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流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征地补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二、征地补偿款的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a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征地补偿款的计算方法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他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1.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土地流转缺乏活力
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农民集体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集体,但是农民个体或农民集体并不拥有对土地的最终支配权,土地流转需要政府的批准和主导。此种情况下,我国土地流转形式单一,而且农民土地流转所得的收益受政府的主导,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土地流转所得到的收益不高,廉价征地现象时有发生,农民没有土地流转的积极性,甚至会抵制土地流转,这就导致了土地流转缺乏活力。
1.2社保制度不健全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若是农民失去了土地,那么就相当于失去生计。农民失地后的养老、医疗、就业、入学等社会保障问题,现在并没有统一规范的解决方式,这就导致了农民对土地流转有后顾之忧,无法积极地参与到土地流转之中。
1.3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安置矛盾突出
如今,我国的绝大部分地区都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仍有部分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失地后所得的补偿款并不能进行今后的生活,而且安置矛盾十分突出,失地农民并没有得到政府的妥善安置。由于盲目的政绩观,部分官员为了追求政绩,甚至强制征收农民土地,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4征用土地适用范围过大
我国法律规定“若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但是为了提高经济发展的速度,有些当地政府不论需地企业进行何种项目,只要他们提出土地需求就一概满足,甚至为了留下项目,还提出大量的如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甚至还刻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损害农民的利益。另外,还有部分企业的的经营范围并不满足土地批给条件,申请被斥后,这些企业为了拿到土地的使用权,公然向主管部门领导行贿,个别不坚定分子接受贿赂后,帮助其大肆买卖土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模式的创新与完善
2.1试行集体土地有偿流转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的价值属性越来越突出,进行土地的有偿流转将会给农民带来极高的收益。政府部门应该注意到这种变化,对土地的价值进行充分的估计,确保农民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政府可以出台专门的文件,对土地流转工作进行指导,积极的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政府可以联合企业,开展作价入股、合作联营等有偿转让模式,这样既可以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又可以满足企业的用地需求,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也为农民提供了一条致富之路,一举数得。
2.2不断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进补偿支付方式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根本的保障,是农民在市场中生存下来的唯一希望,可以说失去土地之后的农民将一无所有,只有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提高,使补偿标准适应被征土地的市场价值,这样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才不会因为失去土地大幅度降低。在提高补偿金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要对补偿支付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为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着想,例如,可以采用让农民以地入股,享受企业的分红,或者让失地农民优先进入需地企业工作,通过这些方法,保障农民今后的生计。
2.3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严格限制征用土地适用范围
有些政府为了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速度,对征地范围不加限制,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发展模式,竭泽而渔,严重影响了当地未来经济的发展。在土地征用的范围上相关部门应该进行严格的管控,不能因为某些企业可以为当地带来经济效益就允许这些企业的占地请求,在实际的审批中除军事项目和国家机关用地,国家重点扶持项目、交通项目、水利项目、能源项目用地外,其他项目的用地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通过所有审批流程后方可给予该项目土地使用的权利。
2.4调整有关土地政策,积极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
化经营在对土地征用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的同时,还应该对一些项目进行扶持。例如,对于关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由于这些涉农企业可以带动当地农业的发展,所以,可以对这些企业进行适当的扶持,对其用地指标优先进行安排;对于农副产品的加工场所用地,只要这些企业不在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破坏土地的耕作条件,易于进行复耕,那么可以在企业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期满后复耕;对于发展养殖业的企业要充分利用非耕地、低洼地和废水塘等区域,尽量的不占耕地。另外,对于合同到期的土地积极开展复垦工作,避免土地闲置浪费。
结束语
随着城区范围的不断拓展,城郊结合部的房屋租赁、买卖、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大多是私下隐形签约交易或亲属作证交易,有的买受人甚至在不了解房屋产权情况和办证要求下便糊涂交易,避开政府与产权登记部门,不仅存在税收问题,而且留下很多隐患,致使房屋产权主体模糊,此类隐形交易便成为日后买卖双方产生纠纷的潜在因素。此外,在征用过程中,涉及到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的拆迁,需要对此进行补偿,而如何对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进行确权是补偿的关键问题。物权法以及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要求,拆迁安置补偿要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为依据。农村土地房屋权利人的产权意识日益增强,如果能尽早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确权、发证,就可确定产权归属,建立全面精确的农村房屋权籍信息系统,以便于从建房管理的源头上实现“一体化”管理的机制,大大降低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管理成本。
2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应遵循的原则
