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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自1979年至今,在最高权力中心对城乡金融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整体制度安排下,我国农户正式融资制度的载体——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变迁便格外引人注目,受到了来自多方的责难与反思。如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户融资制度仍为当前讨论的焦点话题,本文从供给角度对这一备受争议的制度载体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变迁分别展开研究,并予以简要评价。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变迁
1.1979年2月~1996年8月,产权模糊阶段。197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农业银行管理,由于农业银行的国有性质,受初始产权制度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干预的惯性,此次改革混淆了集体金融组织和国家银行的界限,农村信用合作社彻底失去了自主权而成为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此后,在信用社内部虽然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进行了规范,但由于始终是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进行的,是行政主导型的合作金融组织,因此导致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特征非常模糊。该阶段的产权制度呈现出如下特征:在产权的构成来源上,有农户社员股、信用社职工社员股、国家股、法人股、乡村集体股以及历史遗留股等,股金构成十分复杂;在控制主体上,虽然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地方政府都对信用社行使管理控制权,但地方政府对农信社的控制权限逐渐占优。农户社员虽然在信用社拥有一定的股金,但从未真正行使股东权利,信用社的“三会”亦有名无实。
2.1996年8月’2003年6月,实行合作制金融阶段。1996年8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彻底脱钩,摆脱了与农业银行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其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地方政府也逐渐淡出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控制。此次改革的目标是要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的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至此,农信社的产权归属开始明确。但由于历史遗留巨额债务的存在以及债务承担主体模糊、农户入股与存款的差别不明显等原因,社员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没有形成稳定的利益制约机制,信用社“内部人”开始形成一个具有独立利益的集团,并逐渐对信用社形成强大的控制力量。该阶段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的总体特征是:农业银行彻底放手对信用社的控制,地方政府将控制权逐渐让位于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成为信用社新一轮的产权代言人。
3.2003年6月至今,实行股份制改革阶段。以2003年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为标志,新一轮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正式展开。此次改革在产权制度上有所突破:否定了以往单一产权模式定式,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广泛吸收股金,股金的来源渠道开始扩大,农村居民、城镇工商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信用社职工、乡村干部等均可参与人股,股权开始有所分散。允许各地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即: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选择股份制,中等发达地区可以选择股份合作制,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仍然坚持以往的合作制;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在组织形式上,可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或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也可以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各自为单独法人的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变迁图和产权模式选择分别见图1和图2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变迁
1.1979—1996年。1979年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时期,在理论思潮上普遍认为合作组织应属于公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认为信用社不能下放给人民公社,也不能“官办”,只能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要求恢复信用社的“三性”,扩大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出后,开始按西方的合作思想重新理顺信用社的管理体制。1993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合作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至此,信用社的外部治理特征为:接受银监会的监管,由省级管理机构对其实行行业管理。与此同时,信用社内部运行机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内部管理体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内部人控制”现象成为全国农信社普遍面临的问题。
2.1996年至今。1996年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脱钩后,开始全面进行建立以“三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即信用社主任)三权分立的内部管理体制。但由于县联社及其范围内的职工均是信用合作社的股东,但他们不拥有全部股权,而且理事会一般占多数,也就是说内部人处于绝对控制的地位,掌握着县联社资产的运用权,“内部人控制”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社员的利益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与人员配备制度的变迁
从1981年至今,具有法人资格、能面向农户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数逐年递减(见表1),
农村金融密度也处于很低的水平,最高的为0,740,最低的仅为0.349,并且呈现出迅速下降的趋势(见图3)。
