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环境监管制度

环境监管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环境监管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环境监管制度

环境监管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环境监管制度范文第2篇

按照《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准备材料及检查要点》的要求,我市认真开展自查活动,并填写好相应表格,准备好各类待查文件,迎接检查组的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的质量管理水平。

二、积极准备参加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的选拔活动

市站监测人员认真准备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的选拔活动,争取在省级复选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9月份拟举办全市技术大比武,市站及各县站必须积极参加,比武内容将于8月初公布。

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持续改进

各站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或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做好站内的质量管理活动。

1、根据质量检查和对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适时改进体系文件。

2、各站在年内组织做好实验室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

3、按要求进行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工作。

四、做好上岗证考核工作

1、组织全市各级监测站监测人员参加省中心组织的上岗证理论考试,要求各站上岗证理论考试的合格率达到98%。

2、按照《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程序》(试行)的要求,做好市站上岗证操作考核的自认定工作,并组织好县级站的操作考核工作。

3、要求各县站每年一次(6月前)向市站提交《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和《参加能力验证及考核等情况汇总表》。市站根据申请材料组建上岗证考核组,对县站监测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五、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及各项考核活动,组织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1、市站、东海县站和赣榆县站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要求参加其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2、各站积极参加总站的质控考核活动,如近岸海域监测网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3、各级监测站参加省质量管理组组织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活动,今年能力验证活动拟定2个项目:水质中锰、总磷。

4、市站在10月组织全市范围内“农村地表水”同步监测检查,比对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

5、本年度内组织一次全市降水必测项目的比对活动。

六、继续做好各类专项工作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各站继续做好地表水断面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土壤专项调查、饮用水调查、“小康社会”地表水考核等专项工作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配合好省中心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监督检查:地表水断面监督监测(抽测)、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盲样考核)、重点污染源监测(抽测),其余专项工作按照相关质控要求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

2、市站按要求认真完成相关质量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给省中心有关部门: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报告于11月15日前上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上报;环境监测分析数据及人员考核、培训情况统计表于12月15日前报。各县站于12月10日前将环境监测分析数据及人员考核、培训情况统计表报至市站。

3、各级监测站应严格按照有关环评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实际监测能力开展环评监测,规范环评监测报告的编制。市质管组将于本年度组织一次环评监测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市环评监测数据能够说清环境质量现状,为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七、加强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1、各级监测站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182号)以及《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相应质量管理规定,加强例行巡查。市站按要求编制自动站管理质控报告,于11月底前报送省中心预警部。市质管组将在9月份组织一次全市范围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检查。

2、迎接省环境监测中心预警部的质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站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质控考核。空气自动监测子站质控考核方为:标气考核、流量考核;水质监测自动站采取质控考核方式为:盲样考核、PH和DO采用便携式仪器现场比对、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将同步采集水样并与实验室方法进行比对。

八、加大环境监测人员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1、市、县站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积极参加省中心举办的持证上岗考核管理等培训。各县站年内至少参加2次以上的外部培训。

2、市质管组组织各县站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或技术交流至少一次。

九、加强日常监测的质量管理,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监测质量

1、继续加强日常监测的质量管理,各级监测站按照“省日常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样采集、分析控制要求”规范质量控制,用现场平行样、实验室平行样、全程序空白样、加标回收样和标准控制样等多种质控措施来保证日常监测的正常进行,各站质量管理员对实验室分析和现场监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填写质量记录。

2、加强酸雨监测工作,各站要做到逢雨必测,12月底前向市站报送酸雨普查报告。

环境监管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家族企业;制度环境;标准无保留意见;银行贷款

一、问题的提出

已有研究表明,民营企业(包括家族企业)受到较强的银行贷款融资约束。Fan,Wong and Zhang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待民营家族企业是不公正的,中国的金融部门不愿意向民营家族企业提供贷款[1]。江伟研究发现,国有银行对拥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和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存在着差别贷款行为,民营家族上市公司相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获得的银行贷款期限更短[2]。本文收集的数据显示: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平均数不足20%,远低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该财务指标值,表明民营家族企业银行贷款难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Stiglize and Weiss的经典论文为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现象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解释[3]。他们认为,在贷款市场上,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商业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而且关心贷款的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在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通过提高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增加自身收益。但是,如果商业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贷款利率将导致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结果是,贷款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为此,商业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需求,也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就出现了。信贷配给是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借款企业的角度看,就是银行贷款难问题。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家族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使得民营家族企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从而出现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问题。

沿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思路,在会计研究领域,有较多学者研究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孙铮、李增泉、王景斌研究发现,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会计信息都对公司贷款行为具有显著影响[4]。饶艳超、胡奕明研究发现,银行对借款企业的会计信息非常重视,银行债务契约中许多限制性条款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5]。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本文不赘述。

