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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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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工作原则

残疾人社会工作原则范文第1篇

社会工作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改善其生活质量。那么,社会工作者通过哪些方法来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服务呢?

1.社区康复模式

社区康复的概念是:在城乡社区水平基础上,积极调动和协调社区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包括残疾人及其家属,充分开发和利用社区的资源,在医疗、教育、职业和社会等方面,为残疾人及其他康复对象提供有效、可行、经济的全面康复服务,从而促进他们在社会生活及家庭生活中的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1)社区康复的原则

① 社会化的工作原则。通过社区康复,实现身体功能的恢复,更重要的是实现重返社会的最终目标。

② 低成本、广覆盖的原则。针对并、伤、残者对康复需求和资源状况,采取低投入、高回报、高效益、广覆盖的方法,就近就地,大力开展家庭康复服务于社区所有伤、病、残者。

③ 因地制宜的原则。

④ 因陋就简的原则。即,尽可能动员社区力量的基础上因陋就简,使康复人员、康复对象及其亲友自制康复训练器械,充分利用传统的医学知识,采取易懂、易学、易会的实用技术,使康复成为普遍理解、便于推广应用的服务措施。

⑤ 因势利导的原则。即,把握“势”(包括整个社会环境的“大势”,以及社区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形势)的变化。

⑥ 康复对象及其家庭积极参与的原则。

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和因势利导是最基本的原则,简称为“三因原则”,成为社区康复的根本指导原则。

(2)社区康复的内容

一是开展残疾的三级预防。一级预防是预防致残行伤害和残疾的发生;二级预防是防止伤害后出现残疾,提供残疾早期筛查,早期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三级预防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残疾后产生各种障碍,通过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心理治疗等康复功能训练方法改善功能,预防或减轻残疾。

二是开展康复评定。

三是开展全面康复服务。

康复治疗方案应包括合理应用各种康复治疗方法和措施,最大限度地恢复患者丧失的功能,最终回归社会。

2.职业康复方法

(1)咨询

目的在于在接案后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和与就业相关的问题,进行综合考察,帮助残疾人解决职业中出现的问题。

(2)评估

目的在于为评定残疾人的作业水平和适应职业的可能性,是一个涉及身体、心理和职业适应性三个方面的综合过程。

(3)培训

社会工作者与职业指导师一起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培训和上岗前培训。

①就业前的培训,是指受训者掌握与特定职业相关的基础知识技能,其重点是让受训者掌握从事职业活动所必需的能力和态度。

②上岗前的培训,使残疾人掌握即将从事的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作业技能。

残疾人社会工作原则范文第2篇

一、明确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深刻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涉及近30万家庭人口。近年来,重要意义。区有9.59万残疾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基础薄弱、体系不完备、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区的两个体系”建设和区域性中心大城市建设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把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五个”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全区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安排与专项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城乡统筹,加大农村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目标任务。2015年。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残疾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争取有更多的残疾人上岗就业。

促进残疾人脱贫。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统筹安排,整合资源,优先扶持。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镇街要建设残疾人扶贫基地,优化扶贫基地功能,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工作规划,着力推进残疾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加大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力度。

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年启动,2015年前建成1个标准化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并建成23个寄宿式托养所和一定数量的日间照料站,形成以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镇(街)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采取政府主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市场运作等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着力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

方便残疾人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无障碍建设标准,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商业娱乐区、公园绿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铁路旅客车站、码头、城市交通设施等要按照行业无障碍标准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交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加大投入,有计划地对残疾人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城市无障碍逐步向集镇拓展。

推进政务公众信息无障碍建设,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

三、建立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措施。

残疾人社会工作原则范文第3篇

摘要:

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的完善对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存在服务主体单一、服务方式不够灵活、服务效果不够理想等弊端。需要在协同的视角下,依托于目标明确、多主体融合、灵活性等原则,通过残联、社会组织、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实现以就业服务资源对接为基础的就业服务模式创新。

关键词:

协同;残疾人;就业服务;就业

保障机制残疾人是特殊的弱势群体,许多残疾人由于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难以融入社会。关心、爱护残疾人,提高残疾人的参与能力是社会主义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残疾人社会服务的提出,顺应了时代潮流的发展,可以说,残疾人社会服务是完善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体现。在诸多残疾人社会服务项目中,残疾人就业服务不仅能有效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而且对提升残疾人的自理能力、变“消极利”为“积极利”[1]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述评

