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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关系与协调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心职能
(一)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是企业会计中的一个分支,是统计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投资人、债权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活动。财务会计通过一系列的会计方式计算出企业的财务状况,为决策者做出更好的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财务会计作为现代企业的基础工作,影响着企业能否有序的健康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成果、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
(二)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税务与财务相互交叉结合而产生的一门会计系统。税务会计是为了对纳税人需要缴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统计管理而发展出来的。税务会计以税法法律为基本,做到税务的正确计算,保证不重复收税,不漏收税,在税务法律规定的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一)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企业在一系列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财务信息由财务会计记录处理,为企业利益相关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税务会计在进行税务核算的时候可以直接利用财务会计的处理结果,财务会计的处理结果也就成为了税务会计需要处理的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所从事的活动是需要将企业的财务成果进行核算,为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而税务会计是以税法法律为基本准则,来计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需要缴纳的税务。税务会计是在保证国家税务利益的前提基础上,通过国家税务相关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减轻赋税。财务会计是对企业的整个经济事项进行负责,管理着所有关于企业经济的所有事物,会计核算的信息需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所有关于企业管理或其他需要的财务信息,都由财务会计核算并提供。而税务会计则是核算与国家税务有关的经济事项,保证应缴纳税务的真实性。税务会计征税的核心要素就是历史成本原则,税务会计只对已发生的经济变动进行核算纳税,而不会去估算未来的损失或者收益,这样才能够做到纳税有据可查,并且可以约束税务会计在核算过程中的主观性,维护征税的原则性。税务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准则与国家税务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税务法规为准,以税法法律为基本准线,做到税务计算的一致性。
三、如何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一)加快建设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越来越重要,一个好的税务会计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核算出正确的税务费用,并且在政府的优惠政策下合理的减税、免税,帮助企业提高税后利润,实现企业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复杂国情,许多企业中税务会计并没有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系统。我国处于一个经济转型期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我们需要加快我国会计学科的发展,协调两者的差异,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合作与配合,从而减低企业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建设我国一个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二)税务会计需要与财务会计一样遵循实质性原则
我国税务征收一向只重视实现了多少的税收收入,而不重视税收征税的征税成本,导致了我国税务征收的成本比其他的国家都要高。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同样也是没有现金流动的销售业务,如果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征税的话,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实际过程中,类似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事项还有许多种,例如评估增值纳税、对外捐赠纳税等。因此,我认为我国的税收制度应该减少类似规定,减少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以体现我国税法法规合理征税的原则。在对于企业税务会计处理中,重要事项定要严格处理,次要事项按情况处理,无关事项无需处理,做到以实际为主的原则。
(三)制定完善的税务会计准则
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发展出来的一个分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本质上都是为所需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核算结果。但是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不同,所以对于税务会计,需要一套适合的税务会计准则,这套准则能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式保持一致,避免重税漏税的现象。在税务会计中,应该严格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这两种不同来源的收益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对于这两种收益应该有相应的划分方案,明确的计算所得税负债和费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独立化势在必行。如何推动企业中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系统是我国会计学科需要讨论的方向。税务会计的独立能够有利于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与成熟和降低企业税收的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发展是相互联系的,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如何进行协调是会计学科所急需探讨的共同话题。
参考文献:
[1]辛旅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及其协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6):209-209
[2]史海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与协同探究[J].时代金融(中旬),2015,(10):209-210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在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中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先来分析国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一)税法自身的原因。
任何税法都不是尽善尽美的,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发生的避税活动而言,税收法律方面的因素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避税行为。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够说明自己不是该税的纳税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了。例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是按其营业额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纳税。现在某企业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是营业税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变更,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内容仍应缴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缴纳营业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其中第一种情况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种情况虽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法非法属于“不容忍避税”,是反避税打击的目标。第三种情况有时属于“不容忍避税”,列在打击之内,有时是合法避税,只能默认。