审计意见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也受到学者的关注。Estes and Reimer向200多位贷款主管寄发调查问卷,要求贷款主管根据附有无保留意见和违背GAAP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做出“最高贷款额”的决策,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对贷款主管的“最高贷款额”的决策并无显著的影响[6]。Firth同样采用实验研究法,发现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贷款有显著影响。具体研究结论是:(1)无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2)违背GAAP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7]。国内杨臻黛、李若山用实验研究的方法检验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实验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之于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低[8]。王少飞、孙挣、张旭采用现金——现金流量敏感性为融资约束的变量,对审计融资契约有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相对于国有企业,审计意见对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缓解作用更为显著[9]。

不难看出,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不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经验研究上,均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这里存在着信号传递理论与披露制约理论之间的论争。信号传递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信号显示效应,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能够作为一种可信的承诺,向商业银行传递信号,增强其财务报表的可信性,降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披露制约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披露制约效应,被审企业为了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可能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这样反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笔者认为,要研究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应该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来考察,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为此,本文以2005—2009年我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这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发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法制环境较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它又具有信号显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发展

(一)法制环境、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从法制执行层面上讲,中国各地区的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法制得到了比较好的尊重和比较严格的执行;但是,有的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在“软政权”中,法律、制度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10]。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法制环境较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比较高[11]。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好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到尊重与保护,而产权是信誉的基础,这样企业就会比较重视企业信誉,对高质量的审计有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清洁审计意见),可以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正面信号,即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是高质量的,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非清洁审计意见),亦可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信号,只不过这是一个负面信号,对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将产生不利影响。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差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企业只有种草的积极性,没有种树的积极性”,不会重视企业信誉,自然也不会有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披露制约效应相对减弱,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良好的银企关系,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1。

为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本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总称,是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银行借贷资金市场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一个系统。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各地区金融改革程度不同,导致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不同。在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比较激烈、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就比较高。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结论是,中国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比较深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盈利目的而非政治目的。Diamond指出,在金融发达地区,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获得和传递借款企业的相关信息,能够有效地评价企业投资项目的质量,从而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利用效率[12]。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企业在相对较低程度上依赖“关系”以获得金融资源,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起主导作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正面信号,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负面信号,不利于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各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态势。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而政治贷款主要依靠“关系”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关系”,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2。

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政府

干预程度、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在制度环境的几个因素中,政府干预这个因素最为复杂,因为政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团体,很难用一种理论去解释它。“无为之手”理论认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应该是一只无为的手,除了提供国防、治安、法律、制度规范这些公共物品外,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经济生活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帮助之手”理论认为,政府是善意的,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其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理论认为,政府是由政府官员构成的一个组织,政府官员不会真正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相反,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权力越大,政府干预强度越大,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越严重。

诺斯悖论也指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工具,因为它具有规模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满足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伴随着侵蚀个人权利来进行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诺斯悖论其实就是对政府的“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的一种权衡。

不论政府是“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只要政府强力介入经济生活,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就无足轻重,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可能促使企业披露更多的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唤起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意味着被审企业可以较少披露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缓解贷款融资约束。政府干预程度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3。

为此,本文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设: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强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弱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积极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 因变量。因变量为银行贷款比例(Leverage),银行贷款比例=(年初全部银行借款+年末全部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

2. 解释变量。(1)市场环境(Environment),分别由以下三个变量构成,法制制度环境指数Lawindex。其数值来源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2010)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数值①;金融市场化水平指数Financeindex,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业的市场化”指标数值②;政府干预指数Govindex,其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数值③。(2)审计意见(Audit),本变量为二分变量,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1,反之,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为非清洁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0。(3)市场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Denvironment* Audit),用来检验不同市场环境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

3. 控制变量。(1)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用来控制行业因素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公司所处行业不同,其银行贷款比例会存在差别。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除去金融行业后,行业为21类,以农业类上市公司为参照系,设置20个行业控制变量。(2)年份虚拟变量(Year),用来控制宏观经济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可能影响。在经济比较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低;反之,在经济不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强。本文选取样本的时间是2005—2009年共5个年度,以2005年为参照系,因此有4个年度虚拟变量,各变量定义见表4。

(二)研究模型

为了验证以上三个研究假设,本文构造如下回归方程:

上述模型的设计原理是:市场环境较差(法制环境较差、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政府干预较强)条件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来捕捉;而市场环境较好条件下,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α3”来衡量。

四、实证研究过程与结果

(一)样本选取

以2005—2009年所有民营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全部样本取自国泰安《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2010)》。根据研究目标,对初选样本执行了如下筛选程序:

第一步,根据“实际控制人类型”字段,保留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的样本,剔除实际控制人是“国家控制”、“员工持股或工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公众持股”、“其他”的样本。在此基础上,剔除自然人之间非血亲或姻亲的样本。个别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自然人人数较多,相互之间没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不符合家族企业的涵义,故剔除掉,这样就可以将上市家族企业与一般的民营企业区分开来。

第二步,根据“上市日期”字段,剔除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民营企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旧的《证券法》不允许自然人直接持股比例超过0.5%,这项制度安排使得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家族企业被迫采取非家族企业的形式。

