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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促进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居住方式变化的过程,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和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1]。城乡一体化其实质是指以城市为中心、乡村为基础、互为依托、互利互惠的一个过程,也是刻度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状态。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空间安排,是国家权益的地方配置,是中央治理地方的基本制度安排,事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2]。城、乡是构成地方的两种不同的景观与经济社会结构形态,也是两种不同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表现形态。行政区划既是促进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重要体制保障,又会影响资源的配置、要素的流动及布局,促成行政区经济阻碍着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反过来,区域经济的发展又会对行政区划提出新的要求。由此可见,行政区划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经济条件好与坏又直接影响城乡一体化推进,所以行政区划与城乡一体化之间是一种同向相关关系。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乡村处在社会经济结构的基层,是“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城乡一体化,最终要看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水平。而乡村地方建制及其变化,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性特征。贵州省地处云贵高原,地形切割破碎,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乡村社会结构占主导地位,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属于最需要关注和发展的省区。探讨贵州省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区划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意义。
二、贵州案例的特殊性
(一)中国地形最破碎的省区根据地形的切割度(分为切割深度和切割密度)可刻画其地形的破碎程度。贵州省之西部、南部和北部,切割深度在500-700米之间,个别达1000米,切割密度每平方公里为0.8-1.4公里;省之中部和东部,切割深度为300-500米,而切割密度为平均每公里达1.1-1.7公里,全省大部分地区平均切割深度为500米,切割密度为每平方公里0.8公里[3],因而全省大部分地区地面崎岖破碎,山地、峡谷、丘陵、盆地镶嵌配列,交错分布,造就了贵州境内地势西高东低的高原山地特征,由西部海拔2400米以上降到中部1400~1200米,再到东部的800~500米,呈梯级状斜坡,在中部再向南、北侧降低。致使境内山脉众多,重峦叠峰,绵延纵横,山高谷深。如西部高耸乌蒙山,属此山脉的赫章县珠市乡韭菜坪海拔2900.6米,为贵州境内最高点;北部有大娄山,自西向东北斜贯北境,川黔要隘娄山关高1444米;中南部苗岭横亘,主峰雷公山高2178米;东北境有武陵山,由湘蜿蜒入黔,主峰梵净山高2572米;而黔东南州的黎平县地坪乡水口河出省界处,海拔为147.8米,为境内最低点。因此,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的贵州,全省地貌可概括为: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三种基本类型,其中92.5%的面积为山地和丘陵。贵州地形不仅升沉大、切割强、相对高度常达300~700米,并且喀斯特广泛发育,地貌类型复杂,形成河流众多,千沟万壑的极其破碎地形。
(二)中国经济最不发达的省区由于受地形的限制,交通闭塞始终是贵州省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目前仍是全国经济最不发达的省之一。21世纪以来其人均GDP、人均收入、恩格尔系数和城镇化率等四个核心经济指标始终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准。近年,贵州省的人均GDP为全国最低,虽然从2002年相当于全国的34.66%上升到2010年的40.59%,但近十年来仅追上5.9个百分点,且相差的绝对数量仍在继续拉大(见表1)。贵州省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的人均收入都远远低于全国相应的平均水平,而恩格尔系数则高出很多(见表2)。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由此可见,贵州省的农村家庭才基本解决温饱问题。2010年底,贵州省与全国的城镇化率分别为31%和47.5%,贵州城镇化率极度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低于16.5个百分点,仍为全国城镇化率最低的省份。然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引擎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贵州低水平城镇化的现实已经严重制约其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以上四个指标数据充分说明了贵州省的城镇化进程慢、城乡发展不协调、农村贫困范围广、程度深和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的经济发展滞后现状。
