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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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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

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发展

“龙头企业+农户”的运作模式被认为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不能对接的矛盾,但从诸多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它们之间的“加号”显得十分脆弱。在农产品从田间地头走上餐桌的诸多环节中,既有“节”的缺失,更有“节”的利益农民尚未获得。随着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推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产业链上不可或缺的环“节”,因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而由农民自发生成,成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撑点[1]。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因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带动农民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

促进了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已成立5年的麻阳县柑橘协会,拥有固定资产268万元,会员8000多人,占全县果农的30%。由于有了协会的组织、指导,他们生产的冰糖橙比周边县市的冰糖橙每公斤高出6角钱[2]。

促进了农民收入持续增加。靖州县茯苓协会联结茯苓种植基地面积1.5万亩,农户1.38万户,2004年,茯苓营销总额3.4亿元,创汇300万美元,带动会员增收5000元,茯苓从业人员增收1000元以上。基层普遍反映,凡会员与协会签订订单的,生产经营风险比较小,增收持续稳定。

促进了农业品牌的创立。中方县桐木镇的湘珍珠葡萄协会在国家共商局注册了“湘珍珠牌”商标,并取得了湖南省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他们准备明年举办葡萄节,进一步打响“江南葡萄沟”的品牌。桃源县三江养殖合作组织统一打造“三江”品牌,实行统一价格、统一销售,“三江”牌鸡蛋已占领周边省市市场,262名会员每年向市场提供鲜鸡蛋1.5万吨,产值1.12亿元,会员户平获利5.77万元。

促进了县域支柱产业的形成。靖州县有1/3的农村人口直接从事茯苓种植、加工、销售和运输。新田县樱桃谷鸭养殖协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积极带动农民养鸭致富,今年养鸭将超过400万羽,可实现产值1亿多元,樱桃谷鸭已成为该县一大支柱产业。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在湖南省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发展层次上看,仍然处于自发、初始阶段;从发展档次上看,有的“官办”色彩比较浓厚,有的还流于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缺乏与之配套具体法律规章。第一,存在登记注册的两难选择。在民政局登记,费用低,但不能经营。在工商局登记,允许搞经营,但税费高,难以承受。有的协会就采取两边靠的办法,协会在民政局登记,再成立一家公司在工商局登记,以适应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属性。第二,存在多头管理和指导不到位现象。科协、民政、工商、农业、经营、供销社多家管理,又都没有真正管好,影响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第三,出现经济纠纷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麻阳县柑橘协会注册了“麻阳”牌柑橘商标,商标常年遭受假冒产品的侵权,对此,该协会无可奈何。第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支持。

思想认识不到位。不少地方的领导对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与前景估计不足,因而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现象:一是政府引导、扶持不够。在怀化市,仅会同的西瓜协会,蚕桑合作社、麻阳柑橘协会,靖州县的茯苓协会等少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得到政府的资金扶持。二是管理不规范,活动不经常。据怀化市政府2004年底统计,该市现有的1281个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达到一定标准(既有规范的章程、有健全的手续、有较完整的制度、有固定的场所、有较好的服务手段和正常经营活动)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167个。三是农民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了解。不少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民致富的作用没有切身体会,对创办或参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热情不高。

运行机制不健全。湖南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即使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搞的比较好靖州县,也有40%以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无章可循,运行机制不规范,活动开展不经常,不仅影响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制约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运作资金严重不足。从调查的情况看,每个地方都普遍反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资金严重短缺。靖州茯苓学会尽管成立了公司,开发茯苓系列产品前景广阔,但在筹集资金上就碰到了问题。会员集资有限,银行贷款困难,协会发展后劲乏力[3]。

三、启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 “三大动力”

加快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的客观要求。作为农民人口占70%的湖南,要像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那样鼓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要像扶持龙头企业那样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使之真正成为农业产业链上的支撑点。为此,建议启动“法律、政策、管理三大原动力”。

