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业合作社入股协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基于公司双重资本制
【摘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节省了交易成本,具有经济合理性。然而,由于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担负社会保障功能,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与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和治理制度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相容性,因此,有必要对其采用特别规则,包括:公司双重资本制、农户股东退出制度、保障农户利益特别分红制度和农户股东特殊表决权制等以确保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和资本化。
【关键词】双重资本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
引言
随着土地价格以及农产品价格的上涨,限制流转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机会成本越来越大。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克服农地经营分散化的弊端,提高农地收益。但是,由于农业合作社设立主体与运营的资本的局限性,农地边际收益依然难以达到较高的水平。为此,地方政府也在探讨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促成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货币资本合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促进农地收益增加。继重庆之后,山东等地逐步允许合作社作为股东把农地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1]然而,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和土地法的框架下,无论是以农业合作社作为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还是家庭直接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公司,都无法回避法律以及国家政策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出资物的限制,导致出资入股失败。
建构合理制度结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能够获得成功的前提。本文试图探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法理基础(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探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所要求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安排的具体规则。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意义
实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资本化是提高农地效率的有效途径,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资本化。《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特别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
从理论上分析,农业投资者与农户之间可以通过各种协议安排来达到有效利用农地利益的目的。[3]农业投资者可以与农户之间达成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者与农户签订农地租赁协议。但是,采用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者农地租赁协议的方式,作为“机会主义”的农业投资者和农户将面临协议变更所带来的风险。比如,农户可能将农产品出卖给出价更高的市场主体,农户可能会终止租赁协议;虽然在这些情况下,农业投资者都可以追究农户的违约责任,但是当追究的成本过高或者农户违约的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况下,这种违约行为仍会发生。如此,农业投资者将面临由于前期投入而陷入“套牢”[4]的危险;如果农业投资者因为投资前景不利撤回投资,农户则会遭受与其他公司合作的机会损失。
因此,通过农产品收购协议或者土地租赁协议的安排,对于农业投资者与农户来说,都将无法克服过高交易成本。此时,农业投资者存在与农户之间进行长期合作、建立一体化的企业的客观需求。农业投资者与农户合作组建公司,成为农业投资者与农户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合作模式。在公司内部,农业投资者与农户作为利益共同体,以股东身份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框架内,参与公司决策和利润分享。在公司这种契约的形式下,不管农业投资者和农户的退出都受到限制,背信的可能大大降低,达到有效治理“机会主义”的目的,有限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
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困境”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禁止家庭土地承包权作为公司出资物。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双重所有体制。其中,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区分“四荒”用地与非“四荒”用地,将土地通过发包的方式,供村集体成员或者其他人使用,村集体成员或者其他人获得土地经营的权利。[5]2007年通过《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同时,《物权法》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特别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6]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
其次,2005 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7]做了两方面的限制:一是主体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之间,不包括承包方以外投资人的合作;二是用途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或者合作社的财产只能作为农业生产用途(该规定,实际上是《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延伸)。
由此可见,不管从《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从农业部的《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来看,均没有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在遵守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地用途管制和农地使用期限的规定前提下,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并不会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所面对的实际难题在于,在操作层面,如何使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符合公司法和财产法的法理,如何实现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对此,理论界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否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出资入股行为[8](此为“物权流转说”),其理由在于,如果允许家庭土地承包权出资,其便构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客体,成为公司的财产权利。据此认为,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出资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关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农户家庭之间流动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允许家庭土地承包权中的经营权的权能出资,农户保留承包经营权[9](此为“债权流转说”)。也有反对农户保留承包经营权者认为,该做法违反了法人财产权独立,禁止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规定,[10]债权人也会因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流动性而不能纳入到破产财产而受损。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不计入出资总额,仅作为分享利润和净资产、承包损失的依据[11](“不计入出资总额说”)。
