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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9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一律实行成本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计,负担价中的工龄折扣率为0.9%;现住房折扣率下调为1%;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3.15‰;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70%计算,未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50%计算;复式住宅的价格计算按(98)京房改办字第1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其它有关政策
1.西藏内调人员购房的,按京组通〔1997〕78号文件的规定,购房人凭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增加购房优惠,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
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97)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夫妇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夫妇双方是教师的,优惠10%。
3.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的(含阳台),均以211元计。
4.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5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关键词:房屋征收;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1 文献标识码:A
1 简析缘由
1.1 关于要素保障
首先是目前的城建活动的大力进行,征收形式从过去的小面积,逐渐的变为目前的大片模式,此时征收量显著的变多了,因为安置房的总数较少,而且它的建设得历经非常久的时间,导致其不能和拆迁活动保持一致。而且,在相关的手续的落实层次中,机构之间无法有效地协调也容易导致不利现象。第二,对安置土地和商业安置房尚需要加大力度妥善落实。第三,国家的调控等要素使得融资活动无法有效地进行,很多的延续工程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中结束,进而也容易导致土地无法尽快的挂拍,进而使得资金无法有效地回笼。
1.2 政策统一平衡方面
首先是房屋拆迁以及城建活动历经了非常久的阶段,在这个时间段中,国家的管控力度不断的加大,而且管控体系也开始朝着积极化的方向发展,此时就出现了很多地区或者是很多工程单独的设置政策的局面,此类政策已经开始落实,假如取消的话非常的难以开展,分析到其前后等的连续性,导致其无法有效地达成一致。第二,对于集体性质的土地来讲,其征收活动无法积极地开展,很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规做依托,导致政策等不能够达成一致。第三,个别的项目开展方或者是工作者过分的关注项目的进展速率,或是由于一些个人的利益问题而出现一些不良现象,也使政策不断被突破。
1.3 关于过去留存下来的不利现象
首先是最近几年,对于不按照法规占用土地的现象,没有认真地整治处理,很多建设活动获取的利润很多,按照法律来处理非常有难度。第二,由于目前城建的规划非常的严苛,使得乡村地区的宅基审批非常的难以进行,进而就催生了一批违章建筑。第三,一些集体土地中的交易活动虽说触犯了法律,不过一般都是没有恶意的,所以,结合法规对其处理的话,有些不近人情,也容易引起争议。第四,被征收的群众,借助法律的漏洞来开展活动,由于现在的政策导致其经由不法建设,获取运营资格等多种措施来获取利润,法规中亦不存在合理的方式对其整治,当前缺少对此种现象的处理措施。
1.4 负面情绪存在
第一,总的拆迁环境不好,同时因为舆论的引导,使得被征收群体的弱势性被夸大,此时更加的无法开展征收工作。第二,该项活动牵扯的利润很多,使得被征收的群体有一种抢抓机会的思想意识。第三,行政措施无法合理的发挥意义,使得该项活动无法积极地落实。第四,各个区域的政策落实不一致,此时就导致这些群体出现对立思想,进而导致该项活动更加无法进行。第五,房价等在短时中迅猛的增加,此时就会使得群众对于政策存在负面情绪,进而出现一些上访等现象。
2 应对思想
2.1 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合理控制征收规模
一是要整体谋划安置房建设,实行网格式布局,基本做到就近安置,同时对国有土地上的旧城改造项目要尽量考虑原地安置,从区块中划出一部分土地专门用于安置,或采用带方案出让土地的方式,从开发商处回购房屋用于安置;二是安置房建设中要适量考虑商业安置房的建设;以弥补当前商业安置房源不足的缺陷;三是相对固定安置房套型设计,并以中小户型为主,解决房型跳跃过大以及中小户型不足的问题;四是建立安置房建设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快各项手续办理和建设进度。
2.2 多措施解决安置土地
一是区块实施前应尽量提供一定量的土地用作安置;二是要向市场适当收购土地作为安置储备土地,若收购土地所在区块被列入征收计划,也可减少征收难度;三是对小面积工业企业安置土地问题予以重视,建议在各街道腾出一块有一定地段优势的土地专门用于小面积工业企业的安置。
2.3 合理控制征收规模
鉴于宏观调控等因素导致融资困难,建议合理控制征收规模,确保上年度延续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已有合约的招商引资重大区块任务完成,其余项目着重做好前期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启动。
2.4 加强政策引导,尽量将安置方式引导到货币安置方式上来
一是对安置房价格要严格以预期市场价测定,基本与市场接轨,使货币补偿真正体现优势;二是提高非住宅货币补偿优惠比例,并参照住宅货币补偿方式设置放弃产权调换补助金;三是对工业房屋征收选择土地调产安置的,土地安置价格要基本与市场价格接轨,减少地土安置的利益。通过以上方式,使相当部分被征收人能够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以缓解安置房、安置土地等资源的压力。
2.5 梳理规范补偿政策,严肃征收政策执行
汇总梳理现行各类征收政策,对各地政策差异情况进行比较,统筹考虑制订各方都能接受的统一政策,纠正现行不合理政策。
2.6 严肃征收补偿政策的执行
一是严格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和审批,杜绝政策突破;二是加强对征收实施过程的监督;三是加强群众的监督,公示征收协议,允许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互相查阅,做到公开公正;四是加强工作联动,及时协商调处具有普遍性的、确实有调整或完善需要的问题;五是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的作用。
2.7 妥善处理历史问题,遏止不当得利行为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借鉴各地对历史遗留违章建筑的处理经验,对历史违章建筑进行集中处理。二是慎重处理农改居问题。涉及农改居区块,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对同一区块涉及改和未改两种情况的,先实施已改区块的征收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矛盾。
2.8 合理的使用多项措施,尽量的将问题处理好
