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企业股份制改制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国家队
中国出版集团:计划今年底上市
中国电影集团:最快有望年内上市
央视网:正在加紧制定方案
人民网:正在的审批过程中
新华网:已获批准
中国木偶剧院:计划2012年登陆创业板
北京
千龙网:将与北青网合并,改制方案正在报批
北京时代华语图书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计划赴美上市
海润影视公司:已完成第一轮融资,将在三年内上市
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民族动漫游戏产业中2至3家企业上市,其中有中娱在线、每日视界、北京龙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洋洋兔动漫、密贴夏国际影视传媒、世纪行知等公司
上海
东方网:改制方案正在报批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上市
上海文广:改制完成。旗下炫动传播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已聘请券商做上市前辅导,准备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有望率先上市
银润传媒:计划上市
上海城市演艺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落实投资方增资事宜,准备登陆创业板
天津
北方动漫集团股份公司:计划上市
重庆
重庆广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争两年内上市
重庆出版集团公司:力争今年上市
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计划上市
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上市
商界杂志社:计划上市
广东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业资产整体改制已经完成,选择合适的时机上市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旗下《21世纪商业评论》杂志社41%股权挂牌转让,为上市清路
南方新闻网:计划上市
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计划上市
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珠江电影集团公司:计划上市
家庭期刊集团:计划上市
漫友杂志社:计划上市
深圳报业集团:传闻借壳新都股份上市
佛山传媒集团:“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改制,待报批后进入上市辅导
广西
接力出版社:争取上市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争取上市
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争取上市
河北
河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青传媒联合成立股份公司上市
河北新华书店集团:谋求借壳上市
河南
中原传媒:拟借壳S*ST鑫安上市
山西
山西出版集团:加快推进上市
英语周报:积极筹备上市
语文报:计划上市
山东
半岛传媒:股改上市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
大众网:改制方案正在报批
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争取在2011年前上市
山东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安徽
安徽广播影视集团:加快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步伐
江西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改制重组上市
江西省广电网络公司:计划上市
黑龙江
黑龙江龙脉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吉林
吉林出版集团:计划上市
吉视传媒股份公司:通过、广电总局的前置性审批
长影集团公司:计划上市
吉林省广电网络集团:股份制改造完成,拟提交上市申请
卓信医药传媒:计划上市 英语辅导报:计划上市
房地产报:计划上市 意林期刊:计划上市
延边晨报:计划上市
江苏
凤凰新华书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工作驶入快车道
江苏省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南京时代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日报旗下公司):计划上市
浙江
浙江在线:正在加紧制定方案
浙江出版联合集团:将探索专业化上市道路
宋城股份:2008年已接受上市辅导
湖南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已通过首发申请,年内在上交所挂牌
体坛传媒:整体改制后上市,争取2012年创业板上市
快乐购物有限公司:引资、改制、上市三步曲正在有序推进
华声在线:改制方案正在报批
天舟科教:已通过湖南省证监局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申报材料
宏梦卡通:已完成上市前的所有工作
湖南红太阳演艺集团:计划上市
湖北
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改制上市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知音传媒集团:力争年底完成改制,报送材料争取上市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传将借壳精伦电子上市
新华印务有限公司:加快改制,争取尽快上市
四川
四川新闻网:改制方案正在报批
福建
福建演艺集团:计划上市
陕西
新华发行集团:计划上市陕西出版集团:计划上市
西安秦腔剧院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女友杂志社:计划上市
甘肃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上市辅导
宁夏
宁夏广电网络公司:计划上市
对股份制改组企业会计误差调整差异,要否纳入改组企业先前的会计记录之中,即要否调整当年账簿记录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一些注册会计师。我们的主张是会计误差变更调整的方法是对前二年调表不调帐;对最近一年,要结合资产评估、折股方案和对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净资产的验证工作调表又调帐。之所以对前二年调表不调帐,理由有三:
一是从审批财务决算的权限事实上看,企业原年度财务决算已经财政或主管部门逐年审批,注册会行师并不拥有否决或变更财政或主管部门财务决算审批之权限。
二是从调帐的实务操作的可行性上看,前二年帐簿记录均已结清,现对当时帐簿记录调整,实务操作上不具有可行性。
三是从最近一年调帐情况的实际功能看,以前年度影响利润的会计误差通过列入最近年度的末分配利润科目(在各年的利润表上仍列入相应损益项目),调整计入最近一个年度的帐上,事实上也作了追溯调整。
关于政策性调整的内容
股份制改组企业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的调整内容,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会计误差调整,二是企业结构性调整,三是会计政策性调整。通过这三类调整,改组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才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从而达到增强财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可比性。
最近一段时间来,对会计政策变更调整要否调整改组企业基本会计报表又有新的争议。我们认为,会计政策变更调整,之所以要调整到基本会计报表数据之中,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规定,“使用者需比较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财务报表,以判断其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趋势。因此,通常每期都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采用追溯应用法”,“追溯应用法导致对各事项和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如同过去一直在使用那样。因此,新会计政策应从这些项目的初始日开始应用。”二是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相吻合。在改组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是“企业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不把改组企业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厘定的会计政策所调整的业绩计入基本会计报表之中,势必导致审计意见与后附会计报表相悖谬。
政策性调整,应当理解为会计政策变更调整。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包括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和价格、产成品或服务的销售和价格,税收政策的变动,以外汇购置的资产计价,员工的聘任和工资,产品或业务专营与垄断情况等等,系属于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变动的范畴,不构成股份制改组审计中的会计政策调整的内容。
