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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为目标,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整治合力,严厉打击各类禁养区内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新(扩)建集约化畜禽禁养场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养殖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治理双赢,全力打造“首善之区”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全国最美丽城区。
二、工作目标
加强管理督查,严防养殖反弹,巩固现有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实现禁养区内无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无新(扩)建集约化畜禽禁养场,2011年9月1日前已建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相应审批手续,所有养殖场、养殖户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控,有效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生态工作的区长任组长,区农业局、区生态办(环保分局)、国土分局、之江国土分局、工商分局、之江工商分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留下街道、转塘街道、蒋村街道、三墩镇、双浦镇为成员单位,具体实施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生态办(环保分局)。
区生态办(环保分局):负责对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统一监管。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能达标排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各镇、街: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长效管理工作。做好畜禽禁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按照农业部门划定的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及时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杜绝违反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的新(扩)建畜禽养殖现象发生。坚持日常监管与长效管理并重,对辖区内违法畜禽养殖现象,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对劝阻无效的,属于禁养区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属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提请区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属于限养区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提请环保部门进行查处;对辖区内违法搭建的猪舍实施。
区农业局:负责合理规划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制定年度和中长期畜禽养殖业规划。对违反产业布局的畜禽养殖现象予以制止,劝阻无效的,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查处。会同环保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户推广沼气技术,实施生态养殖,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撤村建居范围内违法搭建的畜禽养殖场(棚)进行查处。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协助各镇、街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
国土分局、之江国土分局: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协助区城管执法局对集体土地上擅自建设和搭建的各类养殖场(棚)进行查处。协助各镇街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
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泔水饲喂畜禽进行查处。
工商分局、之江工商分局:取缔无照的畜禽养殖场,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
区财政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情况的统一监督。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各有关镇街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落实专人负责,各有关村也要建立相应工作班子。
2、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充分发挥区、镇(街)、村(社)及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强化服务,确保长效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环境监督 环境监督管理法律机制
一、环境监督管理的内涵及我国环境监管的体制分析
环境监督管理,又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是环境监督和环境管理的合称。它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国家机关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组织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对各行各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及其政策和立法进行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活动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奖励和惩罚。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者给予惩罚。环境监督管理有一整套的制度和措施。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组成。另外还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奖励综合利用制度等[1]。
我国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实行的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分工负责的部门,如;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保工作。另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城建部门、核安全部门以及海关等部门,也分别承担一定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二、完善我国环境监督法律机制的重要条件
首先,必须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和《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环境权是一种新的、正在发展的重要法律权利。有关环境权的经典定义来自《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从大陆法系国家整体状况来看,对将环境权法定化以及如何去试行这个权利方面基本持排斥态度。但是如果这项权利不能够具体化以获得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那么它在法律上就不能够进入实际的领域。而推进循环经济必须要解决产生与发展于社会经济生活本身、广泛而复杂的环境问题。因此仅有公法机制是不能完成对环境问题全面或全过程控制的,所以公民环境权利保护制度的确立,引入私法机制对于调动公民以及各种社会团体保护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之一。因此,需要创新环境产权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公民的具体环境权利、权利的确定方法和程序。同时,加快环境公益诉讼、失职责任追究等新型法律制度建设,调动公民维护自身及国家环境权益的积极性,以司法审判手段完善国家环境监督管理。
其次,整合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法律。目前我国有关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立法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由于不集中,各种立法之间难免出现重复和矛盾。为了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立法,应当制定一部综合性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法,确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机构组成以及各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和监督的程序等。这是保障环境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二)鼓励公众参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团体等非政府组织
