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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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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的特点

个体经济的特点范文第1篇

个体经济,指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具有规模小、工具简单、操作方便、经营灵活等特点。基本上无剥削。个体经济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个人所有;二是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个体经济中,生产者既是直接的劳动者,又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是一种不带有剥削关系的私有经济。

由于个体经济建立在分散的、小规模的生产条件基础上,本身又具有不稳定性,因而在各个社会形态之中,都不能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它总是依附于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作为一种附属和补充的经济形式存在。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白了个体经济的概念,那么“个体经济”也可以算是“小私有制经济”的一部分。

(来源:文章屋网 )

个体经济的特点范文第2篇

    建立并实施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有企业改制,推进再就业工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劳动、工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年老退休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私营企业(含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下同)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1年以上人员(含个体工商户本人,下同),均应依法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筹集

    (一)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职工、从业人员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本企业或本经济组织的缴费基数;职工或从业人员可根据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也可由私营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从业人员协商,在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100%、150%、200%、250%、300%的档次内选择一档,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档次和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7月核定一次。

    (三)缴费比例,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月起,私营企业按其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4%-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4%缴纳,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同时相应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或原国有、集体企业等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其缴费比例暂不作变动。

    个体经济组织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四)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为其职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嫁给职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月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按其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缴费中划入。

    (三)职工、从业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职工、从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职工、从业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五)过去已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到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济自谋职业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六)本实施意见实施后私营企业职工或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到国有、集体等企业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七)职工、从业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未领取或未领取完毕,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按规定发给职工、从业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从业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法人代表、女个体工商户本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和女从业人员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从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三)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其退休养老年龄条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次年起,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待遇。

    五、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

    (一)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企业及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后,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三)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及时补办。

    (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其职工、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准予税前列支,税务部门在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时,对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个体经济的特点范文第3篇

作为全国瞩目的民营经济大省,浙江总是不断地在发展中通过努力营造出新鲜事物。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热而引致中央宏观调控之后的2004年,浙江经济呈现出“增长”继续保持,“增速”出现回落的总体态势。经济工作中,坚持有保有压,充分地利用了宏观调控形成的倒逼机制,把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放在调整结构、深化改革、转变增长方式上,着力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高集约化发展水平。在土地、电力等资源要素十分紧缺,遭受历史上罕见的高温干旱和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浙江省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年生产总值预计增长14.5%左右,达到11300亿元,成为全国第四个经济总量突破“万亿元”的省份,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2004年,浙江的投融资领域产生了突破性进展。2004年6月,首家中国民营财团在温州成立。中瑞财团由9家股东平均出资创始,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是全国首家无地域限制的以“财团”命名的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7月,由多家民营企业参股组建的全国首家民营银行——浙江商业银行进入试营业。“浙商银行”由15家股东共同出资,其中13家是浙江省知名的民营企业,如万向集团、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广厦集团、吉利集团等,因而被浙江省金融人士称为中国第一家“货真价实”的民营银行。

浙江出现的民营企业外迁现象也可以说是浙江民营经济一种发展的创新。自2000年以来,浙江出现的企业外迁现象凸显,虽然到目前为止影响尚小,但已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浙江省工商局的《从浙企外迁看我省个私民营企业生态环境》中透露,目前浙江省共有3000多家民营企业外迁。外迁企业对外投资总额226.3亿元,外迁企业在该省外创造的总产值达453.5亿元,上缴税收25.1亿元,分别占浙江省个私经济总产值的6.1%和税收总额的12.8%。沪、苏、赣成为浙江企业外迁的主要目标区域,外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浙江民营经济产业升级、规模扩张的迫切需求,也说明浙江经济的再次腾飞已拉开序幕,这回浙江人不仅仅是推销小打小闹的生活用品,而是带着原始积累的资本和经营智力去撬动各地丰富的资源,打开浙江财富的新大门。

上海:吸纳与扩张

截至2002年底上海的私营企业总户数为22.5万户,数量已经占到上海各类企业户数总量的52%。目前,上海市私营企业总户数居全国各大城市之首。

上海的“吸纳能力”大大加速了上海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外省市民间资本纷纷进入上海,至2002年底,外省市到上海投资注册的私营企业达到75093户,占上海私营企业总户数近1/3,注册资本近1000亿元,占上海私营企业总注册资本的40%,成为推动上海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上海的民营企业不仅数量上令人不敢小觑,而且正在以质取胜——上海市的民营经济正在大规模地进入高新技术、基础设施等新领域。

除了吸纳,上海的民营经济也在进行扩张。上海民营资本跨区域流动的规模也日益扩大,在资本扩张中形成规模优势的民营企业集团开始将其触角伸向新的发展区域。作为“长三角”的焦点地区,上海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上海民营经济“吞吐量”的增长将会引发强烈的连动效应。

