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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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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协调;标准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00102

1 前言及概念说明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来,“三鹿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人们的心灵;《2010-2011年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显示,94.5%的人认为食品安全有问题,67.9%的人对食品安全现状缺乏“安全感”;2012年两会代表热议食品安全问题……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尚未解决。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建言献策。涉及到的概念如下:

(1)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一定主体依据法律等规则,制定规格、标准,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进行管理的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法律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检测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等多个相互独立且紧密联系的体系组成。根据多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践和学者们主流的看法,对食品安全监管影响最大的是前三个体系。故本文将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行政组织体系角度)、标准体系三个方面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2.1 法律法规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了众多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表是其中几例:

包含食品安全标准、生产、流通环节等内容在内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也存在如下问题:

(1)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不足、配套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强。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法律,确实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但多为原则性、方向性规定;其配套法律也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是定性条文多、定量规定少,仅有吊销许可证年限、罚金范围等,且不够细化。针对食品生产链各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足。《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配套条例中也找不到什么程度算构成犯罪。(《刑法》自然对犯罪有规定,但明显针对性不强)。

(2)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大,执法成本高,但处罚力度不足。

2004年广州白云区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万余婴幼儿患病,6死亡……。然而处罚力度不够:

对相应的事件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在行政处罚方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民事责任方面规定除一般民事责任外,消费者可向违法经营者收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则不明确。如此惩戒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违法者有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而执法成本却不低,尤其是小作坊生产,以其流动性,隐蔽性使得执法难度很大。找到一个黑工厂、黑作坊的成本和这类行为造成的危害比,这样的处罚微不足道。

对监管不力人员的处罚。照《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对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最严重也不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撤职或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这还是建立在监管过程中“未尽职责、、、”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基础上的。姑且不论什么是严重后果,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就很令人费解。

2.2 行政组织体系

自2003年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就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新的调整阶段。按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2010年2月成立)是“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性、统筹性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工作,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另外,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商业部也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工作。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粮食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也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总之,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突出了卫生部的核心作用,其他各部门协同监管,使得“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都有相应部门来监管,这就分散了监管压力并发挥了各部门本身的优势,大大提高了整体监管效果。然而这样的监管组织也有不合理之处: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基本规律 预防医学

【中图分类号】R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843―02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结束了近50年由卫生部门统一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的体制,代之以多部门分段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立法者希望通过建立新的监管体制、设计新的监管制度,解决旧监管体制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在一些环节上,多头执法,多个部门争着去管,而有的环节却无人去管,成为监管的空白地带;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形成各部门在食品监管中职责分工明确,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达到无缝衔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1〕的完美状态。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至今,已四年多时间,完美的监管体制尚未完全形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势头也未得到有效遏制。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将是漫长而复杂的。虽然监管体制在不断的完善,新的制度在不停出台,行政压力随着各个专项整治的通知逐级向下传递。但笔者认为尊重食品安全的基本规律,遵循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然之路。下面笔者将本人的一些想法和认识阐述如下,敬请批评指正。

1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遵循预防医学的专业特点

根据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概念,食品安全包括数量、卫生安全、发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2〕。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就是说食品安全法调整的是食品的卫生安全。根据食品卫生学的定义,食品卫生学是研究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威胁人体健康的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措施,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科学〔3〕。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在食品卫生学的专业基础上建立起来法律体系,应该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专业法,而不是一部一般行政管理的普通法。食品卫生学作为预防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自身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专业特点,同时也遵循预防医学的一般规律和原则。所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按照预防医学的专业特点、客观规律和基本原则来开展。

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几年的情况看,地市级及以下的各个监管部门,多重视按照索证索票、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形式管理;而很少或者说没有能力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积极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等符合预防医学专业要求的制度,进行深层次的专业管理。这也应该是,近几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疲于奔命,但食品安全事故仍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有一支符合专业要求的执法队伍

不管是由卫生部门统一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的体制,还是由多部门分段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都应该由符合专业要求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监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食品科学的专业知识,他们就无法对食品的配方、原料、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包装材料、储存运输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监管;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食品卫生的相关知识,他们就不了解各类食品存在的卫生问题,以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毒理学的专业知识,他们甚至连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定义都不清楚,更谈不上实施有效的监管;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流行病学的专业知识,他们就无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行政法学的专业知识,他们就不了解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救济制度等行政法的共性知识,就不可能很好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因此,不管哪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均应以预防医学专业人员为主体,辅以食品科学和行政法学专业人员共同组成。

