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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度实际上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在传统的集中计划体制下,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是按照列宁的“国际辛迪加”模式组织起来的。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决策权,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支配权统统集中于中央,就业由政府统一分配,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物资实行统一调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成了政府的附属物,几乎没有自主权可言;政府的行政审批成了一切经济活动所必需的环节,几乎覆盖了全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覆盖全社会的行政审批制度,排斥而不是保护了市场机制,与市场失灵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中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而且,市场化改革之后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保持了相当大的连续性。以新建企业为例,目前新建企业所需行政审批事项与程序,尽管比计划经济时期有所减少,但基本框架几乎未发生变化(李郁芳,2001)。事实上,行政审批本身就是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在催生市场、扫除市场化改革障碍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有学者认为,“特许式改革”是广东市场化改革的特点。事实上,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指导思想下,“特许式改革”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事情常常是这样进行的:先由企业或改革项目的实施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级政府及中央有关部门申请,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特许后方可实施某项改革。这种以行政手段强制性推动改革的方式,客观上必然强化政府的审批制度,使大量本应由市场本身实现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如企业上市、市场准入等,需要通过层层的政府审查、批准程序方可实现。这样,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时期直接指挥微观经济活动,转变为目前通过审批标准来控制微观经济运行中的融资、市场准入等关键性环节;然而,政府行政审批的实质仍与计划经济时期一样,是政府企图控制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工具。
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有本质区别。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市场机制;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其功能却是保持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权力。换句话说,我国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起源,应被理解为保持政府的微观资源配置职能,不需要寻找“市场失灵”或“帕累托最优”方面的原因。二者在性质上的区别可以归结为行政审批制度“为谁服务”的问题。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为市场服务的工具;而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则是使市场机制服从政府意图的工具。
可见,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与政府的公共选择有关。具体说,目前在我国政府的公共选择规则方面,有三个问题使当前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长期延续:
1.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构。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在行政领域或“政治市场”上,“个人是严格按经济人的方式行动的……当人们改变角色(即从市场交易主体变为公共选择主体——引者)时,并没有变为圣人”。(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347。)也就是说,政府并不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而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收取各种管理费用,并与本部门的收入和个人利益发生了联系。这就在客观上推动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谋求更多收费项目,获取更多审批权力。正由于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果与审批所带来的收益有关,行政审批由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演变为政府官员追求本部门利益以及个人奖金或福利的行为,形成政府本身不愿放弃行政审批的局面。如不久前广州市清理出的1050项审批项目中,各部门自报要求保留的有949项,占90.4%,自报取消审批的只有10项,仅占0.95%(注:李郁芳.关于政府审批制度的思考[J].管理世界,2001,(4):197-208。)。
2.政府规模膨胀。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由于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利、酬金经营与其所在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因此政府官员必然千方百计地扩大政府机构,争取更多的职能和预算。这就在两方面要求行政审批的加强:第一,膨胀的政府规模需要更多的行政开支,在现有“吃饭财政”的状况下,财政难以满足政府机构膨胀的要求,导致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发不出工资,迫使国家不得不默认行政机构审批收费。第二,扩大政府规模必然要求为新增加的公职人员提供工作机会,扩充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是“因人设事”的简便办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规模持续膨胀,从1979年的505万人增长至2001 年的1104万人,在国有单位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由1979年的5.8%增至2001的14.0%(注: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0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对政府的行政审批造成较大刚性压力。
