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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9-0031-01
引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推动社会保障统筹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有很大影响。对此,我国正在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然而,当前存在的诸多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致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所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创建是非常必要的,其能够协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问题和养老保险缴费问题,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构建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呈二元结构的情况已经越来越不适用,面向政策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主流。所以,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是必然情况。那么,如何构建面向政策一体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中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创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创建可以满足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需要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组成部分之一,在其改革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循此原则,促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合理分配,既要表现多缴多得,又要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基于此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创建是非常必要的,其以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合理分配为准,根据参保职工工作表现、缴费程度等因素,合理配置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从而有效解决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与回报不符、参保工作履行效果不佳等问题。所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创设,可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二)个人账户创建可以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的账户中部分金额作为职工预筹积累,其资金形态固定,在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用时用于缴费,剩余资金由职工继续继承。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根据参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自己的积累可望可得,待参保职工退休后,可以享用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创设,将会清晰、透明的向参保职工显示其所得养老保险资金,可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积极主动参与工作,同时有效的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益。
(三)个人账户创建可以满足国家出台统一的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构建科学统一的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我国社会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工作。但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一致形成时间较长,已然形成了固定的实施模式。在短期内,构建科学统一的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一致的问题难度较大。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际,创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规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不一、参保人员不定等问题,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能够有效的履行国家所颁布的养老保险政策,对于实现我国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科学统一起到很大作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构建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基于此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构建,应当借助“统账结合”模式,构建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让个人账户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充分发挥作用。
(一)个人账户的创建
机关事业单位所创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需要明确两方面信息,其一是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其中包括参保职工基本个人信息、社会保障号、参加工作时间、建立账户时间、缴费年限、所属单位等。其二是个人账户信息,其中包括缴费工资基数、利息金额、个人缴费金额、欠缴金额、查询记录等。在个人账户记账和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借鉴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和管理办法,以此来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效应用。
(二)“统账结合”方式下退休待遇计发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执行统账结合方式的退休待遇计发方法,可以充分的考虑职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额等因素,有效的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利益。所以,采用“统账结合”方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规定为:
(1)对于已经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按照其在位期间所履行的职责和承诺,给予退休人员适当的养老保险基金。也就是对原退休养老金计发方式进行调整,按照统账后所确定的养老金调资方案下发养老保险金。