1.“法律原动力”。从国际上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完备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稳定健康发展。德国于1889年颁布第一部“合作社法”。瑞典于1895年颁布“合作社协会法”。美国在1865-1870年间,约6个州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1947年日本以欧洲合作社为典范,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合作社法是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的前提和保证,合作社法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作用,给合作社以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合作社权益不受侵害。2006年我国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政策原动力”。从国际实践来看,加强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和扶持,是各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共同选项。为此,建议重点抓好九件事情:第一,出台一个政策文件。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制定出台进一步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文件,明确各级各部门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有关农业的国家项目,优先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或积极吸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没给农民金融合作的权利。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适当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要的资金扶持。建议各级政府今后每年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门用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资金或贷款贴息等。第三,免征一些税费。税务部门应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税收体系,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如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农产品应免征增值税。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受的社会捐助款项免征所得税。第四,给予一定的信贷、保险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积极给予低息贷款和保险支持。应降低信贷门槛,允许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资产或担保的形式申请小额贷款,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保险部门应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切实帮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第五,降低准入条件。工商部门应降低登记门槛,积极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商标等减免有关费用,鼓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名牌。第六,推广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农业、质检部门应积极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树立质量标准意识,推广标准化生产,及时提供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认证工作,帮助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第七,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其成员运销鲜活农产品,减免各种通行费,帮助其降低运营成本。第八,禁止任何人和组织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寻租谋利和进行摊派。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者要依法严办。第九,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培育典型,抓好试点示范,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整体推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氛围[4]。

3.“管理原动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农民群众自己的创造和选择,应加强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眼下,着力点应是建章建制和强化培训。各地应在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中正确处理好放手发展和积极引导的关系,指导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定出符合合作组织原则的章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及积累与发展机制、风险保障机制等。各级政府应明确农村工作综合部门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有效指导的现状,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提供动力,不断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5]。

作者单位:邵阳学院

参考文献:

[1]韩俊.中国三农一百题[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56-61.

[2]徐文华.提高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是振兴农村合作经济的关键[J].农村经济,2003,5:29-31.

[3]李昌平:给农民松绑是增收的重要途径[J].改革内参,2002,1:48-50.

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第2篇

一、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具有独特的组织章程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经济实体。它具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社团性质的双重性质。虽然世界各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但总结来看,它们具有以下几个原则:劳动者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合作,具有社团性;合作组织建立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具有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和个人私有相结合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机制;按劳分配和非按劳分配相结合。

笔者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的特殊条件下,即资本短缺或者是大额资本不愿介入的情况下,经济上的弱者自救的组织形式之一。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获取更丰富的市场信息,降低组织社员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减少组织社员的市场风险和增强其在市场中的力量。我国要建立真正意义的合作经济组织,最难做到的一点就是实现民主管理。我国的历史就是一部长期的集权史,而且目前“官本位思想”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它必然影响到经济领域中的民主管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让组织社员拥有完全的入退合作经济组织的自。

二、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都不同层次的得到政府的支持,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农业生产不仅存在市场风险,而且还存在自然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例如,原料和产品的价格升降,同类产品和可替代产品生产厂家的竞争等。农业经营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与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市场风险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农产品的需求相对缺乏弹性,很容易出现“谷贱伤农”现象。除了要面对市场风险外,农业生产还面临着自然风险的困扰。我国全国性的或大面积的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地区性的自然灾害更是每年都有。对农业经营者来讲,很多时候自然风险比市场风险更可怕,带来的损失更惨重。

(二)农业具有外部效益和部分公共品性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为轻工业提供了大量直接和间接的原材料,为其他生产活动提供了基础。农业的稳定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无粮不稳”,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可见,农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效益,具有部分公共品性质。现代农业更需要政府提供一个稳定农业生产的制度体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