2.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的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的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又如,我国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人为缩小成本,来缩小计税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3.税率上的差别性。税额的多少,一方面取决于课税对象金额,另一方面取决于税率,在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愈低税额愈小。税率正是征纳双方征纳数额的焦点,称为税制构成要素中的核心要素。税率与税额的密切相关性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目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4.起征点的存在诱发避税。起征点是减免税的优惠措施,是征税的门槛,达不到的不征;达到的全征。由此派生由纳税人尽可能将自己的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税收中的减免税照顾,亦诱发众多纳税人争取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总之,各种税收优惠只要一开口,就必然有漏洞可钻,特别是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非税因素。具体包括:
1.技术因素。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刺激避税,使其手段更为高明,偷税更易成功;另一方面又是反避税的有利杠杆和武器。技术因素导致避税与反避税在更高水平上对抗。技术因素可以帮助纳税人在票证上作有利的处理以及选择有利的纳税地点等。
2.心理因素。作为心理因素刺激避税主要表现在两种心态:一是从众心理;二是依靠心理。所谓从众心理是指人的行为受大多数人的行为的影响。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从众心理。如果避税成功,又没有相应的处罚或处罚不力,必然使原来不打算避税的人又想方设法避税。从众心理有两种效应,一是诱发避税越来越多的效应;二是诱导避税越来越少效应。这里关键是税收处罚是否得力。所谓依靠心理是指一般弱者都有寻求靠山的心态。这种心理源于人的安全需要,就纳税人而言,征纳双方关系上,纳税人是弱者,征税者是代表政府的强者。因此,一般所见的避税动机是官员依仗强者地位,对纳税人进行“苛索”,一个贿赂,一个苛索,征纳双方勾结,避税势属必然。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就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来看,其主要表现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人都是机会主义者,差异给纳税人提供避税的机会。
首先,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行使有很大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则单一行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也有的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公民、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
在属人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要对跨国纳税人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其所得来源于何地;在属地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该跨国纳税人属何国居民。这样就使跨国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之间产生了很大差别。
其次,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都实行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格局。但细加比较,各国的所得课税程度和方式又有很大不同。如有的国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资本利得税并举,且征管规范、手续严格;而有的国家则基本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开征,税负也很轻。对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采用综合征收制,而有的国家则采用分类征收制。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其具体包括的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不同之处。
第三,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
首先是税率不同。同样是征收所得税,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累进的级距、每一级次的相应税率以及起征点、免征额和最高税率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高低悬殊。
其次是税基上的差别。如各种扣除项目的规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差异,必然会缩小或扩大税基。为此避税者尽可能在两方面利用税基扣除:一是寻找税基扣除项目多的国家作为所得来源国;二是尽可能将扣除项目用足,使具体税基变小。
第四,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其中主要有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目前各国采用较多的是抵免法,但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用包税法和扣除法。当采用免税法特别是全额免税法时,就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同样在采用抵免法时,如采用综合抵免限额的方法时,也可能导致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第五,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程度的差别
有的国家虽然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义务很重,但由于税法实施的有效程度差,征管效率很低,从而使税收的征纳过程漏洞百出,名不符实,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名高实低,这也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条件。
二、避税形成的主观原因
任何避税行为其主观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条,那就是利益驱动。据美国联邦收入局1983年对1034个企业到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愿望所做的调查显示,有934个企业表示愿意到税收优惠地区去处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原因主要是税负轻,纳税额少。众所周知,价格=成本+利润+税收,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利润和税收就是一对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管税收是怎样的公正合理,纳税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使得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企业主体利益的驱使是产生避税行为的前提,避税的形成是物质利益刺激的结果。纳税人由于税收取走了他的一部分收入,使他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了,因此有着强烈的欲望来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而在实现其欲望的种种“选择”中,避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
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如移民法、外汇管制、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投资法、信托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和其他保密责任等。
总之,避税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客观原因,作为国家的税收立法部门,应该尽可能避免税收立法方面存在漏洞,不给纳税人避税提供可乘之机。而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因素,则需要各国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国际税收协定,通过国与国之间税务当局的协作,共同达到反避税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樊虹国,满莉。新避税与反避税实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5-6.
[2]刘隽亭,刘李胜。纳税、避税与反避税[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77-287.