3.政府官员的“设租”和“寻租”。如果说审批收费还是政府官员以合法的理由获取个人利益,那么“设租”就是以非法方式获得个人利益了。寻租理论中的租金是指一种由政府官员带来的非生产性收益,它的存在必然刺激人们“寻求租金”,就像利润的存在刺激人们“寻求利润”一样。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在许多领域制造了垄断租金(即“设租”),而那些企图进入这些产业获取垄断租金的人会通过游说、贿赂、雇佣官员的亲属等方式去讨好、接近官员,以便通过行政审批获取租金。在这里,行政审批变成了权钱交易的工具,而那些有行政审批权力的政府岗位则成为人们心目中的肥缺和争夺对象。这同样使行政审批制度形成长期持续的刚性。
可见,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政府官员出于个人利益而选择的控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政府行政审批的这种性质,产生了与西方国家行政审批制不同的政策后果。如在产业准入问题上,我国的行政审批缺席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某产业制造了障碍;而西方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却是要取消或削弱进入障碍。当然,在西方管制理论中也有关于利用进入限制来防止新企业的“过度进入”而引起“过度竞争”的讨论,但这种讨论的目的同样也是要弄清“过度进入”是否会偏离帕累托最优,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企图控制市场机制的精神实质是不一致的。
二、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逆向选择效应
我国的政府行政审批制,阻碍了企业的产业进入,这种阻碍是通过逆向选择实现的。政府行政审批制的逆向选择效应,与常规的逆向选择有区别。常规的逆向选择,主要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迫使信息劣势方对信息优势方采取一个武断的评价标准,低于此标准即停止交易;这使得高于此标准的信息优势方因不合算而退出交易,从而形成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效应。而对于政府行政审批制,即使政府审批部门与申请进入市场的企业之间是信息对称的,同样会出现逆向选择现象。产生这种奇特现象的原因是,政府官员为寻求审批收费、租金等自身利益,无论政企之间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也必须为企业制定一个武断的审批标准,以便从企业那里获得符合自己要求的收益,这就将产生阻碍企业进入市场的逆向选择效应。下面我们利用信息经济学根据具体说明这一问题。转贴于
假定存在欲进入市场A的企业i,它预期进入市场后将获得利润R;但如果企业i选择进入其他市场,可获得平均利润S,即企业i进入市场A的机会成本是S。假定S是一个常数且R>S,即企业i进入市场A后将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率。这一假定意味着,由于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对市场A的进入管制,使市场A出现了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租金R—S,吸引新企业进入该市场。但企图进入该市场的企业未必就能够得到垄断租金R—S,因为企业i在进入市场时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这种行政审批将使企业i的成本增加W个单位,增加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政府审批机构的收费;因行政审批而耗费的时间;寻租过程中的成本。由于这些成本纯粹是在进入过程中遭遇行政审批而产生的,因此可视为进入成本。政府审批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将选择一个符合自己收益的审批标准,这个标准将使企业i付出进入成本W。在这种情况下,企业i 是否选择进入市场A,将取决于R—S是否大于W,即进入市场后获得的垄断租金是否足以抵偿进入成本而有余;如果R—S<W,则企业i选择不进入;如果R—S>W,则企业i选择进入。
不过,除上述垄断租金、机会成本和进入成本因素外,企业i 是否进入市场A,还需要考虑企业进入市场后成功的概率。 如果成功概率过低,则企业将无法获得足够的垄断租金甚至亏损,它还是要选择不进入。而成功的概率则与企业的预期收益R有关,因为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是,高收益的项目蕴含着高风险(即低成功概率)。假定企业i 存在连续多个投资项目,每个投资项目有两种可能的结果:成功或失败;成功的项目产生收益
从(4)式可以看出,政府的行政审批标准越高,企业i的进入成本越高,则企业i所选择的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越低。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随着政府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企业要进入市场将不得不付出更多的审批收费和寻租成本,耗费更多的时间,这就要求企业在进入市场后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或垄断租金来加以补偿。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拥有高收益项目的企业才会进入市场。只有低收益项目的企业,随着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将因为不合算而逐渐被淘汰出局,放弃进入市场的尝试。但在市场经济中,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和较低的成功概率。行政审批标准的提高,实际效果将是越来越多的低风险企业选择不进入市场,而越来越多的高风险企业选择进入市场,从而企业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将因此而逐步下降。这就是的形成机制。可见,政府的行政审批标准在这里导致了“高风险的企业驱逐低风险的企业”,因此具有逆向选择效应。在这种体制下,优质企业有可能因为进入成本过高而不愿再与审批部门纠缠,放弃进入市场的努力;而只有那些拥有高风险项目的劣质企业才舍得花功夫和成本继续向行政审批部门“公关”。显然,政府行政审批制的这种效应,在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的同时,也使进入市场的企业的质量发生了下降。从长期来看,这是极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做法。
三、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要解决企业产业准入问题,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必要的。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制,即政府的行政审批制是不可缺少的。问题是我们目前的行政审批制不仅没有弥补市场失灵,反而在制造市场失灵,亟需通过改革,使其由政府控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转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工具。在这方面,西方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可以效仿的蓝本。但是,在目前政府行政审批制长期持续的深层次原因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照搬西方的经验不现实。目前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实际上需要对政府本身进行改革。
