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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雇佣自由和限制解雇是现代劳动立法领域中两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所谓的雇佣自由,是指雇主可以自由的与受雇者订立、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分为聘用自由和解雇自由两个方面。解雇自由是指企业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解雇工人。美国是实行自由雇佣制度的典型国家。
而限制解雇是通过国家立法限制雇主自由解雇劳动者,维持劳动者工作的稳定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条件下,才享有单方解除权:1.过错性辞退,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不必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非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 经济性解除,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二.期权合同理论
期权合同的基础是期权,期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衍生性的金融工具。期权买卖双方通过买卖期权将权利和义务分开,使得权利的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交易是否进行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义务方必须履行。期权可以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从对手手中购买特定数量之特定交易标的物的权利,看跌期权正好相反。
顾名思义,期权合同即规定买方有权在合约规定期限内以事先规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相关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期权合约的三项主要要素:期权费、执行价格和合约期限。期权费即为买方购买期权所支付的费用,执行价格是在期权合约上事先标注的到期执行期货合约的价格,合约期限即合同的有效期限。
三.两种制度下的期权合同比较分析
首先将三个要素分别用相应的字母表示,期权费标记为 R,执行价格P,合约期限T。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至劳动合同解除的过程就可以用期权合约结构表达。此时期权费R为初始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给未来能够选择是否跟劳动者解除合同关系的费用,它包含在支付的劳动报酬中。执行价格P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支付的补偿金。合约期限T为劳动合同订立至解除的整个期间。该期权的标的物即毁约收益,是指解雇该员工能够节省的成本。
一般说来,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随着员工工作年限的增加呈上升趋势,那么企业解约节省的成本越高,即企业毁约收益将呈上升趋势,此期权是看涨期权。在自由竞争市场中,期权合约基本要素之间是相互关联和制约的。对于看涨期权来说,期权费R和执行价格P与合约期限T同向变化。而 P与R呈反向变动关系,因为执行价格P越高,盈利的可能性越小,期权价格R越低,。
在一个具体劳动合同中,对三要素进行精准的量化显然不现实,但是我们可以对它们进行一个粗略的比较。
依据自由解雇原则,企业除了在法律殊规定的不能解雇的情况外,均可自由解雇劳动者,且无需支付赔偿金。根据前面的假设,即期权的执行价格P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那么此种情况下的P为0,企业可以在赔偿金大大低于毁约收益的情况下解约。与此相对,R1较高。因为雇员随时可能被解雇,所以执行期限是自签订合同至合同解除中间不确定的时间段T1。
而在我国限制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高于自由解雇,即P2大于P1,与此相对应,期权费R2会低于R1,且限制越强,R越小。另一方面,执行价格P2随着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增加而同向变动。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的规定可以完全被执行,此时可以认定执行期限T2为无穷大。但是随着解除限制力度减小,T2逐渐向T1靠拢。
下面对两者做一个系统的比较。首先,从期权费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因为R1大于R2,而R包含于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因此解雇自由原则下劳动收入比劳动合同限制解除时要高。其次,在自由解雇条件下,雇主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执行价格P1为0。此时期权价格与执行价格之间不存在联系,但期权价格R1还是与执行期限T1呈正相关,随着员工工作年限的增加,工资收入中增长的部分包括了增加的解雇选择权费用。但是在限制解除时,由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P2将大于0,且随着限制的加剧,P2随之增大。根据前面的论述,P与R之间反向变化,此时,P2越大,R2越小,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初始工资进一步下降,逐步偏离均衡水平。随着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增加,基于之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所支付的巨大成本预期,企业会降低工资增长的幅度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
四.结论
通过上述的对比论证,可知即便国家在立法层面上限制了企业的自由解雇权,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还是会将这部分成本转嫁给劳动者。限制越大,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愈加偏离正常水平。这种不正常现象是很明显是政府过多干预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后果。
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重要阶段,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地限制会使劳动力市场的刚性增强,企业解雇成本提高,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更不利于吸收日益增长的劳动力需求。虽说完全的解雇自由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但我们还是可以朝着那个方向努力。基于此,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政策,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奕,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制度为视角,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0年第四期。
2.罗栋,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四期。
3.赵青青,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劳动关系》。
4.韩莹石,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法律研究,研究生学位论文。
5.田亚强,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6. 常以正,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行为激励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7. Richard A. Epstein,In Defense of the Contract at Will,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151,1984.
8.Avery Wiener Katz,The Option Element in Contracting,Virginia Law Review,December,2004。
股东借款合同优秀范本
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 】个月,自201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 】‰,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贷款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东借款合同优秀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 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I仲裁机构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借款合同书模板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因生产经营活动,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货款流动资。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万元。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2%;付息时间:按季支付 .利息按借款方收到贷款方
借款到帐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 借款时间共1年,自 月日止。
2. 若提前还款则根据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每天按2% /30天计算。
第六条 还款资金公司的货款回笼资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 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期限还本付息。
3.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发放工资、交纳税款等必要的税费外,应优先偿还贷款。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仍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共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方及贷款方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万元,用于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借据,在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__年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以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报送___有关单位各留存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保证方:(公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根据你行于____年__月__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由我公司在____投资的股权作抵押,你行同意向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_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因此特设定本抵押书。本抵押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抵押物
1.抵押物是抵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抵押股权金额为____.
3.抵押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抵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抵押人在你行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你行监督,作为本抵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1.抵押人的抵押行为已经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抵押书前,抵押人未曾将本抵押股权抵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抵押书有效期内,也不将本抵押股权抵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抵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它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你行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抵押书的有效性时,抵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抵押书,使其与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抵押书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抵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你行在本抵押书项下所有的权益。
6.你行对抵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抵押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你行有权依照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抵押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你行在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抵押人不能按本抵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抵押人有其他违反本抵押书或本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抵押人对你行采取各项处理抵押物措施,包括:(1)从抵押人保管帐户及存款帐户主动扣取款项;(2)宣布拥有该抵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抵押人在___公司的股东地位;(3)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抵押股权,抵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抵押书自抵押人有效签章后生效。
2.本抵押书将持续有效,直至本抵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抵押人(即借款人)公章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 】个月,自2010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 】‰,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贷款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务风险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以下简称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将关联方关系确定为五大类,其中之一就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同时,准则还将“主要投资者个人”的概念进一步细化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另一方面,三十六条是一项重要的反避税措施,通过限定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额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联方之间相互融通资金来转移利润。既然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的初衷在于保证企业所得税基不被侵蚀,从法理上分析,对关联方关系的定义应当包含自然人。
3、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近日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这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企业融资较难,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
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8]121 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未尽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121号文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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