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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扩大国内需求工作中,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要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要发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不断开创全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推进网络建设
(一)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积极推进区域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依法开展日用消费品、图书、药品等连锁经营业务,尽快构建起以县级为主体、乡级为骨干、村级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依托供销合作社网络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加快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区域性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
(三)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能力。要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带动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依托供销合作社网络,扩大农副产品购销,有效实现“农销对接”。
(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社区和村屯回收网点的建设,实现全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络的全覆盖。要通过经营网络、交易市场、产业基地建设,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的规范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强化服务功能
(五)提高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能力。供销合作社要广泛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加快组建信用合作、劳动合作、合作担保、土地股份合作、住宅合作、消费合作等新型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政府引导,供销社主办,有关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加快在行政村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社。要在提供经营的同时,搞好公益。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要加强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建设,积极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要发挥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决策咨询、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要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做好新型农民的培训工作。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六)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在坚持合作制的原则下,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入社,引导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为农民生产搭建服务平台,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要按照经济区域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重点培育一批基层中心供销合作社,逐步成为农村区域经济服务中心。要通过多种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七)深化社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在确保供销合作社对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控制力的基础上,大力引进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供销合作社要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社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加快资产、业务、人力资源重组,着力在农资、果品、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物流配送等领域打造品牌产品,培育龙头企业。要在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供销企业集团。
五、加大支持力度
(八)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因行政区划调整而不具备独立组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地区,应由上一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管理,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地区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供销合作社做好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也可将相关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九)加快解决政策及经营性财务挂账问题。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据相关政策,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允许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折让偿还或优先回购。
(十)着力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财政局、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下岗职工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待遇等相关问题。
(十一)妥善解决土地和房产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经批准依法转让的,必须先经过资产评估,并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以及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方面。供销合作社的网点、库房等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翻建、改造,用于扩大经营。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为其办理房屋登记,颁发相关权属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
(十二)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市本级要整合现有扶持资金,各地区要设立扶持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建设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联)等机构开展工作。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的扶持,由同级农合联推荐和申报。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配合供销合作社申报部门项目。要建立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农资市场稳定。
(十三)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要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解决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信贷资金需求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按其结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单元金字塔模式
该模式是指农村合作金融只有一个系统,最上层是全国性统一联合组织,中层是地区性联合组织,底层是信用合作社,就象金字塔一般。这种体系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德国。最高层的全国性统一合作金融联合组织,是1895年创办的普鲁士中央合作银行;中层的地区性合作金融联合组织,是莱茵河农业合作银行成立后才开始出现的;最基层的是雷发巽银行,目前约有3000余家。德国雷发巽银行的资本金主要来自于农户、小农场主、银行雇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社会援助。地区合作银行的资本金则绝大部分来自于基层雷发巽银行。中央合作银行的大部分资本金除由地区合作银行提供外,政府为了表示对合作银行的支持,也参入一定的股份。根据《德国合作银行法》规定,政府最高可参股25%。中央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的任命要经政府同意。
2、多元复合模式
该模式是指农村合作金融由多个不同系统组成,各系统内部又是由多级组织构成。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和丹麦。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联邦土地银行及其协会、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生产信贷协会、合作银行等组成。合作银行是在1933年《农业金融法》通过后成立的,除了中央合作银行外,12个农业信贷区各设有1个合作银行。但每个区的合作银行须接受所在区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督导。合作银行初期由国家出资创办,1968年还清了国家拨款,现在完全归农民组成的农业合作社所有。丹麦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雷发巽式的合作社系统,与其他国家的雷发巽银行在合作原则及经营方针上相差无几;二是储蓄银行系统,是根据《特别法》而设立的劳动者自治的金融机构;三是农民贷款合作系统,是借款人自主的团体,但它能依据政府