如上所述变更调整的范围,应限于改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厘定的企业会计政策与改制前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的差异。即假设在整个报告期(三年又一期)内已一致地采用了公司改制后的会计政策。从目前看,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外币折算汇率的选用,坏帐准备的计提,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对外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无形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政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各种基金(例如工业技术开发费、商业网点建设基金、补充流动资金等)。上述会计政策差异的发生有的是现行会计法规制度允许的,有的是地方政府为支持重点骨干企业作出的单项规定造成的。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内容,这里尚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值得讨论,即股份制改组的主体企业(例如入网电厂)原来只作为一个内部核算单位(即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只是一个成本中心),对一些主要产品的销售、原材料的供应,实行内部结算价格与市场脱离的情况下,其经营业绩如何确认的问题。我们认为,对这类情况可以按照改制后物价部门审定的购销价格,并假设前三年又一期已一致地执行相关价格,调整其经营业绩,以反映企业的真实面貌,增强财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可比性。这可以看作是收入实现标准调整的一个特殊延伸。
关于结构性调整问题
股份制企业改制组建,通过合并、分立或部分资产剥离,实行资产重组,应当对三年又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改制方案所确定的相同资产结构口径进行调整。这已取得各方共识。
值得讨论的是改组企业最近一期(改制基准日之前)购买一家或几家51%以上股权的控股子公司,其前期会计报表的编制调整问题。目前做法不一,有的按原有投资比例核算投资收益,既不调资产负债表,也不调利润表;有的按现有投资比例倒推前期资产、负债和损益,既调资产负债表,又调利润表。前者维护了真实性,但缺少可比性;后者求得了可比性,但又失却了真实性。为增强经营业绩的可比性,在前三年经营业绩中,应当假设这些子公司在该等会计期间业已存在,同口径计入。但对该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是否同口径调整,即资产负债表要否进行同口径调整,我们认为,资产负债表涉及企业净资产,在缺乏真实性的情况下,不应同口径调整。
关于期初余额审计问题
股份制改组企业报告期(三年或三年又一期)内一致地采用由企业自己厘定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从而作出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以求得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进行会计误差调整,求得合规性,无疑是正确的。然而,现实问题是这种调整是否应追溯至报告期期初?因为客观上,会计报表报告期期初数影响到报告期期末数,而报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余额又是企业自成立之日起逐年积累起来的,这就为股份制改组审计出了一道难题:注册会计师是否还要对报告期期初的有关帐项按照企业厘定的现行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国际审计准则第28号《初次接受委托——期初余额》中规定:“审计人员将需要考虑期初余额是否能反映恰当的会计政策的运用,以及这些会计政策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的遵循。当会计政策或对它的运用存在任何变更时,审计人员应该考虑这是否合适以及是否得到适当的说明和充分的披露。”据此,我们认为,从简计议,政策性调整审计中不应追溯报告期期初(三年前),只要将这种变更调整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和充分披露即可。当然,在会计误差调整审计中,按照已掌握的审计重点领域,期初余额仍应作适当的有限度的审阅或审核。
关于审计调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
现代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都采取抽查而不是详查的方法。对于抽查范围和抽查标准的确定,以及查出问题是否进行调整或披露的决定,常常取决于其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是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获利能力,这些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益的总量来反映,而不在于所记录和报告的会计数据是否分厘不差。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调整项目的判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审计上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中存在可能导致报表使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错误。因此,根据这一要求,审计中不是看一项经济业务或一个报表项目的绝对数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要对其查验或调整,而是看其占资产总额或净利润的百分比来确定其重要性。在会计误差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和资产结构调整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遵守重要性原则,以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根据国际审计实务经验,判断重要性的一般数量标准是:
(1)净利润5-10%(净利润较小时用10%,净利润较大时用5%)。
(2)资产总额的0.5-1%。
(3)权益的1%。
(4)总收入的0.5-1%。
应当指出,具体执行时,运用上述重要性数量标准尚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考虑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特定环境。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的情况,因而判断重要性的标准也不同。
第二、关注已审计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信息的要求。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披露要求越高,同一规模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掌握就应越严格。
第三、要联系审计特定性质。在某种特定目的的审计中,例如对发起人投入资本和公发资本的验证,要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投资人按规定足额交入出资额,不存在一个重要性水平的估价问题。
第四、上述重要性数量标准,应当理解为对总体会计报表可允许存在的误差金额。
关于税收问题
1、前三年重大会计误差调整影响利润额,对当年应交所得税是否调整。笔者认为,前几年的重大误差而引起的重大差异,如偷漏税等情况,稳妥起见,应当向税务部门请示裁定,并取得书面证据,或调整计税,或不调整计税。
2、由于政策性调整影响的利润额,对各该年度的所得税,一般均不作调整,以维护所得税的真实性。前已述及,税收政策并非会计政策,对企业而言不具有可选择性,因此不存在调整问题。
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按前三年每股净利润乘以一定市盈率核定发行价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现行政策规定,前三年每股净利润要按公司上市后之税收政策(例如税率为15%)重新计算各年净利,对此可在会计报表附注重要事项中予以揭示。
3、流转税以前年度有减免的,应取得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的核准文件。
4、上市之后所得税减免,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文件,方为有效。地方财政部门对上市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年报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也要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关于股份制改组会计报表体系和时效性问题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资料一节中应提供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两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年的财产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数据。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关于利润表,应提供三年或三年又一期的数据,如该等公司原已为股份公司的,则还应提供利润分配表;如该等公司由其他企业改组而来,由于会计调整包括了会计误差调整、会计政策调整和资产结构调整因素,利润分配表就失去了编制的真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拟应只编制利润表,不编利润分配表。
关于资产负债表,在三年又一期的情况下,由于审计不仅对损益项目作了三年又一期的审计,而且对资产负债项目也作了三年又一期的审计。因此,所附资产负债表既可以三年又一期,也可以二年又一期。在实务工作中,多与利润表时期相匹配。
