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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化改革 城乡一体化
一、当前河南省城镇化发展的现状
(一)城镇化水平稳步上升
1978~2013年河南省城镇化率及人均GDP情况
随着河南省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常住人口及城镇人口迅速增加,预计到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80%。
(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得到改善
2011年河南城镇基础设施完成投资3080.58亿元,比上年增长17.28%,居民生活条件大大改善,城市整体功能不断提升。
(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成效显著,城乡差异在不断缩小
截至2012年7月底,河南省农村社区建设完成投资631.5亿元,初步建成新型农村社区试点350个。
(四)中原城市群格局基本形成
河南省充分发挥中心区域和交通中心优势,加快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区建设,城镇化发展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城镇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
二、河南省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镇化发展总体水平偏低
河南省2011年经济总量26931.03亿元,城镇化率为 40.57%,全国排名第27位。2011年河南省一、二、三产业的比重为13∶57.3∶29.7,城镇化率比工业化率低了16.73个百分点。
(二)城镇化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明显
河南省城镇化在空间上呈现出“东慢西快”严重失衡的格局,各地经济实力不同,城镇化水平有很大差异。影响河南整体的经济发展,不利于“十二五”城镇化的整体推进。
(三)城镇化质量不高,制约河南省城镇化的进程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长期投入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差。交通拥挤、生活质量下降、社会保障供给不足、失业率提高等城市病凸显。
(四)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依然较大
2010~2013年河南省城乡收入差距
单位:元
城乡居民的基本物质生活、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农村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五)产业结构不合理,制约河南省城镇化的发展
2011年一、二、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为13∶57.3∶29.7,仍然存在二、三产业不够发达,第一产业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构建统筹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就加快河南省城镇化建设的根本路径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终期目标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统筹、项目齐全、覆盖全面、机制健全、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达成社会保障普惠和公平之目标。
(一)改善农村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奠定经济和社会基础
第一,通过农村内驱模式,增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第二,通过工业反哺农业模式,公共财政适当向农村倾斜,促进农业现代化、特色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第三,通过政府外推型模式,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和合理布局。第四,创新城镇化的方式和内涵,以城镇化带动农业人口的合理流动,平衡城乡人口结构。
(二)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管理水平,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提供制度基础
一是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力支持。二是加强法制化建设,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执行能力。五是通过构建农民退出农业、农村的新型机制、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加强农民工进城的有关综合配套改革。
(三)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为重点,加大力度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城乡居民的全覆盖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挂钩的机制。二是做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严格控制城市养老金水平的增长,提高农村养老金给付水平。三是实现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全国联网机制。
(四)逐步统一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一是探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层次,逐步做到全省城乡医疗保险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统一以及管理统一。三是优化城乡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办法。
(五)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
通过实现社会保险、新农合、医疗就诊、社会福利、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民生保障业务的城乡一卡通服务,最终实现河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社会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业务的一体化经办。
(六)完善城乡社会福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成立专门的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政策法规、制定服务标准、审批执业资格以及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二是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在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以街道或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志愿服务为基础,为城乡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服务。
(七)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平等的户籍制度,解决农业转移人口最需要的职业教育培训、子女教育、住房改善、社会保障、户籍改革和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等问题,加强公共服务体制改革,让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公共服务
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推进土地制度和财政制度改革,提高全省社会保障信息化程度,启动河南社保“一卡通”工程。
参考文献
[1]耿小茜.浅析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经营管理者.2010.16.
