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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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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合同

瓷砖合同范文第1篇

瓷砖购销合同书范文1甲方(需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供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通过甲方考察确定乙方为甲方兴建的卢氏迎宾馆工程项目 全部瓷砖供货单位,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双方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乙方所供的卫生间瓷砖均按国家质量标准生产供应,按规范要求需要检测合格后才能收货,其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颜色按乙方送交的样板颜色规定;如因乙方所供的 卫生间瓷砖质量标准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质保期为乙方所供瓷砖施工后经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为限。

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乙方所供瓷砖均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计划要求(甲方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交货量和交货日期),采取公路或铁路运输方式和多退少补方式将所供瓷砖送到甲方兴建的xxxx酒店工地一楼,即xxxx市xxxx路与xxxx路交会处东北侧xxxx酒店一楼。

四、运输及运输保险费用:

乙方所供瓷砖的装卸、运输及运输保险(即动输途中的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及司乘人员安全、……等均由乙方负责)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回收:

乙方所供瓷砖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即符合公路或铁路运输要求,确保瓷砖不受损坏;包装物由甲方或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处理;但有毒有害的包装物或必须由厂家回收的或国家规定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回收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回收。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乙方所供瓷砖在运输途中和加工时产生的所有损耗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的损耗均由甲方负责。

七、验收标准、方式及异议的提出:

乙方所供加工好的瓷砖均按国家质量标准由乙方和甲方材料设备采购组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验收,三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凭证上共同签字确认,并以此验收单作为结算凭证;如对所供瓷砖质量标准有异议,甲方须在施工开始至施工完毕提出,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随瓷砖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按国家和省、部(委)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要求随瓷砖提供(应)备品、配件、工具数量。

九、结算、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以甲方负责人签字的瓷砖供货清单上的数量和单价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每批瓷砖到达工地经甲方材料设备采购组和施工单位及乙方送货人员共同验收签证后 30天内支付该批瓷砖货款的 50% (含定金5万元);施工完毕15天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付足所供瓷砖货款总额的 60% (含5万元定金和前一次付款);余下所供瓷砖货款的40%购买一间(套)产权式客房。

3、乙方所供瓷砖可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须开具国家正规税务发票;发票在甲方支付第二笔款时开具,但前次付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收据备查。

十、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交货日期按时交货,每延期一天交货,则按延期交货部分价款每天万分之五向甲方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施工单位的误工费用;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的日期按时付款,每延期一天付款,则按延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 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十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在施工中的瓷砖损坏、浪费损耗由甲方或施工单位负责,但乙方须补足工程所需的瓷砖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瓷砖购销合同书范文2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产品质量、金额:

备注:以上价格为包干价,任何方均不在中途调价。

二、质量标准:质量应满足《轻质高强饰面砖》JC/T2195-20xx以及企业标准执行,并满足需方要求,以双方签字封样为准,生产工艺为:垫板窑全通体砖,数量以需方的实际数量为准。

三、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供方负责运输到需方指定的 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大月·龙湖尚城施工现场,上车费及运费由供方负责,下车费由需方自理。

四、交货时间: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定金后,开始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进行生产;供方在 25 日内开始向需方交货,第一批货在 年 月 日前供货,并按照需方工程进度交货。

五、验收标准:需方在收到货物后,按第二条规定标准进行验收;如供方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换货及相关经济责任。

六、货物交接:需方制定员工姓名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为货物接收人,代表需方接受货物。签订合同时应向供方提供需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制定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七、货款结算及支付:本合同签订生效后,需方支付 元作为需方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人民币);需方在支付货款时,货款在人民币壹仟元以下的可以现金支付外,货款超过人民币壹仟元以上时,需方必须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到合同指定的账号,否则视为需方未支付货款;需方付清全部货款后,供方开票货到付全款,定金在最后一车货款中扣除;如需方未按约定付款,供方有权拒发货,造成停工损失由需方负责。

八、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定金后,开始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进行生产,需方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否则供方所生产的全部产品仍由需方安装合同价格赔偿供方的损失。

九、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如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按照定金法则处理定金,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供方在受国家能源调控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灾害)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及时告知需方,供货期顺延。

