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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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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承诺

股权激励的承诺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创业板 股权激励 前置条件后置条件

一、股权激励实施比例高

截至2009年3月31日,A股市场共有60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60家公司中,有30家公司在上市前已经实现了股权激励(部分公司虽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但其以优惠的价格向管理层或骨干成员转让股份或增资,已经体现了股权激励的本质),比例高达50%。这样的实施比例是主板和中小板难以比拟的,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创业板公司以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占绝大多数,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不存在国有控股公司的诸多障碍。统计结果显示,上述30家公司中,仅有机器人一家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

二、股权激励的实施目的

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说法,上述30家公司股权激励的原因大体可以分为“吸引人才”(比如立思辰的股东对唐华、林开涛的股权转让主要是因为唐华、林开涛为公司拟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激励人才”两种,“保持公司高管队伍的稳定,并激励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成为最为普遍的官方说辞。其实,股权激励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即“募集资金”,这一功能在上述30家公司的官方说辞中几乎没有提及。

事实上,企业在创业或发展阶段初期,由于现金流并不充裕或为后续发展积累资金的需要,实施股权激励是一种非常可取的办法。在上述30家创业板公司中,部分公司在设立初期就实行了股权激励。比如神州泰岳,公司2001年5月18日设立以来,于2001年10月10日进行了首次股权激励;安科生物于1994年3月22日设立,并于1995年8月10日实施股权激励。同样的案例还有鼎汉技术、北陆药业等公司。

但是,绝大部分公司的股权激励发生在上市前夕(或是改制前夕),其中,有25家公司的股权激励发生在2007年(含)之后,这种现象,我们可以称之为改制(或上市)前的“抢关”现象。

改制前的“抢关”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上市前的“抢关”现象,则是由于上市后股权激励的难度更大:其一,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和证监会的多级审批;其二,上市后的股票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将使股票价格充分体现公司的内在价值,对于激励的对象而言,显然上市前的原始股激励作用更大。

客观来讲,这种“抢关”现象实际上造成了股市财富的隐形转移。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股权激励中的分配,是增量资产的预期激励性分配,不是存量资产的所有权变更。如果公司来说错把股权激励当成了员工福利而利益均沾的话,这一行为向投资者传递的信息可能是造富而不是激励,这将影响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认可度;而如果个别员工对股权激励的本质缺乏认识,只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的话,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也就无从谈起。

三、模式单一

股权激励有多种方式,市场所熟知的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股票期权、现股激励等。不过,上述30家公司的股权激励却都采取了现股激励的方式。现股激励是一种最直接的股权激励方式,这一方面体现了激励对象与上市公司之间更密切的利益关联度,但另一方面,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股权激励费用对创新型企业的盈利状况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企业未来的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等虽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是,这一类方案的特点是激励对象在达到公司约定的条件后,公司直接以现金与激励对象结算,虽然股本结构不发生变更,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但公司要承担现金形式的成本支出给激励对象。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的公司来说,股权稀释似乎更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创始人)所接受。

另一方面,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期权存在一些技术难点,比如企业估值;同时,由于并不售于真正的股票,其激励效果有限,难以培养员工的所有权文化。

至于如何实现员工直接持股,其方式则有多种。按照股票来源划分,可分为股东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按照授予价格划分,则可分为无偿、相对于每股净资产(或每股注册资本)的平价、折价和溢价等形式。

不同的时点,授予价格差异很大。从上述30家公司来看,公司早期的股票授予却价格较低,甚至以股东无偿赠予的居多。这主要是因为早期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激励对象入股的风险较大,但同时,未来上市后的增值空间也更大。而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股权授予价格通常是以股本面值、每股净资产、私募价格等多种价格作为参照。一旦公司上市的计划明确,激励对象入股的风险较小,因此价格相对较高,同时,未来上市后的增值空间也更小。

多数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激励只实行了一次,另有9家公司实施了两次(含)以上的股权激励。其中,神州泰岳自2001年10月10日以来至上市前,先后实施了6次股权激励。吉峰农机则更是将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常态,建立了一年一次的常规授予机制――公司每年均按每1元出资额作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动员管理人员和中、基层骨干人员对公司增资扩股。