(三)城乡一体化发展滞后的省区由于贵州“欠发达、欠开发”的省情,小城镇发展氛围淡,市场经济对山区影响的渗透和传播速度较慢,城乡一体化发育晚、进程慢和水平低。不仅政策落实滞后,如2009年贵州省才把加快城市化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途径,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4],而且城乡一体化发育水平低。从表3中看出贵州省的主要城乡差异系数偏离1几乎比全国都大(除恩格尔系数之外),根据城乡差异系数的定义,有系数偏离1越多,城乡差异就越大,则城乡一体化水平就越低;系数越接近1,则表明城乡一体化水平就越高。虽然城乡恩格尔系数比较为接近1值,但是各自基数很大,因此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并不高。随着社会发展,城乡发展继续拉大,尤其是基本民生问题和现代化设施等方面,如城市用户拥有家用电脑数是农村家庭50倍以上,城市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率与农村之比更是高达130倍以上,其中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率为0.16%,说明了在2009年贵州省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才开始试行。因此,表3从经济、社会、政治、教育、文化及人民生活等多方面综合地反映了贵州省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度,离一体化还任重道远。
三、乡镇行政区划体制问题
(一)乡级行政区划改革滞后,基层虚假城镇化贵州省的乡镇建制变化较迟缓,绝大多数乡镇除了在1992年全国性推行的“撤乡并镇”之外,基本没有过变动。截止1992年12月底,全省撤区并乡建镇工作基本结束,共设557个乡,253个民族乡,653个镇,65个街道办事处,共计1528个。2005年前后实施的“小村并大村”基本都是在乡镇区划内部整合,不属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并在2010年已部分还原为以前的村制。至2010年底,贵州省设有乡505个,民族乡252个,镇689个,街道办事处114个,乡级行政区划数共1560个。2010年比1992年增加了32个乡级区划,平均每年增加1.5个,主要是乡的数量减少,街道办事处的数目增多,其余变化不大(见表4)。从表4与表5可知,贵州省整体与各地级政区所辖乡级区划建制中城镇型政区占比例较高,基本在40%以上,远领先于目前31%的城镇化率。总体上经济较发达地区比落后地区城镇型政区所占比例大,但城镇化率均较低,基层出现虚假城镇化。
(二)乡镇行政区划规模悬殊,且多数偏小通常用人口和面积两个指标来评价行政区划规模,贵州省人口最少的乡镇是荔波县瑶麓瑶族乡,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为1601人。人口最多的是六枝特区平寨镇,总人口129082人;面积最小的镇是兴仁县城关镇,国土面积10.47平方公里。面积最大的是毕节地区草海镇,总面积370.98平方公里。最小与最大人口和面积规模分别悬殊近81和37倍。贵州省2007年的691个建制镇中的人口、面积、人口密度的小规模占比例均比全国高,而大规模比例则低很多(见表6)。然而,乡与民族乡普遍比镇的人口和面积规模要小。根据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戴均良就乡镇撤并过程中乡镇规模合理的限度的观点,一般来讲,原则上不再保留1万人以下的乡镇,平原地区的乡镇规模可以在5万人以上,丘陵地区的乡镇规模在3万人以上,边远山区的在1万人以上[5]。可知,贵州省乡镇规模偏小的数目实属较多。
(三)乡镇行政区划极不规范,部分驻地布局欠合理受贵州地形影响,基础区划边界犬牙交错;乡镇驻地不尽合理,有多处乡级“飞地”存在(见图1)。如黔东南州天柱县的地湖乡,是一块完全脱离贵州省而坐落于湖南省会同县境内的一块“飞地”,占地30.5平方公里,人口4471人,其中苗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左右。在调研中发现天柱县及湘黔交界地带还存在很多模糊和混乱的区划问题。另外,六盘水市钟山区的大湾镇也是“飞”在了毕节地区领域内,作为威宁县与赫章县边缘地带间的一块飞地,其该镇区划内又包含了属于威宁县的二塘镇政府驻地。飞地的存在造成了很多不便和弊端,不仅易形成治安上的“三不管”,经济上也很难形成一体化发展。版图不规则和“飞地”等问题,不但削弱了城镇对乡村的扩散效应,也弱化了乡促城的能力,更为城乡一体化战略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造成极大的困难。
(四)乡镇区划重名严重,条块部门设置偏多据《2008年中国建制镇统计资料》统计,现设的691个建制镇总重名率达到17.1%。如命名为城关镇的有13个,约占全国共有178个城关镇的7.3%,且城关镇多数为县政府驻地镇。此外,命名为龙场镇的有6个,命名为三合镇、大河镇、复兴镇、羊场镇、猫场镇、马场镇的分别有3个,命名为温泉镇、三江镇、大坪镇、永和镇、沙子镇、高坪镇等34个的分别有2个。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涉及内政外交、新闻出版、测绘制图、邮电通信、交通旅游等各方面,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6]。区划重名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既违背了《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又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对各级政府统计资料带来诸多不便。调研发现,贵州乡镇均设有多个站、管、办、所等县级派出机构,分别是农推站、农机站、乡企站、计生站、畜牧站、广播站、服务站;交管、合管、建管、土管、村管;综合办、扶贫办、办;民政所、财政所和劳保所等20个左右。乡镇条块部门设置过多,致使机构膨胀,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农民负担加重等问题。
四、乡级区划建制转型