内容提要:避税往往有主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利益驱动,客观原因则表现为多样,如税收负担沉重、税制的差异性、税收制度的模糊性规定等等。
摘要:当前,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已进入深入推进的关键时期。“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质量,深化在服务业开放、金融开放和创新、投资贸易便利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所以,要按照国家要求,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推进制度创新,发挥全国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
关键词:自贸区;发展;建设
一、加强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系统集成
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涉及诸多领域及部门。改革进入深水区,更是牵一发动全身,改革创新整体性与协同性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在制度设计上,应注重系统集成,进一步加强不同改革领域和各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
(一)完善与开放型经济相匹配的制度创新体系。
目前我国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开放等领域已取得重要进展,要聚焦这些重点领域,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一是完善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创新。在建立安全审查制度的同时,减少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的数量,除股权限制外,有针对性地采取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管和董事会等限制方式。在形式上应与国际标准对接,包括六大核心要素:部门、子部门、行业分类、保留条款的类型、政府层级、措施。还应进一步提高负面清单变动程序的透明度。二是完善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创新。继续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深化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考虑货物来源地和进出区不同流向、用途等因素,推动货物状态分类更加合理化,使监管模式更加灵活弹性。三是积极审慎推进金融开放创新。金融开放创新有其特殊性,暂时不一定在面上推开。上海自贸试验区应当在这方面发挥先行先试功能,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加快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人民币国际化服务中心。四是加快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自贸试验区鼓励离岸业务发展的税制设计仍是空白,境外股权投资税收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建议尽快建立鼓励离岸业务和境外股权投资发展的税收制度,对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业务实行低税率。
(二)完善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政府治理体系。
对外开放和市场化进程越深入,越要求政府管理有大的突破。要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构建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一是推进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积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破解企业准入“能进不能做”的制度瓶颈。二是构建全方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促进不同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完善公共信用体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三是加大政府服务管理创新力度。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推动政府服务管理流程再造。积极推广PPP模式,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参与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中的作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三)完善与自贸试验区相配套的法治保障体系。
建议在国家层面制定《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提高自贸试验区立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并对各地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加强立法指导。改变目前自贸试验区相关法律事项“一事一议”的做法,针对自贸试验区专门制定便捷的暂停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程序,促进相关改革举措尽快落实。除司法诉讼外,积极发展仲裁、协商、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尤其是完善仲裁机制,充分发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健全国际性法律服务体系特别是国际法律查明机制,为自贸试验区法院商事审判提供境外法律查明服务。
二、注重自贸试验区与重大国家战略协同联动
(一)强化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我国倡议的“一带一路”战略,旨在促进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互联互通网络,实现沿线各国共同发展。自贸试验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应当成为辐射和服务“一带一路”的枢纽平台。一是构建“一带一路”贸易服务枢纽。结合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构建面向未来的“互联网+跨境自贸区”数字化网络,为互联网跨境贸易企业构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电子认证和产品追溯等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实施“一带一路+自贸区”融合发展战略,促进构建服务“一带一路”的综合交通枢纽。二是构建“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枢纽。上海自贸试验区在这方面承担着尤为重要的功能,应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亚投行与金砖银行的作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金融中心的合作,打造服务“一带一路”的跨境投融资平台。
(二)充分发挥对长江经济带的辐射带动效应。
加大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力度,推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推动创新成果在长江流域推广和共享。深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口岸跨部门共建共管,优化口岸监管和通关流程,推进长江流域口岸通关合作,推动长江经济带通关一体化。拓宽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的渠道,提升金融市场配置境内外资源的功能,为长江经济带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金融服务。加强长江经济带地区间的互联互通,包括基础设施、信用信息和企业信息等方面的共融共通。