(2)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是对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进行计算,确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方式来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发放养老保险金。
(三)将个人账户存储金额在计发退休待遇时按比例划入
有效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意味着养老保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缴费和待遇是挂钩的。所以,要实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效应用,就需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待遇计发办法。以往机关事业单位所应用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是计发待遇标准*比率+个人账户储存额/180+根据缴费年限计算的金额。如若开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就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所应用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进行调整,即月计发标准不足10元时,按照10元标准执行;月计发标准高于国家规定计发待遇5%时,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待遇5%执行;退休职工去世时个人账户中所存有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按照此种方式来计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所得到的养老保险基金是基于合理配发,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一致的情况下,我国加强了面向政策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种情况下,创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计发方式、规范养老保险缴费,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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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 设计
2015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2015〕18 号),正式将职业年金定义为机关事业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已由参量式变革转化为结构式变革,职业年金的设计已不能单纯从收支模式上去考虑,更多的应该关注养老金改革对制度的可持续性、充足性和公平性的影响,分析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衔接性,以及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撑力。
一、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模式的选择
(一)筹资模式的选择
筹资模式一般分为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当一个国家未达到老龄化之前,基金的缴费人口大于给付人口,基金收支可以在当期实现平衡,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可以考虑选择现收现付模式。我国自2000年就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近十几年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剧,人口红利早已退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舞台,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数量及养老金总额均在增加,如果采用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将导致我国养老基金出现更大的资金缺口,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现阶段基金积累制是我国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筹资模式的必然选择。
(二)给付模式的选择
职业年金的给付模式一般分为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型。2015年,央行5次降息,存款利率已经很低,且仍处于降息通道,银行存款利率将很难高于基金投资的一般收益率,而如果采用缴费确定型的制度模式,职业年金的积累额可以进行投资和运营,以期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而待遇确定型职业年金,人口因素影响较大,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很难维持在缴费时的约定水平。因此,缴费确定型职业年金能够更好地给予职工退休后的保障。
(三)投资模式的选择
职业年金的投资和运营可以参照企业年金,可以选择中长期国债等风险系数较低、收益率也较低的投资方式,也可以选择股票和企业债等风险系数较高、收益率也较高的投资方式。其中,收益率较高的投资方式较难控制,金融危机等市场变动一旦发生,将会使职业年金资产价值大幅度下降。因此,职业年金需采取分散化及多样化投资方式以规避这类风险,以中长期国债等稳健型投资方式为主。以企业债及股票等风险性较大的投资方式为辅,以期实现职业年金的保值和增值,对未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四)监管模式的选择
职业年金的监管模式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事业单位主导型,即事业单位直接参与和监管职业年金投资方案的指定和基金运营,没有严格的法律强制约束,强调“以攻为主”;另一种是政府主导型,指事业单位职业年基金投资运营由政府直接参与和监督,制定较为明确的投资类型的法律限制和相关运营规定,一般需参照最低的收益标准,强调“以守为主”。现阶段,我国在职业年金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的发展,经济大环境也在相对稳定期。因此,我国职业年金应采取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
二、职业年金对养老金的补给效用
企业养老金的替代率一般在60%左右,在改革后,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将纳入社会统筹与企业养老金水平接近,同原来90%左右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相差较大[1]。因此,在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下,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和统一养老保险体系的建成,职业年金应在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中发挥重要的补给效用。企业年金要求企业和职工按1:1的缴费比例缴费,假设事业单位也按照这种原则缴费,缴费率设定在4%~6%之间,总的缴费率将达到8%~12%,通过替代率的换算公式及相关参数设定,对职业年金在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补给效用进行试探性的测算。