关于财务状况变动表,在三年又一期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也只要编制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状况变动表,至于最近又一期,则可不需要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财务会计数据的有效性问题。前已述及,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至证监会申报材料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有效期不得少于二个月,否则不予受理。
九、关于会计信息的备考
哪些会计信息不需要在基本会计报表中反映而作为备考会计报表予以揭示,据目前规定,只有一项,即中国证监会证监(1997)13号文规定的,“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作为备考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注释一并提供”。除此以外,我们认为还有税收备考、与关联公司重大业务重新按现行政策影响损益(例如对往来款计提利息)的备考、土地使用费(或场地使用权摊销)影响成本费用的备考等。也就是说,除了会计误差调整、企业结构调整、会计结构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而相应调整基本会计报表以外,其他一些重大事项的假设性调整,为了单纯的可比,都应该列入备考。
单就资产评估资料备考来看,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1、资产负债表备考提供,前期的利润表是否按评估资料重新厘定经营业绩作为备考资料,我们认为不需要;2、基准日后,因受会计资料有效性的限制,有时需要相应追加又一期的审计。在此情况下,其基本会计报表要否从基准日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并确认损益。我们认为,不需要。因为追加的又一期仍具有不确定性,资产评估结果是否调帐,取决于该股份公司是否正式成立。
至于所得税政策按现行政策重新厘定前期所得税和净利润,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所得税”及“净利润”项目之下予以双重披露,作为备考资料。
十、关于拟定的被收购企业会计资料有效性问题
中国证监会证监(1997)13号文规定,1997年新改制企业申报材料的附件尚需报送;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及其审计报告。为了满足预选材料要求,审计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公司改制方案稍有变动,又须追加审计。很难保证在有效期的三个月前上报。为此,我们希望上述拟定被改购企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整个改制上市过程中,对拟定的被收购兼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审计,只做一次即可。
《上市公司》(199801)
股份制改组审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浙江会计师事务所胡少先
股份制改组审计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一项新的业务领域,工程庞大,内容复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同时,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有关部门至今尚未颁布企业股份制改组会计调整规定和企业股份制改组审计操作规范指南,致使企业会计无章可循,给股份制改组会计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加之改组企业千差万别,情况各异,特点不同,在具体做法上有许多问题值得商榷,借此提出,求教同仁,以期推进股份制改组工作规范化。
关于股份制改组企业审计经营业绩编制问题
对于股份制改组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总的要求和做法应当是:分年审计,先近后远;实事求是,严守制度;统一调整,前后可比;工作底稿,翔实可信;审计结论,依据严密;对外公布,无懈可击。前已述及,其审计内容分为符合性、实质性审计(第一步审计或称合法性、真实性审计)和可比性审计(第二步审计或称模拟性审计)。符合性、实质性审计类同于一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即注册会计师以原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为审计基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查原企业近三年的会计报表,验证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在此基础上,还应实施可比性审计(第二步审计),进行会计政策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结构调整的审计,使股份制改组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增强财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可比性。
因此,股份制改组企业前三年经营业绩调整编制内容只能是会计政策的追溯调整和企业资产结构的假设调整。任何经营业绩的假设编制都应当建立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基础之上,不得为了提高前三年经营业绩作一些不切实际的人为包装,虚置资产、虚设交易、虚拟业绩。
关于会计误差调整的方法
对股份制改组企业会计误差调整差异,要否纳入改组企业先前的会计记录之中,即要否调整当年账簿记录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一些注册会计师。我们的主张是会计误差变更调整的方法是对前二年调表不调帐;对最近一年,要结合资产评估、折股方案和对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净资产的验证工作调表又调帐。之所以对前二年调表不调帐,理由有三:
一是从审批财务决算的权限事实上看,企业原年度财务决算已经财政或主管部门逐年审批,注册会行师并不拥有否决或变更财政或主管部门财务决算审批之权限。
二是从调帐的实务操作的可行性上看,前二年帐簿记录均已结清,现对当时帐簿记录调整,实务操作上不具有可行性。
三是从最近一年调帐情况的实际功能看,以前年度影响利润的会计误差通过列入最近年度的末分配利润科目(在各年的利润表上仍列入相应损益项目),调整计入最近一个年度的帐上,事实上也作了追溯调整。
关于政策性调整的内容
股份制改组企业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的调整内容,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会计误差调整,二是企业结构性调整,三是会计政策性调整。通过这三类调整,改组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才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从而达到增强财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可比性。最近一段时间来,对会计政策变更调整要否调整改组企业基本会计报表又有新的争议。我们认为,会计政策变更调整,之所以要调整到基本会计报表数据之中,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规定,“使用者需比较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财务报表,以判断其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趋势。因此,通常每期都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采用追溯应用法”,“追溯应用法导致对各事项和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如同过去一直在使用那样。因此,新会计政策应从这些项目的初始日开始应用。”二是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相吻合。在改组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是“企业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不把改组企业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厘定的会计政策所调整的业绩计入基本会计报表之中,势必导致审计意见与后附会计报表相悖谬。
政策性调整,应当理解为会计政策变更调整。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包括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和价格、产成品或服务的销售和价格,税收政策的变动,以外汇购置的资产计价,员工的聘任和工资,产品或业务专营与垄断情况等等,系属于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变动的范畴,不构成股份制改组审计中的会计政策调整的内容。
如上所述变更调整的范围,应限于改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厘定的企业会计政策与改制前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的差异。即假设在整个报告期(三年又一期)内已一致地采用了公司改制后的会计政策。从目前看,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外币折算汇率的选用,坏帐准备的计提,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对外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无形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政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各种基金(例如工业技术开发费、商业网点建设基金、补充流动资金等)。上述会计政策差异的发生有的是现行会计法规制度允许的,有的是地方政府为支持重点骨干企业作出的单项规定造成的。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内容,这里尚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值得讨论,即股份制改组的主体企业(例如入网电厂)原来只作为一个内部核算单位(即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只是一个成本中心),对一些主要产品的销售、原材料的供应,实行内部结算价格与市场脱离的情况下,其经营业绩如何确认的问题。我们认为,对这类情况可以按照改制后物价部门审定的购销价格,并假设前三年又一期已一致地执行相关价格,调整其经营业绩,以反映企业的真实面貌,增强财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可比性。这可以看作是收入实现标准调整的一个特殊延伸。