在实际工作中,就我市的情况而言,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职能虽进行了调整,但人员并未进行整合。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根本不能满足专业需要,其监管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因此,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发生大的变化前提下,对现有的监管队伍进行合理的整合,是解决目前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有效措施。

3 食品安全监管应确立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的基本理念

食品安全标准是评价在符合标准规定的配方、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包装运输要求等条件下,生产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依据,是食品生产必须具备的技术性规范。但决不能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唯一或首选依据。相对于食品科学技术的发展,食品安全标准永远都是滞后的;对于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恶意添加者生产的食品,是不可以、也无法用食品安全标准去评价的。近几年发生的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地沟油等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经常会看到一些官员甚至是专业技术人员宣称,因无食品安全标准无法对产品进行评价和监管;该产品经检测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等等,这完全是一种推卸责任的托词。作为一名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中,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是否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首先应该考虑的,也是判断食品生产经营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核心依据。也只有确立这样理念,才能解决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

4 应强化和完善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对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规定,根据其条文释义,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和其他四项业务工作;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其中有两个协调,一个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高层次协调;另一个是卫生部综合协调。他们的层级关系很清楚,而他们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是否有职责交叉,笔者不得而知。但行政效率下降,行政成本增加是必然的。另外,卫生部对其他三个国家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在讲究行政层级关系的政府部门,将是非常困难的,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更多的是协商而非协调。而协商必然是一个平衡利益、减轻责任的漫长过程。地方政府的工作体制也同此理。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出现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笔者认为,应由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统一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工作,履行职责界定、协调指导、责任追究的职责,而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只有综合协调工作规范、有序、具有权威性,才能保证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食品安全工作才能取得新的突破。

参考文献

[1] 李援,宋森,汪建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6-10.

[2] 李援,宋森,汪建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1-2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范文第3篇

(内蒙古师范大学 餐饮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1517)

摘 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广大群众最关心的话题,食品的安全监管也无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正是以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为切入口,科学地分析了我国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创新的主要方面,以及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创新的实践,最终为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提出了创新思路。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评估;创新

中图分类号:R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194-02

1 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1.1 餐饮企业数目多、分布分散、监管难度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人到餐馆里就餐,因此餐馆行业不断发展壮大。进行国家注册的餐饮行业越来越多,这就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餐饮企业,冷热饮、大排档、食堂、农家餐、夜宵等,形成了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的餐饮市场发展新局面。在为人们的选择提供了更多的便利的同时,也提升了消费者的消费水平。

然而事物都具有双面性,由于餐饮企业多以城市的中心地带及人流量较大的商业中心或景点为聚居点,同时又星罗棋布地分布于城市空间,餐饮企业的蓬勃发展也给食品安全部门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1.2 餐饮设施、器械简陋陈旧

由于我国餐饮行业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再加上对餐饮行业的管理还存在着不足,一些中小餐饮企业特别是一些小摊小贩,多利用陈旧的设备、设施进行“创业”。他们的经营场所多为一些老旧的房屋或临时搭建的露天篷,这样的餐饮环境不仅卫生条件差,餐饮食品的卫生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当出现一些高峰期时,就餐的人很多,一些碗筷用别人吃过的,简简单单用水冲洗一下即可,用的水也是自来水,甚至水的渠道也很不明,这也是我国传染病传播的主要途径。即使一些餐饮企业配备了保鲜、保洁、消毒等器具,也只能成为餐饮企业的装饰品,因为它们仅仅是摆设,从来不用,仅仅是告诉顾客放心食用,岂不知这也算对顾客的欺骗。大多数餐饮企业根本没有专门的原料的加工、清洗、刀切、贮存、烹饪、售出等的独立空间,全在同一单间中操作,质量安全无法保证。

1.3 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及意识缺乏

大多数餐饮行业的工作人员素质较低,缺乏职业道德,它们仅仅对于利润、工资感兴趣,甚至为了赚钱使用一些危害性食料,包括使用地沟油和廉价的食材等,给食用者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此外,这些人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淡薄,仅仅凭借经验进行经营,无法真正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大部分小型餐饮行业的工作人员穿着随便,没有统一的服装,并且没有行之有效的规章进行管理,在原料采购时不索要发票,也不进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过程中也不注意生与熟的安放,也不考虑食品之间的交叉感染。综上所述,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足及意识缺乏,给食品卫生安全及监管带来了困难。