第三步,根据“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比例”字段,剔除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足10%的样本。控制权又称表决权,该数据控制权的计算采用La Porta,Lopez-de-Salinas,Shleifer[13]和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14]的计算方法,即为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链或若干股权关系链中最弱的一层或最弱的一层的总和。

第四步,剔除ST、S*ST样本、金融行业的样本以及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还采用Winsorize方法,将1%以下和99%以上的数值分别替代为1%和99%的取值,以剔除极端值对计量分析的影响。这种处理方法与谭劲松、陈艳艳、谭燕等文献的处理方法一致[15]。最后得到731个样本,其中:2005年70个,2006年92个,2007年149个,2008年174个,2009年246个。

(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5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比例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19、0.18,审计意见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96、1,三个计量市场环境指标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9.37、9.07,9.67、9.97,9.42、10.02,这些变量的均值与中位数比较接近,表明变量的数值分布基本上呈正态分布。

(三)回归结果分析

1. 就法制环境、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法制环境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法制环境越好,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一般而言,从理论上讲,法制环境越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就越高,可以刺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显然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16],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越好,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这一现象。(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较好的法制环境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一得到验证。

2. 就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金融市场化在1%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越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可是,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有利于家族企业的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其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只要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的好处就无法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二得到验证。

3. 就政府干预、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政府干预与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统计意义上没有显著关系 ,政府表现为一只“无为之手”。(2)审计意见以及政府干预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对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在政府干预下,审计意见无足轻重,研究假设三没有得到验证。

(四)进一步分析

为了检验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对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义,分别定义为短期银行贷款比例与长期银行贷款比例。短期银行贷款(Sbank)=(年初短期银行借款+年末短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可以看出,当因变量为短期银行借款时,尽管相关变量的系数值有所改变,但没有改变正负号,相应的t值有所改变,显著性水平保持不变或提升④,因此,研究结论不变。

长期银行贷款(Lbank)=(年初长期银行借款+年末长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当因变量为长期银行借款时,市场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长期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本文研究结论不适用于长期银行贷款。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研究发现:

1. 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与企业银行贷款显著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所在地区法制环境越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反而越低。一般认为,法制环境越好,意味着投资者产权保护程度越高,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这些都应该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实证研究与理论悖论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银行贷款悖论。研究发现,政府干预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在这方面政府表现为“无为之手”。

2.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处于附属地位,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即无保留审计意见促使企业披露更多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从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3. 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部分抵减了其披露制约效应。

进一步研究发现,审计意见主要对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产生影响,对长期贷款不构成影响,即商业银行在长期贷款授信时不关注借款企业的审计意见类型。

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是:法制环境的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对家族企业的积极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审计意见只有在较好的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环境下,才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这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上市家族企业会计信息监管法规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家族企业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注释:

①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地区法制水平较高。

②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金融业的竞争”、“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两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表明该公司地区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

③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缩小政府规模”五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经济干预较低。

④法制环境以及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

参考文献

[1]Fan, Wong and Zhang.The Emergence of Corporate Pyramids in China[D]. SSRN Working paper, 2007.

[2]江伟,李斌.制度环境、国有产权与银行差别贷款[J].金融研究,2006,(11):116-125.

[3]Stiglizeand Weiss.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1,(71): 393-410.

[4]孙铮,李增泉,王景斌.所有权性质、会计信息与债务契约 [J].管理世界,2006,(10):100-107.

[5]饶艳超,胡奕明.银行信贷中会计信息的使用情况调查与分析[J].会计研究,2005,(4):36-41.

[6]Estes, R. and M.Reimer.An experimental study of the differential effect of standard and qualified auditors'opinions on investors' price decision[J]. Accounting and Business Research, Spring, 1977.

[7]Firth. Qualified dudit reports their impact on investment decision[J].The Accounting Review, 1978,(7): 28-35.

[8]杨臻黛,李若山.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来自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官的实验证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12):72-76.

[9]王少飞,孙挣,张旭.审计意见、制度环境与融资约束[J].审计研究,2009,(2):63-72.

[10]卢现祥.中国的家庭产权安排、家族式管理与资本积累[J].世界经济,2003,(1):67-69.

[11]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进程2009年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12]Diamond D W.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Delegated monitoring[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84,(51): 393-414.

[13]La Porta, Lopezde Salinas, Shleifer and Vishny.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 Journal of Finance, 1999, (43): 471-520.

[14]Claessens. S.,Djankov. S and Lang. L.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0, (58): 81-112.