(三)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适合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由于农业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经营者自身缺乏资本,大额资本又不愿介入高风险的农业生产,这就给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对西方合作经济组织分析后不难发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主体地位,这是由其内在原因所决定的。在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仍然是家庭农场。在单个农户力量有限、生产要素不完备,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的共同约束下,农业经营者具有很高很迫切的合作需求。

我国目前千家万户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呼唤农业合作组织的出现。在市场经济中单个农户竞争的弱质性要求合适的依托和中介形式把农户组织起来,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的信息服务等,为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现代化创造条件。这些都决定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势必得到发展和成长。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本应是市场经济中运营的经济主体,发挥其经济方面的功能;政府的职责应是努力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中的经济组织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经济组织真正优胜劣汰,而政府不适于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市场行为。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下,经济上的弱者必然被淘汰。经济弱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也有经济弱者,商品经济特有的市场机制,加强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分化,使强者与弱者的区分普遍化、特殊化,这是由其内在规律所决定的。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一员,本不应该受到政府的优待,在市场经济自身规律的支配下自生自灭。但是,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就有必要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农业经营者同样的甚或更优惠的待遇。世界各国政府都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立专职人员加强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各国政府还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量的财力资助。如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管理局,就是隶属于农业部的专门管理合作社的政府机构;联邦德国对新建的生产者联合组织第一年的补贴投资高达总数的69%。

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组织资源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更加紧密。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常常采取授权、让合作组织成员参与决策等多种措施调节引导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从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把个体农业经营者组织起来,积极配合政府贯彻和执行农村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普遍成为政府指导、干预农村经济,稳定社会的工具。

政府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有效降低了政府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成本。如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NCFC)作为非政府的合作社服务机构,其官员常常出任美国政府各种顾问委员会或代表团的成员,参与美国农业及农业合作社方面政策和规章的制定。工作人员皆为政府工作人员,向美国农民提供长期贷款和农产品价格补贴的美国商品信贷公司(CCC)有1/4的粮食与棉花仓储长期协议是合作社签订,并授权合作社执行价格支持计划的。这种授权不仅避免了政府大额的管理成本,也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发挥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当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后,政府也可以授权、委托其执行一些政府功能。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乡镇级政府的改革。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让其执行一些政府的职能,这不仅可以大大节约乡镇政府的行政开支,而且可以使我国的支农政策得到更有效的执行。这不失是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一个好方向。

四、建议我国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政策

从一定意义上说,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克服我国当前农户分散经营,连接我国农业生产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全国及全球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我国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实现增产增收的最有效途径。我国国情和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都要求政府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加大有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我国现有的许多所谓的有关农业的合作经济组织,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与农民没有多大关系的官办商业和官办金融业。在大多数场合,人们都把非合作经济组织当作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讨论。在进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时,必须先上后下地向各级决策者和农民普及符合国际通则和惯例的合作制度和合作原则,深入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二)创建良好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特殊的市场经济主体,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做了专门的立法。日本和台湾关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立法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出台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范本和细则等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不成熟,在中央立法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发展农业的重要经济组织,政府要给予其产业政策的倾斜,适当的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立项优先等,并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反垄断豁免。合作经济组织要发挥其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就必然通过组织和引导农户参与市场竞争来实现。所以,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个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进行市场体制改革和市场创新。具体有,深化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和公平的交易规则、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第3篇

一、合作社成立的原因和意义

我市从2005年开始推广户用沼气建设项目,陆续培训沼气生产工170余名,通过轰轰烈烈的户用沼气建设后,由于政府对沼气服务没有专门维护经费,建设农户又依赖性强,使用沼气后续管理工作出现断层,大部分沼气生产工不再从事农村环保工作,进一步造成部分沼气断气停运,甚至废弃,对农民安全生产造成很大隐患。面对如此情况,汾阳市农业委员会通过探索研究,提出成立农业环保专业合作社的思路,并由农业环保能源站筹划对各服务网点进行整合,把我市沼气服务网点技术人员、设备等集中起来,选择组织力、责任心强,喜爱农村能源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牵头,通过其他农村能源项目带动,做好我市农村能源建设各项工作。

