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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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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

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农村商业银行 经济 发展问题

城镇化建设是21实际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农村商业银行也是农村合作社的关键和基础所在,在推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关键性的作用。不管是农村的商业银行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能够得到较大的提升和经济的发展,农村商业银行需要紧紧的把握住这个机会,及时的对自身的战略和规划进行调整,以此让城镇化建设得到有效的推动,并且不断的优化自身的结构,以此让农村商业银行能够得到更加长远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农村商业银行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经济发展影响要素分析

(一)外部影响因素

首先,经济方面的因素,国家在经济发展以及地方经济发展中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以及发展规模需要和国家经济始终保持一致,农村商业银行需要抓住此项机遇和发展的背景,在国家经济发展受挫的情况下,对投资进行降低,减少出口的存在,这样就会让银行的信贷产生多方面的不利性影响,对不良资产增多的现象产生影响,致使农村商业银行出现破产的情况。农村的商业银行发展和地方经济之间有非常密切性的联系,并且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也决定了在商业银行方面需要有较大的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

其次,政策方面的影响因素。农村的商业银行在选择发展模式的过程中需要对国家的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特别是整个银监会下发的发展政策和要求。当前农村发展银行在银监会当中被认可,每一个地区的政府也极大的推动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需求,能够给当地的一些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发展中的地位不可小觑。

(二)内部影响因素

首先,农村商业银行在资本实力方面比较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的规模上还非常小,并且资本的运作也比较低,不能在多种大中型企业融资当中,满足要求所在,因此在市场上的依赖性也不是非常高,这样对农村商业银行进行投资的机构就非常少。

其次,农村商业银行在风险的防范能力上非常弱。农村商业银行在内部资本的控制上还体现出了诸多的漏洞和不完善性,会导致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不完全性,这样就非常容易出现内部的风险,让银行的利益出现受损的情况。银行需要对内部的控制体系进行有效的完善,让银行的财务安全更有保障性。从相关的研究当中已经被指出,尽管我国的农村商业银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盈利水平以及盈利能力就会比其他银行低。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性非常激烈,如果农村商业银行不能发挥出自身的优势和水平就会降低对银行发展的影响[1]。

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商业银行经济发展对策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农村商业银行在职责确认、运行监督方面都不是非常完善,因此在新型的农村建设背景下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完善,建立起合理的职责明晰的制度,在这个基础上,需要强化每一个部门的监督体制,对董事会以及经理人两者的关系进行有效的调节,强化制度建设。以此保障农村商业银行在城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例如,对现有的金融合作模式进行改善,建立起归属明确的、产权清晰的并且保护严格性的流畅的现代化产权制度,在这个基础之上还需要强化董事会以及O事会方面的建设,对于内部股东和董事以及经理层的关系做完善化的处理,提升法人治理结构,让农村商业银行和新型城镇的建设竞争力得到提升[2]。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点建设

农村商业银行主要是在农村合作社的原型上成立起来的,基础设备和网点的建设还十分弱小。那么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认,需要强化原有的用房以及柜台还有金库消防系统的建设等等。其次,在互联网普及的情况还需要强化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使用,建立起现代化的支付系统,让电子银行以及手机银行都能顺势出现,为广大农村用户提供更多的服务。最后,对原有的网点进行升级保护,拓展出更多新的网点,优化对网点的布局和建设,使用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和自主银行并重的方式。

(三)员工队伍的有效建设

在农村商业银行的人员队伍建设上还需要提升每一个部分人们的专业素养和综合方式。农村商业银行要引进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强化对员工内部人员的培训和养成,对于员工的知识结构做调整,与时俱进,提升员工的现代化服务意识,投入更多的资金,对员工进行培训,引进人才,让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整体素养得到有效的提升,并且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城镇化建设过程发挥出更大的作用[3]。

(四)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降低风险的发生

在现有的商业银行中,会有汇票、支票等等一系列金融产品,还有存款以及放款的各项金融服务。按照新型的城镇化建设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的需要需要不断的对金融产品服务进行创新。新型城镇化建设主要是走出一条绿色产业化道路、智能化道路以及集约低碳发展的道路,因此农村商业银行需要对此进行探究和分析,提升金融产品的服务。金融风险的降低和防控也是最为主要的工作之一,例如有一些政府隐性债务还有新型企业的信贷和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在总体上制定出可控方案,了解自身的资源,将产品降低到最小[4]。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商业银行经济发展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主要提到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策略,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还需要对此进行更多的探索。

参考文献

[1]张宇虹.浅析农村商业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交际,2014,11(1):114-114.

