩序混乱,导致以粮食购销差价大幅上涨为特征的严重通货膨胀。在这场价格博奕中,农民并没有从所谓的“高价农业”中获益。正是农产品贸易条件的恶化,是80年代末以来农民收入持续停滞的直接原因。
3、通货膨胀是中央政府分享农业剩余的新形式
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泡沫现象值得注意。1978-1984年间,我国农民名义与实际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17.9%和17.7%,差距仅0.2个百分点;1985-1988年间,农民收入名义递增11.3%,比实际增长率5.0%高6.3个百分点;1989-1991年间农民实际纯收入年均仅递增0.7%,而名义增长率为9.1%,差距为8.4个百分点。这13年间农民名义与实际收入增长速度呈阶段性减少趋势。1992-1995年间,农民名义收入年均递增22.0%,而实际仅递增4.8%,差距扩大到17.2个百分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名义与实际收入增长速度是相互背离的,说明农民所得的虚增与贬值。1996年我国的通货膨胀得到抑制,农民收入名义增长22.1%,扣除价格因素后,仍然实际增长10.4%,差距缩小到11.7个百分点。宏观经济环境的好转将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见表1)。
表1:我国农民纯收入名义与实际增长
纯收入增长速度 纯收入增长速度 纯收入增长速度 年份 名义% 实际% 年份 名义% 实际% 年份 名义% 实际% 1979 19.91 19.2 1985 11.9 7.8 1991 3.2 2.0 1980 19.45 16.6 1986 6.58 3.2 1992 10.65 5.9 1981 16.78 15.4 1987 9.15 5.2 1993 17.56 3.2 1982 20.89 19.9 1988 17.81 6.4 1994 32.48 5.03 1983 14.68 14.2 1989 10.38 -1.6 1995 29.24 5.42 1984 14.71 13.6 1990 14.1 1.8 1996 22.08 10.39 资料来源:农调总队历年农民收入资料
4、剪刀差积累机制的弱化并不等于农民剪刀差贡奉的减少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以1988年为界,经历了直线缩小和波动反弹两大阶段。据测算:宁夏剪刀差差幅从1976年的71.53下降到1988年的15.74%,又扩大到1995年的34.51%,价格特别是农产品价格扭曲又回复到80年代初的水平。同时剪刀差贡奉额占第一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也从27.85%下降到9.84%,又扩大到17.4%,暗拿农民的比例在90年代又有所提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从整体来看剪刀差幅度缩小了,但缩小剪刀差可以增加农产品供给能力和工业品购买力,在剪刀差机制没有消失之前,贡奉额随着城乡工农产品交换的范围、数量扩大而增加。1995年剪刀差差幅仅是1976年的48.2%,而其贡奉额却是8.1倍。每个农业人口负担的剪刀差贡奉额增长了5.1倍。农民剪刀差贡奉额增加现在也已经不能说增加了财政收入,部门利益不但侵害了国家益,更加重了农民负担(段庆林,1996)。
(二)、农业税:轻税到调整
1、轻税政策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解放初期税收是国家参与农村经济分配的主要形式,在计划经济建立时期因转型成本剧增、过度动员农业剩余导致1959-1961年农业危机发生后,逐渐让位于剪刀差形式,相应采取了轻税政策。我国目前农业税收制度基本沿用1958年国家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征收对象是农业收入,牧业税仅在八个牧业地区征收。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地方政府可以征收不高于正税14%的附加税,轻税政策主要表现在:为了在剪刀差积累机制下适当减轻农民负担,1961年我国农业税计征指标核减为108亿公斤,比1959年征收任务减少87亿公斤。并将这一征收水平一直稳定到1978年。为了促进不发达地区农业经济发展,1979-1983年国家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制度,全国减免正税和附税共23.65亿公斤。1985年又对贫困地区实行农业税减免政策等。降低了农业税实际税率。农业税的计征依据主要是耕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由于40年来没有再进行过定产,除了基本稳定的税额外,其它几项都严重不实,实际上变成了包税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全国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已经从1952年的12.2%下降到目前的3%以下,农业税越来越变得微不足道。
2、农业税种分化适应产业结构发展的要求
农村改革以来,农村产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多种经营蓬勃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行业间在比较收益和耕地占用方面矛盾较多,为此,国家农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调节农村各业收益。为了解决农业特产生产比较收益明显高于粮食生产,与粮争地的矛盾,并弥补农业税包税制不利于发挥调节功能的缺陷,1983年国务院决定对原包括在农业税中的农林特产收入单独征收农林特产税,并在1989年各地全面开征。1994年又将原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农、林、牧、水产品与原农林特产税合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初步达到公开税负、调整结构的功效。、调节耕地占用行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耕地,加强士地管理,1987年国务院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开征耕地占用税。全部作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3、农业税调整标志地方政府税权意识增强