[2]董克用,孙光德.社会保障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4]河南省统计年鉴.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通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奖励优惠政策、婚育新风、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五进农户”活动,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的条件,提高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使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得慰藉,带动更多的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进农户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生产发展。各乡镇、有关单位在发展农村经济中,要对农村的资金、投资、科技信息投放等,凡是能落实到农户的都要体现出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先、优惠。
1、县农业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承包地,在承包到户和招标等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家庭享有优先经营权;退耕还林项目优先考虑计划生育户。
2、县畜牧部门:优先鼓励和扶持计划生育家庭购买畜禽,繁育良种,建立畜禽养殖小区,并无偿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每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计划生育家庭免费举办8-10期养殖技术培训班。
3、县水利部门:(1)免收承包鱼塘的计划生育家庭的水利费用,其它用水项目的水利收费按政策予以优惠。(2)在兴办小企业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时,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办理。
4、县教育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实行优先,根据家庭贫困状况适当减免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同等分数优先录取。
5、县劳动保障部门:对进城务工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职业培训,提供用工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待、优惠;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进城务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劳务输出时减收中介费50%。
6、县农机部门:对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联合收割机手培训、修理工培训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少应收培训费用的30%;对办理驾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少应收规费的30%。
7、县工商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给予优先注册登记。
8、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养老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9、县保险部门:积极发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险问题,对参加养老保险的计生家庭给予优先保费补贴。
10、扶贫开发部门:按照扶贫开发有关政策,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扶贫信贷资金,优先用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积极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发展特色产业,开辟增收渠道,切实做到扶贫到户;对低收入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要着力帮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防止返贫。
11、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在开展青年志愿者送温暖活动等各项帮扶活动中,要重点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倾斜。同时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提供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资助她们发展经济。
12、县卫生部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就医时应优惠照顾,检查费用减免10%,住院费用减免20%。
13、县电业部门:电业部门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的用电,用电量大的计划生育家庭私营企业,应优先给予电力保障。
14、县土地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时土地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
15、县城建部门:计划生育家庭需要建筑时,城建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减免20%的费用。
(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农户,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宽裕。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
2、符合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的政策不变,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3、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参合费补贴。
(三)婚育新风进农户,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及婚育新风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扎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氛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设农村社会主义新型人口文化。由文化、文艺部门联合编排一批婚育新风文艺节目,定期在各乡镇、村进行巡回演出;由人口计生部门编印婚育新风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全县的计划生育家庭。
在政府的主导下,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群众把时代精神与地域文化、乡土文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加强农村文化活动的阵地建设,2006年在全县50%以上的村建立农村人口文化大院,使其成为农民群众文娱活动、学习知识、接受先进思想、更新观念的场所。
(四)实行生殖保健服务进农户,促进农村育龄群众身心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做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村,随访服务上门。融合卫生资源,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孕产期保健制度,实行优生关口前移,开展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五)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到农户,促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逐步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积极开展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行风评议,重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使其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深入开展