(三)加强与其他重大国家战略的联动。目前我国11个自贸试验区,分别承担着相应的国家战略功能。例如,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要是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广东自贸试验区立足于深化内地与港澳经济合作,福建自贸试验区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在新设自贸试验区的7个省份中,辽宁主要是着眼于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整体竞争力,浙江主要是探索建设舟山自由贸易港区和推动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湖北主要是发挥在中部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示范作用,重庆主要是带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四川主要是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河南主要是建设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陕西主要是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带动作用。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除加强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联动外,还要与其他重大国家战略紧密结合,明确自贸试验区在特定国家战略中应承担的功能,并采取针对性的战略举措,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三、统筹全国各自贸试验区联有作和差别化试验探索
我国自由贸易区建设已进动推进的新阶段,要在国家层面统筹指导下,形成各具特色、有机互补的试点格局。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收理论和制度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国际税收准则和惯例难以有效实施,由此导致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有鉴于此,必须对现行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作合理的调整,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国际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切实保障世界各国的税收利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利益;常设机构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冲击
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国际间长期的合作与竞争已经在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国所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和利益分配格局。
在所得税方面,国际上经常援引常设机构原则,并合理划定了居民管辖原则和收入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对财产所得、经营所得、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消极投资所得等来源地国家有独享、共享或者适当的征税权。在流转税方面,国际税务中一般采用消费地课征原则。在消费地课税惯例下,进口国(消费地所在国)享有征税权,而出口国(生产地所在国)对出口商品不征税或是实行出口退税。绝大多数国家对于这些基本准则的共同遵守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对合理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保障了对生产国和来源国的利益,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经济发展。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传统贸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国际税收准则和惯例难以有效实施,由此使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电子商务在所得税上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影响
1.电子商务环境下所得来源国征税权不断缩小
(1)在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形式给个人独立劳务的跨国提供造就了更为方便的技术基础,越来越多的个人独立劳务将会放弃目前比较普遍得到劳务接受地提供的形式,采取网上直接提供的方式,而被判定为在劳务接受国有固定基础的个人独立劳务会越来越少,也在实际上造成了来源国对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的缩小。
(2)在财产转让所得方面。由于按现行规则,证券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转让地所在国没有征税权,而由转让者的居民国行使征税权。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跨国从事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直接买卖活动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来源国(转让地所在国)征税的规则,将使税收利益向转让者居民国转移的矛盾更为突出。
(3)在消极投资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形式的出现和发展,工业产权单独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情况会越来越少,工业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与技术服务同时提供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因此,一些目前表现特许权使用的所得,将会改变存在形式而转变经营所得。这也会影响到来源国在特许权使用所得方面的征税利益。
2.常设机构功能的萎缩影响了各国征税权的行使
常设机构概念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利润的征税权问题。《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按照国际税收的现行原则,收入来源国只对跨国公司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可以行使征税权,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现行概念下常设机构的功能在不断地萎缩。跨国贸易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实际“出场”,跨国公司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在互联网上就能完成其交易的全过程。而且由于因特网上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并没有必然联系,单从域名上无法判断某一网站是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因此无法认定是否设有常设机构,纳税人的经营地址难以确定,纳税地点亦难以掌握,从而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3.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导致各国税收利益重新分配
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是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的分化。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动摇了“住所”、“常设机构”的概念,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2)电子商务的发展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和经济利益,必然重视通过税收手段(比如扩大或限制来源地管辖权)来维护本国的利益,给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二)电子商务在流转税上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影响
