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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3]陈朝晖,林万莲.浅述医药电子商务[J].医学信息,2002,15(12):683.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银行业务;网上交易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1]。在第三方支付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的主要职能和主要社会效益就是在网上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并且以第三方的身份保障对网上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监督和保障。近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成交额呈现爆炸式的增长,网上支付规模已经突破10000亿元的大关,以“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易宝”等知名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主,日交易额高达6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组织多达四百七十多家。从市场份额来看,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较高,“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易宝”和“环迅”七家第三方支付占98.3%,其中支付宝在49%左右,财付通占20%左右。在发展障碍上,第三方支付主要面临政府部门监管问题、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和自身业务盈利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特点
第三方支付根植于网上交易,主要依赖于和各大商业银行开展合作,以类似中介服务机构的形式存在。在操作上具有便捷性,第三方支付通过和各大银行开展合作,以应用接口程序的方式将各大银行的结算交易集中在一个界面上,使复杂的银行用户群体便捷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在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具有安全性的特征,网络交易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风险防范手段,商家和消费者的信用问题难以保障,第三方支付作为两者间的中介机构,可以同时发货对商家和消费者的网上交易行为发挥监督和保障作用,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表现出安全性的特点。在第三方支付的存在形式和经营方式上,第三方支付表现出依赖性的特点。第三方支付本身难以开展业务,主要是依赖于大型门户网站的业务发挥自身作用,因此第三方支付具有依赖性的特点。
二、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管理问题
在第三方支付监督管理方面,第三方支付作为依赖于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经营者,主要受人民银行的监管,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的行为和职能进行了规范。但是,在第三方支付的现阶段监督管理中,虽然名义上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实际上涉及相关部门较多,首先是第三方支付在我国法律定义上是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并接受监督管理;然后在安全技术检测方面,第三方支付则是需要通过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金融认证中心等单位的安全检测,最后第三方支付的电子支付业务和银行挂钩,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混乱的管理体系和职能领域涉及都的中国人民银行展开对第三方支付造成巨大的麻烦,因此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有效的监督管理问题。
(二)财产安全问题
据统计,2011年中国互联网安全领域的病毒问题同比增长48%,钓鱼网站案例急剧增加[2]。我们都知道,第三方支付作为网络交易的电子支付业务的主要承担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没有完成之前,交易金额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管保障资金安全,在我国第三方支付日交易额高达60亿人民币的情况下,财产安全问题是第三方支付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病毒爆炸性增长,钓鱼网站网站不断出现,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等等都对第三方支付的财产安全问题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对于第三方支付的运营、发展造成巨大威胁。另外,第三方支付为了更好的开展信用担保,对于网上商家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都有存储,这些信息涉及商家和消费者的隐私,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用户信息保护问题也是客观存在于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三)盈利发展问题