(一)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要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尽快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完善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方便群众,注重实效,调动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继续推进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属地化管理、便民化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人事制度改革。在乡级,保持计划生育机构队伍的稳定,对管理服务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在村级,按照“初聘年龄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的要求,公开选聘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完善“县管、乡聘、村用”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建立一支职业化、心系群众、为民服务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三)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切实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经费保障。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着力抓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托《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县级人口数据库,规范引导信息的生成、传递、处理、反馈工作流程,引导基层定期为育龄群众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随访等服务,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阵地保障。
1.1集体非农用地进入市场的基本概况
1992年威海市政府曾组织对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行了历时一年的全面调查,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进入市场现象十分普遍,在城乡结合部中尤为突出,1991年全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不包括村办企业使用本村土地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521宗,占地面积113.2公顷(其中违法占地122宗,占地面积24.2公顷),占全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面积的21.4%。从集体非农用地需求主体来看,大多是个体、私营、集体、外商和联营,从进入市场的形式上看,有村集体直接出让土地、以地入股兴办企业、合作建房搞房地产开发,有村民个人私自出售、出租宅基地,有镇村自用自批土地,有以旧村改造为名,擅自开发土地建房出售,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未经许可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势头越来越猛,二是集体企业用地大多以承包、联营合作为名进入市场以掩盖出让、出租的目的。从全国来看,集体非农土地自发交易在全国各地相当普遍,已经形成隐形市场,在管理上有失控之势,一是管理不到位,缺乏法规政策做依据,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二是管理不规范,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稳定的市场管理制度;三是管理难到位,由于多数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是以承包、入股、房屋出租和合作等形式出让的、处于隐形状态,难以查清。
1.2集体非农业用地进入市场的原因分析
集体非农用地进入市场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有:
1.2.1利益驱动。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做为资产的观念在农村逐步形成和强化,受经济利益的诱导和驱动,部分农村集体和个人急功近利,求财心切,置政策和法律于不顾,将集体土地随意处置,以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
1.2.2需求拉动。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联合体企业的发展,形成了对农村土地日益增长的需求。
1.2.3法规政策不明确。一方面国家有关法规政策限定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国务院在《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集体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另一方面,《农业法》(第26条)则允许“农村集体可以以土地为条件联营、入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无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些法规政策容易引起人们的错觉,为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
1.2.4法制观念淡薄。部分农村干部、群众文化水平不高,观念陈旧,往往片面认为谁使用土地,谁就是土地所有者,就有权随意处置土地。
2集体非农业建设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问题
在1991年,对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我国尚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借鉴。威海市参照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提出了“转权让利,统一出让”的模式,并进行试点。随着改革的深入,在理论和实践上遇到二个基本问题:一是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是否先征为国有;二是征为国有时土地收益如何分配,即:“转权”和“让利”二个问题。
2.1征为国有,统一出让是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对待集体非农用地进入市场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将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另一种是先征为国有,然后出让。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要转为国有已取得共识,而对于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是否应先转为国有,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将其转为国有,理由是:
2.1.1符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宪法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土地所有权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国发[1992]61号文件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后再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在解释“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涵义时,解释为集体农用地的转包,而并非指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转让。《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确需出让、转让的,应由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依法征为国有后,方可出让、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一规定虽没有回答我国全部集体非农用地管理问题,但已表明了国家对这方面管理的基本态度。也就是说,现行的法规、政策规定,不允许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若需进入市场,只有在实行国有化后才能实现。
2.1.2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受到国家管理权的一定限制。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身就是一种受限制的不完全的所有权。这种限制和不完全性主要表现在“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必须服从,不能以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被征用;集体土地所有者需要改变用地性质,将农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如乡镇企业用地、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等都需要经过批准。国家对土地拥有宏观管理权。土地管理权是国家以发挥土地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以局部利益服从国家整体利益为理论基础而实施的对全国土地进行宏观管理的权利,它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之外,并且给土地所有权以必要的限制和约束,国家实施这种对土地的宏观管理是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政策和实际的。
2.1.3转权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利用土地。将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采取“转权让利”的方法进行管理,能保证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对集体土地“农转非”数量进行控制,保证土地市场的供求平衡,以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效益,达到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目的。