2 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创新的主要工作

2.1 探索创新宣传教育机制

宣传教育机制始终是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创新工作的基础,要通过多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站,包括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络等,对食品安全进行大力宣传,也可以采取现场咨询、专家讲演、宣传下乡等手段,深入宣传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群众进行深刻教育,增强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让他们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自觉抵制一切危害自身安全的食品问题。最终让人民群众成为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主力军,坚决抵制无食品安全保证的餐饮企业,让他们在社会中无法立足,努力营造出人人对健康负责的食品安全气氛。此外,还要对餐饮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让他们懂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自觉产生安全责任意识,使之能够安全负责地做好餐饮管理工作,最终提升餐饮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创新打下坚实基础。

2.2 探索创新工作推进机制

探索创新工作推进机制能够有效地推进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的创新。通过打开餐饮安全信息共享的通道,积极构建资源共享的平台,保证各方的横向联动,密切各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通过加大对食品行业的监督打击力度,形成监督打击合力,最终形成强大的监督管理局面。

此外,还可以利用网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通过对网络的健全完善,把网络打造成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顺风耳”,使之成为治理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同时,要加强群众监督的作用,切实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增加他们的诚信意识,使其遵守餐饮行业的法律法规观念,打造一个好的餐饮行业形象。

2.3 探索创新基础保障机制

把培养监督餐饮行业安全的人才队伍,作为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把行政监管与技术监督的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对餐饮行业监督机构进行改革,优化人才队伍,灌输监督管理的新鲜概念,提升他们执行力,不断补充后备人才队伍,提升餐饮监管系统的综合能力和执行水平,为餐饮安全提供强大保证。

同时也要积极引用科学技术,利用高科技设备和手段,行之有效地参与餐饮行业安全监督检查,做到检查严格、监管有效、执法合理、奖惩分明,为全力做好搭建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的创新打下坚实基础。

3 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创新的实践

3.1 探索创新综合惩处机制

3.1.1 建立能力评价机制

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说明:地方行政管理人员要为餐饮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的餐饮行业的设施设备都比较落后,基础比较薄弱。他们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缺乏安全管理能力的人才,缺乏用于检查的设备设施,我们都知道要做好餐饮行业的安全检查,就必须有先进的检查设备,而要想扭转以上问题,就是要加大经费的投入,而缺乏经费也是餐饮安全监管的困难之一。

目前国家已经启动了对餐饮安全监管的力建设标准项目,对餐饮安全检查设备提出了基本标准,并加大了对餐饮安全监管设备的支持力度,这为我国餐饮企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今后监管负责人将逐级地对监管能力进行上报,对监管能力不合格者进行严格检查。

3.1.2 实行信用奖惩机制及典型示范机制

对于我们国家来讲,信用是稀有且珍贵的资源。如何健全和完善科学的餐饮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是确保我们国家餐饮行业安全的当务之急。

首先通过网络对各类餐馆开展网络信用征集并系统地统计起来,然后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级,对于一些非常差的企业进行警告并予以惩处,并督促它们进行整改,同时还要对餐饮企业进行网络披露,保证广大群众能全面地对餐饮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认识。这样消费者既可以合理地选择餐馆用餐,也有助于对餐饮安全的监管,更能提高餐饮企业的自律性。

我国现在餐饮行业的集成化、产业化还不高,面临着严重的散、低等状况。因此要改变以上状况,就必须采取措施进行重点突破,采取餐馆示范工程,推动餐饮安全工作,使其成为示范的培育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及引领作用,并成为餐饮安全监管评估重要指标。

3.1.3 努力推进责任追究机制

没有责任就没有工作的动力,对于餐饮安全监管来讲,责任尤为重要。《国家食品安全法》已经明文规定,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要负总责,监管部门自身责任如果没有履行,也要受到处罚,餐饮企业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现在我国餐饮安全管理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责任制并没有完全的落实。所以,必须根据现实状况重新对责任进行细化、具体的划分,保证管理责任与责任人匹配,保证餐饮安全问题必有人处理,彻底根断餐饮安全责任人存在的侥幸心理。近年来国家推行责任人约谈制度,对于餐饮安全监管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3.2 探索创新动态监管机制