《特别法》发行债券;四是合作银行,其主要任务是与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相互配合,进行农业信贷业务的协调。
3、半官半民的“两节鞭”模式
该模式是指中央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是政府财政拨人的,地区和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是农民自愿投入的。其主要代表是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它是按三级法人制建立的,由地方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和中央银行组成。地方合作银行的社员除了农民以外,还有小工厂主及雇员;地区合作银行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目前共有94家;中央合作银行是按公法建立的,受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与监督。
地方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的管理严格按信用合作的原则进行,中央合作银行则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政府行政机关,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其成员来自于议会代表(参众两院各3名)、政府官员、有关行业组织代表、地区合作银行代表,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成员中7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另外4名为政府官员和该行的总经理,其总经理由政府任命。
4、“二三三”模式
该模式是由二重结构(既有政府投入,又有农民投入)、三个系统(农业、渔业、林业)和三个层次(上、中、下级)所构成的。只有日本实行这种模式。日本的农林中央金库是农林渔系统的信用合作组织,由全国农协、渔协、林协和联合会等政府部门投资设立。另外,组织了全国约一万个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协同组合,并分为上中下三个不同的层次,上面是农林中央金库,中间是农林中央金库的分支行,下面是众多的协同组合,形成统一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逐渐从分散走向统一,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形成了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合作金融网络组织。(2)自下而上地控股,建立合作银行体系。各国在合作银行成立时基本上都是基层信用社向地区合作银行投资人股,地区合作银行再向中央合作银行投资入股,但中央合作银行一般都有政府资金投入。(3)各国合作银行基本上都采用多级法人制,各级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4)合作金融组织都实行民主管理,这也是合作金融性质的最重要体现。(5)西方国家的政府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都采取保护与支持的政策。
二、国内比较: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模式分析
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比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起步晚,发展道路曲折。尽管目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发展前景较好。许多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设计,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四种:
1、规范化的合作经济模式
这种模式是按严格的罗虚代尔合作原则组织起来的信用合作社。主要内容包括:(1)自愿原则,即农民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信用合作社,不受其他人为因素的限制。(2)交易返还原则,信用合作社一般不直接对社员分红付息,而是通过交易返还(即贷款利率较低)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给社员。(3)公平原则,在信用社投票选举时,不是按人社资本的多少来决定票数,而是一人一票制。
可见,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农村信用社能更好地面向“三农”,提高社员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缺点是无法突破社区的限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能形成区域和全国性的统一组织,不便于在更大范围内抵御风险。
2、一级法人制的合作银行模式
在我国苏南等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有所创新,有人将这种创新称这为苏南模式。它是在原有乡镇信用社基础上进行合并,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县级联社,或称之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原来的各乡镇信用社取消法人资格,成为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但这种合作银行已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以盈利为目的股份合作金融组织。
3、分散化的商业银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设计者主张将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化,即将原有的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众多分散的小商业银行,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农村联合经济体、农村乡镇企业等经济主体共同出资,出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信用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而是银行股东与银行的关系。经营目标就是纯粹的利润最大化,经营管理方式严格按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运作。其经营范围也与一般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同。
诚然,这种模式可望能改变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和管理模式,从而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摆脱经营困境。但缺点也比较明显,由于农业生产的资金使用效益低于一般服务业和制造业,从而使农村信用社在追求盈利目标的驱使下,将资金转移到非农产业或城市投资,从根本上背离“三农”方向。
4、多级法人的合作银行模式
这种模式是根据自下而上控股的原则,在各乡镇信用社的基础上按行政区划建立起县级合作银行,在县级合作银行的基础上建立起省级合作银行,在省级合作银
行的基础上再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业合作银行,乡、县、省和国家级合作银行都具有法人资格。另外还有人提出,不一定要按行政区划设立四级体系,而只需按社区或经济区划,自愿联合,设立三级体系即可。这种模式虽然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和开拓业务,但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农民来说,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或者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设想事实上就等于再造一个
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目标模式应该是由中国农业银行控股的“二节鞭式”的二级法人制合作金融体系。
这一体系就是将现有的乡镇级农村信用社改造成规范的合作经济模式,然后按自下而上地控股原则,建立起县级合作银行,或将现有的县级信用联社改造成县级合作银行,使其体制成为按股份制构建、按合作制运行的“准合作银行制”。再由各中国农业银行的市级分行对各县级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控股,并实施管理指导和业务渗透,从而通过现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合作金融体系。
三、问题与症结:当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深层矛盾
1、机构理顺与定位不明确的矛盾
我国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虽然自立门户,但却没能理顺各机构之间关系,建立自律管理体制。如地市级以上由人民银行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临时过渡性管理机构,对外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内是农金科,既管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又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使基层农村信用社无法适应。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所处的地位以及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如何定位不明朗,这就势必阻碍其健康发展。
2、保本经营与管理水平低、经营环境恶化的矛盾
目前,我国一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潜在风险大。这一方面是由于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低造成的,其表现是资产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基本上为信贷资产;低息存款少,负债成本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和内在激励机制等。另一方面是由于经营环境不断恶化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保值储蓄的保值部分一直挂帐未消化,而其他商业银行的保值部分都由财政负担;“农转非”资金难以消化,许多企业借改制、破产为名,逃废和悬空信用社债务;不健康的债务文化蔓延,形成新的道德风险;经营负担过重,承担了农村90%以上的农业贷款,其政策亏损无法得到弥补。而且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税务、工商等部门把信用社作为税费重点征收对象,取消了对信用社税费优惠政策,更加重了信用社经营的困难。