2.1.4转权有利于政府对土地出让市场的高度垄断,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就是只允许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严禁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不经过征用出让,直接进入市场。采取“转让权利”的方法将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纳入统一征用、出让的轨道,避免了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保证政府对土地出让市场的垄断,有利于形成政府高度垄断的、城乡统一的、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
2.1.5转权符合农村城市化,有利于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推进工业化、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实现农村现代化的目标,必须加快小城镇建设。这就要求将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相对集中,统一开发,逐步建设成工业、商业、生活小区等。这些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将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后再出让,并采取灵活的让利政策,充分发挥土地经济效益,这是解决小城镇建设资金不足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小城镇的建设,带动周边农村的经济发展,吸纳农村劳动力,促进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逐步实现农村城市化、农民城镇居民化。
2.1.6符合企业改制的要求。企业改制要求企业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决定了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和集体的概念来划分,不能用国家建设和集体建设来确定他们的用地方式,而应采取统一的出让方式为其提供土地使用权。这样不仅明晰了企业产权关系,堵住了投机漏洞,而且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为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创造了前提条件。
2.2合理确定土地收益的分配对象和分配比例是改革的关键将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统一征为国有后再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其理由比较明显,但如何确定土地收益分配的对象和分配的比例,则是能否顺利实现“转权”的关键。
2.2.1土地收益分配的对象。分配的对象是指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出让时土地纯收益分配的对象。土地出让纯收益是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征用等费用的剩余部分,而土地出让金是地租有限年期的资本化。因此,可以从地租的形成原因着手,对土地收益分配的对象进行分析。①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绝对地租的存在是土地所有权的要求,是土地所有权的恰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征用的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这部分地租应由国家取得。②级差地租。按其形成的条件不同,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对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来说,级差地租Ⅰ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的位置因素,包括地块距市中心的远近、交通运输条件、通讯条件、不同的人口密度等。从影响非农业建设用地级差地租Ⅰ的因素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级差地租Ⅰ应当归投资环境的投资主体所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所处的位置不同,其周围基础设施的主要投资主体也是不同的。靠近大城市以及国家投资的各类开发区的土地,其级差地租Ⅰ应主要由国家所有;在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其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主要是乡镇政府,这部分土地的级差地租应大部分是归乡镇政府占有;远离城市与乡镇驻地的村办企业用地的级差地租Ⅰ应主要由村集体所有。级差地租Ⅱ是指对同一地块连续追加投资造成不同生产率而引起的超额利润转化的级差地租。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一类是存量的集体非农业用地。新增集体非农业用地由于原来以提高农作物产量为目的而对农业用地不断进行的地力、肥力的投资对现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已不产生效益,没有形成级差地租Ⅱ。因此,其出让金中不包含级差地租Ⅱ。存量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级差地租Ⅱ是由于原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不断对土地进行追加投资而产生的,应当归原土地使用者所有。③垄断地租。垄断地租是以特殊有利的自然条件为产生基础的,因此要具体分析这种特殊有利的自然条件的所属。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自然条件不外乎是一些特殊的自然资源和大气、阳光等属公众所有的自然条件。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矿藏、水流、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垄断地租应由国家取得。④改良地租。改良地租是为改良土地所投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以及投资本身的分期回收或折旧,对于新增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来讲,改良地租部分是指政府为改变原农业用地为非农业用地的投入的回收,即征地费和完成土地七通一平的基础设施投入的回收。国家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实际就是资本化了的农业地租,村集体作为原农业用地的所有权者,通过土地补偿费的形式在经济上得到体现。对于存量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来讲,改良地租的产生还有一个原因是,由于原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对土地的不断投入改良,土地出让的纯收益中包含了这部分地租,因此,原存量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分配对象应包括原土地使用者。由上述可以看出,对于新增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分配对象包括国家、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对于存量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分配对象除要包括国家、乡镇政府、村集体外,还应包括原土地使用者。
2.2.2土地收益分配的比例。根据土地所处位置的不同,现将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分为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两种情况,分别对分配比例进行简单地分析。①新增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收益分配比例。新增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分配比例,就是绝对地租归国家所有,级差地租Ⅰ按土地所处投资环境,在国家、乡镇政府、村集体三者之间确定合理的比例。若存在垄断地租,原则上要归国家所有。首先确定绝对地租的量。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绝对地租就是最边际的非农业用地的地租量,根据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不妨把最差的地租量作为绝对地租。对某一特定的土地用途而言,假设最差土地的出让纯收益为X元/M2,那么无论处在何种位置的土地,至少这部分土地收益要归国家所有。级差地租Ⅰ的分配,一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增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级差地租Ⅰ主要是受国家投资及城市辐射作用的影响,因此,确定在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增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纯收益全部归国家,再由各级政府按比例分配;二是在乡镇驻地、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投资环境的改善主要是由镇、市(区)两级政府投资的,土地级差地租Ⅰ大部分返还乡镇政府,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三是远离城市规划区和乡镇驻地的土地,除土地纯收益的X元/M2作为绝对地租由国家取得外,其余部分全部留给村集体所有。②存量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收益的分配比例。存量集体非农业用地包括原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和实行旧村改造所使用的土地。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纯收入,除绝对地租由国家所有,级差地租Ⅰ由国家、乡镇政府或村集体所有外,级差地租Ⅱ和改良地租要由原土地使用者所有。