以上三种观点都存在欠妥之处。首先,“物权流转说”否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因此,全面流转说显然与我国土地政策不符,且在很长时间内难以实现,最终的结果必然是阻碍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的资本化,损害农户利益。其次,债权流转说与采用公司模式的初衷相悖。在农户和投资者设立农业公司的情形下,农业公司对农地享有权能不能仅仅限于经营权这项债权的权能,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应该享有对抗原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否则,在法理上,农户可以随时在按照一定条件补偿后撤回土地,其结果是损害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这与以节约交易成本为目的而设立公司的经营方式的初衷相违背。最后,“不计入总出资说”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没有解决平衡农户股东与非农户股东之间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本文认为,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制度安排应该以公司法法理为基础,廓清公司资本的功能以及公司资本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进而进行制度创新。对此,笔者认为,应该确立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基础的公司双重资本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规则设计。
三、“双重资本制”的提出及其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意义
(一)“双重资本制”的提出
所谓公司“双重资本制”是指股东部分出资仅记载于公司章程,该部分股东仅记载于股东名册;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公司登记注册时,声明公司资本不包括该部分出资。在双重公司资本制度下,其出资仅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股东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其出资物作为公司资本只有对内效力,而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具有债权担保功能。
双重资本制的必要性在于:第一,双重资本制维护公司资本制债权担保的初衷。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资本制的逻辑,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在于:一是厘清公司股东权利义务;二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前一功能通过表决权、收益权等与股东出资份额有紧密联系的法律规则实现,后一功能则通过资本三原则(资本维持,资本充实、资本不变)实现。[12]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司注册资本并不必然构成公司资产对于债权人担保的资产,公司的出资并不必然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譬如,出资者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中的场地使用权权能进行出资。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公司只享有对某宗土地的事实使用权即占有权而不享有其他权能。也就是说除了场地使用权外,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权能并不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投资开发权、经营收益权、土地资产处分权、土地增值收益权等权能均仍然由原出资者保留)。[13]公司的出资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客体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公司出资并不必然成为公司的担保物,违背了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初衷。
第二,双重资本制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司持续性。除了上述诸如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不构成公司财产的合法的情形外,还存在诸多采用私人合约的方式约定出资方式,这种出资方式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比如,公司经营活动经常出现的“干股”、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我国法律对于处于“灰色地带”出资行为,采取的是相对“宽容”的态度或者“事后认可”立场。比如,对于出于公司激励制度而设立的干股制度,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补充相关的出资手续后,承认干股效力,干股股东按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又比如,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可见,法律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4年的时间内,全镇累计办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面积34089亩,成立以土地为纽带的土地合作社15家,颁发产权证4417本,使用产权大证12本,通过产权登记交易后以土地使用产权为抵押办理抵押贷款570万元。徐庄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证明:土地流转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将向农业经济规模化、市场化方向运作,才能使不同类型的土地得以更好的利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工则工,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效益,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在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全面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徐庄镇经管站站长高崇銮谈起这几年土地合作社的运作,自豪又自信的说:“当年三个全国第一让我们这里的老百姓逐渐富裕起来,今后围绕深化流转土地使用权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我们自己的新农村。”
“新”创下三个“全国第一”
徐庄镇经管站站长高崇銮是徐庄“新”发起者,2008年,做了22年农村工作的他发现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很多农民自己的土地都没人耕种,有人私下转包还经常引发纠纷。如果把这些缺乏劳动力家庭的耕地由一个专门合作社承包下来统一分配,既可以有效利用了耕地,又能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岂不是双方都受益?有了这个想法,他和土山村会计张凯华一起系统地学习了《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办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费时一个多月起草了土地流转合作社章程,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合作社拥有土地经营权。