测算公式:
由测算结果可知,职业年金替代率随着工资增长率的增大逐渐减小,随着缴费率的增大而增大,其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39.7%和11.2%。如果参照现行事业单位按单位平均工资的8%缴费,职工按个人工资的4%缴费,假设不考虑两者缴费基数之间的差异,总缴费率为12%。那么,在工资增长率为4%到10%的区间中,职业年金替代率平均为26.2%。因此,我国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将极大地提高职工在退休后总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使总值超过75%,其中职业年金的补给度超过30%,职业年金将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发挥重要补给效用。
三、职业年金在制度设计中的特殊性
第一,强制性。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不同,其覆盖面将涉及所有的事业单位,也没有自愿缴费的可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实行,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缴费原则和比例按时、足额缴纳费用,不得中途退出,其缴费基数和比例也不能随意更改。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实时调整年金计划,对缴费基数和比例也具有变更和调整的权力。因此,事业单位在职业年金制度设计时,一定要考虑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刚性特征,参数设置起点不易过高。
第二,公益性。事业单位一般分为三类,分别是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有可能统一转化为机关单位,而从事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有可能转化为企业。因此,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设计因重点考虑公益性事业单位,特别是科研机构、高校,医院等单位因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不能完全参照企业年金的分配方案,按照工龄长短、产出大小等定量评价方式作为职业年金的缴费依据,可以尝试性的将同一单位不同工作类别岗位的公益性程度进行划分,特别是具有危险性、保密性的工作岗位,应适度提高其职业年金待遇,有利于事业单位一些特殊岗位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因此,在职业年金制度设计时,考虑其公益性,适当调整不同岗位的职业年金待遇,将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策略提供重要保障。
第三,可持续性。职业年金制度建立以后,事业单位将和企业一致,在基本养老保险部分逐步实行社会统筹,因此,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将成为普惠性的福利制度。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产业及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差距,职业年金的建立有利于平衡这种差异,进一步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因此,职业年金的制度设计,不仅要考虑缴费基数和参数的合理设置,也要综合考虑与企业年金的衔接,以及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动态,成为我国多支柱、可持续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核心内容,对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公平与效率共存具有重要意义。职业年金制度的正式公布步履艰难,也面临着新旧体制衔接中的矛盾和冲突,以及新养老保险体制短期内无法完善等挑战。国外发达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和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已经为我国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设计提供了全面、丰富的案例和实践经验。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需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其区别于企业的特殊性,逐步发展和完善正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的职业年金制度。
参考文献:
到底近两年退休人员的工资涨幅如何?其对退休人员的影响又究竟如何?等一系列问题对于我们而言,有必要从更专业的角度来正确看待此问题。
所谓“退休养老人员”是指按照退休制度规定,享受国家或企业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因年老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永久退出社会劳动领域的人员。对此我国在1999年3月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正式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根据这一定义的严格规定,现以2011年一季度我单位办理退休人员的工资调整为样本对2011、2012两个年度的工资调整做以下比较(略去姓名):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进行简单的统计分析:
1.经计算,按照2011年的调整方法,表中人员的总调整额为4580元;而按照2012年的调整方法计算,表中人员的总调整额为4587元。显然在总量上对于上述同一个样本而言,Σ2011
2.计算结果显示,上述样本2011年的平均调整工资为157.93元;2012年的平均调整工资为158.17元。对于退休人员总体而言,平均上涨工资额增加,从一定程度上讲,整体调整标准增加。另根据官方报告显示,2011年与2012年的退休工资涨幅均在10%左右,表面上看来增长的幅度近乎一样,但近一步考虑到CPI涨幅我们会发现:官方报告2011年一季度的CPI涨幅为5.0%;而2012年一季度的CPI涨幅为3.8%。从这一指标我们不难分析,同样的工资涨幅在剔除了CPI的上涨后2012年的实际调整额明显大于2011年。
3.为了更好的对此次工资调整进行分析,我对上述数据样本做了如下计算:2011年的工资调整方差约为349.14;相比2012年的调整工资方差约为441.36。根据方差的定义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方差值越大说明其样本的波动程度越高;相反,方差值越小其波动程度也就越低。对于大多数情况下,波动程度小是最好的选择,但在退休人员工资调整上,波动程度大也说明其调整的成果相较更为明显。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这两年的工资调整方法上得到证实。回想2011年退休人员的工资调整标准为:工龄每5年为一个档次,每个档次的调整差额为15元。这说明在相差5年的工龄人群中的工资调整额是相同的,如表中30年2个月工龄与34年4个月工龄的退休人员工资调整均为160元,对于后者而言似乎就不尽合理。但根据2012年的调整方法:每增加1年工龄,调整工资额增加3.5元(以15年工龄调整100元为基准),这一方案更具合理性。同样以30年2个月工龄和34年4个月的退休人员为例,根据2012年的调整政策前者的工资将调整156元,而后者的调整额为170元。这样的调整结构更加贴近民生,符合民情。
