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第1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年4月29日经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要求,提出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大事,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又迈出了新的步伐,为我们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条例》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运行十年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它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一法三规”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我们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贯彻落实《条例》要重点抓紧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抓好培训,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上来

各单位要抓紧时间,认真组织本系统的计生干部进行培训。各街道居委会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传达市人口计生委要求和培训内容。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市计生委统一要求,各单位要在8月份组织开展学习贯彻《条例》的知识答卷,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二)深入宣传、营造学习《条例》的社会氛围

按照市人口计生委要求,八月份为我市《条例》宣传月,八月十七日至二十三日为宣传周。《条例》在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大力开展联合宣传。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宣传、综治等部门,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宣传月期间要以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流入地和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责任、服务项目和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和工作场所进行广泛宣传。

2、深入开展入户宣传。各街要结合底数核查工作,入户宣传并发放宣传折页。8—9月份,市人口计生委与市公安局还将组织联合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拉网式清理清查。入户宣传可与清理清查工作一并进行,同时送宣传品上门,此次宣传活动将列入年终考核。

3、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1)主要领导走进直播间。在宣传月期间,区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走进有线电视台,面向社会进行宣讲。各单位要适时组织计生干部认真收看。

(2)文艺宣传。各街计生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在慰问农民工的演出、消夏文艺晚会等活动中,把《条例》宣传的内容结合进去。此间,市、区人口计生委将重点关注或共同参与有关活动。

(3)媒体宣传。各街道、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在宣传周期间组织集中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开展知识竞赛、设置固定宣传牌、黑板报、橱窗、张贴宣传标语(品)、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把《条例》的宣传与做好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宣传《条例》,促进“以房管人”、“示范街”创建和“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的开展,确保年内实现“全市一盘棋”。

(三)各单位要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注意做好单位内部的宣传工作,使干部职工全面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各级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用工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协助义务,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接受所在地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

(一)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各单位要对以往制定的有关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有关的规定、制度,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特别是要按照《条例》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便民维权,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寓管理与服务之中的原则,对以往制定的各项服务与管理规定和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既确保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相关制度与《条例》的一致性,又保持整体工作的连续性。

(二)推动、落实《天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基层工作指南》

区人口计生委将结合落实《天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基层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组织对各街工作调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口计生委也将结合工作调研和专项检查,对《工作指南》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三)落实市人口计生委全面推动人户分离工作“全市一盘棋”的工作要求

要进一步完善人户分离人员的管理办法,落实户籍地与居住地的管理责任和具体措施,不得出现管理漏洞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等问题。对人户分离人员政策外生育的,在年终考核时实行双向考核。

(四)抓好流动人口聚居地“以房管人”工作

按照市人口计生委“以界定房、以房管人”的工作要求,各街道、社区居委会要认真结合底数核查工作,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一次全面的细致清查,摸清底数,落实好“以房管人”工作。实现“以房管人”的工作措施。请各街结合底数核查工作做出具体安排,提出工作要求并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五)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进一步规范服务管理工作。按照本年度工作要点要求,适时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

(六)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要求和市人口计生委的工作安排,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作为一个子系统,将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一并进行。因此,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信息核对和计划生育信息的补充。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第2篇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辖区内居住的;

(二)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三)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起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城乡建设、民政、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生育、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章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外出经商、从事劳务活动的育龄夫妇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应当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定期接受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已计划外生育的,必须按照规定缴清计划外生育的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出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督促育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并建立外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负责与外出育龄人员及暂住地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对应当落实而没有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和应当缴清而没有缴请计划外生育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外出育龄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为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和办理其他介绍外出的有关手续。

第十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确定专人负责所属外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工作的需要领证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妥手续。

第十一条 对申请外出承包、施工、经营而未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公安、工商、劳动、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外出经营、务工等各种手续。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生育证明。对计划外怀孕而外避的育龄人员,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工作,中止其妊娠,并落实节育措施。

第三章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来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检查计划生育情况,督促育龄人员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为他们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外来育龄人员在申请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之前,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十天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对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限期补办。

第十五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责任书副本。承包、施工、经营单位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妥手续。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外来育龄人员所持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运证、船员证、采伐证、采矿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各种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录用、聘用、雇用,也不得为其办理租赁、经营、买房手续。