国外学者对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研究大致为三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及就业服务特征研究。如韩国学者对首尔、仁川、光州等地不同类型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的实地研究,对残疾人个人特征与就业条件的具体分析(Guansunjin,2008)[2]。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研究。包括对残疾人就业数量、服务类型等的详细统计分析,对残疾人劳动力服务市场阻碍性因素的探究(WiltonR,2006)[3]。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政策与残疾人相关法案研究。如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支持相关政策研究(MisawaC,2016)[4];以及通过对相关法案如《美国残疾人法案》的具体研究,促进政府与社会对残疾人由提供现金为主向创造与健全人享有同等机会为主的转变;鼓励雇主为残疾员工提供便利的工作(JulieL,2010)[5]。国内学者对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研究包括四个维度:一是以“问题意识”为导引,分析残疾人就业数量少、劳动关系不稳定、参保率低等问题(黄淑敏,2007)[6]。二是影响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因素分析,涉及对残疾人自身的身体状况、知识水平等内因(赖德胜等,2011)[7],以及对社会偏见、政府政策、企业岗位等外因的研究(许琳,2010)[8]。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政策的比较研究,通过对发达国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支持政策的深入分析,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吕学静,2012)[9]。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对策研究,涉及政府公共服务政策优化(郑功成,2008)[10],福利企业及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汤潇,2013)[11],社会扶残助残氛围形成的期待(李迎生等,2008)[12],以及对集中就业、分散就业、自谋职业等不同就业模式进行研究(程凯,2010)[13]。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涉及面较广,也较为深入。但现有的研究大多以“个体视角”及“消极福利”而非以“整体视角”及“积极福利”来看待残疾人就业服务,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有效推行。本研究正是针对上述问题,从“协同”的视角出发,创新残疾人的就业服务模式。协同是指“协同合作”之意,是通过协同而使得主体间相互作用、渗透、合作,进而形成诸多子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系统功能的强化,即“整体效益大于各独立组成部分综合的效益”[14]。协同理念最初适用于企业效能的提升,认为“多元化的战略可以创造诸多协同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企业的效能被无形的放大”[15]。20世纪末有关协同的研究多集中于交易活动的细节及由此对交易成本降低的探讨。目前,协同的研究主要涉及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受研究领域及视角的影响,不同学科对协同研究的出发点不尽相同。社会学关注于社会资本与协同之间的关系,认为随着社会资本积累扩大的影响,专业领域的边界会变得愈加模糊,这为协同合作的产生及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当代社会大到社会治理,小到治理主体间的合作,都受协同思维的影响,多元合作的治理局面也日益形成;管理学对协同理论的认识会专注于组织结构的变化,随着组织变革的发展,传统的组织(如科层制)形式会随着横向主体的联系而愈加趋向扁平化甚至网络化[16]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与协同的发展是双向的,也是相互作用的;经济学对协同的研究则从成本角度来考虑,认为协作能较大程度的减少交易成本,同时会增加企业的绩效。由此可看出,协同的方式无论对个人、组织还是社会,都有诸多益处。总体上看,协同理论在社会服务领域表现出的特点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一)网络化

毋庸置疑,协同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也需要资源的优化组合。在此条件下,通过主体间的协同,形成最佳的服务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有形资源、无形资源,等等)供给方式。网络化并不意味着权力的分散,恰恰相反,网络化需要一个相对权威的主体在资源调动、分配、整合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形成固化的网络管理格局。以社会治理为例,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背景下,社会资源被逐步调动起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处于管理的劣势,政府在资源的引入、使用等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要适当放权,并与其他主体一起共同完成社会服务的任务。

(二)顾客导向

协同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顾客的多元化需求。目前,信息的扁平化、多元化使得人们获取知识的能力大幅度提高,人们的需求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对不同服务主体间所掌握顾客需求的信息进行分类,并以协同理念为基础,形成信息融合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三)效能优化

