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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冲击波
1月16日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将实行清算式缴纳,取代现行的以“预征”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法。
业内人士介绍,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即成本)金额50%的,课税30%;最高的,增值额占扣除金额200%以上的,课税60%。
但在实际操作中,累进税率极少被严格使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留下了一个“活口”,即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结果,这一“例外”规定被普遍使用,目前各地土地增值税征收多采用预征收制。加之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种,各地征收标准不一,一般预征额多为房屋销售价格的1%至3%。这一税率与房地产行业的高利润明显不符。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定,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封堵两大漏洞:一是以分期开发拖延清算的漏洞,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二是账目不清不能成为逃避清算的理由,对于因账务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等情况,税务机关可按当地同类企业的一般标准、且不低于预征税率的税负进行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从‘预征’转为‘清算’,会压缩房地产开发的利润空间。”上海万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位销售经理说,“清算制”是使土地增值税“恢复”到开发商应该交纳的水准,并不是新增税负――“不是现在要多缴,而是以前少缴了”。
业内人士指出,与土地增值税对应的是开发利润并非成本,说土地增值税会“加大开发商成本”是误读,它只会压缩高利润空间。况且,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对房地产业高利润究竟能有多大的冲击,关键还要严格“扣除项目”的界定,否则,开发商做大扣除项目,增值额自然又会“缩水”。
楼市进入税收调控新阶段
即将实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向外界传递了一个信号:税费政策成为2007年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工具。
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平均提高2倍,其中交纳税费最高的大城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由以前的0.5元至10元调整为1.5元至30元。同时,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1倍的政策也正式实施。自此,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使用税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提高,三者构成了土地环节的“一费二税”上调政策。2007年房地产市场税费政策调控正式启幕。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尹中立认为,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对楼市宏观调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的房地产调控中,税收政策还会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教授认为:“如果现有政策尚不足以把病(房价逆调控高涨)治好,不排除物业税适时出台。此税种在国际上通行,一般占财产税的70%至80%的比重,在我国实施也只是迟早之事。”
看来,加大税费政策在2007年的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很可能还只是开始。
要精准“打击”不要税负转嫁
对于税收调控,普通购房人期盼能成为精准“打击”房价偏高的利器,担心税负最终又转嫁到买房人头上。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在宏观方面调控房地产行业的税种之一,对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影响,但在土地增值税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必须改进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本文主要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阐述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缴纳税金中较多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已转让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需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有偿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的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时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等支出之后的余额。
二、存在的问题
1.税率偏高、范围较窄。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由上面的表可以看出,对于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房地产取得增值额的途径有:
(1)外部环境的变化。
(2)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出租。
(3)转让房地产。
(4)房屋土地产权不发生转让。
2.存在重复征税、扣除项目计算繁琐。房地产企业的单位及个人需要按照经营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尤其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严重存在重复征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过程中,可扣除的项目计算是非常重要的,可扣除的项目较多,计算口径和可扣除的尺度也没有完全规范到位,必然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或开发商从中调整成本数额的行为,但也存在扣除不合理的因素。
3.预征税率过低。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税率太低,如果按照我国现行税率预征,有关专家认为,低层(7层以下)商品房的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应该在7%左右,中高层(7-15层)、高层(15层以下)商品房的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应该在15%左右,以营业为目的的别墅、写字楼开发项目的税负应该在20%左右。然而,现行政策规定,普通住宅按照2%预征,以营业为目的的写字楼、别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在所实行的预征税率与实际征收的税率相差过大。4.纳税人利用多种手段偷逃税。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偷逃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一下几种:
4.1不计或少计收入来偷逃税。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按揭贷款销售,将银行按揭款项计入往来科目,而不是营业外收入。
4.2通过虚增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方式偷逃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增土地成本,将评估的增值成本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税基。
4.3利用优惠政策偷逃税。国家有关规定普通住宅应满足三个条件达标,分别是:容积率、面积、成交价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商只以其中一点作为是否免征税费的标准,从而出现了违规免征的现象。
三、改善土地增值税的对策
1.降低税率、扩大征收范围。对原本的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商首次转让获得的增值额应该不纳入征税范围,这样的决策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加大投资,有效地遏制囤地行为。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应作出适当的修改,对于经济适用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其他的仍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计征。但应该适当调低,这样的调整可适当的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主动性、积极性,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对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一定意义。
2.合并征税、简化扣除项目。对于可扣除项目的定位应该更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商能提供有效的、合法的工程结算证明,并且原意将这部分款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应该准予计提、并且确认为可扣除项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地确认开发项目的真实成本,准确地确定土地增值税额。
3.相应地提高预征率。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域不再划分到县,直接由省、市或地区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数据重新计算、规划预征税率。
4.加大稽查力度、健全法律法规。土地增值税在征收管理环节中存在许许多多的违规操作,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利用其中的漏洞偷税漏税,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样会避免纳税人偷逃土地增值税。要加大稽查力度,应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并且给税务机关一定的权利,让一些政策得到实施。
四、结语
土地增值税税制的不完善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就可以看到,其中存在各种问题,最近各专家对增值税的改革也相应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不仅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的影响,我相信,对其他的行业也会有一定的影响,由此可见,对土地增值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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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国强.中国税收[M].第三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334-351.