从人员配备数量上来看,却表现出增加的趋势,由1981年的29万增加到2005年的62.7万人,增加了1.2倍。这说明:第一,农村信用社将大量人力资本集中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城镇,已经走向了城市化经营的道路,该现象表明权力中心逐渐淡化了对农村经济和农户经营的资金支持;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合并、撤销之后,相关的工作人员却没有“退出”,农村信用社“国有”、“官办”的性质仍然没有改变。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具体融资制度安排的变迁
1.法律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业政策的产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处于相对独立的特殊地位,理应享有特殊的金融地位。但在我国金融立法中,不仅没有专门针对农村信用社的立法,而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使农村信用社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在现有的与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有关的法律规范中,仅仅强调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义务,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上将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一视同仁,这就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名义上特殊独立,实际上却无法独立,农村信用社为农服务缺乏法律保障。
2.信贷政策。白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农村信用社性质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信用社是合作金融的牌子,但却是集体金融的内容,在管理方法上采取了国家银行的管理办法,是一个性质含混的金融组织。国家在信贷政策上将信用社视同国家专业银行和一般工商企业来对待,采取了与信用社性质相背离的政策措施,如在税费的缴纳上,农村信用社长期与国有商业银行交纳同等的税费。
3.不良资产的化解与利率政策的重新安排。在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之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被迫承担了由农业银行强制划转的大量高风险贷款,形成数额巨大的待处理亏损,农村信用社长期处在不公平的竞争地位。2003年,人民银行开始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采取相关手段以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此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而定;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据官方统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在利率安排上,开始实行更加灵活的利率政策: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五、现阶段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主要融资制度安排——农户小额信贷
农户小额信贷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专门针对农户贷款的金融产品,也是现今专门针对农户设计的贷款制度。为了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2001年,国家以农村信用社为载体,专门针对农户制定了小额信用的信贷政策。该信贷政策的核心内容是:(1)对一般性种养殖业的资金需求,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实际情况而定;(2)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而借款者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可采取联保贷款的方式。对市场风险较大、贷款额度较大的资金需求,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3)建立信用评定制度、完善农户征信建设是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的制度保证。为此,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推动信用社进行了全国整齐划一的信用建设,作为发放农户贷款的前提和标准;(4)为增强信贷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信用社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和回收农户贷款制定了责任目标,将农户贷款的发放量、发放户数和回收率等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位信贷员,并以此来考核信贷员的绩效;(5)在期限与利率方面,规定贷款周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年,利率则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六、简短评价
1.农村信用社农户融资制度变迁是典型的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且变迁的“路径依赖”明显。我国是一个有着长期集权且农村金融市场较为落后的国家,在这种情势下,农户融资制度的变迁理所当然地由最高权力中心——国家来决定和实施,这使得农户融资制度的每一次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体现的是“司法中心主义”,满足的是强势利益集团——城市工商企业的利益。换言之,强势利益集团的目标函数代替了作为公平与效率代表的政府的目标函数,因此针对农户的融资制度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变迁流于形式且浅表化。也正因为如此,最高权力中心“过去的选择决定了现在的选择”,因此针对农村信用社的每一次制度变革无不深受既往制度安排的左右和限制,政府便理所当然地陷入了特有的路径依赖而难以摆脱。
2.农村信用社融资制度变迁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城市融资制度的商业化改革,忽视了农村与农民的客观现实。政府力图使农村信用合作社恢复合作性质,但却流于形式和口号,没有给予和创造适合合作金融生存的制度环境,致使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既无力与其他商业银行竞争城市融资业务,又不愿坚守农村金融市场,更不愿与农户发生零售信贷业务,最终结果是农户的正式融资渠道受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又采取强制手段,在农村信用社广泛推广整齐划一的小额信贷制度,从制度供给的表象形式来看,农户的融资渠道有了制度保证,但农村金融特有的制度特征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农户融资制度的安排没有与城市工商业融资制度安排区别开来,过多地强调现代融资制度在农村的推进,强调农户的被动适应,而忽视了农户、农村的基本特征。作为权力中心的最高决策层。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机制;社会评价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1-0083-01
1 基本概念
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殛其补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补偿方案主要包括3个基本参数: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起付线是新农合基金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起点,封顶线是指新农合给予参合农民的最高补偿额度。起付线的高低直接决定参合农民的受益面,而封顶线则可控制个人报销总额。补偿比的设计不仅可以控制医疗费用,并可通过对各级医疗机构设置不同的补偿比,起到引导病人流向的作用。