十一、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需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瓷砖购销合同书范文3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一、 产品名称、编号、数量、金额

二、 质量要求及检验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 交货地点:

四、 运输方式:

五、 包装标准及费用:纸箱包装,由供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六、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提货时由须方任意抽验收货,提出异议期限为提货之日起五日之内,超出期限,责任自负。

七、 结算方式:现款提货,合同签订后需方付总款的 为定金,以后按先打相应的款再发相应的货方式结算:其定金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

八、 供货时间: 年 月 日开始第一批货,需方如分批提货的,应拟订分批提货时间并按时提货,并在 年 月 日前将最后一批货提完,否则视需方违约。需方实际进货数量必须达到合同数量的99%以上,否则视为需方违约,如违约,合同定金供方恕不退还给需方。

九、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十、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签订地所在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供方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检验处理。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及时做出处理,如继续铺贴,供方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供方不能及时供货,供方不属违约,双方重新协商供货时间。

十三、货款必须汇入供方指定账号,否则由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供方不负责。

十四、验收标准;以双方封样为准。

十五、其他;供方收到定金后,此合同生效。

十六、有效期;从供方收到定金之日起,至需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完最后一批货后十日止。

十七、本合同一式四份,供货单位一份,购货单位三份,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瓷砖合同范文第2篇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物

标的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

数量 计量单位 总价(元)

合 计 大写: ¥: 元

注:标的物单价固定,数量为暂估量,最终结算以现场收料人员签收的票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条.质量标准

应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及验收

1.甲方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备货,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将砌块及时送达至 。

2.标的物的包装、供货、运输、卸车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

4.到场后损坏率应小于 %,经现场取样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视为甲方接收。

5.货到现场三日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退货,运输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因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如乙方未按时将货物送到施工现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乙方须保障甲方使用其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六条.合同解除

1、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更正,或乙方迟延履行合同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迟延付款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从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双方一致同意按本合同地址发送邮件15日后视为送达。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签字或盖章,以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瓷砖合同范文第3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主研究因瑕疵出资导致的瑕疵股权,不包括公司成立之后的设立权利负担而形成的瑕疵股权。瑕疵出资是针对公司和其他发起人而言的。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折中资本制度,因此现实中的瑕疵出资形成情形很多,学者也有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货币出资主要有不按时出资、出资不实,出资后抽回出资等几种情形;非货币形式出资瑕疵主要有出资财产价值严重不符,设有权利负担,未及时履行产权变更登记,资产评估手续等情形。瑕疵出资会导致公司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威胁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此时,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8条)其他股东对该股东的出资承担督促催缴义务和担保责任。(《公司法》第31条)

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区别对待说等观点。笔者认为应取肯定说。在股东资格的问题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对外形式主义,即以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情况为实,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类似的隐名股东问题在公司法实务上也是采取的对外形式主义。而在公司自治范围内允许股东通过契约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种自治的弹性使得瑕疵出资与股东能否取得股东资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在其他股东容忍的情况下,瑕疵出资股东仍然可以获得或保留其股东资格。

因此,瑕疵出资有两种可能的直接结果:一是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未出资就不能取得验资证明,无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也不能出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文件上,所以不能取得股东资格。第二种情况是取得股东资格,获得瑕疵股权。即是在公司和其他股东容忍这种瑕疵的情况下,该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当然,这种瑕疵的存续也是有条件的――股东的权利会受到限制(《公司法》第34条),且瑕疵出资不能及时补正的,法院可以依公司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确认除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公司股东会除名确认”也承认了法律准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自主决定是否容忍瑕疵出资。

二、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

有完全的股东资格并不意味着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因瑕疵出资对公司营利和信誉产生损害,其他股东也因此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并对公司债权人还有担保责任。债权人也会因公司资本不实而承担更大的债务风险。股东权利必然与其出资义务相对应,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是不完整的。法定限制:如公司法规定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按实际出资新股优先认购,按实际出资比例表决等;意定限制:公司内部对某些表决事项的表决权行使限制,禁止转让限制,或其他类型的权利限制。(《公司法》第34条)

