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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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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的意思

个体经济的意思范文第1篇

进入2006年以后,产能过剩问题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代之而来的是货币供给和银行信贷增长速度的加快,一些原来担心出现过剩亏损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出现回升,生产增长速度加快,企业总体盈利状况有所好转。出现这样的局面是与2006年年初以来固定资产投资的急剧增长相联系的。2006年初投资增长速度的再度加快,投资增长速度的提高意味着投资需求增长速度的提高,投资增长对投资品的需求,直接吸纳了上游产业可能出现的过剩产能,并激起上游产业部门的再度扩张,形成经济景气在生产资料生产部门内部的加速自我循环。然而投资的高增长只是暂时掩盖了由于投资与消费比例失调造成的产能过剩问题,这种上游产业部门内部的加速自我循环是不可持续的,这种供求关系短期平衡的恢复是以未来更为严重的不平衡为代价的。如果不加强宏观调控,把过快增长的投资稳下来,未来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

2. 打破经济运行中的不良循环链

由于某些部门的产能过剩,国内市场需求相对不足,迫使过剩产品寻求国外市场,造成出口增加。出口的大量增加使得外贸顺差明显增加,外汇收入相应增加。在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货币当局不得不增发基础货币,基础货币的增加,使得国内信贷供给相对宽松,为投资的过快增长提供了资金基础。由于国内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失调,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滞后于经济增长,造成消费需求相对不足,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需求和出口需求拉动,在这种情况下,货币供给宽松形成的隐性的通货膨胀压力,虽然造成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投资品价格与消费品价格的相对背离,却没有直接形成消费价格指数的明显上涨,而是使资产价格水平,包括房地产价格出现了明显上涨。这种状况更形成了在某些短期有利可图的上游产品部门的盲目投资热,而在未来出现更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

外贸和国际收支的不平衡状况仍然在进一步发展。除个别城市外,全国总体房地产价格还在较明显地上升。因此此一轮宏观调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抓住关键环节,采取必要措施,打破经济运行中的不良循环链,不仅解决好短期问题,同时为解决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打下基础。

一段时期以来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问题是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不良循环的直接孪生物。不良循环中过高的货币供给和投资的一个重要的投向,就是房地产业。在过去一段时期中,相当数量的违法使用土地案件涉及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业通常是增长速度最快的部门之一,房地产业获得的信贷数量通常也是增长最快的。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上半年房地产开发贷款总额达到2743亿元,同比增长56.4%,增幅比去年全年高35个百分点。从这些情况来看,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也应该是当前宏观调控着力解决好的问题。

然而与解决外贸不平衡主要需要依靠货币和财税政策通过市场调节来进行不同,进一步解决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问题,需要更多地使用政府行政手段。受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影响最严重的是普通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与控制房地产价格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由于住房具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二重性,我们不能简单地通过市场来解决所有居民的住房问题。住房作为私人物品,其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而作为公共物品,政府有责任要满足中低收入阶层基本的住房需要。

3. 解决好地方政府对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响应问题

在诸多矛盾中,地方政府对中央调控政策的响应程度不高,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的一个重要问题。某些地方对宏观调控政策采取各种化解措施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之间必然存在的矛盾,以及目前干部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中尚存的急待进一步改革的问题之外,最重要的原因是中央与地方目前存在着财权与事权的日益不对称。城市化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与生态的保护与恢复,任务艰巨,需要大量的投资支撑。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当地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落实这些目标的具体工作在相当程度上是各级地方政府的任务。在事权划分上地方政府的事权大大增加了。而在财权划分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权却有相对减小的趋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的划分比例,1990年约为34∶62,2000年上升为52∶48,2004年已经上升到55∶45。虽然中央政府在不断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但对大多数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来说,转移支付的规模与他们的期望,与当地发展需要相差甚远。在巨大的经济社会发展压力下,地方必然产生通过发展工业,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当地各种经济社会问题的内在动力。地方往往在把上项目、求发展,片面追求GDP放在首要位置,而存在忽视保护耕地、保护环境,和忽视采用先进技术和要求规模效益的趋向,特别是地方不太关心宏观经济“过热”会引致通货膨胀的问题。