3.2.1 积极建构沟通协作机制

要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就必须三位一体地对食品安全进行把关,这样才能从根处做到食品安全。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明显没有做到以上要求,与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工商、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很难一起对食品安全进行协调,因此落实协调机制也无从谈起,更不用说健全和完善。同时,由于管理部门各自职责不同,信息达不到共享,导致无法形成食品安全的监督合力。

此外,我国的食品监管工作仍存在管理力度不够、效果差等实际情况。目前,我国政府对社会餐饮行业监管力度还不够,与其他国家相比资金的投入还相对较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明显不足,监管的手段也相对单一。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出现的漏洞比较多,也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

3.2.2 坚定实施分级监管机制及社会参与机制

近些年我国餐饮行业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同,也出现了餐饮行业区域差异性问题。因此要根据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实施分级监管机制,推行分类监管制度与诚信制度,并使它们有机结合,有助于餐饮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提高。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大餐饮安全监管力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并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中,形成一种人人对餐饮安全有责的气氛。坚定实施分级监管机制及社会参与机制,把政策落到实处,做到我国餐饮的真正安全,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负起责任。

4 总结

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保证食品安全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当今世界食品安全事件并不少见,也得到了各国的重视,我国食品安全部门也加大了食品安全的检查力度,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绝不手软,对社会上一些危害极大的食品事故企业,不仅仅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对企业加大惩罚力度。因此,近年来由于国家的高压检查,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也呼吁我们每个公民都要积极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徐景和。积极推动餐饮安全监管机制创新[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1(08):16-18.

(2)边振甲。科学探索餐饮安全监管新思路[J]。行政管理改革,2011(09):27-30.

(3)徐晗。湖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状况分析[D]。中南大学,2012.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卫生;监管;互监管

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9)02-0091-05

在2008年,以“三鹿奶粉事件”为起点,不安全食品事件接二连三的出现。前赴后继的不安全食品事件,真的让世人感觉“乱花渐欲迷人眼”。三聚氰胺与食品安全片刻间成为人们饭后谈资的重要话题。就受三聚氰胺污染的22个品牌的奶粉而言,他们都拥有“QS”(食品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标记,是国家级的免检产品,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留给消费者更多的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困惑、对非安全食品的愤怒、对伤者的怜惜以及对逝者的哀痛。

一、再监管的必要性――监管失灵

不安全食品事件,不仅损害了中国食品甚至产品的声誉,而且使消费者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同时也说明了我国目前的食品监管体系存在监管失灵。食品安全监管失灵的表现与具体原因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难以界定清晰,而产权不清晰导致信息不对称。在食品监管中,监管职能被赋予给某几个部门(人),但被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按照委托理论。作为人的监管部门如果不能保持足够的透明度,其监管的利他主义动机可能被机会主义动机替代,即监管部门可能出现“偷懒”行为,甚至以满足部门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忽视被人的利益。

第二。缺乏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政府官员很容易被利益集团“俘获”。许多监管学者认为利益集团支配了整个监管过程,并最终使得监管机构适应他们的需要。尤其是在缺乏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下,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属于“弱相关”,权力可能出现异化,设租和寻租似乎不可避免。此时,监管并不是由监管者单方面施加影响,被监管者也能将监管者俘获,政府监管行为可能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质检总局获得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份后把产品防伪认证的权力交给该公司,让这样一个“俘获者”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食品安全,是不是铤而走险?

第三,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的“法定垄断”模式,必然导致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不均衡性。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配置实行“法定垄断”模式。公众对监管制度没有选择权利,于是政府在没有相应竞争压力的情况下,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这容易导致行政监管的效率低下,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对食品监管的需求,出现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不均衡,就容易为“寻租”和“设租”提供机会,成为腐败产生的源头。一般而言,政府干预经济领域的范围越宽,权力越大,寻租活动就越普遍、越盛行,转型经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市场上的寻租问题则显得更为尖锐。寻租活动往往与设租活动联系在一起,寻租活动会造成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浪费。

第四,监管的成本巨大,导致政府不愿意或没有能力监管。因为食品安全技术性、专业性很强,而受监管主体在技术上往往拥有信息成本优势,政府要想对受监管主体有效监管必须在相关的技术专业行业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精力,形成庞大的监管组织,直接增加政府监管成本,甚至政府考虑到财政预算、监管的成本收益,不愿意提高监管能力。