北京的民营经济在第三产业增长迅速主要是因为顺应了北京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而北京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则体现出了明显的战略部署和规划。

从发展特点上看,第三产业份额继续增大。2004年上半年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中,第三产业登记户数达到61.8万户,占全部登记户数的92.1%。上半年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纳税总额为56.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7亿元,增长35.0%。

首都北京是我国的政治中心。受北京市经济发展布局以及区域发展战略的影响,全市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主要集中在城近郊区。2004年上半年朝阳、海淀、丰台、门头沟、和大兴五个城近郊区私营企业税收总额达到29.1亿元,占私营经济全部税收的57.0%。

最新出版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认为,民营经济将继续成为首都经济高速增长的亮点,并将担任"两个主角",即在市场主体和工业增长上扮演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北京市私营高新科技企业以每年递增40%以上的超常规速度发展,有力推动了北京经济发展,到2003年底对北京市工业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60%。

天津:紧跟形势、非公经济比重稳步增长

天津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全国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显得较慢,但天津的民营经济在2003年全国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中同样也扮演了重要角色(见表1):

有约束无包袱的民营企业正在后来居上,成为激活天津经济及中国经济的一大“功臣”。

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结果是带动了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2003年,公有制经济占绝对多数份额的天津,非公有制经济比重继续提高。2003年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1302.33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4.6%;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084.61亿元,比重为45.4%。其中私营个体经济增加值539.45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22.6%。

广东:实力雄厚、孕育调整

从总体发展状况上看,有学者对包括广东在内的几个民营经济大省进行了对比,得出浙、沪、苏、粤四省市发展个私经济各具特色(见表2):

表2显示的是截止到2002年底的统计数据。虽然没有涉及到个体经济的统计,但从表中的数据可以得知广东省私营经济的实力是非常雄厚的。

广东省的人文环境和发展意识都十分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广东从事民营经济研究的专家对当前广东省民营经济的评价是,广东民营企业在融资、人才、社会协作、行业协会等方面与江浙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过,虽说广东民营经济的数量比江浙少一些,但是税收、高科技企业的比重仍高于江浙。

个体经济的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个体经济;税收;征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断壮大,个体税收已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但由于个体经济户多面广,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这对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个体经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

1、纳税户数难控管

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从税务机关实际管理情况看,难以有效地控管的主要原因是税制不完善。一是现行税制对其起征点的规定,使一些纳税观念不强的业户逃避税收管理有了借口。二是现行税制规定有证经营和无证经营使用同样税率。许多个体业户有意选择无证经营,造成税款流失。三是现行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在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完善的环节。

2、纳税定额难核定

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帐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一部分业户没有稳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大部分不填开发票,购进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凭证。大多存在帐外经营、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多数个体经营业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方法。但由于缺乏计算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

3、申报纳税难规范

以征管质量要求的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考核,在许多地方,有证个体工商户的“两率”达不到标准;无证经营户的主动申报纳税率更低。这是个体税收征管中最大的难点。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如果实行上门征收,必然要增加税务人员,提高税收成本,也不利于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

4、纳税情况难稽查

对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存在的困难表现在:缺乏经营资料,查核缺乏依据;许多业户经营活动不规范,在经营场所难以掌握其全部进销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检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业户一旦得知稽查信息,很快将生产经营的大宗产品,商品转移,使稽查人员难以了解真实情况。

5、使用发票难管理

许多个体户经营状况不稳定,停业时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领未用的发票不清缴;有些为了逃税,违反规定购买假发票或使用异地发票;有的为拉客户,开具不真实发票、“阴阳”票或“大头小尾”票;有的找别人代开,有的挂靠企业开票;有的是替别人代开,从中牟取非法所得;有的用收据代替发票,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完善税制是解决个体经济税收征管难的有效方法

解决个体经济税收征管难问题,一是通过强化征管手段,堵塞征管漏洞;二是通过完善税制,依靠法律手段维护税收秩序。

1、取消“起征点”的规定

现行税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业户规定纳税起征点,将个体工商户硬性划分成应纳税与非纳税两大类,弊大利小应当取消。一是有利于促进个体经营户增强纳税意识;二是所有工商户都是纳税义务人,可为消除漏征漏管户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四是为个体工商户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加成征收

无证经营业户,大部分未能纳入税收管控体系,让其在税率上与有证经营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因此,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征收的办法,加成幅度可以按不同行业进行设计。这样,可以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控管创造条件。

3、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税务登记

取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起征点,让所有个体工商户都将成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建议新规定让所有工商户,全部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在实际操作中,应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同类别,分别印制普通税务登记证、季节性税务登记证、集市税务登记证,并实行分类管理。结合对无证户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促进这些业户领证经营,为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打下基础。