四、后置条件缺失

股权激励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形式,直接目的是吸引和激励人才,调动其积极性,终极目的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创造优秀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股权激励不应该使员工获得股权就了事,而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最妥善的办法是有条件的获得股权,只有在激励对象不断达到相应绩效指标时,才能获得相应数量的股权。

从约束条件来看,上述30家公司多表现为前置条件,即激励对象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一定业绩条件即可获得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但是却忽略了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后的约束条件。上述30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普遍以上市为节点,承诺上市后若干时间段内不抛售,之后即可获得自由交易的权利。这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如前文所述,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错误地理解为上市前的利益均沾,从而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二是在限售期满后,可能导致激励对象的集中抛售,甚至套现离职,这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样有害无益。

因此,对后置约束条件进行详细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即未来上市之后,满足一定的业绩条件,分批逐步允许其抛售获益。可喜的是,在上述30家公司中,有两家公司实施了后置约束。莱美药业的股权激励对象承诺,在2011 年、2012 年的上市流通数量为莱美药业上市前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数乘以莱美药业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如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零或负,当年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零),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可以全部上市流通。机器人的核心管理人员则承诺,只有在满足以2007 年度经审计税后净利润为基数计算的截至2008 年度、2009 年度及2010 年度各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7%的条件下,上述人员可在以上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出具日起至下一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一日止的期间内,共计转让不超过其现时持有公司股份的25%,最后一个转让期间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止。

参考文献:

[1]神州泰岳等60家创业板公司的《招股说明书》,2009;

[2]《公司法》,2005;

[3]谢德仁:《经理人激励与股票期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股权激励的承诺范文第2篇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对股权激励的渴望正在取代工作的压力,成为企业高管们焦虑情绪的首要诱因。

一位在某中型企业任职的高管朋友,最近聚会时一直气色不佳,大家以为他是最近工作遇到了难题压力大,不过听他自己的解释却不是这么回事。原来他们的老板去年承诺过针对高管的股权激励,方案都已经拿出来了,却迟迟不见行动,最近有内部消息说这件事很有可能泡汤。看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很多都给高管们分配了股权,他们公司却铁树开不了花,他正在犹豫到底要不要跳槽。后来我了解到,现在很多类似我这位朋友的高管都在为股权激励的事情发愁。看到有些公司上市前就分配了期权,而自己的公司成功上市了连一点动静都没有,怎么能不焦虑。

最近,国美电器的股权激励刚刚出台,就引起了不小的轰动。100多位高管拿到了国美3.38亿的股份,按照当天的股价来算,这相当于7.3亿港币(折合6.4亿人民币)。国美经历了黄光裕事件的风波之后,高管的日子肯定也相当不好过,7个月煎熬最后还是没白费,换来了丰厚的股权回报。同样是行业的佼佼者,苏宁的高管这时候心里一定不好受。去年苏宁就已经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按照当时的股价换算,那套方案拿出的股份相当于20亿人民币之多。可惜,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苏宁在12月时宣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苏宁的高管也遭遇了到手的股权不翼而飞的经历,不知现在他们在国美成功进行股权激励后又作何感想,会不会和我那位朋友一样焦虑不安?

股权激励近几年来几乎在大大小小的企业中都成了焦点,今年国家还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突破IT企业研发人员的激励瓶颈,其中就包括了股权激励这一条。其实,IT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已经超越了大部分行业,从联想到金蝶再到一些小企业,股权激励早就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了。去年8月,金蝶就在15周年司庆的时候启动了管理层的第16次股权激励方案。2003年10周年司庆时,他们甚至给每位员工都发放了3000股。7月初,中兴通讯的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的3000多人已经得到了解锁,他们终于在5年之后获得实实在在的回报。但是当初股权激励计划刚刚放出时,曾经还有很多高管担心过计划存在变数。因为当时除了 “这个方案还未获证监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外,对中兴通讯企业性质的界定还没有完全清晰,具体算不算国有控股对中兴的股权激励有很大影响。当时的高管也在等待激励落实中相当焦虑。不过幸好最终结果还是让他们满意的。