1.2 社会评价
由于新农合制度自身具有非营利性和服务大众的公益性特征,所以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社会评价成为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所谓社会评价,是指一个事件发生后,特别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事件发生后,民众议论、评价的社会现象。社会评价会对该事件行与不行、好与坏,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新农合实施效果的评价受评价者知识、能力、思想、年龄、性别、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2 有关新农合补偿机制的社会评价
2.1 正面、肯定的评价
国家设计以保大病为主要目标的新农合补偿保障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将该制度目标设定为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充分体现了国家关注农民健康状况的意志,摆脱了传统医疗的低水平高覆盖率模式,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客观来说,这一点也是政府限于现有经济能力,而采取的低水平初级阶段农民健康权保障模式。有关学者研究表明,与参加新农合之前相比,大部分农民未因经济困难所致的未住院率及未愈自动出院率亦有下降,该补偿机制目前在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解决农民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问题上已取得一定成效,新农合的推行有助于农民的医疗救治,参合农民确实从中得到了实惠。
2.2 负面、否定的评价
一是补偿机制不合理。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各地在制定报销的管理办法时,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条件都很严格,很多医疗费用都不在报销范围之列,而且起付线较高、封顶线偏低、参合农民受益面小。特别是家庭困难的农民,往往由于难以筹措经费,只好放弃治疗,农民形式上失去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实际是放弃了享受新农合的“补偿权利”。
二是门诊费没有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住院床位费、检查费可报销的上限太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保险设置起付线。一年度最高可报销费用设置封顶线,参合农民在具体的报销补偿标准面前,往往显得望梅止渴,获得实际补偿费用不高。
三是以统筹大病为主的补偿机制,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国目前新农合筹资水平不高,为保证基金的有效利用并维持一定的保障水平,现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模式,这实际上容易诱发高危人群的参与积极性,而健康人群却会采取回避的态度,这种选择性加入会威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可持续性。
2.3 上述社会评价分析
新农合制度的政策目标定位是“保大病,缓贫困”,理论上看,该制度可以增强农民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对“大病致贫”的现实背景有针对性。但是,在现实中,大病往往导致大贫,小病和慢性病却往往导致小贫和“可持续”贫困。笔者调查访谈发现,在农村地区,农民生大病的比例相对较低,绝大部分是小病和慢性病,而就是这些小病或慢性病导致了大部分农民的贫困。这些“病”不需要住院,农民也就无法报销或从新农合中得到补偿。
另一方面,我国正快速步人老龄化社会。随着农村老龄人口迅速增加,老年人患病率较高,且多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具有病程长、难治愈且容易出现多系统、多脏器疾病并存的特点,现有的分级补偿机制,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补偿比例最高)的制度设计,明显不能满足农民的健康权保障需求。据有关学者的调查与测算,全国大多数地方对住院费的报销比例一般在50%以下,平均报销率仅为31%。还有学者开展过一项以“如果您或您的家人生了大病,看病一般选择什么医疗机构”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回答“县或县以上医院”的占76%,回答“乡(镇)卫生院”的仅占19%。为什么农民放弃补偿比例较高的医疗单位,而选择补偿比例较低的,这是不言自明的:农民对乡(镇)卫生院的状况缺乏信心,使得他们患大病时并不会因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高,就拿生命当儿戏。新农合把乡(镇)卫生院作为收治参合患者的“主力军”,实际上超出了乡(镇)卫生院的实际服务能力,无法满足农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综上,目前新农合的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看病贵压力,但实际补偿水平难以真正有效地缓解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缺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有的保障功能,长远来看会削弱新农合制度发展的持续性。
参考文献
[1]李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现状及建议[J].合作经济与科
引言
农村合作社于一百多年前起源于西欧,这是现代生产力发展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的农村合作社诞生于1956年的中,这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能够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适应当时经济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合作社也需要不断完善与改革,这种情况下,对合作社的定位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两种模式的阐述与比较
根据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和产生缘由看,可以分为市场自发形式与政府主导形式,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社会改造型、政府推动型和自然发生型,社会改造型和政府推动型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形成的,而自然发生型就是通过市场自发而成的,不同的模式各有利弊[1]。
一方面是二者中起主导作用的主体不同。政府主导型的农村合作社以及社会改造型的农村合作社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来主动地建立农村合作社,这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这一类的农村合作社能够在政府的支持下,稳定发展,快速成长,效率很高,但是政府会干涉农村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和经营[2]。比如泰国法律就对此有所规定,认定农村合作社中的登记者需是政府的官员,这导致农村信用社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与市场经济中自由、平等价值观产生冲突;市场自发式或者自然发生型的农村合作社中,政府的作用被削弱,主要起服务的职能,通过法律的架构为其提供生存的空间,这类型中起主导作用的主体是农民,这能充分体现农村合作社中管理的民主性、群众性以及在经济上的合作性,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国家是德国、法国和美国。