(一)乡级政区改革的基本原则行政区划改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敏感度极高的工作,涉及面较广,任务较重。因此,乡镇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必须是因时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除了要遵循行政区划改革最基本的原则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指导原则。科学、合理的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促进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新型城乡关系格局起着重要作用。所以乡镇行政区划改革始终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各乡镇的地理位置、空间布局、自然资源、交通情况、经济条件、历史习俗、人民素质等因素。第二,本着“充分尊重老百姓意愿”的原则。以有利于提高农村管理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出发点。第三,按照“因地制宜、市场经济导向”和“有利于乡镇发展、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在实施调整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因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并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切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研究和制定科学的乡镇行政区划改革方案。第四,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根据时展的现实和需要,转变封建思想观念,跟紧时代步伐,使乡镇行政区划始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与经济基础相适应。
(二)乡镇行政区划改革路径针对贵州省乡镇行政区划问题的特殊性,具体的改革路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规范建制镇设置标准。由于我国现行的设镇标准大多还是沿用1984年国家民政部所颁布的,贵州也不例外,但现行设镇标准显得明显滞后,这些年以来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建制镇的设置标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改革的原则认真做好设镇标准的调研工作,通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确保建制镇的发展质量;第二,革除政区同名弊端。行政区划名称是地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日常生活、生产中凸显其重要性。就贵州省乡级区划名称来说,尤其是专名与通名都相同的名称(如有13个城关镇),需进一步明确地名命名的基本原则,根据其地域、历史、文化等特征,整顿和革除混乱的地名现象;第三,合理控制乡镇规模。结合设置新标准和改革原则,以避免乡镇重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中心城镇的集聚和辐射效应为目标,因地制宜地控制乡镇合理的人口和面积规模;第四,逐步整合“飞地”。为了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方便民众办事,尽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联合周边地区和省市共同协调与整合“飞地”。
(三)促进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形成鉴于贵州省省情,发展经济固然是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得以建成的根本,除此之外,还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要正确理解城乡一体化的特点,即为战略实施的立足点。从对其本质的解读,可以归纳出城乡一体化具有长期性、整体性、地域性、互动性、广泛性和双向性六大特点。由此可知,城乡一体化是城乡发展的长期总体战略,贯穿城乡发展的漫长过程,涉及城乡发展的众多方面。所以应正确理解城乡一体化的内涵与特征,掌握其战略原则,围绕其核心,不断因时因地制宜地充实、更新城乡一体化的具体策略,赋予其更强的生命力,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其作用,促进城乡协调、统一、均衡发展,建构城乡一体化的新格局。其次,要清醒认识城乡一体化的动力机制,这是其建构的最基本要求。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是受政策和市场机制的驱动,这可从四方面来谈:
第一,中心城镇的向心力和离心力,即城镇对乡村的吸引力和辐射力。要大力发展中心城镇,使其形成增长极,发挥其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这样才能具备“以城带乡”的能力;
第二,乡村具有资源和空间优势,发展潜力大。加大对农村的投资力度,发展乡村企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以乡促城”实力;
关键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原则,方向
一、前言
乡镇作为我国农村的基层行政组织,上接国家行政组织,下联广大农民和村民自治组织,是联结国家和农民的桥梁与纽带。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关大局,至关重要。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放活”、“农村综合改革”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乡镇机构改革也被列入当前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范畴。本文从多个方面重点介绍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
1、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是构建服务型政府
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不仅仅是乡镇政府为了履行职责而进行的职能转变,更不仅仅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进行的机构改革,而应该把这一改革放到国家、社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高度上,放到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中去研究,从而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拓展到乡镇政府管理模式转型和创新的高度,用现代治理的角度来审视这一改革,重构国家、社会、农民关系,城乡关系以及体制与机制等各方面的关系,并使乡镇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农村、农业。