2008年5月1日,按照章程,全崮山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成立了,位于全崮山下的土山、柿行、湖沟和前徐4 个村280 户以土地入股加入了合作社,入社耕地将近 3000 亩。7月15日,全国首家经工商注册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成立。
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土地使用权无序流转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集中社员土地进行规模生产是关键,由于农户集资较少,缺少资金成了制约土地使用权流转瓶颈。为有效解决土地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山亭区政府探索实施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由政府向社员颁发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持证人产权期内,按照规定用途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也可作价、折股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抵押担保,赋予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以转让权、收益权和抵押权的造血式改革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运作。同年9月,徐庄土地合作社以334亩土地使用产权、评估价 102.5 万元为抵押从山亭区农村信用社贷款 30 万元,购买了化肥、麦种、农机等。至今,全镇土地累计抵押贷款达570万元。
为了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山亭区建立了全国首家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徐庄镇建立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农民拿着土地使用产权证可到服务所进行咨询,服务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土地进行等级评估,提供参考价格,促进公平交易。
高崇銮说:“向农民颁发《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用这个证抵押贷款使土地由无形资产变成了有形资产,这解决了规模经营中的土地面积小、地块零星问题,进而出现了一批粮食种植大户,种粮面积稳步增长,粮食安全也有了保证。”土地使用产权的改革尝试在市场环境下的流转带活了区域经济,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徐庄人探索出一条适合农村发展的土地使用产权合作之路。
“新”在实践中成熟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新”中探索前进的徐庄人没有因为创下了三个全国第一沾沾自喜而放慢了自己的脚步,在以土地使用产权流转为中心的系统工程中,他们为实现现代农业的目标继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完善了经营管理体制、成功组建了多个专业的农产品合作社以及对流转之后的土地进行生产指导的做法,实现了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目标,带动转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让百姓的日子逐渐富裕起来。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百姓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难免会产生心理上的顾虑和交易过程中的纠纷,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合作社和服务所在实际的工作中总结经验,探索出一套有效的风险规避、利益分配和矛盾调解机制,从根本上保障了老百姓的利益。为防范农民失地的风险,合作社规定农民土地使用产权只能入股合作社不能入股其他企业,合作社成员农民不得低于80%,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保证农民对土地的绝对控制权,有效规避了农民土地用途“变质”的风险,同时为预防经营风险,土地合作社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产权证最多不能超过1/3,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确保合作社能拥有绝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在收益分配方面,农户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签订协议约定每年度保底利润,以不低于80%的比例二次分配给入股社员,仅这一项,入社农户比社外农户每亩每年增收500元以上。此外,区级土地合作社还专门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来专门调解土地使用产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作组织内部也设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委员会,及时处理农民纠纷,让农民安安心心的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流转。
在完善保障机制的前提下,土地产权合作社和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还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按照土地的质量和地面附属物进行等级分类和价格评估,一些农户家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产权交易,这样就为发展规模化农业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在政府的引导下,一大批依据当地优势资源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板栗专业合作社、金银花专业合作社和核桃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社的出现将徐庄镇农业资源的优势放大,集中大规模的生产使传统分散的农业种植走向了产业化道路。同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也妥善解决了合作社社员没有土地后的就业问题,各合作社根据用工需求优先安排社员上岗。其中,桑村民生蔬菜种植合作社就吸纳了200多名社员就业,社员在领取入股底金的同时还能挣取工资,年收入达1.9万元。
针对土地流转到种植大户后依旧延续粗放式的耕种方法,并没有将土地集中生产的效益优势发挥出来的问题,服务所的同志了解到情况后很是着急,经管站站长高崇銮说:“新不光是做土地流转的中间人,我们有义务让土地产金生银发挥最大生产作用。”对此,服务所牵头组织了多次农业技术指导,邀请了人民大学等多个高校的教授专家对农业土地利用和农业技术进行指导。
“新”带动城乡统筹发展
“新”带来了群众收入的大幅提升,富裕起来的农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围绕徐庄镇的“新”的一系列措施,顺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要求,山亭区探索出适合自己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道路,以土地使用产权流转为契机规划出适合自己的发展蓝图:土地入社、农民进楼、企业进园。
(一)土地规模化流转步伐加快
截至目前,全市共流转土地面积254.4万亩,实现1000亩以上连片种植的面积35.6万亩,比上年增加4.46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4%。其中:种养大户流转面积约205.7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80.8%;企业租赁经营流转面积约28.7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1.3%;合作社流转面积约8.4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3%;土地收储代管面积约11.6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6%。2013年全市已完成土地流转51.3万亩,超出计划目标1.3万亩。本次调研的临河区共流转土地面积52.56万亩,2013年已完成9.55万亩;五原县共流转土地50.56万亩,2013年已完成9.54万亩;乌拉特前旗共流转土地56.68万亩,2013年已完成10.18万亩;乌拉特中旗共流转土地30.45万亩,2013年已完成8万亩;杭锦后旗共流转土地面积31万亩,2013年已完成6.5万亩。