二、合作社运行模式

1、合作社基本情况

汾阳市农业节能环保合作社前身为汾阳市各乡镇沼气服务网点,2007年以来我市共建设沼气服务网点15个,经汾阳市农业环保能源站组织指导,各服务网点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自主自愿、达成共识后决定在栗家庄村建设农业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于2012年6月成立,在汾阳市农委的大力支持下9月挂牌,主要成员为10名网点负责人及沼气高级生产工。目前,合作社发展专业技术人员71名,对我市农村能源维护建设基本达到全覆盖。

2、合作社运行机制

汾阳市农业节能环保合作社依靠农村能源项目带动,积极拓宽农村能源使用领域,除了继续维护我市户用沼气的正常安全使用外,还承担炕连灶、太阳灶等其他农村能源任务的建设、安装使用,并对农民进行项目宣传发动和技术培训,使农村能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农户用能结构明显改善,推动了绿色农业的发展。

3、合作社运行方式

合作社按照“集中管理”的模式,上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培训、统一指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对承担的农村能源建设任务有专人负责。从而实现专业化服务。

合作社成立后,我们对户用沼气的安全使用及生产建设进行了技术人员区域的划分,并签订责任状。每个乡镇重点村都有专人对我市户用沼气进行安全检查及技术服务。大大提高了沼气使用率,及时处理农民在使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签订责任状10份,对我市2231户户用沼气安全排查三次。排除处理户用沼气安全隐患61起,极大的减轻了沼气使用过程中的危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合作社承担节能吊炕和太阳灶的建设、安装和使用。各建设人员均为省站统一培训的“改炕工”,主要承担完成了巩固退耕还林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吊炕539户、太阳灶800户、户用沼气21户及2011年新农村吊炕300户。现在正在加紧完成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农村能源项目吊炕360户的建设任务,截止2013年12月底全部完成。

三、合作社取得的效益

合作社成立后,增强了技术人员的凝聚力,减少了技术人员的流失,使技术人员“有事做、有钱挣”,有力的推动了我市各项农村能源的建设。各技术人员能够按照上级安排进行统一培训接受统一管理,并对我市农村能源建设做到了各项目有专人负责,认真完成承担的农村能源建设任务。发现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合作社成员及时开展技术研究,保证了建设一户使用一户,对各项农村能源建设户进行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做到一户有一个“明白人”。我们实施建设吊炕户补助太阳灶的模式,使建设户“冬有炕连灶,夏有太阳灶”,极大的减少了煤炭柴薪的使用,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衣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明显加快,受到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四、合作社下一步发展思路

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2-0013-04

不算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的农村合作化运动,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十几个年头了。面对竞争日益激烈和变幻莫测的国内外市场,面对贸易全球化的大趋势,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寄予了深厚的期望:期望通过它能克服一家一户小生产的规模不经济;期望通过它能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期望通过它能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难题;期望通过它能成为农业生产新技术扩散的重要载体;期望它能成为农业生产新技术装备应用的平台;期望通过它能开创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十几年的发展过程来看,虽在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事求是地说,目前的现状与政府和社会所寄予的厚望还相差很远、很远。因此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和推广成功实践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剖新矛盾、新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则是当前农经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重要职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一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之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常只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团性质组织,并不具备经济法人的地位。对其运行机制也没有法律规范要求。因此,本文这里且将法定地位确立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称之为发展中的一般问题,共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覆盖面小

尽管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种类很多,数量不少,但整体发展水平不高,覆盖面不大,带动力有限。2006年,江苏全省仅13.2%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带动农户20.2%,如果去掉很多松散型社员,实际比例可能会更低。与之相比,资料显示1994年法国有1.3万个农业合作社,3800家农业合作企业,90%的农民都参加合作社,50%的加工农产品出自农业合作社。德国几乎所有农户、加拿大近50%的农民都加入了合作组织,合作社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二)合作面窄