4. 努力完成“十一五”规划制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2006年是执行“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我们应该注意到,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目前确实还存在着与“十一五”规划要求相悖的倾向。在经济结构方面,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连续多年,我国投资增长速度高于消费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使得投资率不断上升,增大了调整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的难度。“十一五”规划要求,“要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但今年上半年投资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消费。如果这种投资波动的态势演变成长期趋势,将不利于“十一五”规划关于调整投资与消费比例关系任务的完成。

个体经济的意思范文第2篇

国际贸易从业人员除了要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基本理论外,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国际贸易是一门操作技能较强的应用型学科。因此,实践教学在培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教学安排中,过多的理论课内容,实践操作训练不够,造成学生国际贸易基本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情况。实践教学是课堂理论教学应用和巩固的重要手段,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这就要求我们地方院校,不能仅仅培养只懂理论,不懂应用的学生,必须培养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用型人才。积极探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并应用于实践,对于推动实践教学发展,培养合格的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高校大力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教学能否贯彻落实,关系到专业和课程设置的任务能否完成,关系到人才培养的目标能否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各个教学质量的好坏。尽管近年来,各个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与实践,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开展顺利,校内国际贸易实务实训平台建设等诸多方面均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在本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实践中,受传统教学思路和方法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理论,轻实践,没有很好地突出知识的实用性。本专业毕业的学生所具备的理论与实践技能和社会的实际要求有一定差距。因此,本文拟对国贸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进行思考,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期对本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做出积极贡献。

2.国内实践教学研究现状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是在对专业培养模式反思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沿着以下两个思路展开:第一个思路比较研究,即对国内外培养模式和方法进行比较;第二个思路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实际要求进行研究(王亚新,2010)。刘汉城等(2005)通过与美国相应专业培养模式进行比较,认为我国存在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形式单一且方法落后、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师积极性不高、实习基地不稳定等问题,并从人才培养观念、培养方法、评价方法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孙良文等(2007)对经济管理类专业实验教学进行分析,认为经济管理类专业普遍存在实验教学目标单一、实验课程与理论课程不能有机结合、实验方法呆板等问题。胡俊文等(206)认为目前实践教学活动存在着培养形式单一、缺乏个性、不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形成和创新潜力的发挥等问题。邹忠全(2007)认为目前的实践教学和所要达到的目标相距甚远,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关于本专业实践教学目标的研究是学者们关注的另外一个方面。大多数的研究认为,加强实践教学应该以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最基本目标,实践教学与素质教育两者有一定的关联性,实践教学的真正内涵就是培养以动手能力、科研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代表的综合素质(孙伟民,2006)。另一方面的研究则是强调实践教学应该以培养职业能力为目标,学者们从满足社会实际需求出发,以提升学生能力素质为手段,提出实践教学应该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通过改革实践教学的内容、方法、模式和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务操作能力,使学生能够熟悉掌握国际贸易实际活动过程,适应现代国际贸易活动多方面要求(王亚新,2010)。

如何进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是学者们关注的另外一个焦点。有学者认为应该从体系层面对实践教学进行优化,在教学设置上,重视教学结构建设,通过对教学目的、结构、内容和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重新规定,实现国际经贸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另一方面的研究则认为应该重视教学内容建设,应该通过教学内容的整合、优化,进而提高教学效果,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忻红(2012)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目前国内很多高校仍存在理论教学模式为主,针对实践教学的评价尚不健全,认为贸易经济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应该坚持理论和实践并重,同时要重视考核评价体系、组织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综述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国内从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一线教师对本专业实践教学非常重视,并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面临的问题、学生的水平、课程的设置等不同,研究角度和结论各有不同。