(二)农牧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
全市已备案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612家,70%以上参与到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中,入社农户3.5万户,带动农牧民9万多户。其中流转经营土地达到1000亩以上的合作社有6家,经营面积达到2.43万亩。临河区农业专业合作社达到480多家;五原县农业专业合作社达到350多家;乌拉特中旗农业专业合作社达到160多家;杭锦后旗农业专业合作社达到380多家。
(三)农民增收显著
土地流转后,农民既可以得到稳定的流转收入,还可以外出务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多渠道增收。据调查,巴彦淖尔市土地流转补偿收入每亩200-800元,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户均每年可获得流转收入6000-24000元,加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土地流转户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大约是全市平均水平的2-4倍。如,临河区双河镇进步村农民将土地以600元/亩,每3年涨50元/亩的价格流转到九庄农业综合园区,流转土地的农民为九庄园区打工,该村平均每个农民年收入达到2.5万元左右,约是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政策引导,提供组织保障
随着巴彦淖尔市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牧业产业化的推进,为了加快农牧业转型,规范土地流转,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意见(试行)》,各级政府成立了推进土地流转的专门机构,定期研究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从2010年,开始将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各旗县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了考核办法,为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完善服务平台,健全仲裁体系
巴彦淖尔市已初步建立了市、旗、镇、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主要开展土地评定、评估、登记、备案等工作,并强化了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合同签订、流转档案建立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引导土地进行规范有序流转,保障了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全市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合作社和企业有86家,通过当地流转服务平台实现流转合作意向的占80%左右。同时,为加快以旗县为单位的土地、草牧场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加大土地、草牧场纠纷的仲裁力度,确保土地流转顺利进行。截至目前,全市通过土地仲裁机构化解流转纠纷368起,无一例出现复访和越级上访事件。
(三)争取项目扶持,优化资源配置
为了推动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各旗县区都将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菜篮子工程、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倾斜,不仅促进了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而且提高了建设标准,扩大了建设规模,有些专业合作社已经纳入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范围。如杭锦后旗通过整合农业项目,由农业合作社将陕坝镇春光村农户土地流转后建设温室大棚,再反包给农户经营,合作社提供疫病防治、技术指导、统种统收等服务。实地调研了解,该村土地平均生产净收益由流转前的800—1000元/亩提高到现在的1.5万—2万元/亩,农民人均纯收入也由流转前的8000元左右提高到现在的2万元左右。
(四)创新流转方式,盘活土地资源
广大农民在土地流转的实践中,采取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互换、转让、出租等,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不断扩大,又出现了土地入股合作的新方式,面积已达9300亩,虽然面积较小,但是对于探索土地流转方式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如,杭锦后旗民建村三组64户农民以1533亩土地入股泰升集团公司,股份占49%,民营企业泰升集团投资550万元,股份占51%,土地入股后,农民可享受到承包耕地415元/亩,荒地275元/亩。农户将土地作为股本投入公司后,身份由农民变成了工人。同时,公司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发放养老金2000元。
(五)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劳动力转移
2013年上半年,全市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共转移农村牧区劳动力约15万人,实现劳务收入9亿元,人均创收6000元。随着劳动力转移数量的不断增加,必将推动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外出务工的收入也正在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种养大户偏少,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
种养大户是土地流转的主体,所流转的土地面积占总流转面积的81%;但是,总体上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种养大户较少,所流转的土地面积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2.9%,加上河套地区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机械化水平较高,农民种地收益远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土地流转价格较高,导致种养大户土地经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益降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
(二)现代农业发展不足,流转土地效益提升困难
巴彦淖尔市仍以传统农业生产为主,所流转的土地虽然规模化水平有所提高,但距离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等高产高效现代农业生产相差甚远,农业生产效益难以得到较大提升,并且全市所流转的土地仍以小规模为主,1000亩以上规模经营耕地面积仅占耕地总面积的4%,规模化水平也很低,导致土地流转整体效益难以提高。
(三)土地确权进展缓慢,纠纷和隐患易发多发
一方面,由于土地没有确权,流转后的土地由于生产效益不高、流转时间较短等因素,承租人放弃继续流转或延长流转时间,导致农户很难准确地再重新找回自家的耕地,出现了种种纠纷和矛盾。另一方面,由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很多农户经营土地的计税面积和实际面积相差较大,加上不少地区土地少分、未分、弃耕后要求重新分配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极易在土地流转中引发新的纠纷,造成不稳定隐患。
(四)政策引导不够,粮食生产动力不足
国家和自治区对种粮农户实行相应的政策补贴,但由于农户土地经营分散,每年丈量家家户户种粮面积工作量太大,并且没有相应的工作经费,只能将“种粮补贴”变为按家庭经营土地面积的“种地补贴”发放,补贴政策没有真正体现在种粮上,加上流转土地的种养大户为了追求较高的土地收益,基本上以种植经济作物或发展设施农业为主,即使是种粮也只种玉米,种植小麦的面积逐年减少,并且因小麦主栽品种约30年没有更新,产量和品质提高困难,巴彦淖尔市作为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特别是国家优质小麦生产基地的地位受到动摇。
