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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食杂店的食品安全一直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项难点,本人现就我市小食杂店监管工作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我市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分析
目前,我市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17037户,其中企业603户,个体工商户16434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小食杂店)约1640户。一直以来,我市食品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都根据自身职能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和监管,但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不容乐观,监管的效果与投入的精力不相匹配,可谓是 “投入精力较大,监管效果不佳”。
分析其原因,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以下三大突出矛盾:
矛盾之一:小食杂店经营管理条件较差的现状与《食品安全法》的高要求之间的矛盾。小食杂店往往经营场所较窄,店业主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且年龄较大,特别是偏远乡镇的小食品店更为突出,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有关场地、设施、管理人员、制度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因此,一方面,存在小部分食杂店因场地、设施等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而不能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却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现象;另一方面,一部分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食品店,却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把好进货关,掌握食品的来源去向,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追根溯源找到上家经销商,迅速掌握该批食品的流向,有效防止危害继续扩散,及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但事实上作为食品销售最终端的小食杂店业主,很大部分是老弱病残人员,因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等客观因素,其并没有能力彻底执行这些制度。正因为如此,在以前工商部门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期间,为了达到工作目标,许多地方出现了记录台帐由工商干部一手包办的现象。另外,还有一些小食杂店虽然自己能够记录台帐,但其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漏登、少登成为普遍现象,登记台帐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追根溯源的作用。
矛盾之二:小食杂店较弱的责任承担能力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责任较重之间的矛盾。小食杂店规模小、收益少,业主较大部分为农民或者下岗失业者,通常情况下,业主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较弱。举一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就意味着,两千元是行政处罚的最低幅度,是小食杂店业主承担违法责任的最低限度。然而,在现实中究竟有多少小食杂店具有这样的违法责任承担能力?即便有一部分具有这样的承担能力,能够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却不多,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因程序复杂,很少在监管执法中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由于立法过严,严格依法处罚将成为小食杂店业主不能承受之重。另外,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的食品过期等违法现象在现实中也较为普遍,这样就会导致法不责众,反而使得执法部门无法完全履行其执法的职责。
矛盾之三:小食杂店数量众多、分布散,与行政执法要求高效率、低成本之间的矛盾。按照20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我市食品经营主体中,除了几十家大、中型超市外,其余均为小食杂店,所占比例在99%以上。偏远的农村,交通不便的山区,只要有足够的消费需求,一般都会有小食杂店存在。我们监管的过程中消耗在路途上的时间、油耗等都大大降低了执法效率、增加了执法成本。
我国行政执法有法治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基本原则。其中效率原则被称为行政执法的生命。按照目前的监管体制,小食杂店的监管责任基本上由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承担。一方面,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人员结构、硬件配置等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的工作千头万绪,人员少、精力有限。同时,所有小食杂店内销售的食品种类、安全食用期等都处于动态变化中,今天检查了没有问题,不代表明天也一定没有问题。所以,在目前的小食杂店监管模式下,即便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将大部分工作精力用于监管小食杂店也还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监管效果。
二、对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上述的三个矛盾,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履行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呢?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转变监管理念重点强化分销环节监管
目前,我们对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是面面俱到、处处重点,试图做到滴水不漏、万无一失。当所有的小食杂店都成为监管重点时,实际就等于没有了重点。小食杂店所售食品是动态变化的,食品种类在变,每件食品的安全食用期也在变。正因为如此,即便基层的同志对小食杂店的巡查频率很高,但仍然经常有一些问题在上级的明察暗访中被发现。