另一方面是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政府主导型的农村合作社产生条件是不成熟的,或者缺少经济条件,或者缺少社会条件,也正因如此,市场不能自发形成,而需要政府的主导推动来建立,纵观多个国家的农村合作社发展情况来看,以政府主导的农村合作社为主的国家大多数商品经济发展情况较差[3]。由于农村合作社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农户与市场之间的矛盾的,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难以出现大市场,因而也产生不了农村合作社;市场自发型的农村合作社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自发形成的,它本身具备了发展的条件,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从长久来看,农村合作社健康发展,是市场规律从中起作用。
二、农村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一)农村合作社是独立法人
农村合作社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纽带,也是政府与农民个体之间的纽带,是缓冲政府与农民个体之间矛盾的存在。很多国家将农村合作社归入到国家发展的框架中,政府在能够支持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同时也妨碍了农村合作社的自主性的发展,因而导致农村合作社本身没有地位和权力来自我管理,久而久之,需要依靠政府而生存,农村合作社的社员参与度很低,呈现散漫的状态,会导致合作运动的最终失败。所以农村合作社需要有一定的独立性,尤其是与政府独立,因此国家应该赋予农村合作社独立法人的对位,限制政府干预农村合作社的独立性[4]。
(二)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上述已经说明农村合作社为什么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之后,农村合作社需要自行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关系着国计民生,与市场经济的繁荣密切联系,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国家应该对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帮助,推动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这样也是间接的实现农民的利益,实质上还是推动了政府的进步与国家的繁荣富强。在政府推动农村合作社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为其提供制度,即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规范合作社的发展,包括内部机构的建立、组织形式的管理以及内部利益分配。同时,制定相关的制度还能够能明显提高农村合作社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对其实行政策上的优惠,农村合作社是互质的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个具有公益性的组织,因此国家应该大力支持,可以对其采用免税、退税或者地税政策,减少其运营成本,可以采用低息或者免息贷款对其进行补贴,还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对其出售所需的生产资料。
(三)政府对农村合作社进行合理监管
农村合作社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可能存在着损害农民或者社会利益的情况,最终转变成为剥削人民利益的黑心组织,另外,合作社作为一种联合组织,很可能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光彩、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破坏,因此政府应该对其进行监管,但是要防止政府借监管的名义,实际上干预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与经营[5]。政府对农村合作社的监管主要是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农村合作社的对外活动,应该对合作社法律相关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要求法律中写明合作社的活动范围,对合法与不合法进行明显的区分,保证法律的完整性;二是对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组织进行规范,农村合作社需要在法律范围内建立,政府应该对其内部运营进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严格打击不合法的行为,以保证其内部资金的稳定性,一旦出现合作社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在农民进行集体诉讼后,政府应该对其进行追究。政府对农村合作社的监管,应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监管,并且注重效率,能够将农村合作社中出现的不合理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让农村合作社能够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的详细阐述
(一)资金来源和运用符合法律的要求
我国的农村合作社需要资金互助业务,资金互助业务经营是农村合作社中十分重要的业务,能够充分的保证资金的来源,符合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满足农村合作社办理的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的规定,满足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例如社员借款投放的流程图、社员入股的流程图、借款申请书、入社申请书、借款回收凭证、借款审批表、借款延期合同书等等。上述的这些做法都是在资金互助业务的初始环节完成的,在这一环节中就充分的保证了资金互助业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符合流程操作的要求,能够切实地维护农民的基本利益,也满足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为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证。因此从农村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的会计核算来看,会计凭证在填写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相关经济事项客观、清楚,会计凭证上的审批人签字、经办时间和经办人都要清晰完备,充分的满足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因为原始凭证是填写记账凭证的根本依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能够充分的保证农民互助资金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切实的保证合作社的资金都合理地应用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合作社的作用。