农业税是我国农村的主体税种,在长期的统收统支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缺乏征税的积极性,耕地面积、常年产量等计税依据严重不实,最终形成了包税制。但包税制也引起税收实际负担率过低和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突出表现在有一大批新开发的耕地已过免税期而没有征税,联产承包后老灌区的群众意见较大。为此,新疆、内蒙古、宁夏等省区80年代末开始对新开垦荒地依法征收农业税,列入附加税内。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后,农业税被划为市县本级收入,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地方政府加强了征收管理工作,从而使农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和比重得到提高。农业税调整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增加县级财政收入,缓解地方财力紧张的突出矛盾,所以真正有动力调整的主要还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当然,我国的“黑地”也主要分布在那里。1990年我国耕地概查面积比统计面积多出66024.5万亩,即实际耕地面积比账面高31.5%。误差较大的一是边远地区,那里新开发耕地较多,耕地分散,受自然灾害影响撞种地比重较大,搞准统计数据的技术成本很高;一是传统农业主产区,农业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民负担较重,隐瞒耕地面积是避税的需要,搞准统计数据的磨擦成本较高;而部分发达地区和非农业区误差较低,那里耕地面积一般较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达,没有调整的动力。在农业税下划的激励下,不发达地区调整农业税的意愿较强,但账外耕地分布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负相关,使调整在实际操作中首先遇到农民负担问题,不可避免地使农业税负担累退现象加剧。目前农业税收政策仍然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税收征收范围局限于种植业、集中于产粮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土地级差收益和行业比较收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地调节。适合市场经济的农村税收制度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
4、政府农业剩余积累机制的弱化是农业公共投资减少的根源
在十多年来对以中央计划与行政命令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进行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分配体制从集权分配走向分权分配,在改善激励结构的同时,因传统剪刀差积累机制的弱化而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已经从1978年的31.2%下降到1996年的10.9%。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从1986年的36.7%下降到1993年的22%,地方政府事权相应扩大,部分发达地区藏富于民。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正逐步扭转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削弱的局面。国民经济初次分配结果制约着再次分配,财政农业支出状况恶化尤其引人注目。农业税收(明税+暗税)具有积累资金的功能,其实际上是国家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科学技术推广等公共产品的成本,或者说是农民享受国家公共产品后支付的价格。由于剪刀差机制的弱化和税收功能的僵化,国家从农业上得到的资金积累现在已经相对减少,农业被认为是低效产业,资金积累大量流向工业和服务部门。财政农业支出比重从1980年的12.4%下降到1993年的8.4%,分税制后因中央财政支农状况好转而比重略有提高。由于没有界定各级政府发展农业的事权,地方政府投资非农化行为严重,致使农田水利设施严重老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面临“线断、网破、人散”局面,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三)、使用费:创新未均衡
1、农民负担问题是公共产品供给过剩与分摊技术困难的体现
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以后,新成立的乡政府相应设立了乡财政,但其支出范围在传统制度内非常有限,“收费”成为弥补农村公共品供给短缺的主要制度创新形式。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多次博奕的过程,农民负担问题反复引起关注就是各方讨价还价的表现。而农民压力集团的缺乏,使农村制度外公共品供给的决策程序成了自上而下的单方意愿。从中央到村组,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有权出台各种收费、集资、摊派项目,而其使用过程却根本不受监督,造成了部分公共资源的挥霍浪费。地方资本原始积累水平决定了区域间农村公共品成本分摊方式的迥异。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政府的运作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有条件通过以工补农减轻农民负担。而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各项事业越依赖收取税费运转,1996年我国农民人均负担集体提留摊派和上交集体承包任务,东部地带60.9元,其中上海、广东、天津集体提留和摊派分别仅为3.41元、6.21元、12.78元。中部地带97.1元,其中黑龙江、河南、湖北集体提留和摊派分别为172.73元、71.51元和70.51元,西部地带新疆负担上交和提留141.8元,其他省区27.3元。农业省份负担最重。目前被农民基本认可的是中央关于农民负担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的政策。