有没有办法用较高的效率、较低的监管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小食杂店的食品安全?目前来看,比较现实的一条途径是:突出重点,抓好源头,着重做好食品分销环节的监管工作。目前,食品流通的路径是:原材料----生产商----各级分销商-----终端零售商----消费者。几乎所有的食品都是通过各级分销商批发流转到终端销售商。工商部门负责生产商之后的全部流通环节,其中各级分销商处于食品流通的咽喉和枢纽地带。监管好各级分销商,就
等于设置了一道防火墙,将所有终端零售商进货的食品过滤了一遍。这样除了超出安全食用期外,小食杂店所销售的食品不会再有其他安全隐患。同时,这样的监管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前述的三大突出矛盾。首先,从数量和分布上来看,从事食品分销批发的经济户口数与全部小食杂店的比例为1:70左右,数量相对少并且分布相对集中,相当部分集中在专门的食品批发市场内,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其次,从业主素质来看,从事食品分销批发的业主整体相对年龄较轻、文化程度较高,有利于对其引导和规范,督促其真正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登记制度。再次,从业主的责任承担能力看,从事食品分销批发的业主通常情况下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责任。因此,将监管理念由面面俱到转变为突出重点,狠抓一个分销环节,能有效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效果,改善小食杂店监管“投入精力较大,监管效果不佳”的现状。
(二)提高准入门槛规范分销商主体资格
首先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严格区别分销商和终端零售店,这是强化分销商环节监管的基础。对于经营范围中没有“批发”内容却在从事批发业务的,要予以取缔、规范;对于经营范围中有“批发”之名却无批发之实的,要予以清理、变更。做到名副其实。其次,采取宣传、引导以及倡议书、协议书等方式,对分销商的资金、场所、人员,主体责任、自律制度等做出具体的规范,逐步提升其素质。素质低下的分销商通过市场竞争和加强监管逐步予以淘汰。
(三)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分销商经营行为
首先,要依据法律规定从严规范分销商的经营行为。一是要严格落实食品追溯制度,掌握食品流向。《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同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也就是说分销商除了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外,还要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分销商作为商品流通的枢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帐可以完全反映“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食品追溯的关键所在。对于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扩散和追究相关责任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做到重点监管和全面掌握平衡结合。通过对面上终端小食杂店的抽查来掌握动态信息,从终端倒查分销商经营行为,从而进一步约束和监督分销环节,杜绝其表里不一,台帐上登记合格食品,暗中售假售劣。一旦在终端小食杂店发现问题食品立即追根溯源,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定性处罚,严厉打击不法供货分销商。
其次,指导推广统一的食品销售单据示范文本。销售单据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根据法律对台帐登记项目的要求以及实际需求,设计统一的食品销售单据,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相关信息。实现销售单据和进货台帐合二为一,小食杂店只需整理保管好进货单据就可,从而解决小食杂店记录台帐困难的问题。同时,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索证义务交由分销商完成,并由其统一保管2年以上。对于那些未达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无法取缔的“小食品店”,同样以这样的方式严格监管,虽其无证无照,但确保了其经营的食品能够追根溯源。同时,加强其对过期、变质食品清理、退市监管,督促其保存经营场所的卫生、按照要求储存食品等,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就基本到位。
(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时值《食品安全法》修改,建议将食品经营的各级分销商和终端零售店加以区分对待。对分销商环节在主体准入、行为规范等方面提出较高标准。例如可以对分销商的资金、场所、组织形式、人员机构、自律能力等作出符合需求的详细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上,分销商也应该明显高于终端零售店。归纳起来,就是要抓住牛鼻子,必须让分销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一、对现行监管体制的评价应当符合历史唯物观
从历史唯物观出发,只有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历史考察才能得出公允的结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按照监管权力主体为标准,可大致分为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化管理为主(1949-1982)、以卫生行政部门单一管理为主(1982-2004)和多部门分段专业化管理为主(2004-今)三个时期。这三个时期的监管体制建设都与当时的宏观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监管主体也经历了从多元到一元再到多元的辩证否定之路。如今的多元化监管是在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环境下,行政管理部门间基于专业分工优势和监管规模经济等因素形成的,与建国初期的多元监管不可同日而语。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三个阶段的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当上个世纪50年代卫生部门介入食品卫生工作后,数十年管理工作积累的各种资源,使得该部门不断自我强化,进而成为无可争议的食品卫生或食品安全的核心监管部门。尽管借鉴美国FDA经验,曾经赋予食药监局组织协调职能,但随后很快暴露出其资格、能力和经验上的力不从心,短短几年后的正式法律制度不得不将协调职能交还给卫生行政部门,数十年前的选择依然对后续的监管体制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力。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遵循着改革成本最小化的路径。迄今为止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施的改革,除了一方面要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外,另一方面还尽可能地选择改革成本最小的方案。这种选择的优点是减小了旧体制中既得利益者的阻力,但改革者往往忽视新体制高昂的运行成本。从当前体制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来看,旧体制变革和新体制运行合计的社会总成本未必最低。
