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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监管;保障;消费安全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多宝鱼、红心鸭蛋、福寿螺等农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群众恐慌,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怀疑。受经济利益和产量的驱使,大量的禁用农药和化学肥料被应用,农产品的生长环境遭到破坏,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各级政府需要在现有政策法规的指导下,转化职能,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农产品质量,保障居民农产品消费安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大环境
1、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食品消费安全上。目前我国已经有多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基本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以《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为单行法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农业部还从2001年开始执行无公害食品行动的计划,无公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进入正常化轨道。此外,很多地方政府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制定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产品生产规范,规定了农产品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加强了高新技术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2、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初步建成。近日,由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参加的食品法典委员会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小组逐步实行多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保障措施,响应联合国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号召。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国家质检总局为核心、以全国农业标准化委员会为成员的各级管理体系,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逐步完善,农产品消费安全受到重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完善,相应的管理机构以及行业标准也逐步建立,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加强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已经得到了初步保障。但是受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农业标准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害物质超标以及农产品检验方法不当等问题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禁用农药超标。受经济利益和产量的驱使,农民在农产品生长的过程中会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等禁用农药,避免农产品生长过程中受到各种病害的危害,提高农产品的产量。禁用农药虽然具有较好的杀虫效果,但是禁用农药的汁液很容易残留在农产品表面,禁用农药往往是剧毒农药,农产品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也不可能消除残留在农产品表面的农药。禁用农药超标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产品的消费安全受到影响。
2、农产品包装不当。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的保护力度,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和加工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质量和产地环境进行控制,农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使用添加剂和转基因产品,对农业三品进行特定的包装。但是农产品品种和产量众多,在农产品专项检验的过程中,符合三品包装和标志要求的产品较少,由于农业三品的成本和价格较高,农业三品还很难受到广大居民的欢迎。此外,在很多地方,还存在重年检和轻视日常监管以及重视认证和轻视管理的现象,农产品监管体系中的人员和经费很难得到有效的协调,农产品质量很难得到保障。
3、农产品抽检范围较小。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超市和农产品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进入流通领域。但是受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很多农产品抽检单位很难对多数农产品进行检验,农药检验仪器也只能对农产品进行定性分析,检测的准度较低。此外,由于很多农产品不能长期保存,而农产品检验的周期又较长,这就决定了很多农产品在进入消费领域时不能得到有效的检验,农产品质量急需提高。相应的农产品安全监督机制需要建立,快速和科学的检测技术也亟待加强。
三、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1、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人们对农产品的质量产生进一步的怀疑。各级政府和部门不仅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建设,还要在意识上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食用安全,还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和农业生产的正常有序进行。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生产标准建设,对农产品生长过程中的问题进行集中解决,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到战略高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安全,提高居民满意度。
2、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服务。禁用农药具有较高的毒性,国家虽然已经明确禁止生产和使用,但是农药超标的问题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农民在种植的过程中也不想使用禁用农药,但是一般的农药不具有较好的杀虫效果,农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这就要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技术人员要加强农药研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生产禁用农药的检查,而法制宣传部门则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农民选用非禁用农药,提高农产品生长环境质量。
3、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建立,相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部地区农产品的生长特点,制定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逐步健全本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农产品质检机构还存在效率低下和分布不均的问题,各部门要在把握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当地的行业和企业标准,加强农业三品建设,提高广大居民的认可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提升农产品质量。
4、加大科技的投入。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还存在抽检范围小和检测周期过长的问题,相应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逐步建设质量安全体系,帮助农民进行科学生产,扩大农产品检验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此外,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还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农产品质量检验的效果,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四、结语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人们的消费安全受到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还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和农业生产的安全稳定发展。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各级部门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当地的情况来制定行业和企业标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居民农产品消费安全。