关键词: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所得到的增值额度而征收的税,对象是在有偿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等的单位和个人等。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其税收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来说,通过税收筹划,能够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提出符合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是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合理地筹划增值税税收,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对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税收法律
目前我国在土地增值税征收方面还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通过相关的政策、条例等形式进行,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土体增值额的计算方法不科学,减免税条例不规范,税率设置不合理等。税收筹划是对现有的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应用,从而能够了解和发现税收政策中的不合理之处,为完善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提供良好的建议和依据,最终完善我国的税收法规。同时也能够完善相关税收的相关法律,使相关的法律相互协调,最终形成一个整体。
(二)有利于宏观调控
房地产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中的重要措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例如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等,进行投资和开发,从而减少企业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税收政策还有利于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能够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收益
税收筹划能够帮助财务人员深刻地理解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对于税收筹划来说,其本身比较复杂,为了保证税收筹划的顺利进行,也应当严格地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从而加强企业的财务核算等。通过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纳税意识,也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成本、收入等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纳税金额与税前利润之间是彼消此长的关系。通过加强相关的研究,能够帮助企业采取合理的避税措施来降低企业的纳税金额,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和清算技巧研究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在税率方面应用了累进税率的方式,根据纳税人增值率的不同而选择相应的税率。在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中,明确地规定了可以免于征收的相关条件,例如增值率20%是一个重要的门槛。当增值率超过20%时,就不能进行免税。对于普通住宅来说,可以在税收优惠政策下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某住宅项目来说,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地降低销售价格,不仅不会极低企业的税前利润,还可能实现税前税前的增加,这主要是在不同的筹划方法中,减少土地增值税额不同。这种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因此在筹划的过程中应当合理地应用。在筹划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其使用条件,例如建筑必须是符合普通标准的居民住宅,在出售房屋时的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应当低于20%。当企业房地产项目属于混合项目时,应当分开计算其增值额,否则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合理选择清算的时机
目前国家在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过程中,采取了预征的办法,通过选择合理的预征率,在项目结算之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式。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售资质得到的销售收入按照一定的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满足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汇算清缴。目前我国地方各级政府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时,当应纳税额大于清算时的应纳税额时,应当尽早进行清算;当土地增值税预征应纳税额小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纳税额时,应当推迟清算。在具体的筹划过程中,企业应当对房地产项目的清算时间进行选择,当土地增值率小于土地增值率的平衡点时要早些进行清算;反之,应当推迟清算。土地增长率越高,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预征税额,应当推迟进行清算。在筹划清算时间时,应当在项目达到清算条件之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在清算时间上的自主性,合理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三)合理确定可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都与扣除项目金额具有密切的关系。通过合理地确定可扣除项目的金额,能够有效减少土地增值税税收。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增加税前利润;虽然在筹划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扣除项目金额增加的情况,但是由于整体税收利润比较大,仍然达到了筹划的目标。对于可扣除项目金额来说,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金额,实现税前利润的最大化,达到税收筹划的目标。
三、结束语
对于房地产来说,其投资周期长,资金密度比较高,特别是随着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实施,为了提高企业的避税能力,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和清算方法的研究。由于土地增值税筹划涉及到了房地产开发的不同阶段,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来说,应当制定合理的筹划控制目标,为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性的依据,最终减少企业资金的压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一、项目运作模式筹划