3、“三农”方向与资金投向结构的矛盾
由于目前农户发展农业生产所需贷款量有限,农业产业化进程和规模处于初级阶段,信用社又大都采取稳健经营的方针,从而使其真正投入“三农”的资金相对有限,而是将大量资金投入到了城镇企业、国有企业和其他非农产业。结果是大量的资金从农村转移到城镇,违背了农村发展合作金融的原始初衷,加速了城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同时使信用社储源陷于枯渴,资金周转出现梗阻,反过来又限制了合作金融自身的发展。
4、自成体系与联行条件不成熟的矛盾
从抵御风险和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来看,农村信用社走向联行和自成体系是其必然趋势,但目前农村信用社县乡两级营业机构通存通兑面与商业银行有明显的差距。农村信用社没有独立的联行体系,结算渠道不畅成了阻碍、制约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瓶颈因素,致使许多由农村信用社扶持起来的企业因自身发展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而转户其他金融机构。有的农户汇学费给孩子不得不跑到城里商业银行,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服务市场的拓展。
四、促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1、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完善其内部管理体制
如果要实现向目标模式的过渡,首先就要按合作制原则完成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化改造,再按自下而上控股的原则,建立县级合作银行。同时明确法人责任制,完善合作银行核算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根据所处地域、资产质量、人员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部门的考核指标,实行分类考核,以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然后再实施中国农业银行控股,建立全国农村统一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建议将我国目前从上到下都有
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改组成人民银行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只从事农村金融的监管工作,不再从事信贷活动。原有的资金如果是县级信用合作联社的则划回到县级合作银行,剩余资产划拨到中国农业银行,用于对县级合作银行的控股,同时各市级农业银行还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控股投资,并对县级合作银行进行业务指导与渗透。
2、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社,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几经周折,至今仍未定型,其主要原因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定位。因此,必须在总结农村信用社近50年发展历史,广泛征求基层农村信用社、地方政府、农民和企业的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农村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对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管理体制、扶持政策等进行规范,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强化管理,逐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
首先,在成立县级合作银行后,应设立专门的信贷管理部门,对基层信用社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加强对小额农户贷款的管理,努力盘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其次,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和品种,积极改变农村信用社资产单一化状况。如为配合农村的小城镇建设,可对购买或建设商品房、门面住房发放按揭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发展代收保费、电话费,工资等业务;参加全国银行拆借网,提高富余资金的运作效益等。再次,可建立省级农村金融债权管理公司,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该金融债权管理公司的资本金由中央、省政府共同出资,其中中央财政应返还农村信用社的保值储蓄补贴作为中央财政的出资,省级财政以农村信用社收购农村“两会”资产的数额出资。通过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公司,收购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使基层信用社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同时,为提高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的能力,可考虑将目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从1%提高到1.5%。
4、尽快落实优惠政策,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且生产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效益低,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一贯予以扶持的产业,而服务于这一产业的农村信用社就应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这包括:(1)减少税种,降低税率。如对农村信用社免交所得税,对于在贫困地区和粮棉大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2)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如国家应把政策性支农扶贫款、农村专项开发、科技扶贫、农村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业务权还给农村信用社;加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力度;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灵活的利率浮动政策等。(3)各级地方党委
、政府应尊重农村信用社经营自,维护金融债权,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建立农村金融“安全区”。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110-02
1、国内发展概述
20世纪80年代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民协会等经济组织,国内学者们才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逐步开始深入探讨。彭军(1999)、牛若峰(2000)、黄祖辉(2008)李觐(2009)从农业、农民及政府三大视角论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其基本结论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农业基本生产特点,维护农民利益的必然产物。胡振华(2009)分别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三个层面论述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要性、合理性。牛若峰、程同顺(2003)等将其划分为社区合作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罗必良(2001年)提出市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张晓山(2005)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生产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技术)服务型综合型等六种基本类型。孙小燕(2012)根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办者的身份,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能人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衣服部门兴办型、政府发起型等类型。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集中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必要性、类型等方面,大多数都是一个宏观层面的研究,对区域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也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研究不足,芷江县尚属欠发达地区,本文以此为例,意在丰富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
2、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
2.1增强了社会化眼务功能
成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在于实现统一生产经营,提高组织化程度,解决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弊端。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内联外销”原则,形成市场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的链条,有效地解决了单个种植农民与产品市场的对接问题,提高了商品率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对农户实行统一价格,按质论价,根据客商车辆,为每户衣户统一安排每次的销售量,并由客商直接与衣户结算。这样,既能保证客商的货源需求,又能使农户产品有稳定的价格和销售渠道,而且在价格上略高出市场零售价。