环境监督管理尽管"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理解为管理环境的行为。然而它实际上是人类管理自己作用于环境的行为的一种行为"。现代意义的公众参与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让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主体参加,从而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弥补传统监督机制的不足。在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中,环境保护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关于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的构想
现行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从1989年建立到现在,已经暴露出许多弊端。因而,建立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应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制定综合性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
为了完善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应当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确立环境管理部门的地位、机构组成、各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能以及各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和监督的程序等。
(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高规格、高权威且相对集中的专门性环境管理机构
根据2002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行政管理体制考察团就环保机构及行政管理体制等对欧盟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进行的考察显示:环境部是欧盟各国和OECD 绝大多数国家的内阁组成部门之一。在各国内阁不断精简的情况下,环保机构的地位却不断上升。因此,提高环境管理机构的规格和权威是我国环保工作的趋势。如日本环境厅长官为国务大臣,该大臣兼任内阁有关环境问题的大臣会议主席,直接参与内阁决策;美国环保局长亦进入内阁,并对总统的决策产生直接的影响力。
(三)扩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建立一个真正的环境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部门
现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名义上是一个统管部门,而实际上重点是对环境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对于资源管理则是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应扩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权范围,使其既对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又对资源的保护行使监督管理权。
(四)实行环保系统的垂直管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打破现在地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受到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双重监督的管理体系。国家环保总局虽然已经更名为环境保护部,并且地位有所提升,但是仍然没有实现环保系统的垂直管理。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经验,除了国家环境保护部作为最高统管部门以为,各个省、直辖市分别设立省环保局和直辖市环保局统一管理各个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五)消除不合理的机构设置模式
目前仍保留着"城建环保一体化"模式的地区,应尽快在条件成熟时设置独立的环保部门,以确保环境行政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其二,健全环保部门的内设机构,尤其是强化自然保护机构。其三,尚为二级局建制的地方环保局,应力求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升格为一级局,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其四,强化乡镇环保工作,遏制住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恶化趋势。一般认为,一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现状直接反映着该国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水平和程度,而环境监管体制通过为国家环境监管事务确定相应的规范,建立必要的制度框架,从而明确各类环境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这些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为环境监管机构依法办事提供了相应的条件,也使得各项环境监管活动总体上有章可循。因此,这就为弥补环境保护政策、法制以及技术经济相对落后所带来的缺陷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条件[2]。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39,140页
1.1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各部门。
二、内容和程序
2.1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班组、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2.1.1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2.1.2 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2.1.3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2.1.4 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2.1.5 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班组、个人。
2.1.6 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2.1.7 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2.2 奖励程序
2.2.1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生产部,经审核后报告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2.2.1 先进班组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2.2.2 对2.1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班组提出,经生产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2.3.1 事故责任者。
2.3.2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2.3.3 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2.3.4 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2.3.5 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2.3.6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2.3.7 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2.3.8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2.3.9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2.4 惩罚类型
2.4.1 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2.4.2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2.4.3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2.5 处罚程序
2.5.1 经济处罚由安全检查小组提出,报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批准后执行。
2.5.2 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告诉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 违章处罚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行为)、污染环境、影响他人身心健康的现象(行为)以及违反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都属违章处罚范畴,对违章行为的处罚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3.1 现场管理
3.1.1车间(部门)接到《整改通知书》,无故逾期不整改的,对责任部门罚款100-200元/次;
3.1.2 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
3.1.3 不听从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他人劝告,违章蛮干或违章操作造成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按事故管理规定处罚;