[2]吕品,原毅军,韩俊等.农村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价及经验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4,14(4):56-61.

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社会;城镇体系;城镇体系规划规划

当前城市和区域的关系更加紧密,城市在区域中的中心地位更加突出,城市的区域作用范围更加扩大,城市之间的互动互存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更加密切。因此研究城市与区域、研究城镇体系,推动城镇之间的有机协调与共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首先,关于如何理解城镇体系的基本内涵与城镇体系规划等若干概念问题。

我们所说的城镇体系,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由一系列不同规模、不同职能、相互联系的城镇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现象,城镇体系研究是认识区域城镇发展特点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区域城镇体系是与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相适应的。所谓城镇体系规划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或―定区域政府引导和协调区域城镇合理发展与布局规划;考虑到城乡发展的连续性,称为区域城乡空间发展与布局规划将更为准确。就政府行为而言,区域规划的本质特征是多个发展上相互影响密切的行政单元通过制定共同的协调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发展公约,实现协调发展的过程。从组织形式上讲,这种协调可以是由上而下的,也可以是由下而上的,但本质特征都是协调的。由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中央政府的投资成为区域开发资本的主要来源,因此规划比较注重如何计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对发展所包涵的其它更广泛的内容研究不充分,对协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其次,根据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城镇体系规划表现出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

城镇体系研究和城镇体系规划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局限于当时的体制和经济发展理论和方法,城镇体系规划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国家的资本得到均衡配置。因此,城镇体系规划的着眼点就在于确定城市的性质和规模。所谓性质就是可以配置何种产业和部门,所谓规模就是可以发展到多大的规模。随着中国的经济的对外开放,经济体制得到不断地改革与发展,中国的城镇体系研究和城镇体系规划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之中。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为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为主要目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改革开发力度的加大,市场机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用越来越明显,城镇的发展方向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城镇体系规划逐渐与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成为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的重要手段和依据;但当时,规划还带有限制资源、资本“计划外”流动的企图。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多元化倾向促使人们正确地认识城镇与区域发展的客观联系和城镇发展建设的客观条件,城镇体系规划开始重视城镇发展条件评价,开始研究城镇发展多重机会。但是,这十多年来城镇体系规划中―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忽视了对区域整体发展效益与利益的研究。这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和在这种体制的长期作用下形成的发展观念所决定的。

当前开展城镇体系规划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转变职能、建立整体观念和强调协调。

首先,要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政府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中心职能就是强化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城镇体系规划要为政府引导区域城镇发展提供宏观调控的依据和手段,它的主要任务是:

第一,规划要以区域为整体,着重研究如何完善区域经济发展环境,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要把确定引导城镇体系完善与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作为规划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第二,要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区域开发活动的空间布局和时序进行引导,协调和控制对区域整体发展不利的开发活动。通过合理、妥善的组织,实现区域基础设施共享,降低区域开发成本。

第三,要适应改革投资体制的需要,引导投资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国家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取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保障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其次,要建立整体规划的观念,不能就体系论体系。

第一,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投资是区域开发的最基本投资来源。计划部门通过“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按行业和部门分配建设投资。由于这样的计划和投资体制,形成了部门发展和地区发展之间的矛盾(即所谓“条块分割”),导致产业发展与区域发展的不协调。同样的原因,区域规划也是按部门进行的。部门规划不可避免的要强调部门利益,而区域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一旦被部门利益所替代,可持续发展就无从谈起。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比较,有―个根本性的变化,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为协调部门利益奠定了基础。但是,还必须强调树立“整体规划”的概念,开展以区域整体发展为主体的区域规划,并建立必要的机制,保障区域可持续发展。

第三,城镇体系规划是以城镇(居民点)为主体的综合性区域规划,要全方位地研究影响城市化的各项因素。城镇体系规划以城镇体系的等级规模结构、职能结构和空间结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为基础,但绝不仅仅是规划城镇体系。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化和城镇发展机制的研究。