3.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很多高校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有扎实的经济理论基础和宽广的知识面,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在政府机关、科研机构、涉外经济部门、外资公司从事涉外经济、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李艳丽,2010)。要求学生能够系统掌握国际经济、国际贸易方面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通晓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法规和工作流程,具有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分析并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能力,并能够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国际交际能力。因此,国际贸易实践教学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对国际贸易实际操作的过程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并在这个过程中巩固、深化已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能够很快掌握国际贸易中的具体业务的运作方式,真正吸收和利用课堂上的知识,并为以后步入工作岗位打下好的基础。

尽管各个高校意识到时间教学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国际经济与贸易实践教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思想上“重理论、轻实践”。很多学校没有真正的重视实践教学,在思想上没有给予实践教学足够的重视,没有把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而仅仅把实践教学作为应付评估的一个手段。这种思想上的轻视,造成了各个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的落后;第二,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不健全。目前高校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没有对实践教学给出合理的评价,很多老师把实践教学简单的认为是把时间交给学生,没有充分的进行组织实践教学,而现有体系又不能对此进行评价,因此很多实践教学可能成为了学生的自习时间;第三,实践教学师资力量缺乏。这点是各个高校面临的迫切问题,很多高校老师没有实践经验,理论知识的丰富并不能弥补实践的欠缺,很多老师讲的国际贸易实务的内容都与现实脱节非常严重,但是人就在传授。很多实务操作也与现实不符。但很多老师由于没有实践经验,知识没有及时更新,对学生造成的了一定影响;第四,实践教学形式陈旧。实践教学的形式可以有很多,例如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教学软件,一些软件给出了具体的业务操作,学生就可以模拟每个角色,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模拟现实国贸流程;第五,实践教学校内校外基地建设不足。很多学校没有与校外建立广泛的联系,因此实践教学基地就不足这点也是众多高校存在的一个问题。

4.实践教学改革思路

根据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要求,结合国际经贸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该以课堂案例教学、课内实践为基础,建立以假期学生社会实践与调查,国际贸易综合技能的校内模拟实训,校外实习基地毕业实习作为辅助教学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李茜,2007)。笔者认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改革传统实践教学思路研究:针对传统实践教学实践存在的问题,逐项分析,研究改革思路与对策,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内容。第二,构建新的实践教学体系研究:结合本校实践,思考新的实践教学体系,具体包括:认知(实践)学习;课程模拟;社会调查;综合模拟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认知实践主要目的在于增加学生对专业的感性认识,通过感性认识进一步激发学生对国际经贸专业的学习兴趣和欲望;课程模拟可以通过实训平台来进行;社会调查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参加针对贸易企业的调研;毕业实习是学生从理论到时间的一次升华;毕业论文是最终的检验。第三,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校内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校内外实践锻炼的机会;建设国际贸易模拟实习基地;建设更多的国际贸易实训平台。第四,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师资不足问题直接决定了实践教学的效果,各个学校可以通过两个方面进行加强:加大对现有师资队伍的培训,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从校外引进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同时还有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管理机制,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和考核方法,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个体经济的意思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安全是法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安全是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目标。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中关于经济安全理念的比较,以期对安全价值理念的研究方面提供新的思路。

在法学界,大多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而安全价值的地位却没有得到同等的重视。人们一般只是把安全视为实现正义价值的一个相关因素,但事实上,安全始终是法律价值体系中不可缺少且不可替代的重要方面。

一、安全价值与经济安全理念的界定

(一)安全价值的界定

“安全”由“安”和“全”两个语素构成,“安全”一般有三层意思,即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安全有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指人们的心态。所以,安全是一种状态,是指一种主、客观一致的状态。应看到在这两方面中客观方面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因为只有客观方面的安全是可以通过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是法律可以真正发挥其价值的。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安全是一切法的首要价值和基础价值,其他基本价值都是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之上的。而且,安全是人们社会生活中最为基本的需求和保障,只有人们的安全得到了保障,才有可能使法的其他价值得到实现。在以往的研究中安全仅是被当作实现正义价值的一个相关因素,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法的安全价值有着与其他价值同等重要的地位和实现意义。