2.2推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着农户。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发展状况,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把一家一户组织起来,以市场为导向,变被动调整为主动调整,变分散生产为规模生产。规模化生产促使农业产业集群的产生,有农业产业延伸出农产品加工、流通产业,打破以前的产业格局,推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2.3促进了农业科技进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利用自身的规模和资金优势,进行农业技术的引进和改良,以期提高农业生产、加工效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推广科学技术作为发展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立常年培训机制,组织科技培训,培养了一批科技能人,使不少农民学科学、用科学掌握了一定科学生产技能。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科学技术素质,也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创新。
2.4推动了土地经营权流转
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业的经济效益大大提高,农民的收入也随之增加。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大规模的土地,这也使得农村实行土地流转经营成为可能。企业可利用衣户流转的土地进行大规模承包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使农村间置的土地充分发挥了经济效益,同时也使有地无劳力耕种的衣户增加了收入。
3、芷江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问题
3.1芷江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1)、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初具规模
芷江县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到2012年为止,芷江侗族自治县已登记注册备案的专业合作社95个,其中种植业45个,养殖业23个,林业11个,药业7个,专业服务型5个,加工型3个,综合型(产加销一条龙)1个,基地面积12.97万亩,办公场地860m2,专职管理人员405人,已建帐的23户,其中开户13户。
(2)、促进农民增收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获得上级各部门累计投入资金508.7万元,自投资金4498.5万元,专业合作社成员3864人,带动农户29671户,技术指导培训63期,人员6434人,农户增收每户平均2000元,盈利分红5家共计分红42.3万元,年总收入26327.3万元,纯利9214.6万元。截止2012年在注册登记的95家专业合作社中运行较好,有发展前景,能带动农户增收的有25家。农民依靠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得到土地流转的收入,另一方面,获得农产品的消费者剩余。
(3)、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目前,我县已形成了粮油、水果、蔬菜、畜禽、烤烟五大支柱产业格局,优质农产品基地面积达到43.6万亩,其中优质粮油基地26万亩、优质水果基地10万亩、优质蔬菜基地5万亩、优质淡水鱼养殖基地2.6万亩。2009年,全县完成农业总产值17.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528元。
3.2芷江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户对合作经济组织实际定义不甚了解
.户由于受自身教育程度的限制,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以及运作不甚了解。一些牵头农户或其他形式的经营组织,为享受政府政策倾斜,跟风登记合作社,实际上并没有以合作社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经营只想以合作社的名义个人获利,坐等上级部门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有的专业合作社既无经营场地和办公场地,从未开展经营,每年套取上面资金数万元。
(2)、组织化程度不高
现有的合作组织中,大多数系营销为主,而且销售的绝大多为原始的初级农产品,没有真正把产、供、销、加、储、运人部组织起来,合作组织还只停留在简单的叠加以增大规模,没有真正呈现有机结合质的提升。组织内部的分工欠缺,尤共缺乏龙头企业的带动,合作组织共同体与衣户生产的联系欠紧密,难以真正做到生产销售上的统筹安排和协调,没统一标准的技术规程,生产技术难以统一规范,造成产品质量难以一致。
(3)、对农户的带动力弱
目前,从总体而言,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全县农村经济的辐射作用很低,带动农户能力不强。专业协会组织32个,中介组织52个,有成员20085人,辐射农户近12万余人,对全县农户的带动率不到30%,难以适应目前带动农民增收创业的需要。
(4)、缺乏法律支持
尽管农业法明确要求合作组织要“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但是依什么法很不明确。我国目前还没有—部“合作经济组织法”,造成农民合作组织工作中的三难,登记难、贷款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且的许多合作组织均未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以致在对外的业务往来难以理直气牡以合作组织开展工作。个别合作组织还系乡(镇)政府组织牵头,这与服务型政府的职能有悖。更重要的是造成成员对政府的依赖,办好了万事大吉,若出现问题则不得了,怨天尤人怪政府。
(5)、运作不规范
由于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合作社发展存在不少隐患,特别是内部产权设置不清晰,带来诸如经营决策不民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隐患不加以解决,将有可能导致合作社走偏方向,一些合作组织没有章程和相关制度,有的即使有也形同虚设,不能按照章程行事,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没有必要的经费开支,以致内部易出现矛盾纠纷,工作运行困难。
4、发展芷江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措施
4.1部门牵头,共同发展
涉衣服务部门(县直单位及其基层站所)的根本任务就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同时又具有技术力量强,信息灵,网络广的优势。在所辖区域内本行业牵头组织、支持合作组织,既可以发展产业,同时这些部门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得到自己应得的经济利益,发展壮大本部门。
4.2因地制宜,多种形式
农民专业合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组建形式上,可以农民自办,或者由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事业单位牵头办,也可以是农民与其它涉农企业、公司联办。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多项的,只要能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能帮助农民办实事,都应大胆地尝试和发展。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社办企业,也可以企业办合作社,或者是采了“公司+专业合作+农户”等多种模式。
4.3宣传推介,正确引导
紧紧围绕各县(区)特色资源的开发和优势产业的培养,制定鼓励扶持发展的政策,提业发展的规划,强化组织引导,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明确发展方向,搞好发展定位,确定其生产经营的主导产品和服务范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自愿、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摆正位置。既不能由政府来领办创办,不能对合作组织施以行政干预,也不能对合作组织的发展漠不关心,听之任之。各级政府应该采取积极引导的办法,加速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办得好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总结,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召开专门的会议进和地表彰奖励,以典型示范推动其发展,总结推广先进合作组织的做法和经验,带动更多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4.4优化环境,培育扶持
建立小额信贷扶持制度、会员资金融通制度和财政补助支持制度,认真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别是起步价的资金短缺问题。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完善的投资融资机制,对外吸纳资本金,对内开展资金合作,充分利用民间闲散资金,挖掘各种社会资源潜力,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对扶持资金的支持,应重点优先考虑有规模、有场地,按专业合作社要求运行,能真正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的项目上,在资金分配时应有目的的了解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状况,对不合格的没有按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应不予以资金支持,对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应了解资金的使用和运作情况,确保资金用于发展专业合作社。民政、工商等部门要简化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尽可能给予税收减、免、缓;涉农部门在引进新技术,提供新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4.5总结经验,加强引导
这不仅是一个方法问题,更是当前的工作任务。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凡是群众创造的就有生命力,例如联产承包、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小城镇建设等就是如此。同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总结工作中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反,事先设计再好的想法,如生硬地照搬照套,也会走弯路。当前,我们一个最重要的任务要尊重实践,从实际出发,把群众的实践经验总结起来,进行归类,分成不同地方、不同条件的不同模式,让群众去选择,让群众自觉地接受这个事物,让群众自主管理好这个组织。也就是我们通过总结,将若干模式推荐给群众,老百姓觉得解决这个问题用这个方法比较好,他就会对号入座。总结经验让群众自己去选择,并不是不加强引导和规范,在发展中引导,先发展后规范。要吸了过去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教训,理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机制。同时要本着“立足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的原则,开展合作社企业经营。