2.1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规定了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必须提交的6项材料,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要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执行,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41条的规定执行,以上2项材料是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核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3]。因此,房屋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件、规定程序,依法进行登记。现阶段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由申请人先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不得强迫村民申请房屋登记。对自愿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决不向农户收取房产登记费和房屋测量费,只收取权证证书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2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而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即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即“先地后房”,申请人要凭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登记,同时要权属清楚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2.3属地统一登记原则集体土地房屋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一个市县不得同时设立若干个登记机关,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由房屋登记机关管理;乡镇政府、各类开发区不能成为登记机关,不得从事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房屋登记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登记标准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必须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2.4协调配合原则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在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市政府应成立市农村房屋登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做好指导、督促和服务工作。建设、国土、公安、财税、民政、司法、城管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信息共享,统筹宣传发动、人员调配、业务培训、时间安排等各环节任务,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登记工作。
2.5尊重历史,方便群众原则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历史较短,原登记制度较为混乱,发证机关较多,城市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不完全相同,土地所有者各不相同,集体土地房屋交易限制条件严格、建设地分散。因此,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行登记标准统一与区别要件形式内容相结合,房屋统一登记工作与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相结合。实现集体土地房屋和国有土地房屋统一平台、分类登记。对于原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房屋,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原发证部门应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档案移交当地房屋登记机关。对于房屋档案完整、符合当时登记条件的集体土地房屋,房屋登记机关应将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记入房屋登记簿,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于原房屋档案不完整,无法记入登记簿或记入登记簿事项不全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时的登记要件规定,要求房屋权利人在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时补全材料。
3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3.1村民对参与房屋登记发证的积极性不足目前,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的流转只限于集体成员内部及继承、分家析产、赠与等情况,而集体外部正常的房屋买卖则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了限制,因此,土地房产交易的法律限制制约了农村房屋价值的变现,房屋价值无法体现,直接导致了农民办证积极性不高。我国农村历来都有“重地轻房”的观念,认为只要土地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即可,认为房屋权属证书在生产生活中无法发挥作用,不能体现它的使用价值。
3.2登记机构不完善,房屋管理处于无序状态房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日趋完善并渐成体系,但由于围绕房屋登记相关的职能资源并没有经过充分整合形成合力,尤其是中小城市,国土、建设、房管一般均为独立机构,分设而治,各部门之间在行政资源共享、职能衔接上的矛盾尤为突出。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房屋的产权管理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机构和有效的管理机制,发证机关较多,城市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不完全相同,因此,农村房屋产权管理严重滞后和不到位,历史欠账太多。房屋登记机构在已开展的登记工作中,所登记的房产仅凭乡镇土地管理所、规划管理所出具的加盖有2个管理所印鉴的证明来代替宅基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占比例居多,乡镇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登记证明材料普遍存在缺失,不够规范。虽然国家建设部有关文件多次强调一个市、县只能由一个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但其他部门或企业颁发非全国统一权属证书现象仍有发生。
3.3房屋申请人身份的确定尚不明确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83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第87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都需要登记部门认定申请人是否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人认为申请人只有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才能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初始、转移登记[4]。实践中会遇到许多不一致的情况,如一些村民因撤组转产并入乡镇街道居委会,从而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变为城镇非农户口;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析产分割房屋的,取得所有权的人员可能是城镇非农业户口等,还需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4集体土地房屋抵押登记处境尴尬近年来,宅基地上的房产在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的业务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众多农民利用住房作为抵押贷款发展农村经济,住房抵押贷款已成为农民最便捷、最实用的融资方式,深受农民的欢迎,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正日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集体土地房屋抵押登记却面临着“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局面[5]。《物权》、《担保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均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也不能抵押,所以农村村民的住房及宅基地不能设定抵押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可以设定抵押。因此,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抵押权登记无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些地方暂缓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房屋抵押权登记。停止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而又没有可替代的有效的融资途径,无疑将导致农民主要融资渠道的阻塞,农民住房价值将大幅度下跌,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村发展停滞,极大阻碍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可能引起矛盾进一步激化,并有可能造成农民集体上访;此外,还将造成登记主管部门登记费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弱化其职能,使登记机关的正常运转面临困难。