3.1.4 在生产岗位上,违反劳动纪律(如睡岗、脱岗、酒后上岗以及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情等),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5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1.5 不按时巡检、不按时填写记录报表、不按规定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包括班前、班后安全会或讲话等),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5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1.6 生产作业人员不穿戴、不使用或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具,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车间扣5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1.7 在生产作业场所私拉乱接电源线或使用非生产电器,对责任人罚100元;
3.1.8 特种施工作业未履行作业手续,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500元;
3.1.9 不具备相关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作业操作,除限制操作外,对当事人罚100-200元;
3.1.10 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时,车辆、人员不听指挥,擅自闯入禁区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1.11 在检修施工现场或生产区域内,随意高空抛物,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施工器具摆放影响安全通道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在检修有毒介质装置时,首次打开设备人孔、阀门等作业时,未按贮存有毒介质进行设防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3.1.12 各种作业票的审批人、监护人、作业人以及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由本人在作业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发生代签处以罚款50元/次;审批人、监护人、作业人以及现场安全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且未酿成事故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酿成事故时,按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3.2 防火安全管理
3.2.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业动火手续或未按动火措施进行动火作业,按情节轻重对现场有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3.2.2 易燃易爆岗位内不按规定堆放可燃物,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3.2.3 按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未按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2.4 损坏、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3.2.5 严禁在装置区内任何部位吸烟,违者罚款200元/次,如发现烟头,对烟头所在的责任区分管车间每个烟头扣一分;
3.2.6 严禁携带火种或引火物进入生产区,违者罚款100元;
3.2.7 进入防爆区的人员,必须关闭手机,违者罚款50元;
3.2.8 机动车辆进入装置区域内必须有排烟防火帽,畜力车不准进入装置区,违者罚款200500元/次;
3.2.9 禁止穿带铁掌和带钉子的鞋进入装置区域,违者罚款200元/次。
3.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等(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3.3.1 特种设备未设专人管理,不建立台帐,管理混乱,给予管理人员罚款50元;
3.3.2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给予主管部门领导和办事人员各罚款100元/次;
3.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4.1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发给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未按标准配发的,对有关部门罚款100-200元;
3.4.2 采购和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厂家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者,对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按采购数量原值的10%20%罚款;
3.4.3 集体使用的护品护具,使用车间应设专柜存放并有专人负责;
3.4.4 暑期按照管理局下达的标准为员工发放防暑降温饮品,并做好发放记录。未按标准发放的,除补发外,按不足标准部分的10%对有关人员进行罚款;采购未取得准入证厂家的产品,按第2条处罚。
3.5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3.5.1 新入厂的员工,凡未经三级教育上岗的人员,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3.5.2 特种作业人员凡未经培训或复审取证上岗的,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3.5.3 对转、换工种人员,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凡未经重新培训上岗,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3.5.4 使用的临时工和其他临时进入企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有培训教育记录,如发现未经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3.6 环境管理
3.6.1 排污系统管理未按规定加强巡检,出现污染物跑冒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员;
3.6.2 未按规范堆存废渣,随意丢弃、倾倒固体废物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环境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6.3 出现污染物异常排放未及时汇报的或采取措施不及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3.6.4 检维修前未进行污染物排放预报、未制定有效环保措施、制定的环保措施未经生产办批准或措施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未按环保管理规定进行检修,或预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外来施工队伍,有私排乱放现象,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7 连带责任的处罚
3.7.1 如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罚;
3.7.2 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有严重违章行为,现场的其他人员不劝阻、制止不力,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
3.7.3 对污染环境、损害员工健康的行为经研究后按有关规定处罚。
3.8 处罚实施
3.8.1 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经济处罚单》,车间(部门)或个人罚款上交生产部或由生产部通知财务部门从被罚部门或个人的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3.8.2 事故、违章罚款资金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管理,要公开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
四、 附 则
4.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一)全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趟不用跑”事项实现率不高,“跑多趟”事项仍有降趟空间,科技的深度应用不高,群众、企业在“最多跑一趟”改革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仍有待提升。
整改措施:一是精准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进一步优化简化事项办理标准流程,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最多跑一趟”改革降趟升级攻坚,推动审批服务事项最大限度的实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
(二)规范执法逐步提升,但人为设置“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以稽查、执法名义变相报复勒索企业、参与经营活动与民争利,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弄权勒卡、寻租谋利问题仍有发生。
整改措施:一是全面梳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派选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二是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开展督察,并对督察情况进行专项通报,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到位;三是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平台对接、名录库建设、抽取规则等具体问题,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全覆盖。
(三)少数窗口单位民警服务意识淡薄,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不够落实,态度冷冰冰、办事慢腾腾现象仍有存在。
