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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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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条例

农民合作社条例范文第1篇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在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着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作不规范、有关政策措施不配套等问题,制约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规范了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和指导管理职责,对依法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运行,促进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性。

二、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地要按照《条例》“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农村的基本制度,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民加入合作社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应改变,其生产经营自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受影响。二是立足主导产业发展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产业为基础,并为产业发展服务。组建合作社,要充分体现其专业性和经济性,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品和重点区域,以产品为纽带。三是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通过自愿入股、按股金分红、二次返利等方式,使社员享受入社的好处。

要按照各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布局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并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产值型向效益性转变,以规模、品牌、竞争力为核心,引领区域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不断壮大,不断提高合作社的带动能力。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源整合和产业联合,突破空间制约和产业断层,积极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动组织,提高合作社之间的整合力和联合力。

要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按照产权清晰、运行规范、机制灵活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水平。对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着力规范合作机制,做到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及表决方式充分体现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和决策执行公开化,合作社的股本结构及分配方式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对现有的农业专业协会,要加强规范指导,拓展服务范围,逐步改造成为专业合作社。目前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专业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企业化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在信贷、税收、用地、用电、交通、人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市里每年确定10家农业专民合作社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对待。各县(市、区)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扶持。

要进一步优化政府扶持导向。认真落实好《条例》中“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和省政府开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规定,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重点放到增强生产加工和营销能力上,着力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引导更多的合作社从技术服务主导型向营销服务主导型转变。

四、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农民合作社条例范文第2篇

一、重要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坚持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发展区域块状农业经济,实施农业优势产业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创建现代都市农业服务综合体,发挥联系工农商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有利于搭建有效支农平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竞争优势,增加农业综合效益。

二、发展目标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结合农业优势产业带建设,围绕有一处经营服务场所、有一套管理制度和利益联结机制、有一个核心生产基地、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一只自己独立品牌、有一些经营服务设施等“六有”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等“五化”标准,实行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营销、统一产品基地认证等“四统一”运作管理,加大政策扶持,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对镇乡(街道)范围内通过行业兼并整合组建规模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区内的通过行业融合组建行业联合专业合作社。到2012年,规范发展100家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产品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5万户以上。

三、规范化创建

按照“六有、五化、四统一”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活动,有计划地培育一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规范化创建标准: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入股社员15人以上且股金设置合理,办公及服务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核心示范基地100亩以上(种植业和水产养殖类)或存栏5000羽以上(家禽养殖类),统一服务率30%以上,按交易额返利30%以上,财务核算规范、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议事正常规范,对符合上述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级有关部门确认,可以认定为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复评一次,复评不合格的取消示范性称号。

四、政策措施

区政府每年在农发基金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完善、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措施为: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创建。对达到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积极争创省级乃至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的,区里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扶持力度。围绕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以下三个方面的资金扶持政策。

1.项目建设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投入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基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的资金补助。其中评为区级示范性的可酌情上浮2%,市级示范性(规范化)的可酌情上浮3%,省级示范性的可酌情上浮5%。

2.营销服务奖励。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销售社员农产品30%以上,并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万元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是从事农机、植保服务等服务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内服务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根据当年营业额每5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是通过保护价(合同价)收购社员农产品因行业性因素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亏损的,经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补助。

3.行业联合奖励。对相同或相近行业实行兼并、整合、联合3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后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达到区级示范性标准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继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行用地用电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所需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报批,使用土地的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全额先缴后返;临时用地参照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种养殖、农产品初级加工等环节上的用电,继续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优惠。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区里将调整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农办(农业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林水局、区供销联社、工商余杭分局、余杭农村合作银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并落实一定的扶持资金,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得以发展壮大。

(二)合力指导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为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区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管和服务职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展、规范建设、政策扶持等方面抓好落实;区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在资金、税收方面加大扶持,落实政策;区供销部门要加强对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要努力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相关优惠政策;区科技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区林业、工商、民政、国土、外经等有关部门,以及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涉农社会团体也要按照各自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条件,形成“多位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农民合作社条例范文第3篇

推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了充分发挥工商登记职能作用。确保改革试点依法、规范、稳妥开展,经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就做好相关注册登记工作交流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措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是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社会形态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解决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加快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有利于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提高管理水平,更有力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部门要认清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始终坚持依法、自愿、规范、服务的原则,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发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推动作用。

二、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登记服务工作,立足职能。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改革试点工作中。积极主动做好登记服务工作,重点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以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组织形式为主。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成员较多、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发起人)人数上限,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

也可以核定为“市×区×村(或社区)股份合作社”或“县×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二)主体名称。以公司形式登记的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规范核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登记的其名称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核定。

也可以按集体资产净额进行量化折股。以公司形式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三)出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用货币、实物或《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财产形式出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登记的非货币财产由全体成员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评估作价。

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代为持有集体股。四)股权设置。对改制中需要设置集体股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书面委托所在村村委会代为持有集体股。

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登记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除按《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材料外。

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备案证明;1.区县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文件。

证明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和实施方案、清产核资结果、股权量化分配对象和比例已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确认;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农民合作社条例范文第4篇

一、宣传活动主题

提升公民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速法治建设,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稳定、服务民生和谐,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简称“三提三服务一营造”)。

二、宣传活动时间

此次宣传活动从月份开始到月底结束。

三、活动宣传内容

(一)学习宣传法治办〔2012〕8号文件指定的学习宣传内容。主要包括胡总书记讲话、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法治建设实施意见》、中央、省、市“六五”普法规划、国家基本法律和“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所取得的成果等。

(二)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章程》等。通过深入学习掌握土地承包经营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调解、依法仲裁的能力。

(三)学习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内容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通过深入学习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经管业务水平和指导基层进行农村财务管理的能力。

(四)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内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考评办法》等,通过深入学习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指导水平。

四、宣传活动形式

(一)专题学习。固定每周四为理论学习日,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理论学习。

(二)推荐培训。组织由各镇(街办)经管站推荐的土地纠纷仲裁员参加宜昌市组织的土地纠纷仲裁员培训班。

(三)现场观摩。组织各镇(街办)土地纠纷仲裁员现场观摩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的各项案件。

(四)现场指导。结合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适时到创建点开展检查指导工作,重点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系和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政策。

(五)检查督办。每季度对各镇(街办)村级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行检查指导,重点对各镇(街办)“三资”服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六)媒介宣传。通过网、农经网、市经管局官网、经管局党务、政务公开栏等媒介广泛地宣传经管业务法规和办事程序。

五、宣传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局办公室承担有关日常工作。

农民合作社条例范文第5篇

问题在于,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还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都没有涉及到联合社问题,因此,不仅是税收优惠问题,一些地区连登记注册都不允许——准生证都没有,更谈不上成长了。

实际上,在《合作社法》中没有涉及到联合社问题,是由于当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谈不上联合问题。其他相关政策也是根据这部法律制定的,当然不可能超越这部法律,单独对联合社进行规定。但是,这部法律已经实施5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广大农民对进一步合作的要求意愿越来越强烈,联合社发展的空间也越来越大。有关部门应该顺应广大农民的要求,要认识到《合作社法》刚刚实施5年,在短期内进行修订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必须突破现有法律限制,在政策上对农民的进一步联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支持。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点:

联合社的性质及等级管理问题。应该明确,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级形式,也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性质上等同于专业合作社,有关部门应按照专业合作社进行管理。换句话说,联合社是合作社,而不是联合会或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