关于结构性调整问题
股份制企业改制组建,通过合并、分立或部分资产剥离,实行资产重组,应当对三年又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改制方案所确定的相同资产结构口径进行调整。这已取得各方共识。
值得讨论的是改组企业最近一期(改制基准日之前)购买一家或几家51%以上股权的控股子公司,其前期会计报表的编制调整问题。目前做法不一,有的按原有投资比例核算投资收益,既不调资产负债表,也不调利润表;有的按现有投资比例倒推前期资产、负债和损益,既调资产负债表,又调利润表。前者维护了真实性,但缺少可比性;后者求得了可比性,但又失却了真实性。为增强经营业绩的可比性,在前三年经营业绩中,应当假设这些子公司在该等会计期间业已存在,同口径计入。但对该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是否同口径调整,即资产负债表要否进行同口径调整,我们认为,资产负债表涉及企业净资产,在缺乏真实性的情况下,不应同口径调整。
关于期初余额审计问题
股份制改组企业报告期(三年或三年又一期)内一致地采用由企业自己厘定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从而作出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以求得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进行会计误差调整,求得合规性,无疑是正确的。然而,现实问题是这种调整是否应追溯至报告期期初?因为客观上,会计报表报告期期初数影响到报告期期末数,而报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余额又是企业自成立之日起逐年积累起来的,这就为股份制改组审计出了一道难题:注册会计师是否还要对报告期期初的有关帐项按照企业厘定的现行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国际审计准则第28号《初次接受委托——期初余额》中规定:“审计人员将需要考虑期初余额是否能反映恰当的会计政策的运用,以及这些会计政策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的遵循。当会计政策或对它的运用存在任何变更时,审计人员应该考虑这是否合适以及是否得到适当的说明和充分的披露。”据此,我们认为,从简计议,政策性调整审计中不应追溯报告期期初(三年前),只要将这种变更调整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和充分披露即可。当然,在会计误差调整审计中,按照已掌握的审计重点领域,期初余额仍应作适当的有限度的审阅或审核。
关于审计调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
现代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都采取抽查而不是详查的方法。对于抽查范围和抽查标准的确定,以及查出问题是否进行调整或披露的决定,常常取决于其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是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获利能力,这些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益的总量来反映,而不在于所记录和报告的会计数据是否分厘不差。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调整项目的判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审计上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中存在可能导致报表使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错误。因此,根据这一要求,审计中不是看一项经济业务或一个报表项目的绝对数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要对其查验或调整,而是看其占资产总额或净利润的百分比来确定其重要性。在会计误差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和资产结构调整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遵守重要性原则,以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根据国际审计实务经验,判断重要性的一般数量标准是:
(1)净利润5-10%(净利润较小时用10%,净利润较大时用5%)。
(2)资产总额的0.5-1%。
(3)权益的1%。
(4)总收入的0.5-1%。
应当指出,具体执行时,运用上述重要性数量标准尚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考虑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特定环境。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的情况,因而判断重要性的标准也不同。
第二、关注已审计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信息的要求。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披露要求越高,同一规模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掌握就应越严格。
第三、要联系审计特定性质。在某种特定目的的审计中,例如对发起人投入资本和公发资本的验证,要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投资人按规定足额交入出资额,不存在一个重要性水平的估价问题。
第四、上述重要性数量标准,应当理解为对总体会计报表可允许存在的误差金额。
关于税收问题
1、前三年重大会计误差调整影响利润额,对当年应交所得税是否调整。笔者认为,前几年的重大误差而引起的重大差异,如偷漏税等情况,稳妥起见,应当向税务部门请示裁定,并取得书面证据,或调整计税,或不调整计税。
2、由于政策性调整影响的利润额,对各该年度的所得税,一般均不作调整,以维护所得税的真实性。前已述及,税收政策并非会计政策,对企业而言不具有可选择性,因此不存在调整问题。
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按前三年每股净利润乘以一定市盈率核定发行价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现行政策规定,前三年每股净利润要按公司上市后之税收政策(例如税率为15%)重新计算各年净利,对此可在会计报表附注重要事项中予以揭示。
3、流转税以前年度有减免的,应取得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的核准文件。
4、上市之后所得税减免,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文件,方为有效。地方财政部门对上市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年报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也要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关于股份制改组会计报表体系和时效性问题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资料一节中应提供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两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年的财产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数据。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关于利润表,应提供三年或三年又一期的数据,如该等公司原已为股份公司的,则还应提供利润分配表;如该等公司由其他企业改组而来,由于会计调整包括了会计误差调整、会计政策调整和资产结构调整因素,利润分配表就失去了编制的真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拟应只编制利润表,不编利润分配表。
关于资产负债表,在三年又一期的情况下,由于审计不仅对损益项目作了三年又一期的审计,而且对资产负债项目也作了三年又一期的审计。因此,所附资产负债表既可以三年又一期,也可以二年又一期。在实务工作中,多与利润表时期相匹配。
关于财务状况变动表,在三年又一期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也只要编制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状况变动表,至于最近又一期,则可不需要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财务会计数据的有效性问题。前已述及,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至证监会申报材料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有效期不得少于二个月,否则不予受理。
九、关于会计信息的备考