2、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分析
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从纵向分析,其重点在“治官”而不是“治民”,在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约束和规范政府应该干什么,只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做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的和谐统一,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强化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建立服务优先、依法行政、上下协调、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三、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1、乡镇政府在未来一个时期内还有存在的必要
一方面,乡镇政府是离农民最近的国家权力象征,是投放公共权力的前沿阵地。在基层民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乡镇政府的存在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目前形势下,在县与村之间没有一级政府不利于农村发展。虽然乡镇政府运转中存在一些困难,但通过适当措施是可以解决的。另一方面,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管理较大区域的较高层级政府,对各地居民偏好的了解一般没有当地政府清楚(主要是因为与居民相距较远,信息传递难以及时准确,即使准确的信息也会存在时滞等) ,其所提供的服务一般针对整个区域居民中带有较大普遍性的需求,而难以照顾到个别地方的特殊需求。由于公共需求的产生一般存在地域性差异,对特定地域的居民需求来说,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层级越高,其所得到的服务就越有可能发生偏差、提供不足或过量。因而政府的设置越接近当地民众,越便于了解所辖区居民的需求,并设法满足他们的偏好。从这个角度上看,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维持一个在地域上和层级上尽可能贴切民众的政府,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将乡镇职能全部上收到县级政府,或者将乡镇政府改组为派出机构,并不一定是最适宜的。
2、设计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科学配置乡镇政府职能涉及到几个变量。政府职能是通过设置一系列的政府机构来履行的,因而政府职能配置的内容主要是以政府机构配置的形式体现的。总体上看,影响政府机构配置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政府机构在地域上的分布。政府机构在地域上的分布越广、越密集,对社会的掌控程度就越高,居民接受政府的服务也越便利;但也会因此需要使用更多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二是政府机构的权限。政府机构的权限越大,就越容易对当地的事务作出处理;但这将增加不同政府机构间协调统一和监督的难度,而且越大的权限往往需要越多的资源来保证。三是不同机构间的分工。分工越细,处理事务的专业化程度就越高;但分工将增加不同部门间协调的难度,而且分工也意味着专业人员和设备等的需要。平衡需要与可能,在适宜的区域范围内设置适宜权限与专业分工的机构,是设计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最主要内容。
3、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
近期方向。在未来一个时期,鉴于对乡镇体制进行大规模改造的条件尚不具备,一方面应当继续优化并改革财政体制、科学核定乡镇编制并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应当根据乡镇在行政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及时调整其体制。当前应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条块关系为重点,进行配套改革。县级政府部门与乡镇政府各自行使那些应当或者适宜由其行使的职权;县级部门派出机构的政区划分不一定再依托乡镇;明确由乡镇政府管理的事项,应赋予其相应的法定权限和手段。为此应选择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并赋予试点地方在机构编制、行政区划、行政执法体制等方面较大的自。目前很多地方通过撤并乡镇的办法精简机构和人员,并相应进行了大规模的行政村合并,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在乡镇之下增加了一个中间层次,说明合并后的乡镇规模偏大,有可能对行政效率和政府职能的落实造成负面影响。对撤并后的乡镇是否就是适宜规模,应细致研究。
远期前景。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及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条件的改善,在具备一定规模的居民点,可以设置“点状”的县辖镇(也有人拟称之为市。如果解决了级别、权限方面的问题,名称就不是很主要的) ,将乡镇政府目前行使的管理该居民点基础设施、维持社会程序等职能独立出来,一部分乡镇政府就可以转化为名符其实的镇(市) 政府。某些虽未达到相应规模,但居民有自治愿望和能力的居民点,也可以设立真正的自治组织,自主管理其内部事务。其余乡镇就演变为真正的广域型行政建制,乡镇政府(确切地说是乡政府) 负责那些不具备设立镇(市) 条件、又缺乏自治愿望或能力的广大农村地区的日常运转,并调整到适宜规模的行政区划。县级政府部门(甚至更高层级政府部门) 仍会在县域内派驻机构,但其政区与乡镇政区不一定是重合的,与乡镇的分工也是比较明确的。
参考文献:
[1] 郭靖. 论如何建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J]. 现代农业,2008,(11) .