除满足顾客需求外,协同还能减少(产品或者服务)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优化管理效能。此外,通过协同的方式,能形成针对性较强、灵活性较高、项目化运作的管理模式。由此观之,协同理论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源融合,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升。如若将协同视角引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中,还要考虑残疾人就业服务存在的问题,以及在该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应遵循的原则,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二、当前残疾人就业服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多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为依托,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在残疾人群体间开展诸如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就业教育、能力评估等方面的服务项目。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到2015年,城镇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每年安置1000名残疾人就业,全市建成残疾人扶贫基地80家,直接帮助3000名残疾人脱贫”[17]。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政策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主体较为单一

2007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这表明政府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的主导作用。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残疾人就业促进的复杂性,短期内对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可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仍然存在服务主体单一、信息不对称、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进而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质量,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残联部门的主体地位较为突出。仅以2015年为例,我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26.3万人,其中政策性就业(包括集中就业或按比例就业,以上方式直接或间接由残联部门组织安排)的人数合计为13.4万人(占比为51%),而公益性岗位和辅就业岗位的就业人数仅为1.3万人和1.2万人[18],以上数据足以说明残联部门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较小。目前,许多助残社会组织提供的就业服务多集中于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单位信息沟通等内容,如笔者在江苏省南京市调研时发现,某一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服务只集中于就业信息的统计工作,没有涉及到残疾人就业的培训等内容。此外,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限制了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

(二)服务方式不够灵活

残疾人就业服务不同于其他服务形式,它涉及就业类型、就业单位、残疾人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应有针对性地采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但目前残疾人就业服务多集中于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庇护性就业等几种方式(部分地区还涉及到务农就业),而新兴的就业方式发展动力不足,难以形成长期、稳固的服务模式,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策性就业服务效果不够理想。我国规定企业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安排或未达到标准的企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残疾人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激发了残疾人工作的潜力,减少了残疾人的就业压力。然而,按比例就业在我国推行时间较短,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如笔者在江苏地区调查时发现,大部分企业宁愿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新兴就业方式发展空间不足。新兴的就业方式(如灵活创业、自主性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居家就业等)是未来残疾人就业的发展方向,但受宣传力度不够、推动力不足、认知程度较低等因素的影响,新兴的就业方式并未得到残疾人的完全认可。

(三)服务效果不够理想

残疾人就业服务效果的好坏受就业岗位的社会评价、就业环境、工作期限、工作满意度等多种因素影响。从现实来看,一方面,由于受自身条件的影响,部分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在就业能力方面处于弱势。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或企业普遍缺乏履行对残疾人就业义务的自觉性”[19],较少设置残疾人工作岗位,即使是福利企业,也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况且部分福利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对引进残疾人就业持排斥态度。此外,残疾人就业岗前培训类型如计算机类、手工类、农业实用型技术、保健按摩、就业前培训等已经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而新开发的培训类型并未形成固定化的培训方式,这也会影响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效果。由于以上因素的共同影响,现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虽然如集中就业、庇护性就业等措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残疾人的就业率,但这类就业大多是短期就业,对残疾人工作能力提升的帮扶效果不够明显。以上问题的解决并非朝夕之事,需要转换服务视角,在管理、资金、人力等有效配合的基础上形成多元化的服务模式。

三、协同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应遵循的原则

在协同视角下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进程,还需要考虑诸多问题,如协同成本的测算,虽然通过协同的方式能减少实施成本,但资源在交换、融合、发展方面也会产生成本,需要对以上成本进行分析甚至测算,减少不必要的成本,使得协同的效能进一步优化;再比如权力的转移问题,协同的前提条件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但这是否会造成权威主体权力的转移,进而影响协同的进程和效果也值得深入研究。对此,我们认为,协同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明确原则

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最终目的在于帮助残疾人实现稳定的、长期的就业,这需要政府、残联部门、社会组织、企业、残疾人家庭等共同努力。在协同视角下,社会服务较容易出现主体地位不明确或权力转移等问题,因此,残疾人就业服务主体要有较强的针对性,不能因利益冲突而发生偏离目标的现象,需要做到:

1.要有明确的分工机制。政府要针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相应的政策、资金、人力等方面的支持;残联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融合社会、市场等部门参与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社会组织要联系相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残疾人家庭要配合残联、社会组织等部门,从提高残疾人能力的角度,放开约束,让残疾人走入社会。