(二)经济安全理念的界定

经济安全已成为现代国家追求的一种基本秩序与正义,并上升为一种新型的安全观念。对经济安全含义的界定,在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及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受损害的可能性。”第二,认为“剩余权与经济安全权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宏观经济法的核心是对人们共同需要的经济安全权作出规定。”第三,认为“国家经济发展,经济利益处于不受外因和国际威胁的一种状态。”

笔者认为,对于经济安全理念的界定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经济安全的范围,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包括国家经济的基本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保障;第二,经济安全的内容,主要是保障经济秩序与经济活动主体免受威胁、危险或危害的客观状态;第三,经济安全的范畴,要想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的、实质的经济安全,需要所有相关的部门法共同作用进行维护和保障。而在各部门法中,最能直接、有效的保障经济安全的应当是民法和经济法,二者在宏观和微观对不同的经济安全的利益进行维护和保障,在经济安全方面处于核心地位。

二、民法和经济法安全理念的联系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安全的主体需要的是对其利益全面的、多层次的、直接有效的维护和保障,仅通过单个的部门法是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和效果的。而且,经济安全的保障范围包括国家的经济基本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保障,所以需要与社会经济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作用。

在保障经济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民法和经济法,对经济安全的保障体现为一种互补的关系。从调整范围上来说,由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因此民法主要是维护个体经济安全,而经济法通过其具体的法律规范为国家的经济基本经济秩序实现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从调整手段来看,民法由于其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主要通过意思自治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仅靠市场的自发调整已经不能起到作用时,就需要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对国家的整体经济安全进行维护和保障。

三、民法和经济法安全理念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关于经济安全理念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正是由于两者的区别,才使两者的互补成为可能。 转贴于

(一)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原因上不同

由于民事主体的自利本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使得主体采取非理性、非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利益。而民法保障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通过民法维护各个体经济安全就变得尤为必要。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一个社会不仅存在个体与个体的关系,而且在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这种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使民法的调整显得苍白无力,使传统的部门法体系出现了调整的“缺位”。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的基本经济秩序,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

(二)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内容上不同

郑玉波先生曾将民法的安全分为静态的安全和动态的安全,前者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所以也称为“享有的安全”;后者主要着眼于利益的取得,所以也称为“交易的安全”。而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安全是国家整体经济秩序的经济安全,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在积极意义上,表现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在消极意义上,表现为抑制经济系统中不协调因素,控制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和动荡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经济状态。”经济法的大部分内容都具有维护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的功能。

(三)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实现方式上不同

保障经济安全的实现方面的不同,主要是由于民法与经济法的性质不同而导致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主要的价值理念是个人本位,设立的交易安全保障制度实际上是为具体的私人个体服务的。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介入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的价值理念是社会本位,经济法保障的经济安全不仅涉及到私人个体,还涉及社会的整体安全。所以,经济法的经济安全的实现方式仅通过制度设计、当事人防范以及司法救济是不够的,还应通过国家的适度干预来实现其经济安全。

民法和经济法在保障经济安全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法和经济法在保障经济安全方面都有自身的缺陷和空白点,只有民法和经济法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才能有效地实现个体经济安全和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薛克鹏.经济法定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个体经济的意思范文第4篇

本来我并不想一放假就去实习,最初的想法是,放了假,玩几天才决定去哪里实习。但是在离大二最后一场考试的前几天,我的初中同学某筠在q上问我暑假有没有打算去实习,我说可能去政府某部门实习下,并问她有没有兴趣。她说有,但是我泼了下冷水,我说实习没有工资,纯粹去学习,正确来说,是做义工。她回我没问题,只要有证明就可以了。我说绝对有。当时某筠已经放假几天了,为了让她早点去实习,我决定一放假就跟她去经济发展办实习。