然而不论是以乡还是村平均收入计提,在农民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都违背了公平负担的原则。主要原因,还是乡村政府很难弄清千家万户的实际收入水平,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只能按田亩或人口或田亩与人口的结合来平摊税费。实际上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处于不利地位。出现了农村税费负担的累退现象(叶兴庆,19 97)。农民收入截面资料证实这一现象。1992年,全国农民收入十等份分组中,税收负担率从最低收入户的4.2%下降到最高收入户的1.2%;集体提留的负担率从低收入户的9.6%下降到最高收入户的2.3%。税收差异较小,而集体提留差异较大,急待规范。而从财政得到收入的比重则相对平均,说明财政对农村贫困农户的转移支付机制还远没有形成。最近农业部关于农民收入及农民负担统计“乡改村”的意见,初衷虽好却反而增加了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其可行性和科学性值得商榷。
2、农业税费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公粮制的逆市场化性质
1993年以来,我国在安徽、河北、湖北、河南等七个农业省份50多个县市进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主要经验是实行“公粮制”。主要内容包括:税费统筹、折实征收、依率纳粮、取消定购、午六秋四、两次交清、一定三年、不增不减、粮站收粮、财政结算、税归国库、费归乡村、费用包干、村有乡管、严格收支、帐目公开。一些学者则建议在公粮制的基础上“费改税”,即把乡统筹和村提留改为农业税或乡镇社会收益税,不一定折实征收,这比较适合于非粮食主产区的实际。还有涡阳等地的“税费大包干”形式,也是强调农业税费一并交纳,但在管理上实行“乡税村费制”,即打破乡财政和乡统筹的界限,将乡级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收支范围管理;纯集体资金由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以行政村农民纯收入为税费征收的依据,在收取方式上实行“货币税现制”,分村核算,仍然保留粮食定购。以公粮制为影响最大。公粮制以及其它税费改革形式能够解决一些农村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其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国家为了弥补公粮与粮食储备需求间的缺口,至今每年仍然向农民下达粮食定购任务。但粮食定购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许多农民并不愿意把粮食卖给国家。为此,乡村干部每年要耗费大量精力到农户家中催粮。实行公粮制后,征收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费等资金也折征粮食,使得新公粮数量超过了定购任务量,有利于确保国家掌握粮源。然而公粮制并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农村经济分配关系。主要弊端是价格暗拿范围扩大。公粮制的基础是计划价格,由于农业税征实的结算价以及定购粮的收购价与粮食市场价存在一定的强制性价格差。公粮制一方面放弃了农业税以外的定购部分,一方面却把更多的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费等以定购价折征实物,无疑会更多地套取差价款(增额即所谓“第三块资金”),暗拿农民部分收益。另外“公粮制”并没有改变税收制度。农业税收实际负担过低的状况依然如故,税收的调节功能根本不能发挥;农林特产税折实征收粮食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把税费合一按田亩平摊折实征收,将直接增加承包耕地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负担,不符合合理负担原则。折实征收也存在风险。公粮制恢复征收公粮,是为了实物保值。然而能否保值取决于粮食市场的供需状况。粮食紧俏时,价扬销畅,各方受益;粮食过剩时,价跌滞销,粮食部门难以变现,即使低价售出也往往公粮款少于原先的税费总额,国家税收、粮站差价、乡村提留三者提襟见肘,容易引起税费主体利益矛盾。
3、使用费是适合地方政府运用的收入形式
税外使用费征收制度是改革以后我国城乡普遍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在中央统收统支体制未作根本改变情况下,适应地方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创新。实际上使用费是许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受益人为交换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而缴纳的费用,它有别于与具体支出项目无联系的强迫征收的税收,是比较适合地方政府运用的收入形式。实行向大多数使用者或受益者按边际成本价格收费,有利于降低对公共产品低价和补贴所造成的效率损失,有利于收回成本,也更便于群众监督(世界银行1988)。使计划经济体制下被人为压低了的公共产品价格得以逐步提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当然,收取规费虽然为地方政府增加公共投资发展经济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但也是区域经济同构、部门利益膨胀、腐败问题滋生的温床。关键是政府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转嫁其低效率,并依靠其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牟取私利。机构改革和引入竞争是治本之策。