第十八条 对没有责任书的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承包、施工、经营手续。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招用的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者应当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办理出租手续时,必须同时检查外来育龄人员所持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应当有而没有证明的不得出租;对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报告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同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因婚嫁关系造成人户分离的育龄妇女,由现居住地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其生育指标,农业户口的人嫁给非农业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安排,农业户口的人嫁给农业户口的,由现居住地安排。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后,应当按照现居住地的规定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医疗保健单位把好外来孕妇检查证明关。对未持常住户口所在地批准生育证明的外来孕妇,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查实属于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同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落实节育措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招用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每例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已造成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处以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外出的育龄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育龄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停止承包(租赁)合同,责令其停工、停业等措施予以制止;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计划外生育应罚款数的一半对其征收押金,中止妊娠后如数归还。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超生子女社会扶养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二十九条 对出租房屋给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例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为计划外怀孕者提供场所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例5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已造成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处以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在现居住地三个月内未予处罚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人,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每例100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应当检查计划生育查验证明,未经检查而批给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批办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按计划外出生数计入指标考核;对外来三个月以上而计划外生育的,现居住地按计划外出生数计入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外来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切实简化办证流程。第一,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第二,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特事特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第3篇

为更好的开展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组织了包括社区党员、社区基层骨干及低保户为主休的计生信息队伍,社区共有信息员54名,其中女信息员48名(每个小组都保证有1名信息员),为了更好的将基层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基层信息员同志的积极性,社区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抽出专项基金落实信息员的报酬,虽然金额不大,但也充分休现了社区对信息员的重视和关爱,同时也提高了信息员的积极性。

二、2008年10月以来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基层基础规范化的建设

1.阵地规范化建设:人口学校挂牌

2.资料档案:按照区计生局要求进行了规范化整理

3.鉴于前期WIS系统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对系统数据进行了清理。

(二)宣传工作

1.2008年一月,发动单位为贫困独生子女家庭和大学生捐款。

2.三.八 组织计生信息员学习新条例,并开展有奖计生知识竟赛。

3.社区共发放宣传资料千余份,宣传品入户率100%;

(三)流动人口的清理清查

利用元旦、春节流动人口返乡的机会,发放宣传单提示流动人口回原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人口利用返乡机会进行生殖健康服务检查,将反馈单返到社区,春节后进行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有清查期间共登记流动人口711人,验证687人,全部录入WIS系统,社区流动人口登记、验证、上报率100%。

2.三.八 组织计生信息员学习新条例,并开展有奖计生知识竟赛。

3.社区共发放宣传资料千余份,宣传品入户率100%;

(三)流动人口的清理清查

利用元旦、春节流动人口返乡的机会,发放宣传单提示流动人口回原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人口利用返乡机会进行生殖健康服务检查,将反馈单返到社区,春节后进行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有清查期间共登记流动人口711人,验证687人,全部录入WIS系统,社区流动人口登记、验证、上报率100%。

2.三.八 组织计生信息员学习新条例,并开展有奖计生知识竟赛。

3.社区共发放宣传资料千余份,宣传品入户率100%;

(三)流动人口的清理清查

利用元旦、春节流动人口返乡的机会,发放宣传单提示流动人口回原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人口利用返乡机会进行生殖健康服务检查,将反馈单返到社区,春节后进行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有清查期间共登记流动人口711人,验证687人,全部录入WIS系统,社区流动人口登记、验证、上报率100%。

(四)优质服务工作

1.为新婚对象提供免费婚检服务和宣传工作,09年共宣传社区14名新婚对象在婚前到区计生服务站进行了婚检。

2.社区现有孕妇19人,半年生育31人,在这些对象有孕时社区对每个对象实行了月包保、月随访,实现了孕情上报及时率100%、孕情随访率100%。

3.特抚工作:2009年2月我居按照上级各部门要求,广泛开展宣传及调查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分别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通过了、逐户逐项上门询问、背靠背调查等方式进行初步审核。最后确定特扶对象6人。

通过半年的努力,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服务、宣传活动,使辖区内的育龄妇女对计划生育工作有更深的了解,在社区内形成了良好的人口文化氛围。下半年我们将继续扎实推进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为圆满完成全年的计划生育工作指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优质服务工作

1.为新婚对象提供免费婚检服务和宣传工作,09年共宣传社区14名新婚对象在婚前到区计生服务站进行了婚检。

2.社区现有孕妇19人,半年生育31人,在这些对象有孕时社区对每个对象实行了月包保、月随访,实现了孕情上报及时率100%、孕情随访率100%。

3.特抚工作:2009年2月我居按照上级各部门要求,广泛开展宣传及调查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分别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通过了、逐户逐项上门询问、背靠背调查等方式进行初步审核。最后确定特扶对象6人。

通过半年的努力,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服务、宣传活动,使辖区内的育龄妇女对计划生育工作有更深的了解,在社区内形成了良好的人口文化氛围。下半年我们将继续扎实推进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为圆满完成全年的计划生育工作指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优质服务工作