就这样,7月8号那天一大早,其实也不算一大早,已经是8点半了,我跟某筠就去政府六楼的办公室。找到了该办公室的梁主任,让他安排我们俩的工作。他想了下,说公有资产办公室那边比较缺人手整理资料,问我们意见如何。我们答应去公资办帮忙,其实后来觉得有点后悔。

来到了公资办,发现整个办公室只有两个人,一个是经理,姓周,我们就叫他周经理。另外一个是我表姐的爸爸的弟弟,我就跟我表姐叫他五叔。一开始,周经理就给了些资料让我们输入电脑。以我们这般打字速度,很快就输入完了。之后,周经理见我们如此打字速度,简直是天降神将啊,何不用尽其才呢。果真,接下来的时间,周经理不断地给资料我们输入电脑,连1950年代的资料都找出来。我真服了orz。

说起那些资料,我真学到了很多东西。几乎什么样的资料都有。首先接触的是租赁合同。每天对着甲方乙方,基本上我已经熟悉怎样去写一份租赁合同了。接着是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等这类的证,还有是工商营业执照等等的执照,平时我们去买东西,哪有看这些执照,现在我天天对着这些执照,当然那是复印件。还有那些厚厚的的评估报告,还没看我就晕了。有生意,当然少不了借据,收据,借条等等,要是都借给我多好啊,想想罢了。生意做多了,就有亏有赚。借钱不还,人家就要催你还钱,这样我就看到一大堆的律师信等法律文件。有时欠款太多,只好变卖财产。现实是残酷的。当时,我只能是这样的感叹。

从这堆由1950年代开始的资料,我看到了杏坛工商业的发展的缩影。感觉自己手中拿着杏坛的工商业的历史,一页一页的翻开,从繁体字到简体字,从泛黄的手写纸到崭新的打印纸,从中文到英文、葡萄牙文;历史似乎在我手上极速的发展,盖上文件夹,历史又一次的封存好。从没有供销社,到有供销社;从供销社的兴旺,集体经济的兴盛。到改革开放,个体户的崛起,个体经济的繁荣,集体经济的衰弱,随之供销社慢慢成为历史了;后来成立了工业总公司;经历风雨后,工业总公司也衰弱了,也就有了公有资产办公室,管理以前的难帐难数。至于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好多好复杂,不是当事人是很难明白的,就一句话,政府的钱是可以榨取的。

个体经济的意思范文第5篇

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伴生物,自始就反映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一一公平的要求。那么,当今民法是怎样从总体上体现公平原则的呢对此笔者试作如下概括

(一)在民事主体权利的确认上,强调平等原则。其具体体现为平等地被赋予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能力不仅包括享受权利的资格,还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这两方面是对等的,统一于同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被排除在享有特权的可能性之外。禁止非法剥夺和限制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地享有选择权。即民事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如何参与民事活动,他人不得干预。平等地享受保护权。参加到民事活动中的民事主体,不分地区、性质和形式,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同等保护。以上民事主体平等权利的确认,实则是主体平等法律地位的确立,这为民事主体平等地介入商品经济活动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在民事主体行为的规范上,要求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从行为人意思来看,首先,要做到自愿,交往与否、交往的对象、方式和内容等均由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他人不得强迫其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其次,要做到诚实信用,既要以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交往又要洛万其意思表示。这在主观上保证了交易的公平进行。从行为内容看,要求等价有偿。民事主体间经济往来应是有偿的,且劳动的交换要价值相等或大致相当,任何一方不得无偿调拨、占用对方财产。这在客观上保证了交易公平。