目前,江苏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范围局限于农业生产信息、技术咨询以及初级产品代销服务的层面上,生产与流通环节的合作较多,而以加工服务为主的所占比例极少。据对江苏已注册的1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调查发现,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占95%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仅20家,为成员运输农产品的也只有6家,提供农产品贮藏服务的有17家。即使提供农产品加工服务的合作组织,也仅仅停留在产品初级加工阶段,真正能进行深、精加工,大幅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很少,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而能在合作社内部实现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合作社更是风毛麟角。与之相比,进入21世纪,西方许多国家的合作社迫于自身制度的缺陷和竞争加剧的压力,纷纷转向农产品深加工和精加工领域,通过延长产业链,把外部利润内部化,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以增加合作组织的收入,提高自身竞争力,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或“增值合作社”。

(三)发展不均衡

经验表明,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与当地的农业人口总量、农业在区域经济中的重要性,具有较强的正向相关性。江苏省由南到北,农业经济占地方经济的重要性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呈现出北多南少的现象。据统计,自《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江苏省到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作社有1200多家,其中,苏北678家,占总数的56.5%;苏中396家,占总数的33%;苏南126家,占总数的10.5%。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力来看,江苏由南到北依次增强。苏北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比例为18.5%,带动农户比例24.2%,在三地区中最高;苏南参加农户比例、带动农户比例分别为7.8%、17.4%,带动力最弱。

(四)运作不规范

理论研究表明,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内外成本的制约,良好的运行机制会显著降低合作社的内部成本,从而保证其竞争力的逐步提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作还远远不够,据估计,真正运转正常、发挥作用的只有2/5左右。在合作社规模不大从而内部管理成本较小的现阶段,运行机制不完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微弱,但随着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负面影响势必加大,必然会影响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一些个人、企业或部门,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获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的手段,而对于合作社成立以后如何发展、怎样走向市场,缺乏全面的考虑。其二,内部管理不健全,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民主管理内容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多数合作社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日常运作由少数大股东说了算。一些合作组织实际上已被外部人控制,普通社员的利益难以保障。其三,利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二次分配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二次分配。

二、值得关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后,笔者多次专门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专题调研。调研中发现,尽管目前各地能真正按照《合作社法》规范运作的合作社不多,且我们所调查的对象往往是各地推荐的合作社发展中的先进典型。但是,我们仍发现一些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值得引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股权集中化趋势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有向经营层集中持有的趋势,调整股权的本质仍是调整收益的分配,经营者通过股权结构的变动,达到合作社的盈余向经营者倾斜的目的。笔者曾调查的某蔬菜专业合作社,办得很是不错。2005~2006年间合作社除企业法人股外,内部成员按每人1股的方式,平均持有合作社的股本金。2007年,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实行增资扩股,并对股本金筹集方式和股权持有者结构进行了重新安排。股权结构中设置了:领导层股、核心股、组长股和社员普通股。一个领导层股、核心股、组长股分别相当于20份、50份、10份资格股,依此推算,普通社员每人最多拥有6份基本股权(1份资格股+5份核心股),而

经营管理层至少拥有26份基本股权(1份资格股+5份核心股+20份领导层股)。如果加上不少领导层兼任小组长,交叉持有相应的股份,则其实际拥有基本股权数更高。股改后,社员平均持股格局被打破,经营管理层持股比例大幅度提高。事实上,2007年122个社员中,有81个普通社员仅持有1股资格股,仅相当于合作社领导层最高持股量的2.8%。因此,从利润分配看,即使严格按合作社法执行,由于合作社内部持股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必然会导致利润分配向有利于经营管理者的方向发展。

(二)人为设置入社“门槛”