环境监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害防止协定 ;环境合同; 内涵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仅仅依靠传统的单纯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应对。然而,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观念却把环境保护工作仅看作是政府的任务,相关的法律制度虽然规定了公众有环境管理的参与权,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要么只能是被动的接受政府的“施舍”,要么虽然参与到环境管理中但参与的范围非常有限,环境保护多数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再加上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支撑,这些都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较完善以及执行较好,取得的效果显著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欧盟和美国,从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到欧洲国家的环境协议和美国的环境协议项目制度在实践中都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成为各国借鉴的典范。我们必须在理解环境合同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合同制度。

一、环境合同制度缘起与发展概况

1.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及发展

环境合同制度是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此制度的典型是1964年的横滨方式的公害防止协定,又称为“横滨模式”。“横滨模式”的出现,是由日本当时的经济政治和严重的环境问题引起的。日本自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矿业在“富国强兵”的国策号召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矿业的发展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矿害成了主要的环境公害。枥木县的足尾铜山矿毒事件是日本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公害事件之一,其与这之后的别子铜山烟害事件以及日立矿山烟害事件等都是随着矿山的开采而发生的矿害问题。后来随着经济的急剧发展,公害程度不断上升,范围不断扩大,在日本的各工业地带连续的发生各种公害病。到了20世纪60年代,公害事件在日本已经成为民众最大的痛苦。日本也成了世上有名的“公害大国”,日本的公害预防和治理破在眉睫。再加上20世纪日本实行的是地方自治的制度,地方公共团体或地方自治团体,具有所谓地方政府的性质,是国家内部的一个组织,即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机关。中央对地方主要是通过立法、行政、财政来予以控制的。日本的这种地方自治制度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对地方环境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的产生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在此之前,日本对公害的防治主要依靠法律,但当时的法律对公害防治制度的规定非常不足,能够依靠法律调整的范围很小,只能限于“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范围内实施,所以起到的作用也微小,而公共团体依据行政事务条例制定的制度不能超过中央政府的法令,否则就无效而不能实施。针对这种情况,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就避开了中央法令,创造了公害防止协定制度。1964年,日本横滨市让进入根岸湾人工造地的企业都承诺采取各种公害防止措施,这成为公害防止协定方式的开端。此后,让企业和公共团体签订采取公害防止措施的协定并受该协定约束的做法通常都称为横滨模式。这种方式迅速成为各地公共团体的效仿对象。到了1997年10月,日本全国市府当局仅这类协议就签署了13000份。

采取公害防止协定的方式,使地方公共团体避免了法令的抵触问题而又能够实施有效的公害预防对策,与企业方面进行交涉在其自愿的同意之下,让其实施严格的防止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害防止协定是未在法律制度得到认可,而作为一种脱法性控制手段产生出来的。 有关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性质问题,学术界存在几种观点,主要有三种:君子协定说;民事契约说和行政契约说。很容易看出来,君子协定说是认为公害防止协定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其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企业家的态度,没有可以约束双方的机制;而后两种观点认为公害防止协定在协议具体的条款上是有约束力的。在日本,最初的处理是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不能采取行政上的强制手段,但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司法法院的判决为依据,直接或间接地强制其履行义务。两者的分歧主要在于公害防止协定是民事(私法)契约还是行政(公法)契约。在实务上,判例也在向承认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效力的方向发展,其中甚至还出现了明确宣布公害防止协定是公法上的契约的判决。

2.公害防止协定的发展

现在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已经成为与法律及条例并存的第三种公害防止行政上的管理制度。日本不断出现事业者与地方居民以及居民团体缔结的协议。尽管后来日本的公害控制的法律制度得到完善,但公害防止协定仍在被广泛使用。如1969年《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制定后,就使各地的公共团体相继的制定出比法律的限制更加严厉的控制内容的横向型的公害防止条例,即使这样,公害防止协定的适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在区域内选址的有主要公害发生源的企业,几乎都与当地的公共团体签订了公害防止协定。而且如果没有公害防止协定,地方公共团体的公害控制简直就无从谈起。随着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广泛应用,不管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都出现了此种协议,主体也更加广泛,关键是创造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机制,使各种协议能够有效实施。根据日本环境厅2000年出版的《环境白书》统计,1956至1999年这43年间日本共签订了54379个公害防止协定,公害防止协定制度与日本的中央法律、地方条例、行政指导并称为日本“四大公害规制手段”。日本在较短的时间内,从一个污染公害大国转变成一个清洁的国家,公害防止协定的应用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这不仅使日本能更好的应对环境问题,而且使民众的环境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取得的良好实施效果,使该项制度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针对经济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纷纷采取了相似的措施,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p#分页标题#e#

3.欧美国家的环境合同制度

在欧洲,环境协议或称为环境合同,适用环境合同比较成功的国家主要有荷兰、法国和德国。根据欧洲委员会及欧洲环境局的官方文件,欧洲学者认为环境协议的核心特点是“以自愿为特点的一份协议或者一个自我管制行动,其相关当事人中至少一方有国家,作为实施环境法律和政策乃至更高目标的替代措施或者策略,其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 荷兰是欧洲第一个使用环境合同的国家,其称之为环境自愿协议,而且到目前为止已经签署了200多份协议,其中最著名的协议是荷兰的“目标集团盟约”。在荷兰,环境合同的主要形式是集体环境合同,而且这种形式的环境合同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并在实现荷兰的环境政策目标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这种集体环境合同是中央政府(主要是环境部部长)和工商业以行业为单位签订的旨在集中消减污染物的合同。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机关或他们的代表组织签订的旨在处理环境问题的协议,通常包括执行环境政策的资金筹备等;一种是单个的行政机关和单个的企业之间签订的,要求企业消减其排放的污染物。