2.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功能的转换。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载体集中于各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该中心在残疾人就业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仍认为自己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缺乏服务意识,官僚化较为严重。这要求部分地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转变职能,根据当前形势的变化和残疾人及其家庭的需求,进一步优化服务功能。

3.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许多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多集中于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较少考虑到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这一问题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如许多助残服务的购买主要集中于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的购买服务功能相对弱化;再比如残疾人群体性特征明显,部分群体较难融入社会,阻碍了服务的开展,等等。社会组织是以弱势群体的帮扶为宗旨的,不能脱离于残疾人群体,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残疾人服务(尤其是就业服务)购买的力度,为社会组织服务的开展夯实基础。

(二)多主体融合原则

所谓多主体融合是指残疾人服务的主体能否通力合作形成多样化的组合方式,服务主体融合是协作的前提。目前,残疾人服务主体的融合需要残联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联合其他服务主体,需要考虑到:

1.管理成本。主体融合后不得不考虑成本问题,这是因为原有单一化的管理方式虽然会产生一定的弊端,但亦有信息传递透明、职责分工明确等优势,无形之中减少了行政成本。如若引入其他主体共同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则会造成管理成本的上升。减少管理成本的主要方式还在于权责明晰,残联方面要明确政策制定、实施、监督等功能,社会组织在服务方面要具有主动性,而其他部门也要从残疾人就业促进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管理成本,并形成完善的服务模式。

2.分权或均权。分权并不意味着均权,虽然在协同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倡导分权机制,但也要考虑到不同主体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方面功能发挥的异同。如若实施均权的方式,不仅会造成多头管理,而且也难以形成较强的服务结构,很难提升残疾人的就业水平。

3.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主体融合的基石,也是服务开展的前提。保障措施涉及多方面,如资金的保障,政府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方面安排多少资金对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有重要影响;再如专业人员的保障,残疾人就业需要众多专业人员的参与,以残疾人就业培训为例,不仅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做出规定,而且还要对培训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做进一步规定。

(三)灵活性原则

目前,社会服务多以项目化的方式来运作,一个项目的完成意味着服务的终止。这种方式对服务需求单一的群体来说效果较好,但是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来说,由于致残原因、残疾类别的不同使得具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在服务需求方面表现出多样性,这就需要残疾人就业服务不能完全以项目化的方式来运作,应采取灵活服务的方式,需要考虑到:

1.购买服务的监督问题。灵活性原则要求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购买涉及多个主体、多个项目,这为购买服务的监督提出了挑战。因此,需要在第三方评估组织介入的基础上,采取客观的方式对购买服务进行监督。

2.标准化的问题。灵活性原则在丰富残疾人服务项目的同时,也影响了服务的精准化。因此,要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标准,这一标准不仅要针对项目(如残疾人就业培训项目、残疾人就业心理咨询项目)进行设置,而且要针对服务条件,如服务组织的硬件设施、人数安排、场所等。

3.服务时间的安排问题。要针对就业服务的期限设置不同的服务项目,如工作安排项目可设置较短时间,技能提升项目可设置较长时间。

四、协同视角下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模式创新的对策

协同视角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开展提供了理念支持,可创新诸多服务模式,以此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水平。残联、社会组织、残疾人家庭、就业单位等残疾人相关服务主体,可通过资源互补、介入等方式达到融合的效果,进而形成创新的服务模式。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有效开展需要发挥残联的核心地位,因此,残联需要做到:其一,完善残疾人信息对接机制。需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对接;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接;残疾人就业招聘工作对接;残疾人相关信息平台数据对接;残疾人就业、培训、创业等优惠政策对接等方面的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夯实政策基础,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其二,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残联要联合其他部门,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就业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就业等立法工作。其三,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统一的维权热线,建立残联系统网上工作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此为基础,各主体可根据残疾人对就业的需求形成不同的组合模式:

