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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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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法

土地闲置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闲置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第七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九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以及闲置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调查。

第三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条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闲置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闲置土地;经营;法律问题;对策建议

1 农村闲置土地的概况

农村闲置土地指的是现有农村范围内已经开发但处于未被利用或者利用不充分的状态,不利于农业生产和影响集约节约利用的集体或国有土地。[3]包括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非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用地和暂时难于利用的土地(如戈壁、沙漠、高寒山地、裸岩、裸土等)以外的土地。

农村土地闲置主要是由国家政府、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也不断加快,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越来越多,甚至有农民举家搬迁至城镇生活;农民进城也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短缺,加上种植粮食的经济效益低,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普遍不高;还有一些企业进行土地投机,将土地闲置,试图获得土地的自然增值收益,这些都导致了农村大量闲置土地的出现。从法律上来说,我国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但集体的范围各地有很大差异,有的是属于自然村所有,有的是属于行政村所有,具体属于哪一集体所有没有具体的立法;农村闲置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及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造成土地市场流转混乱的局面。因此,我国应加强相应立法,与时俱进,提出解决对策,促进农业社会健康发展。

2 农村闲置土地经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2.1 农业用地流转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为了使土地不被闲置浪费,加上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很多农民会选择转包、出租等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流转中会形成很多利益主体,然而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并不明确。首先,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并不注重形式和程序,很少会采用合同形式,大多是口头约定即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给亲朋好友。其次,太过随意的流转方式无法确定权利义务主体,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由于缺乏合同效力,双方的权责难以得到落实,导致土地纠纷难以快速有效地解决。因此,我国应加快脚步制定明确可参照的农业土地流转程序和形式,完善土地管理秩序。

2.2 非农业用地流转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非农业用地通常包括农村聚落,大、中、小城镇,工矿区,交通运输等占用的土地。随着农村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城市安家落户,导致越来越多的宅基地被闲置,利用效率大大降低。除此之外,农村闲置土地还包括许多废弃的学校、厂房等集体建设用地。目前,我国非农业用地的流转主要有出租、转让、以地入股、联合经营等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因此,违法出租、转让、入股集体土地的行为屡见不鲜,包括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不报任何机关审批,违法用地。违法流转土地不仅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土地市场,而且不利于保护农业用地。因此,我国应加快有关非农用地方面的立法,尽快把非农用地流转法律化、规范化,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3 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缺乏明确的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需求逐渐增加,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与企业签订合同改变农业用地用途。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征收、征用;二是,农村集体内部依法转让和农业用地非法转用。对于农村集体非法转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因此,农民与企业或其他经济参与者签订的合同因缺乏法律的认可而归于无效。但在实践过程中,法律的不认可并不影响私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履行必然会产生纠纷,如果完全按照合同无效来解决,双方利益将会严重受损。因此,如何解决这一类型的合同纠纷以及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 农村闲置土地经营的救济机制

3.1 明确农村闲置土地的权属界限,做好土地流转的登记工作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物权法上看,土地物权以登记为产权要件,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以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对于农村闲置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来说,其权属明确要求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明确,也就是农村闲置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必须明确,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是自然村所有还是行政村所有,使用权属于哪户农民的、又向谁流转,都须在地籍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二是,面积明确,即主体享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面积必须明确,权利的边界对权利主体或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在农村闲置土地的流转中,土地面积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使用权人的收益。三是,用途明确,即对农村闲置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方式进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和登记的文件以及流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将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用地。

通过权利登记对农村闲置土地的权属进行界定,使权利主体能真确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使土地的每一次流转都有据可查,做到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和法律化,更好地抵制土地违法行为。同时相关机关要严格执法,妥善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3.2 确立农业用地流转合同制度,完善农业用地流转程序

为了明确农用地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更好地解决土地纠纷,把农用地流转制度化、法律化、建立流转合同制度是关键。首先,制定农用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提供违约解决模板,为流转主体订立合同提供可依据的参照物。其次,规范农业用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除了要签订合同外,还要向乡镇和村委会备案。再次,赋予乡镇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对己提交的土地流转备案合同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预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最后,建立农业用地流转档案,确保所有的流转合同有案可查,完善相应的政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只有确立了土地流转程序,明确流转各方权利义务,土地纠纷才能被妥善地解决,我国农业用地土地流转形式才能被推广,从而推进农村建设进程,符合时展的要求。