法国是行政法的发源地,也是行政合同的创始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合同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在执行经济计划的时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业界签订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担计划中的某些任务。法国称这种执行计划方式为政府的合同政策。 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主要有三类,即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合同、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合同和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的合同,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合同又分为特别行政合同和行政机关与企业团体的合同两类,特别行政合同是工业界在接受政府财政援助的情况下,与政府签订特别行政合同以达到控制公害污染的目的,这类合同以水污染的防治为主。而行政机关和企业团体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政府的财政援助;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合同主要是为了落实中央的政策,政府会对这些机关予以一定的补贴,此类补贴合同对于防治公害,特别是噪音防制、资源保育及整治河川有很好的效果;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的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督促国营事业单位加强防污自制。1982年7月1日一方面由环境部与能源部,另一方面由环境部与法国电力国有企业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合同内包括明示对水、空气、噪音、生物、景观及使用地区保护义务及应有的措施,并应对上述资源研究,以配合履行义务的充分达成。

美国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所以美国的环境合同也就没有环境民事合同和环境行政合同的区分,都笼统的称为环境合同。美国的环境合同是指通过在利益主体之间协商和达成可执行的协议来调整环境问题的方法。环境协议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美国环境合同的分类是按照合同当事人的不同而分为三种: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为企业实体的环境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为政府机关的环境合同以及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一方是企业实体的环境合同。学者相对应的称之为环境保护民事合同、环境保护内部行政合同和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美国的环境合同主要是以社区为基础签订的,美国的环境协议包括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声明和有法律强制性的合同,其法律依据是《有毒物质控制法令》所规定的“新利用规则”,这项规则鼓励公司与地方社团达成协议,如果某项协议经协商达成,法令就授权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一项重要的新利用规则,以确保签署者的遵守执行。 自1991年美国环保局在联邦强制性的有毒物质释放清单制度基础上发起了“工业有毒物质项目”后,美国大力推行环境执法和环境管制改革,鼓励使用各种环境管理创新手段,包括通过谈判协议与州、土著部落和企业、社区等建立新型伙伴关系。 20世纪中后期的XL项目和随后的“共同观念创制项目”都是在这种协议管理模式下建立的,只不过XL项目是建立在个案基础上,由环保局和利害关系人与特定的公司和企业进行谈判,包括其他行政机关、整个社区等,对企业采取创新的环境管理、审计和报告项目等给于一定管制上的放松;“共同观念创制项目”是建立在对特定行业的管制基础上的,此项目是将多方利害关系人召集在一起,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于这种环境协议的管制方式较其他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灵活和有效,美国很多州都开始使用环境协议的方式来保护环境。如1991年的新泽西《污染控制法令》(PollutionPrevention Act)要求大约700家工业企业工厂准备污染防治局计划,计划和总结涉及十分重要的细节,必须每五年更新一次。法令同时授权环境部制定10~15家工厂首先实施“灵活宽泛的许可方案”。 根据该方案,参加公司将利用一种污染防治方法与政府合作,促成一项全面的计划,以满足或者超过所有许可证的要求。作为回报,参加者将获得一项统一的许可——而不是像参加该方案之前需要申请60~100项许可。

从这些国家适用环境合同的情形可以看出,任何一种调控手段得以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生存的土壤和条件,在环境保护中寻找有效的方式和制度,借鉴外国的做法,必须要深入了解这些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以求找出更加适合我国环境的环境保护机制。

综上,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产生与发展是由日本特定的经济制度、政治背景以及社会形势所导致的,在横滨模式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对日本的环境保护的效果是其他管理模式所不能及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承认它的效力,但协议本身使双方或多方之间产生了信赖,在此基础上公害防止协定本身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经不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订立的协议。环境合同制度在欧洲国家广泛使用,与各国的国情也有密切的关系。荷兰的政治文化传统决定了环境问题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成为大家共同的责任,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有渊源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而美国的环境协议得以广泛应用和取得良好效果,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美国的社会公众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享有较为宽泛的权利,使环境协议能够很好的实施,纠纷也能很好得到解决,另一方面美国的环境公益组织很多,这些环境组织的主要责任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其适用的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再加上美国有很成熟的和解协议形式,法律诉讼有时也成为协商谈判各种目的环境合同的一种形,其实这些都构成了美国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p#分页标题#e#

环境合同是合同的双方或多方签订的旨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协议,此协议能“因地制宜、因业制宜”,使企业能够根据此协议自愿承担比制定法上更高的义务或制定法所没有规定的义务。然而对于环境合同的性质,学者之间还存在诸多的争议,我们有必要对环境合同研究的成果进行分析,弄清环境合同的相关理论知识,奠定环境合同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合同性质的争议与确定

环境合同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人们对各国不同类型的环境合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究竟环境合同是什么,我国要构建的环境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还是另有内涵,这些都必须正确的界定环境合同的含义以及分类,这样才不会因为理论研究的缺失而导致实践的困难。