(一)社会组织与残联部门的整合

对残疾人就业来说,残联的服务涉及职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安排等方面内容,囊括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大部分内容,这使得社会组织介入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空间较小。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服务水平,需要社会组织介入相关服务的“额外领域”。如在就业培训方面,残联提供的就业培训多集中于基础能力的提升(如计算机、会计、盲人按摩等),较少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设置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灵活性的优势,通过购买残联组织服务的方式,根据企业的需求,集中安排上岗培训,增加残疾人工作安置的可能性。社会组织需要做好企业、残联、残疾人之间沟通工作,把残疾人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二)残疾人家庭与社会组织的整合

笔者调查发现,残疾人就业难的重要原因还在于家庭成员的阻碍,部分残疾人亲属考虑到风险、社会歧视的因素,宁愿残疾人无业在家,也不愿意残疾人走向工作岗位。社会组织需要与残疾人家庭建立融合关系,通过宣传、疏导、合作等方式,使得残疾人家庭成员放开对残疾人的就业限制。如社会组织可上门为残疾人家庭服务,对部分家庭成员进行疏导,消除其对残疾人就业的抵触情绪,引导残疾人走向工作岗位。

(三)企业与残疾人服务相关部门的整合

企业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重要主体,但从前面的论述可知,部分企业考虑到风险问题,对残疾人就业具有消极心理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这不利于残疾人的有效就业。此外,部分地区残保金的征收归残联部门,因没有执行效力(不同于税务部门),使得征收效果不尽如人意。调查发现,部分残联系统的工作人员担心残保金的征收即使让税务部门代征,也会因工作协调而出现某些问题。因此,残联部门、社会组织要围绕残疾人就业服务与企业开展合作,如残联委托社会组织与企业进行沟通,为企业讲解残疾人就业安排与税收之间的利害关系,通过挂靠等方式,在减少企业风险的同时,安排残疾人进入企业工作。在主体整合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残疾人就业服务资源的对接。残疾人就业服务资源涉及信息资源、人力资源、政策资源、管理资源等,资源的所属主体不同,如若处理不好,则会造成资源浪费。在协同的视角下,需要对残疾人就业服务资源进行分类、整合、对接,主要包括:

1.人力资源的对接。要围绕残疾人就业开展专项的社会工作服务,这一服务的前提是形成社会工作小组,小组的成员主要由残联工作人员、社会组织成员、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组成。在工作小组形成的基础上,要定期开展小组活动,加强组织成员间的联系,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方面能形成针对性较强、关系紧密的人力资源对接模式。

2.信息资源的对接。残疾人就业涉及残联、民政、社会保障、税务等多个行政部门以及社会组织、企业等,在协同的视角下,需要整合多方信息资源,形成有效的对接模式。如部分地区在全民实施保险的情况下,要考虑能否覆盖到就业的残疾人,这需要社会保障与残疾人部门实现有效的信息对接。又比如残疾人创业的扶持需要残联、税务,甚至教育等部门实现信息的有效对接。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数据库支持系统,提出与残疾人就业有关的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此外,还要考虑与民政、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的数据库进行对接,以免造成数据整合的问题。

3.项目资源的对接。主要涉及购买服务项目的对接,如残疾人就业服务与青少年社会服务项目的对接、与教育服务项目的对接,等等。基于此,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主体应考虑实施打包的服务购买,即应针对残疾人就业培训、创业支持等服务,联合残联、民政部门实施联合的购买服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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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工作原则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立足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的老年人的福利保障,开展面向全社会老人的养老服务,顺利完成补缺型老年人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制度性转变。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以社会为依托、以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休系,不断满足市民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建立健全政府宏观管理和扶持、社会各方力量兴办、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养老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城区,建成覆盖所有街道、社区的机构养老服务网络和以日托护理服务、上门护理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力争到“十一五”末,我市养老服务各项指标达到全国养老服务示范县标准。

三、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措施

(一)立足“三无”老人的福利保障,开展面向全社会老人的养老服务。积极推动老年人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制度性转变。要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三无”老人得到无偿的照顾和服务,并且使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享受城乡低保的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适度有偿的养老服务项目;要根据社会老人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对收入比较稳定的实行适度有偿服务。

(二)强化功能建设发挥的各类养老机构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市社会福利院建设和管理,通过改造提升,建成服务种类齐全、设施功能完善、内外环境优美的养老服务示范、指导、培训中心。要积极整合资源,不断挖掘社区养老服务潜力,进一步发挥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的作用,要充分整合驻市单位、共建单位养老服务资源,依托“星光老年之家”等养老服务场所,各社区文体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为老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同时做好规划,避免机构分布不合理和床位紧张的矛盾。