企业高管们的焦虑其实不无道理,对于他们来说,社会压力和工作压力都高于普通员工。他们并没有属于自己的企业,拿的是年薪,职业前途也未必能够完全由自己左右,但是他们又必须在精英阶层中表现得游刃有余,不管是精神压力还是物质压力都比我们想象的要高。心理学中则把引起这些压力的原因解释为“工作不安全感”(Job Insecurity)。“工作不安全感”是员工在对工作特征或者工作价值的认知、情绪反应等方面渗透及表现出来的一种主观感知和体验,折射出员工对工作存续、职业发展的总体担忧。它包括高管们对很多方面的不安全感,比如对组织变革的不安全感、对工作特征的不安全感、对个人利益的不安全感。股权激励对企业高管们可以说是弥补这些不安全感的药方,它给了高管们更好的职业生涯保障,同时又解决了经济问题,一举两得。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和同业的其他企业比起来,自己的企业有没有股权激励、有多少又成了高管们关心的问题,也成了他们焦虑的最大来源。有很多企业的高管像我那位朋友一样对已经快要装进口袋的股权迟迟落实不了郁闷不已,也有很多人看到行业中其他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后产生了是否要跳槽的困惑。

股权激励的承诺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股权激励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通过持股方式激励公司管理层已在上市公司中广泛推行。与此同时,随着海通证券公司在2007年借壳上市成功,一批证券公司陆续登陆a股市场,上市已成为证券公司现阶段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由于行业自身具有特殊性,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尚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值得深入探讨。

一、管理层持股提升公司绩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目前,关于管理层持股能提升公司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分析,主要有“利益趋同论”和“并购溢价论”两种假说。“利益趋同论”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他们认为管理者的天然倾向是根据自身最大利益来分配企业资源,这不可避免与那些外部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这就产生了典型的委托——问题。通过让管理层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让经理人和股东在个人利益上结盟,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并购溢价论”是sutzl(1988)通过建立并购溢价模型得出的结论。他认为当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时,他们就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抵抗来自控制权市场的并购威胁,并且持有的股份越多,抵制并购威胁的能力和动力越强。由于国内实行管理层持股的证券公司很少,对之进行专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是空白。但证券业作为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关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应同样对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在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现阶段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法规约束

我国证券公司相当大的比例为国有企业,因此,上市证券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行业监管三方面的约束。鉴于各种监管角度和目的不同,分别具有其特别要求。

(一)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法律约束。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该意见要求,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详尽披露相关信息。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二)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要求。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6年9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三、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实践

在我国证券公司业发展的早期,由于法规约束的不明确,并没有过多的证券公司进行管理层持股的探索。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几年关于证券公司持股的呼声渐高,而付诸行动的主要有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

(一)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收购尝试。2004年9月2日,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广发证券部分股东商谈收购事宜。为抵御中信证券发起的收购,广发证券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于9月4日紧急成立深圳吉富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48亿元,股东共计2126人,皆为广发证券及其下属四个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中,公司总裁董正青出资800万元,位列第一大股东,另有公司副总裁李建勇出资318.8万元,副总裁曾浩出资111.1万元。随后,吉富公司相继收购云大科技所持广发证券3.83%股份和梅雁股份所持广发证券8.4%股份,合计持有广发证券12.23%股份,成为其第四大股东。但由于广发证券管理层间接持股的行为并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不具备合法性。迫于监管压力,自2006年4月起逐步售出公司所持广发证券全部股份。目前,广发证券前股东已无吉富公司。2007年5月起,吉富公司逐步减持所持辽宁成大股权至3.6%的股份。至此,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持股努力似乎已经完结。但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9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辽宁成大公司公告:为激励广发证券员工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同意将预留所持广发证券5%的股份用于广发证券员工的激励计划,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广发证券员工将受让此部分股份。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朗,此项股权激励仍悬而未决。