毋庸置疑,随着大众素质的提高、认识的深化,调整工资的意义再不是单纯的“涨工资”,越来越多的人会将多方面的因素都考虑到调整工资的范畴之中。例如,物价的提高、最低工资的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等。可见,人们早已从单一的横向、纵向比较提高到综合考虑问题。以上一系列问题都对政策的制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考虑到更多的制约条件来更大限度的满足人们的根本利益。其意义在于:一方面,提高工资可以满足退休人员的心理要求。(1)对物价涨幅而言,我们可以看到:2010年一季度的CPI上涨仅为2.0%;而2011年一季度的CPI涨幅就达到5.0%。就上述数字而言,涨幅的变化无疑让人们无形中感觉到相对收入水平的整体下降,势必造成大众心理的恐慌和不满,提高在职人员工资的同时调整退休人员的工资势在必行;(2)如今贫富差距的日益加大,已成为民生问题的头等大事。如何调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增大是急需解决的问题,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使其缩小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工资待遇也是工资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另一方面,据调查退休人员工资的调整在降低在职人员的流动性方面有一定的作用。在职人员家庭中退休人员的收入稳定,会使在职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更有利于工作的固定性。因为退休人员工资调整的意义重大,我们近年来可以看到政府部门再次狠下力度,不仅连续七年对工资进行了调整,而且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改革上大做文章,以进一步迎合退休人员的心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社会的和谐、安定。
关键词:绩效工资制度 高校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在高校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影响下,广大高校教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本文结合当前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针对有关高校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作为国家税收的一种应运而生的产物,在国外早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和较为成熟的发展。所谓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为了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针对自身的投资、经营及分配等相关财务活动展开合理的、科学的实现安全和规划,进而达到预期目的的财务管理活动。由此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需要事前将筹划工作做好,并讲究成本效率。高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从2010年开始实行,开始实行“打破均衡,多劳多得”的绩效工资制度。高校教职工收入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职工的收入总量均得到了明显提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开始实行,2014年开始全国机关事业单位推行了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制度,从此,怎样利用合理的纳税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同时减轻教职工的纳税负担,开始成为广大高校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基于高校的角度来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展开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同时对高校以后的发展也非常有利。
二、高校薪酬的纳税筹划
根据2004-2013年统计数据,从个人所得税的的缴纳项目分布上来看,60%左右是工资薪金所交的税额。而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是相当稳定范围也较固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由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确定,税率又根据所得额来决定,由此可见,高校职工合法合理降低税负,重点筹划就应放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上,常用方法有:
对税法允许扣除的国家社保政策和公积金政策充分运用,尽可能按最大比例缴纳“五险一金”。
(一)工资薪酬福利化,减少教职工税负
个人由于任职、受雇获得的财产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个人对所得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如为提升广大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可以为教职工提供笔记本以及一些电脑耗材等,但是注意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设施的所有权归学校,并将其列入到学校固定资产中,教职工只享有这些设施的使用权,如果教职工调出学校,必须将这些物品归还学校。
还有些情况下如果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进行支付,那么个人就可以在工资水平并没有下降的前提下减少个税负担,进而提升教职工福利水平。提供交通便利。例如高校可以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为教职工报销部分交通费用;按照国家教改委制定的计划,帮助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为教职工提供一定量的贷款,以后从教职工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费用偿还贷款,以减轻教职工贷款利息负担;新调入的职工可以为其提供周转房;每年为教职工报销相应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为部分教职工提供学习的机会,鼓励他们考取研究生、博士生,并为其报销相应学费等等;为了鼓励和引导广大高校教职工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多多发表质量高的科研论文,当前很多高校均设立了科研奖励基金,项目和论文的级别、重要性是不同的,因此可以分出不同额度的奖励,其金额可以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如果利用直接奖励的方式,这部分奖励应该以《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中,按照七级累进适用税率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而实际上有很大一部分费用属于科研成本,理论上应该利用报销科研成本费用的方式,那么这部分费用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有效运用有关规定内可不予征税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抚恤金、福利费、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干部、职工发放的退职费、安家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职工和用人单位由于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企业破产而获得的安置费收入;集体所有制企业改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以福分形式得到的所有权企业量化资产;独生子女补贴医疗补助、津贴差额、差旅费津贴、工会经费中给予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等等,以上都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我们可以对这些免税政策进行充分利用,制定工资结构时将应税工资部分转化成非应税工资。