在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启动前,投资者将从市场需求、竞争环境、产品定位、开发周期、销售价格、成本预算、盈利目标等多方面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并确定运作模式,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的最佳项目运作模式可降低综合税负水平。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客户已持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时,可从自身和客户整体节税角度进行筹划。
1.委托代建模式筹划法
客户作为开发主体办理项目建设报批手续,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房地产公司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收取劳务报酬,因项目权属始终登记在客户名下并未转移至房地产公司,与常规的项目权属转移模式相比,房地产公司规避了土地增值税和不动产转让营业税的申报缴纳。
2.合作建房模式筹划法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关于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客户提供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可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例如:客户在前些年通过招拍挂以3,500万元取得一个地块,现评估价值为8,000万元,客户拟转让给房地产公司,实现盈利套现。筹划前方案:以8,000万元将该地块直接转让给房地产公司;筹划后方案:以该地块出资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商品房,建成后分得其中的40%(按占地面积),所分得建筑物评估价值为5,000万元,最终该商品房以8,000万元对外销售。由上表效益分析可以看出,筹划后的合作建房模式虽导致客户增加营业税及附加118万元,但同时也减少土地增值税1,192万元,总体合计增加利润总额1,074万元,税收筹划收益明显,当然该收益也会通过业务交易间接分享给房地产公司。
二、土地使用权获取筹划
土地使用权获取成本是项目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旧地获取所涉及的税金数额较大,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筹划。
1.政策搬迁转让筹划法
房地产公司直接收购旧地,必将承担转让方所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转嫁成本,而借用政府规划搬迁转让政策则可避免此税金支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此搬迁而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故房地产公司应积极争取以旧城改造、原驻企业污染扰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搬迁转让形式收购旧地。
2.重组股权转让筹划法
根据国家鼓励资产重组业务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先将旧地注入目标公司,房地产公司再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以此替代直接收购旧地,股权转让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重组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条件时也可享受营业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三、项目申报立项筹划
房地产公司向省、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并获取批复文件,是项目开发全面启动的关键环节,也为后续办理“五证”提供依据支持,同时影响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做好各清算对象增值额的平衡与抵补是降低税负的主要方法。
1.合并立项筹划法
一般情况下较大的房地产项目会陆续分期开发,销售价格随周边配套日益完善而逐渐上升,各期增值空间也会呈现由低到高的态势,若将各期项目合并作为整体清算对象,则可较好地平抑各期增值幅度,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税局认定清算对象的文件依据为:发改委批复的立项批准文件或规划局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公司需按当地政策要求做好申报资料以实现多期合并立项。
2.公共配套设施筹划法
鉴于车库、储藏室、人防等公共配套设施具有建设成本大于转让收入的公益性特点,当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率较高时,可将公共配套设施纳入可售面积,从而拉低项目的整体增值率;当非普通住宅面积比例较大、增值率较高时,可规划设立单独车库等设施,在提高配套完善性和环境品质的同时,也加大了扣除项目金额。
四、项目开发支出筹划
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是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主体部分,全面有效的成本规划和过程控制,可确保项目增值率的合理性与经济性,降低整体税负。
1.开发成本筹划法
房地产公司可利用多项目、多分期、多业态等开发特点,结合土地增值税纳税临界点的规定,遵从高增值物业高成本、低增值物业低成本的配比原则,通过全方位成本规划及合法、合理的费用分摊,实现各清算对象增值率的合理安排。例如:可与战略供应商同时签订多个项目的工程服务协议,各项目交易金额按成本规划需求完成分配;在市场公允价格范围内,利用与关联公司业务交易实现转移定价,适度增加项目扣除金额;清算对象中包括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时,应选择合理的成本分摊方式,分别测算合并清算与分开清算的税负水平,充分利用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房地产开发成本可加计20%计入扣除项目金额,故应尽量将开发费用转为开发成本,可单独成立专门项目部并配置下放总部人员,从而增加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等开发间接费用;利用可售主体建筑、底层商铺或拟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修建售楼处、样板房,相应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可计入扣除项目金额,注意避免不准作为成本扣除的临时营销设施的建设。
2.开发费用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费用可分为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同时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可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含利息支出)整体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据此,若预计项目开发利息支出大于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则要积极准备利息支出计算分摊及金融机构证明等资料,以实现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确保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扣除金额最大化。例如: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个住宅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4,50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利息支出450万元,大于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即375万元,此时利息支出据实扣除更有利于降低税负。按比例扣除时,开发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750万元,即(3,000+4,500)×10%;据实扣除时,开发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825万元,即550+(3,000+4,500)×5%,后者可增加最高扣除限额75万元。