[2] 谢开勇,童敬党,王秀梅. 创新乡镇行政管理机制 促进新农村建设[J]. 理论导刊,2009,(04) .
[3] 杨顺湘. 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 人文杂志,2009,(06) .
关键词: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 改革 思考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6-137-02
水利工程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长期以来,我州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目前全州共建成农灌水利工程4964处,总蓄水量达2.5亿m3,这些水利工程在防洪、排涝、防灾、减灾等方面对我州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在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居民生活等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州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趋突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权责不明、机制不活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水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影响到我州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快我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分析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健康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则是我们水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1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目前,全州共建成农灌水利工程4964处。其中:蓄水工程(山塘水库)1504座(中型水库4座,小Ⅰ型64座,小Ⅱ型188座,山塘1248座),总库容2.5亿m3;引水工程2527处;提水工程933处。建成渠道3万km,其中:万亩灌区骨干渠道1830km。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48.7万亩。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全州共批复成立78个水管单位,其中:全额拨款49个,差额拨款27个,自收自支2个。总批复人员编制643人,到位458人,到位占总编制的71%。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2.1水管单位性质不清,体制不合理
我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基本沿袭计划经济时代模式,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之间权责不明,国有水管单位虽属事业单位,但无可靠的经费来源,多数实行差额拨款,甚至无拨款;集体管理水管单位,随着农村土地下放,由于主体不明、产权不明,集体管理名存实亡,部分工程甚至无人管理。部分综合利用功能的水利工程,具有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混在一起,界线不清,水管单位缺乏科学定性,既不像事业单位,又不像企业,既影响了工程的管理,又阻碍了水管单位的发展。
2.2机制不活,自身造血功能差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经费本应财政负担,但由于各级财政困难,造成了长期以来水管单位经费短缺。准经营性水利工程,大部分为农灌水利工程,水费收取难度大,收取率低。使供水不能收回成本,无法进行简单再生产。我州的农灌水费的成本价为每亩50元左右。州政府于2000年9月以文件《关于认真实施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我州农灌用水水价要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成本价,第一步调整原则上不低于成本价的50%即平均25元/亩。按此标准,全州有效灌溉水田面积148.7万亩应收水费3700余万元,但是多年来,我州农灌水费收取每年仅有400万元左右,仅为应收的10%。且近年来水费的收缴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水费收取严重不足,致使水管单位普遍入不敷出,举步维艰。水管单位内部运行机制不活,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人事分配制度仍沿用传统计划经济的做法,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大多数水管单位不能依托行业和自身优势开展多种经营,造血功能差,无法自我维持,自我发展,形成恶性循环。
2.3经费来源不畅,维修养护投入严重不足
众多水利工程因年久失修,带病运行,每年必须对工程进行岁修、整修,根据定额标准测算,我州水利工程每年需要维修养护经费2500万元左右,但每年实际到位资金不足500万元,缺口2000万左右。维修养护经费的严重不足,造成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管理和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使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同时大量公益性支出财政无力承担,在普查统计的36个国管单位中,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大部分没有财政补助,工程维修费没有来源,职工基本工资无保证;多数工程建于五六十年代,质量差,不配套、不完善,工程老化失修严重,水库病险频频发生。
2.4人员机构臃肿,结构失衡
水管单位内设机构设置不科学,有机构臃肿,非工程管理岗位多,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一方面是效益稍好一点的水管单位,由于无控制权,队伍不断膨胀,在人员总量过剩的同时,水管单位真正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又严重短缺。技术力量薄弱,无法满足工程管理的基本需求。我州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主要依靠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来维持,目前全州共批复成立78个水管单位,批复人员编制643人目前到位458人,到位占总批复的71%,管理人员不足及技术力量薄弱等矛盾较为突出。就目前现状来说,仅靠458人管理全州4964处水利工程,平均1人要管理11处水利工程,其工作难度及管理效果可想而知。另一方面,条件差,效益差的,无法基本生活保障的,留不住人,人才外流十分严重,少数工程不得不临时聘请当地农民照看。
2.5社会保障程度低,队伍不稳
由于水管单位无固定经费来源,加之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还未出台,绝大多数水管单位经营收益入不敷出,难以为继,80%以上的水管单位(含差、定额拨款事业性水管单位,无拨款水管单位和经营水管单位)无力为单位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程度低,水管单位职工队伍极为不稳。
2.6管理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低、内部管理粗放
体制不合理,机制不健全,设施不配套,管理手段原始,有的水库最起码的防汛通讯设施都没有,更谈不上配备交通工具,一遇汛、险情,全靠人力通知组织抢险;另外,水管职工整体素质偏低,管理粗放,甚至部分工程无人管理。