尽管是有损害和风险增加,既然其他股东能容忍这种瑕疵的存在,出于维护公司资本原则的角度,既可以让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也应当允许其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另换一个出资人。实际上公司法强制规范并未对股东享有的瑕疵股权转让进行限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自治约定是否有对瑕疵股权的转让限制。即瑕疵出资与股权能否转让没有必然联系。

三、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公司法》第71条对股权对外转让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并未限制瑕疵股权转让,也未对对外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股权有别于一般的标的物,因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与买卖合同最为相似,因此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24条)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疑难在于出让股东是否有标的物的完整处分权:股权瑕疵对股东的股权处分有什么影响,这对转让合同的效力又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实际上,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瑕疵股权不能转让。“股份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的转让。因此,出资不足的股东仍然有权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瑕疵股权不能转让,那么瑕疵股权便可依法转让。正是如此,对老旧的绝对无效说显得日薄西山。从责任自负的极端慎审义务出发的绝对有效说却又明显给股权受让方带来额外负担,有悖公平而难以令人信服。而区别对待说则是兼顾了不同情境的瑕疵情况提供了一种较为妥善的效力认识,应当是可取的。

笔者认为,为正确认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当分别看待,未出资和不完全出资应该分别看待,瑕疵告知与不告知应该分别看待。我国股东资格认定采取形式主义,以公司登记文件、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据,公司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出资瑕疵的股东只要公司没有对其除名,就不会丧失股东资格,只是权利会受到限制。未出资,虚假出资因没有任何价值且只能造成损害,因此是绝对不可获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不完全出资则是有一定价值,且这种瑕疵为法律和其他股东所容忍,还有救济的可能,因此股东有股东资格,但权利受限。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瑕疵是此类合同最特殊的地方。但基于对公司登记的信赖,瑕疵股权对外而言在形式上是没有任何瑕疵的标的物。即在股东不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是无法得知股权瑕疵的。若安排买受人之查询义务,每次股权交易都要通过各种途径去确认股权的权利完整,无疑严重妨害了商事交易便捷高效的要求,不利商事交易安全。[[]]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是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并不需要附期限或者附条件。因此,应当将出让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转化为一种告知义务,可以实现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追究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且我们知道,这种告知义务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股权的关键因素。

1.出让人告知了股权瑕疵时的合同的效力。此时,双方对于股权瑕疵都具有完全的认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瑕疵股权买卖合同当然有效。一个实力更强的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根据合同的概括转移理论,受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补足义务,原股东取得相应对价离开公司,公司获得了新股东的补缴出资,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2.出让人未告知股权瑕疵的合同效力。第一种情况,出让人未告知,买受人不知道股权瑕疵情况。对于股权瑕疵的告知是出让人的主要义务,这种告知对买受人来说是绝对重大事项。因此不管出让人是否恶意,只要其未履行告知义务,买受人也不知道股权瑕疵情况下可基于欺诈请求变更或撤销。并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出让人未告知,但买受人从其他途径得知了股权瑕疵时合同的效力。如果出让人至始至终都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也乐于接受这样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买受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反悔,是否能以出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笔者认为,这样的合同也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由上分析得知,告知义务对于买受人来说是绝对的重大事项,也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出让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未告知,这都是侵害了买受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尽管此合同客观上符合交易对价平等原则,买受人也并未因出让人隐瞒事实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遭受损失,但我们不能容许一个人通过隐瞒不利事实,侵害别人合法权益而得利,这是不符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的。而且,买受人知道股权瑕疵的情况更倾向于是一种偶然。

3.关于瑕疵股权的转让限制。瑕疵股权的存在是危险的,那么瑕疵股权的转让是否一定能让瑕疵股权的权利得到修复?如果买受人的支付能力更差,这将是火上浇油,带来的损害和风险更大。根据公平原则和基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买受人不能因此享有多于原出让股东的对抗债权人权利。买受人承继的股东义务也不得多于自合同生效之日的对债权人的原股东义务。至于原出让股东,他是出资瑕疵之风险的初始创造者,股权转让之对价中并不包含此危险存续期间对债权人、公司、其他股东的风险负担的补偿。因此,笔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应坚持转让有利原则。转让有利原则是指股东的瑕疵股权转让或者买受人的瑕疵股权买入,都应当符合能使股权的瑕疵得到改善的标准。否则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被认为被认定为无效。这种改善的起点是出卖人的股权瑕疵现状,改善的方式可以是担保的加强,手续的补齐,价值的充实,期限的缩短,改善的承诺等。此原则可以通过法律完善,也可以通过股东的自我修正实现。