3.3 重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严格限制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政策与法规的滞后阻碍了土地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建立新型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体系,与时俱进。首先,通过完善立法来确定我国农民土地产权主体地位,从而避免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其次,完善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流转所具备的条件、程序、形式及范围,加强合同制度在流转过程中的作用,使流转有法可依。再次,集体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应公平合理,针对不同的转让形式建立不同的分配制度,同时制定流转价格,确保流转收益。最后,通过立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确保农民的权益在不受侵犯,保证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体系健康、快速发展。

3.4 明确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虽然我国尚不认可农民与企业非法签订合同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行为,但解决此类合同纠纷却刻不容缓。首先,如果合同双方均无过错和重大过失,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按照公平原则分配。其次,如果合同一方隐瞒土地性质而使对方遭受损失,那么隐瞒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一方需就损失和隐瞒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如果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约定村民有办理土地转化手续的义务或由于对方无法使用土地而产生的违约保证义务,针对上述情形要分情况分析,第一,由于合同无效则合同中的义务条款无效;第二,《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设定条款可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3.5 健全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农村闲置土地的纠纷,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包括农民与其他公民之间、农村集体组织与集体内农民及其他公民之间的纠纷。二是,公权力机关与个人、集体之间产生的纠纷,包括政府规划管理纠纷、闲置土地用途调整纠纷、国家征收纠纷、闲置土地行政登记纠纷。面对众多的纠纷,我们要健全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主协商、民间调解、仲裁裁决、民事诉讼、行政解决等方式化解纠纷;针对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通过法律法规建设,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预防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4 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资源对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人均土地资源稀少,但在农村有大量土地被闲置,这主要是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本文通过对农村闲置土地原因和危害的简单概括,总结了农村闲置土地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国家、农民等权利主体的努力,相信农村闲置土地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应该能够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做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之间的平衡,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符健敏.中国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D].2011.

土地闲置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闲置土地;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4-0018-01

1 北京房地产开发投资现状

近年来,北京经济高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也一路高歌,房地产开发投资不断增长,商品房价格大幅飙升,如此高涨的楼市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1)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过大,楼市过热。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在房地产快速发展期,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25%~35%是合理区间,房地产投资占GDP比重在8%~12%是合理区间(刘春兰,2007),超过上限,过热特征开始出现。从下表可以看出,2005―2009年北京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均超过35%,2005―2009年北京房地产投资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在20%左右,两项数据均显示出房地产开发过热,应引起重视。

(2)土地占用资金过多,闲置土地问题严重。2005―2009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投资中土地购买费用从600.9亿元增加到1496.1亿元,增长149.0%,同期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的增长率仅为53.3%。一方面,国家在2005年实行了包括“暂停审批”在内的严格土地政策,使得市场上土地供应减少,由于供小于求,土地价格在2005―2009年有了大幅的上涨。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有意“囤地”的行为。由于囤地可带来巨额回报,“囤地”已成为很多房地产企业惯用的赢利手段,开发商对于囤地乐此不疲。通过前后数据对比分析可发现,从约定开工时间看,经过10多年的囤积,增值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例如,2004年,泛海建设集团股份与北京市国土局签订东四环的土地合同,但直至目前这4块土地仍未开工建设,闲置期长达6年。目前这里新房均价估计超过45000元/平方米,而2004年该地区房价仅为18000元/平方米,按照二期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87.31万平方米推算,这4块地的升值额度达到237亿元。

闲置土地问题已成为关系到地价、房价、房地产调控乃至社会民生、经济发展模式等系列重大问题。为此,2010年7月30日,国土部《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强调会进一步严厉打击囤地、闲地、炒地行为。根据国土部调查表显示,截至2009年9月30日,全国共闲置土地1457宗,闲置面积14.7万亩,合同总价款为256.1亿元。其中北京闲置土地共160宗,闲置面积为1.1万亩,合同总价款为57.9亿元。其中合同总价款这一项北京占到了全国的1/3还多。