因此,我们应从建国后数十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变迁的过程来思考未来的体制改革。对那些认为只要采取单一部门监管模式就可以消除当前体制弊端的观点,曾经由卫生行政部门主导的一元化监管体制被多部门分段监管主导取代的历史事实足以表明,单一部门监管模式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作为国家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部分,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模式应当顺应宏观经济体制转变的节奏,与食品工业科技的发展俱进,兼顾旧体制变革和新体制运行的总成本与收益。
二、食品环节的人为划分是产生弊端的根源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每个环节是人为划分建构的,而现实中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流动链条是市场自然演进形成的,自然演进的规律与建构主义的认识不尽相符,加之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因争夺权力或规避责任而出现的矛盾,使得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突出,表现为横向和纵向的权力协调与配置失衡,并由此衍生出几种主要的表现形式。
1.与食品有关的某个环节难以确定时,可能出现监管真空。
当按照食品产出的不同环节分配监管责任时,如果现实中某个环节无法和制度设定的环节形成明确的对应关系,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的局面,典型例子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负责收购鲜奶的奶站。类似的情况又如沈阳发生的“毒豆芽”事件,以至于《人民日报》以“四个大盖帽,管不了一棵豆芽菜”为题给予了辛辣的讽刺。[1]
2.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的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时,可能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
现实中存在大量由同一主体实施两个甚至更多环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如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同时销售自制或非自制食品。这在小摊贩、小作坊尤其常见,给消费者提供了诸多方便。不同环节在同一主体上的重叠给现行分环节监管的实施带来了难题。由于现行体制把每一个环节都明确分配给了不同的监管者,因此当多个环节的行为出现在同一主体身上时,必然造成监管权的横向重叠。这种权力重叠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一是看到困难和风险相互推诿,造成监管真空;二是看到利益和政绩相互争抢,造成监管重叠。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会产生监管低效甚至无效的后果。
3.监管权力配置与环节特征不吻合,导致监管难以到位。
现行监管体制采取的是各监管部门对本环节问题全面负责,承担几乎全部监管职责的模式,这种体制并不一定适合食品安全监管每项具体事务的特点。一般而言,流通环节比生产环节更适合发现问题。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两个环节检查发现问题的能力有明显差异。譬如在理论上,流通环节行动一次几乎可以对某一市场上所有的食品开展检查,监管成本相对较低,假冒伪劣产品也很难隐蔽,从而克服生产环节开展执法检查的“逻辑矛盾”。[2]所谓生产环节开展执法检查的“逻辑矛盾”是指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通常只能对企业存放于成品仓库的产品才可以进行检查,但许多故意违法的企业不会老老实实地把违法产品放在成品仓库中等待执法者检查。如果违法者把不合格或不安全的食品放在成品库之外而被检查者发现时,可能以本来就要丢弃、尚未盖上合格标志等理由辩解,逃避监管处罚,造成生产环节的监管难以真正到位。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监管失效和监管体制显然是有一定关系的。
4.协调机构设置不合理,影响协调的权威、公平和有效。
协调组织对多部门监管体制十分重要。依据法律、国务院和中央编办的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各地也随之成立了地方政府的对应机构。虽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属于有战略意义的高端协调,但在规则层面并没有明晰其与《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权之间的界限差异,以至于许多地方为了节约机构运行成本,干脆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处(科),形成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格局。这种格局不仅未能真正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职能,反而带来现实中对该部门综合协调的权威性和公平性的质疑。在处理和监管责任分配等可能导致行政问责的重大问题时,被协调部门如果坚持自己的意见,拒不接受协调,由于和其他被协调的行政部门平级,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做出有效的协调决定,损害了协调的权威性。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自身也是体制内的组成部分,而且还担负着对食药监部门的行政领导职责,在协调自己和其他部门或者食药监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地位,容易招致对其协调公平性的质疑。
5.同一类型的食品在环节监管和品种监管之间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双重甚至多重监管冲突。
在现行以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制中,人们往往注意的是各个环节之间的监管冲突。实际上这种冲突在环节监管和品种监管之间同样存在,尤其是某种食品的监管有较大的潜在收益时,监管部门都希望依据不同的规则和标准行使监管权,结果导致监管重叠。以酒类商品管理为例: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规定酒类安全管理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即由质监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生产许可、流通许可管理。法律本应优先于规章,然而实践中有些地方反而将商务主管部门的权力进一步扩张到生产环节,如《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要求在区县以上的商务管理部门内设酒类管理局(正处级),负责本区域的酒类商品的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备案登记和溯源管理。
三、围绕优化协调主题改革现行监管体制
1.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职能。