(二)合理筹划职工的劳务报酬,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进行合理转换,选择最佳纳税方法,降低教职工税负
1、将劳务报酬转化为薪金,减少教职工纳税额
原高校职工的收入来源相对单一,但随着社会发展,其内容也逐惭丰富,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有校内工资及校外的课时、稿费、专家评审等这些劳务报酬费。虽然两者都是劳动所得,但针对的纳税内容有所不同,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可以对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进行合理转换,从而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化。
例如:我校两位教授平时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7000元。现接到任务,对新课程进行课程教材教学的整体研究开发,到期合格给予两人24000元的课程研发费用,时间共一年。
方法1:一年后集中发放这笔研发费用,两位教授就应按劳务报酬的税率各自要缴税[ 12000[×](1-20%)][×]20%=1920元税。
方法2:如果我们将这笔研发费用按照研发的进度,按月1000/人月和每月工资一并发放。
每人一年原税额是[(7000-3500)[×]10%-105] [×]1=245 [×]12=2940元。
每人一年新税额是[(7000+1000-3500)[×]10%-105] [×]12=345 [×]12=4140元
将研发收入并入薪金只增加税额4140-2940=1200元,比一次性按劳务报酬缴税1920元少了720元,选择方法2更好。
2、对于超过2万元的劳务报酬,应仔细对比两者应纳税税额和纳税人自身情况选取最佳方案
经仔细测算,当纳税所得额 〉20890元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分开纳税则更加合理。而此时我们财务人员也应尊重纳税人自身要求,根据算出的税额,帮助其选择最适合他本人的方案。
(三)合理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税金筹划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是高校工资薪酬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其中绩效工资又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种绩效工资,从工资薪酬方法的角度上来看,大部分高校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均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年度进行发放,这种工资方法形式存在一定合理性,因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针对教职工超工作量进行奖励,按照高校实际办学特点,这部分工资需要在一个学年度完成以后才能被核算出来,对于那些超工作量较多的教职工来说,一次性发放奖励往往比他们当月纳税所得额要高,这部分工资需要缴纳很多个人所得税,从这一点来看又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对于没有完成工作量的教职工,他们还要按照相应比例将之前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扣除,虽然这部分职工的收入较少,不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是之前缴纳的税款已经上缴国库,不可能进行退税,这种情况下个人不得不多缴纳部分税款,虽然这部分税额不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绩效工资实施以后,大部分高校的年终奖金均被取消,一些高校将安家费保留下来,目的是为了引进更多高层次人才,将这些人才留住,还有一些高校将超过基本任务量的奖励作为年终奖励,一些高校将教师科研奖励当做年终奖发放,但是不管形式如何,都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利用统一计算方法发放年终奖,且一年只能发放一次。如何恰当的分配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当前我国一次性年终奖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这会导致其计税中存在临界值,在这个临界值区域,出现了个税不合理的“盲区”,也称为“个税陷阱”: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但纳税却提高一大步,出现多劳少得的现象。我国现个税税率有七档,“盲区”为六个[18001元-19283元]、[54001元-60187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元]、[960001元-1120000元],我们年终奖发放时就是注意进行合理的避开。
关于合理分配月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额度,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
1、年终奖方放最佳方案的选择
年终奖的发放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四种方式,并进行比较,从中选择最优方案
年终一次性发放。
一年分两学期期末时发放。
年终奖分12个月摊至每个月发放。
年终奖中的一部分先作为每月奖励随每月工资进行发放,其余年终一次性发放。
例:按学校平均工资80000来测算,假如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余额5000元,年终奖20000元
月工资5000所得税额为45元/月。
年终奖分两期末发,七月月工资为5000+10000=15000元,所得税额为1870元。
年终奖分摊12个月发放 5000+20000/12=6666.67元,所得税额为211.67元。
每月部分发放,年底余额一次性发放(注避开盲区18000)若年终奖为18000,每月工资为5166.67元,所得税为61.67元。
由此可见,每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金额间相互调整,同时合理避开临界区域,最终可达到减少纳负的目的。对于我们高校来讲,平时可对正常上课的老师按平均课时数先预发课时费,充分利用好适用税率的临界点,节税的效果会非常明显,从而达到个人税负的最大利益化。
2、针对高校教职工不同收入水平进行的纳税筹划
高校的工资分配倾向于一线教学人员,高级行政人员,所以在校员工的收入也会呈现高中低几种层次,其各自也可采用不同的纳税方法。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素:一要注意规避各级间的“盲区”,合理使用每段非临界区域;二要注意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保持平衡。
