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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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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式合同

制式合同范文第1篇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今天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国际商标许可知识产权相关合同范本。以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国际商标许可知识产权合同

本协议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由____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依____法律设立,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签署。

鉴于甲方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技术、工艺、配方、技能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

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

鉴于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标:甲方(symbol)。

据此,双方就下列内容达到一致:

a.商标许可

1.在本合同项下,产品意指甲方系列左驾驶车辆,"许可证产品"意指包括所有改进、增补、改正之后的部件,其现有形式和将来可能采用的形式均为合同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乙方应标明许可证产品是依照甲方许可形式制造,而且这一标志的形式的位置应经甲方确认。

2.乙方要求就其所生产的货物许可使用上述商标,且甲方同意依后述条件和条款作出许可。

3.据此甲方授予乙方在____境内使用甲方商标和独占权利,这一权利仅限于由乙方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的范围;由于此独占权利仅适用于与产品有关的范围之内使用商标,双方确认,该商标可以由他方使用,但不得使用于许可证产品的范围之内。该许可仅向乙方授予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行转让。

4.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甲方的指令和指导和甲方在向乙方技术协助中规定的生产工序和生产方法使用上述商标,以使由乙方标识商标的产品符合由甲方设立的标准和规格,并且与甲方商标系列的产品具有统一的质量。

5.乙方知晓甲方对上述商标拥有所有权,并且允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做出或不默许他人做出对于上述甲方商标权利有害的行为。在工作期间的任何时间内,甲方有权派员或通过商基于商标许可检查乙方的工厂和由乙方生产的任何许可证产品,并确定上述商标的必要保护范围;在依本协议第c部分规定由甲方判定产品未能与甲方在同类商标项下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一致的情况下,甲方还享有停止许可证产品销售的权利。

6.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照____的法律使用上述商标并且在相关产品上使用,此类商标应符合秘鲁的适用法律及任何其他法律条文。在产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的方式应交由norinco在正式使用之前进行批准。

b.提供资料及技术协助

1.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后九十(90)天内,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如下两套资料,其中一套应是可复制的:

a)由甲方所拥有的为支持秘鲁生产产品型号的全部组装用图纸;

b).对于包含甲方自外部供应商所获得的部分许可证产品部件,甲方提供依其供应商所制作的图纸和/或规格,但应依从于由供应商对于图纸用的限制条件。

.对于供应部件,甲方应提供外观尺寸,性能特性,设计参数以及其他甲方可能开发的为使乙方在____得到相同规格的供应的相关信息。

.甲方对于任何外部供应商不愿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c)材料依甲方的设计和规格和生产全部零件所需规格;

d)工具及设备图纸,其应依甲方现有可能存档图纸为限。

2.技术资料和专有技术将依甲方所使用的标准生产技术为准;所有图纸均以原有国家语言和度量制式为准;全部资料度量制式转换为公式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本协议期间以及每一个许可证产品由双方达成一致的起始日之后,甲方承诺向乙方披露由甲方就许可证产品所做出的主要改进细节。

4.甲方将提供并负责安排在适当的工厂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证人所在地对乙方的职工进行培训,此类培训的期间和时间将由双方商定。

c.操作

1.乙方同意依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协助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除非因生产能力、履行不能或材料适应性方面的原因之外,乙方均应依从甲方的设计。

变更均依以下方式为之

a)翻译图纸,即公制转换,材料替代,文字翻译等,工作由乙方承担;

b)依乙方要求所作的强制性变更应由乙方进行,但应事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就此变更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将向甲方提交图纸、草图、实验结果或其他必要的数据,并以英文作成以尽快得到回复。更换零件的性能、工作质量及可替换性均由乙方负责保证;

c)由当地购买的零件,如密封件、轴承、五金件等,均由乙方负责保证。

2.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检查由乙方或其供应商生产的许可证产品或部件,以决定其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规格。乙方同意为此检查提供合作和和便利。