4对策与建议
由于《房屋登记办法》与原先实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比存在明显变化,尤其是对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的限制,将对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6]。从全国范围来看,相比于国有土地房屋登记工作,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多年来一直是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鉴于目前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积极稳妥有序的推进。
4.1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中,应该做到既尊重农民的意愿、又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加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政策的宣传,结合农村特点,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各种办证须知等,达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宣传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农民对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促进登记发证工作尽快开展。
4.2完善登记机关的组织结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规范鉴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一项业务性强、涉及面广,而又十分繁杂的管理工作,当务之急应明确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登记发证机关,认真梳理房屋登记流程,在各镇设立房管所,并建立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执行统一的作业指导文件,以此改变目前农村房屋产权混乱、无人管理的局面。鉴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纠纷调处与信息管理3个方面,在各项条件具备下,还需建立农村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房屋地理信息与权属登记信息相结合,即图文合一,进行立体化管理,并与城区房产图文信息管理系统合并,真正实现房产管理城乡一体化。
4.3开展乡镇房屋的普查登记工作,规范农村房产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和受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做到以点带面,全面铺开,联合土地、规划部门多方联动突破登记要件不齐全障碍,通过普查登记,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管理基础,建立起较为详尽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并对农村房屋分类建档,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有序地管理起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统一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要件资料,明确办事程序。对符合登记办证的房屋,根据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尽量简化办事程序,有条件的上门服务,即登记、即发证。
4.4完善房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要加快完善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上述精神,建设和发展农村土地市场,必须加快完善《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使集体土地的流转完全合法。农村房屋实现其应有权能是大势所趋,目前更需要国家制定一些优惠性政策来保证农民融资[7]。同时,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及监督机制,尽管农村房屋买卖还不能完全放开,但是有限制的抵押却是必要的,在立法中逐步加入农村房屋抵押的理念,制定相应的抵押登记制度,达到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5结语
一、加强系统化整理,让地籍档案便捷服务民众
为切实便于民众利用,相城国土分局按照地籍管理特点,对所有库藏地籍档案进行了系统化整理。由于地籍档案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因此在整理过程中,一是注重保持地籍资料的连贯性。保持地籍资料之间自然的时间联系,相互关联,体现地籍资料的连贯性和系统性。二是注重保持地籍资料的特征性。凡是涉及权属的,以相应的法律文件为依据;宗地界址线、界址拐点位置,应能在原地随时可以复原;土地登记面积必须精确,土地统计面积可以相互校核。三是注重保持地籍资料的完整性。保持地籍管理对象的土地区域空间的完整性,不出现间断和重漏现象。四是注重保持地籍资料的历史性。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不随意改变原有档案体系,对部分不科学或不合理的地方,作必要的调整或通过其他环节进行补救。
二、数字化管理,让地籍档案管理更高效
为适应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的新形势,2009年相城国土分局着手开展地籍档案数字化建设。一是搭建数字平台。引进“激杨国土资源档案管理系统”,将库存档案目录及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之中,档案借阅则采用电子签名,为查找利用档案提供高效、快捷、精确的平台。同时,添置了服务器、磁盘陈列等设备,将分局库藏地籍档案全部进行集中数字化扫描,将纸质载体的档案资料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网络化的形式互相连接,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二是加强资源整合。通过档案管理系统与土地登记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将每日产生的土地登记数据自动导入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两个系统数据互相转换,共享使用,同时建立全系统数字档案网络,供各业务科室查阅。形成“一个平台、二套网络”的档案信息化格局,有力的推进了全系统档案工作的现代化建设。三是重组业务流程。为了切实保障土地登记信息导入和档案实体资料归档同步进行,分局档案信息科统筹协调土地登记业务流程,做到从土地初始登记到档案资料归档全程系统化管理。窗口接件后,扫描相关收件,纸质档案资料随同扫描件进行网上审批流转,待审批通过后,纸质档案转入档案室,经整理、检查确认无误后,将数字档案信息导入档案管理系统,纸质档案装订上架。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实施档案“数字化”扫描工作,不仅减少了档案集中扫描费时、费力的弊端,而且减少了纸质档案的流转次数,实现了档案利用的现实性,保证了实体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关键词】土地制度 改革 经济 现代化