(一)代表性观点与评析

公害防止协定并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以,学者对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从研究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到我国的环境执法实践,学者较多的是研究环境行政合同,但随着国际上环境协议的新发展,环境协议的主体有所扩大,已经不再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因此,又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合同、既有民事合同性质又有行政合同性质的环境保护协定等概念,显然,环境行政合同无法包含后面的协议类型。对于这三种关于环境合同的概念,有必要进行分析。

1.环境行政合同

基于环境协议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签订的,我国的大多数环境法学者认为公害防止协定属于环境行政合同。而且不仅在日本,在法国,环境行政合同也已经成为环境与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我国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也得到广泛应用,再加上我国近年来在环境资源立法及实践中有些采用了市场手段来控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有效利用,比如土地出让合同、排污权交易、水权转让合同、旅游资源利用合同等,所以很多学者开始研究环境行政合同,并提出很多构建环境行政合同的设想。我国环境行政合同的实践源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根据完成情况给予奖惩的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是我国最早的环境行政合同。

环境行政合同,学者认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管理目标、行使环境管理监督职能,与行政相对人就环境事务中各自的权利(力)、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这里的行政机关不是有些学者所指的环境行政主体,也不是有的学者认为的只要是行政主体即可,以及还有学者认为的政府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均可,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认为只要是在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就可以认定为具有签订环境行政合同的资格。 这种环境行政合同适用范围广泛,对所有的环境法领域都能适用。但是随着环境行政合同的研究和实践,他的局限性也显现出来了。首先,环境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限于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和相关的企业,适用范围较窄;其次,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传统民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私法原则,如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在环境行政合同中都应该适用,正如学者指出的“行政合同的出现标志着行政法正趋向于体现一种私法的精神或本质。” 依此来说,合同法的很多制度,行政合同都是能够适用的,这样又会面临一个问题,“姑且勿论行政合同是否存在或到底哪些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范畴,仅就其适用而言,它是否适用于合同法或将来的民法典,这是必须要探讨清楚的问题”。 如此的话,环境行政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自由协商关于环境治理的问题,而且双方是否有选择权,企业能否与行政机关讨价还价等,而我国出现的环境目标责任协议是否属于这里讲的环境行政合同,以及环境行政合同与合同法、民法的关系如何,将来能否适用民法典等等,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做深入的思考。

2.环境民事合同

张炳淳认为环境民事合同是指合同主体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就环境民事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就此观点而言,环境民事合同的主体应当是民事主体,协议的内容只涉及到环境方面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这将大大的缩小了合同的适用范围。合同已经在世界各国的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了有效的环境保护的手段,但将环境法领域中的合同界定为环境民事合同,此种概念显得过于保守,现在的环境合同与传统的民事合同已经有很大的差异,民事合同制度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但当国家对合同进行强制性的干预时,合同已经不再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而且,当意思自治在合同中不占主导地位时,此类合同就不能称之为民事合同了。相对与传统的民事合同,现代合同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强制缔约的发展、格式合同的应用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契约的再生》中,内田贵教授探讨了关系契约法与当代美国契约法以及日本民法之间的关系。内田贵指出无论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还是第二次契约法重述,现代化和单发性的规范仍然处于核心地位,而执著于现代化和单发性的规范,无论如何引入关系契约规范都是有限度的。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为了解除这一限度,更多的契约关系构成独自的领域,这导致了契约法缩小的现象。 “对当事人基于自己意思而缔结的契约给予司法上的干预乃至立法上的干预,还有,承认当事人约定的领域上的广泛责任”。无疑,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的协议称之为环境民事合同,也无法适应和涵盖现代环境合同制度的发展,虽然我们可以专门的给环境民事合同赋予特定的含义和内容,如在环境民事合同中将公法性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合同条款等,而与其这样,不如给这类合同一个更科学的名称和含义。

3.环境保护协定

蔡守秋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协定是指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与所在地居民或当地政府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发生,基于双方合意,协商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纠纷处理方式和其他对策的书面协议。”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协定较之于环境民事合同和环境行政合同而言,具有主体广泛性,环境保护协定从性质上看这类协议包括的范围较前两种合同类型较广,其性质既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还有行政合同的性质。由于这种环境协议的性质较特殊,所以对其救济的方式也要区别对待,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其自身的执行委员会处理、行政机关处理和诉讼的途径得以实现。环境保护协定制度利用合意的方式促使污染源单位基于其自身的自主性而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一种“合意性手段”。环境保护协议的主体虽然较宽泛,但它适用的范围从定义可以得出主要针对的是环境污染的防治和处理,而并没有涉及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p#分页标题#e#

众多概念的提出和制度的设计,都体现了环境法通过合同方式来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国家公共利益和环境私人利益的目的,但对这类合同下个科学的概念,还需要对这类合同的性质以及其内涵和外延进行研究。