3.乙方确认由其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须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格生产,除依c.1.规定的修改内容以外,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许可证产品均应具备与甲方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质量与运行性能。如果乙方未严格依照甲方的设计、图纸及规格生产,由甲方对于乙方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4.乙方同意保持并维护带有甲方专有标记的。图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的严格秘密,并同意不向任何人披露任何上述信息,除非其是属于保证乙方许可证产品生产的材料和部件所必需者。乙方同意亦将同样的限制加于依同样目的乙方要求生产零部件而使用此类图纸规格及生产信息的供应商。

双方同意为生产及采购的便利,乙方可依需要重新描绘或转换甲方的图纸为公制度量并依要求加注。每一份此类图纸均应带有现行甲方的零件序号和乙方的说明。乙方进而同意在由其重新描绘的甲方图纸上均标明如下文字说明:

"本文仅属限制使用并不得用于任何有害于甲方的用途。"

5.乙方同意对于由甲方的外部供应商向乙方提供并标名的图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保持完全的秘密,乙方也同意未经甲方的许可不向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

d.改进和限制

1.各方同意对于有关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或部件所开发的改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均应立即全部通知另一方。开发改进的一方可以自负费用并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或其他类似的法律保护程序,由此产生的专利将属于该方所有。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另一方可以与本协议不相矛盾的方式无偿使用和销售利用改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无论其是否取得专利权)生产的产品

制式合同范文第2篇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基于对效率追求的需要以及一些优势经济实体的产生,使得格式合同取得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空间,然而,格式合同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特别是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一方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一些不公平条款,这样就侵犯了消费者利益。本文从分析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分析了格式合同的性质和主要特点,进而阐述格式合同的利与弊,正是基于格式合同的利,格式合同才受到广泛的青睐,而也正是基于格式合同的弊使规制格式合同成为必要与迫切。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即行政规制,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以及社会团体的规制。行政规制的方式是由行政管理的职能决定的,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 立法规制是指能过立法手段对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条款所作的规制,立法规制又分为一般法的规制和特别法的规制; 司法规制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实际裁判限制、否定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司法规制主要是通过法律解释事实现的; 社会团体的规制则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组织和行业协会来实现的,但这一方式在我国的实行仍有一定的难度。以上的四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作用。

 

目    录

论文摘要……………………………………………………………2

一、    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3

二、    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利弊…………………………………… 4

三、    格式合同的规制……………………………………… 4

<一>行政规制……………………………………………… 5

<二>立法规制……………………………………………… 6

<三>司法规制……………………………………………… 8

<四>社会团体规制………………………………………… 9

参考文献……………………………………………………10

 

契约自由作为一种私法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变迁,基于对效率的追求和经济上优势团体的产生,格式合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格式合同的应用,在效率价值的背后,隐含着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一方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的一些不公平条款,严重侵犯了交易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就迫切要求对格式合同的条款加以规制,以达到衡平当事人利益,促进实践正义的要求。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合同,又曰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法国学者称之为附合契约,德国学者称为一般交易条款,在日本称为普通条款,在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定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定式合同在相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自由,只能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全部条款。”由此可见,格式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合同条款单方事先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条款,即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确定,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制定并提出,但也有些格式合同是由某些超然于双方当事人利益之上的利益团体、国家授权的机关制定的。出现此类情况,或是为了保障交易公平、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衡平,或是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职能,但无论如何对方当事人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其二,格式合同的条款和形式标准化。在同等条件下,格式合同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身份等因素不同而改变合同的条款和形式。一方当事人与不特定相对人之间订立此类合同,是一种机械性的重复活动,每份合同的差异仅仅是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改变和可能的标的物数量的多寡。

其三,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服从性。格式合同的一切条款和合同的形式都已定型化,相对人无协商余地,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合同条款,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这表明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服从的地位。

