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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我区来说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区地处市城郊结合部,有10万亩农地,是全市副食品基地,抓好食品安全这个环节,不仅是保障百姓的生命健康,也是为全市民众的生命健康做出贡献。其次,我区有大学城,有多个国家级产业园区,数十万学生、职工学习、工作、生活在我区,若发生食源性食品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第三,我区地处城郊,容易集聚制假售假的黑作坊,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影响地区形象,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三业"的建设。为此,我们建议:
一、形成合力,消除监管盲点。《食品安全法》已经颁布即将实施,监管部门也将面临一些调整,但监管工作不能脱节,不能断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要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无缝对接,形成统一、和谐、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各街道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也要对协管员、监督员、信息员进行统一领导、统一考核,以最大限度地把分散的监管集中起来,把具体的监管统一起来,消除监管盲点,集中力量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负其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要强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采购、销售、餐饮各环节的监管,通过建立区街两级食品安全联合检查制度,做好食品安全调查摸底、信息搜集整理工作,并以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农村、学校周边等为重点地区,以肉及肉制品、豆制品、奶制品、保健食品、儿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大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及时预警信息,及时有序处置突发事件。
三、依法打击,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要从种植养殖环节上,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加强对全区奶牛、奶站的日常监管,防止出现源头性食品安全问题。要集中力量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打击制假售假,集中整治小企业、小作坊。
一、对现行监管体制的评价应当符合历史唯物观
从历史唯物观出发,只有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历史考察才能得出公允的结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按照监管权力主体为标准,可大致分为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化管理为主(1949-1982)、以卫生行政部门单一管理为主(1982-2004)和多部门分段专业化管理为主(2004-今)三个时期。这三个时期的监管体制建设都与当时的宏观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监管主体也经历了从多元到一元再到多元的辩证否定之路。如今的多元化监管是在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环境下,行政管理部门间基于专业分工优势和监管规模经济等因素形成的,与建国初期的多元监管不可同日而语。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三个阶段的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当上个世纪50年代卫生部门介入食品卫生工作后,数十年管理工作积累的各种资源,使得该部门不断自我强化,进而成为无可争议的食品卫生或食品安全的核心监管部门。尽管借鉴美国FDA经验,曾经赋予食药监局组织协调职能,但随后很快暴露出其资格、能力和经验上的力不从心,短短几年后的正式法律制度不得不将协调职能交还给卫生行政部门,数十年前的选择依然对后续的监管体制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力。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遵循着改革成本最小化的路径。迄今为止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施的改革,除了一方面要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外,另一方面还尽可能地选择改革成本最小的方案。这种选择的优点是减小了旧体制中既得利益者的阻力,但改革者往往忽视新体制高昂的运行成本。从当前体制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来看,旧体制变革和新体制运行合计的社会总成本未必最低。
因此,我们应从建国后数十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变迁的过程来思考未来的体制改革。对那些认为只要采取单一部门监管模式就可以消除当前体制弊端的观点,曾经由卫生行政部门主导的一元化监管体制被多部门分段监管主导取代的历史事实足以表明,单一部门监管模式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作为国家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部分,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模式应当顺应宏观经济体制转变的节奏,与食品工业科技的发展俱进,兼顾旧体制变革和新体制运行的总成本与收益。
二、食品环节的人为划分是产生弊端的根源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每个环节是人为划分建构的,而现实中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流动链条是市场自然演进形成的,自然演进的规律与建构主义的认识不尽相符,加之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因争夺权力或规避责任而出现的矛盾,使得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突出,表现为横向和纵向的权力协调与配置失衡,并由此衍生出几种主要的表现形式。
1.与食品有关的某个环节难以确定时,可能出现监管真空。
当按照食品产出的不同环节分配监管责任时,如果现实中某个环节无法和制度设定的环节形成明确的对应关系,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的局面,典型例子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负责收购鲜奶的奶站。类似的情况又如沈阳发生的“毒豆芽”事件,以至于《人民日报》以“四个大盖帽,管不了一棵豆芽菜”为题给予了辛辣的讽刺。[1]
2.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的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时,可能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
现实中存在大量由同一主体实施两个甚至更多环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如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同时销售自制或非自制食品。这在小摊贩、小作坊尤其常见,给消费者提供了诸多方便。不同环节在同一主体上的重叠给现行分环节监管的实施带来了难题。由于现行体制把每一个环节都明确分配给了不同的监管者,因此当多个环节的行为出现在同一主体身上时,必然造成监管权的横向重叠。这种权力重叠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一是看到困难和风险相互推诿,造成监管真空;二是看到利益和政绩相互争抢,造成监管重叠。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会产生监管低效甚至无效的后果。
3.监管权力配置与环节特征不吻合,导致监管难以到位。
现行监管体制采取的是各监管部门对本环节问题全面负责,承担几乎全部监管职责的模式,这种体制并不一定适合食品安全监管每项具体事务的特点。一般而言,流通环节比生产环节更适合发现问题。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两个环节检查发现问题的能力有明显差异。譬如在理论上,流通环节行动一次几乎可以对某一市场上所有的食品开展检查,监管成本相对较低,假冒伪劣产品也很难隐蔽,从而克服生产环节开展执法检查的“逻辑矛盾”。[2]所谓生产环节开展执法检查的“逻辑矛盾”是指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通常只能对企业存放于成品仓库的产品才可以进行检查,但许多故意违法的企业不会老老实实地把违法产品放在成品仓库中等待执法者检查。如果违法者把不合格或不安全的食品放在成品库之外而被检查者发现时,可能以本来就要丢弃、尚未盖上合格标志等理由辩解,逃避监管处罚,造成生产环节的监管难以真正到位。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监管失效和监管体制显然是有一定关系的。
4.协调机构设置不合理,影响协调的权威、公平和有效。