1.重塑政府机构及官员的利益结构。据施蒂格勒对美国管制收费的研究,1969年美国的反托拉斯司、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关税委员会等基本不收费,其他管制机构的收费也很低,仅占总开支的0.022%—0.229%不等。这些费用只能弥补一些变动成本和手续费,政府官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这种利益结构足以保证官员不把审批收费作为“创收”的目的。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实际上就是官员的利益结构的改革。政府官员的收入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不能与审批收费挂钩。如果做到这一点,就可大大消除审批项目的冲动。这就要求通过财政拨款适当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
2.缩减政府规模。如果政府规模持续膨胀,财政开支就难以满足提高政府官员收入水平的需要,“因人设事”的现象也难以避免。如果仅仅取消审批事项,而机构和人员编制不作相应调整,行政审批制早晚会卷土重来。所以,缩减政府规模也是改革行政审批制的一个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的困难是事业单位规模、人员膨胀,占用的财政开支过多,使财政缺乏提高政府官员收入水平的能力。这就形成了一个链条:要改革行政审批制,需要缩减政府规模,而后者又要求缩减事业单位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
3.建立制约政府行为的力量。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说到底是要约束政府行为。但由于政府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强制力和内在的扩张冲动,只靠政府自身改革难以奏效,前述广州市的审批项目改革就是例证。所以,改革行政审批制还需要建立外部的制约机制,即建立超越于市场和政府之上的力量。这就是法治。只有把政府行政审批制纳入法治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审批,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和遏止行政审批项目的扩张。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行政审批的法制化,进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丹尼尔·史坦博.管制与市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李郁芳.关于政府审批制度的思考[J].管理世界,2001,(4):197—208。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4]BAUMOL, W. J., AND R. D. WILLIG. Fixed costs.Sunk Cost, Entry Barriers and
Sustaimability of Monopoly[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95, August,1981,405-431.
关键词:纳税****利;民主财政;公共财政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即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弥补市场缺陷,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公共领域的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然而实践表明,中国的公共财政体制至今仍不完善,尤其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效率方面仍有不足。究其原因,是由于民主财政的建设相对滞后。公共财政的实质是民主财政,是一种按照民众的意愿,通过民主的程序,运用民主的方式来理政府之财的制度。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二是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满足公共需要;三是公众有较多的财政参与度[1]。其中,公众的财政参与度最为关键,是衡量民主财政机制完善与否的重要尺度。
制度有其需求方和供给方,制度的形成是由需求方推动还是由供给方推动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民主财政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需求方是纳税群体,供给方是国家或政府,二者都是民主财政的主体。民主财政的建立与完善与否,关键就看政府和纳税人在财政制度变迁过程中是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纳税人的作用更为重要。英国之所以能够最早建立起完善的民主财政制度,正是由于强烈的纳税****利意识以及政府对纳税****利的有效保护。纳税群体为了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与利益,通过民主机制建立和完善民主财政制度,形成限制政府权力、维护纳税人公共利益的长效机制。
一、纳税****利意识缺失阶段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制时代,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民众过的是自给自足的生活,儒家思想推崇“家天下”的礼制和封建宗法制度,重在强调个人对社会及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人民成为君王这个封建大家长的子民,而非公民。封建思想造就了民众的草民意识、臣民观念和小农意识,培养不出独立的公民意识,更不用说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了。这就形成了百姓纳税后自给自足、管民相安无事的供养性财政,完全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建国后,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结束了中国长达二千一百多年的封建统治。虽然“人民当家做主”的时代已经到来,但是在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确立了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这种体制下,财政权力高度集中,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和决策权,销等各个环节都依赖于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具有名副其实的行政性特点。在“国家分配论”的影响下,国家的财政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国家或政府被看做财政的唯一主体,个体利益被统一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中,并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这种环境下,国家利益吞没了纳税人的个体权利,国家优先于纳税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完全是按照政府的意愿、根据国家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贯彻的,财政制度改革也迫于政府自身的财政压力,并非纳税人的要求。因此在改革开放以前,传统封建思想使得纳税人不具备权利意识,政府在主观上也没有考虑到纳税****利保护的问题,在这一阶段中国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处于缺失状态,民主财政自然无从谈起。