(五)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诱发土地流转矛盾
部分农户在土地流转时,不签订流转合同,尤其是农户间流转,多以口头协议为主,有的虽然签订了流转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不明确、不齐全,并且合同的履约程度较低,诱发了很多纠纷矛盾,给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四、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土地流转法律意识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和出现纠纷矛盾的典型案例向农户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其土地流转的法律意识。同时,相关部门要帮助农户制定相应的土地流转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各方权责利弊,使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合理、有序进行,减少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二)加强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土地持续健康流转
一方面,需要出台更加切实具体的支农惠农政策,对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进行扶持,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扶持家庭农牧场和种养大户发展现代农牧业;另一方面,通过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等项目,引导农户将自家原有的“小而分散”的土地通过置换整合进行“大而集中”式经营,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分散经营的问题,为土地持续健康流转创造条件。
(三)加快土地确权登记,维护土地流转各方权益
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产权的根本所在。加快实现农户土地GPS“四角定位”的确权登记既可避免农户因土地流转到期或违约,难以准确找回自家土地而诱发的矛盾,维护土地流转各方的正当权益;也可避免土地流转后,被随意改变其用途或性质,动摇耕地保护红线,实现农地用途的长期稳定和切实保护农民对土地的长久使用权益。
(四)优化涉农项目,提高支撑带动效率
针对当前涉农项目的大型化、粗放化与农地问题的小型化、具体化形成的矛盾,导致很多涉农项目效率较低,对农业生产特别是土地流转的支撑带动效率不高。建议将大型的涉农项目小型化、具体化,在不断提高项目带动作用的同时,为土地有效流转创造更加优越的基础条件。
(五)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发展效益农业
土地流转能否形成规模,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积极鼓励、扶持有资金、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种养大户、农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通过连片开发,规模经营,农产品基地建设等,增加土地流转的有效需求,促进土地流转。一方面,要加大引进、培育和扶持农牧业龙头企业的力度。农牧业龙头企业既是农牧业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的有效推手,也是加快土地有效流转的主要动力。农牧业龙头企业的规模越大,效益越好,经济实力越强,对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等高效农业的积极性就越大,进而增加了企业对土地的需求,促进了土地的有效流转。另一方面,要努力引导、扶持种养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种养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土地流转的主体,也是推动农业发展、提高农户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作用,促进农村以亲友联合社、家族联合社、邻里互助社等形式的合作经营组织发展,实现耕地“集中连片”式的规模经营,提高农民土地经营收益,为土地流转奠定重要基础。
(六)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水平
不断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近年来,我市把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作为发展高效农业、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关键措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至去年底,全市共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03个,入社农户26.8万户,占全市总农户的82%。
一、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取得的初步成效
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逐步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主体,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为发展高效规模农业增添了新的活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衔接起来,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形成了组织发展与产业规模扩张互动的局面,成为推动“一社一品”、“一村一品”的重要载体,推进了特色产业的规模经营。如:分界镇通过蚕桑合作社、甜豌豆合作社、绿花菜合作社带动了三个万亩产业;黄桥镇通过双桥蔬菜专业合作社,新街镇通过绿色经典蔬菜专业合作社带动了两个超万亩的蔬菜生产园区,品种多,规格全,质量好,货源足,外地客商络绎不绝;宣堡镇益民苗木专业合作社带动了一个新兴产业,发展苗木花卉近万亩。
二是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构筑了新的载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建初期,农民专业合作社仅局限于传统的养殖业和种植业,经过不断的发展,现在已拓展到水产、蔬菜、水果、花木、药材、农机、植保等领域,基本上实现了所有生产经营项目,只要有一定规模,都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规模经营,振兴了主业,带动了副业,形成了产业;通过包装加工,增加了附加值;通过建立专业市场和销售窗口,促进了农产品销售;通过注册商标、“三品”认证,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如毛庄羊业专业合作社,把社员养殖的肉羊进行宰杀分割、包装销售,每只羊销售收入增加60多元,另外将羊粪收回加工有机肥料,每只羊增加收入50多元;益民苗木专业合作社,带动了上千人围绕苗木搞经营,有收购的、销售的、挖树的、上卸的、运输的、绿化的,并在常州夏溪花木市场租了门面,为全市苗木展示销售服务,形成了一个产业链。
三是为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了新的路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功能为一体,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基层农技服务部门“包”不了、一家一户又“干”不了的问题,且合作社的服务范围也在不断延伸,由过去的产中合作服务向产前、产后服务延伸,由过去的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向生产资料购买、产品包装、运输、加工、销售服务发展。通过整合资源配置,形成了1+1>2的合力,已成为农业服务体系中的一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新生力量。如:分界镇七贤家禽产销合作社实行“八统一分”的经营模式,通过与农户签订协议,既降低了苗鸡、饲料和药品的成本,又为农户提供了技术、防疫、销售服务。