我国目前使用费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仍然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为了规范集体提留而进行“费改税”,虽然有利于抑制费的膨胀,但也割断了费的来源和使用上的对应关系,加重农民负担的作法未尝不会以更为强制性的面目出现,实际上是减少了博弈的渠道。在过渡时期,改革随时会调整分配关系,“费改税”后肯定会降低其灵活性,使经济关系不能够及时调整。再说费的提取和分摊在地区间差别很大,很难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政策。而且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社会分层,一些公共产品会逐步转化为俱乐部产品,例如新兴的农业科技协会对相关农业技术的需求;甚至成为私人产品,如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等。我们也可以将一些外部性较大的公共产品转化为排他性产权,如一些地方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承包。总之,至少在两个转变还未完成的时期内,保留使用费形式是有利的。
4、抑制不合理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建立农村公共选择制度
扩大基层民主,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制度,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实现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达到由社区内部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来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目标(叶兴庆,1997),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提高同意一致性的另一条作法是认真执行,推广农村集体提留三项制度,即预决算制度、监督卡制度和定向审计制度。并对贫困户免除税费负担,严禁不顾收入差异而平均摊派的错误作法。
二、 据农业部统计,我国农村总体分配格局为:1996年在全国农村可分配净收入中,国家税收1536.7亿元,占7.3%;乡村提留统筹679.7亿元,占3.2%;农民经营所得15971.6亿元,占76.6%,加上从集体再分配收入农民所得总额为16237亿元。1995年乡镇统筹费68.1%由农民家庭经营负担,村提留63.9%由村组集体经营、33.9%由家庭经营负担,乡办和联户企业负担的提留统筹分别占8.2%和1.22%。我们根据农调总队和农业部有关资料推算,1996年全国农民家庭负担税收350.57亿元,上交集体承包任务259.09亿元,集体提留摊派377.69亿元,义务工和积累工折价最少455.15亿元(工价每个劳动日6.7元),农产品定购差价514.96亿元,可计算的农民负担总额为1957.46亿元,约占当年第一产业增加值的14.4%,其中税收仅占农民负担总额的17.9%;农民人均负担213元,占当年农民纯收入的11%。如果考虑剪刀差贡奉额可能已经超过1000亿元,则农民负担更重,而国家所得却寥寥。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与农民负担问题主要是协调价税费三方利益,突出表现在价税关系上。农村公共产品制度改革必须兼顾区域分类、循序渐进。
(一)、循序渐进:宏观综合改革
宏观分配制度综合改革是农村第二步改革的突破口,其基本思路是:减购、放价、改税、规费,相应提高财政支援农业的比重 。
1、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我国粮食与棉花购销体制至今仍然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不但通过征购和剪刀差方式分享农业剩余,而且已经企业化的粮食和供销部门通过逆向和滞后调节放大农产品市场波动,从中牟利。“九五”期间,农产品市场化改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保护农民利益。(1),减少定购粮食数量,重点保证城镇低收入人口口粮和其它必保用粮的需求;价格随行就市,结合社会保障制度定向补贴贫困阶层。完善粮食专储制度,最后达到国家只管专储粮。通过减购放价减少国家和农民的负担,使农民通过市场获得更多的利益。(2),加大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改革的力度,从机构、人员、财务、管理、仓储等方面分离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建立国家粮食储备体系,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经营者。并且鼓励扶持农垦、农业、外贸及民营粮食企业发展,通过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减少垄断经营对农民利益的侵蚀。(3),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专储制度和粮食贸易体制,促进产销区粮食贸易的市场化,重点保护粮食主产区的利益,支持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2、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根本改革,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取消目前相互脱节的农业各税,代之以统一的农村“土地税+产品税”的税收模式。(1)、土地税。农村土地税的征税对象是使用农村土地从事生产的行为。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极度稀缺的耕地资源,控制滥占滥用土地行为;一方面是调节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上因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获得的级差收益。应该制定相应的差别税率,调节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劣等地和优等地的使用。对从事山地、草原、荒地、滩涂等开发性生产的项目,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税;对贫困地区劣等耕地或因受自然灾害而减产或绝收者应该减免税收。凡经国家土地部门批准征用的耕地,并已按规定交纳了耕地占用税的,应从占有当年起依法核减农业税任务基数。对达到征税条件,超过免税期限的新垦和复垦耕地,及时调增农业税任务。计税土地面积全部依据土地详查的结果。农村土地税的规模可参照目前农业税、农业税附加、耕地占用税以及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及其附加确定。其中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可以征实,或折收代金,以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结算。(2),产品税。农产品产品税的纳税对象是一切农副产品的销售收入。实行随售随征,多售多征,少售少征,不售不征的原则。主要为了调节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的收益差别。其税率可以依据不 同农产品的成本利润率实行差别税率。其征收规模可参照现有粮棉差价款或剪刀差贡奉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使原来由粮棉种植者负担的暗税转移到其他比较收益较高的农产品上来。考虑到目前规模较小的农业各税与土地价值不符,而剪刀差贡奉较大又不利于产品税的征收,在设计税制时可以适当调增土地税的规模(税率),相应降低产品税的规模(税率)。