(二)中信证券的股权激励探索。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的前5个月,即2005年7月,中信证券在股改方案中首次提出股权激励问题,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按改革前所持股份相应比例,向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的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2006年9月,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计划,一是暂存于中信集团股票帐户下的总量为3000万股中的2216.31万股将成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步实施方案的来源股,其中465.7万股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1750.61万股用于公司其他业务骨干股权激励。股票由中信集团帐户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股东帐户。二是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锁定期满时,股票市价超过初次转让价格部分,由原股东与激励对象按财政部批复的原则共享。三是股权激励计划设有股票锁定期60个月。受让股份的员工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无权自由转让,在股票锁定期之后方可自由转让。激励股权锁定期间内,激励对象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公司解职、除名,其持有股份由公司收回,另行处理。在中信证券公告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当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其相对应,中信证券的方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办法》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须满足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的条件,而中信证券外部董事数量不能满足该要求;二是在转让价格方面,《办法》规定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而中信证券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远低于《办法》要求;三是在股权激励对象方面,《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中信证券股权激励对象包含3名监事。更为致命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中信证券,其股权激励方案突破了《证券法》所要求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要求。因此,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能否实施仍存有重大疑问。

四、关于证券公司稳妥实行管理层持股的建议

(一)明确管理层持股的相关政策。目前,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方面并无明确的法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公司有序的通过管理层持股实施股权激励。广发证券及中信证券实施的管理层持股和股权激励,皆因存在不合规问题从而悬而未决,这对整个证券行业起到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应推动修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本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并牵头国资监管等部门对各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修订、衔接,统筹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管理以及行业自身特点,制定比较明确的法规,为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铺平道路。

(二)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试点。鉴于管理层持股的利弊并非简单判断可以确定,应考虑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行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首先选择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上市证券公司进行试点,此类公司价值更易随着管理者的努力而迅速增长,更能够激励经营者发挥创造力争取最大利润,从而更能充分显现管理层持股的积极作用,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在试点取得基本成功的基础上,再考虑向其他类的证券公司逐步推行。

(三)审慎确定管理层持股方案。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施从远期和近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为取得良好效果,证券公司应充分权衡自身实际,合理决定是否进行股权激励,如果实行让管理层持有多大比例的股权适当,而不能刻意效仿或强行实施。尤其是经纪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其盈利水平主要依赖于市场波动,推行管理层持股可能并不能对提升公司业绩发挥多大作用。

股权激励的承诺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112-02

一、引言

股权激励是解决公司治理中委托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股权激励方式使企业高管和核心人员持有公司股份,使激励对象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从而达到吸引并激励核心人才为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努力的目的。从国内外已发表的研究文献来看,大部分的研究认为股权激励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倾向,能够降低成本,有助于控制经营者的偷懒动机,对公司的长期绩效起到积极作用。

在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设方面,以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志,我国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股权激励的制度框架,2008年,证监会相继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对股权激励中的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层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6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于2008年《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三个文件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进行了规范;在个人所得税收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于2009年《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于2009年《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上四个文件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征税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的上述文件构成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制度环境,该制度框架于2008年底基本形成。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看,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方式,占总方案的比例在95%以上,对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区别问题,李曜(2009)、刘浩(2009)等均有较为详细的论述,笔者结合我国的制度框架环境,对这两种方式做了进一步的论述,以期更为鲜明地呈现两种方式的特征,另外,通过实证分析,探讨了证券市场对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不同反应。

二、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区别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在获授时,这些股票为限售股,并不能出售,激励对象只有在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禁条件时,这些股票才真正归属于激励对象所有并可按规定出售获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这两种方式本质上具有很好的替代性,表1设计的为授予日后等待期为一年,分四期均匀行权(解禁)的股权激励方案,假设两种方式下都能够满足授予条件,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条件相同,在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两种方式可使得激励对象获得相同的收益(见表1)。

虽然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具有相通性,但在股票价格的确定方式、对激励对象的资金要求、价值评估、个人纳税方面均有明显的差别。