例:工资水平在60000-15000元之间,选出四个代表数据测算出其最佳临界点金额。在现实生活中,人事部门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教职工的工资政策制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每个公民都应该依法纳税,合理合法的进行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法》从实施开始一直到现在,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管的行业,高校财务人员应该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积极的学习和研究,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单位相关部门也应互相配合,如人事管理部门、教务处等都应对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积极地合作配合,对不同的税收方案进行反复的研究和比较,从中选出税负最轻的最佳方案,提升广大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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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廖戎戎.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探析――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视角[J].财政监督,2013
(一)英格兰银行养老保险制度
1. 英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英国是最早实行养老金制度的国家之一,制度设计没有群体划分,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据英国政府于2013年1月14日的养老金改革方案显示,新的养老金制度将于2017年4月开始实施,届时将取消国家养老金的分类,合并为一种金额统一的政府养老金。
2. 英格兰银行养老保险制度。英格兰银行是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公司属性为股份制商业银行,1946年实行国有化后,隶属于英国财政部。员工养老保险执行职业平均养老金计划(career-average pension scheme,属于待遇确定型职业年金),以基金方式委托信托公司运营管理,资金来源全部由英格兰银行承担,若出现赤字,由英格兰银行注资弥补。基金的投资产品组合灵活多样,包括金边债券、股票、海外基金等,收益持续稳定。作为基金的补充,员工根据需要,可以以自愿供款计划(additional voluntary contributions,AVCS)的形式加入养老基金,缴费额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自愿缴费部分的投资方式由员工自主选择,缴费收益累积到个人账户,权益归属员工本人。为吸引人才,英格兰银行支付给员工的福利待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在年度财务预算经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就可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备自主安排资金用度,人员经费充足。据英格兰银行2012年度养老基金财务报告数据显示,该年度英格兰银行共投入正常运营类养老金4046.1万英镑,同比增长0.3%,至2012年2月末,养老基金资产总额达30.39亿英镑,投资净收益5.47亿英镑,年化收益率达18%,同比增长172.6%。
(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养老保险制度
1. 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美国同属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早的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同英国相仿,也采用了国际主流标准的“三支柱”模式,即由联邦退休金、私人年金、个人退休金组成。私人年金由企业自愿建立,也分为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两类。
2.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美联储建立了联储体系退休计划――董事会的养老金计划(the Board’s pension plan),在美联储工作5年以上的员工都有资格参加,资金由美联储和员工共同负担,员工最高出资额达到工资的16%,美联储的出资额最高为员工工资总额的6%,员工在55岁以后就有资格每月享受退休福利政策。若离职,可一次性支取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累积的现金(Portable Cash Option,PCO)。美联储是以独立性著称的中央银行,因人事和财务预算的独立,美联储对员工的福利待遇核定有很大的自,据美联储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美联储向养老基金拨款5.8亿美元,同比增长16%。
除养老金计划外,美联储还建立了储蓄匹配制度(Federal Reserve’s Thrift Plan),鼓励员工储蓄养老,各联邦储备银行的匹配比例不同,最低比例为7% ,即员工拿出100美元薪水储蓄,联储会另外给付7美元予以奖励,共同构成储蓄养老金。据美联储2011年年度报告数据显示, 2011年储蓄匹配金当年新增9600万美元,其中美联储支付1770万美元,占比18%。
(三)日本银行养老保险制度
1. 日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日本社会养老保险年金体系根据社会群体不同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是全体国民共同参加的国民年金,保险费缴纳标准统一,不与收入挂钩;第二层是与收入相关联的厚生年金(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工的年金)和共济年金 (公务员等公职人员参加的年金),雇佣双方各承担50%的保费;第三层是企业年金等其他公共年金,第一层和第二层年金均属强制性公立年金,第三层属于自愿性的补充年金。
2. 日本银行养老保险制度。日本银行是一家政府出资占55%的法人股份制银行,鉴于业务及财产的公共性,虽不属于政府机构,但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属于“准公务员”,员工养老和其他大型企业一样,加入强制性的共济年金体系, 从工作起每月按工资的比例扣除,退休后领取养老金。若员工离职,共济年金自动转为国民年金,在找到新工作前,年金的缴费由个人承担。
(四)香港金融管理局养老保险制度
1. 中国香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香港地区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由非缴费型的综合援助计划和公共福利金计划,以及缴费型的强积金计划和自愿职业年金计划组成。作为公务员体制改革的一项措施,自2003年开始香港推行公务员公积金计划,公务员加入公积金计划时,政府按照工作年限提供相应的公积金供款,试用期的公务员加入强积金计划,当转为长期聘用人员时,转为参加公积金计划。当公务员连续任职满10年,或达到退休年龄(以较早者为准),将享受政府供款所带来的全部收益,否则,不享受任何公积金待遇和收益。
2. 香港金融管理局养老保险制度。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架构的一个组成部门,员工为公职人员,养老待遇参照公务员管理,由金融管理局根据员工级别相对应的供款比例提供公积金、强积金计划供款,员工不需缴费,金融管理局通过聘用基金经理管理计划资产,员工可自主选择投资计划。
通过对英、美、日、中国香港4家央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国外央行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主要是同国家(或地区)整体养老保险体系的架构以及员工的身份属性有关,并大致分为企业年金养老型(以美联储、英格兰银行为代表)和社会公共强制养老型(以日本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为代表)两类。