建议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明确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把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职能完整、统一地归属到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至少设置在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内,使其能够独立于其他监管部门,重塑协调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信力,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环节之间、品种与环节之间发生监管冲突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一定的原则或规则指定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职责。
2.确定监管权归属的实质性改变原则,让不同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划分可以借鉴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原则。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的实质性改变原则是指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应当是对造成食品不安全或不合格的实质性改变行为所处环节负有法定监管责任的部门。例如,当工商部门在超市发现不安全或不合格的食品后,如果查明是生产企业的行为所致,那么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应当是质监部门。[1]工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监管权的质监部门,由该部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理。
3.明确界定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跨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触角的延伸,食品市场不断向国内其他地区乃至其他国家延伸,一些食品的销售和消费早已不再局限于生产企业所在的城市,相应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呈现出跨区域的特性,进而要求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建立起协调跨地区监管的责任机制。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博弈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业化,越来越多的家庭食品消费依赖于工业生产。但是近年来,我国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掺假、造假的现象不断曝光,特别是2008年发生的具有极大影响的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空前关注。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滥用食品添加剂。表现为食品加工过程中大量使用添加剂,甚至使用国家明确禁止的化学添加剂,致使许多食品成为毒药;二是食品假冒伪劣,例如用工业酒精勾兑、假冒白酒等;三是食品污染。表现为农产品化肥、农药过量残留,畜产品激素、抗生素滥用;四是食品过期。这其中以第一种危害最大,影响最坏。
消费者出于安全考虑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也会促使世界各国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在发达国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自发地组成民间团体,如妇女联合总会、基督教妇女禁酒联合会等,要求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以提高食品质量信息的透明度。在这个方面,如何研究生产者与监管者的相互关系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本文则试图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讨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一、文献综述
罗建(2007)较早用博弈理论来解释食品生产者与监管局之间的博弈;另外,李军鹏、傅贤治(2007)通过静态博弈的分析研究,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它的存在是博弈均衡的必然结果;罗丙能、刘茂盛、周德翼(2007)构造了两个博弈模型来分析消费者、生产者以及政府之间的行为,即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不完全信息静态模型与生产者和政府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模型。他们在对政府动态监管模型的分析中,认为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还包含博弈主体的声誉,政府需要做的工作是要营造一个奖优惩劣的环境;冯晓宪、王彦梅(2007)在文中同时用完全信息静态模型分别分析了厂商与监管者和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最后得出混合战略均衡;顾宇婷、施晓江(2005),郑淑芬、吴广煤、赵林度、俊(2005),张汉江、肖伟、葛伟娜、张海伦(2008),汪普庆、李春艳(2008)等都从食品供应链的角度构造了不同的博弈模型进行分析,这些模型都具有很强的解释力。此外,秦利、王青松(2009)从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角度,探讨了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有效边界和稳定的均衡条件。
二、分析框架
1、食品市场中政府和生产企业的策略分析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消费者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者,消费者在食品市场中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再加之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它的市场需求弹性较小,所以个体对食品市场的影响微乎其微。尤其是中国市场经济并不完善,消费者监督成本很高,因此市场均衡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政府与生产商的策略选择。