参考文献
[1]彭军.办好农民专业协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J].调研世界,1999.4:11-13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困境;对策
上世纪末,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与不断完善,个体分散经营的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组织地联合起来共同应对市场风险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于是在全国广大农村,种崭新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便如雨后春笋般地应运而生。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地政府大力倡导和支持之下更是得到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它正以蓬勃的生机、充沛的活力为农民、农村、农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快速生长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瓶颈,值得关注并加以解决。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主要类型
根据发起主体不同,盱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能人带动型。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村种植大户、养殖大户、运销大户等农村能人牵头组建起来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等能人是这类合作社的核心,合作社的运行往往由他们一手包办,他们对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盱眙县鲍集镇某某水产专业合作社是由螃蟹养殖大户黄某某发起并担任理事长,合作社的会员一百五十多户。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分散独立生产,能人大户负责收购销售。
二是农业技术部门领办型。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当地农技服务站等涉农服务部门利用他们在技术、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根据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牵头组建的。农业技术部门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一方面解决了农民面临的技术、信息难题,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自身的经济收入,增强了经济实力,成为农业技术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如盱眙县金土地奶牛养殖合作社,是以马坝镇农技站为依托,主要向合作社成员提供统一购牛、统一购料、统一防疫、统一配种、统一卖奶等服务,推动了当地奶牛养殖业的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
三是村级组织兴办型。主要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把一部分农户组织起来,开展服务,促进主导产业发展的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干部是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如盱眙县仇集镇朱刘村明俊蔬菜合作社是由村集体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理事长是由村书记担任。目前,全村有227户种植户加入了合作社,全村共有465个蔬菜棚,占地700多亩。合作社统一为会员购买农药、化肥、大棚薄膜、大棚卷帘机等生产资料,统一进行技术指导,统一对蔬菜进行包装销售,有效的提高了产品的档次和市场竞争力,增加了种植户的收入,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村委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四是龙头企业带动型。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从事农产品加工或销售为主要业务的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通过吸收当地相关农户组建起来的,实行“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如盱眙县顺森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盱眙县顺森肉鸡养殖公司于2005年发起,该合作社是一个集养殖、加工、销售、服务一条龙、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采取“四个统一”为广大入社农户进行全程服务,即统一提供鸡苗,统一技术服务,统一防疫防治,统一收购销售,市场风险由公司承担,不管市场行情如何,对入社农户养殖的肉鸡一律实行保护价收购。成立后运转状况良好,已辐射带动周边200余户农户从事肉鸡养殖,还有许多农户积极要求加入合作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困境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迅猛增长。但通过对盱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不难发现大多数合作社存在着发展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回报率低,对社员的凝聚力差,管理效率较低,还缺乏强有力的生存、发展和服务能力等一系列问题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问题。
(一)合作社规模总体较小,市场竞争力不足
盱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到目前为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辐射面低、发展不平衡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快的大多是集中在经济基础好的乡镇,而一些经济落后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停留在村级组织范围内进行农民合作,合作社社员数量有限,大型专业合作社比较少。如盱眙县铁佛种植合作社只有农民十几户田地30亩,投资规模比较小,市场竞争力不足。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多限于提供信息服务和推广农业生产技术两个方面,开展农产品深加工的专业合作社比较少,能创建自己的品牌,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占有率高、有市场影响力的合作社更是凤毛麟角。合作社之间合作层次普遍偏低,服务功能较弱。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市场竞争力,无法为社员提高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合作社成员素质偏低,发展缺乏人才
当下农民文化水平仍然普遍较低,小农意识常常使他们只顾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虽然加入了合作社,但并没有做到共同行动、共担风险。在调查中,不少合作社的理事长都反映,有些合作社成员以个人利益为重,没有按合作社要求采取共同行动,使得合作社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发展就需要一批具有较高文化知识、懂管理、农业技术能力及市场开拓能力强的综合性人才。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大多数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村能人,他们的学历水平一般集中在高中和初中,他们或者是专业大户或技术能手,还有一些负责人为村干部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他们普遍缺乏系统的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在调查中,不少合作社负责人提到在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方面他们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合作社发展迫切需要懂技术、会经营、市场开拓能力强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营销人才的加入。
(三)合作社基础薄弱,长期受到资金短缺瓶颈的制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大瓶颈就是资金短缺。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要求越来越多,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是靠社员自筹、外部股金和自我资本积累,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聚集大量股金,由于缺乏资金,合作社不少业务活动无法正常开展,致使合作社自我发展后劲不足。如盱眙县维桥乡玉明豆类专业合作社成立时成员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万元,后因资金短缺导致合作社无法开展下去。目前,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初期,为吸引农户的参与,大部分采取不收取会费的方式,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政府的拨款。而社员缴纳的股金十分有限,加上合作社盈利水平的限制,因此,在资金积累上存在严重障碍。
在贷款方面,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较少,并且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都有很严格的抵押担保要求,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有的金融机构贷款条件下,缺乏合格的抵押品,合作社的集体财产很难用来抵押,而土地的抵押又面临法律方面的很多约束。同时,合作社的融资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没有担保公司愿意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政府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担保机制。并且,合作社的财务记录大多不完整,使得农村金融机构无法对其进行规范的信用评估,从而阻碍了农村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授信和贷款[2]。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申请贷款十分困难,资金缺乏已成为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一大难题。