建立合作社最主要目的,本是为在农户小规模生产和社会化大市场之间架起联系的桥梁,期望通过它能克服一家一户小生产的规模不经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也是合作的最基本原则。但时下合作社的主导者(领办者、大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抬高人社门槛,将小户、散户拒之于合作社门外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某禽业合作社的人社门槛是年养殖规模要求1万只以上;某水产养殖合作社的入社门槛是:养殖水面30亩以上并有一定的流动资金。某蔬菜专业合作社要求人社经营面积在5亩以上,等等。经营者提出的理由通常不外乎:农户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才方便订单生产;有一定规模的农户才会认真经营等。虽然经营者抬高人社门槛的做法有一定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却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人多地少、户均经营面积小而散,是中国农村的普遍现象,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中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将长期不变。至少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户家庭的小规模经营仍是农村经营方式的主体。人为抬高入社门槛,会将相当数量的小规模经营农户档在合作的大门之外,无法获得合作的种种利益。

(三)销售环节的“经济人”倾向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农村经济组织,要求以社员――服务对象为本。合作社的性质也就决定其“对内非盈利,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这就要求领办人不仅要具有合作意识、社会活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更要有奉献精神。但现实中我们发现,真正能够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实现生产经营与销售一体化运作的合作社极为罕见。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或多或少都能提供若干的统一服务。以种植业为例:产前的统一供种、统一生产布局、统一茬口安排、统一购买生产资料……;产中的统一生产技术、统一病虫防治等;甚至于在产品销售方面也能实现使用统一包装、统一品牌销售。毫无疑问,合作社开展的上述统一行动或服务,将能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效益,使合作社的全体成员――不论是龙头企业、生产大户,还是小农户,都能从中获益。这也正是合作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人,具有吸引力的原因所在。

问题是在最为关键的产品销售环节,时下几乎没有领办人或龙头企业,愿意选择合作意义上最合理的售后结算方式――根据农户提交产品数量及其销售额,扣除应分摊的销售成本和合作社规定的提留款项后的货款返还农户。几乎所有的经营者,都选择售前买断的方式,或可称之为“售前结算”方式。无论是合同订购也好,随行就市也罢,合作社成员将产品以双方约定的标准、价格,乃至数量卖给合作社。至于销售中赔与亏,赚多赚少,都是合作社的事,说穿了,就是领办人的事,经营者的事,或龙头企业的事。虽然不少合作社都有可分配盈利二次分配机制。但拿出利润额的多大比例用于二次分配,则主要取决于经营者的道德水准,在目前的民主管理水平下,它所能发挥的合作社成员利益共享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在产品销售环节,合作社的“经济人”特征非常显著。

实践中人们常常提及的“经济人”,或可称谓“掮客”,是指通过介绍买卖来赚取佣金的人;经济学上的“经济人”,是指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者,对自利最大化的任何偏离都是非理性的。本文这里所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销售环节的“经济人”化,则包含有上述两种“经济人”的特征意义。在产品销售环节,理论上说合作社期望购销价差价越大越好,而普通成员正相反,期望购销差价越小越好。由于合作社在销售价格方面几乎没有操控的能力,或操控的空间十分有限,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操控目标只能通过尽可能压低产品的收购价格来实现。在产品销售环节,合作社经营者或领办人与合作社普通成员追求的目标产生严重的错位。这也背离了合作的初衷。

(四)龙头企业“借壳生财”

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是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领办者之一,一些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看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及对未来优惠政策的憧憬,纷纷包装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便“借壳生财”,而其他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依旧,属于典型的唯利是图的企业投机行为。

(五)能人怕规范“吃亏”

与龙头企业的“借壳生财”相反,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对正式组建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存在心理障碍。他们担心依法登记后会影响自身的控制权和既得利益。这也是一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既调动和保护农村能人的积极性,又维护普通社员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进一步深人探究的课题。调查中我们也遇到合作社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参考《合作社法》规定的盈余分配按股金和交易量四、六分成的要求,但分红比例的最终确定,希望将来交由社员大会共同决议产生。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宏观政策环境的完善