四是为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拓宽了新的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购买生产资料,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批量采购,价格低,节约了成本;通过统一技术指导,产品质量好、产量高,增加了收入;通过统一销售,避免了客商压级压价,减少了中间环节,避免了中间盘剥,确保了社员利益不受侵害。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了高效农业,富民效应逐步显现。如:赵庄甜豌豆专业合作社,105个成员带动了6000多户,面积由原来的100亩增加到1万多亩,亩纯收入由过去的稻麦两熟1000元增加到现在甜豌豆一熟就3000多元;七贤绿花菜专业合作社,推行“甜豌豆—绿花菜”模式,185个成员种1134亩,平均亩收入7600元。
五是为合作社建设模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市各合作社牵头人中有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技术能手、农业服务部门、农业龙头企业、村组干部等,牵头人不拘一格,他们各具优势和特色。基层党员、干部、大学生村官,思想素质好,号召力强,有奉献精神,他们牵头办合作社,一般都能秉公办事、规范运作,影响力大;能人牵头办合作社,科学技术普及快,产品销售快;龙头企业牵头办合作社,产品适销对路不愁卖,加工升值空间大。但是,高效设施农业经济效益好,但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市场开发难,普遍社员望利兴叹。各牵头人积极创新,如元竹芦蒿专业合作社、马甸金强花卉专业合作社,他们由企业老板投资租土地、建大棚、配套现代化设施,实行统一供应种苗、统一肥水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包装销售,各成员租大棚承包田间管理,拿基本工资,盈利部分,按产量依比例分成。实践证明,这种运营模式,成员不担心没钱、没技术、没销路不能发展高效农业,牵头人不担心成员出工不出力,形成了优势互补。
二、当前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带动能力还不够强势。目前,我市各类合作社数量多、规模小,不少乡镇为了应付考核,动员了五、六个农户组建了合作社,至今却不发展、不扩大;有的合作社成员是为牵头人打工服务,实际上没有农户加入合作社,合作社没有服务对象,只是为自己服务,为自己赚钱,没有起到建一个合作社,带动一方经济、带富一方百姓的作用。
2、服务功能还不够完善。不少合作社挂了牌子,搭了架子,却没有实实在在开展合作服务,还是简单的信息交流、技术指导,没有开展农业生产投入品的代购代销,农产品的加工、包装、销售等深层次服务,由于社员迫切需要的农产品销售服务得不到支持,合作社失去了向心力。
3、思想固旧还不够解放。多数合作社领了营业执照不搞经营,至多是拉客商、引经纪人上门收购,而不是亲自把农产品送进大市场,这样一来,农产品出售价格低,升值少,农民得不到实惠,合作社得不到收益。一方面反映了合作社缺乏能人搞加工、跑市场,另一方面反映了合作社成员还没有抱团闯市场的意识,他们习惯于田头,不愿到街头;习惯于捞现成的,不愿意到市场冒风险;习惯各卖各的,不愿合伙做生意。
4、品牌效应还不够强大。各合作社中,农业品牌相对较少,通过农产品“三品”认证认定的更少,就济川街道来说,全街道有5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只有两个,一个是**市星辰鹅业专业合作社,一个是**市天恒银杏专业合作社,也只有天恒通过了农产品“三品”认证认定,但由于市场认可度不高,合作社产销量小,形不成规模,这两个品牌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应。
5、内部运作还不够规范。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成员管理、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备,“三会”活动不正常。少数合作社成员出资不到位,个别成员一股独大,民主管理很难落实,出现了少数人决策、少数人获利的情况,合作社失去了凝聚力。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部分乡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像抓工业、抓招商引资、抓园区建设一样抓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少数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农民发家致富是自己的事,合作是自愿的,农业生产风险大,担心揽事上事;部分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地区缺乏特色产业支撑,缺乏能人引领;各项扶持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三、对策和建议
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我省明确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今后一个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注重以“五好”示范社建设为抓手,加强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支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特色产业基地、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进。
一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推动力度,促进合作组织快速发展。农民增收是三农工作的试金石,针对当前农村青壮年绝大部分都外出从事二、三产业,在家种田的几乎全是60岁以上的老人的现象,如何提高科学种田水平,如何提高土地产出率,如何增加农民收入,这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和重点考虑的问题。土地向少数人集中,搞高效规模农业,目前这种分配制度,仅是让少数有资本、有技术、有劳力的人富起来,而绝大部分农民增加收入还是困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互的经济组织,它能带领广大农民共同致富。要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各职能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实事。
二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合作组织多元发展。进一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各级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观念,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依法办社,开展相互服务,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同时,围绕粮食、蔬菜、生猪、家禽、羊业、花木水产、银杏等特色产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兴办各类合作组织。加快建设产业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市场带动型、能人带动型、基层组织带动型的合作组织。通过典型示范,让农民亲眼看到参加合作组织的好处和前景,激发主动参与合作社的热情和欲望。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郑州 451450)
(He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Zhengzhou 451450,China)
摘要: 本文以合作社成员的同质性和异质性问题为基点,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合作社经营提出政策建议。
Abstract: In this paper, with the homogeneity and heterogeneity of members of cooperatives as the basis, the 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is used for the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the risk of Chunfeng Fruit and Vegetable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in Zhongmou County. The analysis is carried on from many aspects,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ooperative are put forward.