协调组织对多部门监管体制十分重要。依据法律、国务院和中央编办的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各地也随之成立了地方政府的对应机构。虽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属于有战略意义的高端协调,但在规则层面并没有明晰其与《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权之间的界限差异,以至于许多地方为了节约机构运行成本,干脆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处(科),形成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格局。这种格局不仅未能真正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职能,反而带来现实中对该部门综合协调的权威性和公平性的质疑。在处理和监管责任分配等可能导致行政问责的重大问题时,被协调部门如果坚持自己的意见,拒不接受协调,由于和其他被协调的行政部门平级,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做出有效的协调决定,损害了协调的权威性。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自身也是体制内的组成部分,而且还担负着对食药监部门的行政领导职责,在协调自己和其他部门或者食药监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地位,容易招致对其协调公平性的质疑。
5.同一类型的食品在环节监管和品种监管之间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双重甚至多重监管冲突。
在现行以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制中,人们往往注意的是各个环节之间的监管冲突。实际上这种冲突在环节监管和品种监管之间同样存在,尤其是某种食品的监管有较大的潜在收益时,监管部门都希望依据不同的规则和标准行使监管权,结果导致监管重叠。以酒类商品管理为例: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规定酒类安全管理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即由质监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生产许可、流通许可管理。法律本应优先于规章,然而实践中有些地方反而将商务主管部门的权力进一步扩张到生产环节,如《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要求在区县以上的商务管理部门内设酒类管理局(正处级),负责本区域的酒类商品的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备案登记和溯源管理。
三、围绕优化协调主题改革现行监管体制
1.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职能。
建议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明确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把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职能完整、统一地归属到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至少设置在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内,使其能够独立于其他监管部门,重塑协调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信力,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环节之间、品种与环节之间发生监管冲突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一定的原则或规则指定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职责。
2.确定监管权归属的实质性改变原则,让不同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划分可以借鉴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原则。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的实质性改变原则是指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应当是对造成食品不安全或不合格的实质性改变行为所处环节负有法定监管责任的部门。例如,当工商部门在超市发现不安全或不合格的食品后,如果查明是生产企业的行为所致,那么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应当是质监部门。[1]工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监管权的质监部门,由该部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理。
3.明确界定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跨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触角的延伸,食品市场不断向国内其他地区乃至其他国家延伸,一些食品的销售和消费早已不再局限于生产企业所在的城市,相应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呈现出跨区域的特性,进而要求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建立起协调跨地区监管的责任机制。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食品安全。
(二)加强目标责任管理。政府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三)严防出现监管缝隙。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政府将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牵头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环保等部门依据《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食用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等,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五)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普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由质监部门监管其普通食品生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其保健食品生产。
(六)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若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地点与销售场所分离的,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销售场所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七)加强有固定店面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管。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
(八)加强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食品经营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对专门经营保健食品单位的监管,在国家出台统一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前,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
(九)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十)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管。乡镇政府、县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进行监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其职责,积极配合食品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十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内控能力。
(十三)落实企业自检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应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务等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落实溯源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规定。逐步完善批发市场猪肉、牛羊肉、养殖类水产品、蔬菜等经营的产销对接机制。