五、项目销售收入筹划
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划确定后,项目增值率水平就取决于销售收入的高低了,房地产公司需结合营销策略做好销量、收入及盈利目标的统筹规划。1.税率临界点筹划法按政策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为此房地产公司需准确掌握扣除项目金额动态信息,并将销售收入实现进度与其匹配,确保项目清算增值率接近但不可超出20%,必要时调低销售价格以规避进入收入无效区间。例如: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合计为C,开发费用为10%C,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6%,经计算收入无效区间为1.5566C至1.6744C,也就是说,收入小于1.5566C时,增值率未超出20%而免征土地增值税;收入大于1.5566C且小于1.6744C时,增值额至少按30%税率计算缴税,增加的收入不及增加的土地增值税支出,处于提价增收利润反下降的无效区间;而当收入大于1.6744C时,收入增加才可超出土地增值税支出。同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率50%、100%、200%都是税率临界点,筹划时应使增值率就低不就高,做好税负水平控制。2.收入剥离筹划法清算对象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累进税率也越高,若合法、合理地将清算对象中增值率较高的子项目剥离,可以减少清算税基,降低清算对象的增值率。通常装修工程属高增值率的子项目,故可将商品房开发项目中的装修工程剥离,房地产公司与客户签订毛坯房销售合同,再统一安排装修公司与客户签订装修工程合同,这样装修工程增值部分就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按下表事例数据分析,装修工程增值率为50%,远高于毛坯房销售增值率24%,经筹划剥离单独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后,可减少应缴土地增值税300万元。
六、项目完结清算筹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较长,成本核算复杂,往往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取得销售收入时,仍无法准确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为使税款均衡入库,我国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政策。项目完结清算是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
1.核定征收筹划法
结合我国会计环境的实际情况,国税发[2009]91号文明确了税务机关核准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故对于增值率较高、查账征收税负明显高于核定征收税负的项目,房地产公司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提供合理性证据,以核定征收方式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2.二次清算筹划法
由于房地产开发的成本项目繁多,房地产开发周期又长,核算起来难度很大,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一直是每年按照房地产项目的预计销售收入预征,然后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清算。但由于预征率较低,预征的税款只占清算税款很小的比例,大部分的土地增值税都是在清算阶段缴纳。
随着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增值税进入严格清算阶段,这意味着以前缴纳金额较小或者直接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开始直接影响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盈利水平。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复杂,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后利润和资金链都有很大的影响,在土地增值税严格清算的背景下,如何进行科学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在房地产开发周期主要环节中的土地增值税关键管理点分析
本文将房地产开发周期主要分为建设前建设中和完工后这三个环节,通过这三个环节,逐项分析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关键因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前的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关键环节
建设前,因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所以在立项环节要规划开发建房方案。因为土地增值税不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所以在可行性研究环节要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和评价;因为企业筹建期和开发项目人员管理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界限划分容易模糊,所以要在建设前对这两个环节进行清晰化的区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的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关键环节
建设中,如果核算环节上不符合要求,将不能享受免税或者优惠政策,所以核算上要选择合适的增值额核算方式,否则,很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支出。具体而言,在销售定价环节,要考虑临界税率带来的节税收益和缴税成本;为避免清算期税后利润大幅变动,在会计实务处理环节要及时预提当期税金,因为土地增值税对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凭证要求严格,所以在发票管理环节上要严格把关,适当创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后的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关键环节
竣工后对利息费用的处理方式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所以在借款利息计算环节,可以选择合适的计算方式。竣工后对开发房产的处理方式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因此,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进行规划;另外,竣工后清算后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往往大于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所以可以适当在清算时间上有所控制。
三、如何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管理提高效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前的土地增值税管理