对于厂商来说,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可以获得消费者的信赖,并且得到长远的利益;而生产低质量的产品则可以获得短期利益。到底如何选择取决于厂商的期望以及政府的管制。现在假设政府是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其管制目标是政治收益最大化,而政治收益由声誉和经济绩效组成,政府监管会获得政治声誉但是同时要支付监管成本,这种成本当然是经济方面的所以会影响政府其他方面的经济绩效。这样,食品市场中政府监管取决于其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按照边界均衡条件,如果监管收益大于监管成本,那么政府将进行监管;监管成本大于监管收益时,政府就有不进行监管的动机。生产商的目标为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如果市场或政府不能完全区分出低质量和高质量的食品,生产商就会有生产低质量食品的激励;如果市场或政府能完全区分低质量和高质量的食品,生产商就会生产高质量食品。
2、模型建立
表1给出了博弈参与人的策略空间及相关参数的假设:设政府在食品市场的策略空间为“监管或者不监管”。食品生产商控制食品生产的策略空间为“高质量或者低质量”,不论选择何种策略,其目的都是自己收益的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识别食品的高、低质量,所以高低质量的食品其最终销售价格都为P,食品销售量为Q,而高质量的食品的成本为CH,低质量食品的成本为CL;政府保证了食品市场的安全就获得的声誉收益为F,对于生产商的监管成本为CG,若发现问题则处罚金额为L;另外P-CL>P-CH,这保证了食品生产商生产低质量食品可以较生产高质量食品获得超额利润,即是说如果政府不进行监管,食品生产商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有生产低质量食品的可能,因为这样做对自己短期有利。
3、模型求解
首先,假设生产商是小作坊为主的小生产者。在我国食品生产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小作坊式生产商,1至2人即可成立一个小作坊;这些小作坊式生产商的生产方式简单,固定投入包括生产机器、厂房、卫生设施等,设备非常简陋,市场门槛很低,这就使得食品生产的安全性极大的降低,不安全因素极大的上升。对于这样的厂商来说,他们不追求长期利润,只追求短期收益。因此,概率q=1,此时博弈存在的纳什均衡是厂商生产低质量产品,而政府选择不监管。
由于这些小作坊食品生产厂商的成本其实是比较低下的,而其获得的短期超额利润却是相当可观的。这些小作坊生产商很多没有获得生产许可,而且有很多还是秘密生产的,这就为政府的检查监管带来了高昂的成本。同时,这种高昂的成本并不能通过追加处罚而得到弥补,在政府声誉收益一定的情况下,作为经济人的政府进行监管是得不偿失的。因而对小规模生产商而言,市场均衡就是“低质量,不监管”,即在对小规模的生产商进行规制时就可能发生监管不足的问题。
其次,假设生产商是大品牌的企业,此时我们发现这个博弈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下面给出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的求解。我们假设政府监管的概率为a,不监管概率为b;生产商的产品高质量概率为p,低质量概率为q。其中a+b=1,p+q=1。通过对双方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分析,求解出最优的a*=(CH-CL)*Q/L;p*=CG/(2F+L)。也就是说,政府的最优决策是以a*的概率监管,而企业的最优决策是以p*的概率生产高质量产品。
最后,由于政府对大规模的生产商的检查等各项的监管成本较低,而且可以容易地对大规模的生产商追加对低质量食品的重处罚,因此大规模的生产商生产低质量食品的概率是较小的。同时政府也只需要以较小的监管概率保证食品市场的安全,这就是说对于大规模的食品生产商而言,政府的监管是有效率的。
三、结论与建议
第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透明度不够。博弈中最后的均衡主要受到信息是否对称的影响,若信息不对称则会加大监管难度。由于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网上信息披露系统,一些食品企业违法生产即使受到处罚,也不会在全国范围进行披露,导致违法成本低下。另外,如果没有食品安全数据的统计分析,我们就不能准确把握食品安全形式,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才刚刚起步。
第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内部不能统一协调。我国实行条块分割的监管体制,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所凸现的缺陷非常明显。由于监管机构的混乱,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漏洞百出,有效性大打折扣。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下,各个部门只关心本部门利益,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职权交叉和责任真空的出现在所难免,一旦发生问题推诿责任的现象司空见惯,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协调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因此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势在必行。
第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惩罚力度不够。事实上,目前大部分的食品违法违规问题不是生产中的过失行为而是商家故意所为,很多企业有多套生产工具,产品质量控制的问题是事先的安排而非能力不够或者管理失误。因此我们建议对厂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应参照世界通行的做法,加大惩罚力度。对无证无照的生产者,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民事与刑事责任,使得违法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第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目前没有形成对政府监管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在当前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不够完善的条件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广泛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类似这样的政府失灵行为,有必要加强对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责任追究,实现阳光执法。
(注:基金项目: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项目“基于博弈视角的食品安全监管博弈与对策研究”(20102110);天津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监管博弈与企业道德风险的防范”(20100308);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来源与控制研究”(71141019)的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罗丙能、刘茂盛、周德翼:食品安全中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行为的博弈分析及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启示[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7,27(2).