(十五)落实其他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变质、过期和回收食品销毁制度、标签标识相关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十六)完善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年底前,县政府已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设置或明确办事机构,建立完善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查处等工作制度。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选择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十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具体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县监察局、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八)强化保障机制。政府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改变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提成返还的做法,行政执法、技术装备、检验检测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十九)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逐步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二十)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强化辖区的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
(二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监管网络。实施“四员”制度,在每个乡镇确定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在每个乡镇卫生院确定1名食品安全宣传员,由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人员兼任;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和1名信息员,分别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医担任。相关工作分别纳入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县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十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对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兑现举报人奖励。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对提供食品安全案件重要线索的新闻媒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县食安办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十三)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各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禁止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和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进一步健全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具体办法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十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5)》,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五)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影响恶劣或者跨辖区的重大案件,县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组织力量直接查办或多部门联合查办。
为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的"安全网"建设,努力营造安全消费、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经研究,现就加快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稳定大局。鉴于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相对薄弱的实际,我市各镇乡、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要紧密围绕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要务,进一步健全镇乡(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要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镇乡(街道)干部聘任为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在各村、社区选择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事业的干部聘任为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切实做好"两员"业务培训工作,实行年终考核评定淘汰制。建立镇乡(街道)、村两级食品安全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确保人员、资金、场所到位和制度上墙,完善工作台帐,建立健全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切实推进社会监督,采取媒体曝光、征询消费者意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监督明示公约》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加强食品安全责任网建设。要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把食品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每年都要自上而下逐级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职能部门分别与各自的监管及服务对象签订责任书,乡村基层组织与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济单位和餐饮户签订责任书。市农业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健全"平时检查、半年督查、年末考核"的督查考核体系,对照责任目标,进行量化打分,严格兑现奖罚。
(三)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以及食品行业协会要采取宣传栏、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和组织食品安全专业人员下乡服务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传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做到合理施肥、科学用药,禁止使用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增强农民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质量监测监控。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建立鲜活农产品质量监测监控点,进一步提高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肉、油、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水平。
(五)提升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要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协调统一、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积极推行跨系统跨行业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互认,构建食品安全检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检测资源、信息的共享和检测计划的统一,以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六)加强食品安全认证认可。积极推行"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建立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认证工作,加大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饲料产品质量认证力度。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八)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九)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标签标识管理。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十)加强和改进食品企业日常监管措施。做好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规范和整顿,坚决取缔和规范无证照摊畈和地下食品加工窝点,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把食品安全关。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