第五,监管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导致监管行为不易被接受。受监管主体可能会对监管行为不服,导致监管执行困难,增加行政的执行成本,也会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增加社会的诉讼成本;因为政府行为的单方性,信息不能在政府、受监管主体和消费者之间有效沟通,致使制度供给非合意均衡,达不到帕累托最优效果。

只要一个国家的政府对经济进行调节,就有可能存在政府失灵。只要监管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管i就有可能存在监管失灵。监管失灵往往导致监管不但达不到既定的目标,反而阻碍、限制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加重市场缺陷;或者虽达到了预期目标却成本高昂。“潜在地存在着严重扰乱经济生活和扭曲资源配置的可能性,造成市场经济的效率降低”。如果说以前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多暴露的是监管者不作为的问题,这次则更多的暴露监管权力本身的滥用问题,所以“建立一个对作为‘法定垄断者’的规制者的滥用权限加以限制、监视其是否按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规范行动的体系是必要的”。

二、监管权限配置及监管现状剖析

我国各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主要源于1995版《食品卫生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以卫生部门为主,包括国家质检、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商务、海关、环保和公安等近10个部门。鉴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国务院于2004年9月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年第23号文件,下称“决定”)。在该决定及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中,明确了食品安全“负总责+环节管理”的监管模式,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简言之,就是农业部门负责种植养殖(初级农产品)环节,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环节,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并且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从表面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职能的设计是一个多部门多级别架构的体制。这种方式比较符合食品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社会叉等特点,至少能够在概念上让人充分相信从上到下的国家机器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运转机能。实际上,在这种“多头管理”的监管体制下,弊端仍然不少,集中表现为:(1)监管过度。各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分别负责食品安全各相关环节的监管工作,但有些行为可能属于一个以上的环节,造成各部门间的职能存在重复。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对食品监管的软硬件都有投入,有可能造成执法资源重置和浪费;由于职能重复和“趋利”倾向,监管部门常侧重于核发证、照等“有利”环节,忽视了对“无利”环节的监管。不出问题时大家都管,一出问题,则相互推诿,执法合力下降。(2)监管不足。随着监管实践的发展,有些食品监管应有

职能可能没有归属,也就是说监管分工的空白还是较多。如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是绝大多数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者的一项基本工作,但是在我国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中,没有将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其职责范围。食品安全监管中最重要的源头是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在我国这项职能属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但是这并非该部门的工作重点,加上农业生产者规模小、数量多、生产过程不易标准化、监控困难等因素,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中最重要的源头的监管工作难以高效进行。(3)监管不恰当。在食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又是市场利益的参与者与博弈者。监管部门既建立市场制度、规范市场,又谋求在市场发展中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监管部门与市场千丝万缕的联系,使本来应该具有高度独立性的监管机构难以在监管食品安全时保持客观中立,而法律赋予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宽泛、权大责小的不对称以及管制边界的模糊,都为监管机构的权力设租提供了可乘之机,使某些监管人员违法、违规成为可能。如国家质检总局为了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从2005年4月到2008年9月,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了近百个文件,同时还多次召开现场会、片会。电子监管网的经营权授予给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企业,这几乎把防伪企业逼入绝境。可以说,“一个网络平台的建立、一家公司的成立,几乎威胁到了全国所有防伪企业。”

三、食品安全监管者再监管的现状

长期以来,社会将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重心集中指向了没有社会责任感的生产商与经营者,却忽略和偏颇了对监管者的监管。频频发生的不安全食品案件看上去是毫不相干、偶然发生的事件,却足以暴露出我们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在监管认识、基础制度、监督机制与法律制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缺乏再监管的传统。在传统观念中,谈到市场监管的对象,人们立即会想到市场参与者而不包括市场监管者。对监管者监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我们在监管工作中长期存在着重视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忽视对监管者的监管;重视对市场参与者监管制度的建设,忽视对监管者监管制度的培育。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几乎成为市场监管的惟一方面。