哪些会计信息不需要在基本会计报表中反映而作为备考会计报表予以揭示,据目前规定,只有一项,即中国证监会证监(1997)13号文规定的,“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作为备考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注释一并提供”。除此以外,我们认为还有税收备考、与关联公司重大业务重新按现行政策影响损益(例如对往来款计提利息)的备考、土地使用费(或场地使用权摊销)影响成本费用的备考等。也就是说,除了会计误差调整、企业结构调整、会计结构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而相应调整基本会计报表以外,其他一些重大事项的假设性调整,为了单纯的可比,都应该列入备考。
单就资产评估资料备考来看,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1、资产负债表备考提供,前期的利润表是否按评估资料重新厘定经营业绩作为备考资料,我们认为不需要;2、基准日后,因受会计资料有效性的限制,有时需要相应追加又一期的审计。在此情况下,其基本会计报表要否从基准日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调帐,并确认损益。我们认为,不需要。因为追加的又一期仍具有不确定性,资产评估结果是否调帐,取决于该股份公司是否正式成立。
至于所得税政策按现行政策重新厘定前期所得税和净利润,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所得税”及“净利润”项目之下予以双重披露,作为备考资料。
一、牢牢把握三个关键环节
一是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的基础和前提。当前,不少企业家底不清,改制形式不明,已进行的改制也很盲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要一环紧扣一环,既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方法进行,也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评估中需要核销、剥离、扣除的,按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处置,确保出资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在资产评估上,坚持政策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从有利于企业改制、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把握。二是改制形式选择。对经营状况较好、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重点骨干企业,可以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继续推进股份制改造,实施重点培育。对未改制的企业,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因企制宜,一厂一策,采取租赁、出售、动态股权、增量扩投等形式启动改革。对净资产多的,可采取增量扩股、存量折股和售租股结合的形式;对净资产少的,可采取先售后股、竞价出售的形式;对无净资产的,可采取重新募股,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对资不抵债的,可采取先股后租、抵债返租、分立重组等;对严重资不抵债、救活无望的,可采取先破产后收购,先分立后破产,先破产后租赁,先破产后兼并等办法依法实施破产。有条件的,鼓励国有资产一次性退出,职工身份彻底转换。三是法人代表选择。再好的企业体制和机制,如果没有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去操作,也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改制中,应该抓好选择企业带头人这个关键。对出售、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认真筛选发起人,按照政治思想素质高、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实力强和群众基础好的标准去确定核心人物。对租赁、承包方既考虑实力、信誉,也考虑经营能力,防止因选人不准而导致改革功亏一篑。选择发起人的资格审查要到位,条件要定死,形式要公开,既要尊重股东和职工的意见,也要征求有关债权、债务人的意见。
二、切实突出四个重点内容
一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目前,企业股份制改造效果不显著,重要原因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是社会法人股占总股本比例低,总股本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低。应当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对改制为公司制的企业,属国有独资公司的,可以通过产权转让、吸纳社会资本、职工持股、动态股权等形式,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对国有股比例过高的,通过企业法人相互参股、增资扩股等形式,把国有股降到50%以下。在推进股权多元化过程中,应当注意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结合起来,尽可能吸纳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把股权向经营管理层集中,努力做到劳者有股、能者多持股,经营者持大股。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建立规范完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同时,根据培育核心竞争能力的需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企业集团内部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子公司,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优势不突出、产品关联度小的子公司收缩战线,集中力量突出发展主业。二是加快转换经济机制。转换经营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对大多数企业来讲,三项制度改革已是老调重弹了,重弹的原因在于这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没有搞到位,应有的效果未能充分显现。这是企业活力不足,竞争力不强的一大原因。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大多数公司制企业都建立了法人治理机构,但运作不规范、权责不明晰、议事制度不完善、决策机制未形成,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公司制企业必须依照《公司法》,明确和细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并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的作用,形成股东会民主决策、董事会集体决策、经营班子执行决策和监事会依法监督的科学决策机制。四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对已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逐步理顺关系,规范运作。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向企业派出监事,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对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盘活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运营主体,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权利,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可操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尽快使出资人真正到位,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 引 言
?y监会自2011年提出要用五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以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工作在2016年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客观评估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实施效果,审视当前面临的问题,对明晰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未来改革发展的方向,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现状
2.1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收益稳步增长
一是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7238亿元,位居全国农合机构第10位,净增857亿元,增速13.43%;各项贷款余额4547亿元,位居全国农合机构第9位,净增601亿元,增速15.24%;存、贷款余额及增量均位居全省金融机构之首,增速也名列前茅。二是保持了信贷风险总体可控。2016年全年累计清收化解不良贷款277亿元,年末不良贷款余额控制在216亿元,占比控制在4.74%。三是经营收益稳步增长。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442亿元,实现净利润60亿元,为云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2.2 县级联社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2016年12月27日,全省首批20家县级联社改制组建的农商行正式对外挂牌开业,标志着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20家改制联社以组建农商行为契机,解决了土地、房屋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走出了由股东出资购买不良贷款第一步,总结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3 支农支小主力军作用有效发挥