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宣传、组织和扶持力度,尤其是要尽快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与此同时,也要充分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动态,使农民合作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让农民合作事业真正惠及面广量大的小农户。既有利于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教育农民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合作社法》的“总则”部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明确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组织。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法》赋予它两项基本属性:一是成员互。二是成员服务性。要求它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基本原则。

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组织,它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其经营活动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在对内非盈利的条件下,对外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前所述,针对小农经济的弱势地位,针对农业作为自然再生产

和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弱质产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寄予了深厚的期望,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家政策性扶持的重点对象,逐年加大扶持力度。如果为了缩小成员间的异质性,降低内部交易成本,而“人为设置入社门槛”;为了满足少数经营者的利益追求、调动其经营积极性而采取农产品“售前买断”方式,虽不算违法行为,但却严重背离《合作社法》的立法初衷,这类合作社也肯定不属于政府鼓励和财政重点扶持的对象!

(二)多扶持,少干预,避免“拔苗助长”

《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希望中央政府抓紧制订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扶持性政策。由于我国地区间差异巨大,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地方性立法非常重要,这将有助于使扶持性政策更加切合当地实际,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相协调。目前问题的关键,土地、工商、金融、税务等等,各“条条”的主导性太强,而地方作为“块块”,立法调控的空间过小,寄希望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并发展壮大的,不能以行政的强制性力量干预和人为加速。上级部门切忌给下级部门下任务、定指标、比速度。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的角色,调整其支持重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尤其应避免“好大喜功”和“拔苗助长”。

(三)加强正义、道德、合作与社会责任教育

韩国新农村建设中最关键、最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是政府特别注重教育农民,在新村运动一开始就大力倡导的“勤勉、自助、合作”精神。韩国学者和决策者们认识到,韩国人多地少国家小,发展经济唯一的途径是开发人力资源,资金、技术缺乏可以从国外引进,但国民的伦理道德水平如勤勉、诚信、自助、合作等思想和精神是永远无法用金钱或引进获取的,只有以搞项目为载体,以推进国民精神教育为动力,两者相辅相成、互相推动,才能真正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不能不承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严重的拜金主义倾向,我们虽有那么多的亿万富翁,但我国的年慈善捐款总额仅及美国的几百分之一。汶川大地震后中国企业家群体在捐助救灾方面的吝啬表现引起海内外的极大关注,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现在该是加强正义、道德、合作、社会责任教育的时候了。

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烤烟专业合作社;现状;问题;对策;湖南桂阳

中图分类号 F326.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323-01

湖南省桂阳县是全国第三大产烟县和浓香型优质烟叶开发基地,也是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县。2012年烟叶种植面积1.73万hm2以上,收购烟叶37 500 t,烤烟专业合作社层出不穷。桂阳县烟草分公司通过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烟农自发组建合作社。目前,桂阳县通过政府引导、烟草扶持,创新烤烟生产组织管理模式,在各烟区建立以烤烟合作社为载体、烟农为主体的烤烟生产专业合作社,实行“公司+合作社+烟农”的烤烟生产组织管理模式。目前,全县已申报的合作社有52家,完成工商注册的有38家,覆盖所有产烟乡镇。

1 烤烟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1 建立健全对烤烟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桂阳县委县政府对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烟办、县农经局、县烟草专卖局为成员单位的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并根据实际,制定了《桂阳县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实施方案》《桂阳县烟农专业合作社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阳县烟农专业合作社宣传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对烟农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和相关技术培训。坚持“规范运作、民主管理、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着力于烟农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建设:一是依法登记、手续齐全。二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是积极引导、科学监督、落实普惠,坚持“投入到社、普惠全员、资产社营、烟草监督”的扶持理念,体现行业投资普惠制,实现行业“2个有效掌控”。