其四,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格式合同多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印制成书面形式,原则上提供合同条款的当事人应将合同条款明确印刷于一定文件(如:车船票、保险单)之上,以便当事人了解。但在实践中也有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如理发美容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利弊

“大约一个世纪,或许大约自1807年以来,政治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开始发生持续性的发展变化。”无疑,格式合同乃现代经济活动的产物。在大量交易的社会,个别磋商的传统缔约方式,无法适应现代交易的需要。因此,格式合同的产生,首先是基于经济的发展,对高效率追求的需要;此外,社会中一些优势经济实体的产生,也为其产生提供了必要。

格式合同的应用可以简化交易方式,节省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事先分配合同风险”;“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有助于改变商品的品质及降低价格,对消费大众有利”;“一个案件的判例可以为另一些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指南。”

但毫无疑问,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对契约自由所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其主要表现为:第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提供者多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垄断者,这就使得在缔约时,相对人缺乏选择缔约伙伴的完全自由,“拉郎配”变成了缔约的一个十分普通的现象。第二,由于格式合同当事人各自经济地位的悬殊性,这使得缔约当事人,尤其是经济上弱势的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表示的“自愿”,不是真实的自愿。第三,由于一方在缔约时只能就另一方事先拟定的条件作出取或舍的决定,这就剥夺了当事人一方在缔约时进行协商的权利。第四,格式合同的条款提供者会经常利用自己优越的地位,拟定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条款,在形式自由的幌子下严重背离公平与公正原则。

因此,基于格式合同固有的缺陷,“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三格式合同的规制

格式合同的弊端,充分说明了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概括说来,对格式合同规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规制

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是由格式合同的弊端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决定的。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严重地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而基于社会管理的职能以及现代行政国家的发展,使得利用行政权力规制格式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并且有效率上的保证。

行政规制是对格式合同最早的规制方式,是指通过政府行政权力对格式合同的内容予以公法意义上的认可、许可、核准和监督,它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

事先审查是由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在其使用前先行审核,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之后方可使用。在德国和日本,其政府明令规定,特种行业如银行、保险及建筑业等所使用的格式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审核制度。我国的金融法、保险法及铁路法也分别明文规定,各银行的存款种类、利率须经具有政府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不许各专业银行擅自决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铁路运费及电信费用等,均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我国对格式合同所作的行政规制的最为重要的体现。

事后监督是由专门的政府组织机构对正在采用的格式合同条款予以审查,对认为不公平的条款使用禁令。例如,英国、法国等,其政府就

规定有对格式合同使用事后监督制度。在我国,根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当事人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实施监督,有权对利用格式合同损害社会、侵害消费者进行查处。

然而,在我国,由于主管机关和相关行业之间天然的“暧昧”关系,在目前政企尚未完全分离的情况下,行业性、部门性的保护主义仍然十分严重。有关主管部门虽为国家机关,却不一定能超然于本系统利益之上。因此,我国行政规制的有效进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改进:(1)实行彻底的政企分离,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2)主管部门在制定、审核此类格式合同时,应实行听证制度,广泛征取消费者意见;(3)消费者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成为真正代表消费者利益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如提出建议、咨询等)的群众组织。

〈二〉立法规制

立法规制,是指通过立法手段对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条款所作的规制。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又分为一般法的规制和特别法的规制。前者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民法典中的一般原则规定来实现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一般商事法来实现的,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等。后者即特别法的规制,则是通过规制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以保护消费者的专门立法来实现的。例如,1964年以色列的《标准合同法》、1976年德国的《标准合同条款法》、1977年英国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以及1992年的《欧共体不平等条款指令》(草案)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的立法。

在我国,事实上也存在一个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体系。在一般法的规制方面,《民法通则》中就规定有对法律行为的控制体系,如关于诚信原则等基本原则的规定、关于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的规定等即是。在特别法上,《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作了规定。当然我国立法对格式合同所作的规制,其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合同法》中。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按照这一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在缔约时负有如下之责:

1)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即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原则,提供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得相互对等,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大体相当,而不是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享有的权利明显大于所承担的义务。否则,即为违反公平原则。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即使成为正式合同,也是违法的。缔约相对方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和《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2) 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缔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予以说明。这一规则亦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判例所确认。法律之所以要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是因为这种条款往往是格式合同中的误区乃至陷阱。所谓“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一般简称免责条款,是指规定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者责任的各种条件的条文。前已述及,格式条款提供者一般都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垄断的商家。商以盈利为本。格式条款事先由其拟定,从盈利角度出发,对条款的内容尤其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内容必然是反复研究甚至是想方设法尽可能的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而缔约的相对一方,而对事先不知且内容既多又细的格式条款,往往仅注意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而很少顾及格式条款提供者在条款中为其设定的免责内容;再加上格式合同中的免除条款往往过于专业化,有的表述甚至是似是而非,在这种情况下,非专业人员是很难看清其中的奥妙的。因此,从立法上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是非常有必要的。至于提请注意的“合理方式”,一般指能够使对方当事人对这些条款引起注意并考虑其含义的方式,如以黑体字、斜体字或大字体等表述其免责条款。缔约相对人对免责条款存在疑虑而发问时,格式条款提供者还应说明。毫无疑问,免责条款不能以默示的方式而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出现。一般认为,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条款并未明示,未尽提请对方注意或说明义务,就是违背了缔约所遵循的诚信原则,其后果是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2.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条件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缔约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格式条款虽然具有较为固定性、规范性的特点,且往往是大量反复地使用,但并不因此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条款时没有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明显违反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的,这样的条款即使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画押,也是无效的。在我国,格式条款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即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五种情形,不仅是阻碍格式合同生效的无效事由,而且也是阻碍所有合同生效的无效事由。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同样,以上两种情形,不仅是阻碍格式合同生效的无效事由,而且也是阻碍所有合同生效的无效事由。

3) 免除条款提供者一方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所谓“主要义务”、“主要权利”,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所负的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应承担的出险后的赔偿义务,就是这类合同的主要义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主要义务,即是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因此,若免除一方的主要义务,实际上也就是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格式条款无论是依法、依理还是依情,都应该是无效的。至于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所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保险人规定投保人除依约须交的保险费之外,还要缴纳其它的附加费,所谓的“附加费”又不属附加险的保险的,这类“其他的附加费”就是加重对方的责任。依《合同法》的39条的规定,这种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一般是指通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实际裁判来限制、否定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其主要方式:一是直接适用强制法的规定,将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裁判为无效;二是通过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根据法律规定的弹性条款而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来限制格式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但严格来说前者应属于立法规制的范畴,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规制应为后者。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真正意义上的

规制是利用民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等来实现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是利用其固有的判例法来实现的。

司法规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来控制格式合同的内容,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直接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应斟酌契约之性质,缔约目的,全部条款内容,交易习惯及其他情事判断之。关于显失公平的推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违反平等互惠原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即当事人间之给付与对待给付显不相当者;消费者应负担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险者;消费者违约时,应负担显不相当之赔偿责任者;其他显有不利于消费者之情形者。二是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三是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二就是对格式合同的解释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是关于格式条款争议解释原则的规定,也是我国对格式合同司法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原则。所谓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因有关条款的含义又不同的理解,应当采取何种原则进行解释。按照《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详言之,在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理解时,应当按照通常的、具有本行业知识的人士的理解作出解释,而不能按照格式条款提供者作出的解释,即作出了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30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在法理上,这一合同解释原则被称之为不利解释原则或严格解释原则。事实上,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作出不利解释的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作法。但需要强调的是,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解释原则只有在格式合同条款含糊不清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余地,而不能扩大到用语明确、不可能发生歧义的条款。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一的,即合同的全部条款均为事先拟定的条文,在格式条款之外,不存在非格式条款。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认为格式条款中有不尽人意之处且都愿意加以补充的,还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以其他文字替代格式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一份合同具有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两个部分,两者构成了一份完整的合同。这种合同若在履行过程发现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怎么办?究竟以何为准?按照《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就是所谓的非格式条款从优原则。确立非格式条款从优原则,目的不仅是为了维护经济上弱者的利益,更主要的是与格式条款相比较,非格式条款更能体现和反映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四>社会团体的规制