[2] 冯晓宪、王彦梅:公共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博弈分析[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3] 李军鹏、傅贤治:基于市场失灵的食品安全监管博弈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07(7).
[4] 顾宇婷、施晓江:食品供应链环节的监管博弈[J].中国食品药品监督,2005(7).
[5] 郑淑芬、吴广煤、赵林度、俊:食品供应链安全问题的信号博弈模型[J].物流技术,2005(10).
一、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协助配合解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各项具体工作。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街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制定年度工作意见,抓好组织实施。
2、建立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并依照省、市有关食品小作坊准入条件,负责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准入的前期把关工作;协助区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3、按照市、区政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辖区内食品从业单位安全工作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食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4、做好与区食品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基层社区做好有关食品安全协管工作,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5、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及时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协助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食品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完成市、区政府下达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食品从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市、区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社区)、示范店等创建活动。
二、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努力构建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根据市政府要求,各街道要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设在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街道分管主任担任食安办主任,确保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同时落实相应的工作保障经费。主要工作责任:
1、负责协助配合区相关工作部门或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应急处置、联合检查或整治行动。
2、了解掌握辖区食品安全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配合区相关部门处理整治,及时解决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配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善后处理、维护稳定工作,完善信息预警体系建设。
4、做好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
5、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强化辖区内食品从业单位工作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协管员职责
1、社区必须明确1名专兼职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工作协管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具体负责本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工作。
2、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协助街道配合区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生产经营者;协助街道食安办和区有关部门对本社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综合监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反映并报告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3、掌握本社区食品从业单位数量及基本情况,协助配合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做好本社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
食品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从目前调查摸底的情况来看很,全市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家,另有家比较集中的豆腐小作坊。在食品加工企业中,我市涌现出了厦普赛尔食品有限公司、绿是金食业有限公司,塔王醋业等一批质量效益型食品龙头企业,厦普赛尔黄梨汁产品还获得了省标志性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的称号。我市有家企业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市食品加工企业总体发展方向是健康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市的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小面粉加工点和小豆腐坊、小面包坊等,在生产加工环节存在许多质量隐患,对食品质量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呈现杂乱性。这些小作坊和小加工点小、散、乱、差,多数分布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边远乡镇,量大面广,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二是条件呈现低下性。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工艺落后,加工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管理混乱。三是生产呈现随意性。不按标准或无标生产,掺杂使假,滥用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甚至有毒原料加工食品的问题时有发生。四是销售呈现欺骗性。少数小作坊食品企业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伪造和滥用标识标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故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全市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年文水县毒酒案、××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件给人民群众造成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犹如警钟常明,给我们以警示和启发。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现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制度,齐抓共管整治,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安全,促进和谐高平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设立六条防线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这次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会议精神,就是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和法规,根据目前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严峻形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根据高平市的实际情况,我们拟在六大方面来抓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版权所有