(二)各个经济事项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会计核算账户在设置的过程中,一定要从账户设置的根本目标出发,对于所有的经济业务内容要全面地覆盖,保证核算过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但是会计账户在设置的过程中,一定要杜绝出现擅自更改或者是遗漏经济事项的情况。会计账户的设置要满足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的主要性质和特点,可以设置长期互助金、短期互助金等相关的账户,不同的农村合作社在会计核算中有着较大的差异,一定要根据合作社的具体特征来进行会计账户的设置,在股金核算方面,有些农村合作社使用的是传统的核算方式,设置了固定股金、流动股金和股金等账户。除此之外,还要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要将农村合作社社员所借款的时候预先扣息的收入计入到长期借款账户中,这样就能够充分的体现出整个经济业务的??际预收情况,设置应付分红账户,社员能够进行分红,应付分红账户主要是对需要分配的盈余进行设置的。
二、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接受捐赠及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1. 转向基金量化问题
专项基金必须要进行平均量化,各个成员账户都能够享有合作社的财政资金,通过量化份额来对接受捐赠财产进行分配,但是合作社的相关会计制度并没有对相关的量化进行详细的说明。笔者认为专项基金的量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成员的基本数量进行平均量化,另外一种是根据各个成员之间股金的实际比例进行量化,但是按照股金进行量化是不能够进行合理的量化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极容易会形成投资入股多,那么专项基金的占有数量就会变多的情况,但是会导致后续的盈余分配较为简单的情况,但是这样是符合后续剩余的根本要求,从根本上来看,这样的情况下,就会使得后续的盈余分配变得较为混乱,不利于后期的会计核算。
2. 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支付部分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是应用于信息服务和培训等方面,这时财政补助资金在核算的过程中,分为使用时候的会计核算和收到时候的会计核算,在使用的过程中,会计核算应该是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的时候,需要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在上述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就会形成两个问题,一个是没有审计监督,这样就极容易形成主要成员或者是合作社董事长的小金库,这样是不利于财政资金的科学利用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的途径并不明确,这样就可能会出现资金多用于培训等极容易控制的相关项目。
(二)盈余公积计提有着随意性
盈余公积主要使用的方式就是内部筹资,一定要按照详细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如果成员大会已经决议要从当年的盈余公积中进行提取,用来进行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是进行成员出资的基本需要,并且要量化到相关的成员,农村合作社中的盈余公积在提取的过程中,具体的比例主要是由成员大会或者是相关的规章制度决定的,但是这样做有弊也有利,尽管给了合作社较大的自主权,但是盈余分配的机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有着一定的随意性,但是现实中能够计提的相关的盈余公积较少,这样就极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三、会计核算问题的解决对策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得知,各个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都是符合运用操作规范的要求的,尤其是用途一定要明确,这样才是符合我国三农政策的基本要求的,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出台规范化的会计核算规范,也会出现较多不明确的现象,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进行相应的分析:
对于预计净残值的估算可以规定各类资产预计净残值率浮动范围,目前合作社对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大都采用平均年限法。事实上,相关资产受生产特性和生长规律的硬性约束,在各个报告期内的产能分布并不一定相同。因此按照折旧方法选择的原则,应该根据资产产能情况和为合作社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情况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使成本收益相配比。
可供分配盈余在盈余分配和剩余盈余分配之间的比例实质上是合作社利益分配中谁与谁之间的博弈,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比例进行分配主要在于会计制度中如何看待合作社的地位和成立的目的;如果重在鼓励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进而增强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则应该较多地按照交易量进行分配。所以在盈余分配比例核算中关键的问题在于合作社立法中如何看待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高邮农民合作社的合作类型包括农产品销售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基地+农户型、加工+农户型、产加销结合型、服务主导型和资本运作型等七种组织形式,涉及到农林牧渔等十多个产业,涌现出了一大批特色示范合作社。
目前,高邮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率达100%,土地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率达85%,社区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率为53%。工商登记成员累计达14.5万人,占农户总数比例达80%。
高邮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四个转变”
合作形式由单一合作向多元化合作拓展转变。
高邮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元素看,以农村“三大合作”为主体,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占48%、土地股份合作社34%、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17%。已组建资金互助合作社3家,农家乐休闲合作社2家,其它劳务合作、富民合作等也在探索中。
从行业结构看,基本覆盖了整个农业产业和“三水两有机”为主的特色优势产业。在专业合作社中,种植业占20.6%,林业占2.8%,畜牧业占13.7%,水产业占23%,农机及服务业占35%,其它占5%。土地股份合作社中,从事高效农业的达92%以上。从领办主体看,农村能人大户牵头组建占据主体地位,占总数的53%,其次是基层服务组织牵头占13%,村组干部牵头占20%,龙头企业牵头占7%。
经营领域由农业一产向二三产业延伸转变。
从实践看,高邮市“三大合作”服务范围涵盖了技术咨询、生产指导、农资供应、农机以及产加销、贮藏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一部分合作社实现了自办加工企业或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提升了合作社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从事产销合作型的合作社占27%,产加销一体型的合作社占21%,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占10%。