整改措施:一是开展窗口单位“亮窗行动”,组织制定窗口服务星级评定方案,制定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规定;二是对窗口规范化建设情况开展督察,集中整治未严格落实省厅行政服务窗口“十要十严禁”规定和全省行政审批服务“最多跑一趟”要求的问题,通报曝光一批窗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展转向新的模式,走一条循环发展之路。发达国家也认识到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长期矛盾,逐渐确立了国家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更用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与完善。本文主要是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有效经验,提出了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几项基本性原则,并提出了构建我国特色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借鉴;经验;途径
1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有效经验
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长期矛盾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实的严峻性要求经济发展转向新的模式,走一条循环发展之路。发达国家早就认识到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长期矛盾,更在发展之中逐渐确立了国家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更用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与完善。世界上最早是德国率先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在1978年,德国就提出了“蓝色天使”计划,并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1994年,德国就正式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在4年之后重新修订,就更加完善了循环经济的法制建设。除德国之外,其他欧洲国家也有自己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循环经济的健康、顺利运行。瑞典在1994年就通过了有关废纸、轮胎等方面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并还制订了电子电器行业和汽车行业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丹麦也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也在2003年通过重新修订电机产品管理办法,进而扩大电子电机产品生产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其他发达国家在认识到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长期矛盾后,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环境立法。美国《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在经过了前后共5次修订,逐步制定了更加完善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
2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需要遵循的基本性原则
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目的就是要确保环境安全和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主要是在预防优先、循环利用、合理处置和适当分担责任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完善的。
2.1 预防优先
预防优先主要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提倡进行有效的事前控制。在生产、消费等环节主张减少包装以及不必要的消费,提高原料的利用率。循环经济的法制建设的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要求简化包装、缩小产品体积、减轻产品质量以及增大产品现有功能,为了能够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预防优先强调了从源头预先防控危害环境和人体的废弃物。在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尖锐矛盾产生之前,早就有降耗的理论及实践。但是二者侧重点有所不同,之前的降耗理论及时间主要是为了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现在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保护环境的安全。预防优先的重要有效途径就是有效物质实现循环利用、少生产废品、引导健康消费、预防优先是将潜在危险扼杀在凸显之前,它是现代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首要基础。
2.2 循环利用
循环利用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核心,循环体现了要提高资源的最大利用率,真正实现物尽其用。在物品生产的各个阶段以及它在成为商品的过程前后,都要尽可能地循环使用,直到利用最大化,失去了利用价值。在利用、循环、在利用、再循环、再回收、重组化、资源化这一过程就很好地体现了循环使用的原则。要在资源、产品的重复利用中,寻找到其最大化利益,降低消耗。
2.3 合理处置
当循环使用,在资源、产品的重复利用中,寻找到其最大化利益之后,还是无法消除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就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置。废弃物并不是一开始就处置,要在充分利用之后,没法再进行利用、回收时,为了保护现有的生态环境,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降低、减少甚至消除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它尚存的利用价值。也就是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要能够及时、合理处置废弃物,兼顾资源效率和环境安全。
2.4 适当分则
适当分则是指在循环经济体系之中不同的主体要承担合理、恰当的法律责任。有效进行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要加强各类主体的参与,才能,兼顾资源效率和环境安全。循环经济体系建设的参与主体包括有政府、个人和公众组织。很显然每个经济主体都是不一样的,要按照他们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区分合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适当分则这一循环经济法制原则在各国的环境立法中都有体现,日本就强调了为了建设循环型社会,各个经济主体必须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采取措施所需要的费用。政府、个人和公众组织的行为都有各自的范围,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都要出力,但是要互不干扰、相互配合。
3 构建我国特色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
3.1 建立绿色GDP核算制度
循环经济建设不能同传统经济建设一样,只靠传统GDP数量说话。绿色GDP是指在扣除各项因大气污染带来的损失之后的GDP。理念上虽然可行,但是由于资源浪费、大气污染等货币折算形式并没有公认可行的措施,具体执行起来还有些困难。
3.2 制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规划
循环经济发展要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前提。要在国家发展计划的指导性,对各地区的循环经济发展结构进行重新调整,明确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和任务,逐步确定重点区域、行业,确保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3.3 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
进行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还要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管理力度,更要实行新的政绩考核标准,不再只以GDP说话,追逐高大上的面子工程,要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3.4 明确法律义务与责任
各个经济主体必须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采取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3.5 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经济刺激制度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也是一样。但是一定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经济刺激制度,循环经济市场经济制度需要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要看投资是否符合标准,还有技术、设备的国家规定和环境评估等多方面限制。当然,经济激励制度的使用应注意环境和经济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注意维护环境公平。
【参考文献】
[1]王彬辉.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之我见[J].时代法学,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