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组织的规制,至于其是否为各国的通例尚不好断言。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工商企业协议建立其不使用特定的格式合同条款,调解消费者与工商企业的具体纠纷,建议有关机关管理乃至取缔合同条款,对特定不公平合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格式合同由行业协会制定或经过行业协会认可.这一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实行行业协会自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有健全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超然于本行业经济利益之上,能够主持公道的行业协会。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改组联合、专业化协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些行业协会,但这些行业协会远谈不上健全,更不可能超然于本行业的经济利益而为消费者主持公道。因此,用行业自律的办法来规范格式合同在我国目前尚有困难。

 

主要参考文献:

1.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张新宝:《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讨》,《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制式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 预先拟订 价值 规范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19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欠数量的99%,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向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 ,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三)缔约、履行大量的发生于不断的重复。(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另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去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滥。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三)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一)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二)格式合同的订立针对的不是特定人,而是欲与预先拟订合同方定约的不特定的所有人。(三)格式合同的订立接受合同法规的规范,有一些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组织行业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正确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

5、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诸如天然气,水,电,保险,邮政,海上运输,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经营权,几乎没有竞争对手,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6、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学者认为美容美发合同就是一例。也有学者认为以美容美发合同来表明格式合同不以书面明示为限的事实是欠缺说明力的,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规或上档次的美容美发店中进行消费是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以至最后形成一致协议。所以美容美发合同在这方面法律证明力不足。

7、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

我们从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正是反复使用的这一特点才需要我们预先拟订出来,否则预先拟订出来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有一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但笔者个人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万物都有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能拿其特殊性来掩盖他的普遍性,有的格式条款仅仅使用一次,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是特例,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的应用与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格式合同的重复性这一特征。

四、格式合同价值分析

(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第一、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的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的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 预先性、确定性、稳定性的特点,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1)、格式合同由要约单方精心制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由专业人员或组织该专业的专家从事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制定,具有预见性、稳定性减少了“陷阱合同”。甚至蒙蔽和欺诈,为企业保驾护航。

(2)、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权利和义务明确。

个体条款金国反复实践运用,使企业合理的规划生产和经营适应市场的需求,避免了“偶发事件”的影响。

(3)、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职业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风险,因此,他能够限制风险范围,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责任与损失。

第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①、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又具有确定性与连续性,他不会因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条款,他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层次,拥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样是不均衡的,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能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许单独订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现。

③、公用事业领域“大众化”的格式合同为消费者的结构扩展创造了条件。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形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力量均势抗衡,以提高社会公众与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力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第四、笔者个人观点认为格式合同具有立法价值。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规定空白的不足。

现代社会知识爆炸,科技日益发达,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许多新兴交易形式与交换方式不断出现,内容也千变万化,如房屋租赁、信用卡、融资、网络贸易等如雨后春笋般频繁展现于经济生活中,由于法律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使得法律的规定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新兴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内容来界定合同内容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在某些行业已经逐渐形成一种交易习惯,同时在实践中各式各样的纠纷与法律问题也给相关立法提供了一种途径或者称之为立法来源或渊源,笔者个人认为在某些行业中出现的此类交易习惯,我们亦可称之为法律的一种渊源。笔者个人观点认为这是格式合同的立法价值。

第五、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市场经济是一种调控的经济,国家的合理干预对于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其中国家专门政府机关统一制定是其中一种方式,另外国家也可利用行政优势加强审核调控力度,以此顺利对经济进行政策经济控制,这样“国家经济发展通过合同的形式稳定化,计划化,可控化了”。