3实施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3.1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针对长期以来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体制不顺、责权不明、管理粗放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集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对其他行业管理的水管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的职责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行业管理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水利工程实行枢纽拦河坝与灌区统一管理;规定工程按规模大小和行政区划进行分级管理。国家投资兴建的中型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也可受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投资兴建的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划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位于城市(镇)上游位置特别重要的水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发改、编制等部门同意后,也可提高一级管理;原属集体管理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水利站负责管理,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工程所在地村及村民组或受益户联合体(或用水户协会等集体组织)负责管理并确专人负责;个体投资修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含1~10万m3的山塘),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水利站的业务指导,其安全运行管理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特别提出了水利工程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水利工程管理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这些规定和制度,明确了管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要保证职责履行到位,必须狠抓基础管理,量化责任目标,规范、完善管理制度。
3.2 准确确定水管单位分类定性
(1)要根据水管单位所管辖的工程功能,将水管单位划分成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应定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营性水管单位应定性为企业。
(2)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由于分类定性较难,做好这类水管单位的定性工作至关重要。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功能,但这些单位不同程度地承担着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任务,这类单位目前大部分的经营收入不能维持其运行管理与工程日常维护经费支出。《实施意见》规定将水管单位前三年实际收入数目与按水利部财政部联文(水办〔2004〕307号)测算出的支出数目进行比效,最后确定水管单位性质,水管单位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即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做到准确定性。要以科学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确定划分公益型和经营型的方法。
3.3建立维修养护的运行机制
通过改革,建立起一整套适应市场、适应形势、符合要求的运行机制非常必要。在维修养护机制上建立专业的水利工程养护维修队伍,实行企业化和市场化运作,专门负责水利工程设备、设施、渠系工程的养护维修,将水利工程管理和养护维修分离,既可精简水管单位人员,节约维修养护经费,又可以提高维修质量,缩短工期,充分发挥工程的运行效益。
3.4加强领导,稳步实施,积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
为了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中长期形成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短缺、管理粗放等有关问题,2004年8月,省政府印发的《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明确了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我州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此项工作。78个水管单位的改革方案已经得到当地政府批复,并完成了全州小(1)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验收。实践证明,自水管体制改革以来,逐步解决了部分水管单位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粗放和工程效益衰减等一些难点问题,水管体制改革是改变我州水管单位现状的有效途径。因此,必须坚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两定”测算、经费落实、管养分离、内部改革、人员分流等方面,统筹兼顾、多管齐下,大力推进水管体制改革,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州州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5立足实际,积极探索
(1)积极探索管理机构设立形式:我州共有小(2)型以上水利工程802处,如按照一个工程设立一个管理单位不现实。为此,根据黔南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广以下机构设立的三种形式,即:1)是单个型,即一个小(1)型或重点小(2)型工程设立一个水管单位;2)是以大拖小型,即一个小(1)型和几个小(2)型地理位置相距较近的过程,采取以大拖小设立一个水管单位;3)是片区捆绑型,即把片区内的几个工程捆绑起来设立一个水管单位。
(2)积极探索精简机构和引进人才:压缩非生产人员和超编人员,采取提前离岗休息,鼓励辞职、自谋职业,鼓励脱产学习,以及轮岗待岗等多种办法,精简人员队伍。按照定编、定员、定责、定岗、定薪的要求,吸收文化水平高、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到适当的岗位发挥他们的知识才干。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精简机构,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逐步调整人员结构,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水平和素质,促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参考文献:
[1]《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4〕1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不断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绿色草庙,不断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稳定并重,确保积极改革稳妥推进;坚持多种模式并重,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坚持三大效益并重,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三、总体目标
计划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1、基本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
2、改革重点:将我镇集体林业用地全部改制到位,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初始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的,维持原经营主体不变,完善相关流转手续。