1.2 注重烤烟专业合作社运作实效

积极引导烟农自发组建合作社、承担烤烟生产专业服务和资产管护工作。2012年县分公司将育苗及生产服务业务外包给各合作社,为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和烟农素质,合作社服务队对烟农进行了全面培训,目前共开展培训75期,培训人次达7 500人次以上,全县合作社专业育苗面积达到1.8万hm2,实现合作社集中机械化翻耕98%以上。合作社开展烤房综合利用方面,在技术上主要是与长沙致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沟通协调,确保技术指导到位、产量和质量优良。在销售上,引导、协助合作社开辟市场。在机械配发方面,2012年共发放播种机、剪叶机、东方红拖拉机、耕田机和起垄机等402台套(播种机33台、剪叶机77台、东方红拖拉机42台,耕田机150台,起垄机100台),配发盘拖120余台。在经费保障机制上,为加快发展烟农专业合作社组织,县政府制定了配套政策,在科技支撑、财政投入、信贷支持、税收政策、用地用电等方面不断加大扶持力度[1-2]。县财政每年预算50万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烤烟专业合作社2012年度收入、成本、利润核算和盈余分配来看,基本做到了财务管理规范、盈余分配合理。

2 烤烟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认识不统一

许多农民对合作社的性质及组织形式缺乏认识,对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和管理形式缺乏了解,同时种烟村多数无其他产业,产业比较单一,即使成立烟叶合作社,也只是烟叶1项收入,多数烟农认为自己的烟叶种植水平很高,不愿加入合作社,或者认为加入合作社会使自身利益受损。

2.2 缺乏高素质领头人

合作社是一种具有法人的经济组织,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因此担任理事长和财务管理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群众威信和奉献精神。目前农村缺乏有文化、有威信和懂经营管理的人员,即使有这样的人才,也不愿意担当合作社责任,认为会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合作社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导致大部分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无长远规划。

3 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

烤烟专业合作社是家庭小生产与国际大市场联结的桥梁和纽带,是现代烟草农业自我完善发展的重要载体。要加大对合作社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农民中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合作组织的知识及发展合作经济的好处,积极推介国内外的先进典型,使广大烟农重新认识合作组织,充分认识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而产生对合作组织的强烈需求,自愿参加合作组织,并积极参与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和探索[3]。

3.2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立烤烟专业合作社,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烟草部门的扶持。政府和烟草部门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为农村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修建配套水池、沟渠、引水管道、机耕道路等设施,设立购置农用机械补贴、受灾烟农补贴、技术培训补贴等项目,解决烤烟专业合作社基础薄弱环节等问题[4]。

3.3 挑好带头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牵头领办人必须明确创社目的,具备亮剑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同时合作社的理事会、

监事会以及其他骨干成员也应具备以上3种精神。在合作社的建设进程中,要重视物色和引进素质高、潜力大的经营管理人员,逐步将其推到合作社的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充分发挥人才、利用人才才能将合作社做大做强。

3.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为确保专业合作社良性运转,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一是政府部门加强外部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派人对合作社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财务进行审计。二是合作社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通报合作社的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广大社员的监督。广大社员也要积极进行咨询,并随时对合作社的政务、财务进行监督。

3.5 完善合作社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

根据现代烟草农业的建设要求,建立多元化的合作社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一是通过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吸引大学生村官和邀请退居二线的行政领导和农技人员加入合作社,以发挥余热等方式改善合作社的人才结构;二是统筹利用社会培训力量,强化培训来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整体素质;三是根据发展需要,适期组织示范社的理事长及相关人员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拓宽视野,更新观念,少走弯路,促使烟农专业合作社较快发展。

4 参考文献

[1] 王旭玲,赵宗云.浅析闹店镇寺坡烟叶生产合作社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10(8):30-31.

[2] 杨志刚.专业合作社促进保山烟叶可持续发展的探索与实践[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