瓷砖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胺碘酮;瓣膜置换术;体外循环;心房颤动;窦性心律

[中图分类号] R6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5)02(b)-0077-04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intraoperative administration of Amiodarone on cardiac rhythm changes in cardiopulmonary bypass (CPB) of patients with severe valvular heart disease and atrial fibrillation. Methods 100 patients of ASAⅡ-Ⅲ with severe valvular heart disease and atrial fibrillation undergoing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surgery were selected and randomly divided into group 1 and group 2, each group had 50 cases. The arrhythmia was recorded in operating room at once. Patients in group 1 were given Amiodarone 3 mg/kg 5-10 min before aorta open in CPB, patients in group 2 were given 0.9% Sodium Chloride Injection 15 mL 5-10 min before aorta open in CPB. The electrocardiogram was observed before CPB (T1), 5 min (T2), 15 min (T3), 30 min (T4), 1 h (T5), 3 h (T6) after aorta open and 24 (T7), 48 (T8), 72 h (T9) after drug administration. The normal sinus rhythm rates were observed at above time-points in the two groups. Results The normal sinus rhythm rates in group 1 were higher than those of group 2 at time-points after aorta open and after drug administration, with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P < 0.05). Conclusion Amiodarone can enhance normal sinus rhythm rate after CPB in patients with severe valvular heart disease and atrial fibrillation underwent valve replacement surgery, its effects can last until 72 h after surgery.

[Key words] Amiodarone; Valve replacement surgery; Cardiopulmonary bypass; Atrial fibrillation; Sinus rhythm

胺碘酮是治疗心律失常的一种常见用药,在临床中其抗心律失常疗效比较明显。但对于合并心房颤动(以下简称“房颤”)的重症心脏瓣膜病患者,在其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术体外循环过程中单次给予胺碘酮,对患者术后心律变化情况的影响还不是很清楚。本研究旨在评估体外循环中单次给予胺碘酮对患者心律变化的影响,为术后心律失常的防治提供临床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1年6月~2013年11月于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以下简称“我院”)择期在全身麻醉体外循环(cardiopulmonary bypass,CPB)下行心脏二尖瓣置换术或二尖瓣和主动脉瓣双瓣置换术的重症风湿性心脏瓣膜病患者100例。所有患者均ASAⅡ~Ⅲ级,年龄26~68岁,术前行24 h长程心电图均诊断合并持续性房颤,均有心力衰竭病史,欧洲心脏手术风险评估系统(European system for cardiac operative risk evaluation,EuroSCORE)[1]评分均≥6分,其中,行单纯二尖瓣置换术56例,行二尖瓣和主动脉瓣双瓣置换术44例。采用随机数字表将患者分为两组:组1(n=50)和组2(n=50)。排除标准:对胺碘酮过敏者;合并冠脉病变、高血压病、严重肝肾和代谢疾病者;合并其他心律失常者;术前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者;二次心脏手术者;术中行左心耳结扎术以及外科房颤迷宫手术者。两组一般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方法