土地制度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土地归属权限和土地利用权限的制度,这种制度体现了经济发展的过程,是国家对于财富和资产进行管理的一种体现。我国的土地制度一直处在变革的状态中,经过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指示,目前,已经过渡到新的战略改革阶段。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与经济发展的转型有重要的联系,土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为了提高地区的竞争力,就需要争取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本文从最新的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的相关问题。
一、土地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所有权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土地纠纷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所有权有两种,一是国务院的全面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权,二者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生变异。另一方面是产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是由农村用地产生的,农村的用地产权界定模糊,农村土地的用地指标模糊,造成土地使用率的不足。
2、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首先,土地制度改革要重视农民的利益。以往的土地制度改革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农民的利益问题,因此,在经历土地制度改革时会考虑自身的权益问题,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需要重视农民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推荐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其次,土地制度改革需要重视用地空间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于土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用外延扩张土地的方式实现,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第三,土地制度改革要重视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性。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的价值也随之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土地利益分配的问题。土地制度改革需要协调好政府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否则社会会出现混乱,在具体的利益分配过程中要重点分析土地升值的因素。第四,土地制度改革要注意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要清晰的认识到目前的机遇和挑战,要确保土地制度改革下土地价值的持续增长,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为未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二、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首先,土地制度改革的产权更加清晰。土地制度改革的工作是复杂的,其中最基础的工作是确定土地的产权问题,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土地的产权也发生了改变,要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明确土地产权的执行者。确定土地的产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即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集体林权,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等。
其次,土地制度的改革,突破了国家的征地制度,通过土地发展权和跨区域交易的发展,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我国的土地制度促使大量的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既有农民自用地的转用,也有政府征用地的转用,农地转用制度具有一定的限制,虽然规范了农地转用的流程的,但也造成了城市用地和农地转用之间的矛盾,同时还形成了集体用地征地与国有用地征地价格不同的问题。为此,土地制度改革实行了土地整治政策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确保土地交易的自愿性和市场性。
第三,土地制度改革发展为改革征地制度和促进机体建设用地的入市。土地发展权和跨区域交易的发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矛盾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改革征地制度和促进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来提高农民的收入,缓解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
第四,土地制度改革,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在改革。目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遇到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财政利益的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对相应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以适应土地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改革了财税的制度,通过调整土地的收益分配,用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相结合,发挥利益分配的市场作用,扩大增值税范围,增加城乡建设维护税和物业税。另一方面,改革了户籍的制度,户籍的制度要和土地的制度配套改革,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
三、实现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式及方法
1、征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的市场化,要实现同等入市和同地同权,这就需要对征地制度进行完善,征地制度的处理方式一直是人民关注的焦点,对于是否征地,如何征地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征地制度的改革需要不断的缩小征地的范围,要运用完善的征地程序和多元的保障制度,实现土地制度改革的落实。
2、促进土地制度改革的规范化。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利益分配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标准不明确,造成人民为了利益,私自建设地上附属物,导致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成本的增加,不利于城市化的进程,因此,需要将土地的补偿方案规范化,用法律来监督管理落实,实现土地制度改革的规范化。
3、构建多元化的补偿制度。目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实行的是多元化的补偿制度,具体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用土地作为补偿方式,二是为农民做好安置的工作,三是通过金钱进行补偿。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保补偿后的长久性,因此,需要加入保留发展权的补偿方式,让农民参与到城市建设中,减少征地补偿后续的矛盾。
4、调整工业用地与房地产用地的比价。发达国家的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用地的价格比基本上是相同的,这种比例有利于城市化的发展。我国经济的发展工业所占的比重较大,为了促进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大量的土地用在了工业上,造成城市内部和外部工业用地严重超出居住用地和服务性用地。而发展工业的用地被非市场配置的机制影响,造成了大量土地投机的问题。因此,需要调整工业用地与房地产用地的比价,充分的发挥市场的价格机制的作用,调整土地的用地结构,调整工业用地与房地产用地的比价。
参考文献:
[1]陶然,汪晖.中国尚未完成之转型中的土地制度改革:挑战
与出路[J].国际经济评论,2010 (2):9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