第四,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最重要的转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和土地)受市场的支配而自由流动。因此,规划要加强对生产要素流动规划律,以及各项要素对城市化与城市发展作用关系的分析和研究。

第五,制订综合性的规划,必须具备全局观念;实施综合性的规划,必须借助各部门的力量。

再次,要注重强化协调的手段和措施。

资本多元化导致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规划不仅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维护公众利益、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必须要强调协调。区域规划的本质特点是超越行政区划,把多个行政单元、多个利益主体.协调在一起,谋求整体发展,协调发展是它的核心任务。协调的目的是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带动区域发展。协调的重点是区域与城市发展的协调和城市与城市发展的协调。协调的内容是包括对开发内容的协调、空间的协调和开发时续的协调。

对于不同的地域层次、不同的功能空间协调的问题手段不同。要以区域发展差异分析的为基础,把握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能陛时,还要注重对实施机制和调控手段的研究,不仅要研究如何高效地安排建设,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如何有效地实施控制。同时注意要把区域城镇发展布局与区域土地利用紧密地结合起来。要把对区域土地开发利用活动的控制,作为间接调控区域开发和产业布局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城镇体系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要加强区域城镇发展条件分析和综合评价。进行区域城镇发展条件分析和综合评价的目的是,明确区域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既不能局限于行政区域,更不能应区域论区域。

第五,要提高规划的弱性和可依据性。要开展多目标、多方案研究。这里所说的雾方案,是指与区域发展战略研究相结合的多重发展目标引导下的多方案。这些方案应并行地纳入规划成果,以利于政府实施对区域发展与建设的动态管理。

第六,要特别重视城市规划政策研究,建立健全区域规划的实施管理机制。区域规划要针对政府权力有限性的特点,把握住各级规划解决的根本问题。规划不仅要研究规划方案,而且要研究调控的标准和政策。规划的成果也要趋向系统化,既有规定性的,也有指导性的;既有约束公众的,也有约束政府部门的。实施区域规划,必须有相应的协调和仲裁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行政机制和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不仅要使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要使实施规划得到保障。

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第3篇

2003年4月,砀山县政府聘请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砀山县城总体规划重新进行了修编,现该规划已经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但对规划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1经济落后地区小城镇发展的特征 

安徽省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砀山县又位于安徽省最北端,该地区小城镇发展呈现出滞后于其他地区的明显特征。 

1.1产业结构不合理 

近几年来,砀山县的经济增长速度较慢,增长后劲不足;经济总量偏小,综合实力不强;经济增长方式较粗放,质量和效益都不太高;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深加工业发展不足,优势资源转换不多;企业组织结构不够优化,大企业、龙头企业少,只能依靠中小企业维持着经济发展;地方财力十分紧张,没有足够的资金建设城镇和升级产业。简单地说,砀山走的是一条农业主导型的经济发展之路。随着农业弱质性的进一步显现以及农副产品特别是水果市场供求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这一发展的低效性已经暴露出来;同时,随着周边地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全面推进,这一发展模式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严峻。 

1.2要素资源短缺 

经济落后地区小城镇发展尚处在原始的资金、技术积累的阶段,乡镇企业发展滞后。由于发展相对落后,砀山的要素资源积累能力低。2003年,砀山县的地方财政收入位居全省61个县市第46位;人均财政收入不足百元,位居全省倒数第5位。城乡居民人均储蓄余额2194元,仅是安徽省平均水平的一半。人才、技术短缺。全县工业企业中,科技工作人员不足百人,其中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只有1O多人。产业结构的表面合理性掩盖了产业结构深层次的不合理。按当年价计算的砀山县的三次产业增加值之比由1995年的54.7:25.4;19.9调整到2003年的45.7:22.6z31.7符合世界模型的一般规律,有其合理性。但深层次地看,这种产业结构调整并没有带来深层次的质量提高,最突出的问题是产业链条较长、附加值较高的对工业经济特别是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比重过低,仅为19.78。产业结构仍然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二产业的技术基础薄弱,主要为由第一产业延伸出来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第三产业的层次和效益低下,主要是个体经营的小规模服务业,功能局限于每月传统的固定时日的简单集市贸易,辐射范围也仅是城镇附近的乡村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的小城镇发展呈现出要素资源短缺、产业结构低度的特征。 