麻醉诱导:所有患者术前30 min给予吗啡10 mg和长托宁1 mg肌内注射。入手术室后监测心电图和血氧饱和度,记录心律失常情况。面罩吸氧,常规开放外周静脉通道,1%利多卡因局麻下行左侧桡动脉穿刺置管,行有创血压监测,1%利多卡因局麻下行右侧颈内静脉穿刺,置入中心导管并监测中心静脉压。均采用依托咪酯0.3 mg/kg,维库溴铵0.15 mg和芬太尼10 μg/kg经中心静脉导管进行诱导,行气管插管,使用间歇正压机械辅助通气,潮气量8~12 mL/kg,呼吸频率10~14 次/min,吸呼比1∶2,常规阻断上下腔静脉后停止通气,开放上下腔静脉后恢复通气。麻醉维持:维库溴铵0.05 mg/(kg・h),芬太尼10 μg/(kg・h)和丙泊酚10 mg/(kg・h)微量泵持续泵注维持。记录初入手术室即刻心律失常情况。手术切口为正中开胸,肝素化(400 U/kg)后ACT>480,行CPB。均采用主动脉插管和上下腔静脉插管,灌注流量为2.4~2.8 L/(min・m2),体温降至34°C时阻断升主动脉,经主动脉根部灌注0~4°C冷停搏液停跳,含血高钾心肌保护液每30分钟灌注1次进行心肌保护,行二尖瓣置换或二尖瓣和主动脉瓣双瓣置换。组1体外循环中升主动脉开放前5~10 min经右颈内静脉给予胺碘酮[可达龙,批号OA091,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3 mg/kg,组2体外循环中升主动脉开放前5~10 min经右颈内静脉给予0.9%氯化钠注射液15 mL。膨肺并主动脉根部吸引,充分排出左心系统残余气体后开放升主动脉。CPB中维持中低温,定时检测血气,维持患者平均动脉压(MAP)为50~80 mm Hg(1 mm Hg=0.133 kPa)。停CPB后常规使用鱼精蛋白中和肝素。术毕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带气管导管入ICU。ICU常规心电图监测,在选定时间节点行12导联心电图检测,出ICU后转病房的患者在选定时间节点行12导联心电图检测(PHILIPS,PageWriter TC30)。

1.3 监测指标

分别监测CPB前(T1)、开放主动脉后5 min(T2)、开放主动脉后15 min(T3)、开放主动脉后30 min(T4)、开放主动脉后1 h(T5)、开放主动脉后3 h(T6)、给药后24 h(T7)、给药后48 h(T8)、给药后72 h(T9)心电图。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1.5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组1与组2心脏自动复跳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2。组1开放主动脉后及给药后各时点转复窦性心律率均高于组2,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

3 讨论

重症瓣膜病患者术前均有心力衰竭病史,多处于代偿受限状态,心脏明显扩大,心肌损害严重,心功能较差。心脏直视手术中对心脏的切割、搬动、牵拉以及心内吸引均可造成一定的机械损伤,加之CPB中阻断主动脉后心脏处于停跳状态,心肌代谢由有氧代谢转为无氧代谢,能量供应锐减,尽管低温降低了心肌代谢率,仍不足以维持心肌细胞正常代谢的需要。在缺血缺氧状况下,心肌细胞膜上钠泵的功能发生障碍,大量钠离子滞留在心肌细胞内,造成心肌水肿。随着细胞内无氧代谢产物乳酸堆积增多引起细胞内酸中毒,使心肌细胞受到损害,细胞膜通透性增加,这样开放升主动脉恢复灌注后大量水和电解质可以更容易进入细胞内,加重心肌水肿,心肌水肿一般在术后24~48 h达到高峰。心肌水肿的结果是肿胀的心肌组织压迫内膜下血管,血管内血流减少,心肌血液供应减少,进一步损伤心功能。低温、定时含血高钾心肌保护液灌注等只能减轻并不能避免心肌缺血缺氧性损伤以及复跳后心肌再灌注损伤,所以尽管手术解除了心脏病理解剖因素,但手术操作本身和CPB对心肌也是一个损伤的过程,患者心功能仍然较差,需要一定的血管活性药物支持,而血管活性药强心的同时也增加心肌耗氧量,此时患者的氧供氧耗平衡可调控域窄,围术期临床调控难度较大。