4、修改对纳税期限的规定

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期限最长为一个月。这对较大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在城市、县城、集镇等地区的个体工商业户是比较适宜的。对于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由于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税款也较少,税务部门按月派人下去征收,税收成本较高;让纳税人到征收中心缴纳,误工又较多。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做出比较灵活的决定,对这些地方规模很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季或半年申报纳税。

5、完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

建议将现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与第十五条合并修改为:“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后,应如实申报经营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实际经营额高于定额20%的,应当按实际经营额申报纳税,违者按偷税论处;实际经营额不到预计额的20%,仍按定额计算纳税;实际经营额虽低于定额20%,但仍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标准,可先按定额计算纳税,然后申请税务机关核减应纳税额。”这样便于实际操作,也有利于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6、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做出严格规定

为便于检查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在税收法规中对帐簿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应做出严格的规定:必须设置五簿一表,即进货登记簿、销货(营业收入)登记簿、业务往来登记簿、收支凭证粘贴簿、产品产量登记簿和月末存货盘点表,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不能认真提供这些资料或不如实登记这些资料的,应明确规定,可以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增强约束力。

7、健全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使用和管理发票的行为,堵塞发票使用上的漏洞,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针对个体工商户变动性大的特点,规定凡需要领购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并明确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凡不能提担保人和领购发票没有安全保障的,均由税务机关代管代开。在发票保管方面,应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已填开的发票存根,应交回税务机关集中保存,为事后查核提供保证。

8、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机制

个体工商户一般无主管部门,缺乏相应的行政监管机制。必须从税收立法上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做出规定,各级群众自治组织、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管辖单位,应承担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责任。对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对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加以监督。这样,就有利于增强这些组织的协税护税作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 刘初旺,沈玉平.税收征管执法风险与监管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11.

[2] 石建.加强税收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9.

[3] 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06.

个体经济的特点范文第5篇

 

一、引言

 

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个体户首次突破4000万户,达4059.27万户,资金数额达1.98万亿元。作为一种门槛较低的经营形式,个体户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就业机会,为缓解就业压力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很多个体户的规模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一些行业特别是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个体户已经演变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组织规模、税收、雇佣人数超过一些企业。 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对个体户的法律保护从当下和长远来看都显得尤为必要。与此相适应,个体户的财产权益在刑法领域也应受到有力的保护。而与此相悖的是,个体户雇佣人员的侵占行为没有被纳入到职务侵占罪规制的范畴,个体户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信赖关系没有受到刑法领域的关注,个体户雇主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有效而完善的保障。笔者认为,从以上的角度来看,现有的刑法对个体户财产权益的保护不到位的,加强个体户财产权益的刑法保障势在必行。

 

二、现状分析

 

(一)现状

 

现实生活中,社会的高速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个体户的基数变大、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增多,个体户雇佣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侵占财产的案件多发。调查显示,近年来,辽宁、江苏、云南等地公安机关纷纷反映,一些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侵占财产的案件呈现多发高发趋势,涉案金额大、涉及行业广,社会危害日益突出。 高标准的诉讼证据和取证困难的双重困境成为运用刑法保护个体工商户权益的巨大阻碍,也暴露出对个体户的刑法保护不力的危害。

 

实务中,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侵占雇主财物的行为,不能定职务侵占罪,只能定侵占罪或其他罪名。这是由于在实务中个体工商户不被认定为《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

 

理论界对上述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有着不同的观点。持赞成说的学者认为,无论是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还是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本意看,个体工商户应当属于《刑法》第271条中的“其他单位”。 还有的学者从加强刑事法治建设的新角度考虑,认为确有必要考虑将个体经济组织雇佣人员的侵占行为纳入到职务侵占罪的规制范畴。 理论界持反对说的学者则认为,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人员利用工作之机侵占雇主财物的,只能构成侵占罪或其他财产犯罪。

 

由上可见,虽然理论界对个体户是否应该被纳入到职务侵占罪“其他单位”的范围有争议,实务界却一边倒地将个体户排除在“其他单位”的范围之外。理论界赞成个体户受到职务侵占罪法益保护的观点并没有得到实务界的采纳。

 

(二)危害

 

个体户不被纳入职务侵占罪“其他单位”范围之内,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主体的利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多种所有制的经济形式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混合经济等经济形式。对于各种经济形式,应当给予刑法上的平等保护。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非公有制经济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主体的利益,是现代刑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我国刑法中,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对除个体经济之外的经济形式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占行为进行了规制,而个体户中雇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行为被排除在外,实质上体现了一种刑法对于各种所有制形式经济主体利益保护的不平等。

 

个体户不被纳入职务侵占罪“其他单位”范围之内,不利于刑事法治建设。现实生活中个体经济组织的雇佣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的侵占行为日益严重,前文现状部分已经介绍过。没有刑法的有效规制,将无法有效对这种行为有效遏制,不利于形式法治的建设。