1.3城镇化水平低下 

经济落后地区小城镇分布密度较小,开发强度偏低,城镇人口和用地规模也较小。2003年底,砀山县城市化水平约为20.6,远低于全省水平。由于产业、技术与人才的集聚度不够,小城镇功能薄弱,对乡村地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较弱目前由于砀城小城镇核心度低,城镇体系的职能结构较松散,呈现小城镇与乡村发展相对均衡及城镇体系结构等级弱化的特征。因此,小城镇发展带有明显的农村集镇特征,仍处在缓慢的城镇化积累的初期阶段。另外,由于教育支出不足,小城镇中普遍文化素质偏低,城镇化水平存在着质与量的低下。 

2经济落后地区小城镇发展的不足 

2.1中心城市经济薄弱 

区域经济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表明,区域经济及产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区域内的中心城市的发展状况。如果中心城市竞争力强将有利于其集聚周边的要素资源,并不断地扩大自己的经济及产业腹地,一旦其要素资源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对区域经济产生强烈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中心城市与区域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否则,缺少中心城市辐射,区域经济就有可能被临近的城市所覆盖蚕食、分割。 

2.2推动发展的动力不足 

砀城小城镇发展不仅内部动力不足,外部动力也相当匮乏。尽管国家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小城镇发展有政策上的倾斜,每年有定期相应扶贫款的财力支持。但是由于小城镇发展尚未形成有效的动力机制,这些资助也只能是杯水车薪,不足以使经济发展出现质的飞跃。一方面,尽管经济落后地区的自然资源相对较为丰富,小城镇的发展仍然缺乏必要的启动资金与技术的推动。另一方面,由于产业结构层次偏低,区域经济中经济同构现象严重,小城镇发展的经济增长点往往限制在少数技术含量低、有资源利用优势的项目上,造成乡镇企业的发展缺乏广阔的空间和有效的推动力。 

2.3基础设施的制约 

城镇物质空间环境作为城镇经济发展的硬件支撑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小城镇经济发展的容量与空间。而目前经济落后地区基础设施投资能力的巨大缺口是制约小城镇经济发展的瓶颈。以交通设施水平发展为例,在砀山县范围内无一条高速公路通过。而作为刚起步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对对外交通条件有较强的依赖性。落后的交通状况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

2.4逆向的城镇化进程 

城镇化进程的根本动力是经济,而经济落后地区小城镇工业发展普遍力度不足。工业企业的低层次组织不仅使小城镇对周遍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力缺乏吸纳力,甚至小城镇中的一部分居民也亦工亦农,呈现不彻底的城镇化的倾向口]。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向周边乡村地区的经济辐射还相当肤浅,城镇化的推动力也十分有限。 

然而,在城镇化进程中还呈现出一种逆向趋势,砀山县由于经济落后,有很大一部分农村人口流人经济发达地区谋求职业,他们每年带回的资金中相当一部分是用于在集镇中买地建房,发展个体经营的服务业。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小城镇周边农村地区的人才与资金在推动着小城镇的发展和地区城镇化的进程。 

3经济落后地区小城镇发展的措施 

3.1城镇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5%左右提高到2002年的39左右,比世界平均城镇化率提高的速度快一倍多,但是目前还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有关方面测算,今后一个时期将是我国城镇化加快推进的时期,由此将创造大量的新兴城镇市场,给城镇经济带来新的发展空间。小城镇首要的基本职能是为农村非农业经济活动提供场所,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小城镇发展而言,至关重要的是挖掘经济发展的潜能,以此为可能出现的跳跃式发展做好准备。 

对于砀城,它首先缺乏明确的投资项目和吸引力,无论是乡、镇的或县的决策者,对其未来的发展都或多或少缺乏具体的设想,并且认为发展的困难和阻力都相当大。因此,在规划中将小城镇发展条件划为三个层次:(1)优先建设县域中心城市,使之具有较强集聚和辐射能力,带动县域城镇持续、健康、快速发展;(2)重点发展中心镇。选择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基础较好、发展潜力大的镇,逐渐培育为新的中心镇,使中心镇成为所在辐射区域的产业、经济的核心,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3)合理发展一般镇,因地制宜撤并乡镇,引导一般城镇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3.2基础设施的选择性建设 