(三)坚持城乡统筹,积极发展城乡养老服务事业。要巩固和提高市社会福利院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置一所老年人服务中心,每个居委会要设置一处老年人服务站,做到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为社区照料提供载体,为老年人服务提供场所。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要达到每千名老人12张左右。各乡镇要在巩固和提高敬老院服务质量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建成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要采用院户挂钩、志愿者包户服务等形式,将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有机结合起来,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提供系列福利服务。

(四)加强队伍建设,造就一支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要加强专业化教育,尤其抓好在职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市民政局要根据养老机构的职责任务,制定各个工作岗位的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搞好定岗、定员、定责,坚持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各地要抓住当前要求建立一支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有利时机,在养老机构中探索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积极引进社工人才,并结合下岗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合理流动的实际,通过规范的职业培训,培养一批以“4050”为骨干、以农村务工人员为补充的稳定的养老服务人员。要积极倡导社会互助,逐步培植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志愿者通过上门探视、电话沟通、入户服务、结对帮扶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及时、有效的服务;倡导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健康老人为病患老人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适时建立“劳务储蓄”制度。通过开展这些形式的活动,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常态化,逐步在全市形成“今天我助人,明日人助我”的道德风尚。

(五)加强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尊老敬老养老安老的社会氛围。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安老的优良文化传统。要从道德要求、社会监督和法律约束的多个层面强化家庭成员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和养老意识。要结合慈善事业的发展,教育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勇于、勤于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而奉献爱心的正确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观,鼓励和吸引大中型企业、高收入人群、知名人士等社会力量为我市养老福利事业予以资金和物质的扶助。

四、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

残疾人社会工作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精神病人;职业回归;对策

随着社会的变革,工作、生活压力和竞争的加剧,精神病患病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当前中国疾病分类中较为严重的一类疾病。目前,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重症精神病患人数超过1600 万,但治疗率不足3%,康复率更低。由于自身疾病特点和社会歧视等诸多因素,只有20%~30%的出院精神病人找到了全职的竞争性工作。

对精神病人来说,“就业就是一种康复”。充实的工作会使他们增强自信,建立自我认同感,并体现自我价值。长期以来,工作被认为是精神病治疗和康复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但精神病人在工作选择、求职和维系工作等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如何帮助出院后的精神病人尽可能地找到并从事喜欢的工作,从专业工作者那里得到所需技能的培训,和正常人一起工作并获得经济收入,得到长期的持续支持,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

一、精神病人的职业回归困境

1.企业缺乏支持精神病康复者的良好氛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市场需求等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企业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出现雇佣偏好。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精神病人的歧视随即出现,企业员工也会无意识、自动的产生对精神病人的偏见和不接纳。由于普遍认为精神病人能力低下、工作难以胜任、有危险性和暴力倾向,人们易引起对他们的恐惧和担心、嘲笑甚至侮辱。被贴上病态标签的精神病人给人留下刻板印象,而受到孤立和歧视。

虽然国家原则上没有什么行业绝对不允许有精神病史的人就业,但我国很多企事业单位将曾有过精神病史的人拒之门外,将他们与其他人区别对待,没有保障他们在就业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由于歧视,招聘雇佣时也对精神病人设置了就业门槛。精神病人即使进入企业工作,企业不平等的氛围也会使他们经常看到同事的异样眼光,无形中带来外部的环境压力。由于长期住院使他们缺乏一定的社会交往能力,又由于心理自卑、缺乏自信,与同事不能很好沟通,无法恢复到正常的人际关系。再加上自身技能不够、面临的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大等因素都有可能使他们重新陷入疾病的困扰。因此,企业制定没有歧视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构建平等的企业文化和氛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2.公共劳动部门缺乏对精神病人职业能力的重塑

精神病人的职业回归不仅是精神病人家庭面临的问题,更是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社会管理人文关怀应尽的责任。精神病人家属已支付大量医疗费,出院后精神病人找不到工作,长期呆在家里,又增加了家庭成员的负担。精神病人的再就业问题,除了依靠家属的精神支持外,国家公共劳动部门也应最大化地发挥政府部门职能,通过建立一些公共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提供工作岗位,帮助精神病人进行职业能力重塑。