不断的完善当前的政策体系,保证被征者的利益受到维护,关注政策的一致性以及落实时期的三公原则,获取人们的信赖。合理的使用行政措施,目前存在的最大的阻力就是工业性质的征收工作,比如安置土地较少,或者是行政方法没有合理的使用等等,一般是经由查处违章之类的形式来应对欲望的扩张,确保其签订合约。同时可以结合组织动员之类的方法,积极的开展好机关机构的工作者的宣传活动,带动他们在征收活动中发挥关键的意义,进而合理的应对目前的一些工作者因为不良信息的存在而没有工作热情的现象。
结语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得知,要想处理好征管时的不利现象,就应该秉承着公开公平的思想来开展工作,相关的征管机构应该切实的以法律为依据,认真的按照活动的步骤和理念来开展工作,要确保执法的步骤合乎国家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法治政府必须认真对待公民权利-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J].北京大学学报,2008(5):6.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
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三)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
矿种
税率
原油
14—30元/吨
天然气
7—15/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新晨
尽管有上述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不过,最终税额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税额幅度,则须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税额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暂行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
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5、《资源税暂行条例》
6、《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
5、《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362号
6、《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关键词:土地征收;管理制度;工作建议
一、经验总结
(一)要坚持严格的审批制度。为了防止,违规操作的现象发生,坚持三级审核制度,即:房屋现状锁定由所在居委会干部、有关部门、项目点业务人员和负责人集体会审后报征收中心审核按程序通过后作为房屋征收和结算依据;资金支付由居委会、项目点业务人员和负责人、征收中心共5人以上审签后通过银行直转到被征收人帐户。
(二)实行单位、部门挂包制。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涉及人数多,户数广,面积大的,一般组建攻坚团队,发挥大兵团作战的方针,同时把任务按照被征收人的情况、分解到相关的部门,进行任务分解,缓解压力,逐层消化矛盾。
(三)旧城改造推行“模拟征收”。按照两个“三分之二”原则,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达到两个“三分之二”,即房屋所有权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
(四)推行货币化安置。大胆探索货币化安置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情况,对被搬迁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被搬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县城规划区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楼盘中现有房源选择购房安置。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要素配套不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我市至还没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各县、区补偿都是参照其市场行为制定补偿标准,不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性,加之集体土地上征收参照《土地管理法》的标准进行补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失去连贯性,政策的不统一,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拆东补西”,由此给被征收人提供了“欲望空间”和“政策空子”,工作乏力。
(二)在政策依据上有过于“绝对”的地方。如《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第十四条,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过去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产权证书登记的与实物不相符的将如何处理?如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用途是住宅,而实际修建的房屋现状是经营性用房。
(三)违法、违规建筑等行为缺乏制约手段和强制措施,实际工作中房屋认定和处置上非常棘手。征收实施单位无权认定该类建筑是否是违法、违规建筑,比如未经规划批准私自搭建的彩钢棚、树脂瓦等其他临时性建筑,在处理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强制措施。我县的一般做法:如有全封闭维护结构,装修且正在居住,视其装修程度按其面积5-8折计算房屋面积;如有半封闭机构,装修且居住视其装修程度按其面积3-5折计算房屋面积;如有半封闭机构,装修未居住按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
(四)“城中村”、“住改商”等特殊情形缺乏准确定性。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征收补偿的项目中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其政策补偿依据不一致,补偿标准不一样。被征收人有的要求按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的要求按集体土地上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很难统一。我县的一般做法:因地制宜制定,根据两种不同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进行算账,按照“就搞不就低”的原则,哪一种方式对被征收利益更大,我们就采取哪种方式。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住改商”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即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是住宅,而实际在按经营性用房使用。如此类情形也按照条例的进行补偿,显得有失公平。我县的一般做法:根据“住改商”的具体情形如该经营行为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有连续完税凭证且正在经营的,给予其原住宅房屋评估价20%――30%一次性经营补贴;如该经营行为没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完税凭证,但正在经营的给予其原住宅房屋评估价10%――20%一次性经营补贴;如没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完税凭证且已没有经营的,只按照附属物作装饰装修补偿。