3、利益分配。一是承包金一次性缴纳并使用仍有节余的,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承包金为分期支付的,均股落实初始产权,从下一次支付承包款的时间起,集体经济组织每次均要将承包收益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二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收益分成的,在收益分配时,不低于净收益的70%进行股权分配,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木、林地的收益可将提取20%公积金后的剩余收益不低于70%进行股权分配,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四是对经济条件较好、林地面积较小且农民对林地、林木依赖性不大(由村自行确定)的村,依法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2/3以上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同意,可以将林木、林地的股权统一交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全部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
4、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五、工作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从2014年8月份启动,至2014年10月底主体改革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4年8月)
1.成立机构。镇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林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林改办设在镇林业站;村建立林改领导小组和林改工作班子,由书记挂帅,主任牵头,工作人员由村根据工作量确定,一般3—5人。
2.宣传发动。镇、村两级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林改工作任务。同时,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
3.组织培训。抓领导干部特别是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解决村级领导干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问题;抓各级林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林改的具体操作人员吃透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4年9月上中旬)
1.调查摸底。主要摸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农户数,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分布、数量、类型、经营状况等。在明晰产权过程中,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或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确权,需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
2.制定方案。村制定林改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内容、方法以及措施。
3.张榜公示。公布林改实施方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
4.召开会议。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代表)通过实施方案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9月下旬—10月上旬)
1.明晰股权。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登记表。
2.张榜公示。股权登记表张榜公布。
3.召开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进行决议。
4.确立股权。享有股权的村民签字。
5.登记发证。根据经营权落实情况,登记发放林权证。
6.建立档案。镇、村均要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7、自查验收。各村(居委会)按照《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及目标考核办法》全面自查,自查结果由镇林改领导小组审定,合格的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对各镇上报的所有有改革任务的村进行全覆盖检查验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0月中旬)
林改结束后,以市为单位,统一上报申请省、市林改办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村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改革,形成支持改革的合力。
2、积极稳妥推进。在搞好调查摸底充分掌握本地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先易后难,有步骤、分阶段推进改革。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50多年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数千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及跨流域(指全国七大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一个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骨干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
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它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资质标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除中央直属及跨省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外,地方水价制定和调整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强化计收管理。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30%(调整后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安排。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安排。
中央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中央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贫困地区、县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剥离水管单位兴办的社会职能机构,水管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原则上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人员成建制划转。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转制为中央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八)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十)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十二)加快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要尽快修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水行政执法的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水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要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选择典型进行跟踪调研。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