(三)在民事归责方面,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相互补充求得广泛的公平。过错责任原则。指个人对自己的行为除非出于故意或过失,不负赔偿贵了工、这体现了惩戒过错、保护无辜的一般公平观。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发展以来,由于科技的巨大进步,规模大、危险度高的产业不断涌现。这些产业能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但同时又把危险更多地留给一了雇员和社会。根据“谁受益谁担险”的公平观,有必要把那些留给雇员和社会的危险在其转化为现实责任时移转回企业,以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由上不难看出,公平乃民法始终追寻并力图最完善体现的价值目标。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经济建设必须遵循商品经济规律,因此上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也得到了肯定和体现。不过笔者以为《通则》第条将“公平’夕与其他诸如“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作为一项原则并列相提是值得商榷的。公平县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它不应是一种具体原则,而应是一个规则体—如果仅从其规范性考察的话,这种规则体的作用在于对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所规范的社会现象进行一种广泛的软性调整。个别领域在体现公平时,只能按其要求制定具体的指导原则,若将公平作为一个具体原则纳入规范中,那意味着限制公平的功能和其实现。在民法领域,会使其失去弥补由于法律局限或疏忽或不完善而导致法律之外尚需公平的要求的机会。因此,无论从逻辑上还是实际效果看,将“公平”纳入民法条文并与其他公平的具体要求并列相提是不可取的,建议删去“公平”二字。

二、公平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十九世纪后期以来,由于科技发展月新月异,生产力进步显著,导致了生产的社会化迅速扩展,专业分工协作日趋细密,人类的时空距离在日渐缩短,加之各地地理位置的差异、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使整个社会大到国与国之间,小到一国内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发展都必呈现一种开放态势,在交流中求发展。任何一个经济主体的发展都不能是孤立的、封闭的,一国经济的发展既要仰赖整个世界经济的和谐发展,又要依靠国内各经济主体的通力协作,任何环节的失调都可能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的紊乱,从而广泛地损害全社会的利益,最终触伤个体利益。于是出现了社会利益至上的公平观。然而,经济运行是各个具体经济主体行为构成的,而单个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在商品经济环境中,必然体现为个体自身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倾向,这是其合理心态。但问题又由此而来在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它往往不会去考虑全社会利益的实现,这可能导致个体利益与社会全体利益的冲突。为协调这种冲突,必然要求一种能代表社会利益且超乎具体经济主体之上的权威力量的介入。这一角色很自然要由国家政府来担当,因此也就构成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经济关系便是现代经济法所规范的内容。现代社会中,商品经济是主要的经济形态,它的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平。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也是以社会公平的实现为目标的。因而公平原则必然同样在经济法中有所体现。鉴于经济制度的差异性和国情的不同,各国维护社会公平的手段也是有差异的且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不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广度和深度也不尽一致,故而对公平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很难勾勒出一个具体的框框。尽管如此,其主旨却是明确的即为各社会经济主体提供均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对此,我们可以从国家干预经济的两种方式看到。

(一)间接干预经济生活。这主要指国家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根据价值规律运用价格、信贷和税收等经济杠杆规范化的来间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引导个体经济行为趋于合理,进而求得全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大致平衡,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有序地运行。此类经济规范多为选择性规范,其目标在于使经济主体自愿或不自愿地选择接受规范的诱导,在经济利益上与社会总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大致同步,由此实现社会公平。

(二)直接干预经济生活。国家在诱导经济主体的同时,还利用权力强行干预其行为,使之合法化。这表现为禁止垄断原则。垄断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中的控制力过度,以致于其仅凭控制力就能对生产、销售、价格和技术等方面施以不正当限制,从而获取高额利润。这种行为既妨碍竞争,又阻碍社会进步,还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国家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反垄断立法,对形成垄断的企业实行反对政策,禁止垄断的产生,瓦解产生的垄断,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原则。不正当竞争是指经济主体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参与市场角逐,以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使自己获益的违法行为。垄断既是竞争的一种结果,也是不正当竞争现象之一。此外,不正当竞争还有诸如虚假广告、价格歧视、回扣、搭卖、假冒和“官倒”等种种表现。这些行为往往引起市场混乱,造成分配不公,进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对此,国家以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律法规来直接限制和惩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证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每一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都是消费主体,消费者的利益是一切社会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只有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实现得到了保证,公平的体现才有现实意义。为此,国家通过直接对产品的质量、计量、标准、标志、标准价格等提出要求,进行规范,促使经济主体生产或提供合格产品或劳务,以保护消费者利益。显然,公平也是经济法力图追寻的价值目标。我国实行的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管理经济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它通过计划的形式主要是指导性计划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谋求国民经济稳定有序地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而,公平必然要在我国经济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三、比较研究