(一)、建立源头监管责任制,实施网络监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以高政办发号文下发了《高平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的通知》,成立了由范兆森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消息;定期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状况;对乡镇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进行指导。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要在全市乡镇(办事处)设立食品监管办公室,由一名副乡镇长(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对本乡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普查建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巡查,认真排查食品质量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组报告有关情况,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对违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查处;负责对各行政村(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进行管理。实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制度,主要职责为不定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巡查,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和食品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乡镇(办事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报告,或直接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组报告,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对违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查处,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逐级签定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形成市、乡、村“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网络。
(二)、建立质量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监管。在建立网络监管的基础上,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质量监管的精神,全面建立并实施辖区监管责任制。具体为落实好“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监管措施。“三员”即建立监管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派出监管员到乡镇(办事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具体监管工作;要在乡镇聘请协管员,协助质监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在社会上聘请信息员,收集各种食品质量安全违法信息,及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四定”即定区域,确定所要监管的区域;定任务,确定监管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定人员,确定监管区域的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定责任,做好了要奖励,没有履行职责要承担责任。要以文件形式明确每个监管员的监管区域、任务、责任,做到每个企业都要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人。“三进”即进村、进户、进企业,要挨家挨户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第一手资料,实施动态监管。“四图”即区域监管分布图、企业分布图、重点监控和高风险企业分布图、区域监管人员图。通过三进四图,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做到动态监管。“两书”既责任书和承诺书。一是责任书,一方面要县(市)、乡、村××政府层层签定责任书。另一方面我们质监部门也要环环签定责任书。
(三)建立自我监督机制,实行公开监管。为有效地堵住问题源头,市政府在广泛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高平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全市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签定《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有:保证严格按照备案后的有效产品标准进行组织生产,保证原辅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决不使用发霉、变质或有毒、有害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原料、非食用性原辅料和添加剂等内容。版权所有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实行“五公示”,即,在本单位公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产品备案执行标准、质监部门每次抽检结果登记、限定产品销售区域、市乡村及本企业食品监管人员名单和监督投诉电话。同时,我们将实行“三抽检”,即,对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首次抽检仍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依法进行惩处;一年内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乡镇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对于一年内出现三次”黄牌“警告或个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对其所在乡镇进行通报,并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工商、卫生防疫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无证取缔工作,对质监部门提出的吊销证照等建议从速答复等,并通过高平新闻报、高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一方面促进企业加强自我约束,一方面让社会监督。
(四)、建立完善小食品标准体系,实施标准监管。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许多出问题的“小食品”,就是没有标准或者说没有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组织生产。因此,对于没有标准、老百姓又离不开、部门也不能取缔的家庭作坊式生产经营的豆腐、豆芽、高平特产烧豆腐、凉粉等“小食品”我们将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并进行备案,同时,将派专人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逐步制定企业标准,建立并完善小食品标准体系,通过实施标准监管,为食品生产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使全市的小食品生产行为逐步达到规范。
(五)、建立强化质量检测体系,实施科学监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不断强化质量检测体系建设,才能达到科学有效的监管。作为食品质量监管和检测的权威部门,两年来,我们克服资金困难,化验室面积严重不足等问题,先后想方设法投资万余元购买了脂肪离心机、净化工作台、生物显微镜等食品检测设备,由省局为我们配备的气象色谱仪等余万元先进的食品检验设备已逐步到位,下一步,我们还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市现有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强化技术检测功能,实现质量检测资源共享平台。
(六)、建立电子质量档案,实行动态监管。要集中时间、组织力量进行食品专项摸底调查,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规模、性质、证照、设备状况、检测能力、产品状况、人员素质、环境条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电子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及时掌握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初步形成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状况数据平台。
三、实现食品监管目标的措施保证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全力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范围大、涉及面广的社会性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安全、促进政治安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件大事,更是推进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食品质量监管必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监管部门同心协力,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目标和质量,才能抓出成效。
(二)、部门既分工明确又协调配合是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质监、药监、工商、卫生等相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同,只有各部门恪尽职守,严格把关,食品质量监管才能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各部门还应当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宗旨,以建设和谐高平为目标,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全市一盘棋,既分工明确,又紧密配合,互通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落实责任制是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关键。
切实落实好市、乡、村(企业)××立体监管责任制,避免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落实不到行动上”的搞形式、走过场现象发生。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将按照责任制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对各乡镇(办事处)、村(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酿成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大案要案屡屡发生、群众反映强烈、限期没有改进的,将报请市政府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奖励。
(四)、扶优治劣、促进规范是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根本途径。