2 北京闲置土地的政策建议

北京市政府近年来对闲置土地的问题已有重视,但是重视的程度仍需加强。土地闲置问题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原因,和当地政府相关利益相关联。政府有关机关要首先以身作则,依法办事,透明审批程序,及时调查摸清闲置土地的最新情况,并及时将闲置土地的信息公布于众,接受人民的监督。作为市场中立者积极维护房地产行业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杜绝过多的行政干预。另外,土地闲置是影响地价的重要因素,从而对整个房地产开发投资产生影响。要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现实生活中房地产开发商有意的囤地牟利行为予以坚决严厉制裁,对于违法的“地王”现象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房地产宏观调控是个系统工程,要从全局、根本上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快增长就需要加强政策的规划性和系统性,加以政策管理和长期监督。未来北京市房地产调控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因此有必要对长期的调控目标做出进一步明确,并根据现实情况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曹振慨,何小敏.土地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J]. 国土资源,2006(5):35-38.

[2]李韶光.北京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博弈”[J].现代经济信息,2010(15):215-216.

土地闲置法范文第4篇

一、由镇国土所主任就我镇 “批而未供”工作作一通报,并就相关政策作一解释说明。

二、下面由各企业单位就国土所主任刚才讲的有关内容是否还有疑惑,并就批而未供这个工作做个表态发言

三、由我就此项工作交流几点意见

四、最后由李镇长作强调发言

“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直接关系到当地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争取,关系到我镇投资项目的指标保障,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倒排时间,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考核任务。

此次会议是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上级下达我镇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而召开的,内容非常重要,为此,对今天与会的单位和同志们提几点要求,讲的不到之处马上以李镇长讲的为准。

一是要切实提高思想。发展是硬道理,节约是大战略。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历来都是各级领导关注、强调的重点。做好此项工作,不仅是保障节约集约用地的迫切需要,更是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落实到实处的重要举措。我镇批而未供土地面积依然较大,供地率离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任务还很艰巨,如果不下大力气解决好这些问题,势必会制约我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影响我镇项目落地、招商引资等重点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做好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闲置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对,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平时为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政府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发改、民政、交通、水务、环保、气象、卫生、城建、公安、武警、农牧、广电、电信、电力、教育、旅游、经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召开灾情及救灾工作应急紧急会议,听取国土、城建、防汛、水务、交通、民政等部门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三)迅速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

(四)组织县级相关部门、武警中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对灾区进行支援;

(五)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运救灾物资、食品、药品等;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与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各部门各乡镇保持联系,迅速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二)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和调运;

(三)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并向社会经审核批准的抢险救灾简报;

(四)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保障信息畅通;

(五)负责处理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发生地质灾害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由成员部门组成各专业组。各专业组的职责:

(一)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的职责

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由民政、发展改革、经贸、财政、教育、公安、武警、农牧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2、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灾物资;

3、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4、做好灾民安抚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的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由国土、城建、水务、交通、旅游、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规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尽快查明其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有效地减缓或防止灾情加剧;

2、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分析发生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3、为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预报服务;

4、编写地质灾害速报报告和应急调查报告。

(三)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的职责

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由发改、交通、电信、电力、水务、农牧、城建、公安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尽快抢修恢复通信设备和线路,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的畅通;

2、尽快抢修恢复遭受损害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灾民的疏散;

3、尽快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民基本生活。

(四)医疗卫生防疫组的职责

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环保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的安全性;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设备。

(五)治安保卫组的职责

治安保卫组由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六)后勤生活保障组的职责

后勤生活保障组由财政、民政、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安排、落实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和后勤;

2、24小时值班,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物资需要。

(七)宣传报道组的职责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向社会灾情和相关的信息;

2、负责灾情、抢险救灾等的录像、摄影;

3、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第三章应急响应

第七条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地质灾害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参照县级机构组建相适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小型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达到小型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速报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达到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基层群众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乡镇人民政府。

发生中型、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应于6小时内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市国土资源局,以后每24小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救灾工作结束。

第四章灾后恢复与重建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五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治理;治理难度大,经济效益差,已无治理必要的,应统一规划,实施异地搬迁重建。

第十六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任务。

第五章救灾纪律

第十七条凡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必须到应急指挥部报到,服从指挥部的调动,未经同意,不得离开救灾现场。

第十八条灾情、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由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

第十九条进入灾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受灾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或抢险救灾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二)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