(五)在被征收人心里因素上有不平衡的问题。在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结算时,如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原征收面积,超出部分以产权调换房屋的期房价进行结算;如原征收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部分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结算;评估价与安置房评估价之间存在的差价,被征收人不予接受;被征收人欲望绝大多数高于拟定的房屋征收标准。我县的一般做法: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原征收面积,超出部分在5――10平米内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进行结算;超出部分在10平米上,再超的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期房价进行结算。
(六)工作经费保障上的问题。《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我县征收补偿工作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也未出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建议
(一)对房屋性质和实际使用用途不一致的处理建议: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国土、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核实认定通知书,通知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关键词:失地农民;安置;意愿;沙湾县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6.04.015
Abstract: In this paper, by the example of the great beauty of Shawan County, this paper selected Nantou Dao Hezi Town, Jingou River Village, Shawan County and Sandao Hezi Village farm to carry out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Analysis of existing ways in Shawan County resettlement compensation and landless peasants willingness, aimed to put forward counter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problems.
Key words: landless peasants; resettlement; intention; Shawan County
1 问卷设计及样本点选择
沙湾县“大美沙湾”工程一期建设的北坡贸易城、温泉酒店、住宅项目用地为沙湾县实施城镇规划2013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涉及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农场、金沟河镇南头道河子村两个单位。本研究按照调查问卷随机性、代表性、便捷性的原则,在这2个单位展开失地农民的问卷入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200份问卷,获取有效问卷180份。
问卷涵盖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年收入),失地农民安置现状(政府现行的安置补偿模式、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发放、失地后生活水平的变化及是否上访等),失地农民安置意愿(被征收意愿、失地后安置及生活方式意愿、社会保障等)3方面内容。
2 被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在本次调查的180户失地农民中,男性133人,占调查样本总量的74%;女性47人,占调查样本总量的26%。从被调查者年龄构成情况看,30岁以下的27人,占调查总样本的15%;30~39岁的54人,占调查总样本30%;40~49岁的83人,占调查总样本的46%;50岁及以上的16人,占调查总样本9%。被调查者的学历情况,没有上过学的有30人,占调查样本总量的17%,小学文化水平的有97人,占调查样本总量的54%;初中文化水平的有40人,占调查样本总量的22%;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有13人,占调查样本总量的7%。显而易见,小学学历的失地农民占到了被调查总量一半以上的比例。从被调查者当前家庭年人均收入情况看,3 000元以下的是47人,占样本总量的26%;在3 000~5 000元的是90人,占样本总量的50%;在 5 000~10 000元的是36人,占样本总量的20%;在10 000元以上的是7人,占样本总量的4%。
3 沙湾县失地农民安置现状及意愿
3.1 安置现状
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被征地村民对征收土地后政府提供了哪些形式的安置补偿情况调查时,有100%的村民表示只提供一次性的土地补偿金。
被征地村民在关于目前土地征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可多选)情况调查中,有100%的村民表示征地补偿的标准太低,16.3%的村民表示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56.7%的村民表示征地过程不透明,77.3%的村民表示土地征用后没有安置政策。
被征地村民在关于您家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全额发放情况调查中,有0%的村民表示已经全额发放,19.6%的村民表示大部分发放,76.1%的村民表示大部分没发放,4.3%的村民表示一分未发。
被征地村民在关于征地对您的总体生活带来的主要变化(可多选)情况调查中,有4.3%的村民表示收入提高,86.9%的村民表示生活成本增大,经济水平降低,91.3%的村民表示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基本保障,50%的村民表示就业困难,8.7%的村民表示没有变化。
被征地农民在关于对沙湾县安置补偿规定或相关安置标准的了解情况调查中,表示了解一点的村民占57.8%,基本了解的村民占10.7%,完全不了解的占31.5%,没有人完全了解。
被征地村民在关于您对政府的征地安置政策及其具体实施满意度及上访情况调查中,有0%的村民表示满意,23.9%的村民表示一般,69.6%的村民表示不满意,6.5%的村民表示很不满意,但无一人上访。
3.2 安置意愿
此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28.3%的农民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被征收土地,而71.7%的农民不愿意自家土地被征收,这些不愿意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最后决定放弃土地的主要原因则是来自于村集体施加压力。
被征地村民对选择征地安置方式(多选题)调查时,有100%的村民选择了货币安置,选择留地安置的村民占82.6%,选择入股分红安置的村民占45.8%,选择重新择业安置的村民占15.2%,选择农业生产安置的村民占60.9%。
在失地后希望获得的保障项目(多选题)调查中,选择城镇医疗保险的村民占67.4%,选择城镇养老保险的村民占71.7%,选择失业保险的村民占58.7%。
关于土地被征收后村民的就业意向,有26.1%的被征地村民选择到城里打工,有13.1%的村民选择了去乡镇企业,有47.7%的村民选择了继续从事农业,有13.1%的村民目前不知道以后的方向赋闲在家。