二、政府自觉保护纳税****利阶段
市场化改革以后,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此期间,理论界掀起了一次关于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争论,过去的“国家分配论”逐渐让位于“公共财政论”,而“纳税****利”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与纳税人实际上是契约关系,政府和纳税人均是财政的主体,“纳税人有享受公共物品的权利和依法纳税的义务,政府享有依法征税的权力和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纳税人通过纳税从政府那里“购买”公共服务,政府收的税用在哪、怎么用,也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按照民众的意愿实施。因此,建立民主财政机制基本形成共识。
此后,“纳税****利”这一概念逐渐出现在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政府也开始自觉地、有意识地主动保护纳税****利,最明显的就是在立法层面确立纳税人主体地位,明确保护纳税****利。1992年9月4日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在第1条就明确指出:“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字眼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税收法律中,它奏响了中国自觉保护纳税****利的第一声。” 随后的一系列立法过程中,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都进一步推动了中国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使得纳税****利的保护得到更高的重视,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了质的飞跃。
这段时期关于纳税****利的保护,主要依靠政府自觉主动地、通过立法过程进行确认,还有理论界的学者对纳税****利保护的推动,但纳税人自身对纳税****利的诉求和主张显得并不强烈。这一方面是由于过去计划经济时期传统思想的影响,纳税人意识没有培养起来,比如很少有民众关心甚至质疑政府将税收用在了何处,依然认为纳税只是自己的一项义务。另一方面中国在纳税人保护的体制方面还不完善,例如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不高、纳税人缺乏有效的民意表达渠道,以及纳税人实质上的权利如知情权、监督权等依然不明确和不完整等,导致对纳税人形式上保护多,实质上保护少;政府信息的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政策制度过程中纳税人被动接受的多,主动参与的少。因此,中国此时纳税****利的行使与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形式大于实质,离民主财政还有差距。
三、纳税人与政府互动阶段
以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纳税****利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由于《物权法》的宣传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空前增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纳税人主动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不再认为国家经济发展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反而有权要求政府对自己的合法利益损失予以补偿;第二,纳税人主动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民意,例如在关系民生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召开听证会,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意识到充分合理自主地表达意见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三,纳税人逐渐敢于对政府提出意见甚至提出质疑,尤其是通过互联网渠道,不少纳税人敢于主动质疑政府某项政策的有效性,勇于揭发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不公等现象,推动了政府的政务公开。这些分别促进了民主财政机制三方面的实质性发展,一是纳税****利得到实质性保护,二是民众偏好表达机制的建立,三是民主监督机制的健全,由过去的人大监督发展到全民监督。
从这一时期看,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发展非常迅速,对民主财政机制的推动非常明显,对政府形成了较大的改革压力,政府在政策的制度过程中必须更加重视纳税人的意见,必须加快健全民主财政机制。这进一步证实了在财政制度变迁过程中,由制度的需求方即纳税人推动比政府推动更有利于民主财政的建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中国民主财政建设过程中,从纳税****利保护的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市场化改革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纳税人自身缺乏权利意识,政府在主观上也没有注意到保护纳税****利的问题,民主财政机制处于空白阶段;第二阶段,市场化改革初期到《物权法》颁布以前,表现为政府开始自觉主动地通过立法保护纳税****利,但纳税人自身权利意识依然不足,没有行使纳税****利的意愿,但立法层面为民主财政机制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形式上的民主财政机制基本形成;第三阶段,以《物权法》的颁布为转折点,纳税****利意识和民主意识迅速增强,形成纳税人与政府的互动局面,共同推动民主财政机制的建立。
四、对进一步健全民主财政机制的政策建议
1.培养正确的纳税****利意识和公共意识。中国尚处在纳税****利意识发展的初级阶段,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公共意识还不成熟,这时公民往往容易觉得政府欠自己太多,只看到自己付出的,看不到自己得到的,因此外部性不可避免。虽然纳税人通过行使权利对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有利于在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有效遏制****现象,但是如果利用不好纳税人的监督权利,反而会降低政府的政策效率。“阿罗不可能定理”指出,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 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使纳税人能够用脚投票。纳税人行使权利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用脚投票,如果对当地政府的公共服务不满意,就选择离开,前往公共服务更好的城市定居,这样才能真正给政府形成压力,政府唯有以人为本,致力于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避免人才流失和经济下滑。然而户籍制度与太多公共服务的享用挂钩,是人口自由流动的最大障碍,从而限制了人们作为纳税人用脚投票的权利,移居其他城市的高成本使得许多纳税人被迫放弃选择城市,只能被动地接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只有进一步推动户籍改革,废除户籍对人口流动的阻碍,才能真正还纳税人用脚投票的权利,实现民主财政。 