参考文献:
根据《xx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重全会精神 进一步推进三农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保持在95% 以上,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加强限用农药管理,指导农民科学用药,有效遏制农产品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开展高剧毒农药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5种高毒农药以及擅自更改配方和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测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成份;加强农药生产、销售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违规制售高剧毒农药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二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三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模式;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3月底以前)
启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11月底)
一是开展检查监测。各县区农业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增加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二是推进综合执法。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植物检疫、农资打假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四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关键词:东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229067
1 东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2016年,东川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完成139424.6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29484万元的107.7%。其中:农业总产值完成62912.6万元;林业产值完成4737万元;牧业产值完成69800万元;渔业总产值完成1975万元。全区农村经济总收入预计达173619万元,同比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达7456元,同比增长10%。全年农作物种植面积24920hm2,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6713hm2,蔬菜及其它经济作物8207hm2;全年粮食作物总产量7.0万t,储运良种9127t,调运化肥1121t、农药8.1t、农膜8.5t。全年生猪出栏43.79万头,完成率102%;肉牛出栏1.613万头,完成率100.8%;肉羊出栏11.82万只,完成率100.2%;家禽出栏224.31万只,完成率100.1%;肉类总产50900t,完成率100.4%;猪肉产量42490t,完成率104%;禽蛋2325t,完成率100.2%;渔业养殖面积达到122.53hm2,产量1411t,完成率100.8%;推广农业机械774台(套)。推广农机项目6个,补贴农机购置资金86万元,完成率400%,受益户733户。
1.1 领导高度重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高度
为实现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休第一责任人和消费者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东川区政府2016年6月23日在东川区人力与社会资源保障局503会议室召开了东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启动会。开展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场发放蔬菜的相生相克、“三品一标”等相关资料200余份。通过宣传学习,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1.2 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生产链,种植农产品严把生产关,注重田间管理,推广标准化生产,企业做好质量预测与防控。
1.2.1 提高土壤质量,还作物生长净土
2016年完成测土配方施肥面积13800hm2,完成了百亩核心示范方15个村,测土配方技术覆盖行政村148个,应用配方肥面积1940hm2,配方肥施用量折纯量388t,免费服务农户3.155万户。
1.2.2 推广绿色防控,保持农药使用零增长
1.2.2.1 根据农药使用监测点监测数据和当季农作物种植数量,开展农田区域主要作物农药使用动态监测
每月填报《农药使用情况月报表》,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及时上报并进行应急处置。
1.2.2.2 开展水源地农药使用监测工作
每月完成水源地农药使用情况调查,定期报告每月工作进展情况,并建立档案。根据监测,水源区域未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也未使用蔬菜上的限用农药。
1.2.2.3 开展蔬菜农残检测工作
2016年1―10月共抽检以季节性绿叶菜为主的8大类蔬菜样品2015个,合格率达100%。各月蔬菜样品抽检情况及时向区农业局、区电视台分别报送近期的蔬菜质量安全信息,坚持15d上报制度,检测信息10条,让有关部门及广大消费者了解近期蔬菜质量安全情况。
1.2.2.4 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查
加强对农药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重点查处无标签、一证多用、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标注内容与产品不符、擅自修改标签、扩大适用范围等行为。开展农药产品的毒性结构调查100个,结果:高毒占2%,中毒25、低毒73%。检查100个农药标签,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抽检合格率为88%。
1.2.2.5 清理整D农药经营主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换理农药经营许可证15个,并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主体进行清理,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单位,加强对农药流动商贩的监管,堵塞禁用、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销售渠道,并重点对农药经销商进行跟踪监管,建立台帐,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1.3 标准化生产推广
1.3.1 蔬菜标准化建设
完成无公害蔬菜种植面积3400hm2,推广黄板8万张,防治面积133余hm2,建“菜篮子”蔬菜基地333hm2,蔬菜新品种引试5个,完成工作目标的100%。
1.3.2 花卉园艺标准化建设
完成各种园艺花卉种植380hm2,其中绿化苗木40hm2、食用玫瑰7hm2、万寿菊100hm2、油用牡丹233hm2。
1.3.3 水果标准化建设
水果种植面积1753hm2,完成特色水果种植管理1140hm2,分别是三月桃200hm2、小枣100hm2、红提葡萄133hm2、火龙果53hm2、甜杏573hm2、猕猴桃13hm2、酿酒葡萄67hm2。
1.4 中药材标准化建设
中药材种植面积753hm2,其中雪上一枝蒿片27hm2、芍药267hm2、党参33.33hm2、臭参133hm2、独定子27hm2、其它黄精、重楼等267hm2。
1.5 “三品一标”工作情况
截止至2016年底,全年组织3家企业3个产品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分别为东川区靖昌养殖专业合作社、昆明仙蜜种植有限公司和昆明市东川区成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6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016年全区共检疫猪4.0773万头,牛0.2840万头,羊0.6680万只,禽1.1120万羽。屠宰检疫监管上严把动物进场关、宰前检疫关、同步检疫关、无害化处理关,确保肉食品安全。
1.7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每季度将东川区养殖的鲫鱼、鲤鱼、草鱼水产品抽样向云南省畜产品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昆明)送检,所检项目为磺胺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经检查均未检出以上禁用药品,合格率100%。向全区渔业养殖户宣传和发放了《东川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200余份,东川10家养殖企业或养殖协会向广大消费者做出郑重承诺,并签订了《东川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做到制度上墙,水产品质量安全具有源头追溯性的同时,全面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养殖户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意识。