在被征地村民对自家的征地安置补偿总体感觉如何情况调查中,表示满意的村民占4.5%,表示一般的村民占40%,不满意的村民占45.7%,还有13%的村民表示很不满意。
4 基于问卷调查的失地农民安置存在问题分析
4.1 补偿标准低、补偿金发放及兑现显滞后
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缺乏考虑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自主创业成本等问题,它是按照土地原有用途的年产值倍数进行评估的[1],失地农民维持长远生活保障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征地补偿费用,在实际发放和兑现方面还不及时,直接导致了失地农民生活质量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失地农民对政府的信任。
4.2 现有安置方式比较单一
从沙湾县现有体制上来看,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无法满足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保障的多样性需求[2],还缺乏系列和配套的保障体制,因而也难以维系失地农民长远的安生立命的需要。在就业问题上,失地农民处于弱势,转岗困难,一旦将补偿的钱花光,没有经济来源时,生活就失去保障,这会给沙湾县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4.3 农民无法参与征地过程
沙湾县在土地征收的整个程序中,作为被赔偿的主体,失地农民无法参与土地补偿价格、土地补偿方式等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决策[3],这完全是由当地政府、村委会、以及用地单位共同协商决定的结果。在土地征收前失地农民未被告知征地补偿方案,被告知后又没有权利拒绝,强制性的让失地农民接受,这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4 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从调查问卷结果来看,被征地村民对关于土地被征收后最希望获得的保障项目是城镇医疗保险、城镇养老保险[4]。而目前沙湾县在社会保障方面还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的需求,这严重影响了失地农民的教育、就业、医疗等,使失地农民对今后的生活感到十分担忧。
4.5 农民自身原因导致征地后生活水平降低
接受调查的180户失地农民当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由于长期从事农业劳动,农民只获得了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对于失去土地后在城市中立足所必须的相关生活技能极其缺乏,失地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另一方面,农民受传统观念、意识的影响,在失去土地后,短期内转变为市民很难实现。
5 基于问卷调查的失地农民安置对策建议
5.1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障补偿金发放
沙湾县当地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政策、确定合理补偿标准时,应综合考量当前当地的物价、消费水平及人均纯收入等因素,保证失地农民有能力再创业、就业。对失地农民安置问题,一定要保证土地补偿金一次发放并能够及时到位,避免克扣、拖欠等现象发生[5]。
5.2 多种安置方式结合,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建立健全安置补偿机制和社保体系,实现多元化安置,是妥善解决其安置补偿问题的有效手段[6]。沙湾县政府应该改变单一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的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土地入股、土地置换、留地安置、社保安置等多种方式组合运用,满足失地农民的不同需求,有力保障失地农民未来长远的生产生活[7]。
5.3 建立参与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
沙湾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与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补偿安置程序设置的好坏则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是否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建立、完善参与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第一要完善报批前公众的参与机制;第二需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的协商程序;第三要完善公告程序;第四是落实听证程序。
5.4 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沙湾县失地农民安置的核心问题,不仅仅是让失地农民有能力再就业,还要在保证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同时,保障好失地农民的养老及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问题,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没有后顾之忧。第一,通过多渠道的筹集资金、整合资源等形成多方的财政扶持;第二,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统筹保险范畴,出台更多惠民政策,继续扩大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及社会低保的覆盖面与保障水平[8-9]。
5.5 提高被征地农民文化水平,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扶持计划
在沙湾县失地农民就业扶持计划中,政府应依据当前的就业形式,结合当地发展所需劳动力的状况[10],并综合考虑失地农民的受教育程度、自身意愿等多项因素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合理地制定培训方案。同时,沙湾县政府要不断完善就业扶持体系,使失地农民及时了解就业信息,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缓解失地农民的尴尬境地,同时这也符合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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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屈树清.准格尔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调研报告[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09.
[7] 张建省,耿丽敏.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安置及其社会保障[J].人民论坛,2014(19):49-51.
[8] 陈坚.对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政策的思考――以重庆市失地农民的养老制度为例[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1):13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