在流转税方面,现行消费地原则在实施时将遇到很大的障碍。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在线交易的所有商品交易流程都在网上进行,在现实中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消费地要对之征税就显得困难重重;而在离线交易中,由于购买地和销售地分离,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出口国一家企业销售商品可能面对众多进口国的分散的消费者。这样,消费地要对所有的消费者课征税收也存在很大难度。例如,数字产品(如软盘、CD、VCD、书、杂志刊物等)如果以有形方式进口,在通常情况下是要征收进口关税的,但如果这些产品通过网上订购和下载使用,完全不存在一个有形的通关及交付过程,因而可以逃避对进口征税的海关的检查。因此,在电子商务状态下由消费者直接进口商品的情况将会越来越普遍,而对消费者直接征收流转税将会使税收征收工作出现效率很低而成本很高的现象。相对而言,由销售地国课税更符合课税的效率要求。
(三)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影响
发达国家主要采取的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不但不会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造成太大的冲击,反而会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主要采取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电子商务免税尤其是免征流转税,会给这些国家造成的税收负担远远大于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在传统的经济格局中,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均能达成一个相对的平衡状态。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发展中国家多数是电子商务的输入国,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发展中国家很可能因此变成税负的净输入国,从而在因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收入分配格局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此外,对电子商务免税会在不同形式的交易之间形成税负不均的局面,从而偏离税收中性原则。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调整
(一)对现行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作合理的调整
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的核心问题是要在不同国家具体国情的基础之上,找到一种新的税收利益分配办法,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划分必须依照新标准进行。
1.重新定义常设机构
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可分为由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由营业人构成的常设机构。从常设机构的发展来看,不论常设机构的概念如何变化,物(由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人(由营业人构成的常设机构)始终是常设机构的核心要素。在国际互联网上,不论电子商务如何发展,物和人这两个要素依然存在。因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必须对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作出新的定义。
(1)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与提供商可以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否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主要从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否完成企业的主要或者重要的营业活动,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来考虑。在电子商务中,尽管没有企业雇员的存在,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自动功能,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自动完成企业在来源国从事的营业活动。因此,该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完全可以认定为居住国企业设在来源国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总是与一定的地理位置相联系的,存在空间上的固定性和时间上的持久性。网络提供商变动网址和移动服务器,主要是为了逃避纳税,并非是由网络贸易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网址和服务器的固定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够构成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理论,只要企业通过某一固定的营业场所处理营业活动,该固定营业场所就可以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因此,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与提供商可以构成常设机构。
(2)网络提供商可以构成独立地位的营业人,进而构成常设机构。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来源国建立服务器提供各种形式的网络服务。相对于销售商而言,网络提供商就是按照自己的营业常规进行营业活动,其地位是完全独立的。有鉴于此,可把网络提供商提供服务器使销售商能够开展营业活动看作一种活动,这样,该网络提供商就应当属于独立地位的人,可以构成销售商的常设机构。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商仅向某一销售商提供网络服务,根据UN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7款规定,同样可以构成该销售商的常设机构。
另外,对网上商品的特殊性问题,可以通过对一些传统概念进行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如对于特许权使用的问题,在征税时可以把握一个原则:如果消费者复制是为了内部的使用,就将其划分为商品的销售;如果用于销售,则将其划分为特许权使用转让。
2.调整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划分方法和标准
此项调整工作,可结合前面所述有关数字化商品有偿提供的应税行为类别判别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凡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经营利润;凡是有偿转让受法律保护的工业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3.对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主要是扩大来源地管辖权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应缩小居民管辖权原则的适用范围。(1)将网上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所得,全部纳入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2)将网上转让特许权利的所有权的所得、证券转让所得等财产转让所得,纳入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3)将网上提供劳务所得,至少是将提供技术劳务而获得的所得纳入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适用,以及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行使后居民管辖权再行使时缔约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面的义务。