 

三、现有理论分析

 

(一)反对说

 

有人认为,从帮工和工商户主之间的关系看,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人身关系互不隶属,是两个独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从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看,既不是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其他单位”的范畴,因此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笔者将这种观点归纳为“无职务便利说”。然而,现实中已经有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经营模式趋向规范化,很多个体户的内部的管理模式已经与公司、企业无异。在这种情况下,否定个体户雇员的职务便利的说法,很难令人信服。

 

(二)赞同说

 

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应该被纳入《刑法》第271条其他单位的范围之内的问题,持反对态度的学者认为个体户的雇员的工作不具有“职务”的特征,这就要求探究“职务”的本来含义。而职务的本来含义,应该是语言学上的意义。从语言学上讲,职务是指“工作中担任的事情”,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所谓工作,包括体力和脑力的活动。因此,无论是工作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的范畴。 这样就不能否定个体户中的雇员也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物的可能,应该归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刑法中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即同时也包括了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的含义。因此,“职务”在这里应该做扩大解释。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个体户雇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行为也应纳入职务侵占的范畴。国外对于职务侵占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一般是指,侵占业务上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侵占。有“占有行为说”和“越权行为说”两种对立的观点,但大多数国家将侵占界定为把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地据为己有的侵吞行为。

 

2.业务。一般是指人们按照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而持久从事的工作。其有两个特点:一是业务是持续从事的工作,具有稳定性;二是此工作决定了其社会地位。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员所从事的工作都符合“业务”的内涵要求:持续工作并且决定了其社会地位;并且其在工作岗位上有非法侵吞他人财物的可能性。因此,国外学说的观点也是对“无职务便利说”有力的反驳。

 

四、加强个体户刑法保护必要性

 

(一)现实需要

 

个体户蓬勃发展。在一些行业特别是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个体户已经演变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组织规模、税收、雇佣人数超过一些企业。 无论从人数规模还是从财产的规模的角度看,个体户在我国已经成为一支庞大的群体和一股强大的力量。并且实务中,个体户雇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雇主财产的案件频发,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个体户财产权益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

 

发展带来个体户内部人事关系的变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个体户的规模做大,其管理模式、劳动关系都向正规化靠拢,其中有一些更是与一些公司、企业无异。况且,社会中存在的一些小微企业,更是拉低了个体户与公司、企业的差距。因此,只是因为形式上的不同,忽视实质上的统一性,在刑法上对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等其他主体区别保护,体现了一种实质的不公,这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相违背。

 

个体户发展前景看好。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推动发展,尤其是工商注册登记制度的改革,个体经济组织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因此,对个体户加强保护就显得很有必要性。

 

(二)个体户成为保护对象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益

 

在我国,职务侵占罪自1995年开始与贪污罪分离,其源于其具有潜在的法益兼容性。我国贪污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公务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职务侵占罪侵犯的信赖利益是指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建立诚信关系。 这种诚信关系在当今的个体工商户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也存在,这在前文已经阐述。单纯将个体工商户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看成简单的劳务关系,已经与现实严重脱节。既然两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诚信关系的特征,那么个体户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信赖利益就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体现了职务侵占罪法益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如果符合这种法益的保护对象被排除在外,那么无论对法律本身还是对个体户这种经济形式的伤害,都是不言而喻的。将个体户纳入职务侵占罪的保护范围是对“信赖利益”这种法益完善。而其体现的价值是对信赖利益、人与人之间诚信关系的重视。这种保护与重视对促进诚信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影响与促进作用,还有利于社会健康地发展。

 

实务中的案例也证明,将个体户纳入保护对象的范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益。例如:犯罪嫌疑人甲是某建筑工程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建筑材料。在看护期间,利用单独看管的便利条件,于深夜将建筑材料盗出,得价款4000元(根据“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犯财产罪,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76页”的案例改编),甲的行为在实务中应该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仅仅将“某建筑公司”换成“某个体工商户”,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便不能成立,这样的判断方式显然让人大跌眼镜。而这恰恰说明,个体户成为保护对象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益。

 

五、结论

 

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职务侵占罪保护的范畴,是中国现实社会的需要,我国的个体工商户群体基数大,其中很多颇具规模,人员关系特征也逐渐复杂化,需要完善刑事立法来加以保护。同时,这也是对职务侵占罪法益保护完整性构建的要求,体现了内在的法益兼容性和完整性。并且,在当下个体户雇主与雇佣人员身份关系复杂化、正规化的现实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更加有利于构建诚信社会的发展需要。综上所述,从加强个体户财产权益的刑法保护的立场出发,应当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职务侵占罪“其他单位”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