a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同一等级的新增量用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纯收益,土地出让纯收益全部由国家取得。超过部分的级差地租Ⅱ和改良地租直接留在企业。
b在乡镇驻地、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改制企业用地及实行旧村改造土地;按同一等级的生地价格收取土地出让纯收益,其中X元/M2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的小部分由国家取得,余下部分返还给乡镇政府。
c对于远离城市和乡镇驻地的企业改制用地和旧村改造用地(按安置比例给予免收地租的除外)按同一等级的生地价格收取土地出让纯收益,其中X元/M2作为绝对地租上交国家,余下部分留在村集体。对于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收益的分配比例,很难在理论上得出一个绝对的数据,只能从影响地租各种因素着手,权衡各种因素影响作用的大小确定出一个大致的让利比例,且需要在发展中不断调整、平衡。
3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实践
在探索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时,我们的基本思路是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再出让给使用者,同时给予一定的让利,即采取“转权让利,统一出让”的方法。
3.1转权。转权就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实施转权的土地包括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两部分:第一,新增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根据使用者和土地所处区位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①对所有的乡镇办企业、个体企业、联合体企业、使用本村以外集体所有土地的村办企业进行非农业建设所需土地,采取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的方式。②对有条件的乡镇驻地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采取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给乡镇开发公司或建筑公司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再出售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职工。③对城郊结合部的农村实行统一改造。将集体土地统一征为国有,留出公益用地后再统一出让给村委,由村委按拆迁办法的规定进行拆迁、安置,腾出的土地建商品房出售。④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村庄的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威海市有两个国家级开发区,三个省级开发区,在对开发区土地征用和使用方面,我们接受了南方改革较早的城市和特区所出现的“都市里的村庄”的教训,对起步区内的集体土地,采取统一征用,返还部分土地给村集体。第二,存量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①对乡镇企业转让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采取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一同出让给新的受让者。②对乡镇企业以原用场地、房屋出资举办合资、合作或内联企业的,将原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出让给该企业,由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3.2让利。让利是指在对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转权的同时给予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乡镇基础设施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它是决定转权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性步骤。实践中我们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合理公平分配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让利方法。一是返还出让金。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地方,将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出让收入的70%以上(多者达到全部)返还给乡镇财政。这种做法主要考虑这些地方受城市辐射的作用小,已经发生和即将进行的投入主要靠乡镇,乡镇得到补偿和拥有再投入的能力,以便于乡镇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二是返还土地。对开发区内实行土地统一征用的村庄,由开发区按征用土地总面积的10%转让给原村民委员会,其中2.5%用于商业、旅游(宾馆)、工艺设施和村民住宅,2.5%用于工业。上述用地就近安排在原村民委员会的工业区和居民点,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非本村民委员会所属的单位和个人。另外5%打破原集体所有的界限,不具体划定范围,而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的具体建设项目,安排在相应的工业、商业等功能区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上述用地由开发区负责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七通,并免收配套费。三是免收地租。为了使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者乐于接收转权,我们在操作中采取了确定使用年限,不收地租的方式。
4集体非农业建设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效果
威海市集体非农业建设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自1992年全面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
4.1强化了政府对土地的宏观管理,促进了土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将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纳入出让轨道,较好地解决了集体非农用地所有权内涵不清、土地产权单位过于分散、处置土地难等问题,使其纳入依法统一管理轨道,保障了政府对土地出让市场的垄断,土地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1993年全市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违法案件较1991年下降60%。实现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小城镇建设,便于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充分使用公共基础设施,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发展乡镇企业严重浪费土地的问题。统一开发建工业小区、生活小区的镇可比原来企业分散建设节约土地10%左右,实行旧村改造和统一建居民楼的村庄可节约土地2/3以上。
4.2有效防止了土地资产流失,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往年我市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自发进入市场严重,每年仅流失土地资产在300万元以上。1992年实行这项改革以来,全市仅出让给乡镇以下企业的土地就达264公顷,共收取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出让金总额27324.97万元,收取地租14339.65万元,其中返还给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地租7261.76万元。这些收益,全部用于小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带动了小城镇土地的进一步增值。
论文摘要: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戈0,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关键词:市场化改革;现状;问题;前景
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现状