由于忽略了精神病人出院后存在劳动力弱化和缺失的问题,公共劳动部门对他们缺乏职业能力训练。许多精神病院未摆脱封闭式管理为主的旧模式,仍将康复期患者整日关在病院内看管和治疗。有些医院甚至为了追求经济收人,未能及时向家属建议病人出院。只要家属不接,就让患者长期住下去,使患者产生医院隔离综合症。此外,医院内的康复活动开展得不够,对精神病人采取的开放管理措施仅是为丰富生活而增设的一些娱乐活动项目而已,未从根本上创造一个开放的、类似社会生活的环境。忽视社会技能的培养,加重社会功能的衰退,致使患者出院后难以适应社会环境压力。当社会功能缺损时,精神病人的就业能力就会降。病人出院前没有接受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出院后公共劳动部门又没有对他们进行职业能力重塑,这种情况下,病人虽已康复出院,却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更不用说实现职业回归了。

3.职业压力给精神病人职业回归带来新的威胁

当前,招工难与就业难的结构性矛盾

十分突出,由此造成的严峻形势必然导致职业压力增大。许多地方和部分行业技能劳动者供不应求甚至严重短缺,下岗失业人员又不能满足要求,而一大批高校毕业生、新转移的农民工等都需解决就业问题。由于精神病人本身具有的精神疾病史,康复后虽然生理功能得到恢复,但心理和社会功能存在不同程度缺陷,从而使得他们面临更高的职业压力。帮助这一特殊群体减缓职业压力,保持良好的心态适应工作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精神病人长期不接触社会,一旦出院便会适应不良。企业下岗职工待业较多, 精神病患者康复后的就业安排就更难。有的患者出院后,完全可以担当的工作,所在单位却推来搡去, 不予安排。已康复的精神病人长期呆在家中,思想负担过重,极易病情复发。个别患者因悲观厌世, 甚至产生自杀念头和自杀行为。此外,社会歧视使患者有严重的不被尊重的感觉,和同事一起工作时,他们自信心下降、自尊心受损,对社交恐惧和回避,社会适应能力下降。同时,自身劳动技能的退化使他们内心焦虑、自卑,又不擅于与他人沟通交流,往往不能很好地处理工作压力,对各种应激因素心理承受能力低下,病情多在短时间内复发。职业压力因此给出院后的精神病人职业回归带来了新的威胁。

二、促进精神病人职业回归的对策建议

1.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公益

扩大舆论对精神病人的支持,倡导、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唤起社会各界对精神病人的关爱、理解和支持,从而更好地帮助精神病人职业回归。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提高公众对精神病人的正确认知。现实生活中一些将精神病与犯罪、危险联系在一起的报道,强化了人们对精神病人的负面印象。应通过加大对精神病人社会工作能力的正面报道,改善他们在社会活动中的形象。在世界精神卫生日前后,各地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扩大《精神卫生法》的社会影响力。举办医院开放日、康复期患者生活和技能竞赛,组织咨询义诊,入户为居家患者提供服务等。让公众走近精神病人,了解精神卫生中心的服务内容。医院也要深人社区,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康复工作宣传, 讲解有关精神病防治康复知识,消除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的恐惧心理与歧视态度,使患者单位、街道等社会各界都来关心精神病人出院后的社区康复工作,为精神病人就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开设心理卫生课程,编写精神卫生科普读物。政府有关部门要牵头开展公益性活动,适时建立捐助社区精神卫生康复工作的民间机构,广纳社会各界对精神病人的财物捐赠。由政府出资购买粗加工过的产品,如塑料制品、小手工艺品等,分发给各个工疗站,由精神病人进行装饰、包装等再加工,再由力所能及的残疾人、轻度智障人员进行义卖,所得利润分给参加劳动人员。

2.建立企业容纳精神康复者的激励机制

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目前,国家为精神病人的就业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通过法律形式保障精神病人的相关权利,但各单位对聘用精神病人的积极性不高。建议国家采取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企业经营者帮助精神病人实现职业回归。