(二)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国际税收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处理各国因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对流动于国际间的资本和个人的所得进行重复征税方面的问题。国际间长期的合作与竞争已经在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国所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和利益分配格局。但是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跨国交易而言,国别概念已经日渐淡出,几乎每个国家的税收都紧随其贸易跨出了国门,与其他国家的税收交汇于一处,从而形成了税基的“世界性”,并由此构成了远远大于以往国际税收范围的新的国际税收范围。因此,传统贸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国际税收准则和惯例难以有效实施,由此使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各国政府从本国的长远利益出发,与其他国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层、更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即构建一种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相适应的更具一体化特征的国际税收制度新框架,对世界各国的网络贸易涉税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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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结构 经济转型升级 重大意义
经济转型升级是我国在小康社会建设中的核心要求及主要内容。我国市场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及潜力,具有十分优良的优势,但是我国经济在发展建设中也面临较多的挑战。从国际角度而言,国际需求结构正在改变,经济发展竞争越加激烈,贸易与投资行业的发展情况在不断改变,我国国内经济发展建设所具有的优点及限制条件,都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一、消费结构转变轨迹与特点
(一)消费结构转变一般规律
1、消费需求上升规律
消费需求上升规律是消费经济客观存在的一个规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需求总量的上升与需求结构的变化。在现实生活过程中,由于众多因素的限制,消费需求也呈现着不同趋势及特点。但是从长远角度分析,消费需求一直在稳定上升。正是由于消费需求的不断上升,才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2、消费水平递进规律
消费需求的上升主要表现在消费水平上面。消费水平上升表现出消费者消费具有不可逆特点,消费水平从开始低级逐渐向高级转变。根据经济数据研究发现,消费者消费效率与消费重点都受到消费者经济收入影响。
3、结构层次上升规律
结构层次上升规律主要表现在消费结构上面,如果要是将消费内容进行划分,一般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生存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与发展型消费。消费者经济收入要是增加,消费结构也会随着发生改变,这样生存型消费在消费者全部消费中的比值就会下降,享受型消费与发展型消费在消费者全部消费中的比例就会增加。要是从物质产品及服务产品消费角度分析,消费结构的改变,实物消费在消费者全部消费比例中会逐渐下降,服务产品消费在消费者全部消费比值会逐渐上升。要是从衣食住行角度分析,消费结构变化主要表现为,伴随着消费者经济收入的不断增加,消费者在食品上面的消费会逐渐降低,在非食品上面的消费会逐渐增加。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行为特征
以市场经济条件作为背景,对于消费者行为特征研究中,利用新古典消费函数理论进行归纳。
1、关于消费者行为外部环境设定
(1)消费者有完全的选择自由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在商品及服务选择中,能够完全根据自身偏好及预算进行选择,并且消费者这种选择并不会受到短缺或者是限量等等因素的影响。
(2)市场价格有充分弹性
市场价格所拥有的弹性主要表现在产品销售价格能够通过消费者的需求进行调价,当消费者对于某件产品需求较小的时候,产品销售价格自然就会下降;消费者对于某件产品需求较大的时候,产品销售价格自然就会相对应的上升。
(3)存在预算约束,但并不存在流动性约束
市场经济外部环境虽然具备预算上面的限制,但是同样也不具备流动性的约束,主要指的就是消费者在消费上面所拥有时间及有效性跨度较大,预算约束主要是对于消费者行为进行约束,因此消费者在消费上面并不具备流动性的限制,能够自由借贷,并且保持稳定消费。
(4)存在未来的不确定性
市场经济最显著一个特点就是在未来发展建设中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对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具有显著影响,能够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风险预期的能力,消费者消费行为也更加难以判断预测,如图一所示,为消费结构与市场经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
2、关于影响消费者行为内部环境设定
(1)消费者行为目标是效用最大化
如果要是条件允许,消费者在消费上面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并不会受到效应的影响,在自身条件最大程度下消费,并且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2)消费者是理性主体
消费者是理性主体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并不会存在相互限制的问题,能够在众多限制条件内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消费限制因素。
二、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与内涵
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是彻底实现小康社会的要求与主要内容。在对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研究之后发现,经济转型升级内涵与目标应该与党十要求及任务相结合,这样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目标就是让经济向更加高效及公平的方向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一)实现国内生产总值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一倍的目标
为了能够让我国在2020年彻底实现小康社会的建设,提高国内生产总值,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而言提升一倍,这就需要保证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一直保持着合理的速度。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其中关键因素就是速度,在党十会议中就提出,10年内国民生产总值与居民收入两个全部都翻一倍的要求,这样对于社会经济增长速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经济增长速度应该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就是说,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想要真正落实,首先就应该实现国内生产总值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一倍的目标。经济增长速度合理化,从经济学角度而言,首先就是充分利用推动经济生产的要素,满足居民就业要求,其次让经济在增长过程中不会造成通货膨胀及资产泡沫化的问题。想要保证经济增长速度合理最佳方式就是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际有关机构所颁布出来的数据,美国在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就已经超过15.1万亿。中国仅仅为7.9万亿美元。按照现在对于国家收入划分标准而言,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中高收入国家。只有根据党十的要求,在10年之内让国内生产总值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都翻一倍,才能够让我国所拥有的经济总量与美国接近,进入到高收入国家行列中。