1.行权价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若来源于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则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由上可见,在价格的确定方式上,限制性股票的底价要低得多,这意味着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价格的确定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脱离其真实价值太远的情况下,由于限制性股票方式可确定低于市价的授予价格,从而可以降低管理者的风险,提高股权激励实施的成功性。

2.对激励对象资金要求的程度不同。限制性股票方式下,在授予时就需要激励对象付清购买股票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在股票期权情况下,激励对象分期行权,分期付清购买股票所需资金。因此,限制性股票方式下,激励对象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3.价值评估的区别。股票期权价值的确定依赖于金融工具的定量模型,十分复杂且受参数选择的影响,价值的不确定性较大,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容易确定,其价值为其内在价值,即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的差值。两者的差异可理解为限制性股票只有内在价值,而股票期权具有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需将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化,成本费用化的数额等于授予时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因此,在同一授予时点,所对应的股票数量相同的情况下,行权价格与授予价格相同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方案,因股票期权具有时间价值,该方案下所确认的成本更大,对净利润的影响也较大。

4.个人税收负担的不同。假设行权价格(授予价格)为P0,对应的股票数量为N,授予日的市场价格为P1,行权日(解禁日)的市场价格为P2,按目前的税收制度,两种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下的应纳税所得额=(P2-P0)*N

当P2>P1,即在公司股票持续上涨的市场环境中,股票期权方式下个人所得税负担相对较重,反之,当P2

三、样本

目前国内研究文献所选择的样本基本集中于2005-2008年之间,在此阶段,我国股权激励尚处于引入后的完善阶段,制度不健全,市场对股权激励也处在一个学习和认识的过程当中,因此,以此为样本作为研究对象,可能会有偏颇之处。笔者选取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国内A股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两方面的研究:(1)证券市场对股权激励的反应如何;(2)证券市场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方式的反应是否相同。在选取的时间段内,国内A股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有56家,主要特征如下:

1.股权激励依然以股票期权为主。在激励方式的选择上,由于管理层主导着股权激励方案的制订过程,而限制性股票方式对管理层较为有利,因此在股权激励方案中限制性股票方式占多数是合理的结果,但在56家样本公司中,选择限制性股票方式的仅有13家,占23.21%,选择股票期权方式的有40家,占71.43%,3家选择了其他的激励方式,这可能是由于股权激励方案最终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方案的制定考虑了管理层与股东利益之间的权衡。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为偏好限制性股票方式。在56家样本公司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仅有5家,这主要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规定的影响,在这一规定下,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大为减弱,管理层推行股权激励的动力不足,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较少。在5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有2家选择了限制性股票方式,占比为40.00%,但由于样本数量过少,受偶然性因素影响较大,为了准确呈现企业控股股东性质不同对股权激励方式的影响,回溯了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对激励方式的选择情况,结果为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选择限制性股票方式的比例为29.17%,而在民营上市公司中,选择限制性股票方式的比例为17.80%。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现有的股权激励制度框架下,管理层对公司控制强或股东控制弱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表现出倾向限制性股票的偏好。

四、实证分析

(一)研究方法

笔者应用事件研究法对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进行考察,事件窗口为股权激励方案公告日为中心的前后各10个交易日,模型如下:

式中:ARit是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异常收益率;Rit是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实际收益率;R'it是基于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选择上证综合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选择深证综合指数,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选择中小企业板综合指数)计算的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正常收益率;AARt是样本公司在第t日的平均异常收益率;CARt1-t2为样本公司在[t1,t2]区间的累计异常收益率。

(二)研究假设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向市场传递两方面的信号:(1)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说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较为规范;(2)管理层对未来公司业绩成长的信心或承诺。因此,可以预期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公告该事项时会受到市场的欢迎,由此有:

假设1: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效应为正。

在确定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方式上,股票期权是一种市价定价机制,而限制性股票为一种折价定价机制。在限制性股票方式下,由于管理层能以比市价低得多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投资者会有不公平感,而且会产生管理层对现有股票价格缺乏信心的印象,因此,投资者对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反应会较为温和,由此有:

假设2:市场对股票期权的反应比对限制性股票的反应更大,更积极。

将实证分析的结果总结于表2和表3,其中表2为事件窗口期的异常收益率AAR值,表3为子事件窗的累计异常收益率CAR值。

从表2和表3(表略)的实证数据可以看出,在公告当日和前一日,样本整体的AAR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公告当日的AAR最大,达到2.35%,占整个窗口期内累计异常收益率的比例为43.12%,而累计异常收益率CAR在列出的各个子事件窗内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以上分析说明,市场对股权激励方案作出了积极反应,由此验证了假设1。

通过表2和表3(表略)关于股票期权组和限制性股票组的数据对比,发现市场对限制性股票方式反应平淡,在公告当日和公告前后各一天均不存在显著的正收益,在整个窗口期内,只有-9日存在显著的正收益,而+2日存在显著的负收益。对累计异常收益率CAR的考察结果显示,公告日后事件窗[0,1]、[0,2]、[0,3]、[0,5]、[0,10]均不存在显著的异常收益。而对于股票期权,在公告当日和前一日,AAR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除[-10,-1]、[-3,-1]事件窗外,累计异常收益率CAR在列出的各个子事件窗内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这说明市场对股票期权方式作出了积极反应。以上分析表明,市场对股票期权方式作出了正面反应,而对限制性股票方式几乎未发现市场反应的显著证据,由此验证了假设2。

五、结论

1.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是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最为主要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本质上具有很好的替代性,在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相同,行权条件和解禁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两种方式可使得激励对象获得相同的收益,能达到相同的效果。虽然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具有相通性,但在股票价格的确定方式、对激励对象的资金要求、价值评估、个人纳税方面均有明显的差别。限制性股票需激励对象一次性将购股资金付清,对激励对象的资金要求较高;其定价机制灵活,类似于折价定价模式,因底价低,可供选择的价格空间比股票期权要大;在确认成本费用时,只需考虑内在价值,不需考虑时间价值;在个人纳税方面也相对较具优势。

2.综合来看,限制性股票方式对管理层较为有利。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权衡,受双方对企业控制力强弱的影响,相较而言,内部人控制强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限制性股票方式。

3.证券市场对股权激励持正面反应,但对两种方式的反应程度不同,股票期权更为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而对限制性股票几乎未有积极反应,这主要是因为限制性股票对市场传递的信息不如股票期权强烈和积极。

参考文献:

1.李曜.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特征、应用与证券市场反应的比较研究[J].财贸经济,2009(2)

2.刘浩,孙铮.西方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综述[J].经济管理,2009(4)

3.徐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及其倾向性选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3)

4.邢俊英.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理论和现实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

股权激励的承诺范文第5篇

从目前市场关注程度及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来看,青岛海尔股权激励方案获得了投资者的认可。申银万国等券商将其评级调整为“增持”,平安证券、国信证券则将其评级调整为“推荐”,公布方案后的青岛海尔自披露之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内上涨45.87%,而上证指数同期增长仅为20.56%。

海尔的股权激励对象包括四部分人,一是包括董事长杨绵绵在内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二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是董事长提名的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员工(不包括计划中已经列明名字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激励对象);四是预留激励对象。首批6000万份股票期权主要授予前三部分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得1190万份,杨绵绵将得到300万份(相当于公司总股本的0.25%),董事长提名的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员工得到4810万份。

激励方案中,激励对象行权资金需自行安排,海尔集团和上市公司都不会提供一分钱。值得注意的是,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并不在本次股权激励范围。

截至2007年2月28日,青岛海尔股价收盘于10.39元,按此估算,7年有效期内8000万份期权将可为激励对象带来约2.2亿元的收益。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获授300万份、200万份,预期收益分别为828万元、552万元。当然,由于有效期为7年,届时股价究竟会多高,还无法预料。