完善公共支出效率评价体系。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提供公共产品的各公共部门之间不存在竞争,衡量公共部门的产出又相当困难,因此“政府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压力,并且普遍具有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倾向”。公共支出模式容易存在浪费严重、效率低的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共支出效率评价体系,为纳税人监督政府财政效率提供标准,才能保障民主财政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财政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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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从税收法律制度的视角看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j].税务研究,2009,(4).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问题思考
一、关于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城镇老年居民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不同,他们从未在体制内工作过,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及相关单位从未赋予过他们以制度性的养老保障权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时期家庭保障逐渐弱化的形势下,作为既没有土地养老保障又没有制度性养老保障的社会群体,按照建立“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能贯通、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应当得到解决。解决的理想方式,就是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延伸至这些群体。这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目标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国民公共养老保险”演变的一个自然过程。具体办法就是将他们“还原”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实施初期,让他们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与“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同的是,他们的缴费应当完全由个人承担,并不能享受相应的缴费“打折”优惠,同时补缴利息的利率应当高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低于GDP增长率。
对于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老年居民,也可以采取按月发放养老补贴的办法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养老补贴标准可以通过将缴费参保人员未来所能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总额进行成本核算后“折现”的办法确定。具体核算办法是将有能力缴费人员按平均余命年计算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与参保时按规定所缴纳的全部费用之差,再加上适当利率的折现因素之后,按平均余命年均摊至每月。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按月发放的养老补贴,本质上也是基本养老金。从理论上看,一个享受养老补贴的城镇老年居民在余命年内所享受的养老补贴总额应当与参保缴费人员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总额减去缴费成本后的净值相当。这样,在总量上一个领取养老补贴的城镇老年居民,与缴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老年居民,最终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权益也就基本相当了。
养老补贴由于是将基本养老保障权益由“期值”变成“现值”,是未尽义务先享受权利,因此,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支付更为合适,但可以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养老补贴标准应当按照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工资增长率、GDP增长率以及物价指数等相关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二、关于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其他具有城镇户口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严格来说他们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也都具备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的条件,但由于当时政策宣传、经办能力、个人思想认识等方面原因,这些人员都未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因此,他们的未参保问题也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建立“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能贯通、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的要求,可以允许这部分人员从“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补缴相应费用及利息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也为了实现对先期按规定参保缴费人员的公平公正,补缴利息的利率应当高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低于GDP增长率。
以上人员按规定补缴完前期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后即可按正常规定参保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关于其他单位长期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从理上看,其他单位长期临时工的养老保障责任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按照建立“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能贯通、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的要求,对于其中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以允许他们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具体纳入办法与城镇老年居民相同。与城镇老年居民相比,该群体一直在其他单位工作,因此,作为这些人员养老保障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其中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其他单位长期临时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应当给予他们制度性的养老保障,具体来说就是为他们发放养老补贴。