(二)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关键是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经济发展不仅仅是资本及劳动投入之后的结果,同样也是科学技术与经济结构完善之间的结构。我国在过去十多年内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是我国在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上面却十分缓慢,这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矛盾及问题的主要原因。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主要意义就是对于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结构的转型与升级。因此,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应该以经济发展方式作为核心,通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形式,推动产业结构的完善,让城乡经济全面转型升级。
(三)大幅度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主要标志就是经济增长质量与效益的大幅度提升。经济学在实际研究中,主要对于两方面关系十分关注,分别是费用与效用及投入与产出。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所存在的意义,市场经济就是通过最少的投入获得最高的经济效益,首要规律就是节约。我国现在市场经济中浪费及忽视价值问题十分常见,过分追求GDP的快速增长,对于经济快速发展中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及环境成本并不考虑,这样就不可能让经济增长质量及效益提升。因此,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以经济质量与效益的提升作为核心,这也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
(四)加快绿色、低碳及循环经济建设
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主要内涵就是建设经济发展节约型社会,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在过去十多年内虽然在快速发展,但是整体发展方式为粗放型,也就是所投入的经济成本及能源都较高,并且污染物排放数量也较高,对于投资及重工业过分依赖,这样不仅仅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十分不利,与经济增长目的也存在差异。要是不能够改变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于我国经济能否顺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影响。
(五)逐渐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经济发展成果合理分配,逐渐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我国现在社会经济发展最显著问题就是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在党十会议中,我国首次提出缩短城乡差距的课题,并且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作为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原则就是共同富裕,也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心愿。从我国现在发展现状而言,逐渐解决收入差距问题,能够显著提高社会大众工作积极性,保证社会和谐稳定,也是提高基层人民收入的主要方式。
三、推动消费结构转变的对策
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上面所存在的矛盾,严重限制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笔者在对于消费结构的转变及经济转型升级研究之后认为,消费结构的转变,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在经济发展上存在的瓶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一)增加消费者信心
经济转型升级属于宏观上的经济建设,就必须服从有关政策的制定,这样才能够转变消费者的消费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但是想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首先就应该保证消费者在消费中拥有政策上的支撑,这样消费者信息能够得到显著提升,政府部门近几年虽然已经制定了较多转变消费结构的政策,但是所收到的效果并非十分显著,主要原因就是设计人员对于消费者行为及动机的过分忽视。为了能够消费结构转变,,带动经济转型升级,政府部门应该制定更加积极政策,进而提高消费者消费能力,这样才能够转变消费结构。
(二)加快改税步伐天平向贫弱一方倾斜
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就是税收关系的和谐,也就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和谐,想要保证税收关系的和谐,首先就应该拥有完善并且合理的税收制度作为基础。完善税收体系在各领域内的分配情况,通过调整税收的方式,缩小收入上的差异,是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矛盾的最佳方式。我国在初次分配上,将主要的资源都集中分配给了大型企业及机构,并且在二次分配上面集中将资源分配给了民众。想要改变这种资源分配方式,首先就应该创建综合所得税制度,并以此作为基础,在原有分类所得税基础上,保证税收制度的合理及科学。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主要标志就是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促进我国消费结构转变的主要途径。我国近几年财政收入要远远高于社会经济增长速度,政府部门所拥有的资金超过1.7万亿,这样造成滥用财力现象十分常见,政府部门开支过高,行政收入与开支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近几年,我国GDP虽然一直在稳定速度增长,但是税收及行政上面的开支增长速度要远远高于GDP增长速度,这种现象是十分不正常的,部分地区政府部门甚至还出现大量额外支出,并没有将资金全部用在民生建设上面。因此,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细致划分,解决消费上面所出现的问题,提高消费者消费水平。消费者在不在承担政府部门支出之后,才能够让消费者更加放心消费,社会内部经济才能够快速增长起来,私人投资也能够逐渐恢复,经济转型升级才能够快速实现。
四、结束语
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是小康社会实现的主要内容及要求,中国经济在未来发展建设中实际上拥有良好的空间,并且还具有较多的优势,但是同样也需要面对国内及国际所带来的挑战。我国消费结构与西方发达国家之前相比较,主要受到制度上的限制,并且消费结构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就是我国消费结构从建国到现在一直都是在平稳转变中,但是我国经济确实在过去十多年时间内快速发展。转变消费结构,就是降低物质消费在消费者总消费结构内的比例,提高服务消费在消费者总消费结构内的比例,这样也能够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让我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质量及效益更加关注,通过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进而落实我国小康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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