建立企业经营者容纳精神病人的激励机制就是要根据不同激励方式的特点,把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有机组合,使企业逐步消除歧视,构建平等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供精神病人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激励。从物质上,国家应对安排精神病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企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此外,企业经营者非常重视市场声誉、形象、地位和荣誉。可以通过颁发给企业一些社会荣誉等措施,对他们进行长期的精神鼓励。对企业经营者的精神激励,除了评奖、选优之外,,还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经常性的业绩记录。对经营业绩好、符合要求的企业经营者记录在册,并在媒体上予以表扬;二是关心企业经营者的合理愿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事业中去。

3.通过社交技能训练加强社会适应能力

许多学者研究表明,社交技能是成功就业的重要预测变量,拥有较好社交技能的精神病人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水平。早在上世纪70年代,社会性技能训练就被An-thony和Liberman等应用于精神病人的康复,目前较为系统的方法是由Wal?lace 等开发的“ 工作场所基本原则”训练]。Solinki指出社会技能和求职成功高度相关。此外,Tsang的研究指出,社交技能训练能帮助精神病人获得竞争性工作,成功就业率达40%。

我国精神病人康复的主要地点在社区。目前,我国精神病人支持性就业研究相对较少,引入国外的先进职业康复理论和方法势在必行。但必须注意理论方法的适用性。可以在借鉴西方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适于我国精神病人的职业康复新模式。要根据精神病人的心理特点制定专门训练程序,并通过训练达到积极地心理效应,因地制宜地做好对精神病人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工作,如劳动就业指导、人际关系处理等。成立社区防治康复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工作。同时,建立社区康复机构,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应及时、主动地为精神病人提供工疗和就业条件,为他们的社会能力重构训练提供场所和条件。通过社区居住型康复模式让精神病人走向社会,为其职业回归提供重要准备。要注重在现实环境中提高精神病人的能力,将社会学习的原理、人力资源开发的训练以及职业恢复的技能训练,逐渐融入社区精神疾病康复工作中,强调在社区环境中帮助精神病人学习处理生活压力、与他人建立有效的人际关系的技能,调动精神病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帮助他们重返工作岗位。

4.建立“两站”为精神病人创造就业机会

经济改革使以社区为基础的工作站(庇护工场)难以维持运作,虽然不用付税,但经营成本必须自己筹集。因此,近年来很多工作站已经关闭。由于工作站人员更新非常慢,且人员位置有限,所以大多数病人出院后需要呆在家中。由于精神病人工疗涉及卫生、民政、公安等多部门,目前仍处在协调阶段。在深圳、北京及苏州等地,已有了较为成熟的工疗模式。南京市以前存在不少精神病人重返社会的机构——工疗站,几乎每个区、大企业都有。但近些年来由于经费等原因,工疗站已逐步消失,只剩一家秦淮区精神病工疗站。

为提供精神病人就业机会,实施“解锁工程”是一项可行的方法。待精神病人情绪及病情相对稳定时,可以采取在郊外建立“工疗站”(边工作边治疗)和“农疗站”(边务农边治疗)集中管理方式,让他们在边工作边治疗的良好环境中走出患病的阴影。工疗站是一个为社区内有智力缺陷的人员、残疾人和已大致康复的精神病患者提供工作、治疗的生活场所。工疗站主要借助当地企业多的优势,组织部分企业提供操作较为简单的半成品让康复者加工,使他们体味到自身的价值。同时,通过一个交流和学习的场所,培养人际交往能力。农疗基地发挥部分农村康复者会农活的优势,通过种植一些经济作物及花草,为患者提供以种植为主的康复训练项目,提供康复、农业劳动、心理治疗等服务,使患者通过这些职业康复项目,工作技能和社会功能得到有效地恢复。

三、总结

就精神病人而言,只有努力提高劳动技能,才能防止自身劳动力弱化、缺失。精神病人要正视自己、增强自信心;就企业而言,要构建平等的企业文化和氛围,制定没有歧视和偏见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实践体系;就社会而言,政府可以倡导公众尊重精神病人,通过加大资金投入,为精神病人创造更多平等竞争的就业机会。只有个人、企业、政府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精神病人的职业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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