首先,在筹建环节,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能由于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的界限划分不是很明确,从而影响土地增值税计算结果。如果核算上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就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全额计入扣除项目,享受20%的加计扣除,如果核算上计入期间费用,那么扣除的因素取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的来源和核算方式,并且可能会因为超出限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笔者建议企业尽量缩短企业筹建期,并且为了更明确的区分总部人员和项目人员,可以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将公司人员列编为开发项目人员,这样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尽量将这部分费用入账到开发间接费用,充分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增加扣除项目,从而降低增值额。
其次,企业必须进行详尽的可行性研究,避免可行性研究不到位,冲动型拿地,某个环节一旦断裂,容易形成烂尾楼,不但要缴纳高额的土地闲置费,还要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
最后,在立项环节,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规划可以实现减少土地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目的。本文提出三种不同的建房策略以供参考。
第一采用代建的方式。代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屋建设从中收取一定代建费用的行为。代建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代建要求事先确定最终客户,并且代建费用一般为总标的的2%,利润比较低,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商业开发的企业比较少,如果在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时候采用代建方式则节税效应明显。
第二采用合作建房的方式。合作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笔者认为匮缺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这种方式,通过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合作方提供的建房资金,合作建成后,房地产企业和合作方按比例分得自用的部分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对自有的部分再次转让时候,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第三采用企业分立和兼并的方式。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笔者认为,这种收购式投资,不仅对房地产企业自身运营能力要求很高,而且还要有机会以较低的价格购入经营不善但有提升潜力的物业,机会往往是“可遇不可求”的,所以这种模式难以持续快速扩张,但是在业务扩张,城市更新时,可以争取以合理成本获取优质土地,抢占城市资源。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的土地增值税管理
第一,在核算环节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合适的增值额核算方式,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如果核算上不进行区分,普通住宅将不能适用免税条例。在实践中,对于同一项目中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很多企业采用不区分住宅和商铺,其建安开发成本合并核算,竣工结算时,按建筑面积分摊。如果不区分核算,可能提高低增值率房产的适用税率,增加这部分房产的税负。笔者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前期细化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将住宅和商铺的开发成本按不同账户分别核算,这种方法麻烦一些,企业可以通过权衡节税收益和缴税成本,判断是否选择。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定价环节,制定的销售价格使得增值额在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30%、50%、100%、200%三个临界税率附近的时候,要权衡比较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负,如果销售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小于需要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可以选择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这样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增加 利润,而且以价换量,可以快速回笼资金,降低企业筹资成本。房地产企业在符合开发普通标准住宅的前提下,如果增值率处于20%临界点,可以考虑通过调整销售价格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使项目税后利润最大化。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要把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当地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相核对,只有完全符合规定才可作为普通标准住宅。
第三,会计账务处理环节需要及时预提当期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在开发产品未完成销售之前,为正确核算各期经营成果计提相关土地增值税先计入预提费用账户;还要随着市场的变动,年末预估销售价格变动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补提土地增值税。上市公司更要及时预提当期土地增值税,避免税后利润在清算期大幅变动,影响公司业绩,引起市场恐慌。
第四,在发票管理环节需要严格管理,土地增值税要求扣除项目,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能做税前扣除,近几年税务局对发票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的发票可能存在假发票或者开发票方与实际购票方不一致的情况。笔者建议,房地产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在支付工程款环节均要求附上正式发票和税务局发票查询系统打印出的真伪单。还可以在施工阶段,支付工程款环节提前让施工单位开具质量保证金发票,这样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后的土地增值税管理
首先,房地产企业需对利息费用进行处理。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也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笔者认为当利息大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企业应采用据实扣除法,当利息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那么企业应采用比例扣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