关键词 : 合作社;风险规避;因素
Key words: cooperative;risk aversion;factors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2-0131-03
0 引言
在合作社理论中,成员的同质性或异质性问题一直是重要的研究领域。在过去的十多年间,成员异质性问题受到许多农业合作社研究员的关注与重视。以Levay为代表,最早认为发现它的重要性及影响性。Karantininis和Zago 建立博弈理论模型,认为在双寡头垄断背景下,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社来规避农产品市场带来的风险,并得研究出合作社最佳成员数量以及成员异质性对最佳成员规模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量形成,其发展也主要依赖于生产和运销大户、农村基层组织、地方龙头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等少数非小农群体,风险规避的效果越显突出。2007年7月1日,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更加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防范的能力。
Townsend(1994)认为家庭消费的增减是整体收入水平变动的单调函数,它会随着该家庭收入的变动而变动。这说明,家庭的特殊性风险在社会网络内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险。尤迪(Udry)对尼日利亚北部乡村的研究表明,在无强制实施制定合同机制下,互惠协议必须保证自我实施, 这一点限制了非正式保险机制所能提供的保险的范围。这时我们发现,合作社虽有降低市场风险的能力,但必须在成员遵守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达到最优。
在我国,大多数专家或学者都是在研究农业市场风险时提及农产品市场风险。毛玲玲(2008)认为,农产品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农产品在生产和购销的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变化、消费需求转移、经济政策改变等不确定因素所引起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的不确定性。虽然合作社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帮助农户规避风险,但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也直接影响到风险规避的效果。
笔者通过对河南省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300户农户调研,证明通过合作社规避农产品市场风险的可操作性及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方案作为选题,拟对该问题的研究加以深化和拓展。
1 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现状
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5年4月29日。刚成立时,社员只有49户,全部为西春岗自然村草莓种植户,现在社员已发展到321户,分布于东春岗、西春岗、前赵三个自然村。社员草莓种植面积由起初的150亩发展到目前的1800多亩,同时带动姚家、大孟、刘集、韩寺、郑庵五乡镇60个行政村农民新发展草莓10000亩。
合作社成立以来,积极为社员搞好服务,围绕发展草莓产业,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开拓销售渠道,有力地促进了社员增收。
由表1知, 2005年度销售草莓56万公斤,实现销售收入425.3万元,社员家庭人均纯收入9500元,比上年增长1.03倍,比全村人均纯收入4800元高一倍。2007年度冬季气温高,上市集中,加之周边面积扩大,草莓价格虽不如上年度,社员亩均草莓纯收入仍达1.2万元。2010年销售草莓600吨,全年实现销售收入600万元。合作社引导农民走上了致富路。进入2011年以后,由于当地景观大道工程施工,草莓种植面积受到影响,但当资源稀缺问题出现时,价格反而成倍增加,价格的坚挺使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大幅度上升。随着这两年合作社社员搞起草莓采摘项目后,吸引了大量自驾游客前来采摘,虽然受景观大道工程影响,草莓种植面积下降,但每斤价格确一路飙升,这种以“农家乐”形式为主的旅游采摘模式成为了农民收入提升的重要途径。
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无论从其带动社员数量或者发展规模方面,还是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方面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之所以要选择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是因为该合作社“政治色彩”较轻,是经过市场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发展起来的自发性互助组织,更具代表性。
2 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风险评估
为了进一步了解目前农民专业合社在农产品市场风险规避时的强弱情况,我们以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为例对其风险因素进行评估,主要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
以下是进行模糊综合评判模型的各个要素的介绍: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模糊数学的综合评价方法,即基于模糊数学理论的对受多种因素影响的评价对象做出综合评价的一种有效决策方法。此方法把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对主、客观指标都适用。它的优点是:所建模型简单且数值处理的过程明晰,容易掌握和修改,对多因素存在的影响和多层次的复杂问题,有着很好的评判效果。果蔬农民合作专业合作社是一类庞大复杂的系统,很难取得全面且精确的数据对其生产经营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因此,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2.1 建立风险因素集合 通过对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风险的调研与分析,建立以组织制度、质量风险、储运风险及市场风险四个方面的风险因素集合u,并设组织制度为u1、储运风险为u2、 质量风险为u3、市场风险为u4,因此评判因素为:u=(u1,u2,u3,u4)。
调查过程中,我们向该合作社成员发放300份调查问卷,共收回273份,其中作废问卷28份,有效问卷249份,收回率达到91%,有效率达到83%。问卷情况如表2所示。