一是全力支农支小。截至2016年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2981亿元,净增330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777亿元,净增117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786亿元,增速18.92%,户数达20.5万户,申贷获得率近98.29%。二是持续推进农户建档和评级授信。截至2016年年末,共为780万户农户建立经济档案,占全省农户总数的82.2%;给予618万户农户授信1928亿元,分别比年初增加了25万户和354亿元。三是大力支持脱贫攻坚。截至2016年年末,累计向全省93个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发放贷款2292亿元,余额达2447亿元,较年初净增373亿元,增长18.01%。
3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产权制度改革进展缓慢
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114家,而云南省目前只组建了20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进程较为缓慢。这主要是因为县级联社的资产规模、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还处于较低水平,大股东选择面较窄,股本金筹集有一定的难度,组建农商行的监管准入条件很难在短期内达到。虽然通过市场转让出表、银登中心登记转让、制定“一户一策”清收方案等措施清收处置了部分不良资产,但处置速度不及反弹速度,部分联社存量不良贷款仍居高不下。此外,部分联社清收处置不良贷款思路单一,压降措施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够。如果仅靠自身努力很难提升监管硬指标,达到现代农商行组建标准。
3.2 产品和服务品种相对单一
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中间业务尚未形成规模优势,金融产品较为单一,利率结构简单且缺乏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新渠道缺乏业务特色,没有形成自身品牌优势。发展客户仍以“感情营销”为主,缺乏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客户分析。虽然近年来尝试在中间业务、电子银行等方面多元化发展,但收效甚微。利率完全市场化后,缺乏专业人才和专门的利率定价系统,利率定价方法简单,并未实现“一户一策”的差异化定价策略。
3.3 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不足
一是前瞻性不足,事前管理的工作不到位。将全面风险管理片面地理解为信用风险,忽略了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关联性。二是组织体系不健全。多数机构都缺乏统一协调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全面风险管理。或是将金融风险进行粗浅的类别划分,将某一个或某一类风险归口到相关的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单打独斗”,对各类风险没有形成合力加以防范和处置,没有实行真正的全面风险管理。
4 进一步深化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4.1 明晰产权制度,加快股份制改革
一要稳步推进县级行社股份制改革。按照中央“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和云南省政府25号文件明确的“成熟一家、组建一家”和先易后难的原则,把握节奏,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县级联社分批次滚动推进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做好溢价增资扩股工作,积极引进合格投资者。做好土地、房屋确权,全力清收处置化解不良资产。同时,加强对少数经营困难、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县级行社的改制辅导,帮助其尽快提升综合实力、发展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二要超前谋划省联社改革。按照银监会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在推进县级联社改制的同时,探索推进省联社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组建云南省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革模式,做好省联社改革基础性工作。
4.2 坚持“新老”并重,进一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方面,要理性对待传统,切实回归“三农”。农村信用社应该有阵地意识,回归自己擅长的领域,回归经营本位,坚守市场定位,持续加大“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紧扣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支持扶贫攻坚,做大做强“三农”金融市场,做细做优小微金融。另一方面,要全力推动创新。进一步加大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增加科技信息投入,发挥科技对服务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多元高效的服务响应机制。将发展中间业务上升到转变盈利模式、提高盈利能力的高度,丰富中间业务产品,主动探索与“三农”发展规律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
4.3 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一要牢固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对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6〕44号)文件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二要健全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专业委员会为补充,各业务部门为主体共同参与的相对集中垂直的风险管理构架。三要明确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细化风险管理目标和措施要求,加强对各类重点风险隐患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和缓释,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渗透到各个岗位以及每个工作环节。
关键词 文化产业 产权多元化 改革路径 对策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六大把文化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的单位,即为公共事业服务,隶属于国家的一些事业性质的部门;另一类是经营性的产业。它以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实现它的价值。因此,中央规定,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在改制中要分别对待。文化产业产权多元化主要通过经营性文化单位的“事转企”改革实现。随着浙江省文化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成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产权构建也成为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的关键。
一、浙江省文化产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的现状分析
产权指所有权和从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其他财产权构成的财产权系统的统称。所有权本质上是一定社会中财产权在法律上的表现。一旦从法律关系领域进入经济活动领域。它就演化为产权关系。产权的“法律规定”和“契约”原则,体现的是制度安排,其内涵要比所有权宽泛得多。
产权多元化指企业的产权关系由原来的一元转为多元,由产权的集中转为分散,形成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产权的多元化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具体到文化产业。是指文化产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其主要实施途径是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互相参股形成文化产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股份制文化企业,改变文化单位国有产权单一的局面。文化产业产权多元化是目前浙江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体制创新的焦点。
浙江省经营性文化单位以“创新体制、转化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基本方向,按照分类分布和“单位性质要转变、劳动关系要转换、产权结构要转型”的要求,一批经营性国有文化试点单位已经实行转企改制。