(十一)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要在种养殖、生产企业、流通领域和餐饮消费环节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信息和诚信档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加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召回和食品企业红黑榜制度,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自律意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强化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要建立农村红白事聚餐申报管理制度,凡是50人以上的家庭聚餐必须提前3天向所在村委会申报,并填写《农村红白事聚餐备案登记表》,再由村委会报镇乡(街道)卫生监督中队审核批准,并派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指导,做好食品卫生管理,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把印制漫画形式的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操作流程图,发放到群众手中,以通俗易懂、直观明了的形式指导做好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工作。
(十三)开展畜禽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要完善屠宰管理和执法体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实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推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建立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保障机制,促进"放心肉"工程实施。
(十四)继续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的扩面、提质、增效。提高农村食品放心店的统一配送率。抓好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饮用水、学校周边食品摊点的监管。加大对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小餐馆和旅游景区餐饮摊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集中定点采购等制度,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成果。
(十五)巩固提升食品信息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形成一个高效、快速、通畅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多向、多部门收集和传输,以及服务于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科研及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体系。
(十六)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完善市以及镇乡、街道应急管理体系和各部门协作的快速反应联动,完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初次报告,并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要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物资库。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标准操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建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处理系统。
二、农村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要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强化农村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用药安全问题解决好、维护好、保障好。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监管责任,建立网络运行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农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等社会监督力量为辅的农村药品安全保障责任体系。将农村药品安全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继续保证对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经费和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经费投入。
(二)强化监管网络建设,保证监管网络运行质量。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建立药品安全监管站,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药品安全监管站要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参与有关监管部门融合农村公共安全协管人员队伍,进一步推进"多员合一"工作,落实药品安全协管员责任,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提高药品协管人员药品安全意识和开展社会监督的能力。探索建立农村药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建立分区负责、分片包干制度,细化分解监管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与方法,落实监管责任人。主动加强与药品协管人员联系,保持正常沟通,加强业务指导,保证药品监管网络的运行质量。
(三)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四)强化进货渠道监管,保证药品供应规范方便。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渠道的监管,保证药品购进渠道"合法、清晰、稳定",加强药品质量的源头管理。鼓励具有一定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直接参与配送和乡镇卫生院以"代购分发"形式向村级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药品供应渠道、解决山区药品"配送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药品零售网点,支持企业在"双无村"(无医疗机构、无零售药店)设立零售药店或乙类非处方药药柜,开展各种符合实际、形式合法、操作规范的药学服务,解决山区群众"购药难",提高药品供应覆盖率。
(五)规范药品销售方式,健全药品保管制度。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六)规范医疗机构药房(库)管理。对村级卫生所药房改造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机构,由药监、卫生部门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药房改造全过程进行帮促指导与监督。统一规范标准,严格参照GSP标准和诚信药房考评标准实施药房改造,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统一检查评比,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统一人员培训,加强对村卫生所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
(七)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要结合"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对"小诊所"药品质量整治与规范力度,保证药品存储设施等达到基本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从药人员培训,保证使用药品质量,提高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市场"一连三线五制度"的长效监管模式。"一连"就是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采用宽严相济、靠前服务、依法行政等措施,积极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三线"就是药品贮存温湿度、零售企业药师在岗、药品经营品种流向三种监管难点问题实施网上在线监控;"五制"就是推行"监管建议书"、"涉药单位约谈"、"日常监管情况通报"、"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明示"等五项创新制度。达到有效监管、依法监管、和谐监管、全程监管。