(2)格式合同之缺陷与不足

唯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我们在论证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之时,我们亦应对其缺陷与不足进行研究与探讨,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能够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发展。

毋庸讳言,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

2、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正如一个西方经济分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一个普通者与一个公司的交易无疑是一个手无寸铁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当一个向公众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

再者,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分担风险。

(2)剥夺限制相对方权利,限制其寻求法律救济。规定不提起起诉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机关仲裁。

(3)赋予自身权利。具体情况可以分为:①、赋予自身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②、赋予对方与物权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沦落成为经济强者分割经济弱者的得力工具。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五、我国格式合同现状

(1)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没收官僚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公路,邮电,航运进行垄断经营,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国营化之后国有资本经营形成相对规模的行业性垄断,这就具备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特别是这些年来,我们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围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

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许多公用事业单位部门制定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进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它的付面影响给予高度的重视。

(2)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一)《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定: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合同法》中的规定。

1999年3月11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六)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

(3)我国关于格式合同无效与免责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必须经提请注意或说明才产生免责的效力,提请注意是指提请对方对免责条款的充分注意,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被醒目的展示,这些已存在的合理的提请注意已经给予了对方的话,那么免责条款便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理的提请注意是否已经给出,要取决于合同的性质,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此外,如果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做出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按照要求给予说明,拒绝说明的,同样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外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在利用立法手段规制格式合同时重要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直接在民法中予以规定。

在民法典中列举“黑色条款清单”将格式合同中能出现的各种有害条款分别列出并明文禁止其应用,否则合同既为失效,典型代表是意大利民法典。

第二、采用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

针对新出现的格式合同的法律问题法院缺乏明确条文作为依据,因此通过民法修正案来补充新的内容,荷兰即是如此。

制式合同范文第4篇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接受方)

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许可方和接受方已就接受方向许可方购买_________系统签订了购买合同;鉴于本合同所指明的若干计算机软件作为许可方按购买合同所提供的__________ 系统的一部分或者与之一起使用的情况下, 许可方应将该软件许可接受方使用;鉴于许可方有权授予本合同所规定的许可;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购买合同是指许可方与接受方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就接受方向许可方购买___________系统签订的合同。

1.2 许可方是指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1.3 接受方是指 _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1.4 系统是指购买合同规定的,接受方向许可方购买的___________ 系统。

1.5 程序是指构成接受方购买的_______ 系统的_______控制系统的程序。

1.6 专有资料是指由许可方提供的,与程序有关的文件、数据、技术指标。

1.7 合同生效日是指双方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许可方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向接受方授予使用__________ 系统程序的许可,而接受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同意接受该许可。按本合同许可的程序如下:(应加入该程序的内容、运行的环境以及应具备的功能)

2.2 许可方授予接受方使用该程序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该程序的专有资料,专有资料包括以下几项:a: 份用户指南;b: 份操作手册和安装指南。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________个工作日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支付合同价格_____%的预付金;其余_____%的货款在接受方收到许可方的商业发票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3.2 合同金额共计为______________人民币。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金额,通过接受方开户行及账号____ 和许可方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进行支付。

4.2 按照合同规定,在__________系统验收合格后,许可方应立即开具商业发票并先行传真给接受方,接受方在收到许可方开具的商业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尚未支付的合同金额支付给许可方。

第五条 专有资料的交付改进

5.1 许可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接受方提供专有资料。交付方式为邮政特快专递或航空快递。目的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如果许可方提供的专有资料有丢失、损坏和/或不完整,许可方在收到接受方的书面通知后____天内,免费将专有资料重寄或补发给接受方。

5.3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方对程序如有改进和发展,应免费向接受方提供与此相关的更新后的程序和专有资料。

第六条 安装与验收

6.1 许可方应协助接受方完成该程序的安装。若接受方要求许可方派技术人员现场协助安装,则许可方应提供此项服务;接受方应负责许可方所派技术人员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6.2 软件安装运行后,双方按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对运行情况进行验收。接受方应将签收的合格证明传真给许可方。