(四)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尚未规范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方面都存在着不少缺陷。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是在“能人”或外部力量带动下,将生产经营同类农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靠“牵头人”的个人权威来凝聚,组织机构及制度不健全,难于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突出表现在缺少与自身情况相符的、可操作性强的章程,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都不尽完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随意性很大[1]。从对盱眙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构或者不完善或者形同虚设,缺乏对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的内部监督。同时,从外部来看,目前没有形成对合作社进行长效外部监督的法规、制度,如外部审计、工商年检、质监等主管部门的检查等等。如淮安某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在盱眙县是一个非常大的畜牧养殖企业,年产猪几十万头,公司与当地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在今年出现了用阿莫西林,头孢拉定等违规药物为生猪食用,被相关媒体曝光,这就是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的。
此外,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正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扶持,但还是存在着政策落实“肠梗阻”,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如从税收环境看,合作组织在发展中面临的多重税负、税收优惠政策少,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一定比例扣减进项税,为成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收入应免征增值税等问题,税务部门没有给予确认,政府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合作意识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受小农经济意识影响的广大农民对合作经济的认识不充分,合作意识淡薄,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中国农业将呈现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与少数专业农户长期并存,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的农业与口粮农业长期并存的局面[2]。要加快促进我国农民由兼业农户向专业农户转变,推动我国农业向规模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无疑是一个适合当前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因此,政府应发挥好各种媒体平台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有重点、有步骤的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和价值,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发展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凭借其自身力量很难参与市场竞争。因此,政府、合作社自身以及整个社会力量相互配合、相互联动,形成推动我国合作社发展的有效合力,共同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政府要加强合作社人才培训和输入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政府要在帮助合作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的同时,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合作社管理人才进行培训,依托各级农业职业院校,采取学历教育、短期培训、送教下乡等多种形式,培养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组织社员参加培训,不仅要提高他们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素养,还要培养个体农户的合作意识。另外,有经济实力、发展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适当引进专业人才,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新的活力。同时,政府要出台人才激励政策,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大学生村官、龙头企业业务骨干、返乡创业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的建设与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创新融资模式,解决资金困境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资金缺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最大瓶颈。当前,政府在解决合作社资金瓶颈方面主要采取了直接的财政拨款,不需要合作社偿还,政府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致使一些并非合作社的涉农企业通过虚假材料注册登记为合作社后进行政策套利,以获取政府资金,这不仅影响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也极大的侵蚀了公共财政。很多时候,政府通过带有约束性和激励性的贷款支持要比直接的财政拨款要更有效。
政府、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可以设计一个良好的贷款机制,如政府可以转变对合作社直接补贴、拨款的资金扶持方式,转为政府对合作社贷款进行贴息支持和担保费支持。这种模式是政府利用市场化的方式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比直接的财政拨款要有效率。再如有些地区已经选择了一批合作社进行了试点。通过资金互助,可以把社员的资金进行有效整合,这对于满足社员的小额资金需求尤为有效,而这些小额的资金需求是很难通过银行得到满足的[3]。扩大信用社对客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担保[4]。这样一方面可以真正使合作社收益,突破资金瓶颈;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化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
(四)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规范化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是合作社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前提,也是合作社能够长期生存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构建“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把民主管理与“能人”治社相结合。具体就是在日常的合作社管理活动中,可以发挥理事会的决策作用,充分调动能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在重大事务决策上要召开会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充分尊重组织成员的民利,广泛听取组织成员的意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赢利为目的,基于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其所获利润按交易量大小返还入社农民。农民除了以价格方式获得利润外,合作社再从自己的赢利中拿出一部分按一定比例二次返还给农民,让农民充分得到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探析.管理世界(月刊),2009(5):91
[2]王曙光.农民合作社的全要素合作、政府支持与可持续发展.农村经济,2010(11):5
[3]王曙光.如何突破合作社融资瓶颈.农村经营管理,2012(11):12-13
一、我国农村金融已建立起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政策金融并存格局,但现阶段应以合作银行为主导模式。
现在,在县域经济中并不缺乏金融机构种类,但是缺乏真正为一般农户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金融机构。值得注意的是,真正大量从事涉农金融服务(特别是涉农金融贷款)的主力军是农信社或农商行,其他银行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都从县域经济里吸收了大量的存款,而只是将其中小部分发放给了所在县的优质企业客户。由于农行刚刚上市,缺乏农村营业网点且其经营还在调整之中,因而虽然其宗旨为“商业运作,服务三农”,因此现阶段其专门针对普通农户的金融服务却不多。此外,新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虽然也是服务三农,但由于其资金规模小且知名度不高,加之其自身仍以营利为目的,其支持农业经济发展尤其是一般农户发展的力度仍旧不大。从上述现象中可以看出,现行农村金融供给结构必然导致农村金融服务的供求结构失调,严重制约了“三农”问题的解决。