二、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1994年正式建立了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制度,成为当时众多实行行业统筹的机构之一。经过近20年发展,逐步建立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结余基金在系统内调剂使用的三级养老统筹基金管理体制,目前参加行内系统养老统筹的机构包括各级分支行和总行直属企业,并且部分直属企业在系统统筹的基础上还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即职业年金)。养老统筹制度的建立较好地维护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员队伍的稳定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保障。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其他实行行业统筹的机构逐步将职工养老转移到地方,实行职工养老属地化,扩大了地方社保基金的缴费规模,而人民银行分支行由于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未实现职工养老转移地方,成为目前仅存的保留行业统筹的两家机构之一。
三、对目前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
(一)国内外央行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鉴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架构特征和人民银行分支行员工身份的特殊性,人民银行选择建立了行业养老保险统筹模式,该模式在设计理念上同英美两国央行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险模式相仿,符合国际主流标准。
(二)人民银行行业养老统筹同国内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国务院《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缩小群体间待遇差距。对比国家的制度改革目标,人民银行的行业养老保险统筹仍然是走在改革的前沿,是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
因此不论是对比国外央行还是国内改革趋势,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框架设计既符合国际主流标准,又符合国家改革趋势,应当坚持并继续发展。
(三)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基金支付压力增大。自人民银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以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包括在职员工和离退休员工在内的所有人员的经费均按照定员定额的原则进行核定,在整体经费压缩的情况下,人员经费愈发紧张,尤其是近年随着离退休人员的增加,人民银行系统养老的资金压力逐年加大,多数分支行出现了当期养老统筹基金收不抵支的状况。
2. 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单一。人民银行部分直属企业在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础上探索建立企业年金作为第二层次补充,但分支行养老保险仍只有行业统筹一种模式,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单一。
3. 个人缴费同养老待遇核定脱节。人民银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并相应建立个人账户。但养老待遇计发根据员工退休前工资级别和职务、职称等级核定,与个人账户缴费脱节。在当前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情况下,个人账户缴费被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挤占,个人账户利益体现不充分。
4. 基金增值保值渠道过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国内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仅限于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在国内通货膨胀高企不下的情况下,养老统筹基金的实际收益率微乎其微,不但增值无方,保值也是力所不及,历年的基金结余面临缩水的风险,在财政部不拨补经费的情况下,基金结余最终也将支付殆尽。
四、人民银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路
通过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央行养老体系,可以发现:由于央行在经济体系中的特殊性,央行的养老体系在不违背国家(地区)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运营机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央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据此,本文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一)充分落实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的独立性
虽然财政部的部门预算管理坚持定员定额原则,并将人民银行纳入到部门预算行列,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章第3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同时从资金来源看,人民银行的经营业务每年实现大量利润并上缴中央财政,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完全可以被有效覆盖,不需中央财政另行拨补。因此在有立法和资金来源前提下,人民银行应当充分落实独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为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预留充足资金,维护人员队伍稳定,提升履职效能。
(二)提高单位缴费费率
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单位缴费费率比全国企业平均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低6―7个百分点,应逐步提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单位缴费费率,向国家平均水平靠拢,实现单位缴费的增收,减轻基金支付压力。
(三)提高个人账户的实账率
加大做实个人账户的力度,实现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为建立补充养老金奠定基础。
(四)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在人民银行直属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分支行建立第二层次的补充养老金,构建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
(五)改革养老待遇计发标准
将养老待遇计发标准一分为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保持现行计发标准,根据退休前的工资级别、职务、职称等级核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账户挂钩,根据个人账户收益来确定养老待遇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