第二,再监管的制度缺位。由于缺乏再监管的传统,在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再监管缺乏专门性的规定。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专门性、专业性的特征,在再监管实践中,以纪律检查机构、国家审计和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检察部门等为主体的有权监督机构,大都采取事后惩戒的监管方式,很难完成“预防为主”的监管宗旨;而生命具有不可回复的性质,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应该在于如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社会监督机制的薄弱,难以有效约束监管者行为。首先,《食品卫生法》等没有明确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机构主体,由此造成对监管机构监督的空泛化与虚置化,使对监管机构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其次,监管机构,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要害部门政务公开的透明度不够。很多不安全食品案件在国内已经发现,但总是等到在境外被检查出时,才告知公众。不能充分提供有关食品安全的有效信息,造成评判监管机构尽职、尽责客观依据的缺乏。再次,监督传导机制的不健全使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难以广泛充分地发挥其巨大的社会监督力量。由此使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能及时得到来自上下两方面的有力监督约束,延缓或错失了许多矫正其工作失误、阻止某些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良机,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身心与财产损失,同时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中国食品乃至中国产品的信任危机,这是难以估量的无形的损失。

第四,违法成本小、制裁不到位,法律难以充分发挥其威慑作用。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食品卫生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责任形式主要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监管者敢于以身试法的原因不在于立法缺失,而是立法衔接技术的非科学性。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为例,以上立法在设定食品行政处罚的同时,又对食品生产(种养殖)、加工、销售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犯罪行为作了刑事责任上的衔接。但纵观以上诸法,虽然可以构成食品犯罪的行为不少。但二者在立法技术上衔接的方式却很单一,一般表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立法衔接的模糊性导致了当前我国对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管存在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职务犯罪分子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四多四少”的现象,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也严重影响到我国食品安全体制的建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食品监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间立法衔接不当,以致行政管理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分配失调,同时,两个权力机关在适用法律时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比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必然会有人甘冒天下之大不韪与正义和法律进行博弈。

四、食品安全监管者再监管的改进

在再监管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再监管不是无穷的。为了避免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对再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困境,即再监管的响尾蛇现象,对食品安全再监管的路径不应是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而应更多考虑利用和整合现有监管资源。

(一)前提――监管者必须进行信息披露

一个好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一定是透明度较高的监管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再监管而言,需要披露的信息至少应该包括:(1)监管的依据,包括实体的规定与程序上的规定。监管的规则、程序、决策要公开透明,这样社会才能向它监督,否则,老百姓不知道它在做什么,如何监督呢?(2)对某一特定市场参与者处罚或者奖励的事实及原因。处罚与奖励是不同的经济法的手段,采取这些手段的目的。一是惩罚违法行为,二是预防其他人再犯。对处罚及奖励的信息披露有利于社会对监管者的监管行为进行评价及监督。

(二)再监管的主体

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监管的主体由三类构成。

第一,有权监督主体。包括纪律检查机构、国家审计和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检察部门等。各级人大应常设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监管者进行监督。这种以纪律检查、财务审计、监察、行政诉讼、国家公诉(等)方式进行的监管,是再监管的常态,同样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但是,食品安全再监管更侧重于第二、第三两类再监管方式。

第二,行业协会。相对于舆论媒体和一般公众,行业协会集中技术、人员和从业经验,专业优势非常

明显。由行业协会对食品监管者进行监管,可以实现社会对食品监管者进行监管从“一盘散沙”到“握紧拳头”的整合。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有“剂”的作用,可以减少两者之间摩擦,缓解监管部门的执法压力,有利于推进“小政府、大社会”新型文明社会的建立。

第三,舆论媒体。舆论评价与监督具有“放大器”的作用,不论从维护宪法规定的人民的知情权角度,从食品安全及市场的健康发育角度出发,还是从增加透明度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角度出发,有新闻这个“放大器”比没有它要好得多。社会舆论监督对政府加强监管和自身建设,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的作用不断加强,对国内食品安全给予了持续的、规范的关注。这种来自舆论的关注,一方面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线索,另一方面也使监管机构感受到来自外界的压力和动力。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网络”具有双重性,要避免网络暴力“”民意。

第四,一般大众。一般大众是对监管者进行监督的最广泛的力量。尤其在农村,农村食品安全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由于监管资源的有限,让大众加入到对监管者再监管的队伍中来是切实可行而且必要的。大众既是监管者服务的对象,又是监管者的监管者。他们可以作为消费者在享受食品的时候,对监管者的监管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他们也可以作为客观的中间人,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担任“事实”裁判员,以“用脚投票”(不购买问题产品)的方式来发表监管意见。