具体而言,造成农村经济中金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具备一些不利的特征,即农业生产的周期和风险大,农户贷款的金额小和缺乏符合银行要求的贷款抵押物。因此,任何一家商业性银行都会理性地避开农村经济中的贷款;这些商业金融机构一般吸收了大量的存款,并只用其中的一部分对县域经济中最优质的企业客户进行贷款,而将其余大部分通过其上级支行转移到城市里,即造成长期以来的“抽血”现象。从支持县域经济的角度看,它们享受到了这些县域经济中低利率吸纳存款所带来的收益,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支持三农发展的责任。然而,虽然商业银行的行为在总体上并不利于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支持,但在现行的制度约束和商业银行考核机制下,商业银行的行为是符合其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的。因此,除非政府立法强制其服务支持三农,或者对其支持三农实行某种激励,他们不会主动停止“抽血”而转向农村经济“输血”金融服务,因此我们也不应将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期望完全寄托于商业银行。
此外,农信社在事实上承担了大部分的为一般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责任。这是由于国家规定农信社必须承担各种涉农补贴的发放,另外农信社是以县为单位的法人机构,在其所属县域之外很少开立网点,因此,其存款资金大多用于当地的贷款。无可否认,由于政府对涉农贷款进行贴息,银行涉农贷款的成本有所降低,但是由于信用社也面临风险控制和利润最大化的问题,因此其也无法满足大部分的风险大、额度小以及没有抵押担保的农村经济主体的贷款需求。由此推知,现阶段要想从金融上满足农村经济中各个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政府必须对涉农金融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
农村金融需求比较分散,信息难以搜集,因此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不完全信息问题,同时还可能存在执行问题。对于此,现代银行信贷一般使用资产抵押方式来化解。然而,农村通常比较缺乏信贷所需的可抵押资产,社会担保能力不足,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只能集中投向少数抵押或担保能力强的大中型企业,大部分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投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严重制约了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农户的富裕。
诚然,由于地域性差异比较大,有的地方乡镇企业比较发达,比如安徽秦栏镇形成电子为主产业集群,园区里的企业具有清晰的土地产权,以及良好产品市场销售,这些地方的企业拥有可抵押的资产,同时它们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因此它们比较容易从商业银行获取资金贷款,甚至银行主动找上门来希望给企业贷款。然而,对于全国大多数地区则不然,中小企业贷款难和农户贷款难的问题非常突出,这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没有银行所需的抵押资产或贷款担保。当然,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普遍存在着财务报表不完整现象问题,经常有几本不同的账簿,分别应对税务、银行等部门,主要原因是为了偷漏应缴税款,这里面具有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问题,比如征税结构、税率偏高等方面不合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创新性比较差,以及人力成本的上升,各种较高税收收费使得它们利润比较小,因此往往以偷漏税手段谋求生存与发展。中央政府明知道不可能按所设的税项完全征收得到,口口声声打击偷漏税行为,但为什么对中小企业征收税率不进行调整或差别设定呢?这里面可能原因很多,但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税务部门创造权力空间,为其形成寻租空间。然而,这对企业造成了一个重要的负反馈效应,即企业做假帐,不揭示真实信息,进而导致在信贷等投融资上信息不对称,反过来制约了其资金的获得,也提高了融资成本。这个死结不能解开,则势必长期造成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因此,需要通过减税来促使它们建立完整的财务报表,逐渐累积信用记录。
原本上,银行贷款要求使用抵押物是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性、以及通过震慑效应来激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只是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才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来回收贷款,而并不是把获取抵押物作为目的。也就是说,使用抵押物是银行贷款过程中作为利率的补充,与利率共同构成二元控制变量。此时,利率几乎完全变成了资金的时间成本。然而,农户与乡镇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还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通常是缺乏可抵押资产,因此放松利率管制和降低金融中介服务准入门槛作为重点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不但不会改善农户获得信贷资金,反而将资金从农村金融市场转移到城市金融市场。如果金融自由化本身不存在改善农村信贷和金融服务的内在机制,那么我们应该制定什么政策来保障中小企业和农户家庭对信贷和金融服务的需求?一、修正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标准,以适应中小型借款人;二、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可以使用信贷评估模型,来解决信息问题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三、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组织等新型合作金融机构;还可采取一些新方法,如互保小组贷款等风险共担机制。
事实上,在信贷过程里抵押并不是必要条件,当借款人或投资项目的信息比较清楚地揭示出来时,同时借助社会关系、信誉、第三方担保等手段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抵押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贷款额度较小的情形。在目前,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需求状况相一致,合作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就是比较合适的金融机构,因为合作银行股东多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其对当地情况更为了解,相对而言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当合作金融组织由当地农户构成时,乡里乡亲而产生的物理距离比较近,借款人的信息和行为就为容易被合作金融组织所掌握,同时信息也较容易在邻里之间传播。另一方面,农户与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的信贷合同是一种多次博弈,甚至是关联博弈。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由于将损害合作组织成员的利益,导致合作组织成员的追缴,甚至制裁。一般在农村地区里,大家具有共同的文化传承,通过彼此之间联系结成社会网络,在此基础上人们可以建立包括信用关系在内的各种联系,并通过这种网络获取各种物质资本。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里,由于缺乏市场及流动性,防范风险的市场化手段,这种社会资本的价值是巨大。一旦个人出现破坏信任关系行为,其社会资本巨大降低,甚至社会资本完全丧失。因此,所建立起来的无形的社会资本能够惩罚破坏信任关系的人或行为,促使人们为共同利益而采取合作态度。在农村里,人们往往对破坏信任关系的人或行为拥有除经济方式外的许多灵活制裁手段,并且一些非经济的制裁手段非常凑效,甚至远超过法律仲裁的效果。比如,大家不参加违约欠款人的红白喜事。
(作为“社会网络”的脚注:社会网络表示交流与合作的已建立形态,它降低交易成本,因而使各种方式的合作行动更加可行和更有利的。在社会网络里参与者收到的报酬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是巨大的,当然获得这些利益需要至少在短期里做出一些牺牲。社会网络无疑比社会资本的其它类型需要在时间、金钱、信息、名声等方面的投资,而这些能产生就业、收入、社交集群、知识、等收益流。)
因此,由于信息优势、处臵灵活快捷的特点,合作金融比较适应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但目前合作金融发展严重滞后,国家应该大力出台一些措施,扶持发展新型的合作金融。另外,鉴于目前我国县域以下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农村金融市场维持实行政策金融、商业银行、合作金融并存局面,三者之间应该实现有机结合。特别是,商业银行与合作金融之间实现分工合作模式等金融创新手段服务“三农”经济,比如商业银行在县域范围里面吸收的存款,应该规定一定的比例通过合作金融组织用于乡村金融需求,包括东南亚的马来西亚、泰国,甚至美国都有相关规定。
二、资金互助社组织是合作金融的合适模式,应大力提升其发展空间和地位
面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巨大变化,虽然已有农信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农村金融业务,但是他们基于风险控制和追逐利润的考虑,都只关注农村中的经营规模较大的优质客户,而大部分农户的贷款需求仍得不到满足。
农信社虽然名义上是实行合作金融制度,但是实际上已经不是真正的合作金融,它已经演变为地方政府的银行,因为人事权归属于省级政府,农民没有发言权,也没有真正的社员。另外,农信社按照商业银行模式进行运作,无法满足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诚然,农信社承担了大部分的为一般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责任,国家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为农村经济服务而给予了许多扶持,并且对其还在不断进行改造完善过程中。
村镇银行是在中国银监会“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下建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一。