设计思路

家电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及行业的集中度逐步提升,尤其是人力资源的竞争在全球范围内展开,青岛海尔面临产品升级和国际市场拓展的关键时期,如何有效激励和保留骨干员工成为决定海尔能够实现发展战略的极为重要因素,因此青岛海尔股权激励被提上日程。2006年11月14日美的电器股权激励的推出,从某种程度上加速了青岛海尔股权激励计划的推出。

青岛海尔股权激励制定主要依据激励对象对上市公司的重要度和贡献度,通过年度经营合同的签订,以业绩考核为导向,将公司业绩、个人业绩与核心员工的价值体现紧密联系在一起,进而肯定员工的人力资本价值,以避免股权激励成为“福利”问题,并解决个别激励对象“搭便车”现象。据上海荣正介绍,在方案探讨阶段,公司副董事长崔少华明确要求,青岛海尔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上一定要符合两个大原则:一是符合监管部门提倡的主流方案,二是公司全体股东和市场认可的方案。因此,上海荣正在设计方案时,考虑到作为家电行业龙头的青岛海尔,无论是在产品市场,还是在资本市场都有着非常影响力,因此在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既考虑了青岛海尔的市场地位、品牌影响度、发展战略、人才规划等因素,又做到了保护青岛海尔的投资者利益,确保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稳健经营所带来的二级市场公司估值溢价。

股权激励方案

1.激励工具。目前市场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在方式选择上,采取股票期权的有35家,其中广州国光、永新股份在采取股票期权的同时分别辅以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有5家,业绩股票的有1家,从市场主流方案选择来看,股票期权成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首选;从国际惯例来看,股票期权也是股权激励主要方式之一,且海尔电器(1169.HK)在香港已经实施了规范的股票期权,因此为了更好地支持青岛海尔的战略发展,本次青岛海尔股权激励选择了股票期权更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2.激励对象。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为本次股权激励能否成为公司长期发展的“加速器”的最重要因素,为了避免股权激励演变为“大锅饭”式激励,青岛海尔在激励对象确定上,突出强调其所在岗位对上市公司的重要度和贡献度,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倾向于三个序列(市场序列、技术序列、管理序列)的核心骨干。

3.激励额度。截至2007年2月27日,沪、深两市已有41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总激励额度平均占公司总股本的6.14%,青岛海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给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80000000份,对应的标的股份数量为80000000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1196472423股的6.69%。

青岛海尔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范围及额度分配确定,主要指导方针为:以对公司贡献度为重点,以业绩考核为导向,确定激励对象及额度分配。崔少华说,在人员范围确定的前提下,如何给、给多少将直接影响参与人的积极性,也是未来能够真正调动公司核心人员对公司业绩贡献的主要依据,所以激励额度的分配,一定要根据岗位重要度、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贡献度等核心指标进行量化,个量分配上重点要倾向于直接为公司创造效益的人员,避免按资历分配等不公分配。因此,考虑到公司目前人员规模、岗位重要度及对青岛海尔业绩贡献度等因素,本次拟纳入范围的高管人员合计获授1190万份股权,占本次股权激励总额度的14.875%,非高管人员合计获授681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次股权激励总额度的85.125%。

4.业绩考核条件。业绩考核的设计决定了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否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青岛海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净利润增长率考核指标为行权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为行权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其中用于计算年净利润增长率和年净资产收益率的“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中之低者。

从青岛海尔历史财务数据来看,上述业绩指标明显高于历史同类数据,但通过上市公司近期的产业运作、资本运作,如免交商标费、根据新会计准则不再进行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新购资产利润贡献等,可使得公司未来几年利润稳步增长,因此本次业绩考核条件设置,既结合了所在行业的实际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又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这两个考核指标充分体现了股票期权激励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的双重效果。在与监管部门沟通时,海尔董秘纪东笑言,本次股权激励业绩指标的设定,真的使计划参与人、尤其是高管人员把自己的钱袋子和公司业绩拴在一起了,自己压力太大了。作为本次计划参与人之一,纪东获得了80万份股票期权,如全额行权,考虑到《公司法》允许25%解锁的规定,通过一定的行权安排,资金沉淀也近2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