合并房颤时,患者心房有效收缩消失,失去辅助泵功能,心排血量比窦性心律时减少25%或更多[2],心输出量受损,心功能进一步下降。房颤心律还可以减少冠状动脉血流,尤其是快室率房颤影响更为显著,增加心脏无效做功,增加心肌耗氧量的同时冠状动脉供血相对减少,严重时甚至导致心力衰竭,更进一步增大了临床调控的难度。由于左房丧失舒张晚期的主动收缩对左室进一步充盈而丧失其助推功能。且这进一步充盈约占据左室充盈的30%,左房的无效收缩进而影响左房进一步排空,并且因为左房压力的持续升高,肺静脉血向左房内的回流进一步减少而使其储存及通道功能受损,舒张早中期左室充盈也会减少。同时由于左房丧失有效的收缩和舒张活动,再加上快速不规则性房、室率而产生矛盾运动,使左房及左室的顺应性降低,不仅会影响左室的收缩功能而且会影响其舒张功能。如果能够维持窦性心律,则能在不增加心肌氧耗、不增加心肌做功的前提下获取比房颤心律更高的心输出量,提高心脏每搏效率,改善心功能状态,有利于维持血流动力学平稳,内环境稳定,无疑对重症瓣膜手术患者顺利脱离体外循环、脱离呼吸机有很大的帮助,对顺利渡过术后心肌水肿期乃至整个围术期都有积极的作用。而且房颤也是血栓形成的重要危险因素[3],维持窦性心律有助于减少血栓栓塞事件,减少围术期恶性并发症,如心肌梗死、脑梗死、肾梗死等,一旦出现这些并发症,轻者延长患者住院时间,重者致伤致残甚至危及生命,严重影响患者的病程转归。因此,探讨提高CPB中心脏复跳后患者转复窦性心律情况在围术期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房颤是由于心房肌不应期离散导致的多源持续折返造成的,形成房颤心律至少需要7条异常电生理路径,其确切的机制目前尚不清楚[4]。既往实验研究证明,所有的原因引起的房颤都与心房肌内K+、Na+、Ca2+ 3个离子通道结构发生变化有关,并且大部分是由Ca2+诱发的K+通道变构引起的[5]。离子通道结构发生变化使心房肌电活动非均质程度加重,各向异性增加,也就是形成折返的电生理基础即电生理重构。房颤心律下心房会逐渐扩大,即心房结构重构,扩大的心房也是易于形成折返的解剖因素。房颤一旦发生,心房结构重构和心房肌电生理重构即刻启动,使房颤得以持续或复发[6],是维持房颤持续所需的基础即所谓房颤基质。研究表明,心血管手术术后房颤的发生率高达36.7%[7],并且心血管手术术前有房颤病史的患者发生术后房颤的风险明显增高。瓣膜置换术后房颤发病的原因比较多,包括情绪激动、急性缺氧、甲状腺功能亢进、电解质及代谢紊乱等,但其具体发生机制至今仍不明确。由于重症瓣膜患者心功能较差,术后易出现低心排血量综合征,往往因大量利尿导致低钾、低镁等电解质紊乱,从而导致心律失常。同时,低心排血量综合征时部分心肌处于缺血缺氧的状态,可影响心脏不同区域电生理信号传导的均质性,发生差异性传导,进而出现异常传导路径,从而有可能导致房颤发生。在一项研究中发现,高龄也是瓣膜置换手术术后房颤发生的的危险因素之一[8-10],推测高龄患者易发生房颤的机制可能与心房肌纤维化和退行性变相关。重症瓣膜患者由于心脏长期处于过负荷状态,心房也多长期充盈受压扩大,容易出现心房肌纤维化,也是术后房颤发生的因素之一。