由于经济落后地区小城镇发展往往受到基础设施投资能力瓶颈的制约,因而在城镇化初期全面建设城镇基础设施网络是不现实的。鉴于有限的投资能力,只能对基础设施的各项缺口以及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度作出分析评价,着重于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区域中宏观基础设施骨架的构建,以使小城镇在未来发展中保有进一步完善细化和区域基础设施共享的可能。 

在砀城县域规划中,县域交通网的规划建设与城镇体系的发展在空间布局上统一和建设时序上相互协调,并适当超前;建设与城镇规模结构、空间分布相适应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构建城镇之间的快速联系干道;加大交通设施建设力度,拉动经济发展。近期拓宽与连霍高速相联接的101省道;远期与周边地区相协商,建成与商毫、连霍、京福高速公路相连接的快速干道。 

3.3城镇体系的合理规划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体系结构的松散及小城镇间孤立、单向的经济联系不利于城镇化的进程。国家的小城镇建设政策要求将小城镇建设纳入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轨道。加强小城镇在村镇地域的经济、技术、政治、人口、信息等的集聚。因此,落后地区小城镇发展首先需要培育自身经济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利用资源的稀缺性发展特色产业,谋求在区域经济产业结构中的地位,使在区域中拥有多向经济联系。恰当的职能分工和产业互补有助于区域小城镇化进程,也为小城镇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区域环境。 

砀山县域城镇体系发展可分两步走。 

近期: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并重,通过中心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功能的强化,把砀城地区建设成为现代化小城市,提升其县域城镇体系的首位度,使县域中心镇的建设得到加强,初步形成较为合理的县域城镇体系结构。 

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第4篇

一、主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富民强市”学教活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围绕结构调整工程、农民增收工程、农村康居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坚持“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统筹发展思路,走科学发展道路,使新农村的建设规划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尊重民意,切合实际。遵照市委关于农村牧区实施收缩、转移、集中的战略部署,实施“退耕还林、禁牧闭荒、舍饲圈养、撤村收缩、人居集中、劳务输出、逐年迁移”等一系列发展思路,逐步建立“以商富农、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发展机制,加快农民增收、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二、发展计划

1、退耕还林1000×××亩;

2、在上级帮扶单位的支持下,勘探水源,为修建机井,并将部分较为平整的耕地逐步改建成水浇地而作好前期工作。

3、积极争取内蒙古赛阳牧业有限公司的支持,为舍饲圈养作好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帮助农民更新观念,走科学喂养之路。

4、坚持以“以就业为导向”的人口转移培训方针,有针对性的开展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以农民工为对象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以此促进人口转移就业的顺利开展。找准农村人口转移就业工作的突破口,结合本村实际,做好农村人口转移的基础工作。

5、与镇、县、市三级人口转移部门建立人口转移、劳务输出信息联动制度,根据劳务输出意向,到户搜集和宣传供求信息,广泛、深入、准确、灵活地做好供求信息的传递,保证信息通道的畅通。

6、搞好弱势群体的五保,低保、医保工作,并大力推广社保,使农村居民的生活能够达到最起码的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运用经营城镇理念,加快村庄建设步伐,积极发展村经济,多方位筹集建设资金,加大建设投入。

(二)充分调动本村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新农村,广大农民既是受益者,更是主力军。在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中,要深入了解农民群众的所想所需,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励办大事。

(三)积极争取并加大对口帮扶单位的支持和力度,争取外来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保障资金到位,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范围。

(四)推进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先进的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我们要切实加强**村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村居环境。

(五)把党的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结合起来。我们一切事业的成功与否,关键在党,关键在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按照“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要求,发挥好村党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的作用,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调整党员结构年轻化,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全村党员成为推进**村新农村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为村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市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项目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基本农田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划定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十条本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国务院确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自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一条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第十四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负责其所有的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承包者是该农田的保护人。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

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

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农田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

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九条耕地开垦费由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上缴财政部门管理。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计划,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耕地开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国有土地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二十二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

(三)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

(四)其他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兴修水利,保持水土,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增施有机肥料,坚持秸杆还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大力发展无公害生产,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

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变化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在基本农田的营养分析、肥力测定、配方施肥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

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

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

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上兴建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

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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