第七条 使用、复制、转让及透露限制

7.1 接受方只可将程序用于许可方按购买合同条款提供作为________系统一部分的计算机;如果 ___________系统计算机因为发生故障不能操作,或在进行保养性维修、工程设计变更、特制件或模型变换期间不能操作,则也可将程序用在接受方的备用计算机上,直到__________系统控制用计算机修复到操作状态为止。接受方只能将程序用于直接的内部操作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程序供给他人使用。

7.2 接受方不得复制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但接受方只是为了备份、存档和将程序置于适宜执行状况,可以复制程序。所有经允许的复制件,都要清楚地标上与原先供给接受方的程序相同的、关于许可方所有权或版权的限制说明。经允许的复制件应以安全的方式予以保存。

7.3 除非经许可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接受方不得出售、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程序。

7.4 接受方不得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和接受方没有必要授权其在业务中使用程序从任何雇员。接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不会将程序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 侵权和保证

8.1 许可方保证其有权授予在本合同中所授予的许可。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如果在诉讼或仲裁中被判为构成侵权,程序的使用被禁止,许可方可以自行承担费用承担以下任何一项:

a.替换或修改程序,使之不再构成侵权,并在实质上用同样的质量进行同样的服务;

b.在程序退还许可方之后退还接受方使用费,但要从中扣除使用、损坏和陈旧的折旧费。许可方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不能免除其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但许可方对基于以下其中一项的任何版权侵权所提出的请求不负责任。

c.接受方自行修改程序,或程序没有在指定的工作环境中使用;

d.在____________系统之外的系统使用程序。

8.2 许可方保证程序在规定的操作环境中的使用能够符合合同第二条的指标要求。许可方不保证任何程序的不中断或无差错运行。自系统验收之日起,保修期为____年。许可方保证在该期间内免费修理、更换并重新安装程序中任何有瑕疵的部分。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9.1 在合同到期后,接受方可以书面通知许可方终止本合同,并免除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9.2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在给予了书面通知和合理的时间予以纠正,而仍不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9.3 如果合同终止后,合同中的条款按其性质仍应有效的,许可方和接受方仍应遵守。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0.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____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0.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________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__________年。

12.3 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4 本合同一式两份。

合同双方的法定住址如下:

a.接受方:____________ b. 许可方: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式合同范文第5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更好地繁荣我国新闻事业,经_________授权,_________网(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片,用于乙方在《_________》上的刊载使用之合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从_________网上下载并在《_________》上刊载使用_________网新闻图片。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甲方授权乙方从_________网上下载并在《_________》上刊载使用新闻图片;

2.2 甲方保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图片的著作权;

2.3 甲方对所提供图片的新闻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保证新闻图片不出现版权问题。若在新闻图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著作权问题上与第三方发生纠纷,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2.4 甲方负责支付摄影作者稿费,乙方不与摄影作者发生稿费支付关系;

2.5 甲方如在稿件传输手段方面有任何变更,须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6 乙方承诺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图片仅限于在《_________》上登载使用,并不向第三方转供图片;

2.7 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图片时须刊登作者姓名;

2.8 乙方将图片用于其他商业用途须经过甲方另行授权;

2.9 乙方下载甲方提供的图片为一次性使用,再次使用甲方图片须经另行授权。

第三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即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如期满前一个月双方无提出异议,协议有效期顺延,解除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3.2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本协议条款,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3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3.4 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3.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采用下列一种付款方式

4.1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天内将预付稿费______元人民币通过以下帐户向甲方支付(此费用在双方协议终止时结算)

4.2 乙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将上月使用图片进行结算,将稿酬_________元/张通过邮局或银行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其他

5.1 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5.2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和原则另行约定,以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形式解决,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若双方协商不成,也可提交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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