农村宏观分配综合改革就是要通过彻底取消农产品定购制度,将剪刀差积累方式已经严重具有的外部性内部化,在降低农民负担的同时,适当提高财政农业收入和支出的比重。当然,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国家将有能力在公共预算范围内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和服务。
(二)、区域分类:四种分配模式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差异十分明显;经过地方主导型经济的发展,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差距更为扩大。一方面是传统体制形成的存量分配关系的影响依然普遍存在;一方面是增量改革所形成的新分配关系的作用日益增强,以至形成不同的地区分配模式。如何确保改革政策在不同区域内都具有可操作性,是农村改革的难点之一。为了搞清楚农村分配关系的地区差异,我们利用农调总队1996年住户调查分省资料中的农村家庭经济净收益水平及其农民家庭负担的税收、上交集体承包任务、集体提留和摊派、农产品(粮棉)定购差价和农民纯收入的分配结构6个指标,经过标准化处理和计算机SAS软件平均距离法聚类分析,根据新类的均方根标准偏差和聚类过程图判断,确定将全国农村经济分配划分为四种模式。
1、发达经济分配模式:一类地区包括广东、浙江、北京、福建、江苏、天津和上海7个地区,地处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作为改革前就是我国最发达的经济地区,其税收、上交和定购任务绝对量一般较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比重已经 降到全国的最低水平。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耕地大量减少,农业生产萎缩,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缺粮省份,一些地区绝对负担水平也较低。改革后传统制度外新兴的公共产品的成本主要被发达的乡镇企业和集体经济支付。农民负担的集体提留摊派和社会集资罚款等较少。充裕的地方财政使农村分配关系十分宽松,往往藏富于民。虽然也存在少量的农村贫困人口,但是在“九五”期间将提前完成扶贫攻坚任务。农民收入水平及其占净收益的比重均很高。
2、特殊经济分配模式:二类地区包括云南、贵州、海南、广西、西藏、青海、甘肃、山西8个地区,地处我国南部边疆和北方次边缘区。受自然条件和经济环境的制约,人均耕地虽多但生产力水平较低,粮食生产缺乏比较优势;山地较多在经济作物、林业、牧业方面各有所长,是我国第二大缺粮区域,粮棉定购贡献一般较低。由于是我国主要的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税收特别是上交和提留很低。虽然农民所得占净收益比重接近发达地区,但是收入水平却是全国最低的。
3、农业经济分配模式:三类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山东、河北、陕西、宁夏、四川、重庆11个地区,一般地处我国内陆,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农业主产地区。据农业部统计:1996年其占全国总量的比重,耕地面积45.5%、乡村人口57.5%、粮食51.8%、棉花60.3%、油料67.3%、蔬菜56.0%、肉类产量56.8%。除个别地区外乡镇企业发展处于中等水平。由于承担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较重,而人地关系紧张,是我国农民负担矛盾最为突出的区域。
4、规模经济分配模式:四类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5个地区,地处我国北部边疆。突出特点是边疆土地辽阔而人口密度较低,解放以后开发性农业发展迅速,农民人均拥有耕地面积近5亩,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7倍。农业机械化水平高,取得了规模经济效益。东北与内蒙古是我国新兴的商品粮基地,每年有大量玉米、大豆等粮食调运南方;新疆是新兴的棉花产区,产量已占全国的22.4%,又都是我国北方主要的牧区或林区。按农民人均计算的税收、上交和提留均达70多元,粮棉定购差价更是174.24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1倍。虽然农民所得仅占净收益的82.66%,但是纯收入仍然处于中上水平。规模经济弥补了分配偏差。(见表2)
表2 我国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的地区模式 单位:元 %
农村家庭经济净收益(元) 国家税收 上交承包任务 集体提留摊派 农产品定购差价 农民纯收入 人均 比重 人均 比重 人均 比重 人均 比重 人均 比重 全 国 2089.47 38.13 1.82 28.18 1.35 41.08 1.97 56.01 2.68 1926.1 92.18 一类地区 3490.39 32.43 0.93 34.56 0.99 14.09 0.40 41.31 1.18 3368.0 96.49 二类地区 1451.69 23.75 1.64 8.13 0.56 10.07 0.69 17.25 1.19 1392.5 95.92 三类地区 1848.29 36.32 1.97 22.95 1.24 52.12 2.82 49.90 2.70 1687.0 91.27 四类地区 2262.13 72.22 3.19 70.18 3.10 75.54 3.35 174.24 7.70 1870.0 8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