目前我国第三方平台的经营产品只有电子支付一种,而第三方支付的利润来源主要依赖于交易过程中的手续费。但是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那就是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通过产品创新进行营利,可以恣意降低手续费吸引用户,如支付宝的基金业务“余额宝”,而且支付宝主要的电子支付业务基本实现零手续费的目标。但是第三方支付发业务基础都是用户,相比较支付宝等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少,难以进行业务创新,只能原始的进行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取。这其中,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知名度高、信誉好、操作便捷,而且手续费低甚至为零,相比起来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知名度低,安全性低,而且价格没有优势,难以吸引用户,难以获得发展。长此以往,第三方支付行业内将失去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生存空间,不利于正常的行业发展。
三、促进第三方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面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督管理混乱的问题,重点还是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只要完善了相关法律,依法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督管理,才能有效避免第三方支付违规操作或是恶意竞争对消费者和网络商家造成经济损失。其中,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必须深化,进行精确定位,可以将其定位为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非银行类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是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重要补充和延伸,方便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进行规范管理。然后第三方支付监督管理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交易规则的界定和完善,主要针对的问题有第三方支付从事和电子支付无关的业务的同时如何保证其不挪用客户在途结算资金等问题。
(二)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技术研发
关于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的安全问题,首先需要对这个问题要用明确的认识,这个问题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而且难以根本性的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采取预防和打击并重的举措,而且第三方支付安全问题是双向性问题,需要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组织共同努力。首先消费者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有效的利用第三方支付提供的安全防范措施,尽量加强自身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而第三方支付解决安全风险问题的主要途径在于强化安全技术的研发,不断为用户开发安全防范措施,如支付宝的“限额交易”“移动令牌”和“安全证书”等等。同时第三方支付还应该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技术,确实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
(三)打破单一盈利模式,进行产品业务创新
对于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盈利模式单一,导致的是行业竞争畸形,小型第三方支付组织难以获得发展空间的问题,着力点应该在于打破单一盈利模式,进行产品业务创新。当然,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就是电子支付业务,一旦离开电子支付业务这个基础,第三方支付也就不成为第三方支付。因此,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创新突破点还是在于电子支付系统的发展,支付宝的“余额宝”业务就是一个很好的创新,虽然难以推广,但是对于多达数百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是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同时,第三方支付打破单一盈利模式,进行产品业务创新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完全可以建立科学的第三方支付业务收费定价机制,扩展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生产空间;可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帮助第三方支付实现业务创新,解决盈利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1]周晓.第三方支付主体的法律性质的思考[J].电子商务,2010,(02):88-89.