(三)再监管的方式及内容

第一,为再监管者提供必要的激励。监管者容易被俘虏的原因常常在于监管制度的设计没有为监管者提供必要的激励。而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来说,由于其涉及面太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只靠政府监管,必须要诉诸社会监督。但现实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是,社会监督缺乏最基本的激励机制,如公益诉讼很难打赢,赔偿也少得可怜,甚至连消法中的双倍赔偿都拿不到;媒体经常处于沉默状态;第一时间提出质疑的公民轻易就被收买噤声;民间自发的揭弊和志愿律师团追讨等行为不受鼓励,等等。这些情况都导致社会监督无法落地,甚至要为这种监督付出过高的代价。所以,必要的激励措施是发挥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监管者效果的基本保障。

第二,对监管者的活动经费进行监管。从世界范围看,主要有三种取得形式:一是来自财政拨付;二是来自对监管者的收费;三是间接收费方式,即通过立法赋予监管者征收监管费等类似税收的强制力,由财税机关代征并全额转移给监管机构。向被监管对象收费的形式,容易形成被监管者对监管者的控制、俘获,监管者自身与被监管主体利益相连,这将妨碍其公正性。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是多元化的,那么如果采取赋予监管者征收监管费的方式容易产生收费权滥用导致被监管者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也不可取。民以食为天,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与其他市场监管不同之处在于其与民生密切联系,所以,有必要对食品监管者提供充足的专项财政拨付。当然,在扩大财政拨付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监管者的审计,以保证专款能够专用。

第三,对监管者的人事进行监管。在没有建立独立的专门监管机构之前,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人事再监管更多地应关注完善考核体系,包括考核标准、考核主体(最好是独立的委员会形式)以及离职后的任职限制。为了保持监管机构在人员配置上能够与监管实践的发展相适应,避免因此而发生的监管失灵,同时对那些能力上欠缺或是职务上不廉洁、思想上不积极的人员予以调整,以达到再监管的目的,对监管者进行考核是必要的。监管人员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时间,不得同时兼任被监管对象的职务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做法。但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离职后的任职限制处于空白状态,加强相关立法是必要的。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肉类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 对策

肉类食品是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大众消费品,也是当前存在高风险患的食品类型之一。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均对肉类食品安全进行了专项整治,也取得了一些效果。然而,因为种种因素的制约,肉类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依然存在,表现为生猪养殖的源头治理还不到位、生猪定点屠宰场存在私屠滥宰现象、一部分未经检疫的肉品非法流入市场等。以上问题的出现,将严重影响到肉类食品的安全,进而危害到各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为此,笔者觉得应当采取以下对策加以防范。

一、严格实施肉类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追究制

要高度重视肉类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肉类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到各地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建立其相应的监管机制,规范各政府部门在肉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所负有的重任,尤其是要确认主要负责人所应负起的责任。要尝试建立肉类食品安全评估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对其中所出现的失职行为应当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和依纪进行查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加大对肉类食品制假售假人员的打击力度,严肃惩处违法犯罪团伙,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相互衔接,防范出现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肉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要依据中国肉类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尽快制订出肉类食品的国家安全标准,从而形成不仅符合实际,而且又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我国肉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清理和肉类食品安全相关的产品与卫生标准,从而切实解决标准间有可能出现的交叉与重复等问题。要积极向社会普及肉类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肉类食品企业负责人的标准化意识以及质量意识,引导企业形成标准化体系,加快企业管理能力与产品质量水平的新提升,从而落实企业实施标准的自觉性。

三、建设完备化的动物检验检疫体系

要大力规范生猪屠宰活动,形成更为科学化的屠宰检验检疫机制,进行宰前违禁药物检验制度,重点整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生猪,依法处理非法地下屠宰点,大力打击加工病死或病害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目前的免疫标识机制,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追溯机制,让屠宰企业能够形成屠宰加工和生猪进出场台账,一旦出现问题就必须一查到底。

四、规范肉类食品加工与经营管理机制

对于尚未得到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的肉类食品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整治,从严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于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与卫生许可证,然而却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难以保障质量的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加以整顿与规范,并且查处使用病死或者病害猪肉加工肉类食品的行为,指导肉类食品加工企业提升检测能力,确保合格肉类制品能够出厂和上市。要实施好食品添加剂备案办法,坚决打击各类运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非法加工行为。要进一步清理规范肉类食品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实施肉类食品企业的进货台帐以及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