1.为新婚对象提供免费婚检服务和宣传工作,09年共宣传社区14名新婚对象在婚前到区计生服务站进行了婚检。

2.社区现有孕妇19人,半年生育31人,在这些对象有孕时社区对每个对象实行了月包保、月随访,实现了孕情上报及时率100%、孕情随访率10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全乡初期人口为3798人,期末人口3826人,上半年我乡总出生人数26人(男14人,女12人),其中一孩14人,二孩10人,多孩2人,政策内生育26人,无政策外生育,出生率为6.84‰,政策符合率为100%,本期出生性别比为116.7;已落实节育手术合计4例,结扎2例,上环1例,取环1例。

二、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一)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情况。为了做好我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我乡与四个责任单位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两禁”条例》,加强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打击“两禁”清理清查,加强计生办与卫生院的协调配合,定期沟通和通报有关出生人口信息。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情况。我乡与四个责任单位、七所八站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依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决定》,按季度做好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清理检查工作,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未办理婚育服务证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告知其补办婚育证。

(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情况。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统筹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长、分管计生副乡长为副组长,具体负责乡计生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乡计生专干、计生电脑信息管理员、村计生员为主要成员,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专题例会,以例会的形式传达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业务培训,上报每月的计生信息情况。

(四)经费投入情况。为了确保我乡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我乡上半年计划生育经费共投入27870元。

(五)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和“两证同时发放”工作情况。我乡贯彻落实省“两证同时发放”政策,与乡民政办协同办公,目前已办理3对新婚夫妇的两证同时发放。

(六)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地中海贫血基因筛诊服务进展情况、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为做好地贫筛查工作,我乡及时制定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乡全体干部、村三级干部动员会,广泛宣传。根据县计生服务站提前通知的约定日期和参检人数,负责组织当日的参检对象参检,发放《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并协调好交通工具,全程引导参检对象当日完成项目规定内容的各项检查。

三、存在问题

1.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进度缓慢。

2.村计生业务规范化建设还有一定差距,村计生员材料归档不够规范。

3.截至目前为止,地贫筛查工作还处在宣传阶段,进度缓慢。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建立完善的长效避孕节育机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第5篇

今年5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近4周年之际,为了检查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一法三规一条例)的情况,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分两组赴宁波、温州、湖州和衢州进行了执法检查。

从检查的情况看,近年来,我省人口计生事业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十五”期间,全省总和生育率在1.3左右,年均计生率为94.76%,在实行计划生育20多年中,全省少出生人口约2600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是从检查中发现,全省各地的工作水平仍不平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已成为当下计生执法工作中面临的两大“难题”。

流动人口中的“超生游击队”仍屡见不鲜

当人口快速增长的数字一次次警示在国人面前的时候,对人口数量的控制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来杭州几年了?”

“三四年了。”

“在这里打工是不是要办暂住证和计划生育证?”

“暂住证是要办的,计生证办过的但丢了。”在杭州东新路的一家饮食店里,记者与一位正在收拾碗筷的20多岁的打工妹开始了对话。从谈话中了解到,这位打工妹姓胡,今年26岁。3年前她丢下了两个未满3周岁的女儿,和丈夫一起从青海来杭州打工。丈夫在建筑工地做小工,她就在附近的一些饮食店做帮工。她告诉记者,来杭州3年了,由于丈夫经常换地方,她跟着丈夫一会儿萧山,一会儿富阳,已经“跳槽”了十来次了。因为流动性比较大,她暂住证上的住址早就变动了,计生证更不知道丢到哪里去了。她说,前几天她丈夫在宁波找到一份工作,过几天她要到宁波去了。问到她今后会不会再生孩子了,她笑着说,我们那里都要生个儿子的,到了宁波看情况再说。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一批批外来打工者,背井离乡来到城市,形成流动人口的高峰。

据一份资料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到一亿六千万,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流动人口的增加对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带来一定的冲击,也对传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由于进城务工的外来人口中绝大多数是中青年,其中大部分人正处于育龄期。有些流动人员受重男轻女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持着一种在外两头管不到,可以逃避计划生育的心态,做起了“超生游击队”。据省计生委的一份资料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占违法生育率的90%以上。

“为了管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我们真是花了很大的工夫。”湖州市计生委主任徐加华说起这件事真是百感交集。湖州市是全国计生的先进单位,为了管理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湖州市先后建立了公安、劳动、计生“一证式”、“一站式”管理,外来人员自治管理和出租户集中管理的“三种模式”。

“近年来,政府虽然明确了外来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管理,但由于流动性大,某些考核指标很难落实到位。有个别的外来民工其实已经在家乡生了两个或者好几个孩子了,可还是拿着没有生育过的假证明,我们根本没办法证实他们真实的生育情况,许多人连身份证都是假的。”徐加华坦陈了这项工作让他们感到头痛客观原因。