[2]马桂琴.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新问题探讨[J].电子商务,2012,(02):37-39.
[3]梁文彧.第三方支付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J].信息网络安全,2011,(10):65-66.
1.1电子商务的硬件构成
第一,数字通讯的输送载体,其中包含了磁载体、双绞线、使用同一个轴的电缆、光纤和无线输送等等。第二,数字通讯体系,其中包含了不借助电线的通讯、通讯卫星、isdn、宽带isdn等等。第三,电脑互联网,其中包含了我们常用的局、城、广域网和internet等等。
1.2电子商务的软件构成
应用开发平台包括数字方式和商务方式,idss叫做智能决定支持体系。电子商务的软件构成是一个重要的核心,离开了软件构成,电子商务系统就不能正常工作。
2电子商务和工商管理工作的联系
公司经营和生产方法因为电子商务的原因而获取了不同方面的发展。
2.1用户关系管理
这种关系的管理的目的是完善公司和用户之间关系的一种现代管理体系。这种管理方式应用于公司市场营销、售卖、技能等等方面,它的最终目第一点是凭借这种方式能够给予最方便并且最好的服务,同时招徕或者是维持原来的用户;第二点就是凭借这种方式对工作过程的全方位管理,并且让公司的造价降到最低。[4]其实,用户管理关系不仅是一种定义,而且是一种管理软件和技能。以往的公司的生产理念是以成产的物品为核心,而现在是以用户为核心,这也是一种进步。
2.2供应链管理
这种管理方式是根据中心公司,凭借物品流动、资金流动和消息流动的方式,把供应商家、制造商家、分销和零售商家等最后到客户都连接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是一个具有完整结构方式的功能网络。这样就是组成一个完善的供应链,从开始的供应商一直到客户。
2.3物品流动管理系统
所有应用电子商务的工作的完成,都要依靠一个非常不错的电子商务物品流动体系的使用。这样的电子商务物品流动体系,就是结合了信息流动、资金流动和物品流动的结合体。电子商务应用的都是数字,这就预示了以后的交易方法、购买方法和服务方法都向数字迈进,这就突破了原来业界的固定模式,推动了物品流动行业的发展。
3电子商务环境下工商管理的对策
3.1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工商管理所面对的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正在以最快的速度在推动着,这就让传统的公司间的交易形式在无形中发生了变化。贸易的两方通过电子技能和互联网技能就能够非常容易的在互联网上让整个交易顺利完成。做作为整个交易的监管部门,工商管理机构以往的监督管理办法、服务方式在这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法下面就发生了非常显着的缺点,这一般都表现在了下面两个过程里面:第一点,工商管理机构用来确定贸易两方有效身份的重要方法,也就是通过颁布营业执照的方法,在现在的互联网交易中已经不在使用了。以往公司之间互相确定有效身份的方法就是凭借双方拿出工商管理部门所的营业执照。但是这种方法在现如今的互联网交易里面,却不能让纸质的营业执照再发挥出作用,因为这种执照必须要在两方都相见状况下才能得到核对证实。并且,互联网交易的最大优势就是买方和卖方不用面对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进行买卖,这也让执照在互联网交易的方式下不能得到应有的效果,互联网交易没有执照和不能控制的现象已经泛滥,办理执照就是为了应对工商人员的监督,而不是能够证明网络经销人员的身份。而且,网络交易的最大缺点就是虚假性,因为双方见不了面,所以保证不了交易的真实性。这也需要工商部门找到一种方法,能够确定交易两方的身份,让欺骗的行为无处可藏。第二点,现在就已经具有的工商管理方法已经不能对互联网的商家进行监督管理,因为网络有着残酷的竞争,所以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是非常主要的。这也需要工商管理机构对公司网上交易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但是运用互联网方法经营的公司,有着很高的信息化技术,可以影响到整个地球。这样违法活动也就屡禁不止了。这样也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要完善工商管理的网络水平,从而进行有效监督。
11月11日,在天猫创下了132亿元的单日成交额记录背后,一部分在“双11”期间参加网购的消费者收到商户的短信,被告知其已成功购买的货品因天猫系统漏洞造成“超卖”,只能申请退款。尽管优衣库、杰克琼斯等商家陆续推出补偿方案,天猫也提出了支持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补救措施,“超卖门”还是引起诸多消费者不满,各种质疑不绝于耳。
11月22日晚,天猫在微博上公开向消费者致歉,称“双11”当天流量巨大,导致系统商品库存数据与商家前后台数据对接不准,少部分订单超卖,并公布了3项赔偿方案。优衣库,阿迪达斯、探路者、GAP等多个知名品牌卖家也声称:“超卖”系天猫方面系统故障导致的问题,不存在虚假促销。然而,消费者对此并不买账。如果是系统故障问题,为何在10多天后才发现?
不论此次超卖真正的原因是哪一个,电子商务领域侵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如何减少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信息技术支持。包括互联网技术、Web浏览技术、数据库技术、电子支付技术、安全技术等信息网络技术是支撑电子商务的关键技术,为信息的、传播、查询、检索等提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持,并保障安全、可靠的网络支付环境,使电子商务顺畅进行。
为此,需要大力加强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宽带网络的应用。加强数据库技术、电子支付技术、安全技术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快信息安全软件的研发和应用,保障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强化交易平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持,加快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应用,为平台运营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深入分析、挖掘等后台服务。