药物治疗虽然很难短期内对心房大小有明显影响,但可以作用于离子通道,通过阻断异常路径逆转电生理重构,破坏房颤基质从而影响房颤心律的维持。对房颤能起到不同的治疗作用的4类抗心律失常药中,胺碘酮对房颤的转复窦性心律和维持窦性心律的总体效果较其他药物好,并且负性肌力作用和致心律失常作用小[11]。胺碘酮是以Ⅲ类药作用为主的心脏离子多通道阻滞剂,可以非选择性阻滞K+通道,选择性阻滞Na+、Ca2+通道,兼有Ⅰ、Ⅱ、Ⅳ类抗心律失常药物的电生理作用,主要表现在抑制窦房结和房室交界区的自律性,减慢心房、房室结和房室旁路传导,延长心房肌、心室肌的动作电位时程和有效不应期,延长旁路前向和逆向有效不应期,有利于消除折返和异位心律[12],能够对房颤心律起有效的治疗作用。CPB中阻断主动脉后根部灌注或直接冠脉灌注含血高钾停跳液使心脏停跳到再开放主动脉心脏复跳的过程相当于一次化学除颤:灌注含血高钾停跳液时心肌细胞外K+浓度急剧上升,所有心肌细胞去极化,电活动消失,心脏停跳,各离子通道处于失活状态;开放主动脉后随着含血高钾停跳液被冲走,心肌细胞外K+浓度下降,细胞膜内外K+浓度差和电位差恢复,心肌细胞恢复电活动,此时一般由具有最高自律性的起搏点(多数为窦房结)再次主导心脏节律,大部分患者开放主动脉后可恢复窦性心律。随着细胞外K+浓度逐渐下降和时间推移,部分异常电生理路径逐渐恢复,部分患者也逐渐恢复房颤心律。曾真等[13]对45例合并房颤行瓣膜置换手术患者行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发现,主动脉开放后静脉给予胺碘酮并维持给药能够比对照组更好地控制室率,获取较稳定的血流动力学,但并不增加窦性心律转复率。

开放升主动脉前静脉给予胺碘酮能否提高开放主动脉后各个时点的窦性心律转复率?理论上开放主动脉前给予胺碘酮,其抑制自律性、减慢传导、延长不应期等电生理作用能够和含血高钾停跳液的化学除颤作用叠加,能够提高窦性心律转复率,并在胺碘酮代谢时间内破坏房颤基质,维持窦性心律作用持续存在,应该对患者这期间维持窦性心律有一定作用。从本研究结果来看,开放升主动脉后胺碘酮组窦性心律转复率明显高于对照组,提示开放升主动脉前给予胺碘酮能显著提高患者窦性心律转复率,胺碘酮组各个时点窦性心律转复率均明显高于氯化钠组,提示直到给药后72 h胺碘酮维持窦性心律作用是持续存在的,并且效果明显。同时,单次静脉给药没有胺碘酮长期用药肺毒性、甲状腺及肝功能损害等副作用[14],在阻断主动脉情况下患者血流动力学主要通过CPB中灌注流量掌控,此时给药对血流动力学几乎无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可有预防开放主动脉后出现恶性心律失常的作用,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并且操作简便,费用低廉,针对性和实用性比较强。因此,推荐对于合并心房颤动的重症风湿性瓣膜病患者,在进行瓣膜置换术CPB中开放主动脉前单次给予胺碘酮,以期用药72 h内提高窦性心律转复率,提高心搏效率,帮助患者顺利度过围术期。但应看到本研究存在样本量少、随访时间短、未能得出单次用药对患者用药72 h以后心律影响的不足。期待其他学者能够有更大样本、更长时间的研究,得出更全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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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合同范文第5篇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地址:**市**区***街道**小区**楼**室

(二)居室规格:

三室一厅、双阳台、一卫生间,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施工内容:

1、旧防盗笼改造翻新,破损处重新贴瓷砖、粉刷修复;

2、卫生间瓷砖、地砖、水电、卫浴设备拆除重装、门窗修复;

3、后阳台、隔断门的粉刷、贴瓷砖修复,洗漱柜、洗衣机水电设施安装,贴瓷砖出全部用白水泥勾缝;

4、房屋整体修复、刮瓷、刷乳胶漆两遍,电路排线及插座开关安装修复;

5、电路埋线;

6、门框粉刷修复;

7、防盗笼、门窗等除锈、打磨、刷漆2遍;

8、装修垃圾清理干净,刷漆、刮瓷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清洗干净。

(四)材料要求:

由乙方购买所有材料要求质量优良。例如乳胶漆要立邦、多乐士环保净味漆。

第二条:工程价款

(一)施工内容第1、2、3项价款为***元。

(二)施工内容第4、5、6项价款为***元。

(三)施工内容第7项价款为***元。

(四)施工内容第8项***.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乙方购买材料质量由乙方负责。施工质量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卫生间、后阳工后甲方先支付工程款****元予乙方,所有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第六条:施工安全和工程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安全,如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2、工程质量验收,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向双方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共3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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