(八)实行医疗器械监管"四定一报"制度。"四定"指定人、定区域、定检点、定检查频次;"一报"指质量可疑产品、不良事件、突发事故报告制度。要实行医疗器械定人管理。药监部门要确定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专兼职人员作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要相对固定,有明确的分工并经常参加各类业务学习。要实行医疗器械企业单位定区域管理,药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合理划分监管片区,明确各片区监管责任人,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都有监管人员负责。监管责任人与责任片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逐家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要确定需重点检查的医疗器械企业、单位。药监部门每年年初下文确定区域内年度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企业、医疗机构,监管检点为:上一年度被评为警示、失信的企业;国家、省重点监管企业;上一年度出现安全事故和隐患较多的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无菌器械、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企业。年底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企业单位进行增减。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实施药品监管信息化工程,促进药监系统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和优化已开发使用的药品生产监管、批发企业监管、特殊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药品稽查等信息系统,启动药品GMP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网上直报系统、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等系统建设。建立假劣药械信息、抽样检验信息、稽查应急信息、案件处置情况等信息共录共享机制,真正体现电子监管的科学高效。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开发药品监管行政监察系统,完善与政府电子监察网络的对接功能,做到实时监控、在线监督。
(十)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加快组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步伐,配足检验人员,逐步添置检验设备,注重检验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推进以统一计划、经费和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监督抽检、评价抽验和企业自检"三位一体的检验检测体系,努力为食品药品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深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提高分析、评价、预警水平。
关键词:“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114-03
随着传统企业与移动互联网的跨界融合,我国食品工业也面临着产业组织方式、生产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转型升级。从以“价格战”为主的终端竞争,转向以诚信与创新为内涵的品牌竞争,和以产业链安全为主的价值竞争,呈现小型化、智能化与网络化的新特点,食品安全更加成为产业竞争力的基础。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民众对食品的信任危机使食品制造业竞争力受挫,出口通路受阻,食安问题教训惨重。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中速发展新常态,包括食品产业在内的各行业竞争愈加激烈,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迫于生存压力不断挑战安全底线,食品安全监管的形势更为严峻复杂,传统的监管模式面临更大挑战。由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为中小企业,总体上“多、小、散、乱、差”,食品生产链条环节多、过程长,监管难度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食品监管部门应主动借力“互联网+” 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和手段方式,开创食品产业安全管控新模式。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强化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推动企业主动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并增加食品安全保障投入,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建立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使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从而形成食品安全管控无缝隙、精细化、企业与监管部门双赢的大数据监管新模式。
一、完善 “互联网+”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系统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提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整合目前各类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实现信息共融共享。完善追溯管理、认证、考核等配套制度,统一追溯的深度和精确度,增强追溯系统的权威性,对生产、流通、销售等领域全程监管。
1.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二维码追溯系统
近两年食品安全风险前移,来自农产品原料污染成最大风险,涉农企业成高危群体。生鲜食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之一,种类纷繁,从田间到超市有多种动态变化,消费量大,需要采集海量数据,有较高的技术门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破解数据壁垒,实现信息的全面联通。通过“互联网+”,建立食品产业全环节、全链条、全覆盖的信息可追溯平台。在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强制推行质量追溯系统并鼓励更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使之成为企业产品入市销售的必要条件。利用二维码这一高效率、低成本的技术可以快速高效地收集信息,建立食品从产地到餐桌的“履历”,并形成巨大的数据库,实现生鲜食品数据记录从田间地头到超市菜场的信息全链条联通,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追溯可追踪,便于约束生产和清查污染食品来源。
食品安全信息二维码追溯系统可包括两类信息:第一类是法定式信息,包括生产厂家、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基本配料等最基本要素,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类是精细化信息,包括食品的生产者、供货商信息、食品的主要原材料来源,食品检测或自检情况等。例如,蔬菜提供的精细化追溯信息包括整地、播种、施肥、杀虫直至采摘整个过程。大数据“云”端架构能够覆盖农场、牧场、屠宰场等原料供应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商超、餐饮、学校等消费端,可追溯品种包含肉类、豆制品类、蔬菜果品等几乎全部生鲜。不仅可以正向追溯,也可逆向追溯。数据上传到公众信息平台,可以对食品生产、销售进行全流程监控。例如,在销售分公司营业厅可以直观地看到企业生产的实时监控画面,影像视频等信息资料数据存档可查,达到食品安全监管无盲区、不断点、全覆盖。二维码追溯系统数据信息从生鲜食品可扩容至几乎所有食品品种,实现更大范围覆盖。
2.“互联网+”技术应用于企业生产链,不仅实现智能生产和网络营销,也使企业合作向高层次发展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宽带移动通信、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向食品产业的广泛渗透。更多的食品企业开始利用“互联网+”健全对产业链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内控体系。设立进货食品数据库,完善包括进货情况、保质期情况、销售出货情况等详细的食品安全管理信息,促进了食品安全生产向集约化发展。通过扩网络、促转型、上规模,更多食品企业拓展电子商务,开发电商及O2O渠道。不同于以往封闭的信息平台,网络销售平台直接面向消费者,由单一销售模式转变为系统销售,将“线下”的实体优势与互联网“线上”的优势结合起来,消费互动也向广度与深度发展。
企业通过应用“互联网+”技术打造的产业链追溯体系,使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获得市场认可,企业间有合作意向时可通过相互验厂明确合作安全保障,防范合作风险,相互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形成强强联合的战略合作关系。
二、创新“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全面提高工作效能
由于食品种类、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众多而分散的特点,传统的人工监管模式受制于专职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现精细化监管,加之传统监管技术手段与方式的落后,导致大量安全监管漏洞。实施“互联网+”,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开发与应用,实现对海量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与共享,建立起全流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改变原来人盯企业的监管模式,从而真正实现食品安全管控的精细化、全程化、常态化。这一技术变革不仅带来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升级,也带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的变革,不失为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技术路径之一。
1.通过“互联网+” 打通生产、流通全程全域监管链条