建立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使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主体多元化,为众多分散的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信贷金融服务,同时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有序竞争。然而,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必然决定了,为了盈利和生存压力村镇银行改变原有的业务领域,不是主要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普通农户,而是锁定大客户和高端客户,这已偏离了中国银监会成立村镇银行的初衷。因此,村镇银行在优先生存发展模式下也只是使农村金融体系里多了一个商业银行而已,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加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基于此,在现阶段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可能是解决一般农户资金需求的有效途径。这也符合以农户、中小企业为中心,结合农村组织化、产业化、城镇化所产生金融需求的思维原则,创造性地设计金融供给制度。
所谓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应该在其具体工作中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良好的合作组织具有发挥农民经纪人的作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参与市场以及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是政策对农民起作用的载体,它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把政策贯彻到户,最终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农村合作组织中,农村资金互助社是解决农村信贷需求的关键组织形式。在全国农村范围来讲,农村资金互助社种类目前比较多,据有关部门统计大约有3000多个合作社搞资金互助,有9000多个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以及财政部门联合推出的贫困村资金互助,还有农民自己创办的资金互助社,以及地方政府推动的农村资金互助,但是在我们金融监管上没有考虑,没有一个系统的政策。这方面还存在一定政策风险,这些问题需要完善。
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不同于以往的农村互助基金会。农村互助合作基金会的资本金是改革之初的集体资产,基金实行“户由村管,村由乡管”的管理制度,目的是为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由于以往“农村互助基金会”的运行出现大规模风险并且遭到关闭,银监会出于稳定的考虑,一直未能向农村互助合作基金放开门槛。事实上,我们所说的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和以往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存在本质性差别。农村合作基金会是集体资产,并且由乡或村级政府来运营,极其容易收到行政干预。事实上,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现大规模问题的原因正是行政干预。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则完全是农户自主入股,并且成立完备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其运行所遭到的行政干预非常之弱,由于互助组织的资金全部为自有,因此其贷款也非常谨慎,相应的信贷风险也非常低。从近年来安徽凤阳县创办资金互助组织实践上来看,其不良率为零。
三、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能很好地解决农户的资金需求,但是考虑到农村资金互助社通常地处农村,分布分散、信息化建设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与金融知识掌握程度不平衡,对于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资源来讲,如果大量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无疑将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和监管困难。因此,出于监管便利的原因,相比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指取得金融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态度更为保守。银监会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准入的依据,除了《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和《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外,还应该满足另外的四个标准,即:
一是县政府为互助组织担保,即一旦出了风险,地方政府要为此负责。二是要求资金互助组织要有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也即要求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要有国有商业银行发起者,而这个规定实际上完全改变了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性质,合作组织又会变成一个国有商业银行的支行。三是从事互助资金社经营的个人必须没有违法违纪的记录。四是指标控制。比如,安徽省总共有12个指标,但是现在凤阳县就有56家,这个指标完全不能满足需求。事实上,到目前为止银监会只批准了一家互助组织筹建,但仍未完全建立。这里主要因素是,银监会只考虑其自身的监管方便,并且害怕承担监管风险。此外,其不放开农户自己办互助组织的更深层次原因是不愿意放权。
现在部分地方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突破性成立银监会认可之外的资金互助组织,现就存在着银行不给资金互助社组织贷款的现象。然而,只依靠互助社成员自有股金和存款肯定是远远不足,因此产生资金来源少,信贷规模小问题。另外,还存在资金使用周期问题。
以上这些问题能否解决是资金互助社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中对金融的需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很多地区,对于小户的纯粹的种植性生产投入而言,普通农户的资金已经足够。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多来自于其大规模进行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产品加工生产,或者商贸流通业,而这部分需求的数额一般较大,远远超过5万元的小额贷款限额。而这种农户在贷款时仍旧无法提供合适的担保物,因此其贷款很困难。对于这类地区,一般的资金互助社已经无法满足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对于一些经济发展速度较慢的中西部县城,农户的生产种植性贷款需求仍旧占其金融需求的主体,扶贫性资金互助社和农户小额贷款仍为较合适的金融供给。
此时,除了要着力通过各种方式解决贷款的抵押担保问题之外,建议:
一是,在保持其封闭式运行的框架下,应该适当放松入社限制,以及入股上限。比如,浙江温岭玉鳞资金互助社,是建立在西瓜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的,最先由10户发起,然后发展到129户,目前有至少300多户想入股参与,但需要银监局批准,而市银监局又需要上报至省银监局。扩大入股人数是增加运营资金的一种方法,通常需要3000万以上的资金规模才能实现盈亏平衡。另外,对于最大入股不超过10%的上限,也可以适当提高至20%。
二是,努力克服资金互助社组织存在的缺陷,使商业银行资金向互助社组织输送,两者之间形成有效分工合作关系结构来解决。将资金合作社建立在专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的综合合作社模式,甚至是综合农协模式,即融合生产合作社、龙头企业、涉农银行、政府担保,即1+3模式,成立一个联合会。比如只要互助社从龙头企业获得农产品订单,银行去评估,评估过后政府去做担保,从评估、授信到发款形成一个批发零售业务。另外,资金互助社整合不同的专业生产合作社,可以将信贷资金使用期限错开,这样不会出现有时集中需要资金,有时资金闲臵而损失利息收益,可以提高互助资金使用效率和赢利性。
政策建议:第一、对合作金融制度要立法,使得资金互助社组织具有法律地位。第二、要放权,银监会管不了这么多资金互助社,就让地方政府监管,实行问责制,建议实行差别监管。第三、引导农村的地下金融和各种民间组织入股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机构。第四、允许并鼓励将不同专业生产合作社进行资金互通联合,就是把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农民自己金融和银行联手,与龙头企业、政府联手。第五、允许并鼓励城市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批发资金,促使银行机构与资金互助社之间构成一种批发与零售的分工合作结构。第六、创新性使用涉农财政资金建立农贷风险补偿基金,更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杠杆拉动作用。
四、资金互助组织的实践探讨
诚然,互助资金是一条很好的农村金融途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工作要很细致,需要稳步推进。互助资金要做好需要一系列条件,包括宣传动员、管理能力提升、融资功能发挥以及监管建设等问题。以扶贫互助资金为例,扶贫互助资金的建立,有效缓解了群众发展生产资金短缺和贷款难问题,创建农户融资新平台,健全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了农户自我积累、互助互济和持续发展能力;同时也创新了财政扶贫资金的投放方式,提高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一个问题是要强化动员宣传过程。相关部门要给农村金融辅导,积极引导他们组织自己的金融机构,为自己服务。部分农民对合作社认识不清,金融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一是没有认识到互助社是自己的互助组织,农户参股入社积极性不高;二是交纳互助金比例低,担心资金被人占用;三是对互助社资金使用性质认识有偏差,农户存在想借不想还的思想。关于由谁及怎样有效宣传动员,应该由地方政府来做,需要设计一些激励机制来促使地方政府主动做好这件事情。我们知道,地方政府是管理性方式做事情,其积极性不会很高,如果不是采用考核监督或者其他激励方式,他可能很容易走过场,不好的开头将使整个运作成本大增。
第二个问题是要大力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互助社管理人员多为村级负责人兼职,文化素质较低,基本未从事过金融业务。负责会计、出纳以及信贷管理是需要有一些能力,因此管理能力建设方面要做大量的工作。
第三个问题是监管建设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容易出现理事长、主任或几个人说了算的情况,有悖于扶贫互助社的宗旨和管理原则,主要是因为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操作流程流于形式。因此,完全靠内部监管是不行的,村民之间不会把问题全部解决,还需要外部监管,主要是设计反映问题渠道和质疑机制,使得农户如有问题时知道通过什么渠道能够反映,以及能得到帮助解决,同时消除当前银监部门对资金互助组织没法有效监管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