2000年至今,浙江省共组建了8家国有文化集团,经过体制改革试点后,产业经营得以拓展。如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本部及所属9家出版社、期刊中心,除浙江人民出版社保留事业性质外,其余全部实行“事转企”改革。杭州市确定了杭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等7家改革试点单位,共有5家单位列为省级试点。目前,7个试点的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后,文化单位存量领域的产业发展潜能得到释放。浙江省文化宣传单位探索将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两分开”,将经营业务剥离组建相对独立的经营公司,同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企业不同的性质、类型,采取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等不同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中吸收社会资本尤其民营资本进行改制的股份制公司使得文化单位呈现产业产权多元化特征。
浙江省经营性国有文化试点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呈现以下新趋势:
1 经营性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由点到面全省范围内展开
2003年浙江省省文化厅等六个省级试点部门和杭州、宁波两市的试点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果。2005年浙江省又决定全省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目前改革工作正在由点及面地展开。杭州市的改革已经由文化演艺、新闻媒介、出版发行扩大到卫生、体育社科等大文化系统,各区、县(市)60%经营性文化单位已经转企改制。宁波市的文化体制改革从10家试点单位扩展到全市所有宣传文化单位,从市级扩展到11个县(市)、区,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演艺扩展到整个宣传文化领域,从存量改革扩展为用新的体制机制发展增量。
2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文化单位意愿和步伐加快
浙江文化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民营化程度较高,文化产业所有制结构已经得到调整。2007年,全省已有文化企业4万余家,涉及影视、印刷、艺术品经营、会展等10个行业,投资总规模逾230亿元,总收入达300亿元以上,从业人员50余万人。广厦集团、横店集团、宋城集团等一批龙头民营文化企业发展迅速。《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中对民营资本市场准入、政策扶持、主导产业等一些列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为浙江宽裕的民间资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鼓励一批文化企业参与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广厦集团、横店集团、雅戈尔集团等民营企业都分别以不同方式参与了一些文化单位的改革发展。2006年课题组和宁波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处合作的“宁波市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意向调查”中,在被调查民营企业中,在文化产业领域已经有投资项目的有占9.9%,有计划投资文化产业领域的占88.3%。
二、浙江省文化产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存在的问题
产权多元化就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文化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及文化单位活力,通过有偿出让国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对产权结构进行合理调整的一种方式,其核心内容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代之以一种多元化的共同所有制结构。在浙江省文化单位改革发展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
1 参与文化单位改制的民营企业获得平等主体待遇的问题
民营企业参与文化单位的改制,遭遇政策性限制。民营企业只能获得一定期限的经营权与收益权。不能获得实际的控制权,因而削弱了他们进入文化单位改制的热情。不同所有制的产权主体在竞争中权利义务不对应,影响改制的文化单位市场主体地位的形成,将导致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市场化程度,更受制于产权主体状况,难以形成真正的竞争格局与态势。
2 改制单位思想解放不够,影响了和民营企业的合作进程
改制单位思想不够解放,观念不够更新,对民营企业有看法,甚至有陈见。认为与民营企业合作就是资产流失,总觉得门不当户不对。认为民营企业投资文化产业不是心血来潮,就是急功近利。因此,在谈判认识、合作协议条款、改制后单位组织结构中,两者的合作是不平等的。有些协议内容,并未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制定。民营企业始终处在被动的从属的位置,民营企业的利益往往被忽视。
有些改制单位思想不统一,步调不一致,缺乏改革的勇气和魄力。浙江省民营企业参与文化单位的改制往往是政府相关部门“拉郎配”的结果。在改制过程中,许多改制主体缺乏改革动力,呈现“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改制阻力很大。往往是民营企业热情高涨,改制合作文化单位态度冷淡。广厦传媒参与浙江歌舞剧院改制过程中,浙江歌舞剧院内部思想不统一,有些问题讨论一年之久还没有形成共识。以至于雅戈尔集团参与东南商报的500万元资金,广厦集团参与浙江歌舞剧院改制的2800万元资金,一年后还一直闲置在银行的账户上。
3 改制进程相对滞后,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
在改制文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
要探索和解决,比如董事会与经营层职责不明,缺乏外部董事及监督,经理层市场化评价和选拔机制还不完善等等,以至于有些改制文化企业经理层形同虚设。
4 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改制遇到最棘手的问题是职工的身份置换问题。事业编制改为企业编制,退休待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都会出现较大的落差,改制的阻力相当大。浙江歌舞剧院要完成改制,其成本大约需要4000万元。剧院自身显然是无能为力,而广厦传媒势必也要等到浙江歌舞剧院完成事转企后,对其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核销及职工安置费用提留后的国有净资产进行评估,并折算成其股本,广厦传媒即按照股比结构投入现金,完成新公司的注册。由于歌舞剧院改制资金和保障政策得不到落实,使得原定的改革方案难以实施。
5 改制政策不配套,信息不对称
文化体制改革涉及面非常广,土地、人事、资产、福利保障等方面,每项工作都回避不了,都要一一落实解决。中央、省里和市里出台了许多文件,但具体运作起来,参照标准很难确定。一些职能部门对文件精神的领会不一致,各级职能单位的意见不统一。比如土地问题、养老保险问题,银行贷款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评估体系,许多文化产品的生产无法获得银行方面的支持。如电视剧生产,国外有版权抵押的行为,我们的银行没有相应的评估体系,再加上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问题,无法判断其产品的预期价值。资产评估和审计方面,往往是以改制单位说了算,而民营企业则一知半解。对民营企业来讲,面对很多国有单位里的问题。几乎就是雾里看花。
6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杭州市政府组建杭州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被授权经营杭州市经营性企事业单位。浙江省文化单位国有资产普遍采取授权经营形式。但是文化单位的资产经营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和资产监管情况都不清晰。
三、浙江省文化产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实现路径分析
1 对浙江省国有文化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
鉴于长期以来的事业体制而形成的国有文化单位普遍忽视资产管理和成本核算,存在着资产和债权、债务不清,家底不明的问题,建议对国有文化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以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进行资产评估,对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状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需要评估的无形资产,需要核销的坏账和逾期的库存数额,以及人员结构和社会保障状况、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等,进行分门别类的统计,核实企业资本金,测算改革成本,为制定文化产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总体方案提供依据。
2 把浙江省经营性文化单位从“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