(二)环境合同性质之我见

据上分析,这类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特殊类型的合同,可以称之为“环境合同”,首先可以避免因为名称而缩小了这类合同的外延;其次叫环境合同也有别于其他合同,能较好的处理和合同法的关系,使这类合同既能适应现代合同制度的一般的原理和规则,又能使其具有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的特殊的适用规则;而且其主体包括民众,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在一定的意志自由下签订的,是国家环境管理权、公民环境权和企业的发展权相协调的结果,环境合同更适应我国国情,有利于吸收民众参与到合同中,容易被民众接受和采纳。 “环境合同”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用来指代环境法中的合同,它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环境合同有其特殊性, 环境合同中政府的干预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的共同意志与民事合同中的合意也有很大的不同。环境合同也不属于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仍然是行政合同的一种,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为了执行环境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约定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仅限于相关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这种合同比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在这里行政机关仍然是享有特权的机关,其处理问题的方式仍然脱离不了传统的行政行为在管理行政事务中的局限性,这种方式适用范围有限,也不利于全面提高企业和公众的友好合作。环境合同不同于此类行政合同,它的适用范围更广,解决问题的方式更加灵活。行政机关的特权受到很大的限制,有利于吸收更多的企业和民众的加入。

由于学者对环境合同的认识不同,概念也有别,导致对有关环境领域的合同的分类也不同。主张环境行政合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将环境行政合同作了很详细的分类,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环境内部行政合同和环境外部行政合同,区别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其委托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与行政主体和非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性质,又可分为承包合同(如环境保护承包合同)、执行合同(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书)、出让合同(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行政委托合同等;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污染源限期治理合同、环境保护建设合同、排污权许可合同、使用排污合同和环境资源保护合同等。 也有学者专门就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进行了分类,依据环境问题的主要类别将其分为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改善合同、生态破坏防治与生态质量改善合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养护合同。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改善合同又可分为企业的建设与运营环境保护合同、污染治理目标合同、排污许可合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营运合同等。生态破坏防治与生态质量改善合同又可分为河流疏浚合同、荒漠化防治合同、生态恢复合同、小区美化合同等。研究环境民事合同的学者,认为环境民事合同是一个“类”概念,它不是一个具体的合同,它可以根据具体的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名称,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如此的分类有,根据适用对象可分为污染治理合同、固体废物服务合同、排污权交易合同;根据目的可分为环境分配类合同和环境消费类合同。这些分类由于仅局限在特定的定义之下,如前面分析的概念的缺陷一样,只是对现实出现的有关环境的合同进行了一定的归类,不具有开放性,环境合同理论是开放的发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来会出现更多的类型,所以对环境合同进行科学的分类,找出其适用的统一的规则,对环境合同制度的构建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将我国环境法实践中出现的有关环境资源的交易现象,结合合同制度理论和环境法理论再加以抽象和深化,这对于完善环境法理论和制度体系以及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和引进国外的先进制度,促进我国环境法的实践发展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里对环境合同的分类不是根据主体进行的,而主要是从实现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与协调的角度对环境合同进行的分类,即结合合同制度对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之间的协调把环境合同制度主要分为环境分配合同和环境消费合同。依环境合同的的目的将环境合同分为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和私人与私人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这种分类相对来说比较科学。在我国,政府间的环境资源交易也是实践,如浙江东阳和义乌两个市政府间的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协议,也是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进行的,也应该属于环境合同的范畴。

(三)环境合同的内涵及外延

1.环境合同的内涵

本文所构建的环境合同,是通过对前面各种有关环境领域的合同的分析和总结,结合合同制度认为,环境合同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环境合同涉及的范围很广,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问题;主体也广泛,除了政府、企业,还包括与一定环境有关的公众。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环境保护蕴含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所以环境合同这种制度既要使环境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他们的经济价值,同时又要在开发利用中维护当地的生态环境,避免环境的恶化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为此,环境合同制度必须要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所以从环境资源的分配到消费,环境合同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有些情况下也可是企业)与企业和当地的公众(通常是地方的环保民间组织或团体)共同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应当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学者的观点,这种只以合同的形式来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最广义的合同,或者说这类合同是指可以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的合同,发生什么样的效力,则要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确定。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能简单的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理论来解决,环境问题关涉到国家管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综合问题,不能简单武断的用一种方式解决。环境合同制度能够最有效的达到三者的统一。#p#分页标题#e#

2.环境合同的特点

环境合同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当事人是三方,这三方是国家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企业和当地的民间环保组织或自发成立的环保团体,甚至包括一定区域的社区,民众作为环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环境合同制度里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环境合同区别于其他环境管理方式的重点所在。建立环境合同制度最大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构建和谐的环境发展模式,公害防止协定之所以在日本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主要是由于日本具有官民协调的文化传统,官民双方都不愿意简单地用生硬的法律手段来处理权力和义务的关系;在荷兰的环境保护合同也是其传统的不同的争执利益团体和不同的民间组织协商文化的体现;美国的环境合同的最终达成也必须有利害关系人包括社区和工作利益团体的参加,这些共同的特性告诉我们,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和人类的和谐相处,所有的关于环境问题的处理必须要有民众的参与,把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公众和团体作为环境合同的一方,能够更好的发挥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同时,这样的环境合同具有很大的透明性,对于环境问题可以做到事前调整,避免大的环境问题的发生,这是环境合同中最重要的特点;