1.8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在全区农药经销店开展农药登记证号真实性和标签合法性检查工作,查处违法经营虚假标注登记证号、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行为,出动68人次检查62个农药经销店,经查无任何违法经营现象;先后共排查、检查、突击种子市场30次,出动执法车辆9次,出动执法人员94人次,检查企业185家次;对东川种植的主要品种进行了抽样检测,先后2次共抽样品26个,通过检测全部合格;节假日抽派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6次,出动执法人员13人次,检查企业50家次,完成全区春、秋季肥料质量抽检和执法工作,对全区肥料销售渠道较大的2个门市和一家肥料生产厂家进行肥料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28人次、执法车辆32台次,现场检测“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1751头份,其结果全部为阴性。
1.9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2016年,东川区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农业投入品企业检查273个/次,其中种检查种子经营155个/次;肥料企业4个/次;农药企业62个/次;饲料企业10个/次;兽药(含渔药)企业27个/次。
2 东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2.1 基础设施薄弱,缺少农产品综合检测机构
东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建设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4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60万元),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和仪器设备购置2个部分,建筑工程为改造装修544.02m2检测实验用房,并配置必要的水、电、暖通、消防及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环境以及生产投入品检验测试仪器设备50台(套批)。项目预计2017年竣工,按设计能力完成6000个样品快速检测,并完成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畜水产品约500个样品、80项参数的定量检测工作。基本满足东川区农产品检验检测需求。
2.2 现有质检机构力量分散,效率低、能力弱
由于多数检测机构是按行业、产品或单一功能建设的,因此总体规模较小,检测仪器陈旧,利用率低,难以满足批量、快速、准确和全过程监测的需求,也不便于管理。东川区现不具备对饲料、畜禽产品中的“C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和添加剂以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测定的能力。
2.3 质检人员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集检验检测、计量、标准化技术以及法规、政策为一体,要求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素质。东川区的技术人员大部分由原从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的人员组成,缺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认证、风险评估等工作的深入了解,掌握高、精、尖检测专业技术的人才相对缺乏。
3 提高东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及建议
3.1 抓好3个建设
3.1.1 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以云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为载体,区内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自愿加入可追溯信息平台,省、市级龙头企业和“三品一标”获证单位可优先纳入追溯管理范围,以追溯到责任主体为基本要求,以标识为载体,以信息化为手段,在农业部门的职能范围内,实现生产环节的追溯信息相互传递,并能够信息共享;达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溯”的目标,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逐步扩大网格化监管品类、范围,实现监管数据、编码、扫码共享,提高线上线下农产品安全生产透明度,让消费者对所选购的农产品实现安全可追溯,打造东川农产品从生产到多模式销售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3.1.2 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建立“以区检测站为核心,镇(街道)检测站为辐射”的东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增强东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的能力和水平。建设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一个,镇(街道)检测站建设6个,一中心六站建成后,将在检测范围、检测量及精确度得到进一步提高,在区内能做到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土壤、水质综合评价,对农药、兽药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能够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提高农产品的合格率和优等品率,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同时防止外调一些有害生物及不合格农产品流入东川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为向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安全、优质农产品提供保障。
3.1.3 建设示范基地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宗旨,以市场为核心,建设一批以安全生产、供应、销售一体化服务的农产品安全生产示范基地,实现以点带面,促进全区农产品又好又快发展。
3.2 以质量安全助推产业发展
3.2.1 农业产业申报主体优先条件
在农业产业扶持项目申报中,申报主体优先考虑已认证“三品”和加入追溯的企I、专业合作社。
3.2.2 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农产品入市管理
按照“先检验,后入市”的原则,在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入市农产品登记、检测、验证、质量追溯、建档等制度,强化对农产品入市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入市产品的质量安全。
3.2.3 加强农业投入品和生产环节监管
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投入,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作用,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强化农资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禁农药、种子、肥料等农资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做到生产过程全纪录,逐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3 打造3支队伍
3.3.1 安全监管队伍
建立区、镇(街道)、村三级农产品质量管理网格体系,配备区、镇(街道)、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按照各级监管员的职能责任进行培训、考核等管理,使全区各级监管员能够高效完成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
3.3.2 综合执法队伍
按照提出的“四个最严”( 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综合培训等方式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开展农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通过专项执法、亮剑执法、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打造一支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从源头上捍卫东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
3.3.3 农业电商队伍
结合东川农业产业现状,分类别调研分析,打造一批懂电子商务的农业生产企业家、种养殖大户,培养他们用电商的思维来对农产品进行生产、包装、销售、策划推广、安全追溯等能力意识,培养一批东川农特产品电商源头供应的生力军,打造东川电子商务的主力军,打破东川区农特产品的发展瓶颈,为发展东川区农业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洋,尚惠,于晓红.浅析吉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呢对策[J].农业科技通讯,2016(07).