五、积极加大肉类食品财政投入保障

各级政府均应将食品安全资金纳入到公共财政之中,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这些资金用在全方位、多层次地解决广大民众所关心的肉类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整合涉及到肉类食品安全检测的相关资源,健全检验和检测体系;在落实肉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体系与信息通报网络平台等经费的基础上,全面运用目前的资源,建立起一批肉类食品质量检测中心;不断健全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从而实现硬件资源以及检测信息的共享;要继续加大执法队伍建设,对肉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者实施专业知识的培训,从而提升执法队伍的素质。各级政府要积极运用相关措施以扶持肉类食品企业,帮助其做强和做大。对于缺乏资金的肉类食品企业,应当尽力在信贷政策上加以大力支持,对其给予贴息贷款等方面支持,切实帮助其走上规模化与产业化发展之道。

六、结束语

总的来说,肉类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也是在广大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之后必然会碰到的问题。尽管其中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但有了党和政府的充分重视,有了相关工作人员的通力合作,通过不断强化人民群众的肉类食品安全监管意识,在具体工作中充分汲取与积累经验,切实堵塞各类漏洞,完善法律法规,必然能确保肉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从而提升中国肉类食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保证我国肉类养殖业得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 伟. 确保肉类食品安全措施之管见[J]. 商业经济,2004(10).

[2]汤 云,朱云松. 加强肉类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建设的对策[J]. 肉类工业,2007(2).

作者简介:

陈军 男 学历:大学本科 1981年6月 职称没有目前是官方兽医 研究方向:动物防疫检疫及肉类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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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印迹,第二是“无形”,在没有商标概念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消弭自身所存在的差异性,用趋于原始的基本形状取代各种花哨的工业设计,使用品的外形趋于最简化的状态,消除使用者对于不合理外形的消化障碍,从而获得他们在使用之时对于原产品的亲近之感。

幽玄对于颜色的理解几乎等同于神道的索求,把对色彩的原始感觉分为两种色系、四种基本颜色:赤、黑、白、青。一种是自然色系,这是两组颜色在明与暗,显与晕之上的基本对立。白色象征圣洁;黑色象征沉默和地狱和叛逆的禁忌之美;青色隐喻山阑和青黛,象征着希望、庄重和坚强;赤即红色,作为日出之国图腾的基本颜色,象征着炽烈。这四种颜色代表着日本国和日本民族的基本颜色选择,另外作为四种颜色的一种综合,暗哑的灰色也广泛出现在日本各种非正式的场合,甚至成为主色调。总体而言这几种颜色的色调偏冷,隐含在日本民族略微冷峻的性格之中。Muji的黑白灰设计风格正式对此的直接反映,大量哑色的使用,反映了设计师所希望表达的最深层次的民族性格。

幽玄讲求禅宗之中三个重要的概念:wabi、sabi、shibu。“Wabi”指的是空寂和朴素;sabi意为幽雅、精炼;shibu指内敛的中和之道。它三者合一归于素朴,伸张对于回归自然的诉求。以此探寻空寂和宁静。基于此,Muji设计师充分展示了物性的尊重,大量自然材质的使用,一方面是对于自然与人调和的圆融知觉,二是对自然材质的珍爱,进而在第三方面通过这种素朴的况味来追索其内在性灵之美。

对回归自然的钟爱,一方面是回归自然理念的索取,同时另一方面也是岛国居民因为居处狭隘自然生出的物尽其用理念的绝佳反应。所谓“幽而玄”,仅从字面上而言便有狭小格局中巨大意境的概念在其中。从古今和歌集到十八世纪勃兴的俳句,再到二十世纪迅速发展的私小说,仅从日本文学的位面上即可见一斑,日本的艺术家总能够并且总希望能够在有限的空间之内创作,从而在一种被束缚的状态之下获得超脱的。Muji的设计师们很好地发挥了这一特点,细格储物袋和储物柜的发明,复合功能床具的广泛使用,香薰喷雾的革新,无一不代表着对于功能最大化和所见即所得的孜孜矻矻。

四、 结语

铃木大拙说:“日本人最擅长的,是用直觉把握最深的真理,并借表象将此极为现实地表现出来”。Muji风格正如此言,在追寻传统的道路之上准确第把握住工业化时代简洁明快的审美诉求,由此创造出直观透彻的简单美感,以及与这种美感相贴切的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1]王受之 世界现代设计史 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2]朱锷 日本平面设计 吉林美术出版社,2001。

[3][日]田中一光 设计的觉醒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