二是这三方当事人在不同的具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地位是不同的,例如在环境资源分配合同中,环保组织或团体主要处于监督的地位,在环境消费合同中,企业和公众是合同的主要当事人,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是提供指导和服务的一方;

三是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防止污染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和达到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经济的发展仍然会带来巨大的环境损失;

四是环境合同以协商和行政指导及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方签订合同要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相关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知识的指导。

3.环境合同的外延

环境监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息服务 网络环境 高校图书馆

一、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面临的问题

(一)结构不合理,文献无特色

有些高校图书馆在文献采购工作中没有统一计划、协调和管理,仍然维持旧的文献采购模式,只购买纸质文献,忽视电子文献建设,使馆藏文献资源建设难以协调发展。

(二)信息人才短缺

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广泛而丰富,但种种不良信息和无用信息充斥其中,给用户查找带来不便,这就需要高素质的图书馆员去进一步提炼和开发网上信息,创建专题数据库,以方便快捷的手段为用户提供有用信息。实际工作中,由于现有多数馆员学科背景单一,外语水平不高等原因给文献信息的开发和利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信息资源利用率低

当前,高校图书馆普遍存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高的现象,在信息交流中存在着距离障碍。个别馆还处于比较封闭的自我生产、自我服务状态;数据库的建设滞后,不能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数据库建设缺乏统一安排和规划协调,网络化、市场化程度较低,没有做到很好地为用户服务,即使是已建成的质量较好的数据库,也由于推广不到位等原因其文献利用率也不高。

二、高校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的对策

(一)优化馆藏结构,加快馆藏特色文献的数字化建设

为了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用户对信息的需求,高校图书馆不仅要建立起具有本馆特色的核心藏书保障体系,而且馆藏要由单一的印刷型向多类型、多载体方向转变,逐渐建立具有本校专业设置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文献体系。应根据学科专业的教学和科研的要求,对网上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建设重点学科专题数据库,并结合本校专业优势建设一些与专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热点数据库,做好数据库的常年更新和维护。

(二)加快图书馆现代化建设,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环境

现代化的设备、丰富的信息资源是良好的信息服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高校图书馆必须加强网络设备、电子阅览室等方面的建设,以满足读者学习、阅览及检索电子文献等需要。

(三)加强网络信息用户教育

用户掌握的信息使用技巧和方法直接影响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图书馆除了要对用户进行计算机操作和网络内涵的基本技能培训外,还要对用户进行信息素质教育和信息获取能力培训,包括信息检索、筛选、创造能力、信息保密、守法意识等方面的知识。增强用户获取信息的能力,提高文献利用率。

(四)加强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培养信息服务人才和信息管理人才的培训计划,有步骤地的实施;改革分配制度,合理使用现有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才干,稳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举办培训班,即对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鼓励自学,提高其业务能力;奖励自学成才人员,对肯学习、善于创新的馆员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有计划地引进优秀信息人才,改善图书馆专业人才队伍结构。

三、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开展

(一)信息服务从封闭的一校一馆走向开放性和社会化

(1)信息用户社会化。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不再单纯为本校师生员工服务,还要面向校外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科技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广大用户服务。(2)信息服务产业化。信息服务业成为向社会提供信息、知识与智能的行业集合,图书馆和文献信息中心必然成为面向社会提供多种信息服务的实体。(3)网络资源共享。网络技术的发展加速了用户信息需求的社会化进程,它必然要求对包括高校图书馆在内的信息提供者进行重组,打破馆际界限,实现信息资源优化配置。

(二)满足个性化信息需求

高水平的信息服务就是要在满足信息用户共性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渠道满足不同人的多种多样的个性需求。充分利用网络服务模式建立图书馆博客,及时更新图书馆动态;通过开通微博、Q等即时通讯工具来开展个性化的参考咨询服务。

(三)信息服务过程科学化, 服务内容精品化

网络环境下高校信息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的科学劳动和智能服务活动,这种劳动服务过程是科学知识的物化过程,是一种知识的继承、传递、发展和利用的扩大再生产过程。信息服务的信息资源凝聚了信息服务人员的渊博知识、创新精神、科学组合以及必要的社会劳动时间,因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精品化源于电子信息量的急剧增长。信息网络的提供者为了吸引用户,越来越重视所提供资料的质量和浓度,而不是信息的绝对数量。精品化的信息服务以信息的质量为保证,使用户一旦进入自己的业务中,就难以寻找替代物。

(四)信息服务方式主动化,服务质量高级化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服务不但可以面对面进行,借阅手续、咨询服务、定题服务、文献检索服务等都可以在网上进行。这种服务方式彻底改变了高校图书馆传统被动型的服务方式,加强了馆员与读者之间的联系,并在它们之间形成了更为友好的界面,馆员不是静坐服务台,而是要主动了解用户需求,搜集网上信息,进行评价、综合、预测、生成多种多样的新信息,并提供给网上用户使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