(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我国于1997年12月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01年我国又出台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毫无疑问,以价格市场化为标志的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00年三种价格形式测算结果的通报》,经过20年努力,工业消费品市场、农产品市场以及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80-90%是由市场和供求关系决定的。国家管制价格的商品只限于少数基础工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
我国各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虽然不平衡,但市场化的整体进程也在加快。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取得重要进展,货币化达到了较高的程度;证券市场发展较快,经济的资本化程度有很大提高。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主要是: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初步建立,同业拆借利率越来越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成为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指标;国债进行市场化的招标发行。当然,我国专业银行的商业化还刚刚起步,经济的证券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综合起来看,金融市场的发育还是相对滞后的,但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有了一个大的框架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规范化改制力度不断加大,垄断行业改革与重组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非国有经济发展迅速,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总量中来自非国有经济的份额逐步上升。1978年至2001年,非国有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由42.2%提高到67.2%,年均提高2.04%;工业总产值中非国有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由22.4%提高到76.8%,年均提高5.5%。198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占81.9%,集体经济投资占5%,个体及其他经济投资占13.1%。到2001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占50.12%,下降了近32个百分点;集体企业占14.58%,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个体企业及其他经济投资占35.29%,上升了22个百分点。城镇从业人员中非国有部门所占比重从21.7%提高到68.1%,年均提高2.1%;财政收入中非国有经济的贡献率由13.8%提高到52.9%,年均提高1.7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国有部门投资所占比重由1980年的18.1%提高到2001年的49.8%,年均提高1.5%。到2000年底,全国注册的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达3000万户,从业人员达7000万人。其中私营企业发展尤快,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报告,截至2001年度,全国私营企业已达2002.85万户,从业人员2713.86万人,注册资本达18212.24亿元。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趋于改善
第一,政府逐步取消了生产的指令性计划,让市场导向生产,让企业决定产量。现在,我国工业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只局限于木材、黄金、卷烟、食盐和天然气5种,其中木材、天然气和黄金只是在某些环节或部分产品上实行指令性计划。中国农产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第二,全面放开了对价格的管制,市场价格成为基本价格形式。第三,在放松对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方面,近年取得很大进展。我国在电信、航空、铁路、电力等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管制上都有一定程度的放松。第四,政府对各类国有企业的财政性补贴基本取消。第五,企业商贸具有了市场环境和条件。我国内外贸体制逐渐从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国家管理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内外贸体制。对商贸企业以政策指导取代了原来的直接管理,而更多的协调职能已由行会组织所取代。在外贸方面,关税和规范的非关税壁垒的作用逐步代替了行政管理。连续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基本一致,实行许可证管理和配额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品种也大幅度减少,多元化的内外贸主体已成长起来。第六,中介组织的发展弱化或取代了政府的行政干预。我国现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近万家,资产评估机构近4000家,律师事务所5万多家,公证机构3000多家,仲裁机构6000多家,税务中介机构大约4000多家,土地估价机构5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近200家,行业协会近5万个,县级以上的商会3000多家。中介组织充当着微观经济主体和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着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使政府与市场关系更加弹性化、间接化。
(四)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
通过三次修改宪法,已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市场规则,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根据WTO规则和我们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的1200件司法解释或答复进行了清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780多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140件。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这项改革对最终解决计划经济的弊病,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五)入世使我国市场改革取得了新进展
首先,中国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了承诺。关税降低方面已完全兑现了承诺,减少了受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同时还认真履行了向世贸组织通报情况的义务。其次,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中国以全面、积极、建设性的态度参与了各项活动,并开始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规定,在遵循法律框架基础上,实施和运用了经贸纠纷与争端的调解机制。再次,进一步对外开放,扩大对外贸易,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2002年初我国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放宽了外商投资限制,扩大了开放领域。
论文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现状、问题与前景来自免费
二、我国经济市场化的问题与前景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已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了重要作用,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市场化进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力市场:由于我国经济正在经历从未有过的经济结构调整,因此出现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下岗洪水”、“失业洪水”。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3月的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1年,全国国有企业累计有2550万职工下岗,有1700多万人实现再就业,占2/3,还有300多万人企业内部退养,有500多万人待岗。如果计入国有事业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在岗职工数,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5月的资料,2001年全国不在岗职工2100万人,相当于全国在岗职工总数的19.5%,其中内部退养职工477万人,占不在岗职工的22.7%。根据2002年《中国统计摘要》最新统计,2001年全国国有在岗职工数比1995年减少了3621万人,下降了32.2%,城镇集体单位减少了1856万人,下降了38%。由此可见,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还难以适应经济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