比较公平原则在民法和经济法中的体现,我们不难发现,二者处于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中。

(一)从对立方面讲。二者容含公平原则的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民法容含公平的经济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容含公平的经济关系则是在不平等主体之间即国家与具体经济主体间在其管理国民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二者认定的标准有别。民法中公平原则的认定较具体,具有普遍划一性。只要具体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便被认为是公平交易,实现了公平原则在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认定标准有一定的层次性。公平实现与否,不仅要看具体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否公平,它还要从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全局出发,考察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有否损害该范围内的经济的发展。若并无损害,才能被认为是公平交易,否则,便要以服从整体利益为由,实施一定的干预行为,求得全范围公平的实现。二者的直接目标也不同。民法中公平原则是从各具体当事人间的交往出发,求得具体主体交易的公平经济法中,公平原则是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协调各主体间的行为,求得整个社会经济稳定有序地发展,实现社会公平。二者实现公平的途径有异。民法只通过为行为人提供一定的实现公平的前提规范来达到具体主体之间公平交易的目标,它不具体干预主体行为在经济上的合理性经济法则侧重于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内容提出经济上合理的要求,它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规范,以社会整体利益实现为基准,评价并引导主体行为趋于合理。与民法比较而言,经济法体现出一种积极的引导功能,并更多地是在调整中求得公平的实现。

(二)从统一方面看。最终衡量标准的统一性。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体现和经济法中公平原则体现都是对经济领域内的公平要求,这使得检验公平与否的标准都要以价值实现的平衡性为参照。只要交换的劳动价值相当,便可认定公平的完全实现。检验或映证公平实现的主体的一致性。无论民法还是经济法,对公平实现与否进行评价的主体依据,都是具体的经济主体。对此,民法的公平实现很好理解而经济法中公平的实现则不然,它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是国家与具体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映证公平的实现。其实,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时,并不介入具体的交易中,只是影响具体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选择。因此只有通过具体经济主体的交往,才能映证国家干预行为公平与否,这与民法中公平的实现的映证主体是一致的。公平实现的功能的相互依赖和结果的相互促进。首先,从功能上讲,民法强调一种具体主体的行为准则,而经济法则体现为在宏观上为主体选择合理的行为内容提供规范性引导。若要实现公平目的,二者必须相互作用。经济法在促使主体作出了相应的合理行为内容选择后,其合理性的实现必须仰赖行为人遵守民法为其订立的具体规则。其次,从结果看,民法所追求的个体的公平实现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公平的基础和具体体现而经济法力图实现的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平,又为具体主体交往的公平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保证。只有具体和整体都达到了相对一致的公平,才能称得上公平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完全实现。因此,民法强调具体的公平与经济法强调的整体公平是不矛盾的,统一的。

四、几点启示

(一)二者的差异性并不是说民法的公平原则与经济法的公平原则会导致客观上公平实现的障碍。因为,二者的统一性告诉我们,这种差异的存在恰恰是民法和经济法各施其长进行互补,以达到公平原则普遍实现的目的。因此,在研究和运用这两个法律部门时,我们应更多地注意利用它们共同保证和维护社会经济公平。

(二)二者最终衡量标准的统一性要求我们在经济工作中一定要遵循价值规律,自觉、充分利用这一规律为我们的经济建设服务,实现真正的、能够为多数人享受的社会公平。

(三)映证主体的一致性表明,我们经济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经济利益公平地让具体的社会主体享受。这样才能激发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让人们享受更广泛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