对于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其他单位长期临时工,可以允许他们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后纳入统筹范围。前期所补缴的费用,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执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正常缴费后,应当按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办法执行,单位缴费基数可按本单位所用全部长期临时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1.1宏观调控水平不断提高宏观调整程度提升不仅表现在宏观调整措施的持续发展,更表现在调控的机遇以及力量的掌握上。宏观调整措施总的来讲关键是在经济、法律以及行政措施上。从一九九八年亚洲经济危机致使我国经济疲惫,政府执行了主动的财政对策同时有了很好的成效之后,宏观调整和经济措施使用的关键性以及必须性就得到了政府的关注。相对于十年之前,十五计划开展之后国内经济发展开始了一个新的里程,经济完善不断深化,经济条件越来越复杂,这对政府指导的措施、机遇以及力量提出了检验。十一五之后,对外贸易、投资以及消费构成了推动国内经济发展的三大主要经济支柱,之后因为政策条件以及福利保证等要素,消费所占比重略低于其他两个,这种短缺在二零零八年美国出现经济危机时致使国内对外贸易市场作用十分明显。对此,中国政府先后开始启用财政税务措施:农机补贴、家电下乡;货币措施:减少关税、提升存款贷款利息等;行政措施:提升养老保险底数、提升工资最低标准等,重点就是希望能够提升民众收入,增加内需。在提升消费所占比例时,在宏观调控的时间以及力量操纵上,九八年经济危机致使国内市场经济出现疲惫,中国政府执行了主动的财务对策以及伸展性的货币对策,完成了经济的平稳复苏,开展十五之后,国内经济快速前进,政府执行了安稳的财务对策以及财政和货币政策抑制经济的增长,面对二零零九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的通货膨胀、商品价格上涨的经济状况,政府立即把宏观调控调整主动的财务对策以及平稳的货币对策,中央银行持续数次提升存款贷款基本利率以便制止商品价格飞速增长的趋势,这都能够体现出政府使用各式成熟的宏观调控措施应对经济中出现的各种状况。随着经济环境越来越繁琐,政府要按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变更调节手段,尽可能早的调控,以避免以及制止社会出现经济上的损失。1.2体制机制的创新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国有经济比重占据了绝大部分,也可以说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然后目前,我国许多国有企业依然延续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管理思维,体制机制不活,企业活力不足。另外一个原因是,我国政府同样存在计划经济管理思维,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企业的自缺失,自我发展空间不足。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问题,一是大刀阔斧进行国企改革,扭转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二是行政部门摒弃直接干预企业的做法。应本着放宽、搞活、减负的原则,要增强企业的活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2结构调整合理化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国企改革,决定经济管理体制是否优化合理最终还要看国企改革的彻底与否。因此一是围绕国企体制改革,以政企分开为重点进行改革。要实现政企分开,首先是建立规范的监督运营机制以避免政府部门架空企业所有者的现象出现。其次是从产权改革入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权责和产权,促进科学管理。二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重点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考虑到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调控国民经济很大程度上还需国有企业来实现,所以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的行业以及高新技术为中心等战略性行业国家应重点扶持,对除此之外的行业国家应大刀阔斧进行改革。另外,要放手搞活中小型企业,通过国有资产重组,以稳妥的方式将中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出让,促使其独立走向市场。
3经济管理发展的新趋势
地质矿产勘查是依据先进的地质科学理论,在占有大量野外地质观察和搜集整理有关地质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地质测量、物化探、钻坑探工程等综合地质手段和方法,取得可靠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
辽宁本溪国家地质公园位于辽宁省东部的本溪市境内,规划面积218.2km2,包括水洞园区、平顶山园区和五女山园区。公园内地质遗迹丰富,地貌景观奇特,自然景观和谐优美,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举世闻名的“本溪组”层型剖面是唯一的以辽宁地理名称命名并通用于华北地台的组级岩石地层单位。
辽宁本溪地区已经发现的矿产资源有几十种,其中包括了铁矿、铜矿、锌矿、石膏以及大理石等矿产的类45中,其中已经探明的铁矿储存量高达27亿吨以上,石灰石矿的储存量高达2.1亿吨以上,该地区的铁矿被称为“人参铁”。虽然该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矿产资源的消耗量不断增加,矿产资源的开展工作面临着很多问题,其已经严重影响到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此我国需要加大努力,对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的找出解决途径,切实提高地质矿产勘查的效果。
一、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工作重点不明确
当前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已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现代化的工业生产模式下,其工作的重点已经严重的偏离了社会的实际需求。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其主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方面,而忽略了对矿产资源开发后的恢复和保护,导致了当前很多矿产开发企业存在资源枯竭,开发乏力的实际问题。
2.地质矿产勘查专业人员稀缺