正如徐加华所言,检查组发现,虽然早在1998年9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出台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明确规定,18至49周岁的公民,在异地住30天以上的务工、经商人员,必须要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但是一些外来流动人员,往往是利用流动性大、监管部门难管理、户籍地和居住地管理脱节的“空档”,不办婚育证明。还有一些用工单位、企业业主只重视生产,对外来人员计生工作不重视,招收女职工时不按规定检查婚育证明。少数的流动人员常常是违法怀孕后,一旦被计生部门发现,就不停地迁移住所。有的外来人员为了达到生儿子的目的,躲在偏僻的出租房里,几个月不出门、不露面,计生人员上门检查也根本不开门。等到孩子快要出生了,计生部门想做补救措施就难了。

“他们跟你玩猫捉老鼠游戏,往往是你进他退,你找他藏,违法生育后很难发现,有的人甚至在外地违法生育了七八年家里还不知道。你找不到他们,又不能破门而入,真的拿他们没办法。”温州市的一些基层的计生干部说起这档事忧心忡忡。

据了解,2005年,仅温州市永嘉县查处的1842例违反生育的案例中,就有1732例是流动人口所为。

浙江,作为一个计生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省份,如何有效管理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专家认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必须实行现居住地管理,现居住地必须对外来育龄妇女与本户籍人口一样,实行三同:“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坚持查验婚育证明,以便掌握动态变化,对外来孕妇要及时查验生育服务卡,对没有证件的对象要分清情况,采取措施实施补救。同时,政府必须要严格执行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机制,并以此纳入政府管理目标,以提高计生工作者及各部门的责任意识,严格杜绝外来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发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外来人口严格管理,雇用时,必须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用工单位不得录用。与此同时,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必须与计生办搞好协调,紧密配合,以便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更趋规范化。

针对我省一些地方出现的流动人口管理难的问题,检查组在检查中也严肃指出,要把人们的生育行为规范到法制的轨道上来,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生育行为。各行各业、各个部门要形成帮助、支持和配合的氛围,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舆论的方法多管齐下,由党政、计生、司法、纪检、监察、民政、工商、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网络,健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的机制,使违法生育的逃不脱处理,想违法生育的畏惧顾忌,合法生育的受到尊重,感到光荣。

社会抚养费征收成为难攻的坚冰

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使得千百年来“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已基本破除,“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旧观念也有很大的改变。“少生优生,幸福一生”正在成为广大公民的自觉追求。可是在一些人的头脑里“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是根深蒂固。

一些富人说:“我的万贯家财,没个儿子继承怎么办?”穷人说:“我们穷人,以后老了生活没保障,没个儿子怎么养老?”于是一些富人,生不到儿子不罢休;一些穷人也是不生儿子不停息。

殊不知,这种政策外的超生,却给国家和社会增加了许多负担,天经地义就应该向社会交纳社会抚养费。因为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它对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确保人口计划顺利实现和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可是目前,这种以经济手段制约政策外生育的作用,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有关部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任凭鞋磨破,嘴说干也难撼“征收难”困境。

据有关资料表明,尽管上有国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准绳,下有省政府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专门文件作保障,可2005年全省30277件立案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案件,已征收的只有13934件,仅占总数的46%;应征金额为53678万元,已征收21303万元,仅占总数的39.7%。

“去收这个费的时候,那真叫难。收穷人的钱,他们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收富人的钱他们和你‘玩游戏’,也同样难。”说起征收社会抚养费,湖州市安吉县的计生干部一个个有一肚子苦水。

检查组了解到,眼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过程中,常常遭遇以下五大难题:一是遇到“智慧”型的违法生育者。他们往往违法生育后编造是捡养的,帮亲朋好友带养的,或者编造小孩出生时间,编造亲戚的名字和实际住址;甚至搞假证明搪塞。二是对“碰硬型”的违法生育者征收难。这种人蛮横无理,在处理时,他们闭门不见,不理不睬,计生干部对他们讲理讲法不管用,以蛮制蛮又违反计划生育中的“五严禁”、“七不准”,因而在征收时时常常束手无策。三是对愚昧型违法生育的征收难兑现。这种人越穷越生,越生越穷,家里经济十分困难,对其经济处罚往往难以兑现,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无经济执行能力,因而生是要生的,钱是没有的,赖着超生,有些人甚至违法生育的上一个孩子处理还未兑现,又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四是对“投机取巧,避重就轻”型的违反生育者征收难。一些富人为了逃避实际该交纳的社会抚养费,变着法将收入隐瞒、压低,有的富人为了逃避高额的罚款,挖空心思到偏远的大西北生孩子,作为流动人口在异地交纳比浙江低几十倍的社会抚养费。五是在人民法院对违法生育对象进行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时,被执行方的资金状况难掌握。有的人的存款是以亲戚名义存入银行的,有的是在外省外地存入银行的,难以掌握其存款资金的真实状况。有的房屋家具无法运到市场变卖,即使强制执行了也只能是一无所获,难以兑现。计生办收到的社会抚养费甚至还不如执行时开支的费用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