2.2 建立风险大小评价集合 由于风险因素影响程度的大小不同,对所得到的风险值产生的评估值就会不同,所以为了准确评估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的风险值,在进行评估之前,我们确定了评价集合,参照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的大小把风险因素分为5个等级:高等风险、一般风险、中等风险、低等风险、很低风险。用V1,V2,V3,V4,V5来分别代表高、一般、中、低、很低。又把风险评价集合定义为V={V1,V2,V3,V4,V5}
结果显示,认为组织制度风险属于高等风险的占 9.23%,一般风险的占20.59%,中等风险的占45.15%,认为风险低的占19.63%,认为风险很低的占5.4%。则
u1={0.01,0.20,0.45,0.20,0.05}
经过对质量风险、储运风险、市场风险进行调研后,分别得出评价子集为:
u2={0.12,0.10,0.40,0.35,0.03}
u3={0.03,0.22,0.43,0.27,0.05}
u4={0.02,0.21,0.50,0.26,0.01}
2.3 设定风险因素指标体系权重 我们知道,最终评价目标是受到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的。为了展现每一个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我们对其赋予相应的值,即权重。资料统计法、专家意见法都是确定各指标权重的一种方法。资料统计法是使用已掌据的历史资料,通过数学统计方法对各项指标赋值。而专家意见法又称德尔菲法,是指某行业专家将自身经验和对各项指标的了解紧密结合,主观分配各项指标的权重。由于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是一类数量众多但又较为复杂的组织类型,所以在数据收集时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因此本文在给风险因素赋予权重的时,采用德尔菲法。
通过专家对该合作社生产经营风险的类型u1,u2,u3,u4进行综合权衡后,对组织制度、质量风险、储运风险和市场风险赋予相应的权重,即20%、30%、15%和35%。则
权重分配模糊子集为:X={0.20,0.30,0.15,0.35}
对矩陈R和子集X做合成运算,即得到模糊综合评评结果。y=X·R={0.20 0.30 0.15 0.35}·
2.4 评价结果 经过认真分析,对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风险评估的结果如下:合作社成员普遍认为与果农、菜农们个体生产经营相比较,加入该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风险状况处于很低水平的概率为1%,风险为低等水平的概率为31%,风险为中等水平的概率为35%,风险为一般水平的概率为21%,风险为高等水平的概率为12%。从整体来看,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风险处于中等和低等水平的概率为66%,因此,结合最大隶属原则,我们得出结论,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的整体风险处于中低等水平。农户加入中牟县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后,其风险状况已经得到了较大程度规与改善,但是合作社作为一个合作组织,它的组织制度风险还是存在并增加的。组织制度风险是农户们个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无需面对的风险。由于目前合作社发展阶段受一定因素的限制,所以农户们通过加入合作社来规避风险的方式仍不乐观,总体来说,其生产经营状况处于高风险和一般风险水平的概率仍占到总风险率的33%,因此合作社的风险控制及风险规避措施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但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 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本课题研究,受合作社成员异质性和漂移性影响,我们发现春峰果蔬专业合作社为社员的服务主要体现在购买化肥、蜜蜂、棚模、种子上,2012年一共为社员直接节省成本30421元,同时也为社员节省了路费、运费和时间。但是该专业全作社在应对市场风险中仍存在一定风险,主在体现在组织制度、质量风险、储运风险及市场风险四个方面。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3.1 自我服务、民主控制 从合作社治理结构来看,笔者认为现阶段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是无法彻底消除的,合作社不需要社员人人入股,同时也不要强求股东社员均衡持股,但要发挥好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机制,要确保理、监事会间的相对同质性,并促使理、监事会实现有效制衡。
3.2 组织监管、规范种植 当前中牟县农户的特点是规模小、数量大、分布广。由于大多数农产品种植过程中采取的是粗放式作业,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种植过程中设备、技术、管理和环境因素都可能引发质量风险,所以合作社应在引导农户种植时,要在设备的使用,技术的专业性,管理的统一性和温度的把控性上下功夫。
3.3 社企合作,打造市场 生鲜农产品在全省的需求量大,但是粗放式储运形式使农产品损失程度较高。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温度接近冰点时可明显抑制草莓的呼吸作用,-1.0℃下贮藏草莓为30天,效果最好。合作社可针对储运特点选择物流企业深度合作。
3.4 信息畅通、培养人才 合作社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的形式保持信息通畅,但是还要为更快更好的发展培养人才。随着河南省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农村实用人才匮乏,合作社可以自我培养一批懂专业、会技术,能营销的新型职业农民来充实自己的队伍。
参考文献:
[1]Karantinin K, ZagoA Cooperatives and Membership Commitment: Endogenous Membership in Mixed Duopsonies[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2001(5).
[2]Townsend,RobertM.Risk and Insurance in Village India. Econometrica,1994.
[3]Udry,C.Risk and insurance in a rural credit market: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in Northern Nigeria. Rev Econ Stud,1994.
[4]毛玲玲,傅国华.浅议我国农产品市场风险的管理[J].安徽农学通报,2008,1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