2010年,由19家合作社发起组建的该市首家合作联社——扬州市东湖生态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联社,与邮政部门合作,开设了合作社名、优、特农产品销售直营店。开业以来,累计销售额已达2000万元。此外,有机稻米、罗氏沼虾专业合作联社已工商注册,有机稻米已正式挂牌,有机葡萄专业合作联社也已进入组建阶段。
服务功能由技术指导为主向注重品牌销售转变。
高邮市适度规模经营面积72.7万亩,其中农民合作型面积31.9万亩,占适度规模经营面积的44%,而且基本上直接从事高效农业。专业合作社中有30%制定了生产标准并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有38家拥有自主注册商标,17家通过农产品“三品”认证,其中获得有机稻米认证1家、有机稻米转换认证1家,有35家创办自有加工实体,有52家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2010年合作社总收入超19亿元,盈余返还近3000万元。
管理运行由松散型向依法规范化转变。
农民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从工商登记成员情况看,农民成员比例占97%以上,充分表明农民对合作组织的接受程度日益提高,合作社已成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
民主管理进一步落实。目前有90%以上的合作社建立了“三会”制度,有60%以上的合作社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有70%的合作社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75%的合作社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大多数合作社基本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理事会活动基本正常。
利益联结进一步紧密。从工商登记情况看,有80%以上成员都按章程规定出资,参与合作社分红。统一销售农产品成员达80%以上的合作社占55%,统一购买农资成员达80%以上的合作社占50%,实行盈余返还的合作社达70%以上。
政府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作为
早在2010年,高邮市就制定了《关于落实扶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策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有关税费减免、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登记注册等方面的扶持措施。2012年,又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型升级的意见》,从政策上进一步引导农村合作社发展。
在财政扶持方面,建立了市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服务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试点、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补助。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拓展农产品市场。
在税收优惠方面,推进国家和省一级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明文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内部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所得免征营业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优先立项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等项目安排,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更大作用。
在以奖代补方面,高邮市政府每年拿出专项奖金100多万元用于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激励扶持,表彰了6个先进乡镇和一批县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此外,高邮市政府还建立了由农工办、农委、发改委、财政、国土、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每年分批举办农村合作组织培训班,培训达600人次以上;每个乡镇重点扶持1~2个具有代表性的示范合作社,带动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金融扶持农民合作社成长
多年来,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高邮农商行)将当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自身金融服务的一大重点,截至2013年3月末,已投放贷款1.82亿元,其中以合作社承贷的有10户,金额2490万元;以合作社法人承贷的有29户,金额1270万元;以合作社成员承贷的有1102户,金额达14440万元。
评定信用等级。通过专门调查走访,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济档案,研究信贷投放的重点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用履约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综合评价五个方面进行评价,按得分高低,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在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贷款授信额度,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
创新担保方式。对于产品特色明显、组织运行顺畅、经济实力较强、服务功能完备、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地方特色品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同时采用信用贷款以及社员联保贷款、龙头企业担保贷款、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抵押等多种担保方式,积极开展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还创新开办了商标权质押贷款。例如,以三湖蛋品有限公司拥有的江苏省著名商标“三湖”质押,向该公司所属的高邮市大海鸭业专业合作社发放了贷款500万元。
仍然只是初级阶段
高邮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组织载体,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从总体上看尚处于扩面提质的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数量不少,但单体规模较大的占比不高,有的合作社只有5~6人,注册资金只有几万元;对照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规范建账核算的合作社比例还不高。此外,合作社市场竞争力仍较弱,带动农户增收能力还不强,土地股份合作社还停留在土地出租的低水平阶段,区位差别带来发展不均衡。以社区股份合作社为例,临近城区的乡镇,由于门面房收入较高,收益较好,而区位优势不明显的,社区股份合作带来的收益微乎其微。
下一步,专业合作应以产业化为方向推进转型升级,以产业化理念引领合作社发展,探索初级加工和深加工的产业化开发之路,强化质量意识,积极开拓市场营销,走品牌化发展之路。
农地合作应以规模化为方向推进转型升级,将农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实现形式,推进农地股份合作社自主经营,推进合作社成员在自主经营中分享经营成果,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经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