第二,增进消费者权利保护。双11原本就是一场回馈消费者的活动,然而消费者的体验却在狂欢中被忽视。消费者熬夜奋战的热情遭遇了冷冰冰的超卖通知,在商品是否超卖、是否给予赔偿方面丧失话语权。网购消费者权利被践踏,首先,因为我国专门针对网购的立法非常少,卖家尚未发货、合同未生效情况下买家很难索赔;其次,消费者在和商家博弈中处于明显弱势,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比较高,相关证据很难取得,容易被篡改、删除。
为此,需要针对网购加快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设立专门的维权服务机构,打通消费者的维权通道,帮助其更好地维护应有的权利。加强对互联网经营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对商家的违法侵权行为要严加处罚。建立诚信系统,将企业的诚信度与企业的资质证照、政策优惠等挂钩,并针对网购中的霸王条款进行治理。
电子商务基本构成
1电子商务各部件的组成
电子商务系统的各个部件的构成如图1所示。其中主系统的网络重要是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internet,第二部分是intranet,第三部分是extranet。第一部分主导着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基本构成,也是商品交流,工作消息运送的通道;第二部分是公司内部商业工作的场合;第三部分是公司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的一个桥梁。
2电子商务的硬件构成
第一,数字通讯的输送载体,其中包含了磁载体、双绞线、使用同一个轴的电缆、光纤和无线输送等等。第二,数字通讯体系,其中包含了不借助电线的通讯、通讯卫星、isdn、宽带isdn等等。第三,电脑互联网,其中包含了我们常用的局、城、广域网和internet等等。
3电子商务的软件构成
应用开发平台包括数字方式和商务方式,idss叫做智能决定支持体系。电子商务的软件构成是一个重要的核心,离开了软件构成,电子商务系统就不能正常工作。
电子商务和工商管理工作的联系
公司经营和生产方法因为电子商务的原因而获取了不同方面的发展。
1用户关系管理
这种关系的管理的目的是完善公司和用户之间关系的一种现代管理体系。这种管理方式应用于公司市场营销、售卖、技能等等方面,它的最终目第一点是凭借这种方式能够给予最方便并且最好的服务,同时招徕或者是维持原来的用户;第二点就是凭借这种方式对工作过程的全方位管理,并且让公司的造价降到最低。[4]其实,用户管理关系不仅是一种定义,而且是一种管理软件和技能。以往的公司的生产理念是以成产的物品为核心,而现在是以用户为核心,这也是一种进步。
2供应链管理
这种管理方式是根据中心公司,凭借物品流动、资金流动和消息流动的方式,把供应商家、制造商家、分销和零售商家等最后到客户都连接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是一个具有完整结构方式的功能网络。这样就是组成一个完善的供应链,从开始的供应商一直到客户。
3物品流动管理系统
所有应用电子商务的工作的完成,都要依靠一个非常不错的电子商务物品流动体系的使用。这样的电子商务物品流动体系,就是结合了信息流动、资金流动和物品流动的结合体。电子商务应用的都是数字,这就预示了以后的交易方法、购买方法和服务方法都向数字迈进,这就突破了原来业界的固定模式,推动了物品流动行业的发展。
电子商务环境下工商管理的对策
1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工商管理所面对的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正在以最快的速度在推动着,这就让传统的公司间的交易形式在无形中发生了变化。贸易的两方通过电子技能和互联网技能就能够非常容易的在互联网上让整个交易顺利完成。做作为整个交易的监管部门,工商管理机构以往的监督管理办法、服务方式在这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法下面就发生了非常显著的缺点,这一般都表现在了下面两个过程里面:第一点,工商管理机构用来确定贸易两方有效身份的重要方法,也就是通过颁布营业执照的方法,在现在的互联网交易中已经不在使用了。以往公司之间互相确定有效身份的方法就是凭借双方拿出工商管理部门所的营业执照。但是这种方法在现如今的互联网交易里面,却不能让纸质的营业执照再发挥出作用,因为这种执照必须要在两方都相见状况下才能得到核对证实。并且,互联网交易的最大优势就是买方和卖方不用面对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进行买卖,这也让执照在互联网交易的方式下不能得到应有的效果,互联网交易没有执照和不能控制的现象已经泛滥,办理执照就是为了应对工商人员的监督,而不是能够证明网络经销人员的身份。而且,网络交易的最大缺点就是虚假性,因为双方见不了面,所以保证不了交易的真实性。这也需要工商部门找到一种方法,能够确定交易两方的身份,让欺骗的行为无处可藏。第二点,现在就已经具有的工商管理方法已经不能对互联网的商家进行监督管理,因为网络有着残酷的竞争,所以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是非常主要的。这也需要工商管理机构对公司网上交易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但是运用互联网方法经营的公司,有着很高的信息化技术,可以影响到整个地球。这样违法活动也就屡禁不止了。这样也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要完善工商管理的网络水平,从而进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