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是一项难度比较大的工作类型,而我国的地质勘查技术人员的增加速度远远落后于社会实际的需求,造成在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很多地区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导致开采不合理,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为了实现地质勘查队伍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该加快培养一批实践动手能力过硬的地质勘查人才队伍,切实提高工作的质量和工作的效率。
3.资金投入力度不足
我国地质矿产勘查属于一种公益性的工作种类,勘查队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由于投资的主体比较单一,导致其获取资金的渠道短缺,经常出现因为资金问题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同时由于中央财政投入不足以及地方性政府财政投资欠缺,很难保证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经济支撑,导致地方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发展十分缓慢。
4.勘查技术应用方面存在不足
目前,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对微卫星遥感技术、地球物理勘探技术、地球化学勘探技术、信息技术以及深部钻探技术的应用还不是很充分,新的勘查技术很难应用到实际的矿产勘探工作中去。而对于地质矿产勘查人员的鼓励机制的建设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导致很多地方单位和勘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一直使用的传统的勘查技术,而像遥感技术等新的方法还难以应用到实际的地质勘查当中。技术方面应用的不足导致了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开展存在很多不利因素,严重影响到了地质矿产勘查的长远化发展。
5.地质矿产勘查体制建设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地质矿产勘查的体制问题表现的十分明显,我国目前很多地质勘查单位多数都是在以前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地质勘查的出资人和受益人都是国家和集体,因此,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就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缩影。而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传统的计划经济地质勘查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性质的地质勘查工作已经转变为公共性质的地质勘查,多数的投资主体和收益主体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原有的在建立在计划经济主体下的地质勘查队伍因为计划经济的影响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对地质矿产勘查提出的新要求。
二、新经济体制背景下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应对对策
1.重点加强对地质勘查专业人才的培养
人才是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在工作过程中要结合地质矿产勘查科研单位和相关学校开展专业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使地质矿产勘查专业技能人才的理论能力和研究水平能力得到切实提高,将人员直观的勘查经验和简单的理论认知进行深化。同时,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积极的针对地质矿产勘查存在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地质矿产勘查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对新技能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使其能够不断适应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发展需要。
2.对地质矿产勘查技术和理论进行创新
地质矿产勘查理论是指导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基础,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地质勘查要以计算机模拟技术、网络技术和专业辅助技术为创新核心,积极的打造全新的地质矿产勘查新理论和新技术,并积极的对新技术和新方法大胆应用,将其积极的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去,在提升地质矿产勘查理论水平的基础上,实现对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创新发展。
3.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集团化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地质矿产勘查单位要勇于打破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思想,摒弃原来地址矿产勘查工作的分散情况,对地质矿产勘查组织和工作进行重新构建和组合,并建立大型的集团化的地质矿产勘查组织,利用社会资金、勘查队伍自身技术以及市场导向的巨大优势,提高集团的核心竞争能力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这是适应市场规律的一条崭新的发展道路。
4.提高地质矿产勘查人员的待遇
地质矿产勘查人员主要是在户外开展工作,其工作十分的艰苦,从事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人员长期在外风餐露宿,但是其收入与付出存在较大差距,打消了地质矿产勘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由于待遇不高导致的人才流失现象十分的严重。因此,政府部门应该想尽办法,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留住人才。在工作过程中,可以使用灵活的用人机制和收入机制实现对地质矿产人员待遇的提高,这样做既有利于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进步深化发展,又有利于地质矿产勘查单位现代化管理制度的创建。
5.规范地质矿产勘查市场
在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其在市场中的进程还是比较慢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向市场的转型还在艰难的进行。而要想更好的适应市场,就需要在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上做文章,在工作过程中明确各项权益的关系,确定地质矿产勘查的各种工作职能,同时还需要对各个部门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能进行明确,促进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能够更好的融入到市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