政府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理念和服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首先,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中结合“互联网+ ”,在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的同时,加强审批环节监管。全面推行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强化信息网上公示,建立健全证后监管制度。监管部门在企业获证一个月内进行复核性检查。获证一年内对其上市的产品进行随机性抽查。获证一年以上的实施常规性监管。鼓励和引导企业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公示更多生产经营过程、设施及销售物流数据,使食品安全监控的不同阶段的数据无缝衔接,对食品的注册、生产层层严格把关,对销售情况随时随地跟踪抽检。
2.在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的基础上推行信息化监管的新模式
建立“互联网+基层监管网格”,将监管、协管人员实施网格化责任区域划分,定岗定位细化到各社区、各村、各街道。在严格落实定期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将网格化监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实现“互联网+电子监管”。通过远程授权开通网格管理系统模块,通过平台系统对网格的工作人员下达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监管人员利用手机、pad、电脑等将监管巡查过程形成“数据采集录入上报分流问题处理反馈归档”信息化处理系统,形成食品的“电子标签”,确保食品质量源头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控。既方便了商家建立台账、也便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依托无线网络、GPS定位、移动终端等互联网技术,建立“互联网+移动监管平台”。实现精准定位和移动执法。基层执法人员可通过关键字搜索准确查询主体信息,并在电子地图上定位,有效防范无证照主体进入市场,对企业违法行为和巡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现场取证,实时上传到网格管理系统和局域监管平台,管理人员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实时查看监管情况,还可以追溯过去多日的监控视频,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实现从传统监管向快捷、精准、高效的信息化监管转变。
在此基础上全面升级企业信用监管系统,构建信用分类监督机制,对企业按风险度、诚信度分级实施监管。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切实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推行“阳光厨房”建设
“阳光厨房”是餐饮单位通过可视厨房或视频直播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过程,让厨房生产环节纳入公众监督。“互联网+”给“阳光厨房”提供了技术支持。学校食堂、大型餐饮可以作为打造“可视化厨房”、“阳光厨房”的试点,在生产的关键控制点安装摄像头,消费者和质管人员可通过直播视频观看餐饮链条的各个环节,保证食材健康、配送卫生,对质量问题随时掌控、及时管控,消除风险隐患。
4.推动“互联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建立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生产经营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食品安全共治生态。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以及披露的方式和场所,使公众能从正规渠道获得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企业有责任承诺并保证数据真实,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虚假标识、编造、伪造食品相关信息的企业予以严肃查处,对企业产生无形的约束力。
通过网络增加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政府信息、消费者互动等多种服务,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的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波动异常,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提前采取预防应对策略。还应利用网络加强对消费者食品生产相关知识的普及,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抵制,减少恐慌,减少网络谣言对商家利益、行业声誉带来的破坏。
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监督举报网站,开通电话、微信、短信等举报渠道。消费者通过手机终端扫描二维码或包装袋上的条形码,即可查看食品原材料采购、质量检测,餐饮服务单位等级等食品安全信息;还可通过免费下载手机查询软件或超市终端查询食品安全信息,不仅可以明白消费、放心消费,还可参与监管。通过微信公众号使用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方式,实时固定证据并上传到市场监管微信维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食品监管部门及时公布举报情况,远程联动被投诉商家尽快核实解决,并在微信维权平台上给予投诉者答复。线上不能解决的,工作人员可转到线下进行调解。
三、促进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升级
随着食品网购、微信代购的日益火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选择网络平台。但由于网络监管缺失,网上销售假劣食品泛滥成灾。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难度大,存在主体监管难、地域管辖难、调查取证难、查处取缔难、执法要求高等多种问题,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尽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规定,增设了网购、网络食品、婴幼儿食品、保健品、转基因食品、添加剂等领域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但是由于网络食品经营店入市审查门槛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加之物流的便捷性,假劣食品的来源地、销售地并不一致,违法活动的跨地域性和扩散性更强,消费者不易索得购物发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缺乏购物凭证,加大了案件查处的难度,提高了打击成本。实名登记只能确认损害赔偿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牵出整个售假系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调查难度、取证难度和索赔难度。尽管存在这些困难,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依然势在必行。
1.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经营、网上销售假劣食品行为,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审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提高网售食品经营主体的入市门槛,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加强网络食品经营户实名制管理。严格要求卖家提供食品的来源以及正版授权,并对这些来源和授权证明进行定期抽检,确保网络平台上的商品质量。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更有力的监管武器,大幅提高知假售假的违法成本。对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同时还增加了行政拘留等处罚,对违法者形成震慑作用。
2.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多级网络食品安全监测点,一旦发现假劣食品坚决查处
建立一支跨区域的专门监管队伍,线上线下联合打击。线下要加大对生产假劣食品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假劣食品的生产;线上要加强对食品售卖商家的监察力度,提高辨认真假产品的能力和水平,强制推行网络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大力推进网购平台服务商和食品网站的行业自律。完善举报机制,发动消费者举报违法行为和线索。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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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盛利民,魏雪涛.二维码在农产品溯源中的应用[J].现代农业科技,2013,(18).
Relying on the "Internet plus" to construct a new mode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ZHAO Yan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Medical College,Nanjing 210029,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