从文化体制改革具体实施和操作的角度看。“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其边界还不十分清晰。在此情况下,为抓住当前的有利机遇,加快文化体制的改革步伐,应当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把三类国有文化单位从“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一是演出、娱乐、会展、影视、音像、体育健身等竞争性文化行业中的国有文化单位:二是科技、财经、汽车、时尚等非意识形态的国有垄断性行业的传媒单位;三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国有垄断性文化行业中除了少数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直接关系到国家意识形态和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的国有文化单位,包括近几年来组建的仍具有事业性质的国有文化产业集团。上述三类国有文化单位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产业化、市场化的程度较高,都是属于可以面向市场的营利性文化行业。
3 竞争性文化行业中的国有文化单位产权多元化改革模式
对于浙江省演出、娱乐、会展、影视、音像、体育健身等属于一般竞争性文化行业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结合国有文化资本的战略性调整,通过股份制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革。
――少数国有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演出集团、影视集团等),应当在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民营资本的“增量”投资或转让部分国有“存量”资本而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造,从而有利于国有资本继续在这些行业发挥引导性作用。
――中小型国有文化企业。采取包括经营者和职工自愿投资人股的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改造,或国有资本退出的方式。以及租赁、承包等非产权改革的方式搞好搞活;鼓励各类优势文化企业采取跨地区、跨行业的收购、兼并、托管、联合等形式发展壮大;对于少数长期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实际上已经失去经营能力的国有中小型“空壳”文化企业。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坚决实施政策性的破产关闭,以避免国有资本继续流失。
4 非意识形态国有垄断性传媒单位产权多元化改革模式
对于浙江省科技、财经、汽车、时尚等非意识形态的国有垄断性行业的传媒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从“事业体制”分离出来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和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等方式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革。
――由国有传媒单位投资经营的非意识形态媒体,根据其行业地位和经营状况,分别采取吸收相关社会资本,改组为由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或由经营者和职工投资人股,同时吸纳社会资本,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
――由国有和民营两个方面事实上共同投资、合作经营,双方合作和经营状况良好的非意识形态媒体,应在界定产权、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改组为由两个以上出资人投资入股的股份制企业。
――由国有传媒单位提供刊号,而由民营资本事实上承担全部投资运营资金并实际担负日常管理运营工作。双方在合作中问题和摩擦较多的非意识形态媒体,则可一步到位,使国有资本有序退出,为民营经济在这一领域的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
5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国有垄断性单位文化产权多元化改革模式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国有垄断性投资经营行业的传媒单位,尤其文化产业集团,集中了浙江省文化产业相当一部分优质资产和优质资源。对于这些文化单位,应该对其产业体制形式做出特别的制度安排和必要的技术处理,从而有利于最终实现国有文化产业集团从事业体制向企业体制的历史性转变。
――对于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少数直接关系到国家意识形态和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的要害单位,以及主要承担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传媒单位,继续实行国家财政支持的事业体制;对于该行业多数可以产业化但同时又或多或少涉及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的国有文化产业集团的母公司。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以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控股、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的产权多元化改革。
――对于国有文化产业集团下属的子公司。可以有选择的吸收社会资本,组建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
股份制公司。积极鼓励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使以国有资本控股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利用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迅速发展壮大。
四、推进浙江省文化产业产权多元化改革 的对策建议
1 改进产权结构政策,确定多元产权文化企业各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
在产权多元化文化企业中,不论是国有经济主体还是非国有经济主体。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应一视同仁,取消差别或歧视政策。以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潜能共同促进文化企业的健康发展。在企业中根据投资额的多少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和决策权。明确国有经济主体和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同等法律地位,国有经济主体在企业中不享有超越其他经济主体的“特权”。特别是行政特权。
2 加强国有文化改制单位人力资本市场化改革
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存在大量富余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有的是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有的是被体制束缚的现实生产力。因此必须付出必要的代价及早地解决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问题,使它们成为增值的人力资本。文化企业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货币资本一样,已经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文化企业的生产过程。人力资本应该参与收益分配。必须注意的是,要区别异质型人力资本和同质型人力资本之间的转换。
3 进一步吸引非国有产权主体,放宽投资领域、拓展融资渠道
浙江省民间资本雄厚,民营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同时民营文化企业对参与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有强烈兴趣。因此要积极支持、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同时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外商,在继续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引进和利用包括港澳台资本在内的境外资本以直接投资方式参与经营性文化单位股权或资产改制。培育和发展各类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经纪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通过投资、控股、参股、委托、债转股等方式。加快文化企业形成多元持股。
5 完善经营性文化企业产权交易。规范产权交易市场运营
――完善浙江经营性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提高其系统化和网络化水平,大力培养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建设和有关的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服务质量。
――制定加强经营性文化产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经营性文化企业产权改革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从资产评估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向公开、公正的产权交易市场竟价招标评估转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权转让中的暗箱操作、低估贱卖等问题。
――制定政策。促进文化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股份制改造和合并整合,鼓励产权交易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合力,强化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