关键词:农产品;食品安全;自然辩证法
在经过长时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斗争后,如今最终以发展绿色无公害食品这一令广大消费群体比较满意的结果向群众展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经过了长时间的努力,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也终于有了令人满意的成效。
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发展历程
在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过去的中国,农产品是最值得信赖的从老百姓的庄稼地里长出来的农作物,是经过老百姓辛辛苦苦早出晚归的结果。但是,几年来,经济发达了,人们对农产品的供应需求在加大,理应是出现农产品一片繁荣的景象,可现在我们不论是在网络新闻还是报纸媒体上听到的消息,时不时的都是关于农产品残留物不符合标准,更有甚者,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后,获得的不是满意的产品,而是各种各样的病魔,甚至夺去生命这样的后果。出现这一系列的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根本原因还是因为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如此一来,消费群体对农产品带来的隐患越演越烈,刺激了矛盾的激化,阻碍了农业领域的发展。再加上,农产品添加剂,农药残留,以及其他多种的对人体有害,造成人体免疫力低下,甚至危及到生命的化学物质没有清洗干净,相关的安全部门缺乏严格的管理机制,一系列的原因,最终导致了我国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更影响到了农产品的销售,推迟了经济发展的速度。为了保证“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农业部着力加强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重点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工作,加快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农用激素和动植物疫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使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能真正管住、管好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彻底控制住动植物疫病发生;二是完善六大体系建设,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农产品生产技术推广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三是加速制订有利于无公害食品发展的扶持政策,包括对无公害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方面的政策扶持,重点扶持高效低残农资的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以及质量标准和监测体系建设等方面;四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管理制度,把例行监测制度作为日常监控的主要手段,并定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2 自然辩证法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中的作用
当代自然辩证法主要研究自然界发展的总规律,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科学技术研究的方法。它集中研究自然界和科学技术的辩证法,是唯物主义在自然界和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应用,它的原理和方法主要适用于自然领域和科学技术领域。学习和运用自然辩证法将有助于人们搞清科学和哲学的关系,从而更加清楚地认识科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更加全面的观察思考问题。自然辩证法认为,科学作为一种认识活动,有其特殊的认识手段和认识方法,有其特殊表现形式。某学者在论述直觉思维时指出,科学直觉具有判断、洞察、启发预测、选择和构建等作用,并提出了科学直觉产生的有利条件。“无公害农产品”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农业部在大量、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和农业经济转型等国情,按照科学发展的思路提出来的。所谓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从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农产品的出口也成为了一个主要的销售方式之一,但近年来由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很多国家频繁地出现食物中毒等严重的饮食农产品后的不良后果。对于把健康和食品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的人类来说,如果连吃进去的食物都变得不可信任了,饮食将成为人类很大的挑战。食品安全问题从小的方面来讲,会影响经济的发展;而大的方面,更是会影响到国与国之间的信任,甚至带来政治要务上的隔阂。食品安全的严格检验势在必行,一定要严抓食品安全,不管是国内销售还是出口的农产品,从农民手里的农产品开始检查,每个加工步骤都进行严格检查,不给任何有毒物质使用到农产品的机会。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也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管理模式区别于国外单纯的食品安全,分为无公害、绿色和有机3个层次,实行“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战略,通过认证、监管手段,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初级阶段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发展的政策和指导理论。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发展措施与趋势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及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农业部门主要工作范围。二是加大资金投入与政策扶持力度,着眼全局,统筹谋划,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出发,保持长期协调发展。三是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从理论层面指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食品安全观念。四是牢固树立全程管理的理念,把农业生产投入品的监测列入监管范畴,杜绝来自生产外的因素造成产品不安全。五是准确把握发展与监管、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和预警信息。六是建立以市场导向为基础,以增进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农产品种养制度,合理布局,着力打造优势农产品地域,同时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七是借鉴现代工业发展理念,强化品牌意识,实施品牌战略,全力打造安全优质的整体品牌形象,带动现代农业全面发展。八是牢固树立诚信、自律的意识,对农户开展持续有效的种养优质农产品等方面的技能培训,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实现农业优质化。
结束语
农产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全国性质的工作,关系到全世界各地人民的安全问题。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机制,把人民的食品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以长远的眼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管制,造福人民,即是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